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证军工(512560)

中证军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中证军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六 月 



1 重要 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 予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88 号 )进 行 募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 基金投资于 中 证军工 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 要风险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 风险包括:指数 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 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响 下 , 存 在 单 位份 额 净 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 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 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4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成功之 前不得 卖出和 赎 回;即在 目前结 算规则 下 ,T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当 日可卖出 ,T 日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2 5 、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申 购 冲击成本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可 能 会 根 据 市 场 交 易 佣 金 水 平 、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基金 的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3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4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35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53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59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60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4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6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8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9 十八、风 险揭示 .......................................................................................................................... 74 十九、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9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81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94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9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10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11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 募说明书 的内 容与格式> 》、《 易方达 中证军工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 定等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明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 阅基金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易方 达 中证 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易 方达 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 中证 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指《 易方达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军 工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11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3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6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方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包 括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6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8 、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 金 交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简称 “中国结 算”) 和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其中 :本基金 认购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 结 算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 记结算 由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负 责办 理 30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7 3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日 、天 :指 公历 日 36 、月 :指 公历 月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 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同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及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4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48、场 内份 额: 指由 中国 结算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基金份 额 49、场 外份 额: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基金 份额 50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51 、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务的 场所 52 、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场 外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参 考 当 时市 场的 交 易佣 金、印 花 税等 相关 交 易成 本水平 , 收取 一定 的 申购 冲击成 本 和/ 或赎 回冲 击成本 并归 入基 金资 产, 确保覆 盖场 外现 金申 购、 赎回引 起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53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 , 适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8 54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的现 金 55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应 支付 的现金 56、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7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8、现金差 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 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数 量计 算 59、预估现 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 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60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赎 回的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61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 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 6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行为 63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4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 100% 65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 100% 66、元 :指 人民 币元 6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9 6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2 、指 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3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金合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7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 股权 结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 理人员 詹余引 先生 ,工 商管 理博 士,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11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 理 , 广 东 金 融 高 新 区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业 部技 术 主 管 、 企 划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百 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美 的 空 调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区 域 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广 东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副总 裁; 盈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执 行副 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盈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 西 省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工 商银 行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12 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 盈(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金 控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广 永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花 都金 融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南 方证 券交 易中 心业 务发展 部经 理;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 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RO ) 、就 证券 提 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 评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首 席产 品官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13 科 员 ;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财务硕 士、工商管 理硕士,首席国 际业务官 。曾任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 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 师 ;美国 道富 银行 波士 顿及 亚洲总 部大 中华 地区 高级 副总裁 、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亚洲 区(除 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服 务主 管、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务风 险经 理、公 司内 部审 计部 高级 审计师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国 际业 务官。 高松凡 先生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人事 部高 级经 理、 企业年 金中 心副 主任 ,浦 东发展 银行 总行 企业 年金 部总经 理, 长江 养老保 险公 司首 席市 场总 监,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2 、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 析师,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产 品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9 月23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 月22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4 月15 日起 任 职 )、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7 月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4 月16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1 月4 日 起任 职)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 达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沪 深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管14 理总部 总经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量 化基 金组合 部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张胜 记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行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原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 达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标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医 疗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标普 5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易 方达 标普 生物 科技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标普 信息 科技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 金经 理,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生物 科技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投 资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6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17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 度、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18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077301 传真:0755 —83195201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 来,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 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 55,639.90 亿 元人 民币 ,高 级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4.16% ,权重 法下 资 本 充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 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 商银 行作 为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受 托投 资管理 托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 托 管核心 价 值,独 创 “6 S 托管 银行 ” 品 牌体系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 历史 使 命,不 断创 新 托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 上托 管 银行系 统 ”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和 “6 心” 托 管服务 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 资金 计划 、第 一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 利 ETF20 基金、 第一 只 “1 + N ” 基 金专 户理财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产 、第 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 从单 一 托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机 构的 转变 ,得 到了 同业认 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 招商 银行 加大 高 收益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截 至 12 月 末 新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 金 105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827.91 亿元。