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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ETF联接(240016)

上证1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上证 180 价 值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0 ]227 号文 的核 准 , 进行募 集 。 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4 月 23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业上 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本基金 是上证 180 价 值 ETF 的联接基金 ,主 要通过投资于 上证 180 价值 ETF 以求达 到 投资目 标, 两者 的标 的指 数一致 , 投 资目 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 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 于 90% 的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上证 180 价值 ETF , 并 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以 备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 本基 金可 以以 成份 股实 物形式 申购 及赎 回上证 180 价值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在二 级市 场 上买卖 上证 180 价值 ETF 基金份 额 ;而 上证 180 价值 ETF 属于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不 低于 95% 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投 资策 略主 要采取 完全 复制法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按 照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而 上 证 180 价值 ETF 属于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证 180 价值 ETF 的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 此外 ,上证 180 价值 ETF 符合上市 条件申 请上 市 成功后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在二 级市 场买 卖上证 180 价值 ETF 的 基金份 额。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而上证 180 价值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上证 180 价值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购 赎回 方 式, 申 购和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申购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额 确定 。 由于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在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及 申 购 赎回 方式 等方 面均存 在 一定差 别, 因此 不能 保证 本基金 的表 现与 上证 180 价值 ETF 的表现 完全 一致 ,两者 的业 绩 表现可 能会 出现 一定 的差 异。产 生业 绩表 现差 异的 原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采用 现金 方式 , 为 支付 现 金赎回 款 , 相比 上证 180 价值 ETF , 本基金 需要 保留 更多 的现 金资产 ;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上证 180 价值 ETF 过程中 ,市 场波动 等 原因会 造成 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价值 ETF 表现的差 异 ; (3)本 基金为 应对投 资者 以现金方 式申 购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而 进行的 证券 交 易需 支 付一定 的手 续费 ,此 等费 用将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上证 180 价值 ETF 的表现。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暂未 更新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4 月 23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8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8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财产 ..................................................................................................................... 56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八、 风险 揭示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8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 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售公 告 《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者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标 ETF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简 称 ETF) , 该ETF 和 本基 金所 跟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 资目标 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似,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 目标 ETF 联 接基 金














