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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定期宝六个月(000792)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定期宝 六个 月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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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定 期宝 六个月 期 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2014 年8月19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定期宝 六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4 〕[864] 号文 ) 注册 , 并根据2017年5月19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券 基金 机 构监管 部《 关于 招商定 期 宝六个 月期 理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延期 募集备 案 的回函 》 (机 构 部函【2017 】1250号) 公 开募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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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25 七、基 金备 案................................................................ 28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八、 风险 揭示..............................................................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9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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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定期宝 六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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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定期宝 六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招商 定 期宝 六 个月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商 定 期宝 六 个 月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招商 定期宝 六个 月期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定期 宝 六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 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 年8 月8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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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 19、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申购 、 赎 回和交 易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 闭期 : 指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包 括该日 ) 起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 日 的次日 (包 括该 日) 起至 六个月 对日 (包 括该 日) 的期间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包 括该 日) 起 至六 个月 对日 (包 括该日 ) 的 期间 。 第 二个 封闭期 为自 首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包 括该日 ) 起 至六 个月 对日 (包括 该日 ) 的 期间 , 以 此类推 。 六 个 月 对日指 六个 月后 对应 的日 历日期 , 如 六个 月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该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为该 封 闭 期的最 后一 日, 如六 个月 后 没有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 则 以 下一个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后 一日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 32、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 工作日 起不 超过5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 投资者 可在 开放 期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33、基 金份 额折算 :指 在 每个封 闭期 的第一 个工 作 日(首 个封 闭期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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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 提 下 , 对 本 基金 所 有 份 额进 行 折 算 的 行为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后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调 整 为1.0000 元,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7、 开 放日 : 指 开放 期内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购 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销售 服务 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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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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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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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 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 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硕士 研究 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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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 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 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业 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 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毕业 于华 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研 究员 ;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划部 副总 经 理,战 略研 究 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事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 事。 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起任 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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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 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 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 入广发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 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 ;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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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研究员 , 从事 宏观 经济 、 债券市 场策 略 、 股 票市 场 策略研 究工 作 ,2012 年 11 月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 曾任 研究 员 , 从 事宏观 经济 、 债券 市场 策 略研究 , 现任 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今) 、 招商 产 业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 安益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 ) 、 招商 安弘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 安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今) 及招 商睿 祥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 )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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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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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 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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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5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 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 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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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6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 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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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金融 界所 关注 。 中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 业 务不 断 拓展 , 规 模不 断扩 大 , 效 益逐年 递增 , 并保 持了 快 速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 58 亿 元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 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 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 开 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格 管 理, 规 范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 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 核机 制、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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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8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务 十 佳机构 ” 。在 “第 十届 中国 优秀财 经证 券网 站评选 ” 中,民 生银 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 主 办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行 理 财产品 评选 ”中 ,民生 银 行获得 了“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2 月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 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 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银 行 业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在 公 司治理 、激 励 机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 立 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 行 年会上 ,民 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后,民 生银 行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 色业 绩和产 品创 新 最终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贸易 金融 银行” 奖项 。 这也是 民生 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后 第三 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 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民 生银 行荣 获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 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 获“2013 ? 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 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 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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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9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 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中,民生 银行荣获 “中国企 业 上 市 公司 社 会责 任 指数第 一 名 ” 、 “ 中 国民 营 企业社 会 责 任指 数 第一 名 ” 、 “中 国 银 行业 社 会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生 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荣 获 《亚 洲企业 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 大奖 和 “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获 得《21 世 纪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经 济观 察》 报“ 年度 卓越私 人银 行 ” 等。