克服国内 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 管费 收入 44.04 亿 元,同 比增 长 23.48% , 托 管资产 余额 10.17 万亿 元 ,同比 增长 42.1% 。 作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 首 个 独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 益资 金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资 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 牌「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目 ”奖 ;四 度蝉 联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为 国内 唯一 获奖项 国内 托管 银 行; “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 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 中 国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 生,本 行董事 长 、非执行 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本行董 事、董 事长。 英 国东伦敦 大学工 商管理 硕 士、吉林 大学经 济管理 专 业硕士, 高级经 济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任招 商 局国际有 限公司 董事会 主 席、招商 局能源 运输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长、中 国国际 海运集 装 箱(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招商 局 华建公 路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和招商 局资本 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长 。 曾任中 国 远洋运 输(集 团)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 师、副 总 裁,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 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 生,本 行行长 、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 起担任本 行行长 、本行 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 比亚大 学公共 管 理硕士学 位,高 级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 行副行 长、中 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 分行副 行 长、深圳 市分行 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兼 北京市 分 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 副行长 。 大学本科 毕业, 副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本 行 ,历 任 杭州分行 办公室 主任兼 营 业部总经 理,杭 州分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 支 行 行长, 南 昌分行行 长,总 行人力 资 源部总经 理,总 行行长 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兼 任招银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大学 本 科毕业, 具有基 金托管 人 高级管 理 人员任职 资格。 先后供 职 于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江 省 分行,华 商银行 ,中国 农 业 银行深 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理 、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招商 银行至 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理 、高级 经 理、总经 理助理 等职。 是 国内首家 推出 的 网上托 管银行的 主要 设计、开 发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银 行信贷 及托管 专业从 业 经验。 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 营销及 客 户关系管 理等领 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和丰 富的实 务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累计托管 256 只 开放式 基 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 ,托管 资产为 10.17 万亿 元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 先 ” 的 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险22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规 范化 运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行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并建 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 大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 控制业 务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同 步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 对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 份,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 行备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 会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电 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管 理、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23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 规定 时间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发 售协 调人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网 下现 金 和 网下 股票 发 售直销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 息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 、网 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网下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变更 发售代 理机 构的 公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广州)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本 基金 已 经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6 】3088 号 文注 册 。 ( 一) 基金 的类 别、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标 的指 数、 基金存 续期 限、 基金 面值 及认购 价格 基金的 类别 : 股 票基 金、 指数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标的指 数: 中证 军工 指数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基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二) 募集 方式 投资人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 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 上系 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购 ;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认 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 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四) 募集 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定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基 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 六) 募集 期限 27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披 露。 ( 七) 认购 开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 户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以下 统称 证券 账户 )。 已有上 海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不 必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尚无上 海 A 股 账户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需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 到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办 理上 海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手续。 有关 开设 上 海 A 股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具体 程序 和办 法, 请到 各开户 网点 详细 咨 询有关 规定 。 (1) 如投 资人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 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如投 资人需 要参 与网 下股 票认 购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则 应开 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 。 ②开户 当日 无法 办理 指定 交易, 建议 投资 人在 进行 认购前 至 少 2 个工 作日 办 理开户 手续 。 (2) 如投 资人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 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 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 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 至少 1 个 工作 日办 理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 八) 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 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 的 0.08% ,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 结算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认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份 额 (M ) 认购费 率 M<50 万份 0.08% 50 万 份≤M<100 万份 0.05% M ≥100 万份 按笔固 定收 取,5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 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股 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时 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 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 投资者申请重复现 金认购 的, 须按 每笔 认购 申请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 ( 九) 网上 现金 认购 28 1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 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佣 金比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向投资 人收 取, 投资 人 需 以现金 方式 交纳 认 购 佣 金 。 例:某投 资人 通过 某 发售 代理机构 以网 上现 金 认购 方式认 购 1,000 份本 基金, 假设该 发 售 代 理机构 确 认 的佣金 比 率为 0.08% ,则 投 资人 需支 付的认 购佣金 和需 准备的 认 购金额 计算如 下: 认购佣 金=1.00 ×1,000 ×0.08% =0.8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00 × (1+0.08% ) =1,000.80 元 即投资 人需 准 备 1,000.80 元资金, 方 可 认 购 到 1,000 份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3 、认 购 限额 网上现金认 购以基 金份额 申请。单一 账户每 笔认购 份额需为 1,000 份 或其整 数倍,最高 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投 资人可 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但对 于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4 、认 购 申请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备 足 认 购 资 金 。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网 上 现金认 购申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5 、清 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提交的网上 现 金 认 购申 请 ,由该发售 代 理 机 构冻 结 相应的认 购 资金 ,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清算交收, 并 将 有效认购 数据发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 售协调 人于 网上现金认 购 结束 后 的 第 4 个工作 日将 实 际到 位的 认 购 资 金 划往基 金募 集专 户 。 