将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 用开 放 式 运作的 基金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基 金 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 本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直销机 构的 直 销e 网 金及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办 理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 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国 合法 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2010 年4 月23 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出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 形 标的指 数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的 上 证180 价值 指数 及其未 来可 能 发 生的变 更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 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 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 一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目 标 ETF 份 额投资 收益 、证 券持 有期 间的公 允价 值 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 他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目标 ETF 份 额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女士 ,董事 , 硕士 。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 江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 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 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丰晨成 , 硕士 。2009 年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助 理产 品 经理 , 数 量分 析 师,投 资经 理助 理, 投资 经理等 职务 。2015 年 11 月任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8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 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 建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依 据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 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9 月 , 中国 工商 银 行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24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51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 项业 务飞速 发 展, 始终 保 持在 资产托 管 行业 的优 势 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 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管 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 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 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 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 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 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 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 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 置, 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 司在 上海 开设 直销 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客户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 www.95599.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9)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客户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gdb.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户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江苏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客户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联系人 :王 一 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罗 春蓉 、 陈曦 、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2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879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25) 华宝 直销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731/732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2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联系人 :文 雯 联系电 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2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3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5) 蚂蚁 (杭 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3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联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客户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杨 蕾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39)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6888 2281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40) 北京 新 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5979 传真:010-62675369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宋 欣怡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4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3) 中经 北证 (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陶 涛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4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4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选 择其 它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发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 公 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联系人 :章希 电话:38505777 传真:38505888 网址:www.fsfund.com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227 号文 核准 发行 。 本 基金 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0 日 公开 发行 ,共 募集 了 586,640,453.1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8,272 户。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七 、 基金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 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应 在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5 月28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资 者可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办理 本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申 购 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基 金销 售机 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 e 网 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通 过直 销 柜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 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 用 1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笔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500 万 0.70% 100 万 以下 1.5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0% 一 年 ( 含)-两 年 0.25% 两 年以 上 (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6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顺 延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2 个 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 则。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目前 直销 e 网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适 用于 建设银 行卡 、 工 商银行 卡、 农业 银行 卡、 招商银 行卡 、兴 业银 行卡 、易宝 支付 、天 天盈 账户 和支付 宝账 户)。 代销机 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 州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各代销 机构 开始 办理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时间 、网点 等信 息, 请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为 准。若 增加 新的 代销 机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告 ,敬 请投资 者留 意。 2 、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应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申 请。 3 、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可与 各代 销机 构约 定每月 固定 扣款 金额 ,最 低扣款 金额 应遵 循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如 有变化 将另 行公 告。 4、扣 款日 期 (1) 投资 者应 遵循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并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2) 如果 在约 定的 扣款 日 前投资 者开 办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申 请得 到成 功确 认, 则 首次 扣款 日为当 月, 否则 为次 月。 5、扣 款方 式 (1)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 开 放日则 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 更、解 约等 申请 而使 扣款 信息与 注册 登记 机 构 确认的 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暂 停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则此次 扣款 不 成 功 。 (2) 投资 者需 指定 一个 销 售机构 认可 的资 金账 户作 为每月 固定 扣款 账户 。 (3) 如投 资者 账户 余额 不 足的, 应遵 循相 关销 售机 构的规 定处 理。 6、申 购费 率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若无 另行 公告 , 定 期定额 申购费 率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相同 。 部 分销 售机 构处 于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包括 网上 交易) 期间 的, 本基 金将 依照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本 公司 直 销 e 网金 的定 期定 额优 惠申 购 费率详 见本 公司 的公 告及 网站。 7、交 易确 认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即 为基 金 申购申 请日 , 并以 该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投 资者 可 自 T+2 工作 日起查 询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确 认情 况。 8 、变 更与 终止 (1) 投 资者 变更 每期 扣款 金额、 扣款 日期、 扣款 账 户、 指 定基 金等, 须携 带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相 关凭 证到 原销 售机 构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须携 带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及相 关业 务资 料到原 销售 机构 申请办 理业 务终 止,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3)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变 更和终 止的 生效 日遵 循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投资者 可通 过其 份额 所在 的销售 机构 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申请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前 ,被 冻结 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 商银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广 发银 行、江 苏银 行、 华 夏 银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 安证券 、海 通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 券、 光大 证券 、东 兴证券 、华 泰证 券 、 东海证 券 、 诺亚 正行 、 众 禄基金 销售 、好 买基 金销 售、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天 天 基 金销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 、 新兰德 证券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 宜信 普泽 投 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费 品基 金、 宝 康 灵活配 置基 金、 宝 康债 券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 长 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 业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民 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 行、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江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 大 证 券、海通证 券、 申 万宏源 证券、中信 证券、 、 国信证 券、华泰证 券、 、中 金公司 、东海证券 、诺亚 正行 、 众禄基金销售、好 买基金销售、 蚂 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天 天基金销售 、和 讯信 息科技 、新 兰德 证券 、深 圳腾元 基金 销售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 、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 限公司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 公司 管理 的 可 转债 基金之间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渤 海银 行、 中信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申 万宏 源 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 、 中 信证券 、国 信证 券、 、东 海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 