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证军工(512560)

中证军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5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6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9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9 十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4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1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43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系 一家 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 成 立并 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 任 公司 ,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易方 达 中证 军工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拟 担任 易 方达 中证 军工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拟担 任 易方 达中证军工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易方 达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易方 达 中证军工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 语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有 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或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包括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及 备 选成份 股 、 除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以外 的其 他股 票 ( 包括 创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债券 回购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 权 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 条 件 许可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不改 变 本基金 既 有 投资 目 标、 策 略和风 险 收 益特 征 并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参与 融 资及 转 融通 证 券出 借业 务 ,以 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 管理人 参与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前 , 应与 托 管人就 清算 交收 、 核算估 值、 投资 监督 、系 统支持 等事 项达 成一 致方 可投资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本基金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 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及 备选 成 份股 的 资产不 低 于 非现 金资产 的80% 且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且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股 票 投资 比 例的 有 关约 定; 在 任何 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13 ) 本基 金 参与 股 票期权 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要 求 : 基金 因 未平 仓 的期权 合 约 支付 和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仓 卖 出认 沽 期权 的, 应 持有 合 约行 权 所需 的全 额 现金 或 交易 所 规则 认可 的 可冲 抵 期权 保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未 平仓的 期权 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其中 , 合 约面 值 按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参 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 交 易的 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16 ) 基金 参 与融 资 业务后 ,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 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 与其他 有 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价 格执 行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开 始。 因 证券 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或成 份 股市 场价 格 变化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组 合限 制 、禁 止 行为规 定 或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条件 和 要 求, 本 基 金可 不 受相 关 限制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对 上述 组 合限 制 、禁 止 行为 规定 或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 条件 和 要求 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 可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依据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规定 直 接对 基金 合 同进 行 变更 , 该变 更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但 投资于 有存 款 期 限, 根 据协 议 可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不 受上 述比 例 限制 ;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 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5%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可 相应 调 整投资 组 合 限制 的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本 基金存 款 银 行的 评 估与 研 究,建 立 健 全银 行 存款 的 业务流 程 、 岗位 职 责 、风 险 控制 措 施和 监察 稽 核制 度 ,切 实 防范 有关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 银 行定 期 存 款业 务 的监 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 户 资料 、 投资 指 令、 存款 证 实书 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 付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 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 范本 。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相 关法 规 对 《总 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 款协 议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等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 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送 或 上门 交付 存款 证 实书 或 其他 有效 存 款凭 证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 款 分支 机 构的 上级 行 发出 存 款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 账户 ,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 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 发 生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书面 通 知存 款 行 , 书面 通 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 印鉴 。 存款 分 支 机构 应 及时 就 变更 事项 向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具 正 式书 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 的送 达 方 式同 开 户手 续 。