6 、认 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 十)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1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 金额 和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的 计算 (1 )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投资 人,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申请 ,认 购 费 用 和认 购金 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1 + 认 购费 率) 29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投资 人 收取 , 投 资 人 需 以 现金方 式交 纳认 购 费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份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 金 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以网 下 现 金认 购 方 式认购本基 金 800,000 份, 认 购费率 为 0.05%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 元 , 则 投资 人 需支 付 的 认购 费用 和 需 准 备的 认 购 金额 计 算如下: 认购费 用=1.00 ×800,000 ×0.05%=400 元 认购金 额=1.00 ×800,000 ×(1 +0.05% )=800,400 元 该投资 人所 得认 购份 额为 :净认 购份 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下 现金认 购 本基 金 800,000 份,则 该投资 人的认购金额 为 800,400 元 ,假 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10 元, 则可得 到 800,010 份基 金份 额。 (2 ) 通 过发售 代 理 机 构进行 网下现金 认 购 的投 资 人 , 认购以基 金 份 额申 请 , 认 购佣金 和 认购 金 额的 计算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计 算 。 3 、认 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 购以 基 金 份额申请。投资人通 过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 现 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 须为 1,000 份 或 其整数 倍;投资 人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办理网 下现金 认购的 ,每笔认购 份额 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含 10 万 份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但 对于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采取 控制 措施 。 4 、认 购 手续 投资 人 在 认购 本 基 金时 , 需按销售 机构 的 规 定, 到销售网点 办 理 相关 认 购 手续 , 并 备足认 购资 金 。 网下 现金 认 购 申请 提 交 后 如需 撤销以 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 5 、清 算 交收 T 日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提交的网下 现 金认购申请,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 T+2 日 内进 行有效 认购款 项的 清 算交 收 。募 集 期 结 束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于第 4 个工 作 日将 汇 总的 认 购 款 项及 其 利 息划 往 基金 募 集 专户 。 其 中 , 现 金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投 资 人 所 有。 T 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提交的网下 现 金 认 购申 请 ,由该发售 代 理 机 构冻 结 相应的认 购 资金 。 在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最后一 个 工 作日 , 各 发售 代理机构将 每一 个投 资人 账户提 交的 网下现金认 购 申请 汇总后,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网定 价发 行系统 代该 投资 人提 交网 上现金 认购 申请。 之 后, 登 记 结 算机 构进行清 算 交收 , 并 将 有 效认购数 据 发送 发售 协调 人, 发 售 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4 个工作 日将 实际 到 位 的 认 购资 金 划 往 基金 募 集 专户 。 6 、认 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30 ( 十一 ) 网 下 股 票 认购 1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 限额 网下 股 票 认购 以 单 只 股 票股数申报 。 投 资 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及其 指 定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进 行 网下股 票 认 购, 单只 股 票 最 低认 购 申 报股 数为 1,000 股,超 过 1,000 股 的 部 分 须为 100 股 的 整数 倍。 投资 人 应以 A 股 账 户 认 购。 用 于认 购 的股 票 必须 是 符合 要求的 中证 军工 指数成 份 股 和 已公 告的 备 选 成 份股 (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投 资人可以多 次 提 交认 购 申 请 ,累 计 申 报 股 数不设 上 限。 但对 于可 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采取 控制 措施 。 3 、认 购 手续 投资 人 在 认购 本 基 金时 , 需按销售 机构 的 规 定, 到销售网点 办 理 认购 手 续 , 并备足认 购股 票。 网 下 股票 认购 申 请 提交 后 如 需撤 销以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特 殊 情形 (1) 已 公告 的 将 被调 出中 证 军 工 指 数的 成 份 股 不 得用 于 认 购 本基 金。 (2 ) 限制 个 股 认购 规 模 :基 金管理人可 根 据网 下股票认购开始日 前 3 个 月个股的交易量 、 价格 波 动 及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对 个 股 认 购 规模进 行 限 制 , 并 在 网 下 股票认 购 开 始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日 公 告 限 制认 购规模 的个 股名 单。 (3 ) 临 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对 于 在 网 下股 票认购 期间 价格 波 动 异常 , 或 长 期 停 牌 的 个 股 , 或 认购 申 报数 量异 常 的个股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不 经 公告 , 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 该 股票 的 认 购 申报 。 5 、清 算 交收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内 每 日 日 终,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股 票 认 购 数 据 按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汇 总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 (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 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 效认购数量。T+1 日起,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冻 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 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计 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 投 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 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 票 过户到 本基 金在 上海 、深 圳开立 的证 券账 户。 6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式 认购份 额 = (第 i 只 股票在 网下股 票 认 购期 最 后 一 日 的均 价 × 有 效 认 购 数量 ) /1.00 其中: 31 , 1 )i 代 表 投 资 人 提交 认购申 请的 第 i 只 股 票 , n 代 表 投 资人 提 交的 股票 总只 数。如投资 人 仅 提 交 了 1 只 股票的 申请 , 则 n =1 。 2 )“ 第 i 只股票 在网 下 股 票 认购 期 最 后 一 日的 均 价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证 券交 易 所 的当 日 行情 数 据 , 以 该股 票的 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 数 计算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两 位 。 若该 股 票 在当 日停 牌 或 无 成 交 , 则 以同 样方 法 计 算 最近 一 个 交易 日的 均 价 作 为计算 价 格 。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 由 于投 资人 获得 了 相 应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如下 方 式 对 该 股 票 在 网 下 股票 认 购日 的均 价 进 行 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 格= 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 利 或 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 格= 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③ 配 股: 调整后 价 格= (网下股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日均价+ 配股 价 × 配 股 比 例 )/ (1+ 每 股 配股 比例 ) ④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日均 价+ 配 股 价 × 配股 比例 )/ (1+ 每股 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 股比 例) ⑤ 除 息 且 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 日 均 价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或股息 )/ (1+ 每股 送 股 比 例 ) ⑥ 除 息 且 配股 : 调 整后 价格 = (网 下股 票 认 购期 最后一日均 价+ 配 股 价× 配股比例- 每 股 现金 股 利 或股 息 )/ (1 +每 股 配 股 比例 ) ⑦ 除 息、 送股 且 配股 :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 股票认购期 最后 一日均 价+ 配 股 价 × 配 股比 例- 每 股现 金 股 利或 股 息 )/ (1+ 每股送 股 比 例+ 每股 配 股比 例) 3 )“ 有 效认 购 数 量” 是指 由基 金 管理 人 确 认 的 并 据 以进 行 清算 交 收 的 股 票 股 数。其中 :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股, 以本基 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 资者提交认购申请 的数量 没有 超过 该个 股 在 T 日指 数中 的权 重的 ,原 则上可 全部 确认 为有 效认 购数量 ;投 资者 提 交认购 申请 的数 量超 过了 该个股 在 T 日 指数 中的 权 重的, 对于 超额 部分 ,管 理人原 则上 不再 接 受流动 性受 限或 基本 面有 重大瑕 疵的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上 限为 :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 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 认 购 的合 计申 请数 额,p j q j 为 除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和 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或部 分临 时 拒绝 的个 股 以外的其他个 股在网下 股 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 和 认购申报数量 乘积,w 为 该限制认购规 模的 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 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 数 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标32 的指数 构成 权重 ,并 以其 作为计 算依 据 ) ,p 为 该 股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 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 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 数量上限,则按照 各投资 人的 认购 申报 数量 同比例 收取 。 ②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行, 基金 管 理 人将根 据 登 记结 算机 构 确 认 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对 投 资 人的 有效认 购数 量进 行相 应 调整 。 7 、 特 别 提 示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股 票 认 购 , 并 及 时 履 行 因股票 认购 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涉 及的 信息 披露 等义 务。 (十二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 生 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 购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股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所 产生的 权益 归投 资者 所有 。 (十三 )募 集资 金、 股票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 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3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含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间网 下股票 认购 所冻 结的 股票 ,应予 以解 冻。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 规 则 》 ,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 1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募 集 的 股 票 市 值 ) 不 低 于 2 亿 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 三)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上 海证券交 易所可 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 易: 1 、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的;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4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向 中证指数 有限公 司提供当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证 指 数有 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参 考。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 金替代 的替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退补 现 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 可以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 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 其他 基 金上市后 ,本基金 场内份 额可直接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场外 份额应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通过 申请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将 基金 份额 转为 场内份 额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35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 一)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内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单 , 并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予以公 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决 定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 场内份 额 赎 回。 在 确 定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场 内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场 内 份 额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之 前 , 可 向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开 通 特 殊 申 购 , 申 购 价 格 以 特 殊 申 购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按 金 额 申 购 , 不 收 取 与 申购相关 的费 用 和成 本 。