航证 券、中 国国 际金 融 公司 、 诺 亚 正行 、 众禄基金 销售、好买基金销售、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天基金 销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 、 新兰 德证券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珠海盈 米财富 管 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北京 肯 特 瑞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 行、渤 海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 申万宏 源 证 券 、 中 信证 券 、 国 信证 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华 泰证 券 、 中 航证 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 司、东海证券 、 诺亚正行 、 众禄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 天基金 销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 、新 兰德 证券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 、 宜信 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海 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医 药生物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 申 万宏源 证券、国信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中国国际 金融、东兴证券 、诺亚正行、 众禄基 金 销售、 好买 基金 销售 、 蚂 蚁(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天天 基金 销售 、和 讯信息 科技 、新 兰 德 证券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 基金 与 资 源优 选 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股 、 招 商银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 行 、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 大证券 、海 通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券 、 中信 证券 、、国 信证 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 、 华泰 证券 、 东 海证券 、中 航证 券 、 山西证券、 诺 亚 正行 、 好 买基金销售、众禄基金销售、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天 基 金销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 、 新兰德 证券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 宜信 普泽 投 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服务 优选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交通 银行 、招 商银行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申 万宏 源 证 券、中 信证 券、国信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证券、 中 信证 券 (山 东)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东 海 证券、 中 航证 券、 新 兰德 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天 天基 金销 售 、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 有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创新 优选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招 商银行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渤 海银 行、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中 信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券 、中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国信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华 泰证 券 、 东海证 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 蚂蚁 ( 杭州 )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天 天基 金销售 、众 禄基 金销 售 、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 有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生态 中国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 销e 网金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 州 蚂蚁 (杭 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联 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量化 对冲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航 证 券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杭 州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有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联 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高端 制造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 讯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杭州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 泰资产 管 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品质 生活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杭 州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稳健 回报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航 证 券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州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 事 件驱动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 蚂 蚁 (杭 州)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 有 限公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国策 导向 基金 之 间 的转换 业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中 信 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 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杭州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本 基金 与新 价 值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州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万 物互 联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吴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州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前 端收 费 模 式下本 基金 与转 型升 级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北 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本 基金 与核 心优 势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业 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国 际 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德 邦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 司、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 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万 得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新活 力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德邦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蚂蚁 ( 杭 州)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已 开通 本基 金 与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 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众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蚂 蚁( 杭州 )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 司、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业 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新起点 基金 之 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E 类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仅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柜 台、 直销 e 网金 及公 司指 定的电 子交 易平 台办 理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 构也将 适时 开通 ,本 公司 将及时 予以 公告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上 述基 金的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与 转出 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 基金财 产 , 其 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 的赎回 费率 和申 购费 率均 按正常 费率 执行 。 (五)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 六)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 精选基 金、 大盘 精 选 基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新兴 产业 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药 生物 基金 、 资 源优 选基金 、 服 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优 选基 金、 生态 中国基 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品 质生 活基金 、稳 健回 报基 金、 事件驱 动基 金、 国 策 导向基 金、 新价 值基 金、 万物互 联基 金 、 转型 升级 基金、 核心 优势 基金 、新 活力基 金 、 未来 主 导 产业基 金、 沪 深300 增强 基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 原 因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量 限制 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其 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同时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 公开 发行或增发等 )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该部 分资产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 证 180 价 值指 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 数应相 应 变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到 投资 目标 。 当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预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 时, 本管 理人 会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相对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日 均跟 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来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 达 到跟踪 指数 的目 标。 因 此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基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 现时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在 目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标 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将 股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使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以 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购 及赎 回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 也可 以 通过券 商 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 本 基金将 根据 开放 日申 购赎 回情况 、 综合 考虑 流 动性、 成本 、效 率等 因素 ,决定 目 标 ETF 的投资方 式。通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以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基 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 申 购目 标 ETF ; 当收 到净 赎回 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于 股票 停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 份股, 本基 金将 选 择 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 在二级市场卖出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金 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本 、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 (3)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 而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 分 的投 资,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的方 法进 行 日 常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购 。 4、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5、 其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 行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以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降 低跟 踪误 差 的 目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的 ,或 用作 杆杠 工具 放大基 金的 投资 。 (五)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TF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对于因 上述 (5)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c、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f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g、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h、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i、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3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上 证 180 价 值指 数收 益 率+5% ×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 并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基 金 。 本基金 在股 票基 金中 属于 指数基 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属于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较高 、收 益与 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水 平大致 相近 的产 品。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558.52 0.01 其中: 股票


