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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福宝货币A(002298)

招商招福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福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六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 福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根 据2015 年12 月14 日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 准 予 招 商 招福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注 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5 】2928号)和2017 年5 月18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 部函 【2017 】1238 号)进 行募 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投资 者 购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不 保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月 结 束 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4 七、基 金的 募集.............................................................. 26 八、基 金备 案................................................................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七、 风险 揭示.............................................................. 6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招 商招 福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根 据本 基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合同 : 指《招商 招福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招商 招福宝货 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确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 受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募 集期 :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票 据投 资收益、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 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A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 %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B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介;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并于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律 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 11 月 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 作 站导师 ,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 工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获 硕 士学位 。1984 年8 月至 1986 年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 1989 年10 月至1992 年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研 究员 ; 1995 年1 月至 1998 年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 大 皇 家银 行;2001 年3 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划部 副总 经 理,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2010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 事。2009 年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 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EMBA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 投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向霈, 女, 中国国 籍,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6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曾 任 职于市 场部 、股票 投资 部 、交易 部,2011 年起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 任招商 招钱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4 年3 月 25 日至今 ) 、 招商 招利1 个 月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今) 、招 商信 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6 月9 日至 今) 、 招商 招盈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 )、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 30 日 至今 ) 、 招商 中国 信用 机会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QDII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9 月 2 日 至今 )、 招商 招 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 招商 招泰 6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今) 及招 商 沪港深 科技 创 新主题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4 月26 日 至今 )。 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 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 规 章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 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 察 长 : 督 察长 负 责 监 督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 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业务 环 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 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离 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操 作控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负 责人 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监 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报 送董 事会及 其下 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中 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 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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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17 年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 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 名“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年 , 成功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领 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势 互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际 金融 控 股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 国金)70.3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股权。 经过 近三 十年 的发 展, 中 信银 行已 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 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订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信 银 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性 全面认 可。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行 长。孙 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 本行 行 长。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 国 际) 董事 长 。 此 前 , 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2016 年7月 任本行 常务 副 行长;2014 年3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11 年10 月起 任本行 党委 副书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部副 总裁 兼 交通银 行北 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 任 交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区办 事 处、海 淀区 支行、 北京 分 行、数 据中 心 (北京 )等 单位 工作 ,期 间,1995 年12月至2005 年11 月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月曾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1981 年4月 至1984 年5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孙 先生 拥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业 经 验。孙 先生 毕 业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银 行副 行 长,分 管托 管业务 。张 先 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此 前,张 先生 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期间,2006 年4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任 总行 公司 银行 部总经 理。 张先 生2000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月先 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 南分行 和青 岛 分行工 作, 曾任 总行信 贷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分 行副行 长和 行长 。自1990 年9月 至今, 张 先生一 直为 本行 服务 , 在 中国银 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经 历。 张先 生为 高级 经济师 , 先 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 级 经济 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 分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信 贷部 总 经 理、 支行 行长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营销部 总经 理 、 贵 宾理 财 部总经 理 、 中 信 银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原则 , 切实 履行 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2016 年 末, 中信银 行 已托管119只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及证 券公 司 资产管 理 产品 、 信 托产 品 、 企 业年 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 他托管 资产 , 托管 总规 模 达到6.57 万 亿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人民币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 化内 部管理 ,确 保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 结 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 :冯 敏 2、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雯倩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六、基金份额的 分 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单 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 (二)基 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年 0.01%/ 年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直销 柜台 为50 万元 ) 500万元 (直销 柜台 为500 万 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50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份 1.00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认 (申 )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限 制及 互相 转换 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三)基 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 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不进 行自 动份 额类 别调 整。 当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份时 ,须 自行 申请A类 基 金份额 至B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 的互相 转换 业务。 今后 开通 本基 金A 类、B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份额 类 别调整 业务 时, 本公 司将 另行公 告。 2、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及 基 金份额 类别 转换 申请 确认 后,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等级以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四)基 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以 及对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 1、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 管理人 停止 某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 上 述调整 实施 前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理 人需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及 时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相 转换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A 类、B类基 金份额 自动 份额 级别 调整 业务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经2015 年12月14日 中国证 监会 《关 于准 予招 商招福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2928 号 ) 准 予注 册和2017 年5 月18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券基 金机 构监管 部 《关 于招商 招福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延期 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机构 部函 【2017 】1238 号)准 予 募 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存 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 购价格 1、基 金类 别: 货币 市场 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 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二)募 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三)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7 年6月6 日到2017 年6 月16 日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其中 周六 、 周日 发售情 况 见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具 体募集方 案以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为准, 请投资 者就发售 和认购事 宜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份 额发 售公 告》 。