在 存期 内 , 存 款 分支 机 构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指定 联 系人 变更 , 应及 时 加盖 公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因 定期 存款 产生 的 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 行总 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 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凭 证原 件 通过 快 递寄 送 或上 门交 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证 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 凭证 , 并按 以上 (1) 的 方式快递 或 上门 交付 至基金 托管 人 ,原 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 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 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 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4)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递 将存款 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 凭证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 存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证 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 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保 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否则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 调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 单确 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 不 得再 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处 理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 监管 规定 。 1. 流 通 受限 证 券包 括 由《上 市 公 司证 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个 工 作日 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量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六)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 并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相关规 定 。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基金 参考 份额 净值 ( 如有)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邮件 、电话 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 的 合理 时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十)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参考 份额 净值 ( 如有)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三)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资产 及实 物 证券 等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产 生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 协议 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股 票 的 验资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放于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 户由 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 管 理, 募 集 的股 票 按照 交 易所 和登 记 机构 的 规则 和 流程 办理 股 票的 冻 结与 过 户 。 基金 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资金账户 , 登 记 结算 公 司应 将 网下 股票 认 购所 募 集到 的 股票 划入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联 名 方式 开 立的 证券 账 户下 ,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也 可称 为 “ 托管账 户” ) , 保 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 托 管 账户 名称 应 为“ 易 方达 中证军工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 鉴为基金 托 管人 印章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 基金资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 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 客 户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基 金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 用 于办理 本基 金因申 购、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结算 。 6.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投 资需要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保证金 账 户 及期 货 交易 编 码等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立 期 货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完成 上 述账 户 开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 式 将期 货 公司 提 供的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的 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的登 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 告知 基 金 托管 人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登录 密 码 重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 后务 必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开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2.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入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 实物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电 子报文 传送 的电 子指 令 、 网上托 管银 行管理 人客 户端 录入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 的电 子 指令 (网 上托 管银 行托 管 人端根 据预 先设 定的业 务规 则自 动产 生的 电子指 令)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启用电 子指 令前 应使 用传 真或其 他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启用 函 。 启用函 应注 明启 用的 业务 类型、 启用 日期 等。启 用函 应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司公 章。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 权 通 知的 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书 面授 权 通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 知 ” ) ,指 定 指令 的被 授 权人 员 及被 授 权 印 鉴, 授权通 知 的 内 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的 名 单、 签 章样 本 、 权限 和 预留 印 鉴 。 授权 通知 应 加盖 基 金 管理 人 公 司 公章 并 写明 生 效时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使 用 传真 或 其他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方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授 权 通知 ,同 时 电话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授权 通 知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以电 话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生 效 时间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此后 三个 工 作日 内 将授 权 通 知的 正 本送 交 基金 托管 人 。 授 权 通知 书 正本 内容 与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的 传真 不 一致 的 ,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授权 通知 负 有保 密 义务, 其 内 容不 得 向 授 权 人、 被 授 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 泄露 ,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 令是 在 管理 本 基金时,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 交 易成 交 单、交 易 指 令及 资 金 划拨 类 指令 (以 下 简称 “ 指令 ” ) 。 