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特殊 申购 所得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特 殊申购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份 额 按 照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原 则如 下: (1) 场内 份额 采用 份额 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和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36 (3)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 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予以公 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场 内份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内 份额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票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内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场内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场内 份额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则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失败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其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或 以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 和 赎 回 ; 投 资 者 赎 回 获 得 的 股 票 当 日 可 卖 出 。 即 在 目 前 结 算 规 则 下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日可卖出,T 日 申 购 当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 投 资者赎 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出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 基 金 场 内 份额申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当 日 并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37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 收 代 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代 收 代 付 ; 本 基 金 上 述 申 购 赎 回业务 涉及 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采用 代收 代付。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 交 收 失 败 的 , 该笔申 购当 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交 收失 败。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 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 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 的交付 。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处 理。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以 及 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处理 规则 等进 行调 整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 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 交 申请 。 本基 金 场 内份 额 目 前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为 100 万份 基金 份额 。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情 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 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 调 整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及 费 用 (1 ) 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的数额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场 内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场 内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赎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示例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38 (4 )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 回 场内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7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 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成 份 证 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 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 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必 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 须” )和 退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固定 现金 作为 替代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者进 行退款 或补 款。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 时 买 入 的证券 。目 前仅 适用 于 中 证军工 指数 中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股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参 考价 格” 目前 为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为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参 考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39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 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 一次收 盘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 3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计 算 公式为 : 其 中 ,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目 前 为 该 证 券 前 一 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 为 准 。 参 考 基 金 份 额净值目前 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 除权除息 后的收 盘价,如 果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参考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处 于 停 牌 的 成份证券 ; 或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投 资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原则 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40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购赎回清单 中 该 证 券 的 数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 开 盘参考 价。 4 )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 中 证军工 指数 中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金额=替 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1+ 现金替代溢 价比 例); 赎 回 的 替代 金 额 =替 代 证券 数 量 ×该 证 券 调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考 价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比 例)。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申 购 时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将买 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将卖 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 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支 付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少 支 付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 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 开盘参 考价 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 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 买 入 申 购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在 收 到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的 原 则 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 有正常 交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完成 上述交 易。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为 : 申 购 赎 回 方 向 相 同 的 , 先 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 于 后 确 认 成 交 者 。 先 后 顺 序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确 认申购 赎回 的时 间确 定。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连 续 竞 价 期 间 , 根 据 收 到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赎 回 确 认 记 录 , 在 技 术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实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被 替 代 证 券 的交易 指令 。 T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申 购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41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赎 回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 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 性不足等原因未购 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 分证券,T 日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 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 本(包 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 费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 至 T+2 日期间 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 益变动,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相 关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 告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42 开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该 证券 调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价 相乘 之和 ) 其中,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 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现金 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可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 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7-05-31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中证 军 工 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2561 2017-05-26 日信 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现 金差额(单位:元) -1139.0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净值( 单位: 元) 1000000.00 43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0000 2017-05-31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预 估现金 部分(单位:元) -1139.0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当日累 计申 购上 限 无 当日累 计赎 回上 限 无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位: 元) 000519 中兵红 箭 1200 深市退 补 10% ¥14,73 6.00 000547 航天发 展 2100 深市退 补 10% ¥20,89 5.00 000561 烽火电 子 600 深市退 补 10% ¥5,640 .00 000733 振华科 技 700 深市退 补 10% ¥10,89 9.00 000738 航发控 制 1000 深市退 补 10% ¥18,76 0.00 000768 中航飞 机 2900 深市退 补 10% ¥49,90 9.00 000801 四川九 洲 1300 深市退 补 10% ¥9,880 .00 000901 航天科 技 500 深市退 补 10% ¥12,49 0.00 002013 中航机 电 2000 深市退 补 10% ¥20,66 0.00 002023 海特高 新 1300 深市退 补 10% ¥12,96 1.00 002025 航天电 器 500 深市退 补 10% ¥12,60 0.00 002049 紫光国 芯 800 深市退 补 10% ¥24,70 4.00 44 002111 威海广 泰 400 深市退 补 10% ¥7,280 .00 002151 北斗星 通 400 深市退 补 10% ¥11,14 0.00 002179 中航光 电 800 深市退 补 10% ¥22,23 2.00 002214 大立科 技 700 深市退 补 10% ¥5,607 .00 002253 川大智 胜 400 深市退 补 10% ¥9,484 .00 002260 德奥通 航 400 深市退 补 10% ¥9,240 .00 002268 卫士通 500 深市退 补 10% ¥14,16 5.00 002338 奥普光 电 100 深市退 补 10% ¥3,406 .00 002368 太极股 份 400 深市退 补 10% ¥10,78 4.00 002413 雷科防 务 900 深市退 补 10% ¥9,216 .00 002414 高德红 外 400 深市退 补 10% ¥6,964 .00 002465 海格通 信 3600 深市退 补 10% ¥38,08 8.00 002519 银河电 子 700 深市退 补 10% ¥6,097 .00 002544 杰赛科 技 600 深市退 补 10% ¥13,93 2.00 300008 天海防 务 1000 深市退 补 10% ¥7,990 .00 300034 钢研高 纳 500 深市退 补 10% ¥7,690 .00 300045 华力创 通 700 深市退 补 10% ¥6,979 .00 300053 欧比特 900 深市退 补 10% ¥12,06 0.00 300065 海兰信 400 深市退 补 10% ¥15,40 8.00 300101 振芯科 技 800 深市退 补 10% ¥10,36 0.00 300114 中航电 测 400 深市退 补 10% ¥5,312 .00 300123 太阳鸟 400 深市退 补 10% ¥4,840 .00 300159 新研股 份 1500 深市退 补 10% ¥23,70 0.00 300177 中海达 600 深市退 补 10% ¥6,546 .00 300252 金信诺 400 深市退 补 10% ¥8,660 .00 300324 旋极信 息 1200 深市退 补 10% ¥21,96 0.00 300354 东华测 试 100 深市退 补 10% ¥1,537 .00 45 300447 全信股 份 200 深市退 补 10% ¥4,000 .00 300474 景嘉微 200 深市退 补 10% ¥5,802 .00 600038 中直股 份 5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 星 1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 舶 14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 电 1800 允许 10%


