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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元宝货币(004776)

鹏华金元宝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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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4 十一 、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9 十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 违约 责任 ........................................................................................................................ 35 十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36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7 二十 、 其他 事项 ........................................................................................................................ 38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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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2 鉴 于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鹏华 金 元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 鉴 于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银 行 ,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 于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拟 担 任 鹏 华 金元 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 , 中 国 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鹏 华 金元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 明 确 鹏华 金 元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关 系 , 特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 鹏华 金 元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术 语 在 用于 本 托管 协 议时 应具 有 相同 的 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 以 《 基 金合 同 》为 准 , 并 依其 条 款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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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 :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何 如 成立日 期 :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1998 ]31 号 文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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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4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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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 《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存 款 、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 银行 认 可的 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目 标 、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投资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货币 市 场基 金 投资其 他 产 品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的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 外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制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 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6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 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本 基 金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5% ; (9)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10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1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 除 上 述第 (7 ) 、 (8 )条 外 , 因 基金 规 模或 市 场变 化导 致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以 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 将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则 执行 。










































































2.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 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 除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债 券 与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 具 的信 用 等级 应 主要参 照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的主 体 信 用评 级, 如 果对 发行 人同 时有 两家以 上境 内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评 级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完 全机 械地 依 赖于 外 部评 级 机构 的评 级 结果 , 还需 结 合自 身的 内 部信 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范 围 、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7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托管 协 议 第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对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8 ( 八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九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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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9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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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10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结 算 公司 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 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1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 定 , 在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机 构开 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 户和 资 金结 算 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时 , 如果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使 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 账 户按 有关 规 则使 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按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双 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2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 终 止 后 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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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13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 预留印 鉴及 被 授权人 签字 样本 , 授 权文 件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 权限 。 3.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 明 具 体生 效 时间 的 ,该 生效 时 间不 得 早于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授 权 文件 并 经电 话确 认 的时 点 。如 早于, 则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 生效 时 间。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 但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除 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 支 付时 间 、 到 账时 间 、 金额、 账户 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 的 经营 权 限和交 易 权 限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对于 被授 权人 依约 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否 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已经 撤 销或 更 改对 被 授权 人人 员 的授 权 ,并 且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确 认 后 , 则 对于 此 后该 交易 指 令发 送 人员 无 权发 送的 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 授权 已更 改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交 易 结束后 将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债券交 易 成 交单 加 盖印 章 后及时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并电 话 确认 。如 果 银行 间 簿记 系 统已 经生 成 的交 易 需要 取 消或 终止 , 基金 管 理人 要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指令 的确 认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 指 令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定 专 人立 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4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指令 ,必 须在 当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的 , 基 金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 送 , 并相 关 付款 条 件已 经具 备 。 基 金 托管 人 将视 付款 条 件具 备 时为 指 令送 达时 间 。对 新 股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作 日下 班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指 令发 送时 间 最迟不 应晚 于 T 日 上午 10:00 。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业 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 发 送至托 管人 。 因 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传 输不 及时 , 致使 资 金未 能 及时 划入 中 登公 司 所造 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包括 赔 偿在 深 圳市 场引 起 其他 托 管客 户 交易 失败 、 赔偿 因 占用 结 算参 与人 最 低备 付 金带 来 的 利息 损 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确保 基 金托 管 人在 执行 指 令时 , 基金 资 金账 户有 足 够的 资 金余 额 , 在基 金 资金 头寸 充 足的 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履行 监 督职能 时 ,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错 误时 , 有权 拒 绝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法规 ,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 未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指 令 执行 并 对基 金 财产或 投 资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被 授 权人 、 更 改 或终 止 对被 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 立 即将 新 的授权 文 件 以传 真 方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经 电话 确 认后 生 效 , 原授 权 文件 同 时废 止 。新 的授 权 文件 在 传真 发 出 后七 个 工作 日 内送 达文 件 正本 。 新的 授 权文 件生 效 之后 , 正本 送 达之 前 ,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新 的授 权 文件 传 真件 内容 执 行有 关 业务 , 如果 新的 授 权文 件 正本 与 传真 件内 容 不同 , 由此 产 生 的责 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接受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的人 员 , 应 提前 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八) 其他 事项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接收 指 令时 , 应 对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全 、 印 鉴与 被 授权 人 是否与 预 留 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 问 题 , 应 及时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5 基 金 参 与认 购 未上 市 债券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代 表本基 金 与 对手 方 签署 相 关合同 或 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 。否 则 ,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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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16 七 、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设计 选 择证券 买 卖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标 准 和 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选 择证 券 经 营机 构 , 租 用 其交 易单 元 作为 基 金的 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和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依 据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办 理接 收 结算 数 据手 续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 告 和年 度 报告 中 将所 选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 有 关情 况及 交 易信 息 予以 披 露 , 并将 该 等情 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算 与交 割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相关 业 务 规则 , 签订 《 托管银 行 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对 结 算参 与人 的 最低 结 算备 付 金 、 结算 保 证金 限 额进 行 重新 核算 、 调整 。 基金 托 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调 整最 低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保证 金当 日 ,在 账 户资 金 报 告中 反 映调 整 后的 最低 备 付金 和 结算 保 证金 。基 金 管理 人 应预 留 最低 备付 金 和结 算 保证 金 , 并根 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确定 的实 际 最低 备 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 数据 为 依据 安排资 金运 作 , 调整 所需 的现金 头寸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 的 清算 交 收 。 场 内资金 结 算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 办理 ; 场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 如 果 因 为基 金 托管 人 自身原 因 在 清算 上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 直 接损 失 ,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赔 偿 ;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增 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 宜 ,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接 收 数 据不 完 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 的责 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 知需 要 单 独结 算 的 交 易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市场 操 作 规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 买 、 超 卖及 质 押券 欠 库等 原因 造 成基 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 险的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后应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解 决 ,由 此 给基 金托 管 人 、 本 基金 和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 资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 必要措 施 , 确保 T 日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 交易资 金结 算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2 :00 前 补 足透 支 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 算 。 如 果未 遵 循上 述规 定 备足 资 金头 寸 ,影 响基 金 资产 的 清算 交 收 及基 金 托管 人 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之间 的 一级 清 算 ,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资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7 根 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结 算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在 进 行融 资 回购业 务 时 ,用 于 融 资回 购 的债 券 将作 为偿 还 融资 回 购到 期 购回 款的 质 押券 。 