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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竞争优势混合(090013)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 成 竞 争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六月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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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竞 争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大成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大成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大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变 更 而 来 。 大成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大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根 据 《 关 于大成竞争 优势股 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到期及 相关业 务安排的 公告》 ,本 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 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 到期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变 更为大 成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自基金 转型 以来 ,本 基金 运作平 稳。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的 有关 规定 , 经 与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致 ,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本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大成竞 争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简称 变更 为 “大 成竞争 优势混 合” ; 基 金类 别变 更 为 “ 混合 型” 。 基金代码保 持不变 ,仍为 090013 。上述事 项已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因 上述变 更基金名称 及 基金类 别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合同 》 和 《 托 管协议 》 的相关 条款 进行 了相应 修改 。 在 修改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运 作办法 》 和基 金 运作实 际情 况,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部分条 款进行 了必 要的 调整 。 就 前述修 改变 更事 项 , 本 基 金管理 人已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履行 了相 关手 续及各 项信 息披 露工 作。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次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且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的情 形 , 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更 名 后, 《大成 竞争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大成竞 争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等 法律 文件 项下 的 全部权 利、 义务 由大 成竞 争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承担和 继承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与托 管业务 相关 的更 新信 息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明 书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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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至日 为 2017 年 4 月 22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已经 审计 )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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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3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55 第七部分 基 金的 存 续 .......................................................................................................................... 5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5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66 第 十 部分 基 金业 绩 .............................................................................................................................. 76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77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8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82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83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85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90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2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94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121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36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137 第 二十三 部分 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部分 的 说明 ................................................................................ 138 第 二 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39 第 二 十 五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39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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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竞争 优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竞争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大 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运作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元: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竞 争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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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竞 争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 的《大 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业务 规则 》 :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 经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 符 合 《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 登 记 、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合 法注 册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经 主管 部门 批准 , 运 用在境 外募 集的 人民 币资 金开展 境 内证券 投资 业务 的相 关主 体; 投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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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大 成竞争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起 始日, 《大 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基金存 续期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间 。 日/ 天: 公历 日。 月:公 历月 。 工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日 。 T 日 :申 购、 赎回或 办理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 T+n 日: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认购: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 在 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资 者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交 易所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 户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 投 资者 按照 本 合同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出 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 资 者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基金收 益 : 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证券投 资收 益 、 证 券持 有 期间的 公允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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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价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 基 金所 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数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 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指定媒介 :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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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 部副总 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10 月,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FRM )资 格。 曾 任毕马 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 专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 新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千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7 年2 月17 日起代 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职 务。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 协委员 。1987 年8月至1993 年4月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 教师;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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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险 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1月 ,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1月 ,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 务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 生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兼总经 理、 吉林 省国 家汽 车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6 月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年1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 任杭 州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 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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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4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 战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 彦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证 券从 业年 限 11 年 。 