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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稳保本混合A(002453)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人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2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16 】267 号 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谨慎 作出 独立 决策 。 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同 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属于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 , 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一个重 要假 设, 即投 资组 合中 基础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仓位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作出 适时 、 连续 的调 整。 但在 实际 投资 中, 流动 性限 制或 者市 场环 境急 剧变 化可 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 特定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在特 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持有人可能面临 赎回失败的风险。 此外,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股指期货和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品 ,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本基 金的 一般 风险 及特 有风 险详 见本 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4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9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5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 指导 意见 》 (以 下简 称 “ 《指 导意 见》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久稳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 导意 见》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 根据 2015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 号公 告 《关 于落 实注 册资 本登 记制 度改 革修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改相关规定的 决定 》 修订 的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九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九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及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1、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者认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3、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者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 而是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 保本 基金 : 指通 过一 定的 保本 投资 策略 进行 运作 , 同时 引入 保本 保障 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5、 保本 保障 机制 : 指依 据 《指 导意 见》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56、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是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7、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8、 保本 周期 : 指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除提 前到 期情 形外 , 本基 金 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在 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 保本周期 59、 触发 收益 率: 指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所设 置的 触发 该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的参 考收 益率 。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如本 基金 A 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本 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 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0、 保本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 指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在非 提前 到期 情形 下, 即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本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连续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之后 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 , 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61、 保本 :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下 简称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20 个工作 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2、 持有 到期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整 个保 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 其所 认购 、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到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 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3、 保本 金额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过渡 期 申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 期申购 费用之和 以及 上 一 保 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64、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即 “可 赎回 金 额” ) : 指从 保本 周 期 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认购并持有到第 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 :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65、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 部分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期内 的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 内的累 计分红款 项之 和 低 于 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 额 66、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指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 下,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资质 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签订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若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67、 到期 操作 : 指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8、 到期 操作 期间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作 的时 间期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69、 过渡 期: 指到 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70、 过渡 期申 购: 指投 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 购 71、 份额 折算 日或 折算 日: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即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72、 基金 份额 折算 : 在折 算日 ,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 投资者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 和 过 渡 期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73、 担保 、 保证 :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保本 义务 提供 的不 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74、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 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九泰久稳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5、 可担 保份 额: 指担 保人 在 《保 证合 同》 中承 诺为 本基 金提 供担 保的 基 金 份额的最高限额 76、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77、 不可 抗力 :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股权 结构 :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拉萨 昆吾 九鼎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分别 占注 册资本的26% 、25% 、25% 和 24%的股权。 1、董事会成员 吴强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万联 证券 投行 部业 务经 理, 宏源 证 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 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闽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中国 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 忠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董事 、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 理。 曾任 金瑞 期货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 股指 期货IB 业务 专员 , 安信 期货 办公 室主 任, 安信 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 理,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总 监, 安信 乾盛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 文女 士,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万通 期货 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金马 期货 公司 常务 副总 , 长城 伟业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后 更名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 曾任 长春 税务 学院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 室主 任, 海国 投工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经理 , 现任 海南 大学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独立 董事 。 曾任 青岛 崂山 区政 府( 高科 技 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 鹏先 生, 大学 本科 ,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理助 理, 中国 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助 理, 昆 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 合伙 人助 理。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 女士 , 涉外 经济 本科 , 副总 经理 。 曾任 陕西 群力 子弟 学校 教师 ,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 尧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国 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研究 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研究 中心 研究 主管 、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行 内核 小组 成员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顾问 部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王彦 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会秘 书。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邯郸 市分 行科 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 波先 生, 经 济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任 南宁 铁路 局助 理工 程师 , 广西 斯 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严军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天津 证券 深圳 营业 部电 脑部 总 经理 , 渤海 证券 电子 商务 部银 证通 中心 总经 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维 主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郑立 昌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北京 总部 高级 审计 经理 ,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 控制 部负 责人 。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泳 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 总经 理助 理 。 