16,558.52 0.01 2 基金投 资 118,546,468.24 93.1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000.00 0.01 其中: 债券


7,000.00 0.0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98,198.09 6.60 8 其他资 产


275,058.95 0.22 9 合计





127,243,283.80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462.06 0.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96.46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58.52 0.01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649 城投控 股 626 11,462.06 0.01 2 601200 上海环 境 174 5,096.46 0.00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00.00 0.01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70 7,000.00 0.0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贵金属 投资 。


8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上证180 价值 ETF 指数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18,546,468.24 94.70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在 报告 期内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无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需 特别 说明 。


(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24.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0,228.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15.92 5 应收申 购款 36,390.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058.9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 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7 年3 月 31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4/23-2010/12/31 -2.69% 1.33% -10.44% 1.58% 7.75% -0.25% 2011/01/01-2011/12/31 -13.94% 1.23% -14.92% 1.21% 0.98% 0.02% 2012/01/01-2012/12/31 15.34% 1.10% 13.00% 1.09% 2.34% 0.01% 2013/01/01-2013/12/31 -9.47% 1.49% -11.98% 1.46% 2.51% 0.03% 2014/01/01-2014/12/31 67.22% 1.33% 63.46% 1.34% 3.76% -0.01% 2015/01/01-2015/12/31 0.70% 2.27% 0.84% 2.35% -0.14% -0.08% 2016/01/01-2016/12/31 -5.09% 1.24% -6.30% 1.26% 1.21% -0.02%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017/01/01-2017/03/31 4.26% 0.51% 4.71% 0.51% -0.45% 0.00% 2010/04/23-2017/03/31 50.74% 1.43% 25.92% 1.48% 24.82% -0.0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 的 比 较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4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3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 截 至 2010 年 7 月 底, 本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 十 二 、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目 标 ETF 份额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目 标ETF 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1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款 帐户 ,以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用于基 金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 销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ETF 按 照估 值日 目标ETF 的 净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公 布净 值, 则按目 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估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5)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错 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与暂 停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 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 扣 除基 金 财产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该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MAX (E×0.5%÷ 当年 天 数,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 费 , 在通常 情况 下 , 扣 除基 金 财产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该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H =MAX (E×0.1% ÷ 当年 天 数,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 等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上 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2) 分 红方 式的 设置 与变 更 投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 金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 进行分 红方 式 的 选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 确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 内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 份额有 效。 投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 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第 (1) 项 所述 的 默认分 红方 式确 定,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 (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方 式规则 。 3、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及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 括 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作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90% 以上的 联接 基金 基金 资产 将投资 于目 标ETF , 因此 同 目标ETF 一 样, 联接基 金也 具有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无法 规避 市场的 下跌 风险 。同 时 , 由于不 高于10% 的其 他品种 的投 资, 会导 致联 接基金 与标 的指 数之 间的 跟踪误 差。 另外 ,作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断 变 化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的现金 申购 和赎 回, 尤其 是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 回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趋势 , 本 基金也 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如果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基 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 须 付出较高成本 才能买进 或 卖出股票,这 样, 就会 产 生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 响ETF 联接基金 的跟踪 效果和 投资 业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及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对价;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 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凭所 持有 的 本 基金 份 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行使 表决权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 金 份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事宜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的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身份 证明、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方 面的联 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方面 存在 一定的 联系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 计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本基金 参会 份额 数和 票数 按权益 登记 日本 基 金 所持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 数 位。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以 本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须 先遵 照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由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 获 得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 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 借业务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 至2008 年9 月4 日 )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首次 发 行或增 发) 、债 券, 以及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目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新股 ( 首次 公开 发行或 增发 等 ) 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b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c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g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h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i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和 目 标 ETF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 书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 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 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基 金申 购目 标ETF 时 多 退少补 款的 查收 与划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收 指令 办理 本基 金因申 购目 标 ETF 产 生的 现金替 代多 退 少 补款的 结算 。 6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7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 人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资 产估 值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 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不 包括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本基 金投 资的 目 标 ETF 按照估 值日 目 标ETF 的净 值估值 ,如 该日 目 标 ETF 未公布 净值 , 则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按目 标ETF 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⑤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 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配 股价 ,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 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4)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 关 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 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 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 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二)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三)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5/15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 定期 定额 申 购最低 金额 、 单笔 最低 赎 回份额 、 赎回 后最 低保 有 份额及 基 金转换 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04/24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04/2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4/10 华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7/03/28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联接基 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7/03/0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定投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7/02/2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1/19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01/0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20 1 7 倾心 回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1/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0/25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兴业 上 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