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 举 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 行” 称 号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 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 》 “ 中国 银行业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 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 了更 好地 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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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0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8 人,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 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4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2946.99 亿元 。 中 国民 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 生? 安享 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 塑 造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 程 先进、 践行 社会 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 化了 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 最佳创 新托 管 银行” 和“ 金牌 创新力 托 管银行 ”奖 ,荣 获《21 世 纪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 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 所 有中心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 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该 中心 保持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 中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 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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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1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制 度建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 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 与,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 效。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 托管部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 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 制 制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 岗 位 职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 环节的 操作 手册 。 以 上制 度随着 外部 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键 。制 度执 行 比编写 制度更 重要 ,制 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定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 核检查 。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 定期对 资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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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2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中 。在 风险 管 理中, 技术控 制风 险比 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为 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 托 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违反《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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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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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4 联系人 :冯 敏


2、代销 机 构: 如本 次募 集 期间, 新增 代销 机构 ,将 另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调 整销 售机 构,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 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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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 同》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4 〕[864]号文 注册 , ,并 根据2017 年5月19 日中国 证监 会证券 基金 机 构监管 部《 关 于招商 定期 宝六 个月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延 期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 机构 部函【2017 】 1250号) 公 开募 集。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 、存 续期间 、基金面值及认 购价格 1、 基 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本基金 以每 个封 闭期 为周 期进行 投资 运作 , 每 个封 闭期为 六个 月。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包 括该日 )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包 括 该日 ) 起 至六 个 月对日 ( 包括 该日 ) 的期 间。 如六 个月 对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 该日 的下 一工 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如六 个月 后没 有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以 下一个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后 一日 。 除 法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办 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 指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不 超过5个 工作 日的 期 间。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 期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 开放期 时间 , 直至满 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金 面值 及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本基 金 按初始 面 值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二)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7年6月13 日至2017年6月16 日 向投 资者 公 开发售 , 其 中周 六、 周日 发 售情况 见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认 购事 宜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三)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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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6 (四)募 集场所 投 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及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办理基 金发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 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 业务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式,请 参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五)募集 上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 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募 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采用 公募 方式 , 包括 直销 和代 销两 种途 径, 直 销由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进 行。 (七)基 金面值、认购费用、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 认 购费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构 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且该 认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假 定认购 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00 元,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100,050.00 份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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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7 (八)投 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 元 ,具 体认购 金 额由代 销机 构制 定和 调整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认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最 低 认 购金额 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理 情 况。 (6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九)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份 额数以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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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七、基金备案 (一) 基金合 同备 案条件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并 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的 暂停 运作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的, 本 基金 可以 暂停 封闭 期的运 作 :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 续期内 , 每 个封 闭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环 境、 产品特 点等 情况 综合 评估 基金在 下一 封闭 期的 风险 收益, 决定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或暂停 进入 开 放期 , 并 提前 公告 。 如本 基金决 定暂 停进 入开 放期 ,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提前公 告 , 无 须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出现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在封 闭期 结束前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 现金形 式 。 在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全 部基金 份额 按封 闭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赎回 , 赎 回款项 将在 该日 后 的 7 个 工作日 内返 还给 投资 人。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 截 至某个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 终, 在某个 开 放期的 最 后一日 的净 申购 款计 入基 金资产 后, 如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不含 5000 万元 ) , 或 发生投 资者 人数 低 于 200 人等情 况,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决定 暂停 下一 封闭 期运 作, 报 中国 证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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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会备案 并公 告,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出 现上 述情 况时,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留存 的基 金 份 额将自 动赎 回, 赎回 款项 将在该 日后 的 7 个工 作日 内返还 给投 资人 。


