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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鑫债券A(002508)

华宝宝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宝 鑫纯 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6 】363 号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宝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证 券 投 资 基金中 较低 风险 的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益 水平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基 金的 业绩 ............................................................................................................................. 4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风险 揭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3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 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 兴 业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 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华宝 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6 年 4 月 26 日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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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 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0 、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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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含 超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债券 品种 
51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对 应的 下 一
年年度 对日 的前 一日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至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所
对应的 下一 年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以 此类 推。 
54 、开 放期 :指 自本 基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不 少 于 5 个 工作 日且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若由于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定 开放 期起 始 日
或开放 期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期起 始日或 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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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 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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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 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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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债 券分 析师 、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1 年6 月起 担 任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0 月 起兼任 华宝 兴业 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和华 宝兴 业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6 年4 月起 兼任华 宝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起任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2016 年6 月起 兼任 华 宝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9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 业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起 兼任
华宝兴 业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 月起 兼任 华宝兴 业新 动力 一 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2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新飞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华宝兴 业新 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陈昕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华 宝兴 业现 金添益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增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新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华 宝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新起 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新 动力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新 飞 跃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宝兴 业新 回报 一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兴 业 新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0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 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1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2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控 制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4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网 上交 易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电 话:95511-3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7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姚 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9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 www.ewww.com.cn (1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8 客户电 话: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4) 德邦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880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5)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 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联系人 :朱 先生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9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jsdhzc.lhygcn.com (1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1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9530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0 联系人 :罗 春蓉 、 陈曦 、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1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6) 和讯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879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2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联系电 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20515583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2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电 话:96326(福 建 省 外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2 联系电 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联系人 :文 雯 联系电 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3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4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3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杨 蕾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4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400-800-8899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5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宋 欣怡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4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86-755-82960167 客户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6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3811898 客户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7)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联系人 :陶 涛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 话: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4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7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免长途 费)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6083 6029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2) 其它 销 售 机构 情况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9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6 】363 号 《关 于准予 华宝 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准予 注册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期 自2016 年 3 月 28 日 至2016 年4 月 22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募 集422,225,779.19 份, C 类基 金份 额募 集118,969,969.31 份, 共募 集541,195,748.50 份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2,877 户。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1 七、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4 月26 日生 效。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任一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 终,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则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并 根据 本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日 赎回申 请金 额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额 后的余 额低 于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开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也 不 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赎 回开 始 与 结束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每个 开放 期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原 定开 放期 起始日 或开 放期 内 不 能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 在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则开 放期相 应顺 延, 直 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在 开放 期内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该 开放 期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 资者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 效 申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3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基 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投资 者,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4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保 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 用由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500 万 0.3% 100 万 以下 0.6% 2 、赎 回费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 放 的形 式运作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为 0。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5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对 应的 本 次前端 申购 费率 为0.6% ,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860=91,531.8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0 元 ,可得 到 91,531.84 份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0 元 ,某 投 资者 当 日投 资1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860=92,081.0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申购 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0 元,可 得 到92,081.03 份 基金份 额。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 形 式运作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为 0。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6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 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相 应顺 延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对当 日 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但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8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9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 总回 报,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 增 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法 律法 规允 许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如 下: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 个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内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但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融合 规范 化的基 本面 研究 和严 谨的 信用分 析, 在 分 析和判 断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基础上 ,动 态调 整大 类金 融资产 比例 ,自 上 而 下决定 类属 资产 配置 和债 券组合 久期 、期 限结 构; 在严谨 深入 的信 用分 析基 础上, 综合 考量 信 用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以 及各 类债券 的流 动性 、供 求关 系和收 益率 水平 等, 自下 而上精 选个 券。 具 体 来说基 金投 资策 略包 括: (1) 久期 调整 策略 基金将 根据 中长 期宏 观经 济走势 和经 济周 期波 动趋 势,判 断债 券市 场未 来的 走势, 并形 成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动态 调整 组合 久期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下移 时,适 当提 高组 合 久 期,以 分享 债券 市场 上涨 的收益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上移 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 市 场下跌 风险 。 (2) 债券 的类 属配 置策 略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0 基金将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因 素 及 其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 水平或 盈利 能力 ,通 过比 较并合 理预 期不 同 类 属债 券类资 产的 风险 与 收 益率变 化, 确定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 (3)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根 据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 形 态、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 益率 变动、 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 水平 与 变动 趋势 , 分 析预 测收益 率曲 线 的 变化 , 测算子 弹、 哑铃 或梯 形等 不同期限 结 构配 置策 略 的 风险收 益, 形成 具体 的期 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4)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和 资金成 本等 实施 正回 购融 入资金 并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等可投 资标 的 , 从而获 取持 有期 收益 率超 出回购 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利率) 的利差 价 值。 (5)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发行 主体 的发 展前 景和 偿债能 力、 国家 信用 支撑 等多重 因素 的 综 合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 用评级 ,并 在信 用评 级的 基础上 ,建 立信 用债 券池 ;然后 基于 既定 的 目 标久期 、信 用利 差精 选个 券进行 投资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 产收益 计划 )投 资策 略 基金将 通过 宏观 经济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变化等 因素 的 研 究,预 测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化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 变化对 标的 证券 的 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关 注流 动性 对标 的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 益 率 曲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收 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1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 经 济政 策 (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等,撰 写宏 观研 究报 告, 就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 提 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对 债 券 品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 资提出 具体 建议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的分析 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基金 经理 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量 化投 资部 和投 资管 理部提 交的 报告 ,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包 括组 合 资产 配置 、债 券组 合久 期、债 券类 别配 置等 做 出 决策。 4 、基 金经 理负 责投 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交投 资计 划, 并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投 资风险 进 行 评估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 投 资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 行分析 。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与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央 票及 短融 组成 ,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时,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 预期收 益水 平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每 个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内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2 (4) 本基 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5) 封闭 期, 本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开 放期 ,本 基 金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3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10,612,273.00 96.13 其中: 债券