曾任 深圳 清华 大学 研究 院国 际教 育 学院办公室主任, 安信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渠道组经理、 渠道组总监、 渠道和营销 团队 组负 责人 、 财富 管理 中心 产品 总监 , 安信 乾盛 结构 融资 部总 经理 , 安信 乾盛 总经理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 英国莱斯特理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9 年证 券 从业 经验 。 历任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助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2015 年 4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11 月 10 日至 今) , 九泰 日添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12 月 8 日 至今)、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4 月 22 日至 今) 、九 泰 久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1 月 7 日至 今) 、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 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孟亚强 先生, 南开大学保险精算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资 经理 。 2015 年 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投资基金(2016 年 6 月 7 日至今)、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6 月7 日至 今) 、 九泰 天富 改革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2 月 10 日 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张勇 先生、李永兴先生、刘开运先生、刘心任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7 月至2015 年 5 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8 月至2015 年 5 月)、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至2014 年2 月)、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2015 年 5 月)、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2015 年 5 月)、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8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9 月至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9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2014 年 11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 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0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主 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 3 月至2015 年 6 月)、交银施 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5 月至2015 年6 月)基 金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开运先生,同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刘心任先生,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九泰久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 1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 已出 具保 密承 诺函 的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7 ) 按照 基金 合同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 公司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 分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而 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营 成本 , 提高 经营 效益 ,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 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 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 和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 会计 之间 、 会计 与出 纳之 间等 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 的防 火墙 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 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 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以书 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了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易 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 制制度。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 人, 平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 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 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 上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由 中国工 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内部 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 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 风险管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 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 金的 投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整 改, 并且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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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华远北街 2 号 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 https://trade.jtamc.com 2、 代销 机构 (1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 先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0755-25822002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办公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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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1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 、19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n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 20 层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 迎宾路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文化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 和浩特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 和浩特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 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 市天山区 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9 )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仅 销售A 类份额 ) 注册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 (31 )泰诚财富 基金 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2 )深圳前海京西 票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 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和平路鸿隆 世纪 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http://www.ph6.com/ (33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 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34 )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s://fund.shengshiview.com/ (35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6 )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或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 )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 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3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9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 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0)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1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 侗族 自治 州丹 寨县 金钟 经济 开发 区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贵州医科阿雪学术交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http://www.hyzhfund.com/ (42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商报 东路 英龙 商务 大厦8 楼A-1 (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4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 郑东新区东风 东路东、 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 602 、603 房 间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http://www.hgccpb.com/ (44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4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4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 街 70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 :https://www.gomefund.com/ (4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50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5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电话:86-021-50583533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a.leadfund.com.cn (53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www.hexun.com (55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56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www.zengcaiwang.com (5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 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58 )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qianjing.com (6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3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65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6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7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68 )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福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0161 (69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马丹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4818 (70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dtfunds.com (71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8.gw.com.cn (72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3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74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路 海岸 大厦 东座1115 室, 1116 室及1307 室 (邮编 518054 )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75 )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万容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fund.jd.com (76 )九泰基金销售 (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10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华远北街2 号 通港 大厦812-818 法定代表人: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 网址:www.jt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2601666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天元 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 吴冠雄、 李晗