曾就职 于中 国东 方资 产管 理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2007 年 加入 大成 基 金研究 部 , 曾 任中 游制 造 行业研 究主 管 ,2011 年 7 月 29 日至2012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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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 10 月 27 日曾 任景 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2012 年10 月31 日至 2015 年7 月21 日任 大成 策略 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7 月22 日起 任大 成策 略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 任大 成竞 争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7 月22 日起 任大成 竞争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3 日 起任大 成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9 月15 日起 任大 成景 阳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7 名 ,名 单如 下: 陈 翔凯 , 公 司副 总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路 荣强 , 研 究部 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周德 昕, 基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部 成 长组投 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苏秉 毅 ,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徐 彦,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于 雷, 交易 管 理部总 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郑 刚 ,风 险管 理 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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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严格按照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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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证券 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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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运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 依 据 《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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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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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 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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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 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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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 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 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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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控 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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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 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 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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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年9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0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旨 ,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 保 险资 产、 社会 保障基 金 、 企 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 理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贷 资 产证券 化 、 基 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同 时在 国 内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9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 共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624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 续十一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 港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5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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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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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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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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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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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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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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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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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010-89937325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9、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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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2、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962528 ( 北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4、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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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5、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6、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8、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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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0、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1、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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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2、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3、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4、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5、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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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6、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27、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2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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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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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 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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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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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1、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2、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4、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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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5、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7、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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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0、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1、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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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52、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3、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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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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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5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6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61、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2、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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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4、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65、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66、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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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shhxzq.com 6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8、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9、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0、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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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72、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30号 仰山 公园 东一 门2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73、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4、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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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7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7、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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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网址:www.tfzq.com 