如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 成 债券 回 购 交收 违 约或 因 折算 率化 造 成质 押 欠库 , 导致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公 司欠 库扣 款 或对 质 押券 进行处 置造 成的 投资 风险 和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按 日进 行 交易记 录 的 核对 。 每日 对 外披露 净 值 之前 , 必须 保 证当天 所 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每 交 易 日结 束 后核 对 基金证 券 账 目 , 确 保双 方 账目相 符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 2.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 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 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 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 完整 。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基 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统 发送 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数 据和 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 , 该系统 无 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 解决处理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及 分红资 金 汇 划的 需 要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 算 的专用 账 户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应 收 款没 有 到达 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此 造 成基 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 的损 失。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8 8.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 原 因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资金 指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回购 到 期付 款 和与投 资 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 发送 、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 账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清 算 、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 每 日(T 日: 资 金交 收日 , 下 同) 按 照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T-2 日申购 申请 对应 申购 金额 与 T-2 日 基金 转 换入申 请对 应金 额之 和) 与 应付资 金(T-1 日 赎回 申请 对应赎 回金 额 与 T-2 日基 金转换 出申 请 对 应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 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 收 额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T-1 日将划 款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T 日 12: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 (五) 基金 转换 1.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 人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 传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 行 。 3.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 金划入 专用 账户 。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 ,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 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 2.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 3.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 应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9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是按 照相 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按规 定 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交 易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收款 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2.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 以 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发 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产 生稀 释 和不 公平 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负 偏离 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 行 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0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出 具加 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 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4 位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 内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未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1 能 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 成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 , 已 决 定延 迟 估值 ; 如果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属于 紧急 事 故的 任 何情 况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 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2) 报表的 复核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2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制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之前 及 时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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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23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 按日 支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为基 准 , 为投 资 人每 日 计算 当日 收 益并 分 配 , 每 日进 行支 付 。投 资 人 当 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 转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人 可通 过 赎回 基 金份 额 获得 现金 收 益 ; 若 投资 人 在当 日收 益 支付 时 ,其 当 日 净收 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 人增 加 相应 的 基金 份额 , 其当 日 净收 益 为零 ,则 保 持投 资 人基 金 份 额不 变 , 基 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必 要 措施 尽 量避 免基 金 净收 益 小于 零 ,若 当日 净 收益 小 于零 时 , 缩减 投 资人 基 金份 额 。 若 投资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 其 收益 将 结清 ; 若收 益为 负 值 , 则 从投 资 人 赎回 基 金款 中 扣除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通 过销 售机 构 或自 行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追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6.当日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 节假 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 然 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 间的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上 一日 实现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每 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 再另行 公 告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4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 露 , 拟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在 公 开披 露之前 应 予保 密 。 除 按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进行 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运作 中 产生 的信 息 以及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 义 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 泄露 或公 开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主 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 清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规 定 的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 应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 , 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 (1) 不可抗 力 ;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 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 何情况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5 (4)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由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 。 发 生 《 基 金合 同 》中 规定 需 要披 露 的事 项 时 ,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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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26 十 一 、 基金 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 销售 服务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销售 服务 费率 ÷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四 )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用 、 证 券 交易 费 用 、 基 金财产 划 拨 支付 的 银行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维 护 费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 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律师 费 、 会计 师 费和 信 息披露 费 用 不得 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 费 和 销 售服务 费 ,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复核 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等 , 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和 《 基金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7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 2.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管 人 根据与 管 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扣 划 后 ,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 理费的 收款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如 需要 变更 此账 户 , 应提 前 5 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具 书面 的 收 款账户 变更 通知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从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费用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可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予 以 说明 解 释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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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28 十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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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29 十 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 等有关 的合 同 、 协议 传真 基 金托管 人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 记账 凭证 、 基金账 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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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0 十 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表决通 过 ;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 及时向 临 时 基 金管 理 人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基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或新 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1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表决通 过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 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 上 联合公 告 。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继 续 履行 相 关职 责 , 并 保证 不 做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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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2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 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赎回 、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自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令 、 《 基 金 合 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 保;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6. 从事内 幕交 易 、 操 纵证 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 规 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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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3 十 六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 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 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4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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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5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 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 , 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约 定 ,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 应当 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 ,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偿 ;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 3.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 失等 ;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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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6 十 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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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7 十 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章 ,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 基金合 同 》 成立 之 日起 成 立 ,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生 效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 ,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监 管 机 构二 份 ,每 份 具有 同 等 的 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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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38 二 十 、 其他 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协 议未尽 事宜 ,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鹏华金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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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4-40


本页无 正文 ,为 《 鹏 华 金 元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签字 盖章 页 。 基金管 理人 :鹏 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