600184 光电股 份 3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 空 900 允许 10%


600343 航天动 力 8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 子 1100 允许 10%


600391 航发科 技 5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 航 1500 允许 10%


600480 凌云股 份 600 允许 10%


600501 航天晨 光 500 允许 10%


600523 贵航股 份 300 允许 10%


600562 国睿科 技 500 允许 10%


600677 航天通 信 800 允许 10%


600685 中船防 务 7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 机 1000 允许 10%


600855 航天长 峰 5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 子 1700 允许 10%


600893 航发动 力 1600 允许 10%


600967 内蒙一 机 1400 允许 10%


600990 四创电 子 2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 工 17200 允许 10%


603678 火炬电 子 400 允许 10%


46 ( 二)场外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1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外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有 关 场外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外份额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的 条 件 、 开 放 日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截 止 时 间 、 业 务规则 等。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适当措 施对 原有 场外 份额 持有人 作出 妥善 安排 并提 前公告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场外份额 的 申购和赎回, 交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日 的 14 :00,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加 以 调 整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者 应 关 注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有关 公告并 注意 其提 交交 易申 请的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决 定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人自 场外 份额 申购 开始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场 外份 额赎 回 。 在 确 定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场 外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可 能 与 场 内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资者 应关 注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有关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 购、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2)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为现 金。 (3 )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 遵循“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7 (5 )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场外份额既 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 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 可跨系 统转 托管 为场 内份 额 。 (6 ) 当日的场外 份额 申 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7)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 应遵守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4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场外份额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并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划 至 场 外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含该日 ) 到场外 份额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场外 份额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场外 份额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者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4)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场外 份额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 权申请赎回该部分 场外份 额,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 下申 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赎 回 基金场外 份额 成 功后 ,正 常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于开 始实 施前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48 (5) 申购 和赎 回的 投资 交 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 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 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 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 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 的原则,在 T 日完成相 应 的证券 交易 。 5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金 场 外份额 , 每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200 万 元,每 次赎 回的单笔 最 低份 额 为 20 万 份。 (2 ) 投资者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 场外 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不得 少于 20 万份(如 该账户 在 该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场外 份额 余额 不 足 20 万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该基 金全部 场外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只基 金场外 份 额余 额不 足 20 万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场 外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6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 ) 申购 场外 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 冲 击 成 本 ( 如 有 )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回 场外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可参考当 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 税 等 相 关交 易成 本 水平 ,收取 一 定的 申购 冲 击成 本 和/ 或赎回 冲 击成 本 并归 入基金 资 产, 确保 覆 盖场外 现金 申购、 赎 回引 起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 场外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冲 击成本 率如 下: 申购冲 击成 本率:0.05% 赎回冲 击成 本率:0.15%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申购冲击 成本 与 赎回 冲击 成本 均全 部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冲击 成本 率、 赎回 冲 击成 本 率 ,经 公告 后实施 。 (4)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 冲击 成本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通 用的 计算 方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申购 冲 击成 本率)