610,612,273.00 96.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240,843.21 1.93 8 其他资 产


12,371,856.26 1.95 9 合计





635,224,972.4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487,153.80 0.6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220,000.00 1.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220,000.00 1.73 4 企业债 券 255,501,119.20 47.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76,000.00 3.76 6 中期票 据 322,328,000.00 60.4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0,612,273.00 114.4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652024 16 铁道 500,000 48,955,000.00 9.18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5 MTN002 2 1182303 11 华 润电 MTN1 400,000 40,988,000.00 7.68 3 101468002 14 天 药集 MTN001 300,000 30,936,000.00 5.80 4 101456087 14 中 广核 MTN002 300,000 30,771,000.00 5.77 5 101660048 16 夏商 MTN001 300,000 29,664,000.00 5.5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999.90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348,856.3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71,856.26 11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2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7 十 、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华宝宝 鑫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26-2016/12/31 -1.25% 0.00% 1.51% 0.08% -2.76% -0.08% 2017/01/01-2017/03/31 -0.10% 0.08% -0.13% 0.06% 0.03% 0.02% 2016/04/26-2017/03/31 -1.35% 0.10% 1.38% 0.08% -2.73% 0.02% 华宝宝 鑫债 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26-2016/12/31 -1.49% 0.00% 1.51% 0.08% -3.00% -0.08% 2017/01/01-2017/03/31 -0.18% 0.08% -0.13% 0.06% -0.05% 0.02% 2016/04/26-2017/03/31 -1.67% 0.10% 1.38% 0.08% -3.05% 0.02%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2016 年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8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截止 2017 年3 月31 日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未满 一年 。 2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 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9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 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外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2)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1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 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2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3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4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但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而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 分配 利润 将 有所 不同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9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及第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9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1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变 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3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 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 ) 再投 资风 险 : 市场 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2 、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4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 销 售机 构 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 销 售机 构 担 保或者 背书 , 销 售机 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五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日终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加上当 日申 购申 请金 额和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当 日赎 回申 请金 额和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余 额低 于5000 万 元,或 者本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过 基金 总 份 额90%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8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9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0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1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在 开放 期内 , 依 法申 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2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或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份 额 类 别的设 置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3 (3) 若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 一日日 终,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加上 当日 申购 申请 金额和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除 当日 赎回 申请 金额和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5000 万 元, 或者 本基 金前 十 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90%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可以 终止 本基金 合同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4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5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 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6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7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生 效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在任 一开 放期 最后 一 日日终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加上 当日 申购 申请 金额 和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除 当日 赎回 申请 金额 和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5000 万元, 或者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90%的;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 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0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1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2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法 律法 规允 许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 结 束后三 个月 内 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 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每个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 期内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4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3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应 当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4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 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5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 规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6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及时 进行 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 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7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8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9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1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0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网 上查询 、网 上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1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 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4/24 华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华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2017/03/28 华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7/02/2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1/19 华宝兴 业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2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3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宝 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宝 鑫纯 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宝 鑫纯 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6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