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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300(165309)

建信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六 月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9 月 1 日证 监许可[2009]88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09 年11 月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为 2017 年 5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场内认购 ............................................................................................. 40 七、基金的场外认购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九、风险揭示 ..................................................................................................... 93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建信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建 信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建信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沪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场所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场 外 和 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会员单位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日 开放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和场外 场外认购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价格














基 金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价 格 按 照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集 中 竞 价 产 生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按 照 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合 同 当事 人 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且 不 能 克服 的 客观事件。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由 9 名董 事 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 基 建财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 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 学院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 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 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 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 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金部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 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 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 英 国特 许 公 认 会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 大学会计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 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 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 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2003 年 1 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 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 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 年 11 月 5 日起 任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任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 16 日 起任建信深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起任建信双利策 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31 日起任建信中证 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 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 公 司 网 址:www.ccbfund.cn。 (2)场外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中金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 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cinda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cfzq.com (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0)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gzs.com.cn (42)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ehowbuy.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chinapnr.com (5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http://www.yingmi.cn/ (6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交 易 机 构 是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六、基金的场内认购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包 括 场 内 认 购 和 场 外 认 购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是 有 关 基 金 的 场 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 《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09]882 号文 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票型。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和 挂 牌 价 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初始发售 面值。 ( 六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七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 售 渠 道 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公开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九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 续 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 购 原则 和 认 购 限额 : 本 基 金场 内 认 购 采用 份 额 认 购的 方 式 。 基金 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为 1000 份的整数 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 十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 十 一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 10 万份 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0%,交易所 挂牌价格为 1 元,假 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 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 )=101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1.0%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 =5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0 元,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0 份,总共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100050 份。 ( 十 二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十 三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四) 募集结果 截止 2009 年 10 月 30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240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5,326,413,369.6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七、基金的场外认购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包 括 场 外 认 购 和 场 内 认 购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是 有 关 基 金 的 场 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 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 《基金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09]882 号文 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票型。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五)基 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场 外 认 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场 外 认 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份 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 募集结果 截止 2009 年 10 月 30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 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240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份额共计 5,326,413,369.6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上 市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是 有 关 基 金 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根据本基金 2009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七 ) 暂 停上 市 的 情 形和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第五条所 规定 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 恢 复上 市 的 公 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 止上 市 的 情 形和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本 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是 有 关 基 金 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 、场内申购与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 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 销机构办理; 2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 易所场内上市交易;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经过跨系统 转托管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场 外 赎 回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最 小 赎 回 费 率 为 零;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固定的 0.5%。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场外发售机构”部分。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 于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人 须 将 其 转 托 管 至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即跨系统转托管)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开通,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9 年11 月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 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 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外 申 购 执 行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2%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最 小 赎 回 费 率 为 零 ; 场 内 赎 回费率为固定的0.5%。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中 25%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 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 ×1.025=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 =0.42 元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 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 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 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 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2009 年11 月 30 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业务。 (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理该项业务。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取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式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程 序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手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 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通 过 指 数 化 投 资 实 现 与 股 票 市 场 的 同 步 增 长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投 资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工具,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 (4 )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用于描述中国 A 股市 场的总 体趋势的基准指数,样本股是中国 A 股各 行业上市公司中通过加权计算上一 年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等指标 后,排名最靠前的 300 家公司。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 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 情况。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被 发 布 机 构 停 止 发 布 、 或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税 后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原 则 上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主 要 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 力 争 使 得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股 票 停 牌 限 制 、 股 票 流 动 性 不 足 、 基 金 申 购 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 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 当的处理和调整。 2、 股 票 投资 组 合 策 略 (1) 投 资组 合 的 构 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的方法,首先按照标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再进一步根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的个股配置比例。 (2) 投 资组 合 的调整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将 根 据 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新股增发 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3) 替 代投 资 策 略 因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投资 受限制、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运用其他适当方法 (如买入其他成份股 或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等 )进行替代。 (4) 跟 踪误 差 、 跟 踪 偏 离 度 控 制策 略 指 数 基 金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包 括 : 对 受 限 成 份 股 的 替 代 投 资 、 成 份 股 调 整 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 或 流出的建仓 或 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 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 最小化。 本 基 金 每 日 跟 踪 基 金 组 合 与 指 数 表 现 的 偏 离 度 , 每 月 末 定 期 分 析 基 金 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理方案。 ( 七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 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 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 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理流程如图1 所示。 图 1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研 究 部 数 量 化 研 究 小 组 依 托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 整 合 外 部 信 息 及 外 部 研 究 力 量的研究成果进行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基 金 监 控 指 标 和调整指标等,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 投 资 实施 汇报 建议 基 金 会计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管理 部 监 察 稽核 部 投 资 管理 部 绩 效 评估 监 察 稽核 投 资 反 馈 基 金 经理 股 票 结 构 调 整 个 股 具 体 调 整 比 例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是 否 需 要 调整 交易部 反 馈 研 究 部数 量化小 组 计 算 监控 指标 计 算 调整 指标 计 算 监控 指标 计 算 调整 指标 计 算 监控 指标 计 算 调整 指标 成 交 回报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审批总体 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原 则 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确定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控 制投资风险。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 易 部 接 收 到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 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并 对 基 金 的 跟 踪 误 差 、 跟 踪 偏 离度、信息比率、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同时,评估信息将以绩效评估报 告 的 形 式 及 时 反 馈 至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等 相 关 部 门,为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采 用 指 数 化 操 作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 收益品种。 ( 九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基金合同》有关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 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1.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0,979,401.19 93.03 其中:股票 450,979,401.19 93.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8,997.99 0.09 其中:债券 458,997.99 0.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2,591,856.38 6.72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8 其他资产 714,832.65 0.15 9 合计 484,745,088.21 100.00 11.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11.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29,069.96 0.19 D 电力、热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2,404.44 0.04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984.00 0.0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邮政业 107,466.66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设施管理业 455,693.82 0.09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 -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2,549.04 0.38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11.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289,659.40 0.27 B 采掘业 15,722,226.78 3.26 C 制造业 154,792,101.56 32.1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286,886.42 2.55 E 建筑业 21,625,073.43 4.48 F 批发和零售业 9,900,432.01 2.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3,366,173.38 2.77 H 住宿和餐饮业 213,712.00 0.0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6,912,370.82 5.58 J 金融业 154,125,295.03 31.96 K 房地产业 22,520,179.72 4.6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01,388.19 1.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3,359,352.40 0.70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8,324.00 0.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5,683,658.30 1.18 S 综合 1,860,018.71 0.39 合计 449,126,852.15 93.13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1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11.3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股 票 投 资明 细 1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601318 中国平安 508,432 18,817,068.32 3.90 2 601166 兴业银行 665,202 10,782,924.42 2.24 3 600016 民生银行 1,208,782 10,250,471.36 2.13 4 600036 招商银行 533,083 10,219,201.11 2.12 5 600519 贵州茅台 23,410 9,044,687.60 1.88 6 601328 交通银行 1,315,020 8,192,574.60 1.70 7 601288 农业银行 2,384,199 7,963,224.66 1.65 8 000651 格力电器 224,826 7,126,984.20 1.48 9 000333 美的集团 212,140 7,064,262.00 1.46 10 000002 万