申购冲 击成 本=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49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冲 击成 本=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冲击成 本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冲 击成 本 (6 ) 由于场内 份额与场 外 份额 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方 式 不同 。投 资者 可自 行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 三)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同 时暂停 或拒 绝场 内份额 和 场外份额 的 申购 ,也 可以 只拒绝 或暂 停其 中一 种份额 的申 购)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6 、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 项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指 无 法 预 见 并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电 力故 障、 数据 错误 等;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 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 份额 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申 购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申购 申请将 被拒 绝; 9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10 、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11、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7、8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 四)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同 时 对 场 内 份额和 场 外 份额实 施 暂 停 赎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其 中 一种份额 实 施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0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赎回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6 、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 项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指 无 法 预 见 并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电 力故 障、 数据 错误 等; 7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 份额 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赎 回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赎回 申请将 被拒 绝; 8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9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 因停牌 或其 它客 观情况 无 法变现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10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场 外 份 额 的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出现 困难 ; 11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1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除上 述第 7 项以 外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五) 场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场 外 份额 赎 回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场外 份额赎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51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 份额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场外 份额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场 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份额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份额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场 外 份额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七)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具 体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构。 ( 八)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投 资 者 认 购 、 通过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内 份 额 ,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外 份 额,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 九) 基金 的转 托管 、质 押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52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 十) 集合 申购 和其 他服 务 1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 可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开始 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3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 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 协议。 53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基 金 份 额 进行折 算, 并提 前公 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 别的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54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 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其投 资原 则 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且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 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法 律 法 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4 )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 方 法发生 变化 ;(7) 其他 可 能严重 限制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合 理原 因 等 。 本基金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 0.2% 以内,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和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金融 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 工 具。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 衍 生品 合约 进行交 易 。 55 3 、融资 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1) 融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在 综合 考虑 预期 收益、 风险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参 与融 资业 务。 (2)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策 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 出借策略按照分散 化投资 原则 ,分 批、 分期 进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以分 散风 险。 4 、 未 来 , 随 着 市 场 的 发 展 和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的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投 资 目 标 的 前提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告 。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实 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评 估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变 更 对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权 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 指 数 成 份 股 定 期 或 临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预 测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方 案 , 并 判 断 指 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 3 )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股 本 变 化 、 增 发 、 配 股 、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 当 因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制 定 成 份 股 替 代 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 基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股 票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分 析 这 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监察 部对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4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跟 踪 误 差 进 行 跟 踪 和 评 估 , 提 供 基 金 经 理 参 考 ; (5)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56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即 中 证军 工指数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 变更或停止 上述标的 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 、或 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 追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且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5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 金; (13 )本基金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 的现金 等价 物; 未平 仓的 期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 权平均 计算 。 (16 )基金参与融 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58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规定或 关 联 交 易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规定 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或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5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60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和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 行协商 约定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税后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61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期 货 合 约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和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等 业 务 的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估 值。 7 、如有充 分 理 由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 机 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62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63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 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4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 金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 益分 配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收益评 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累计 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 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 市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 次 基金 份 额 折算 比 例 上 市后 第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率= 收 益评 价日标 的指 数收盘值/ 基金 上市 前一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 前 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 并 确 定 收 益分配 比例 。 3 、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配 收益 为份额可 分配收 益乘以收 益分配比 例,保 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 去。 65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不 足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垫付 。