联系人: 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 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 文启斯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2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16】 267 号文注册 。 募集期从2016 年3 月21 日至2016 年4 月20 日止 , 共募 集1,244,423,609.23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结转 份额456,388.97 份) , 募集 户数 为9,615 户。 其中A 类 份额共募集981,673,717.91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结转 份额 372,498.83 份),募 集户数为 7,431 户 ;C 类份额共募集 262,749,891.32 份 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 份额 83,890.14 份),募集户数为2,233 户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保本 周期 内及保本 到期操作 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 理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人按 “后 进先 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 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 基 金, 则变 更后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 赎 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 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 定处 理。 如遇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 网 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 , 每个 交易 账户 首 次 申 购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 追加 申购 没有 最低 金额 限制 ;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每个 交易账户 的首次最低 申 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最低 申购 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0 份时 , 剩余 基金 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等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 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含申购费 ) 收费标准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用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365 日 2.0% 365 日 ≤Y<730 日 1.5% 730 日 ≤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 以上 ( 含) 且少于90 日 (不含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 日以上(含 ) 且 少于18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 日 以上 ( 含 ) 的 投资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 非保 本 的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 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5% , 具 体 费 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并进行公告 。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后 , 以有效申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四 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有 效申请 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 申购费 用。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 (含 ) 以上 的投 资人 ,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对 应申 购 费率 为1.2% ,假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 =60,696.70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假 设 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696.70 份本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 类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627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7 =61,462.8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627 元,则其可得到61,462.81 份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 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 赎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 赎 回 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其中,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 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 日 相应类型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1.50% =2,292.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2,292.00 =150,508.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 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0,508.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 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 6、 7 、 8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已 确认 赎回 但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频率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起 开放 基金 转 换 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16 年 6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以及 相关 业务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若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 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 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 ) 。此 后每 个保 本周 期是 否设 置触 发收 益率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 告 中披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 当期份额 折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一个保本周期该部分 基金份 额累计 分红金额 之和 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即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证 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以及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 上该部 分基金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 本 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 一个保 本期内 累计分红 款项 之 和 不 低 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不低 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 下, 若符 合法 律法 规有 关资 质要 求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 障, 则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 本基 金的 形式 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 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变 更 为 “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操 作期 间的 具体 起止 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 放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九 泰 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 有 转 型 后 的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 需 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 费 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有转 型后 的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 付赎回费用和认/ 申购费用。 (4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 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采 取 “未 知价 ” 原则 , 即赎 回价 格或 转换 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 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 资 业务, 并提前公告。 (6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 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 转出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九 泰久 稳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选择 赎回 , 而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 《 基金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3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 选择 转换 转出 , 而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 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 基金合同 》 、 《保 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4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总额作 为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的 转 入 金 额, 并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 应将该部 分基 金 份 额 在 《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 基金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 (7 )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 期 日 (不 含) 后至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实 际操 作日 (含 ) 的净 值下 跌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对于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九 泰久 稳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近折算 日 (含 ) 或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不 含) 的净 值下 跌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 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 份 额 预 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 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 算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以及过 渡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 在 下 期 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 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 产净值 总额超 过担保人 提供 的 下 一 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 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 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九泰久稳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九泰久 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且无论 任何情况都 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苏华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852,105,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 从事 担保 业务 ; 投资 开发 , 信息 咨询 ; 贷款 担保 ; 自有 物业 租赁 。 公司 基本 情况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 内最 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 4,852,105,000.00 元 人民币,股 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 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恒大企业集团等。 核心业务: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 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78.99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65.60 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高新投集团对外提供担保本金余额为 1155.78 亿 元(其中融资性担保额 43.25 亿元,保证担保额 385.44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额 688.99 亿元 (保 本公 募担 保额 543.8 亿元 、 保本 专户 145.19 亿元 ) , 债券 担保 38.1 亿元。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对外 承 担 保 证 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 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九 泰 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 保证合同中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 金额 (即 认购 保本 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该类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 总金额 低于认购 保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 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确认的 基金份 额所计算 的认 购 保 本 金 额,且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 形 外,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两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两个 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果本基金 A 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A 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 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触发 收益 率” 为 18%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当期保本期内的份额累计分红 –1 ) /1 ×100%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 是否 设 置 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第一个 保 本周 期 内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 低 于 其 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而终 止的 ;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 证 责 任 通 知书》及代收相 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在当 期保本 期内的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款项 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期 内的累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 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 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