科A 317,979 6,544,007.82 1.36 1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200 上海环境 15,558 455,693.82 0.09 2 603833 欧派家居 2,120 203,498.80 0.04 3 601228 广州港 26,934 107,466.66 0.02 4 603768 常青股份 2,539 96,101.15 0.02 5 603717 天域生态 2,490 76,841.40 0.02 11.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8,997.99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8,997.99 0.10 11.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4,590 458,997.99 0.10 1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 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10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681.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2,577.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04.94 5 应收申购款 200,168.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4,832.65 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09 年11 月 5 日至2009年12 月31 日 1.00% 1.25% 3.38% 1.60% -2.38% -0.35%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 日 -12.28% 1.51% -11.78% 1.50% -0.50% 0.0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月31 日 -23.70% 1.23% -23.83% 1.23% 0.13% 0.00%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月31 日 8.43% 1.21% 7.29% 1.22% 1.14%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月31 日 50.09% 1.14% 48.69% 1.15% 1.40%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月31 日 6.35% 2.42% 5.70% 2.36% 0.65% 0.06%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月31 日 -9.58% 1.38% -10.63% 1.33% 1.05% 0.05% 2017 年1 月1 日 4.60% 0.48% 4.19% 0.49% 0.41% -0.01%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017 年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4.01% 1.49% 1.26% 1.48% 2.75% 0.01%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 四 ) 估 值 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 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投 资者 (持有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 者 (持有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 和 “ 七 、 基 金 的 场 外 认 购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 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行。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 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合 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九、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即 基 金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 所 有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业 绩 的 因 素 都 属 于 风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的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 益休戚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 基 金 风 险 按 来 源 划 分 , 主 要 包 括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价 格 可 能 受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 市场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 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 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以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技能等因素的限制,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的风险。 2、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 营 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而 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 五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替代投资风险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包 括 指 数 成 份 股 投 资 受 限 制 、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 导 致 本基金无法投资或者获得足够数量的某种或几种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 替代投资策略,如买入同行业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或非成份股等,力求 降低基金跟踪偏离度,但无法消除由此引起的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偏离及相应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2 )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3 )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4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5 )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 (6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踪误差。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 售 、 申 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 基 金 代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 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 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 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和表决结果。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并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场 外 投资 者 (持有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 (持有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3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 收 益 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 付 日 期 顺延。 (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 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约定的投资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和负债。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八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式 1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2 、《 基 金合 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十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如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 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 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 当的处理和调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基金合同》有关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 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 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核 对 时 发 生 净 值 不一致的情况,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值。 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 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 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 :00 ~17 :00 的人工电话咨 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 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 单。 ②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 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 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 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 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 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 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 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 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 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 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 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 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 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 电 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 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2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0 3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31 4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5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6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7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9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6-11-29 9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10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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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