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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000126)

招商安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润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 零一 七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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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4 月 3 日 《 关于 核准 招商安润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3 】 303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投资 者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 况下 仍 然 存 在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4 月 19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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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八、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3 十、基 金的 业绩 ............................................................................................................................. 7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6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8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9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八、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6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3 二十一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2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9 二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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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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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的 机 构。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担 保人为北京首创 融资担保 有 限公司 或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加 或更 换的 其他 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 期 (第一 、二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承 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 : 指《招 商 安润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 商 安润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 商 安润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 商安润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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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 基金合 同》 而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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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本 基金一 般 每 3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期 ,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 年 后对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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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止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 期 前公告 下一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 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以基 金管 理人公 告为 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 或无该 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合 同》 中若 无 特别所 指 即为当 期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内一 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 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 确 定的当 期保本周期结束 后(不含 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在 过渡期 内投资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 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开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 即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基 金合 同》 中若 无特 别 所指, 折 算日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 在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持有 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 购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进行 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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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其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 金 额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到期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 此 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在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进行赎回、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过 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 额 之和低 于其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保 本 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保本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 、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 》 、 《保证 合 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将该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保证: 指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 本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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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中如无特 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 的《招商 安润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第二 个保 本周 期保 证合 同》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是 否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所 做的 变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本周 期届满时,在符 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 人资质 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担保人 、 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下 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情 况下,本 基 金继续 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 的具体起 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存 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 本 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期间内 选择或默 认 选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日: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投 资人根 据 《基 金合 同 》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 金合 同》 及 招募说 明 书中如 无特指,则不包 括根据本 基金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处 理规 则在 限定 期限内 进行 的过 渡期 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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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转 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转 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金 )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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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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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 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 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 亿一千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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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 牌 ”的资 产管 理 公司。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 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副 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 招 商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会 借调 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在 加入招 商证 券前 , 邓女 士 曾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 师。 现任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风 险官 , 分 管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 兼 任中 国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现任公 司 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1994 年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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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 医疗控 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 ,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士 、工 商管理 硕士 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 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 辑;1989 年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1994 年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 部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企 业高 级管 理 人员;1998 年8 月至2001 年 2 月 ,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4 月 ,历 任招商 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规 划部 副 总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 6 月至2010 年6 月 , 兼 任招 商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证 券董事 。2009 年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家 , 2011 年10 月起 任 招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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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 女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先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业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公司 成立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 官, 现任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 2014 年3 月 任倍智 人才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 营官 ; 现 任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公 司监事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扬 , 男 ,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2002 年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历 任基金 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1 月至 2004 年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新 江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常 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男 ,中 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 商学 院 EMBA ,曾 任职于南 京熊 猫电子 集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研 究 工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投资 部, 任交 易主管 ;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 投资 总监 、 部门 总经 理 ;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欧志明 , 男,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 广发证 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控 制岗 从 事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督 察长,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男 ,硕 士,2002 年 起先后就 职于 南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巨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任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行业研 究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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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分 析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 责人及 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 男, 硕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任职 主管;2003 年 2 月加 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 历 任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及处 长 ;2015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 绍 张韵, 女, 研究 生硕 士。2012 年 9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基 金 经理助理 ;2015 年 加入 招 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10 月9 日至 今 ) 、 招商 安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 月 8 日至 今) 、招 商安 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3 月 1 日至 今)、 招商 增荣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6 月 3 日 至今 ) 、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11 月 4 日至 今) 、 招 商兴 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6 日至今 ) 、 招 商兴 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16 日 至今) 、招 商丰 德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1 日至 今)。 李崟, 男, 硕士 。2002 年7 月 加入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2003 年 9 月 加入 长盛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交易 部总监 、 行 业研 究员 以及 投资经 理;2013 年 12 月 加 入国投 财务 有 限公司 , 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2015 年 12 月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招 商安泰 平衡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 )及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3 月 11 日至 今) 。 康晶, 男, 中国 国籍 ,硕 士。2009 年 加入 魏斯 曼资 本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 ;2011 年 1 月加 入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债券 资本 市场 部, 任研究 员;2012 年3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 曾任 研究 员, 现任 招商 安泰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 今) 、招 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 境远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 招商招 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博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5 月25 日至 今) 、 招商安 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6 月 20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今 )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6 年8 月 20 日 至 今)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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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20 日 至今) 、 招 商丰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25 日至 今 ) 、 招商 丰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8 月 25 日 至今 ) 、 招 商稳 祥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0 月11 日 至今 ) 、招商 招坤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招 商稳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今)、 招商 招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招 商招益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招商 稳乾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今 )、 招商 丰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1 月10 日至今 ) 及招 商稳泰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7 年2 月 9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邓栋 先生 ,管 理时 间:2013 年 4 月19 日至2016 年8 月 20 日 ;李 恭敏 先生 , 管 理时 间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1 月8 日。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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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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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检 查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等 。