指令 应 加 盖预 留 印鉴 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章 。 基金 管 理人 发给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 的发 送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 在 其合法 的 经 营权 限 和 交易 权 限 内 依 照授 权 通知的授 权 用传 真 方式 或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人 在发送 指 令 时, 应确 保 相关 出 款 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 金余 额 , 并 为 基金 托管 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 10:00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 送 至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 完成 证 书和 权限 设 置后 方 可进 行 本基 金 的 银行 间交 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 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16:00 前支 付至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小 时将 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 托管人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于 15:00 以 后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尽 力配 合出款 ,但 基金 托管人 不保 证当 日 出 款。 2. 指 令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 务在 发 送指 令 后与 基 金 托 管人 进行 电话 确认。 指 令 以获 得 基 金托 管 人 确 认 该指 令已 成 功接 收 之时 视 为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对 于 依照 “授 权 通知 ”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3. 指令 的执 行 : 基 金托 管 人 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对 指令 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传 真指 令 还应 审 核印 鉴和 签 章是 否 和预 留 印鉴 和签 章 样本 相 符,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据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银 行 的 网银 系 统划 往 期货 公司 指 定账 户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 进行 入金 操 作, 出 金由 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出 金 后, 再 发送 指 令给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 托管 人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的 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账 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 作废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 人签章 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令 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2、当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所 接 受指令 为错 误指 令时 , 应 及时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 暂 停 指 令的 执 行并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重 新 发送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交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易 凭 证、 合 同或 其 他有 效会 计 资料 , 以确 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资 料 来判 断指 令 的有 效 性。 基 金 托管 人 待收 齐 相关 资料 并 判断 指 令有 效 后重 新开 始 执行 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时间 内 补 充相 关 资料 , 并给 基金 托 管人 预 留必 要 的执 行时 间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因 此 造成 的 延误 不承担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 有 可能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或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 行指 令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纠正 ; 如相 关交 易已 生 效, 则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 事前 难以 监 督的 交 易行 为 , 基金 托 管 人在 事后 履 行了对 基金管理 人 的通 知以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 的报 告义 务 后, 即 视为 完 全履 行了 其 投资 监 督职 责。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或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免于 承担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 人的 有效 指令 和 通 知, 除 非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或 具 有第 (四 )项 所述 错误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拖 延执行 , 否则 应就 基金 或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除 因 故 意或 过 失致 使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而 负赔 偿 责任 外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撤 换被 授 权人员 或 改 变被 授 权人 员 的权限 , 必 须提 前 至少 一 个交易 日 , 使用 传 真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加 盖基 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 章 的书 面 变更 通 知, 同时 电 话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被 授 权人 变 更通 知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以 电 话方 式 或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生 效 时 间生 效 ,同 时 原授 权通 知 失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 个工作 日 内 将被 授权 人 变更 通 知的 正 本 送交 基 金托 管 人。 变更 通 知书 书 面正 本 内容 与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 传真 不一 致 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 令 若 以传 真 形式 发 出,则 正 本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指 令传真 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指 令传 真件 为准 。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 所 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造 成的 传 输不 及 时、 未能 留 出足 够 执行 时 间 、未 能 及时 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指 令确 认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 清算 或 交易 失败 所 造成 的 损失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正确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 基 金 财产 发 生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形式 的 责任 。 在正 常 业务 受理 渠 道和 指 令规 定 的时 间内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未能 及 时或 正确 执 行合 法 合规 的 指令 而导 致 基金 财 产 受 损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力 的情 况除 外。