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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000817)

中银安心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安心 回 报半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六 月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4 年 9 月 11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4]944 号 文注 册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 是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 低风险 的品 种 。 本 基金 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4 月 23 日,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业 绩 表现等 相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本基 金 托管人 上海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5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36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4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4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4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1 十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53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6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6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6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66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8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8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0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3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中银安心回 报半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及《中 银安心回 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安 心回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 安心回报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安 心回 报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运作模 式 31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第二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6 个月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2 、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 进行公 告。 如封 闭期结 束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务 , 或依据 基金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 时间 顺 延,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求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 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 万 元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 长。 国籍 : 中国 。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 。国籍: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级 经理 、 主 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信 贷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构 销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定 收益) 、资本 市场、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的 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与 玛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并 曾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 ,独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教 授 、 中 央财 经大 学独 立学院 (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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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市 场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诺 伊大 学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经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VP )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金盛 保险 有限公 司投 资部固定 收益 分析员 。2007 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1 年 3 月至 今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7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中 银理 财 21 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 任中 银产 业债 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银 安 心回报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机遇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中银 颐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睿享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悦 享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3 月 至今 任中 银富 享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 任中 银 丰庆基 金经 理。 具有 12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员 从业 资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格。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杨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 下职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足额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不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披 露及时 、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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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 险评估 是确定 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 目标的 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 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经 营信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 部监控 是一个 动态 调整的过 程。 公司定 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 行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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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 事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 金管理 人经营 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对执行总 裁负 责,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察长 ,负 责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 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 与稽核 部, 分别通过 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 各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 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 金管理 人其他 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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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ⅰ )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 批制度 等;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体系等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上 海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外 合资 、上 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0.04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闻怡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 于 1995 年12 月 29 日, 是一 家由 国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 外 资股份 及 个人股 份共 同组 成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总 行位 于上 海。 近年来 ,上海银行以 “精品银行 ”为战略愿景 ,以“精诚 至上,信义立 行”为企业 核 心价值 观, 以 “总体 形成 特色、 区域兼 顾差 异、 局 部凸显 亮点” 为指 导思 想 , 持续推 进专 业 化经营 和精 细化 管理 , 经 营实力 和发 展能 力明 显提 升。 根据 市场 和自身 优势 , 上 海银 行形 成 了 “中 小企 业综 合金 融服 务” 、 “城 市居 民财 富管 理和养 老金 融服 务” 、 “ 金融市 场领 先交 易服务 ” 、 “两 岸三 地跨 境金融 服务 ” 以 及 “最 佳 在线金 融服 务” 等特 色定 位 , 通 过培 育和 塑造经 营特 色, 推动 结构 调整和 转型 发展 ,增 强可 持续发 展能 力。 目前 , 上 海银 行在 上海 、 宁波 、 南 京 、 杭 州 、 天 津 、 成 都 、 深 圳 、 北 京 、 苏 州、 无锡 、 绍兴、 南通 、 盐城 等 地拥 有分支 机构 和营 业网 点 311 个, 设有 自助 银行211 个 , 布放 自助 服 务类终 端设 备 2167 台 ,初 步形成 了覆 盖长 三角 、环 渤海、 珠三 角、 中西 部重 点城市 的网 络 布局框 架。上 海银行 还发 起设立 闵行上 银、衢 江上 银、江 苏江宁 上银和 崇州 上银村 镇银行 , 发 起 成 立 上 银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在 香港 地 区 设 立上 海 银 行 ( 香港 ) 有 限 公司 , 并 与 全球 130 多 个国 家和 地区 近 1600 多家 境内 外 银 行及 其分 支机构 建立 了代 理行 关系 。 成立 20 年 来, 上 海银 行市 场竞争 力和 影响 力不 断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 全 球 前 1000 家银行中 排名 持续提 升, 按一级资本 和 总资产 计算 ,在 2016 年 分别 位列全 球银行业 第 91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位 和第 97 位 。多 次被 《亚 洲银行 家》 杂志 评为 “中 国最佳 城市 零售 银行 ”, 先后荣 获“ 上 海市著 名商 标 ” 、 “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优秀 交易 成员 ” 、 “最 佳企 业形象 奖 ” 、 “ 中 国银 行业 发展论 坛- 最佳 城市 商业 银行 ”、“ 上 海清 算所2015 年度优 秀清 算会员 ” 、 “ 债券 净 额清 算 优秀奖 ” 、 “2015 年度 上 海市 金 融创 新二 等奖 ” 、 “2015 年度 银行 间本 币市 场 交易 200 强” 等荣誉 称号 ,并 当选 第二 届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城 商行 工作 委 员会 主任 单位 。 截至 2016 年底 ,上 海银 行 资产总 额 17,553.71 亿 元 ;存款 总 额 8,490.73 亿元,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5,540 亿 元; 资本充 足率 为 13.17%; 拨 备覆盖 率 255.50%%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 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 产品管理部、 托管运 作部 (下 设托 管运 作团队 和运 行保 障团 队) 、 稽核监 督部 , 平 均年 龄30 岁左右 ,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务 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银 行 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 , 上海银 行已 托 管27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 分 别为 天 治 成 长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盛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证财 通中国可 持续 发展100 (ECPI ESG )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浦 银 安盛季 季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双债保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信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现 金宝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 银安 盛月 月盈安 心养 老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证 申万 传媒 行业 投资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添颐 养老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瑞兴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 博时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浙商 惠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 福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慧 成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瑞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祥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裕弘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兴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博时 悦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泰 柏瑞 爱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瑞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及 博 时富 海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托管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合 计532.59 亿 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 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是由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和 资产托管部 共 同组成 。 