79、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0、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81、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8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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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8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4、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85、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8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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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88、蚂 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浙 江同 花 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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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91、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2、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3、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 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94、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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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5、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96、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7、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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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8、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99、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00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01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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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2 、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第A 栋11 层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03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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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7 号财 富中 心 写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7 号财 富中 心 写字楼A 座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大成竞 争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大成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大成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大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变 更 而 来 。 根据《关于 大成竞 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到期 及相关业务 安排的 公告》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到 期,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变 更为 大成 竞争 优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自 基金 转型 以来, 本基 金运 作平 稳。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的 有关 规 定, 经与 本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本基 金名 称变更 为 “ 大 成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简称 变更 为 “大 成竞 争优 势混 合” ; 基 金类别 变更 为 “混合 型” 。 基金 代码 保持 不变, 仍为 090013 。 上 述 事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上 述变 更 基金名 称及 基金 类别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 对 《 基金 合 同》 和 《 托管 协议 》 的相 关条款 进行 了相 应修改 。 在修 改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运 作办 法 》 和基金 运作 实际 情况 , 对 《 基金合 同》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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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的部分 条款 进行 了必 要的 调整 。 就 前述 修改 变更 事 项,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履行 了相关 手续 及各 项信 息披 露工作 。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次变 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且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的情 形 , 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更 名 后, 《大成 竞争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大成竞 争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等 法律 文件 项下 的 全部权 利、 义务 由大 成竞 争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承担和 继承 。 大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321 号 文核 准, 自2011年3 月 15 日至2011 年4月15 日期间向 全社会 公开募 集。募 集有 效认购 总户数 为18,902 户 ,募集 资金 及其产生的利息 共计1,672,116,147.63 元, 折合基金份 额1,672,116,147.63 份。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后, 于2011年4 月20日 获书面 确 认,大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2014年4月21日, 大成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到期。 根据《 大成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如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 , 大 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则将按 《大成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变更为 “ 大成竞 争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 时,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大成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作相应 修改 。 上述 变更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 时公告 或《 大成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予以 说明 。


大成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于2014 年4月21日 到期后, 变更 为大成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第七 部分 基 金的存 续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竞 争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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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 赎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 以确定 所适 用 的 赎回 费率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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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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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2、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本基金目 前开通 前端收 费模式,将 来根据 市场发 展状况和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可能 增加 新的 收费 模 式, 也可 能相 应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 计算新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新的 收费 模式 ,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履 行适 当 的程序 ,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费 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4、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20% 200 万≤ 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5、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持有年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 Y < 2 年 0.25% 2 年≤Y 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大成 竞争 优 势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份额的 , 对应 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申购大 成保本混合 基金的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日起 连续 计算 。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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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的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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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赎 回安 排按本 基金 到期 保本 条款 执行。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 到 (4)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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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有 关规定通 过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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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或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一)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某只基 金的 部分 或全 部份 额转换 为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基 金的 不同 份 额 类别 之间不 能 转 换 ; 2、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已开 通代 销和 转换 业务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管 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4、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另一只基 金,转 出基金 最低转出 份额 为100 份; 7、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份额及净转 换转出 申请份 额之和超出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转 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出 或部 分 确认转 出 , 并 且 对 于基 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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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认的情 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8、投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 务时,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方 的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 费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赎 回 费,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 益( 全额 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出时 将按 先进 先出 法( 保 本型基 金按 后进 先出 法) 根 据各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中 , 申 购补 差费=MAX 【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 在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01 元, 投资者 持有 该 基金9 个月 , 对应 赎回 费 为 0.25 % , 申 购费 为0.8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0.760 元 , 申 购费 为1.5 % , 则 投资 者 转换 后可 得到 的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 基金份 额为 :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 %=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 =3,851.55 元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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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三)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 自T+2 工 作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转出 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本公司 无法 计算 当日 转出 或转入 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它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时 , 本 公司 将按 规定 予 以公告 。 (五) 声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转 换业务 规则 及有 关限 制 , 但 应最迟 在调 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介 公告 。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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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持 续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追求 基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 -95% , 权证 不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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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4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四、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及其 政策 动态 、 货 币金融 运行 状况 及其 政策 动态 、 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 态等因 素 “自 上而 下” 的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 评估 各 类资产 的投 资价 值,研 究各 类资 产价 值的 变化趋 势,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债 券等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 和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虑 国 际行业 联动 关系 , 把握 中 国经济 发展 周期 、 经 济发 展方 向和经 济增长 方式 , 通过 剖析行 业特征 指标 、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盈利 模 式、行 业景 气度 等综 合判 断行业 投资 价值 ,确 定和 动态调 整各 行业 投资 比例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在经 济发 展中 会出现 具有 公司 治理 、管 理、技 术等 持续 竞争 优势 特征企 业 , 这些企 业能 够充 分自 如应 对市场 竞争 , 并能 获取 持 续优秀 业绩 回报 。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将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持续 竞争 优势 特征企 业, 以获 得超 额回 报。 ① 建 立初 选股 票库 为控制 风险 , 本基 金首 先 剔除存 在重 大违 规嫌 疑并 被证券 监管 部门 调查 的公 司、 股价 发 生异常 波动 的公 司 , 并 在 此基础 上通 过对 于主 营业 务利润 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等 财务指 标进 行深 入分 析, 评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 营运 能力 、 偿 债能 力 及发展 能力 ,建 立初 选股 票库。 ② 建 立备 选股 票库 本基金 在初 选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选 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竞 争优 势特 征的 上市 公司构 建 备选股 票库 。 A . 公司 治理 竞争 优势 公司治 理的 完善 、 有效 、 合理程 度直 接影 响着 投资 者的利 益保 护程 度 , 也 是 企业持 续竞 争优势 的基 础性 因素 。 一个 处于无 效或 软弱 公司 治理 机制下 的企 业对 于投 资者 而言意 味着 巨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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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大的投 资风 险 。 本 基金 对 于治理 透明 、 制衡 、 高 效 、 具 有良 好激 励约 束机 制 、 重 视并 愿意 增 加股东 权益 特别 是中 小股 东权益 的具 有持 续公 司治 理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给 予重点 关注 。 B . 管理 竞争 优势 在国内 外市 场日 趋一 体化 、 竞 争日 益残 酷的 形势 下, 公司管 理水 平如 何不 仅影 响着公 司 内部运 作效 率的 高低 , 而 对于公 司能 否在 外部 激烈 竞争下 生存 、 发展 壮大 具 有重要 作用 。 具 有持续 管理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不仅 能有 效开 拓市 场 , 控制成 本 , 节 约费 用, 而 且能在 经济 环境 恶化的 情势 下, 形成 紧密 的凝聚 力, 团结 一致 ,为 公司持 续创 造优 秀业 绩。 C . 技术 竞争 优势 上市公 司是 否具 有持 续技 术竞争 优势 , 不仅 是看 公司 现阶段 是否 拥有 领先 的不 可复制 或 者难以 复制 或者 短期 难以 追赶的 技术 优势 、 拥有 的 现代技 术设 施和 软件 的数 量, 更要 看公 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 创 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 并 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 公 司能够保持持 续技术 竞争 优势 的根 本性 因素。 D . 品牌 竞争 优势 品牌竞 争优 势具 有不 可替 代的差 异化 能力 , 是企 业 所独具 的优 势 , 是 竞争 对 手不易 甚至 是无法 模仿 的 。 具 有竞 争 优势的 品牌 拥有 高知 名度 和忠诚 度 , 构 建较 高的 竞 争壁垒 , 具有 获 取超额 利润 的品 牌溢 价能 力,具 有使 企业 能够 产生 持续赢 利的 能力 。 E . 两端 竞争 优势 在自然 资源 供应 和争 夺日 益紧张 以及 “ 终端 为王 ” 的商业 环境 下 , 企 业能 否 在生产 资料 和最终 客户 的产 业链 两端 上,拥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显 得非常 重要 。在 自然 资源 的开采 、提 炼 、 加工等 方面 具有 垄断 竞争 优势的 企业 , 会在 自然 资 源的长 期性 价格 上涨 趋势 中受益 , 享受 超 额回报 。 企业 通过 拥有 众 多 销售 网点 或者 对于 广大 销售渠 道具 有较 强持 续控 制和影 响力 , 无 疑在最 终客 户资 源的 争夺 上占据 持续 竞争 优势 , 非常 有利于 快速 便捷 的把 企业 产品或 服务 推 广给最 终客 户, 最终 形成 企业的 持续 高额 利润 。 ③ 建 立股 票投 资组 合 具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最 终进 入股 票投 资组 合中 , 还 需要 经过 安全 边 际、 流动 性 等考核 。 安全 边际 是上 市 公司的 内在 价值 或实 质价 值与证 券市 场价 格的 顺差 , 即 内在 价值 与 证券市 场价 格相 比被 低估 的程度 或幅 度 。 根 据上 市 公司的 行业 特征 、 发展 阶 段等因 素 , 选 择 具体适 用的 估值 方法 对于 上市进 行估 值 。 本 基金 将进 入备选 库的 上市 公司 按照 安全边 际和 流 动性进 行排 序, 选择 具有 足够的 安全 边际 和高 流动 性的上 市公 司进 入股 票投 资组合 。 ④ 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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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混合 型基 金采 取积 极组 合投资 策略 , 力求 在保 证 基金资 产总 体的 安全 性 、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取一 定的 稳定 收益 。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用 转换 套利 、 溢折价 管理 、 一级 市场申 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价 值管理 来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混合 型基 金在 控制 投资 风险和 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提 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 资。 权证 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主 要采 用市 场公 认 的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证 投资 的价 值基 准 ; 根据 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 结合 权证 理 论价值 进行 权证 的趋势 投资 ; 利用 权证 衍 生工具 的特 性 , 通 过权 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 资 , 来 达 到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75 % ×沪 深 300 指数 +25 %× 中债综 合指 数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本基 金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的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股票组 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选 择 用 中债综 合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债券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的股 票 资产比 例区 间 为 60%-95% , 债券 资产 比例 区间 为 0%-40% , 选 择 75% 作为 基准 指 数中股 票资 产所代 表的 长期 平均 权重 , 选择 25% 作 为债 券资 产 所代表 的长 期平 均权 重。 因此, 本 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确 定 为 75 % ×沪 深 300 指数 +25 %× 中债综 合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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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债券; 6、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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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1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 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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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竞 争优 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已经 审计 )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85,524,707.52 5.22 其中: 股票 85,524,707.52 5.2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62,191.50 0.02 其中: 债券 362,191.50 0.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51,283,115.48 94.72 - - 0.0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27,217.70 0.04 8 合计 1,637,797,232.2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969.13 0.00 C 制造业 55,018,722.67 3.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4,591.40 0.00 E 建筑业 818,540.80 0.05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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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047,542.44 0.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33,481.81 0.05 J 金融业 1,894.56 0.00 K 房地产 业 7,799,277.23 0.4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282,028.52 0.2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34.4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 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795,724.56 0.42 S 综合 - 0.00 合计 85,524,707.52 5.29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050 三花智 控 1,052,375 11,618,220.00 0.72 2 002640 跨境通 488,003 8,930,454.90 0.55 3 002126 银轮股 份 755,887 7,324,545.03 0.45 4 600885 宏发股 份 214,327 6,847,747.65 0.42 5 300144 宋城演 艺 293,200 6,139,608.00 0.38 6 600325 华发股 份 414,667 5,307,737.60 0.33 7 600060 海信电 器 301,038 5,153,770.56 0.32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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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8 300338 开元仪 器 191,513 4,902,732.80 0.30 9 002127 南极电 商 372,999 4,282,028.52 0.26 10 000821 京山轻 机 219,006 3,357,361.98 0.2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62,191.50 0.02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362,191.50 0.02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34 九州转 债 2,970 362,191.50 0.0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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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912.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9,790.70 5 应收申 购款 271,514.