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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一年定开C(001976)

海富通一年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 一 年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3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1062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 年 10 月2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开放 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 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满 足 一 定 的 情形时,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预 期风险 水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4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2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十、 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 风险揭示 ................................................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三、 其他披露事项 ........................................... 13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41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及 《海 富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海 富 通 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海 富通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海 富通 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海 富通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海富通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5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臵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并不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法 国 巴 黎 投 资 管 理 BE 控 股 公 司 49%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张 文 伟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河南省分 行 铁 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新 余 支 行 科 员 , 交 通 银 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 主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 琨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历 任 南 京 大 学 副 教 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展部总经理。 陶 乐 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 董 事 , 法 国 与 墨 西 哥 双 重 国 籍 , 双 硕 士 学 位,曾 任职 于东方 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和 欧洲 联合银 行,1996 年加 入法国 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 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 证券部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 汉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州 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 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独立董事,比利 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 鲁 塞 尔 大 学 经 济 学 荣 誉 教 授 , 先 锋 投 资 ( 米 兰 及 都 柏 林 ) 独 立 副 董 事 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 立董事和法国 巴黎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杨 树 浦 煤 气 厂 党 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 前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中 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法国籍, 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 监事,博士,CFA 。 先 后 就 职 于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 年 11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香 港 的 近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律 师 , 工 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 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 荣先 生 , 督察长,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 非执业 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 起,任 海富 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上 海富诚 海富 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 雄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材 华 东 公 司 会 计 科 长 、 上 海中土 实业 发展公 司主 管会计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副经 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 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 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何 树 方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济 宁 市 财 政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科 长 ,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陈轶平先生, 博士 ,CFA 。 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 金 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债券基金部 总监。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兼任 海富通季季增 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1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和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 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 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 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和海富通瑞丰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 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 经理。2017 年 2 月 起 兼任海富通 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 通富源债券和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 经理。2017 年5 月起 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 经理。 张 靖爽 女士, 硕士, 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2016 年 7 月起任海 富通一年定 开债券和 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基金经 理。 夏 妍 妍 女 士 , 硕 士 。 曾 任 西 门 子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西 门 子 管 理 培 训 生 , 西 门 子 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固定收益分析师,2016 年 1 月起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的基金经理助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位健,任职时间为2013 年10 月至 2014 年3 月。凌 超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2 月至2016 年1 月。 赵恒毅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5 年12 月至2016 年 4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张文伟,董事长( 代行总经理) ; 胡 光 涛 , 总 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王金祥,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陈 甄 璞,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 陈 轶 平,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 代行总经理) 担 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臵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 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迄 今已第 十次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 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其 他销售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htsec.com (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1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16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网址:www.gjzq.com.cn (1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1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19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20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2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3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24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25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2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7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28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29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30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31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www.tpyzq.com (3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4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 滨湖路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36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37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3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3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40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www.hxzq.cn (4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43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电 话:0931-4890208 传 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4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5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46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fund123.cn (4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4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5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5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55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6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7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史丽丽 http://www.zcvc.com.cn/ (58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9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http://www.chinapnr.com/ (6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61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62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63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64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65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66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68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9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70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71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72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73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5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76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77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78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79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80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81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fengfd.com (82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83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4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亦清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3 年8 月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062 号文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 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止,共募集 488,994,758.9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366 户。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0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 当日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金额 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份额的 90%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7 月1 日,假设 首个开放期时间为10 个工作日,由于2014 年7 月5 日、 2014 年 7 月 6 日、2014 年 7 月 12 日和 2014 年 7 月 13 日均为非工 作日,则首 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4 年7 月 15 日至2015 年 7 月14 日,以此类推。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 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单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销售 机构 在此最 低金 额基础 之上 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最 低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全部赎回处理;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的赎回费率与 A 类 基金份额 相同。