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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00083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 人 : 易方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六 月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拟 募 集发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 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易方达 掌 柜 季 季 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易方达 掌 柜 季 季 盈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易 方 达 掌 柜 季 季 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理 财 债 券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金可 随之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因发 生 巨额赎回 致使本 基 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 (11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为 准。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的, 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 前卖出或行使回售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或限制的, 本基金可不受该禁止行为或限制的约束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相 关 交 易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时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托管 人 如 认 真 履 行 了 上 述 监 督 责 任 , 则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不 承担责任。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正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即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 方 商 议 后 预 留 。 本 着 便 于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则 , 存 款 行 应 尽 量 选 择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对 于 任 何 的 定期存 款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 于 转 让 和 背 书 ; 本 息 到 期 归 还 或 提 前 支 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 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 划 款 指 令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和 支 取 事 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取或部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若 产 生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被 授 权 人 名 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后 ,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 如果 授 权 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 效 时 间 的 , 该 生 效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的 时 点 。 如 早 于 前 述 时 间 , 则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 电 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易 权 限 内 发 送 指 令 ; 被 授 权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 并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确 认 后 , 则 对 于 此 后该交易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 或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及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时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电 话 确 认 。 如 果 银 行 间 簿 记 系 统 已 经 生 成 的 交 易 需 要 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需 在 划 款 当 日 下 达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 应 为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 求 当 日 支 付 的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力 执 行 , 不 保 证 当 天 能 够 执 行 。 有 效 划 款 指 令 是 指 指 令 要 素 ( 包 括 付 款 人 、 付 款 账 号 、 收 款 人 、 收 款 账 号 、 金 额 ( 大 、 小 写) 、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 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 寸 充 足 的 划 款 指 令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 式 。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 如 有 疑 问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验 证 后 , 应 及 时 办 理 。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情 况 下 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 查 明 原 因 ,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指 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错 误 时 , 有 权 拒 绝执 行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需 撤 销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执 行 , 应 在 发 现后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 若 对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 更 改 或 终 止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授 权 , 应 立 即 将 新 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 本 送 达 之 前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新 的 授 权 文 件 传 真 件 内 容 执 行 有 关 业 务 , 如 果 新 的 授 权 文 件 正 本 与 传 真 件 内 容 不 同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与 被 授 权 人 是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进 行 检 查 , 如 发 现 问 题 , 应 及 时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债 券 过 户 具 体 事 宜 。 否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所 认 购 债 券 的 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根 据 有关规 定 的 标准 和 程序 选 择代理 本 基 金证 券 买卖 的 证券经 营 机 构, 使用其 交易 单元 作为 基金 的专用 交易 单元 。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被选 中 的证券 经 营 机构 签 订交 易 单元租 用 协 议, 明 确各 自 的权利 和 义 务,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选 择 或增 减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名 单、 基金 专 用交 易 单元 号 、 佣金 费 率等 基 金基 本信 息 以及 变 更情 况 ,并 将与 被 选择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签 订 的协 议 正本 送交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有 关规定 ,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告和 年 度 报告 中 将所 选 证券经 营 机 构的 有 关 情况 、 通过 该 证券 经营 机 构基 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买 卖 证券 的 成交 量 、支 付的 佣 金等 予 以披 露。 (二 )基 金投 资证 券后 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共 同遵 守中 登公 司制 定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规定 ,该 等规 则 和 规 定自 动 成为 本 款规 定的 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资 前 ,应 充 分知 晓 与理 解中 登 公司 针 对各 类 交 易品 种 制定 结 算业 务规 则 和规 定 ,并 遵 守基 金托 管 人为 履 行特 别 结算 参与 人 的义 务 所制 定的业 务规 则与 规定 。 2、基 金托 管人 代理 基金 与 中登公 司完 成证 券交 易及 非交易 涉及 的证 券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承 担 由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的 正常 结 算、 交 收业 务无 法 完成 的 责任 ; 若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正 常完 成 结算 业 务,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 应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此 造成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 按时 向中 国 证券 登 记公 司 支付 证券 清 算款 的 责任 以及由 此给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其他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3、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证券资 金交 收违 约行 为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在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后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规定





的时 点前报 告该 公司 , 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 或资金暂不交付。违 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 在 规 定的 时 间内 得 以补 足的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向 基 金托 管 人交 付相 应 的证 券 或资 金。 否则 , 该公 司 将处 分相 应 的证 券 或资 金 用以 弥补 交 收违 约 及违 约 罚金 等, 不 足部 分 该公 司依法 继续 追偿 。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4、托 管人 遵照 中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和 中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备付 金 、保 证金 管 理办法 有关 规 定 ,确 定 和调 整 该委 托财 产 最低 结 算备 付 金、 证券 结 算保 证 金限 额 ,管 理人 应 存放 于 中登 公 司 的最 低 备付 金 、结 算保 证 金日 末 余额 不 得低 于托 管 人根 据 中登 公 司上 海和 深 圳分 公 司备 付 金 、保 证 金管 理 办法 规定 的 限额 。 托管 人 根据 中登 公 司上 海 和深 圳 分公 司规 定 向委 托 财产 支付利 息。 5、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登 上海预 交收 制度 的规 定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在 中登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 户 实 行预 交 收。 根 据中 登的 结 算制 度 ,为 确 保基 金管 理 人场 内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于 场内 交易 发生 当 日 15:30 前 在托 管专 户备 足 当日交 易的 支付 头寸 。 同 时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当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大 宗交易 系统 进行 买入 大宗 交易时 , 最晚 于当 日 15 :30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金 托管 人 所有 直 接托 管 的产 品均 统 一使 用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登 开立 的 备付 金 账 户清 算 场内 资 金,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根 据 中登 的结 算 制度 和 当日 场 内资 金的 净 收付 情 况适 时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存 放中 登备付 金头 寸。 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可 能 有 尚 存 放 于 结 算 公 司 的 最 低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结 算 公 司 尚 未 支 付 的 利 息 等 款 项 。 