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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嘉祥混合A(004659)

银河嘉祥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河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银河嘉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六月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河 嘉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 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 基金 为非 定制基金。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嘉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银河 嘉祥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河嘉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银河嘉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嘉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 况的账户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称为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 自行选 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 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 4、 申购费用由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7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9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0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设立日期: 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1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2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3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4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和期 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5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6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8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9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1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 例的,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2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4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 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6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 ,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并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 金 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7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 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0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 严谨的风险管理, 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等 ) 、债券 回购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 策略 ,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等。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2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 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 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 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 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 宏观 政策影 响分析 :根据政府 产业 政策、 财政税收 政策、 货币政 策等 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 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市场 需求变 化:不 同行业 及 子行业 在 技术 优势 、定 价策略 、销售 渠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 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 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3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 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 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 )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 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 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4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 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 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 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 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 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 社会 经济 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毛利率、净 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 PEG 、PS 等。 3、 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5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 通 过全 面研究 GDP 、物 价、就 业以及 国际收支 等主 要经济 变 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 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6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 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 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7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 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8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 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即 0%-95%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9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3)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0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是: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上证国债指 数能够反映国债市场基本情况, 市场认同度较高、 指数编制方法 较为科学 ;沪深300 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情况,市场认同度较高、 指数编制方法比较科学。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 ×5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比较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有利于投资者 对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 。 在本基金 的运作过程中,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如果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 或者 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 有代表性、 更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权 证等,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固定收 益品种指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3 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 、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4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6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8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 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 调整 上述费率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费用不同 ,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1 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4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5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7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8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1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经 济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2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6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7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8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9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0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1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2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3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5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 款、 第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6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7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9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0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1%。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1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等 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2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债券 回购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3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4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0%-95%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3)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6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7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8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9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0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 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





基 金管 理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盖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 签章):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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