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议 相关 规 定 履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 未 经 授权 、 欺诈 、 伪造 或未 能 及时 提 供授 权 通知 等情 形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因 执 行有 关 指令 或 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而 给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资 产 或任 何 第三 方 带来 的 损失 ,全 部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但 基金 托管 人 未按 合同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务 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情 形除 外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 规 定行 使 基金 财 产投 资权 利 而应 承 担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选择 经 纪商 及投 资 标的 等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 用 其交 易 单元 作为 基 金的 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 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及 相关文 件 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 请接收 结算 数据 。 交 易 单元 保 证金 由 被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交 付。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 度报 告 中将 所选 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 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 证 券经 营机 构 买卖 证 券的 成 交 量、 回 购成 交 量和 支付 的 佣金 等 予以 披 露, 并将 该 等情 况 及基 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 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 示 本产 品 期货 保 证金 账户 权 益状 况 的交 易 结算 报告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可 采 用电 子 邮件 的传送 方式 作为 应急 备份 方式传 输当 日交 易结 算数 据。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 造 成数 据 延迟 发 送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恢 复后 告知 期 货公 司 立即 发 送 至基 金 托管 人 ,并 电话 确 认数 据 接收 状 况。 若期 货 公司 发 送的 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 向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责 成期 货 公司 在 发送 新 的期 货数 据 后立 即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数据接 收状 况。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成 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 完 整性 、 真 实性负 责。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委 托 财产 场 内 清 算 交收及 相 关 风险 控 制方 面 的职责 按 照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托管 人 在 T+1 日收 到管理 人的 指令 后 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现 金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替代的 交收 、 以及 申购 的 深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的 交收 ; 基金 管理 人 与代办 券商 在 T+2 日 内 办理 现 金差 额 的交 收; 赎 回的 深 交所 上 市的 成份 股 现金 替 代的 交 收以 及现 金 替代 款 的退 款和补 款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办 理。 (四)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和 准确 性 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转 出款 项。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3. 登 记 机构 应 通过 与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的 系统 发 送有关 数 据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有关 数 据,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 系 统无 法 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 协商 解 决处 理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4.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其他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的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应 保 证上 述 相关事 宜 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分 红 资金 汇 划的 需 要,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算 的 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6. 对 于 基金 申 购、转换 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款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7. 赎回 、转 换资金 划付 规定 划付赎 回款 、 转换 转 出款 时 , 如 基金 资 金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付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付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在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 或 《 基金合 同 》 载 明的 其他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与 投资 有关 的付 款、 现金替 代 、 现 金 替代 的 退 补 款、 现 金差 额 、 场 外 赎回 和 分红 资金 划 拨时 , 基金 管 理人 需向 基 金托 管 人下 达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分 红方案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双方核 定 后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分 红 进行 账 务处理 并 核 对后 ,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指 令 及时 将分 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如 有)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如 有)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布。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七 ) 在有 需 要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 季 度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 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为 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 判决或 裁 定 、仲 裁 裁决 或 中国证 监 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 募 集情 况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如 有)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 临时 报告、 澄 清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 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指 定媒 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任何情 况;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一、基金费用 基 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20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将与本 基 金 账务 处 理、 资 金划拨 等 有 关的 合 同、 协 议传真 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保 证 不做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的 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 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保 证 不做 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 的行 为 ,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 给予 积 极配 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 付款 指 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高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 根据 各 自的 过错程 度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 或 基 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 失 进 行赔 偿 , 另一 方 当事 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 基金 向 违约 方追 偿 。