2、 基 金暂 停运 作以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届时 的市 场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决定 进入 下一 开放 期和封 闭期 的 安 排并提 前公 告。 3、本基 金暂 停运 作期 间, 基金合 同不 终止, 本基 金 不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 基金运 作 的相关 账户 继续 保留 , 本 基金财 产不 进行 清算 , 期 间不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定期报 告, 不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暂停 运作 期间 所发 生的费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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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0 八、 基金的封闭 期 和开放期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包 括该日 )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包 括 该日 ) 起 至六 个月 对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 间。 如 六个 月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该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 日 , 如六 个月 后 没 有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以 下一个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后 一日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包括该 日 ) 起 至六 个月 对 日 ( 包括 该 日) 的期 间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 包括 该日 ) 起至 六个月 对日 (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的 申请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 期指本 基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不超 过 5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 如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 直 至满 足 《基 金合同 》 关于 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


每个封 闭期 的第一 个工 作 日,本 基金 将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首 个封闭 期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不 变的 前 提下, 对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0 元,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整 。 如 出现 暂停 进入 封闭期 的情 形, 本基 金不 进行基 金份 额 折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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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1 九、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渠道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在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 期接 受投 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转入 业务 。 若 由 于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 定开放 起始 日或 开放 期不 能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则开放 起始 日 或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的办 理申购 、 赎 回 的 其他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 发 展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 入开放 期,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如在 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次 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直 至满 足《 基金合 同》 关于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之外 的日期 不接 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本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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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2 放期 , 投 资人 在交 易时 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价 格, 销售 机构 另有 约定 的 从其约 定 。 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有 关申 请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予 受理。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 电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申 购,每 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申 购,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 元 人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 实 际操 作 中, 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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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3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在开 放期 内可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转换 的, 转出的 基金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在开放 期内 可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转 换的 , 每 次转 出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 不足 1 份 的,只 能一 次性 赎回 ,不 能进行 转换 。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五)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基金 合同 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则依 规定执 行。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未 发生 基 金合同 第 三部分 第九 条所 述的 自动 赎回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 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份额 对应 资产 将转 入下一 封闭 期。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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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4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对上述 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六)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不收 取 申 购费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 赎 回费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 不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 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 金持有 人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和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七)申 购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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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5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假 定申 购当日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 金 财产。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假 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680 元, 则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则依 规定执 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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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6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发 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发行 人或 交易 对手 违 约导致 本息 兑付 出现 困难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基金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并重新 开放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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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7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于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暂 停运作 引 起的暂 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十)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 购 金额。 (十一)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且 不影 响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基金 申 购赎回 方式 ,或 开通 其他 服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 基 金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事宜无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布 相关 公告 ,并 告知 相关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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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8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严格 采用 持有 到期 策略 , 将基 金资 产配 置于 到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 封 闭期结 束 之前的 固定 收益 资产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值 。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 公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纯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 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类 资产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本 基金 不进 行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 也 不投 资可 转 换债券 ,但 可以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如其 它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初 , 将视 债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等 大类 资产 的市 场环 境进行 封闭 期组 合构 建。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严格 采用持 有到 期 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基 本保 持大类 品种 配置 的比 例稳 定。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到 期日 ( 或回 售 期 限) 在 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类 资产 、 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 力求 基金 资产 在开放 前可 完 全 变现。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每个封 闭期 初, 本基 金首 先对回 购利 率与 短债 收益 率、 协 议存 款利 率进 行比 较, 并 在 对 封闭期 资金 面进 行判 断的 基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 差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 进行杠 杆操 作 ; 其次对 各类 金 融 工具 在封 闭期内 的持 有期 收益 进行 比较, 确定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别 , 并 结 合 各类金 融工 具的 市场 容量 ,确定 配置 比例 。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投 资策 略 封闭期 初,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家 银 行 进行协 议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投 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由于 采用 买入 并持 有策略 , 在 债券 投资 上主 要持有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不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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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9 过基金 剩余 封闭 期的 债券 品种。 信用 债市 场整 体的 信 用利差 水平 和信 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 状况的 变化 都会 对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 期、国 家政 策 、 行业景 气度 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状 况等 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利 差的 整体 变化 趋势 ; 并通过 信用 研 究和评 级制 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状 况。 