66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 费 ; 11、 场 内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因 基 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6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03 %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 金 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 数使用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对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 率 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 ,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在 指 定媒 介 予 以公 告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2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69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70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提 前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7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8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71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10、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 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72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构;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24)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27)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分 类 或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 (28) 本 基 金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9)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1、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股票期 权、 资产 支持 证券 、参与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7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74 十 八、 风险 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 数 的 风 险 (1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2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行 业 集 中 风 险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主 要 集 中 于 军 工 行 业 , 须 承 受 因 政 府 政 策 变 化 、 行 业 景 气 度 变 化 等 影 响 军 工 行 业 的 因 素 所 带 来 的 行 业 风 险 。 (3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 (4 ) 标 的 指 数 值 计 算 出 错 的 风 险 尽管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指 数 的 准确性 , 但 不 对 此 作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因 指 数 的 任 何 错 误 对 任 何 人 负 责 。 因此, 如果 标 的 指 数 值 出 现 错 误 , 投 资 人 参 考 指 数 值 进 行 投 资决策,则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5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发 生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且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可 能 产 生 交 易 成 本 和 机 会 成 本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因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 (1 ) 标的 指 数 调 整成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合 调 整 中 产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2)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发 生 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 导致 成 份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 化,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送配 等所 获收 益 导 致基 金收益 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从而75 产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4) 由于 成份 股 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 性 差 等因素 ,基 金无法 及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 担 冲 击 成本 而 产 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5) 基金 投 资 过 程中 的 证 券交 易 成本 ,以 及 基金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等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6) 在本 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过 程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力 , 例 如 跟 踪指 数 的 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7) 基 金现 金 资 产的 拖累会 影响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 跟踪 程 度。 (8 )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果 本 基 金 采 取 抽 样 复 制 技 术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产 生 偏 离 。 (9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 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申 购 冲 击 成 本 率 、 赎 回 冲 击 成 本 率 的 估 计 结 果 同 实 际 冲 击 程 度 差 异较大, 本基金 也 可 能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10) 其 他 因素 产 生 的偏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个 别股 票 的 持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其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4 、基 金 交易 价 格 与份 额净 值发 生 偏离 的 风 险 尽 管本基 金将通 过 有效的 套 利机制 使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交易 价格的 折 溢价控 制 在一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格 受 供 求关 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 存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 险。 5 、参 考 IOPV 决 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 险 中证指 数公 司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 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券 的 实 时成 交 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人 交 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参 考。IOPV 与 实 时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 也 可 能 出 现 错误 , 投 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 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 损 失 , 需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6 、投 资 人申 购 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 者申购 时未能 提 供符合要 求的申 购对价 , 或者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则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失 败。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场内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因此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 购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 出的场内 份 额, 投资 者的 利益可 能受 到影 响。 7 、投 资 人赎 回 失 败的 风险 76 如果投资 人提出 场 内份额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者 基 金 投资 组 合 中 不 具 备 足 额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因 素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 导 致 投资 人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能 无 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全部 赎 回 , 而只 能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8 、基 金 场 内份 额 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 金 差 额等。 在 组 合证 券 变 现 过 程中, 由于 市 场变 化 、 部分 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 因 素, 投资 人变 现 后的 价 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 价的 价 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9 、本 基金 场内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方 式 、 业务 规则 等 不同 的风 险 (1 )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 所支付 、取 得的 对价 方式 不同。 (2)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交 易截止 时间 为开 放日 的 14:00, 并遵 循“ 未知 价” 、“先 进先 出”等 原则 ,与 场内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不同 。 投资者 需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式 。 10 、套 利 风险 鉴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和技 术 约 束 , 套 利 完 成 需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 一 定 风 险 。 同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 票和 ETF 存在 冲 击成 本和 交 易 成本 , 所以 折溢价 在 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 不能 形 成套 利 。另 外, 当一 篮子 股票中 存在 涨停 、跌 停 、 临时停 牌 等 情况 时, 溢价 套利 会 因成 份股 无 法买入 而受 影响 ,折 价套 利 会因 成份 股 无 法卖 出 而 受影响 。 11、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 当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 内 容 出 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 现金 替代标 志、 现金 替代 比率 、替代 金额 等出 错, 投资 人利益 将受损 , 申购 赎回 的正常 进行 将受 影 响。 12、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提 前终 止上 市 ,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 续 进 行 二 级市 场交 易。 13、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因 多 种原 因 , 导 致 代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 到 限制 、 暂 停 或终 止 , 由此 影 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服 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 机 构 可 能调 整 结算 制 度 ,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 对 投 资人 基 金 份 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 的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调 整 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风险 。 同 样 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 易 所及 其他 代 理 机 构。 77 (3)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理 机 构 可 能 违约 , 导 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损的 风 险 。 14、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环 节新增 了 “ 退补 现金 替代 ” 方式,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他现 金替 代 方式, 可能 给申 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从 而间 接影 响本 基金 二级市 场价 格的 折 溢价水 平。 极端 情况 下, 如果使 用 “ 退补 现金 替代 ” 证券的 权重 增加 ,该 方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价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原 则的 执行 效 率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 现金替 代退 补款的 计算 以实 际成 交价 格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为准 。若 因技 术系 统、 通讯联络 或 其他 原 因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遵 循 “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对 “ 退 补现 金替 代 ” 的 证券进 行处 理, 投 资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5、场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标 识设置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场 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现 金替 代标 识设置 时, 将充 分考 虑由 此引发 的市 场 套利等 行为 对基 金持 有人 可能造 成的 利益 损害 。但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保证 极端 情况下 申购 赎回 清 单标识 设置 的完 全合 理性 。 16、场 外申 购 冲 击成 本率 、赎回 冲击 成本 率调 整的 风险 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冲击成 本 率 、赎 回 冲 击成 本率 可 能会 根据 市场 交易 佣金水 平、 印 花 税 率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场 外 份 额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的 成 本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1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 18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主 要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作风险 等 。 19 、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股 票 期 权 价 格 主 要 受 受 到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水 平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波 动 率 、 期 权 到 期 时 间 、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主 要 存 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 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 险 。 同 时 , 进 行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还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 20、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目 前 场 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 之 间 尚 未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 因 此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 也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 ( 二)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券 市 场,而证 券市场 价格因 受 到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 投资者心78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 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险,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 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 三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经 验 等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风 险 , 例 如 交 易 错 误 等 。 ( 四 ) 流 动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言 ,二 级市 场 流动 性 风 险是 指由 于 相 关 成份 股 的 市场 流动 性 不 足 ,基金 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买 入或 卖 出 所需 股 票 所 造成 的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主 要发 生在 基金 建 仓期 以 及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期 间。 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 而 言, ETF 可 在 二级 市 场 进行 买卖 , 因此 也 可能 面临 因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 而造 成 的流 动性 问 题 , 带 来基 金 在二 级市 场 的 流 动 性风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使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法 及 时 查 询 权 益 、 进 行 日 常 交 易 以 致 利 益 受 损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可能 导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等 。 79 十 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80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1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由于场 内份 额与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方式 上的 差异 ,本基 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净 值所 支付、 取得 的场 外份 额申 购、赎 回现 金对 价, 与场 内份额 申购 、赎 回所 支付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同 。投 资者 可自 行判 断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场 所、 方式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82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及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 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结算 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83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84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募集 期间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冻结 的股 票应 予以解 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5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包 括场 内份 额和场 外份 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6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 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类 别 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质 押等 业务 规则 (包 括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调 整、 场内及 场外 开放 时间 的调 整等) ,或 证券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调 整上述 业务 规则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方式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组成 ,调 整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内 容,调 整申 购赎 回清 单计 算和公 告时 间或 频率 ,调 整申购 冲击 成本 率或 赎回 冲击成 本率 ; (8)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9)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募集并 管理 以本基 金为 目 标 ETF 的一只或多 只联 接基 金、 增设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减少 基金份 额类 别或 者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在其 他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调整 场外 申购 赎回 方式 、开通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或 暂停 、停 止场 外申购 赎回 业务 ; (10) 按照 指数 编制 机构 的要求 ,根 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 变更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费 率、 计算 方法 或支 付方式 等; (1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87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88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89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90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 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92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其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93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4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95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除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发 行 、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货 、股 票期权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参 与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以提 高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管 理 人 参 与 融 资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 前 , 应 与 托 管 人 就 清 算 交 收 、 核算估 值、 投资 监督 、系 统支持 等事 项达 成一 致方 可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且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且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96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有 足额 标的 证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 合约 面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计 算;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交 易的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16)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价格执 行。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因 证券 及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或成 份股 市场 价格变 化等 基金97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投 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规定或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条 件和要 求, 本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禁 止行 为规 定或从 事关 联交 易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 的,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 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存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务 流程、 岗位 职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核 制 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基 金银 行定 期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98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 定《 存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总 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 理方 式 、 邮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或上 门交 付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基 金托 管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鉴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书 面通 知存 款行 ,书 面通知 应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预留印 鉴。 存款 分支机 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变更 通知 的送 达方式 同开 户手 续。 在存 期内, 存款 分支 机构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指定 联系 人变 更,应 及时 加盖 公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 存款 协议 书》等 ,以 基金 的 名 义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 (下称 “存 款凭 证” ), 该存款 凭证 为基 金存 款确 认或到 期提 款的 有效 凭证 ,且对 应每 笔存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资金 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99 款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将 存款凭 证原 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上 门交 付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若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管存 款凭 证的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 按以 上(1) 的 方式快 递或 上门 交付 至基 金托管 人, 原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 月的 定期 存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 每季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寄送 对账单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的 资 金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并 在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的 会计主 管。 存款 银行 未收 到存款 凭证 原件 的,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询问 。存 款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 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期日 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如 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 作 日支 付,存 款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100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因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相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但不 得再 发生 新的 交易。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处理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101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 面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 已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并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基 金参 考份 额净 值( 如有)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邮件 、电话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2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的合理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参 考份额 净值 (如 有)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103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 物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 , 或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账 户内 的资 金、期 货合 约等 )及 其收 益,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 人外第 三方 的欺 诈、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 失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股 票的 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放 于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募集的 股票 按照 交易 所和 登记机 构的 规则 和流 程办 理股票 的冻 结与 过户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登记结 算公 司应 将网 下股 票认购 所募 集到 的股 票划 入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联名 方式 开立 的证 券账户 下,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易方 达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管 人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104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客 户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用 于办理 本基 金因申 购、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结算 。 6.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完成 上述账 户开 立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 式将期 货公 司提 供的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的初 始资 金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的登 录用户 名及 密码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资 金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重 置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105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如 有),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106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107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8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 式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进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 馈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 建议的 情况 。投资 者如果认 为自己 不能准 确 理解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的具 体 内容,也 可拨 打以下电 话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9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110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 基金销售 机构 处 。投 资 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111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 易 方 达 中证军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文 件 ; 2、 《 易方达 中 证 军 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3、 《 易方达 中 证 军 工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 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