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纳入 全行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资 产托 管部 配备 专职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内控 稽核 工作 ,各 业务 部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监 督制 约必须 渗透 到 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到 资 产托管 部所 有的 部室 、岗 位和人 员。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独立 的稽 核监 督团 队, 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业 务部室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上 形成相 互制 约,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为 前提 , 保 证 托管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 的原 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应 与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 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及 措施 (1) 建立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 的操作 手册 、 严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 专门 的稽 核监督 人员 组织各 业务 部室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 措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 承 诺书。 (6) 制定 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建立异 地灾 备 , 保 证业 务 连续不 中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负有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行使监 督权的职 责。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范 围、投 资组 合比例 、投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 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 产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 陈 洪源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服电 话: 95594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王 超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铁 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联系人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4]944 号文件 准予募 集注 册 。 本 基金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 本 基 金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本基 金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 起进行 发售 。 本基 金设 立 募集期 共募 集 3,220,156,526.63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 7,613 户。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如 封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顺 延,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 间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 自 该日 起, 本基金 进 入第一 个开 放期 ,第 一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本 基 金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11 月 4 日 , 以此类 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 首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假设 第一 个开放 期时 间 为 1 个月 , 首个开 放期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5 年 4 月 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 以此 类推 。 又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 9 月 5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4 年 9 月 5 日至 2015 年 3 月 4 日 ,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 为 1 个月 ,首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首个开 放期 为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自 2015 年 3 月 5 日至 2015 年 4 月 4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5 年 4 月 5 日至 2015 年 10 月 4 日 ,以 此类 推。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在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申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 体 事 宜见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生 效,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4 年 10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本 基金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 详情 参加 基 金管理 人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 的 《 中 银安 心回 报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 。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 详 情参 加基 金管理 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刊登 的 《 中 银安心回 报半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开放 申购、赎 回及转换 业务公 告》 。本基 金 第 三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 详情 参加 基 金管理 人 2016 年 5 月 10 日刊 登的 《中 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及 转 换业务 公告 》 。 本 基金 第 四 个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详情参 加基 金管 理 人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刊登 的《 中 银安心 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业 务公 告》 。本 基金 第 五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 详情参 加基 金管 理 人 2017 年 5 月 22 日刊 登的 《 中银 安心回 报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业 务公 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份 额时 ,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 投 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 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和赎回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本基 金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总 额 的 100%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率(仅适 用于开放期) Y <30 天 0.75% Y ≥ 30 天 0%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遇 特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并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普 通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个 工作 日 , 其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75%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 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 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 确认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企业 债、公司 债、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级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次 级债、 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 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三) 投资策略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 益率 水平 或盈 利能 力,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期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 与收益 率变 化 , 确定并 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 确 定最 能符 合本 基金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资产组 合。 2、期 限配 置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 适当的 采取 期限 配置 策略 , 即 在保 证 每个开 放期 有适 当的 流动 资产的 基础 上, 将基 金资 产 所投资 标的 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与基 金 剩余封 闭期 限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3、期 限结 构策 略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 在 考察 收益 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 变和不 同期 限信 用 债 券的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 本 基 金将采 用集 中策 略 ; 当 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4、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宏观 经济环境 分析: 通过跟踪 、研判诸 如工业 增加值同 比增长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据 ,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 银 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 融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 逆差 、 外 商直 接 投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 行数 据,研 判利 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趋 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调控 政策 ; (2)利率 变动趋势 分析: 基于对宏 观经济运 行状态 以及利率 变动趋势 的判断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久期 分析:根 据利率 周期变化 、市场利 率变动 趋势、市 场主流预 期,以 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 有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收 益 ; 反 之,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5、信 用类 个券 选取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进行 各 类型非 国 家信用 债券 的个 券选 择时 , 本 基金 将首 先结 合外 部 评级报 告和 内部 评级 分析 , 谨 慎判 断个 券 信用等 级水 平 , 并 重点 筛 选出符 合本 基金 信用 等级 要求的 个券 。 通过 内部 的 信用分 析方 法对 可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过 滤, 通过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 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 行业发 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 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素 , 通过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权 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把主体 所发 行债 券分 为不 同信用 级别 , 并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较 高的 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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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信 用利差曲 线的变 化受到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化的 影响。