4、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本基金 将在 封闭 期内 进行 杠杆投 资, 杠杆 放大 部分 仍 主要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或 回 售期限 ) 不超过 基金 剩余 封闭 期的 固定收 益类 工具 , 并 采取 买入并 持有 到期 的策 略。 同时采 取滚 动 回 购的方 式来 维 持 杠杆 , 因 此负债 的资 金成 本存 在一 定的波 动性 。 一 旦建 仓完 毕, 初 始杠 杆 确 定,将 维持 基本 恒定 。通 过这种 方法 ,本 基金 可以 将杠杆 比例 稳定 控制 在一 个合理 的 水 平 。 5、再 投资 策略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将 获得 一些 利息 收入 , 对于 这些 利息 收入 , 本 基 金将再 投 资于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 限) 不超 过基 金剩 余封 闭 期的债 券 , 并 持有 到期 。 如果付 息日 距离 封闭期 末较 近, 本基 金将 对这些 利息 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另外 , 由 于本 基金 买入 的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 期限 ) 不 超过 基金 剩余 封 闭期 , 因 此, 在封闭 期结 束前 ,本 基金 持有的 部分 债券 到期 后将 变现为 现金 资产 。对 于该 部分现 金资 产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 规模 、 交 易情况 、 流动 性 、 相 对收 益、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 再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不超 过基 金剩余 封闭 期的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 回购 和 银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并持 有到 期, 获取 稳定 的收益 。 6、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私 募债 的投 资仅 限于到 期日 在封 闭期 结束 之前的 品种 。 其 中, 本基 金 投资于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在私募 债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 将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对 持有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进 行持续 跟踪 , 防范 信用 风 险。 在此 基础 上 , 本 基金 重点关 注私 募债 的发 行要 素、 担保 机构 等 发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 增信 。 本基 金对 上市 公司 私募 债的分 析侧 重于 依靠 公开 信息。 由于 非 上 市公司 私募 债的 公开 信息 较为稀 少, 透明 度低 , 本 基 金对非 上市 公司 私募 债的 选择主 要基 于 管理人 对债 券担 保机 构和 承销商 的能 力、 信誉 度的 持续跟 踪。 与公 募信 用债 相比, 私募 信 用 债的流 动性 较低 , 条 款设 置上灵 活性 更强 。 未 来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特点 对拟 参 与 投资的 私募 债提 出个 性化 设计条 款, 规避 有关 风险 ,增强 组合 收益 。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7、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原 则上 将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 金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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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0 (四)投 资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投 资限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 除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 债部分 以外 的 可 转换 债券 。 (3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封 闭 期剩余 期限 的债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1 级以 下的短 期融 资券 。 (5 ) 信用 等级 在 BBB- 级以下( 不 含 BBB- 级) 的中 期票据 和企 业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央 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纯 债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到 期日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封闭 期结 束 之前的 债券 类资 产、 债券 回购和 银行 存款 。 本 基金 不进行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 也 不投 资可转 换债 券, 但可 以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上 市后 分离出 来的 债券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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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1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1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 应为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商 业银 行。 本基 金存 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12)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3) 本基 金持有 的其 他 基金份 额( 不含货 币市 场 基金)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满 3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六)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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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2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七)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每 个封 闭期 同期对 应的 六个月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1.1 。


本基金 以每 个封 闭期 为周 期进行 投资 运作 , 每 个封 闭期为 六个 月, 期间 投资 者无法 进 行 基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 以 与封闭 期同 期对 应的 六个 月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的 1.1 倍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符合 产品 特性 , 能 够使 本 基金投 资人 理性 判断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和 流动 性特 征, 合理衡 量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


六 个 月 期 定 期存 款 利 率 采用 每 个 封 闭 期起 始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 布的 金 融 机 构人 民 币六 个月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本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九)基 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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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3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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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4 十 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封 闭 期和 开 放 期 内 本基 金 相 关 的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束 之前 , 属 于到 期日 固定、 回收 金额 固定 或可 确定, 且有 明 确 的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 期的 非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估 值也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四)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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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5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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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6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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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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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8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每 个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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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9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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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0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 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3 个工作 日内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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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1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最 近可 支 付 日支付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在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暂停 运作 的期 间,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 销售 服 务 费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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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2 十 五、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 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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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3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 金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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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4 十 六、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 、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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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5 十 七、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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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6 2、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暂停 运作 的期 间, 不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4、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前 三个月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满三 个月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封闭 期的 每个 工作日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封闭期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本基金 暂停 运作 期间 ,不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金 定 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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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封 闭期 运作 的期 间, 不编制 定期 报告 。 (2 )封 闭期 当期 赎回 及下 一开放 期申 购安排 公告 、 封闭期 投资 组合 构建情 况 公告、 封 闭期实 际收 益率 公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该封 闭期 当期赎 回 及下一 开放 期申 购安 排公 告,并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和 网站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建仓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的投 资 组合构 建情 况公 告, 并登 载在指 定媒介 和 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实际 收 益率公 告, 并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 网站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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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8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 如 果进 入下 一封 闭 期运作 , 公布 下一 个封 闭 期的起 始日 、 终止 日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赎回 本基 金或 其他 交易方 式的 具体 安排 ;