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7,217.70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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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110034 九州转 债 362,191.50 0.0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821 京山轻 机 3,357,361.98 0.21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第 十部分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4.22-2014.12.31 29.08% 0.82% 46.06% 0.91% -16.98% -0.09% 2015.1.1-2015.12.31 46.31% 2.79% 7.76% 1.86% 38.55% 0.93% 2016.1.1-2016.12.31 1.06% 1.45% -7.75% 1.05% 8.81% 0.40% 2014.4.22-2016.12.31 90.85% 1.95% 45.20% 1.38% 45.65% 0.57% 2、 自 基金 转型以 来 (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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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 期结 束时 ,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同 中规 定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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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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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交 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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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当 估值或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实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估 值错 误金额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金 额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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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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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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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7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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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利 润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等。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利润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次 选择 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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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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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 3 日 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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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 托管 协议 》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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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 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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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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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对 于本 基金 来 说, 巨额 赎回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 获得收 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市 场风 险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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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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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若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而 使基 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三、操 作或 技术 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四、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五、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在 基金调 整资 产配 置时 , 基 金经理 的判 断可 能与 市场 的实际 表现 存在一 定偏 离,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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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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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888-5558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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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业 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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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定 期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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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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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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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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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设日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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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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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 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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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表 决截 止日 前公 布 2 次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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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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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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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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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 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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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等。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利润 。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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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次 选择 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 日)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型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持续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 -95% , 权证 不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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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4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票型 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及其 政策 动态 、货币 金融 运行 状况 及其 政策动 态 、 证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态 等因 素 “ 自上 而下 ” 的定量 和定 性分 析 , 评 估 各类资 产的 投资 价值, 研究 各类 资产 价值 的变化 趋势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债券 等各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 和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虑 国 际行业 联动 关系 , 把握 中 国经济 发展 周期 、 经 济发 展方 向和经 济增长 方式 , 通过 剖析行 业特征 指标 、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盈利 模 式、行 业景 气度 等综 合判 断行业 投资 价值 ,确 定和 动态调 整各 行业 投资 比例 。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在经 济发 展中 会出现 具有 公司 治理 、管 理、技 术等 持续 竞争 优势 特征企 业 , 这些企 业能 够充 分自 如应 对市场 竞争 , 并能 获取 持 续优秀 业绩 回报 。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将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持续 竞争 优势 特征企 业, 以获 得超 额回 报。 ① 建 立初 选股 票库 为控制 风险 , 本基 金首 先 剔除存 在重 大违 规嫌 疑并 被证券 监管 部门 调查 的公 司、 股价 发 生异常 波动 的公 司 , 并 在 此基础 上通 过对 于主 营业 务利润 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等 财务指 标进 行深 入分 析, 评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 营运 能力 、 偿 债能 力 及发展 能力 ,建 立初 选股 票库。 ② 建 立备 选股 票库 本基金 在初 选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选 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竞 争优 势特 征的 上市 公司构 建 备选股 票库 。 A . 公司 治理 竞争 优势 公司治 理的 完善 、 有效 、 合理程 度直 接影 响着 投资 者的利 益保 护程 度 , 也 是 企业持 续竞 争优势 的基 础性 因素 。 一个 处于无 效或 软弱 公司 治理 机制下 的企 业对 于投 资者 而言意 味着 巨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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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大的投 资风 险 。 本 基金 对 于治理 透明 、 制衡 、 高 效 、 具 有良 好激 励约 束机 制 、 重 视并 愿意 增 加股东 权益 特别 是中 小股 东权益 的具 有持 续公 司治 理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给 予重点 关注 。 B . 管理 竞争 优势 在国内 外市 场日 趋一 体化 、 竞 争日 益残 酷的 形势 下, 公司管 理水 平如 何不 仅影 响着公 司 内部运 作效 率的 高低 , 而 对于公 司能 否在 外部 激烈 竞争下 生存 、 发展 壮大 具 有重要 作用 。 具 有持续 管理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不仅 能有 效开 拓市 场 , 控制成 本 , 节 约费 用, 而 且能在 经济 环境 恶化的 情势 下, 形成 紧密 的凝聚 力, 团结 一致 ,为 公司持 续创 造优 秀业 绩。 C . 技术 竞争 优势 上市公 司是 否具 有持 续技 术竞争 优势 , 不仅 是看 公司 现阶段 是否 拥有 领先 的不 可复制 或 者难以 复制 或者 短期 难以 追赶的 技术 优势 、 拥有 的 现代技 术设 施和 软件 的数 量, 更要 看公 司 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 创 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 并 拥有自主创新机制等使 公 司能够保持持 续技术 竞争 优势 的根 本性 因素。 D . 品牌 竞争 优势 品牌竞 争优 势具 有不 可替 代的差 异化 能力 , 是企 业 所独具 的优 势 , 是 竞争 对 手不易 甚至 是无法 模仿 的 。 