但 是 如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以 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 、 非 因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故 意 或重 大过 失造 成 的 计算 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 所导 致的 损失 等。 4、不 可抗 力;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式 三 份, 协 议双方 各持 一份,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需要 上报 监管 机构 一 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本 协议 附件 构成 本协 议 不可分 割的 组成 部分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本页 无正 文, 为《 易方 达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签 署页 ) 基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 签订地 点: 中国 广州 签订日 期:














日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盖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 签订地 点: 中国 深圳 签订日 期: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 结算规定 资 产 托 管人 和资 产 管理 人为 确 保 证券 交易 资 金结 算业 务 安 全、 高效 运 行, 有效 防 范 结算 风 险 ,规 范 结算 行 为, 进一 步 明确 资 产托 管 人与 其代 理 结算 客 户在 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算 业 务中 的 责 任,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登 记结 算 管 理办 法 》 、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参 与人 管 理规 则》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 产托 管 人系 经中 国 银监 会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 保 监 会及 其他 相 关部 门 核准具 备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保险 资产 、 企业 年 金基 金 以及 其他 与 结算 公 司结 算 业务 相关 的 托管 业 务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资 产管 理人 系 经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保 监 会批 准 设立 的 证券 公司 、 基金 管 理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第二条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并 由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 的 资产 在 证券 交 易所 市场 达 成的 符 合多边 净额结 算要 求的 证券 交易 , 采 取托 管银行 结算 模式 的 ( 包括 公募基 金 、 专 户 账户 、 企 业年金 、 社保基 金等 ) , 应由 资产 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办理 证券 资金结 算业 务 ;资 产托 管 人负责 参与 结算 公 司 多边 净 额结 算 业务 ,资 产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资 产托 管 人提 供 的清 算 结果 ,按 时 履行 交 收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 边净 额 结算 方式 下 ,证 券 和资 金结 算 实行 分 级结 算 原则 。资 产 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与 结算 公 司之 间 证券 和资 金 的一 级 清算 交 收; 同时 负 责办 理 与资 产 管理 人之 间 证券 和 资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清算 结 果, 按照 结算 业务 规则 , 与结算 公 司 完 成 最终 不 可撤 销 的证 券与 资 金交 收 处理 ; 同时 在规 定 时限 内 ,与 资 产管 理人 完 成不 可 撤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 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 一 ) 因资 产管 理 人头 寸匡 算 错 误等 资产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 的交 收违 约 实际 损失 , 由 资产 管理人 承担 。 ( 二 ) 因资 产托 管 人操 作失 误 等 资产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的 交 收违 约实 际 损失 ,由 资 产 托管 人承担 。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 三 ) 由第 三方 过 错导 致的 交 收 违约 损失 , 按照 最大 程 度 保护 资产 管 理人 管理 托 管 资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除 依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规 定 约 定外 ,资 产 托管 人不 得 擅 自动 用资 产 管理 人管 理 托 管资 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从 事证 券交 易 。资 产 托管 人 擅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托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当 对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资产 及 资产 管理 人 遭受 的 实际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资产 托 管 人擅 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托 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资 金 得到 盈 利的 , 所有 因此 而 取得 的 收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 资 产 管理 人过 错 且利 用自 有 资 金或 按照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使用 风险 准 备金 垫付 资 金 交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 产托 管 人按 照结 算 公司 的 规定 ,以 资 产托 管 人自 身 名义 向结 算 公司 申 请开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 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他 结算 账户 , 用 于 办理 资 产托 管 人所 托管 资 产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的 证 券交 易 及非 交 易涉 及的 资 金和 证 券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 据结 算 公司 业务 规 则, 资 产托 管人 依 法向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资 产 收取 存 入结算 公 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 付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及 结算 保证 金 等担 保 资金 , 该类 资金 的 收取 金 额及 其额度 调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 资 产 管理 人管 理 资产 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日 末 余额 低于 其 最 低结 算备 付 金限 额的 , 资 产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 产托 管 人收 到结 算 公司 按 照与 结算 银 行商 定 利率 计 付的 结算 备 付金 ( 含最低 备付金 ) 、 结算 保证 金等 资 金利息 后, 于收 息当 日向 资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 日) , 根据 结 算公司 按照 证券 交易 成交 结果计 算 的 资 金 清算 数 据和 证 券清 算数 据 以及 非 交易 清 算数 据, 分 别用 以 计算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资 产 资金 和 证 券的 应 收或 应 付净 额, 形 成资 产 管理 人 当日 交易 清 算结 果 。资 产 托管 人应 及 时、 高 效、 安 全 地完 成 托管 资 产的 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交 收, 对于 结 算公 司 已退 还 各托 管资 产 的交 收 资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产 托管 人完 成 托管资 产清 算后 , 对 于交 收日可 能发 生透 支的 情况 , 应 及时 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 )根据 交易 所或 结算 公司数 据计 算的 资产 管理 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 果, 完成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证 券的 交收。 第 十 二条