(1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费 按 0.2% 年费 率计 提。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 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 购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2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 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 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 出处 理办 法。 在确 信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保本 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下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业 、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 担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保人 、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资质 情况 、 新签 订的 保证 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 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 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 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表决 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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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决议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 义 务 人 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 制事项 以及新 保本保 障机 制 下 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 章第 三条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主要 内容 ” 中的 “除 外 责任 ” 部 分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 同所 列 明 的 免 责情 形, 以及 本章 第六 条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变 更” 中提 到的 “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之外, 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为投资者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 保证,并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及创业板 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 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 、 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券) 、可交换债券、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以及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本基 金 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 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 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采用基于 V 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 (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 策略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来调 整和 修正 安全 垫 放 大倍数(即风 险乘 数) ,动 态调 整稳 健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确 保基 金 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 本增 值目 标。 同时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 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 1、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 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 步, 确定 基金 价值 底线 和安 全垫 。 根据 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 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算当期的最低保本金额现值(即基金价值底线) ,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 步, 确定 风险 资产 和稳 健资 产配 置比 例。 根据 风险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 特性和 基金管理人 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 断和安 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 产,其余金额则配置于稳健资产; 第三 步, 调整 风险 乘数 及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保 本周 期内 , 定期 计算 风险 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 (风险资产/ 安全 垫) 进行 监控 , 一旦 实际 风险 乘数 超过 当 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货币及财政政策、市 场 流动性情况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走势的判断, 确定稳健资产在货币类资产、 利率类 资产及信用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确定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配置比 例。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时, 可转换债券将表现 出股 性、 债性 或者 股债 混合 的特 性。 本基 金将 对可 转换 债券 对应 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 景、 公司 基本 面、 市场 情绪 及期 权价 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 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 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票面利率较高、信 用 风险 较大 、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将 运用 宏观 经济 基本 面研 究, 结合 行业 发展 特性 及公司财务分析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公司基本面分析、久期 管 理、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和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等 方法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高收益品种进 行投资。 (5 )债券回购杠杆策略: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 券市场基本面分析 的 基础 上, 结合 个券 分析 和组 合风 险管 理结 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 放大 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6 )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 均久 期, 实现 久期 管理 。 通过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与货 币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进行研究, 主动判断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曲线变 化方向,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7 ) 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 由于短期市 场因素使得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 从而出现波段交易机会。 通过把握 这样的机会 ,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8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分析收益率曲线的 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 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的配比原则, 建立最优化 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式组合、哑铃式组合或阶梯式组合。 (9 )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 选择经信用 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 流动性较好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进 行投资。 (10 )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不同运行规律、 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 从 而 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范的选股方 法 相结 合, 综合 运用 “自 上而 下” 和 “自 下而 上” 的投 资方 法进 行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 在对 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行业 景气 度及 上市 公司 成长 潜力 进行 定量 评估 、 定 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 “量化多因子模型” 、 “事件 驱动模型” 、 “主 题轮 动模 型” 等各类量化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优选 重点 行业 中基 本面 状况 健康 、 具有 估值 优势 、 成长 性良 好和 定价 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 优 化股票投资组合。 1)量化多因子模型:本模型综合考虑驱动股价变化的长期和短期因素, 通 过公 司的 价值 、 盈利 质量 、 市场 情绪 、 分析 师预 测等 多个 因子 给股 票打 分, 选 出 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并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 对行业偏离、 个股持仓、 换手 率 以及跟踪误差进行限制,并构建股票组合。 2)事件驱动模型: 事件驱动模型 关注广泛存在于市场中的规律性事件, 该 类 事件的特点是或在特定的时间发生, 或在特定的对象上发生, 或在特定的行业 发生 , 如并 购重 组、 指数 样本 股调 整、 股权 激励 、 定向 增发 、 高管 增持 、 高送 转 、 业绩预告、大宗交易、区域政策等。 3)主题轮动模型:主题投资是指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 策 性、 周期 性以 及突 发性 事件 进行 分析 判断 , 挖掘 未来 经济 的发 展趋 势及 背后 的驱 动因 素, 预测 可能 对资 本市 场产 生的 重大 影响 , 然后 自下 而上 精选 个股 投资 并获 取超 额收 益。 当前 我国 正面 临经 济结 构转 型, 跨区 域、 跨行 业的 主题 概念 将轮 番 出现 , 各类 主题 投资 机会 将不 断涌 现。 在实 际中 , 通过 量化 手段 对每 一 类主题紧 密跟 踪, 并通 过对 每一 个主 题的 风险 暴露 进行 分析 , 根据 市场 在每 个时 间点 上的 风险暴露配置相应的主题策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2 )权证投资策略: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 模 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首先 将基 于对 证券 市 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并 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 例; 在综 合考 虑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 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本基金持有的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 “两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是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 上发 布的 两年 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存续期内,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 率 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 构成 。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 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 以两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使本 基金 保本 受益 人可 以理 性 判断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符合本 基金的产品定位。 (2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 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 所述 , 选择 两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比 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 款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 金 融 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及创业板 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 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 、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 的相对估值,合理确 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 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 升 级或技术创新过程中成长性确定且估值合 理的上 市公司 以及价值 被严 重 低 估 的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同时, 本基金还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带来的 投资 机会 (如 资产 重组 、 并购 、 再融 资、 重大 技术 革新 、 重大 产品 创新 、 重大 经 营模 式创 新等 ) 。本 基金 采用 定量 分析 方法 和定 性分 析方 法相 结合 的策 略进 行 股 票投资,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各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 、PB 、PE/G 、 PS 、股 息率 等) 、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 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 值 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 产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 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 量分析的基础上,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 多层面 地分析备选股票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 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上市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 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 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经过严格的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数据、货币及 财 政政 策、 货币 市场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债券 供求 关系 、 风险 偏好 方 向 及市场情绪变化,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情况及信用风险等因素 ,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 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和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 风 险较 大、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将 运用 基本 面研 究,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 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7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首先 将基 于对 证券 市 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并 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在综合考虑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 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未来 , 根据 市场 情况 ,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9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变更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期货 交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 )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 的灵活配置。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六 成的 流通 市值 ,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具有权威性, 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便于跟踪和分析。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富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 、 银行 间以 及银 行柜 台债 券市 场上 的主 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 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3,878,296.60 4.85 其中:股票