如 果宏观 经济向好 , 企业盈利 能力增强 ,现金 流好转, 信贷条件 放松, 则信用利 差将收窄 ;如果 经济陷入 萧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包 括股东背 景、法 人治理结 构、管理 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 量、融 资能力等 因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 率时,本 基金将实 施正回 购并将融 入的资金 投资于 信用债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 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中 期票 据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债 券 的修正 久期 不超 过 3 年; (9) 信用 债券 的市 场公 开 债项评 级 在 AA 级( 含) 以上 , 其 中短 期融 资券 在 A-1 级 ( 含) 以上; (10 )封 闭 运作 期间 , 本 基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产 的 200%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的 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1.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8,295,290.70 73.07 其中: 债券 4,018,295,290.70 73.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1,099,674.40 25.4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9,772,811.23 1.45 8 合计 5,499,167,776.3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28,963,000.00 4.6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48,449,000.00 29.2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48,449,000.00 29.23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4 企业债 券 544,918,290.70 11.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99,883,000.00 8.07 6 中期票 据 714,272,000.00 14.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681,810,000.00 13.76 9 其他 - - 10 合计 4,018,295,290.70 81.0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60215 16 国开 15 3,100,000 300,607,000.00 6.07 2 160315 16 进出 15 2,300,000 225,469,000.00 4.55 3 080208 08 国开 08 2,000,000 202,520,000.00 4.09 4 019540 16 国债 12 2,000,000 199,320,000.00 4.02 5 160420 16 农发 20 2,000,000 195,020,000.00 3.94 (六)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42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749,386.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772,811.23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计算 中四 舍五 入 的原因 ,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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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8% 0.82% 0.01% -0.22%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83% 0.05% 3.19% 0.01% 3.64%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5% 0.04% 2.20% 0.01% -0.15%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59% 0.05% 0.53% 0.01% 0.06%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0.32% 0.05% 6.89% 0.01% 3.43% 0.04%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十四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 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六 、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 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九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同 时 也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 造 成股 票 和权证 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短期 融资 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 用 评级下 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 另外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可 能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实 现 ;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 五)特定风险 1、本基金 每半年开 放一次 申购和赎 回,投资 者需在 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 回申请 ,在非 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特别 是公 司债 、 企 业债 的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的 信用 风 险; 另外 ,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 债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 将给 基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 动 。 4、基金合 同终止的 风险。 本基金规 定在特定 情形下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合 同终 止, 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面 临基 金清 盘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通过 之日起生 效,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 依法 申 请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 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设立 日常机 构 , 日 常机 构的 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进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在符合 法律法规 及本合 同规定、 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 的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 户及维 护费 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企业 债、公司 债、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级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次 级债、 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 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3、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 该 期中期 票据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债券 的 修正久 期不 超 过 3 年; 9)信 用债 券的 市场 公开 债 项评级 在 AA 级( 含) 以上 ,其中 短期 融资 券在 A-1 级(含 ) 以上; 10) 封闭 运作 期 间 ,本 基 金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140% ;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备 案,决议 生效后 两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进行 仲裁 , 按 照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志 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5]469 号《 关于 上海 城 市合作 银 行开业 的批 复 》 , 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复[1998]215 号 《关 于上海 城市 合作 银行 更改 行名的 批 复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贷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企业 债、公司 债、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级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次 级债、 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 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 银行存 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接 参与 股票 、权 证、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 需要,为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中 期票 据 的 10% ;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债 券 的修正 久期 不超 过 3 年; (9) 信用 债券 的市 场公 开 债项评 级 在 AA 级( 含) 以上 , 其 中短 期融 资券 在 A-1 级 ( 含) 以上; (10 )封 闭 运作 期 间 ,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 间前仍 未 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 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3)本基 金有关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 未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了 经公 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 下简 称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 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 中期票 据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的固 有财产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用 于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 备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 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立 ,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 提交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提交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基 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6、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国际仲 裁中 心)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按 照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本托 管协 议 双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公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 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定制的服 务形式 提供基金 对账单服 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形 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 单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基 金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 定制 对 账单形 式 (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 交 易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旗 下基 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2、2016 年 11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业务 公告 》 3、2016 年 12 月 0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4、2016 年 12 月 0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5、2016 年 12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 6、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延 续电 子直销 平 台中国 银行 借记 卡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7、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赎 回转认 购”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的公 告 》 8、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赎 回转申 购”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的公 告 》 9、2016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兴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 销 账户 的公 告 》 10、2017 年 1 月 20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11 、2017 年 3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安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 12、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 13、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摘 要) 》 14、2017 年 4 月 2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安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安 心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文件 ; 2、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安 心 回报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 内可免 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06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