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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50A(161821)

银华50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0
指 数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以 下 简 称“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管理人 银 华 基 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 “基金 管 理 人” ) 经 与 本基金 托 管 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
称“大会”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起,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3 办公楼 12 层1216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2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益 登 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即在 2017 年 6 月 15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 表 决 票的 填 写 和 寄交 方 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
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 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件 (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 的 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 证 明或登 记 证 书复印 件 等 )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自
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 如 无 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 权 代表的 身 份 证件( 包 括 使用的 身 份 证或其 他 能 够 表
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
附 件 三 ) 。如 代 理 人为个 人 , 还需提 供 代 理人的 身 份 证件( 包 括 使用的 身 份 证 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
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 加 盖公章 的 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 证 明或登 记 证 书复印 件 等 ) ,
以 及 填 妥的授 权 委 托书原 件 ( 参照附 件 三 ) 。如 代 理 人为个 人 , 还需提 供 代 理 人
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 门 的 批文、 开 户 证明或 登 记 证书复 印 件 等)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委 托 他 人 投
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资 格的证 明 文 件的复 印 件 ,以及 填 妥 的授权 委 托 书原件 。 如 代理人 为 个 人 ,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且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起 ,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
证机关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银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3 办公楼 12 层1216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4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 计票时间 为2017 年7 月10 日, 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
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公证机关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但 其 他 各项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视 为 弃 权表决 , 计 入有效 表 决 票 ;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 达 时 间 不 是 同 一 天 的 , 以 最 后 送 达 的 填 写 有 效 的 表 决 票 为 准 , 先 送 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 达 时 间 为 同 一 天 的 , 视 为 在 同 一 表 决 票 上 做 出 了 不 同 表 决 意 见 , 计 入
弃权表决票; 
③ 送 达 时 间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 专 人 送 达 的 以 实 际 递 交 时 间 为 准 , 邮 寄 的 以
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 决 议 生效 条 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5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 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应 当 由 提 交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七 、 二 次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及 二 次 授 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
行 。 如 果本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不 符 合 前述要 求 而 不能成 功 召 开, 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7 年6 月 15 日。 
重 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时 ,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 大会 相 关 机 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 、 重 要 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 -3333 咨询。 
3、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
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6 日 



7 附件一: 《关于终止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银华 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1 附件一: 关 于 终 止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关于终止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6 日


2 关 于 终 止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 的 说明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提 议终 止 《基 金合 同 》 , 具体 方案如下: 一 、 方 案 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 本基金仍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本基金将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 投 资人提出的 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业务的 申请。 本基金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含 2017 年 7 月18 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3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3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3、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的 可行 性 1、法律方面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合 同 约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应 当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持有人大会的 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 人大会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 机构投资者和部分 个 人投资者 进行了沟通, 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 从 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 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 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的 主要 风 险 及 预备 措 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 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 拟 定 议 案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沟通 , 认 真 听 取 相 关 意 见, 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见, 对基金合同终止 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预留 足够的时间, 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 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 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 通过,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 及《关于终止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公 告 后 ,部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能 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本 基 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仍5 需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方 式 进 行。如 果 发 生了巨 额 赎 回或可 以 暂 停赎回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然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或 暂停接 受 基 金的赎 回 申 请。同 时 , 基金管 理 人 也会提 前 做 好流动 性 安 排 ,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1 附件二: 银 华 中 证 中 票 5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讯 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 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说明:1 、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栏内画 “√” , 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 “证券/ 基金账户卡号” , 仅指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 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证券/ 基金账户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3 、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 、本表决票可从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 印。 1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 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 投 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 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外,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 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证券/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____ 年





日 附注:1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2 、 “ 证券/ 基金账户号” ,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 或基金账户号, 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 别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应当填写证券/ 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参会和进行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