63,878,296.60 4.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37,452,790.00 94.04 其中:债券


1,237,452,790.00 94.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205,175.77 0.32 8 其他资产


10,333,076.14 0.79 9 合计





1,315,869,338.5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761,356.00 0.34 C 制造业 45,192,952.37 4.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641,328.00 0.06 E 建筑业 1,230,702.00 0.11 F 批发和零售业 4,386,841.19 0.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1,174.00 0.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213,970.00 0.11 J 金融业 1,931,154.00 0.18 K 房地产业 3,047,808.04 0.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7,240.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611,520.00 0.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2,251.00 0.06 S 综合 - - 合计 63,878,296.60 5.85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66 平煤股份 215,700 1,279,101.00 0.12 2 600282 南钢股份 343,600 1,261,012.00 0.12 3 600508 上海能源 109,600 1,251,632.00 0.11 4 600502 安徽水利 128,600 1,230,702.00 0.11 5 300138 晨光生物 64,354 1,213,072.90 0.11 6 300080 易成新能 136,900 1,212,934.00 0.11 7 002082 栋梁新材 48,800 951,112.00 0.09 8 600908 无锡银行 48,000 672,480.00 0.06 9 000034 神州数码 27,300 667,485.00 0.06 10 600480 凌云股份 35,300 657,639.00 0.0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874,000.00 6.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874,000.00 6.40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企业债券 44,440,240.00 4.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60,763,000.00 33.0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3,999,000.00 0.37 8 同业存单 758,376,550.00 69.51 9 其他 - - 10 合计 1,237,452,790.00 113.42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70208 07 国开 08 700,000 69,874,000.00 6.40 2 011698076 16 广晟 SCP005 500,000 50,210,000.00 4.60 3 011698105 16 沪城建 SCP003 500,000 50,175,000.00 4.60 4 011698142 16 中化工 SCP002 500,000 50,155,000.00 4.60 5 111792953 17 嘉兴银 行 CD011 500,000 49,405,000.00 4.5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397.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87,678.1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33,076.14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002082 栋梁新材 951,112.00 0.09 重大事项停牌 2 000034 神州数码 667,485.00 0.06 重大事项停牌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60% 0.06% 0.51% 0.01% 0.09% 0.05%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50% 0.07% 0.51% 0.01% -0.01% 0.0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 外) ,在 估值 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 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国 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2 )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可 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周 期内 ,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则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相 应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承担 。 本基 金转 型为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顺延至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免收 基金管理费。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基 金的 担保 费或 风险 买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收入中列支。


2、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基金托管人免收 基金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 误后 , 自基 金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5、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6、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类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增加 或者 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九泰 久稳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3、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 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 失的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或暂停 赎回 等 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 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 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3、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 弊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 投资人利益。 4、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 作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 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5、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保障本金安全,但其中蕴 含一个重要假设,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的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 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 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 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 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 险。同时,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 欲持有到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 已出 具保 密承 诺函 的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 基金 合同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 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 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机构, 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九 泰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九 泰久 稳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歇 业、 停业 、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4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 的 情况 , 或者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 (5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转 型 为非保本基金“九泰久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由此 变更 基金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10)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合 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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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8 年 08 月27 日)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 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 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及创业板 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 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 、 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券) 、可交换债券、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以及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本基 金 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B、转型为 “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及创业板 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 换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A、保本周期内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高于40%, 其中 ,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60% , 其中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但须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股票、 债券 清单,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该股票、 债券 清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本基金持有的 稳 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 2)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18)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B 、转型为 “ 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 资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基金 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或本基 金变更 为 “ 九 泰久 稳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但须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方 可纳 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范围 。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 将 关联交易的相关 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 名单内 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 指标或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登记 机构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 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本项第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家最新规定 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 内 容 进行 变 更 。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 冲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终 止 事 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组进行公告。 (四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注 销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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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第 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 改相 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 系统 、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 基 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jtamc.com ) 查阅交易 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形 式 的 交易 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和 订制具体 方法可参见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或 拨 打客 服 热 线 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四、 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 ( 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 电 话详询。 传真 :010-6606733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tamc.com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 告 事项 法 定 披露 方式 法 定 披露 日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0-25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 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参与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0-27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服 电话及 在线咨 询 暂停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0-28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并 参与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01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我公 司所管 理 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09


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为我公 司所管 理 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10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并 参与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 司所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15


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 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1-16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1-30


关于我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02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1 号)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06


关于我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在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 务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09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基 金长期 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13


关于我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22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12-21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 管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2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2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6-12-30


开放式基金净值表 公司网站 2016-12-3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06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 与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16


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为我 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基 金长期 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1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 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20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19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的更正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1-2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2-0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 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2-14


关于增加贵州华阳众惠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 司所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2-16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我 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2-22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3 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 —02-23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2-28


关于调整我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在 上海华 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申购下限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3-20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3-24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3-29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3-29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 管理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3-30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3-31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为 我公司所管理部分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4-06


关于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我公 司所管 理 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4-10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4-11


关于增加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4-18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4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 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5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九泰 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