(四)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五)募 集目标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 或者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六)投 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 详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及销 售代 理人相 关 公 告 。 2、认 购的 限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00 元 ,具 体认 购金 额 由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认购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每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单个 基 金账户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 (5 )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500 万 元, 追加 认购的 最 低金额 为500 万 元。 (6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7 )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8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七)认 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八)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以本基 金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 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 )/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这1,000.00 元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0.4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本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45)/1.00=1,000.4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 可以得 到 1,000.45 份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九)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所 产生 的利 息 ( 以本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 的结果 为 准)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八、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九、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销售代 理 人。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 代 销机 构为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具体 代销机 构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办 理申购 、 赎 回 的 其他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 赎回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余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时,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 付收 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付收 益为 负 时,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弥 补其 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比 例结 转 当 前未付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结 算; 6、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 给投 资人 , 期间 的利 息 损 失由投 资人 承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前提下 , 对 登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五)申 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网 上交 易系 统每 次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50万元 ,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元。 2、基 金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 额为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500 万 元。 3、本 基金A 类、B类 基金 份 额单笔 赎回 最低 份数 都为1.00份。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的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5、基 金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对基金 的净 赎回 及累 计赎 回设定 上限 ,或 对单 一账 户的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并 及时披 露。 6、为 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7、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六)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 下,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收1%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用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点 后 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 归基金 财 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投资1,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份额=1,000/1.00=1,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 在 不收 取强 制赎回 费 的 情况下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当 日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当 日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 赎回金 额按 如 下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10 万份 ,T 日收 益为100元,T 日该 投 资者赎 回 5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5万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 万元 , 投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 万 份,剩 余收 益为100 元。


(2 ) 全部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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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34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当 日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当日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1万 份, 当前收 益为43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类 份额1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10,043.00元。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7、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 致无 法办理 申 购业务 。 8、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限额 。 9、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时。 10、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11、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2、3、5、6 、7 、8 、9 、11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 生上 述第9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在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0.5% 以内 。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为公 平对 待不 同类 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10%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部 分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 押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兼顾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投 资理念 基金将 遵循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优先 原则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 市 场状 况 和资金 供 求的深 入分 析,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主 动构 建及调 整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超 额 收 益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 金, 期限 在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 债 券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 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的 发布 , 或 者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五)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 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逆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 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中 国证 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六)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严 谨的 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 健的 投资组 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 具 的组合 操作 ,在 保持 本金 的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 在 保 证 组 合流 动 性 的前 提下 , 利 用 现代 金 融 分析 方法 和 工 具 ,寻 找 价 值被 低估 的 投资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基 金 将 根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以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 远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 基础, 为各 种 投 资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3 )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 资的 发展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 企 业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因此 也将 成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重要的 投资 对象 。 为 了保 障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本基 金将按 照相 关法 规仅 投资 于具有 满足 信 用 等级要 求的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与此 同时 ,本 基金还 将深 入分 析发 行人 的财务 稳健 性 , 判断发 行人 违约 的可 能性 ,严格 控制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的 违约 风险 。 (4 )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在资金 供给 者和 需求 者结 构 上均 存在 差异 , 利 率水 平 因此有 所 不同 。 不 同类 型市 场工 具 由于存 在税 负 、 流 动性 、 信用风 险上 的差 异 , 其 收 益率水 平也 略有 不同。 资金 供给 者、 需求 者结构 的变 化也 会引 起利 率水平 的变 化。 积极 利用 这些利 率差 异 、 利率变 化就 可能 在保 证流 动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为 基金资 产带 来更 高的 收益 率。 2、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市 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投 资的方 法, 既能 提高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力的稳 定性 ,又 能保 证基 金资产 收益 率与 市场 利率 的基本 一致 。 (2 )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货币 市场 利率趋 势的 判断 来配 置基 金资产 的 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缩短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 以 规避资 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延 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 获取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收 益率。 (3 )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品 种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 是利用 同一 金融 工具 在各 个子市 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跨 品种套 利是 利用 不同 金融 工具的 收益 率差 别, 在满 足基金 自身 流 动 性、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 寻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 债券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可能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发 生暂 时失 衡, 从 而 推 高市场 利率 。充 分利 用这 种失衡 就能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收益 率。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八)投 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 挥集体 智慧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 )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形 势、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本 面、 债 券市场 供求 、收 益率曲 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议。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 下,挑 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九)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 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信 用评 级不得 低于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上述 第 (1) 、 (7) 、 (13 ) 项以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 及 监 管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 定。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非交 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舍去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日(含 节假 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4 位) 或7 日年 化收 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 (三 ) 估 值方 法” 的第3 项 条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十三、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每 日集中 支付 收益 , 结转 为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此外 , 本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以 按月 支付 。 不 论何 种支付 方式 ,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际 获得 的投 资收 益。 投 资人 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 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 金收益 ;若 投资 人在每 日 收益支 付时 ,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其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若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 立 即结清 ;若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及 不违 反现行 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 应于 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结 束后 第二 个工 作日, 披露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期间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后首 个 开放日 的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 相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已 实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七 个 自 然 日(含节假日)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折算 出 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舍去 尾数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3 位。 其中 ,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至 上一 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未 结转 份额。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形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超 过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 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 可与 其它 同类 基金 合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此 合并 必须 合 法合规 、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且 需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的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和必 要手 续 后方可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3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同 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收费 方 式、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设 立 新的 基 金份 额 类别 或 调 整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内 , 在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采 取暂停 接受 所 有赎回 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时 ;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 的,本 基金 可与 其他同 类 基金合 并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3 )本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额 数之 和 在本基 金总 份额 数中所 占 比例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 许的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纸质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 理人和/或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本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且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出 席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和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 表决 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每 日集中 支付 收益 , 结转 为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此外 , 本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以 按月 支付 。 不 论何 种支付 方式 ,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际 获得 的投 资收 益。 投 资人 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 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 金收益 ;若 投资 人在每 日 收益支 付时 ,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加 相 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其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若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 立 即结清 ;若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及 不违 反现行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 应于 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结 束后 第二 个工 作日, 披露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期间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后首 个 开放日 的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 第十八 部分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 相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兼 顾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性和 高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 力争 实 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0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信 用评 级不得 低于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述 第 (1) 、 (7) 、 (13 ) 项以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1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二十、基 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1 年以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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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5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信 用评 级不得 低 于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除上述 第 (1) 、 (7) 、 (13 ) 项以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 定。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确认 回函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双 方 原定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 应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名 单如 有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3、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4、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必 须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8、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故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因 故 意或重 大过 失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 合理期 限内 确 认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 遭 受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四)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除依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或 在 其他银 行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 签字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的有关 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净 资产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 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舍去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含 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 务指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3、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 管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准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 潜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4 位 ) 或7 日年 化收 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 时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报表 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2、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行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全 文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公 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 告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 4、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 提 示。 5、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 20 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四)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及 本协 议项 下各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议 之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 (二 ) 凡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 及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 , 双方均 应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成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申 请仲 裁, 并适 用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师 费由 败 诉 方承担 。 (三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 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 节 日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基 金 账号/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站 ,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住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招 福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招 商招 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关 于申 请募 集招 商招 福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