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河 嘉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银 河嘉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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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嘉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银 河 嘉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获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7 年5 月2 日证监许可 【2017】629
号 文 核 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的 核 准并 不 代表 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的 风 险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4 、 本 基 金 将 自2017 年6 月13日至2017 年7 月7 日 , 向社会 公 开 发 售 。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和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 销 机 构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代销机构: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5 、 本基金的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 人。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7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购。
8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A 类、C
类 份 额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9 、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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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认/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0、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于T +2 日 后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该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
证。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7 年6 月9 日 《 上海 证 券 报 》 上 的 《 银 河 嘉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3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14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15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7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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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 河 嘉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银河嘉祥混合
基金代码:A 类 :004659 ;C 类 :004660 。
(三)基金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在深入的 基 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 过灵活的资 产
配 置 、 策略 配 置与 严 谨的 风 险 管理 , 分享 中 国在 加 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 方式 的 过 程中 所 孕 育
的投资机遇,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七)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 、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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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八 )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九 )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2 、 代 销 机 构 : 中信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7 年6 月13日至2017 年7 月7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基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面向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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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2、 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收取 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 , 而 是从 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 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投 资 人在 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 笔认 购 ,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其 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总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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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3)/1.00 = 9,923.63份
即投资人 可以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9,923.63 份。
例2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00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3.00 份C类基金份额。
例3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8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或 数 量无 上 限 , 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开 户与认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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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认购使 用账 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将 为 其配 发 基金 账 户, 同 时 将该 账 户注 册 为上 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 对 于 配 发的 上 海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可 持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提供 的 账 户配 号 凭条 , 到中 国 结 算上 海 分 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
过 其 他 代销 机 构或 直 销网 点 申 报认 购 本基 金 的, 须 用 上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在 新的 代 销 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
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二) 账户使 用注 意事项
拥有多个上海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
基金账户。
( 三) 直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或账户登记) 与认购申请。
2、 受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及认购的时间: 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官网)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7 年7 月7 日9 :30 至15:00 ,15:00 之后办理的认 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
日申请。 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和认购业务 的受理时间为 2017 年
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7 年7 月7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4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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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 企业有效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 件 ;事 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政 部 门或 主 管部 门 颁 发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件 及 加盖 单 位公 章 的 复印 件 ; 如 有 控股 股 东 还需 提 供股 东 方 有效营 业执 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 业务经办人 及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 人证或护照) ;
(5 )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如私章非 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申请表》 , 并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
指 定 银 行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 开 户 时预 留 的作 为 赎回 、 分 红、 退 款的 结 算账 户 , 银行 账 户 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复印件; 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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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 理认 购 前 应将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结 算” 或 “ 电 汇结 算 ”方 式通 过 银 行 汇 入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指 定 的 在 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交 通银 行 、 中信 银 行 和
中国 建设银行 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 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
期间每日 17:30 前到 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 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 募 集 期 结束 ,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 为无 效 认购 ,认 购 款 项 将在 基 金成 立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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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打电话: (021)
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 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通过 本 公 司网上 交 易 平 台认 购 本基 金, 具 体 开 户和 认 购流 程请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四) 银 行类代销网 点办理 开户和认 购程序
具体 程序以代销 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 五)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5:00 。
2、开 立资 金账 户(已 在 代销券 商同 一代 销网点 开立了 资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必 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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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资 金 账 户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副本)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5 ) 资 金 账 户 卡 。
5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手 续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公 告 或 咨 询 代 销 网 点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2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 互 联 网 、 磁 卡 自 助 、 热
自 助 等 ,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的 方 式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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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的 方 式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事 宜 , 须 按 照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5 ) 其 他 有 关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程 序 ,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投 资 者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产 生的 银 行存 款 利 息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本 基 金认 购 结束 后 ,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 资者 的 账户 , 具体 份 额 以注 册 登 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募集期 限 届 满 之日 起 十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内 ,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中 国 证监 会 自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 验资 报 告和 基 金 备案 材 料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日 内 予以 书 面确 认 ; 自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不 符合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或不 具 备以 上 募集 份 额 总额 、 募集 金 额、 份 额 持有 人 条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承
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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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联 系 人 : 赵冉、郑夫桦、 张 鸿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 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0860
直 销 业 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 真 交 易 电 话 :(021)38568985
联 系 人 : 赵冉、 郑 夫 桦 、 张 鸿
(2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5608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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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10) 56086939
联 系 人 : 孙 妍
(3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90-108 号 光 华 大 厦 西 座 三 楼( 邮编: 510620)
电 话 : (020 )37602205
传 真 : (020 )37602384
联 系 人 : 史 忠 民
(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果 戈 里 大 街206 号三层
电 话 : (0451 )82812867
传 真 : (0451 )82812869
联 系 人 : 崔 勇
(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201 号3 楼 南 京 银 河 证 券 江 东 中 路 营 业 部 内 ( 邮 编 :210019 )
电 话 : (025 )84671299
传 真 : (025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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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 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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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徐莘
( 六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