(24) 如果 暂停 下一 封闭 期运作 ,公 布不 接受 申购 及其他 相关 事宜 的具 体安 排; (25) 进入 开放 期; (26) 恢复 下一 个封 闭期 运作;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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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9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1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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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0 十 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市 场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 主要与 不同 市场 的供 需情 况紧密 联 系。其 中, 利率 风险 是本 基金面 临的 最大 的市 场风 险。利 率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宏观经 济形 势 、 货币财 政政 策以 及债 券市 场资金 供求 关系 的变 化所 带来 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波 动, 并 因此 产 生 的投资 风险 。 (二)信 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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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1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流 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 , 市场 无法 有效 执行 交易 头 寸需要 , 将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 格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 入或者 卖出 , 极 端情 形下 市 场上可 能缺 少 交易对 手。 本基 金 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 来自 两个 方面 : (1 )全 额变 现: 本基 金以 封闭期 为基 础进行 投资 运 作,投 资于 到期 日(或 回 售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 资产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 力 求基金 资产 在开 放前 可完 全变现 。 如 果 封 闭期末 个别 债券 出现 流动 性不足 的情 形,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的全 额变 现造 成影 响。 (2 )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市 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场 整体 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 如信用 评级 的 下降等 因素 ,也 会导 致个 券变现 能力 的减 弱, 从而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 (四)操 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 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 外部事 件导 致的 操作 失灵 或失误 带 来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这一风 险主 要来 自于计 算 机系统 失灵 (如 病毒、 软 件错误 ) 、人 为 失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 因素。 (五)模 型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 在 利 用 定价模 型对 金融 资产 进行 定价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风 险。 (六)法 律/合同风险 法律/ 合同风险 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 成另外一方损失时可 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通 货膨胀风险 通 货 膨 胀 风 险指 物 价 水 平上 升 导 致 本 基金 的 名 义 收益 率 在 剔 除 通货 膨 胀 因 素影 响 后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 短 期固 定 收 益证券 或者 回购 交易 的实 际收益 率远 低于 名义 收益 率的情 况。 (八)不 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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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九)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投资 人在 封闭 运作期 间 存在无 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赎 回的风 险。 2、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 封闭期 运作 的风险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 每个封 闭 期到期 前,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环境 、 产 品特 点等情 况综 合评 估基 金在 下一封 闭期 的 风 险收益 , 决 定基 金进 入开 放期或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在 某个 开 放 期的最 后 1 日的 净申 购款 计入基 金资 产后 ,如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不含 5000 万 元) , 或发 生投 资者 人数 低 于 200 人等 情况 , 则 无须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可 决定 暂 停下一 封闭 期运 作。 如本 基金暂 停进 入开 放期 或暂 停封闭 期运 作, 则全 部基 金份额 将自 动 赎 回, 未 确认 申购 款项 也将 划还给 投资 人。 如出 现该 情形, 则投 资人 将承 担期 间的机 会成 本 和 再投资 风险 。 3、赎 回失 败风 险。 本基 金 以每个 封闭 期为 周期 进行 投资运 作, 每个 封闭 期 为 6 个月 。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受理 。 如投资 人未 在 封闭期 最后 一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作出 上述 变更 ,将 面临赎 回失 败风 险。 4、中途 出售 债券 的亏 损风 险。封 闭期 内,如 本基 金 持有债 券的 信用 状况急 剧 恶化, 甚 至可能 出现 违约 风险 ,进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本基 金将 对该 债券进 行处 置 。 在处置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需承担 可能 的亏 损, 进而 降低基 金的 整体 收益 。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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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3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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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4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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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二 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销 售服 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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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6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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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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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8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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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9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 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运作时 ,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同意 基金 管理人 自 动赎回 其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或 同 意基金 管理 人拒 绝 其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申请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等 报 酬标准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 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 , 或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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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0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 且 对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情形 。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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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1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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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2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 ;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第 2 ) 项 、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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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3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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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4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1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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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5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1、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 收益包括:指 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每个封 闭期 内的 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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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7% 的年 费 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最 近可 支 付 日支付 。 (3 ) 销售 服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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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7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暂停 运作 的期 间,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 务费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基 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 期策略 ,将基金资产配 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 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 收 益资产,力求实现基 金 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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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8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 公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纯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 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类 资产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本 基金 不进 行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 也 不投 资可 转 换债券 ,但 可以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如其它基金)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3、投 资限 制 与 禁止 行为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 据、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纯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 于到期 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债 券类 资产 、 债 券回 购和银 行存 款。 