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 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两类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下: 基金份 额类 别 金额(M )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 0.6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500 万≤M 1000 元/笔 C 类基 金份 额 0 3、 赎回费率 对持有期限低于 30 天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手续费; 份 额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 30 天的 A 类、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手续费,即赎 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结构见下表: 持有期 费率 30 天 以下 0.75% 30 天 (含 )以 上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 4、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日通过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0.6%/(1+0.6%)=29.82 元 净申购金额=5,000-29.82=4,970.18 元 申购份额=4,970.18/1.08=4,60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8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 4,602.02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用。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小于3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75%=84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84=11,116.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2 元, 持有期小于30 天,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116.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本基金份额单独设臵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可 补充其 他情况)。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投资于一级市 场新股网上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也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 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开放 期 内,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 、投 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积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债券,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四 、投 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臵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等 因 素 , 确 定 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指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以 后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态 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臵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臵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 中获利。 (3 ) 类 属 配 臵 包 括 现 金 、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臵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臵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类属配臵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 投 资 价 值 确 定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 关 市 场 的 变 化 , 判 断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 投资策略的变化。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 传 统 的 信 用 债 券 相 比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 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 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 金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 持仓规模,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5、杠杆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 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 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7、新股申购策略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参与新股申购和增发是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增强收益的良好渠道。因此,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 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根据其市场价格相 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8、投资决策和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动 向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经 理 例 会 , 基 金 经 理 们 在 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 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的股票发行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指当期封闭期首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以后每一个 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5 月12 日复核了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63,155,695.10 87.76 其中:债券 863,155,695.10 87.7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350.00 10.1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16,933.28 0.70 7 其他资产 13,472,342.12 1.37 8 合计 983,545,320.5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1,600,000.00 26.62 2 央行票据 - -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22,549,428.10 86.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260,000.00 16.35 7 可转债 79,746,267.00 13.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3,155,695.10 142.21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004 17 附息国债04 1,600,000 161,600,000.00 26.62 2 113008 电气转债 696,900 79,746,267.00 13.14 3 1480527 14 京保障房债 500,000 51,090,000.00 8.42 4 101664034 16 连云发 MTN001 500,000 50,115,000.00 8.26 5 101558045 15 三明城投 MTN001 500,000 49,145,000.00 8.10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1,694.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8,119.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52,528.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72,342.12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79,746,267.0 0 13.14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海富通一年定 A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10 月24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1.00% 0.05% 0.78% 0.01% 0.2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46.44% 0.96% 4.17% 0.01% 42.27% 0.9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0.82% 1.17% 3.75% 0.01% 17.07% 1.16%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1.12% 0.12% 2.71% 0.01% -3.83% 0.11% 2013 年10 月24 日 -2017 年3 月31 日 75.70% 0.82% 12.14% 0.01% 63.56% 0.81% 海富通一年定 C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11 月23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0.62% 0.05% 0.41% 0.01% 0.21% 0.04%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1.51% 0.12% 2.71% 0.01% -4.22% 0.11% 2015 年11 月23 日 --2017 年3 月31 日 -1.58% 0.11% 3.68% 0.01% -5.26% 0.10%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二) 本 基 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比图: 海富通一年定 A (2013 年10 月24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一年定C (2015 年11 月23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注:按 基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至 报告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二) 投资范围、 (四) 投 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定对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四、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不 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 设 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的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为0.4%,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执行。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在开放期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 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间。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 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 开 放 期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对 于 本 基 金 来说,巨额赎回即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在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 情形时,无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 基金清算风险。 (4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 特 定 机 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 二 、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投 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 保 值增值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市场 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 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 、信 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债 券 发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包 括 信 用 类 的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 例 如 公 司 债 券 , 信 用 风 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 、管 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分析和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 、流 动性风 险 在 市 场 或 个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合 规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八 、模 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 、其 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任一 开放期 的最 后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 上当日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金 额扣除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90%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 (1) 、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的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投资于一级市 场新股网上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也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 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开放 期 开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结 束后三 个 月内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 ;本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债 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不受此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的股票发行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1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对外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前十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90%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投 资于一级市 场新股网上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也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 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臵比 例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 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开放 期 内,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 股票发行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投资资产配臵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 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 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臵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相 应 类 别 基金份额总份额 的 余 额 后的数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 , 且 选 择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3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理人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再 投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 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 额投资) 、 定 期 定 额 转 换 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 定期 定额转换 或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的 在 线 客 服 、 留 言 板 和 客 服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 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 供 了 基 金 帐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帐 单 寄 送 方 式 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 诉受 理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投资者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 (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 富 通 网 上 交 易 支 持 工 商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 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 具 体 的 费 率 优 惠 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 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三、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四、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查的 文 件其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 对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申 请 准 予 注 册 的文件 (2) 《海富通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