对 上 述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于 结 算 公 司 支 付 该 等 款 项 时 扣 除 相 应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后 划 付 至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清 算 报 告 中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终 止 后 , 中 登 根 据 结 算 规 则 , 调 增 计 划 的 结 算 备 付 以 及 交 易 保 证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划 付 调 增 款 项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交收职责。 (三) 资 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按 日 进 行交 易 记录 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 披 露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7 日 年 化收益 率之 前 , 必 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 交 易记 录 完全 一 致。 如果 实 际交 易 记录 与 会计 账簿 记 录不 一 致, 造 成基 金会 计 核算 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责 任方 承担 。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相关 各方每 日进 行对 账。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1.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基 金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中 的责 任 基 金 投 资人 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 系 统进 行 申购和 赎 回 申请 ,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 、清 算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 登记 机 构负 责。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接收 并确 认 资金 的 到账 情况, 以及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来 划付 赎回 款项。 2.基 金的 数据 传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登记 机构 于每 个开 放 日 15:00 之前 将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的数 据 传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递 的 数据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登 记 机 构应 通 过与 基 金管理 人 建 立的 系 统发 送 有关数 据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 有 关数 据 ,如 因 各种 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 正 常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 处理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3.基 金的 资金 清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 账户 ”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 全额清 算 、 净 额交 收 ” 的 原 则, 每日 按 照 托 管账 户 应收 资 金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 定托 管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金 交收额 。 如果资 金交 收 当 日基 金为 净应收 款,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资金 交收 当日 15:00 之 前查收 资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未 准 时到 账的 资 金,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划 付 。对 于 未准 时到 账 的资 金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划 付 。如 果 资金 交收 当 日基 金 为净 应 付款 ,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在 资 金交收 当日 15:00 前进 行 划付 。 对 于未 准时 划付 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划付 。 因资 产 托管 专 户没 有足 够 的资 金 ,导 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 按 时拨 付,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五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特 别约定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采 用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办 理。 (六) 银行 间交 易资 金结 算安排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或 不 及时 履 行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传 真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并 电 话确 认。 如 果银 行 间中 债 综合 业务 平 台或 上 海清 算 所客 户终 端 系统 已 经生 成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基金 管理 人要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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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4 3、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有效 指 令( 包括 原指 令被 撤销 、 变更后 再次 发送 的新 指令 )的 截止 时 间为当 天 的 15:00 。 如基 金 管理人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交易 结算 指令 需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 发 送, 并 进行 电 话确 认。 指 令、 成 交单 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 够 的操 作时 间 ,致 使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 债券 未能 及时交 割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下达 指令 时, 应确 保基金 资产 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对 基 金管 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资 金 的情 况 下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 行, 并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因为 不执 行 该指 令 而造 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 消的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5、 银 行间 交易 结算 方式 采 用券款 对付 的 , 托 管账 户 与该 产 品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的 DVP 资金账 户之 间的 资金 调拨 ,除了 中债 登 16:30 系统 自动 将 DVP 资 金 账户 资金 退回至 托管 账 户 的 之 外, 应 当由 管 理人 出具 资 金划 款 指令 , 托管 人审 核 无误 后 执行 。 由于 管理 人 未及 时 出具 指令导 致该 产品 在托 管账 户的头 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 金账户 头寸 不足 导致 的损 失,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 其中,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利, 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 , …… ,7, 包括计算当日)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需要, 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90 日年化收益率, 该收益率 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90 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90,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90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如果基金成 立不足 90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或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可 进 行 调 整 ,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2 ) 、 (3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 以内(含第2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并 当日 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 期 末 集 中 支 付 。 对 于 可 支 持 按 日 支 付 的 销 售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按 日 支 付 。 不 论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当日分配 的基金收益 均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际 获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4、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在基金份额运作期末进行未付收益支付时, 若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 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 6、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 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并 只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份 额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将 在 该 份 额 运 作 期 期 末 集 中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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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1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 仲 裁 裁 决 或 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为 宗 旨 , 诚 实 信 用 , 严 守 秘 密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监 督 , 保 证 其 履 行 按 照 法 定 方式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起 草 、 并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事 项 时 ,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解决。 销 售 服 务 费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费 用。 ( 四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划 拨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七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复 核 程 序 、 支 付 方 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 售 服 务 费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费 用。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 金 账 册 、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存 至 少 十 五 年 以 上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三 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运 作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十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赔 偿;给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4.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及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 四 )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五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 但 本 托 管 协 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 ,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 二 ) 托 管 协 议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 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 协 议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协 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七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