本基 金不 进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也不投资 可转换 债券 ,但 可以 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来 的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时 ,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为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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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9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12)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200% , 在开 放期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13)本 基金 持有的 其他 基 金份额 (不 含货币 市场 基 金)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满 3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照 法 律法 规 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六)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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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0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束 之前 , 属 于到 期日 固定、 回收 金额 固定 或可 确定, 且有 明 确 的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 期的 非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估 值也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2 ) 债券 回购 以协 议成 本 列示, 按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持 有期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3 ) 银行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银 行实 际协 议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 基金 合 同》应 当终 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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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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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2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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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3 二十 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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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 公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纯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 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类 资产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本 基金 不进 行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 也 不投 资可 转 换债券 ,但 可以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如其 它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 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 货 。 2) 除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纯 债 部分以 外的 可转 换债 券。 3)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封闭 期 剩余期 限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1 级以 下 的短期 融资 券。 5)信 用等 级在BBB- 级以 下(不 含BBB- 级) 的中 期 票据和 企业 债。 (2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 据、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纯债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 于到期 日 (或 回售 期限 ) 在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债 券类 资产 、 债 券回 购和银 行存 款。 本基 金不 进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也不投资 可转换 债券 ,但 可以 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来 的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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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证券规 模 的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9)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为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10)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200% , 在开 放期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的140% 。 11)本 基金持 有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不含货 币市场 基 金)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个月 内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满3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证券 市场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及时 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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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7、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证 监会 《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8、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基 金份 额的, 应当 遵守相 关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 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9、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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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7 11、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1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金 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 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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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8 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 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6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 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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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 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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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0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授 权业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 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除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时外 ,基金管 理 人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以 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提 交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外 公布。 (3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束 之前 , 属 于到 期日 固定、 回收 金额 固定 或可 确定, 且有 明 确 的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 期的 非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估 值也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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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1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4、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A.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B. 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确 认 后公 告 , 而且 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C.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计 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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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付。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注 册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5、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时;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7、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 账册为 准。 8、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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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3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9、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本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托 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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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4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延 。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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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5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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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二十 二、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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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7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 登陆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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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8 二十 三、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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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9 二十 四、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住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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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0 二十 五、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招商 定期 宝 六 个月 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二) 《招商 定 期宝 六个 月 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定 期宝 六个 月 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