资产 管 理人 对资 产 托管 人 提供 的清 算 数据 存 有异 议 ,应 及时 与 资产 托 管人沟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通 , 但资 产 管理 人 不得 因此 拒 绝履 行 或延 迟 履行 当日 的 交收 义 务。 经 双方 核实 , 确属 资 产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实际 损失 ; 若 经核 实, 确 属 结算 公 司清 算 差错 的, 资 产管 理 人应 配 合资 产托 管 人与 结 算公 司 沟通 。若 因 资产 管 理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条 为确 保 资产 托管 人 与 结算 公司 的 正常 交收 , 不 影响 资产 托 管人 所有 托 管 资产 的正常 运作 , 正 常情 况下 , 交易 日 (T 日) 日终 资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的 资金 交收 。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 户 T 日余 额无法 满足 T+1 日 交收 要 求时, 资 产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 协议 》或 操 作备 忘录 中约 定的 时点补 足金 额, 未有 约定 的,应 于 T+1 日 12 :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托 管人 及时 完成 清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额 的时 点 可 在托管 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本基 金为 创新 产品 ,因实 时补 券交 易导 致 T 日余额 无法 满 足 T+1 日 交收 要求 时, 应在 申购替 代款 到帐 后补 足。 第 十 五条


资产 管 理人 未按 本 规定 第 十四 条约 定 时限 补 足透 支 金额 ,其 行 为构 成 资产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 一 ) 资产 管理 人 应在 不晚 于 结 算公 司规 定 的时 点前 两 个 小时 向资 产 托管 人书 面 指 定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 120% 的 证券 (按照 前一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计算 ) 作 为 交 收 履 约担 保 物。 资 产管 理人 未 能按 时 指定 的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自行 确 定相 关证 券 作为 交 收履 约担保 物 , 并 及时 书面 通 知资产 管理 人 。 资 产管 理 人未及 时向 资产 托管 人指 定或指 定错 误的 ,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 产 托 管人 可向 结 算公 司申 请 , 由结 算公 司 协助 将相 关 交 收履 约担 保 物予 以冻 结 , 资产 管 理 人应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同 意结 算 公司 协 助资 产托 管 人冻 结 其证 券 账户 内相 应 证券 的 书面 文 件 (对 于 企业 年 金基 金等 涉 及资 产 托管 人 、资 产管 理 人及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的 托 管资 产 ,资 产 管 理人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的 书面 文 件应 经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确 认。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与 资产 托 管人 、 资产 管理 人 签署 的 合同 、 操作 备忘 录 等法 律 文件 中 有相 关内 容 的, 视 为确 认) 。 (二) 资产 管理 人于 T+2 日在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相 应资 金的 ,资 产托 管人可 向 结 算 公 司申 请 解除 对 相关 证券 的 冻结 ; 否则 , 资产 管理 人 应配 合 资产 托 管人 对冻 结 证券 予 以处 置 , 如资 产 管理 人 不配 合,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对冻 结证 券 进行 处 置, 但 须及 时书 面 通知 资 产管 理人。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 三 ) 证券 处置 产 生的 资金 , 如 相关 交易 尚 未完 成交 收 的 ,应 首先 用 于完 成交 收 , 不足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 十 六条


资产 管 理人 知晓 并 确认 , 资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中 用 于融 资回 购 的债 券 将作为 资 产 托管 人 相关 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偿 还 融资 回 购到 期购 回 款的 质 押券 , 若资 产管 理 人债 券 回购 交 收 违约 , 结算 公 司依 法对 质 押券 进 行处 置 ,但 须及 时 书面 通 知资 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应 就 债 券回 购 交收 违 约后 结算 公 司对 质 押券 的 处置 以及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 人或 受托 人 所应 承 担的 委 托 债券 投 资风 险 ,预 先书 面 告知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并 由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 签字 确 认。 委 托人 或受 托 人与 资 产托 管 人、 资产 管 理人 签 署的 合 同、 操作 备 忘录 等 法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于 资 产管 理人 原 因 ,其 管理 资 产发 生证 券 超 额卖 出或 卖 出回 购质 押 债 券而 导 致 证券 交 收违 约 行为 的, 资 产托 管 人暂 不 交付 其相 应 的应 收 资金 , 并依 法按 照 结算 公 司有 关 违 约金 的 标准 向 资产 管理 人 收取 违 约金 。 资产 管理 人 须在 两 个交 易 日内 补足 相 关证 券 及其 权 益 。资 产 管理 人 未能 补足 的 ,资 产 托管 人 依法 根据 结 算公 司 相关 业 务规 则进 行 处理 , 由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 十 八条


因资 产 管理 人原 因 发生 资 金交 收违 约 时,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采 取 以下 风 险管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 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 金比 例;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条 如因 资 产管 理人 原 因 造成 资产 托 管人 对结 算 公 司出 现违 约 情形 时, 结 算 公司 实 施 相关 风 险管 理 措施 引发 的 后果 由 资产 管 理人 自行 承 担, 由 此造 成 资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 因 资 产托 管人 原 因造 成未 及 时 将资 产管 理 人应 收资 金 支 付给 资产 管 理 人 或未 及 时 委托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将资 产管 理 人应 收 证券 划 付到 资产 管 理人 证 券账 户 的, 资产 托 管人 应 当对 资 产 管理 人 承担 违 约责 任; 如 因资 产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对 结算 公 司交 收 违约 的, 相 应后 果 由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 二 十条


本规 定 任何 一方 未 能按 本 规定 的约 定 履行 各 项义 务 均将 被视 为 违约 , 除法律 法 规 或结 算 公司 业 务规 则另 有 规定 , 或本 规 定另 有约 定 外, 违 约方 应 承担 因其 违 约行 为 给对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方 和 托管 资 产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 。如 双 方均 有 违约 情形 , 则根 据 实际 情 况由 双方 分 别承 担 各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 二 十一 条


如 果 协议 的一 方 或双 方 因不 可抗 力 不能 履 行本 规 定时 ,可 根 据不 可 抗力的 影 响 部分 或 全部 免 除责 任。 不 可抗 力 是指 资 产托 管人 或 资产 管 理人 不 能预 见、 不 可避 免 、不 能 克 服的 客 观情 况 。任 何一 方 因不 可 抗力 不 能履 行本 规 定时 , 应及 时 通知 对方 并 在合 理 期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二十 二 条


本 规 定适 用于 现 在及 以 后由 资产 管 理人 管 理、 资 产托 管人 托 管的 所 有业务 品种。 第二十 三 条


本规 定有 效 期间 , 若 因法律 法规 、 结 算公司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导致本 规定 的 内 容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则 的 规定 不一 致 的, 应 当以 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 则的 规 定和 上 述协 议的 约 定为 准 ,协 议 双方 应根 据 最新 的 法律 法 规、 业务 规 则和 上 述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