具 有竞 争 优势的 品牌 拥有 高知 名度 和忠诚 度 , 构 建较 高的 竞 争壁垒 , 具有 获 取超额 利润 的品 牌溢 价能 力,具 有使 企业 能够 产生 持续赢 利的 能力 。 E . 两端 竞争 优势 在自然 资源 供应 和争 夺日 益紧张 以及 “ 终 端为 王 ” 的 商业环 境下 , 企业 能否 在 生产资 料和 最终客 户的 产业 链两 端上 , 拥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显得 非常重 要 。 在 自然 资源的 开采 、 提 炼、 加 工等方 面具 有垄 断竞 争优 势的企 业 , 会 在自 然资 源 的长期 性价 格上 涨趋 势中 受益 , 享 受超 额 回报 。 企 业通 过拥 有众 多 销售网 点或 者对 于广 大销 售渠道 具有 较强 持续 控制 和影响 力 , 无 疑 在最终 客户 资源 的争 夺上 占据持 续竞 争优 势 , 非 常有 利于快 速便 捷的 把企 业产 品或服 务推 广 给最终 客户 ,最 终形 成企 业的持 续高 额利 润。 ③ 建 立股 票投 资组 合 具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最 终进 入股 票投 资组 合中 , 还 需要 经过 安全 边 际、 流动 性 等考核 。 安全 边际 是上 市 公司的 内在 价值 或实 质价 值与证 券市 场价 格的 顺差 , 即 内在 价值 与 证券市 场价 格相 比被 低估 的程度 或幅 度 。 根 据上 市 公司的 行业 特征 、 发展 阶 段等因 素 , 选 择 具体适 用的 估值 方法 对于 上市进 行估 值 。 本 基金 将进 入备选 库的 上市 公司 按照 安全边 际和 流 动性进 行排 序, 选择 具有 足够的 安全 边际 和高 流动 性的上 市公 司进 入股 票投 资组合 。 ④ 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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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组合 投资 策略 , 力 求在 保证 基金 资 产总体 的安 全性 、 流动 性 的基础 上获 取一定 的稳 定收 益。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用 转换 套利 、 溢折价 管理 、 一级 市场申 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价 值管理 来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证 投资策 略 主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 主要采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定 价模 型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 证 投资的 价值 基准 ; 根据 权 证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的 研究 估值 , 结 合权 证理 论价 值 进行权 证的 趋势 投资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75 %× 沪深 300 指 数+25 %× 中 债综合 指数 本基金 为基 金 。 本 基金 选择 市场认 同度 较高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 选 择用 中债 综 合指数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 金的股 票资 产比 例区间 为 60%-95% , 债券 资产比 例区 间 为 0%-40% , 选择 75% 作 为基 准指 数中 股票资 产所 代 表的长 期平 均权 重, 选 择 25% 作为 债券 资产 所代 表的 长期平 均权 重。 因 此, 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确定 为 75 %× 沪深 300 指 数+25 %× 中 债综 合 指数。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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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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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债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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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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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实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估 值错 误金额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金 额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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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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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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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更 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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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于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 生效 。 (二)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 式 三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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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888-555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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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兑 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 -95% ,权证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4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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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4)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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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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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5、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 于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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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 银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格 、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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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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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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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 变 更和 使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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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估值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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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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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4)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 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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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相 关报 表和 报告所 需的 合理 时间 , 及时 将相关 报 表和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复核相 关报 表和 报告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按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 报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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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 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并定 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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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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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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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6 年 10 月 24 日《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三 季度 报 告》 。 2.2016 年 10 月 2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 务的 公告 》 。 3.2016 年 11 月 11 日 《 关于 增加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机构及 相 关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4.2016 年 12 月 7日《 大成 竞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6 年 2 期)》、 《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 2 期) 摘 要》 。 5.2016 年 12 月 2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大成竞 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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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2016 年第 1 次 分红 公告》 。 6.2016 年 12 月 27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 告 》 。 7.2016 年 12 月 30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 。 8.2017 年 1 月 6 日《 关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撤 销西安 分公 司的 公告 》 。 9.2017 年 1 月 11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适用 渠道 的大成 钱 柜交易 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10.2017 年 1 月 17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联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 。 11.2017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四 季度 报 告》 。 12.2017 年 2 月 11 日《 关 于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13.2017 年 2 月 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陈 翔凯)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杜 鹏) 》 、 《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谭 晓冈) 》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 的公告 (姚 余栋 ) 》 。 14.2017 年 3 月 8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上 直销 系统 招行 直联 渠道基 金 交易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5.2017 年 3 月 25 日《 大 成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 《 关于增 加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16.2017 年 4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北 京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第 二十 三 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6 年 12 月 7 日 公布 的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 第 2 期 ) 》 进行了 更新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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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八、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竞 争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大 成竞 争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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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二〇 一七 年六 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