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或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理 委员 会:风 险管 理委员会 是总 经理办 公会 下设的负 责风 险管理 的专 业委员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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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本 制度 包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 算制 度、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 控制 制度由 一系 列的具体 制度 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 控制 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 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业务环 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 织结 构、业 务流 程、经营 运作 活动进 行分 析,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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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 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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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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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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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完 善 , 内 控措施 严密 , 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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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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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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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黄 炫 9、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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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2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3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4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15 、代销机构:恒丰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 :姜 悦 16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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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7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18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9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 、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1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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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2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23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24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5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26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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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27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28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29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30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31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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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32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33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34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35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36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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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37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38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39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40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41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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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42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 翼 43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44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45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46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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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47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48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49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50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51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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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2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3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54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55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56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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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58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 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59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60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61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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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2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63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64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65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66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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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gscaifu.com 67 、代销机构: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8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69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70 、代销机构: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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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 担保 人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电话:010-58528931 传真:010-58528757 联系人 :祝 永兴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负 责人 ) :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 佳、 张兰 联系人 : 刘佳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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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业务 规则》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303 号 文核 准公开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3 年 4 月 16 日到 2013 年 4 月 16 日止, 共募 集4,270,437,724.66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7,21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4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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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 , 直 销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 代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 售公告 》 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 金。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真、 电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三 个月 开始 办理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赎回 开始 的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2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 以 上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为 主,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代 销机 构约定 , 每交 易 日交易 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 申请处 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后 进先 出 ” 原则,即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注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 , 以确 定 被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 期 限 和 所适 用 的 赎 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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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5 、若保 本期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按规 定提 交申 购申 请并全 额交 付款项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 效;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功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本 《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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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申 购采 用金额 申购 方式,申 购费 率如下 表。 投资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申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份 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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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至 2 年 1.6% 2 年( 含) 至 3 年 1.2% 3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 润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3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5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并在 不迟 于促 销活 动开 始日前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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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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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业务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 (2) 、 (3 ) 、 (5) 、 (6 ) 、 (7 )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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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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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 )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在 上 述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投 资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 本基金 的 , 按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费 用 确认 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 保 本 金额 并 适 用 下一 周 期 的 保本 条款。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 规模控 制的 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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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八 、基 金的保本 及保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其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 于其 过 渡 期 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保本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根 据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保本 赔付 差 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部分 或其 他基 金份额 均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保 本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对于基金 持有 人多次 申购 、赎回的 情况 ,以后 进先 出的原则 确定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本基金的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自本基金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起始之日 起 至 3 个 公历年 后对应 日 止。 如 果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次 3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是转 型为 “招 商安 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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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于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次日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招 商安润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提 前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 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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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b.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c.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d.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润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后或转 为“招 商安 润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的其 他费用,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 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润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润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招 商安润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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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4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润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润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期 间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 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托管 人根 据管 理人 的指令 划拨 款项 。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履 行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期 间 , 具 体日 期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2 )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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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此 限定 期限内 ,投资 人可按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申购 份额 ,适用 的申购 费率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润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本基 金过渡 期 限 定 期 限 内 申购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低 于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润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的具体操 作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 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润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招商 安 润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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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 第 二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选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相应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低 于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相 应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过 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之 和 。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金 本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按 本 基金公 告的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更换 担保人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原担 保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基金 保证 责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 由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相 应 基金 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保 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 未 能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 收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 款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 行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务 由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以 及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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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使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否则 ,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并且保 证人 的更换 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如因 担保 人因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丧失 担保 资质 或其 他足以 影响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能 力的 情况 、 以 及担 保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 使本 基金 需要 在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更 换新 担 保人,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2)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 担保人 ,更 换后的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 金合 同》 项 下享 有的 保本条 款,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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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因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 丧失 担保 资质或 其他 足以影 响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力 , 以及 担 保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选 择更 换基金 担保 人而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3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 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担 保 人签署 《 保证 合同 》 。 自 新 《保 证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 人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基 金 担 保 责任 相 关 的 权 利义 务 将 由 继任 的 担 保 人 承担 。 在 新 的担 保 人 接 任之 前,原 担保 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责 任。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由北京 首创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担保人 名称 : 北 京首 创融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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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诉讼 保全 担保 、 投 标担 保、 预 付款 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保 、 尾 付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 财 务顾问 等中 介服务 ; 以自 有 资金投 资。 2 、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 233.64 亿元, 不超 过 2015 年 度 经审计 净资 产( 人民 币 29.92 亿 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在 保余 额 108.55 亿元 ,不 超 过 2015 年度净 资产 的 10 倍。 ( 四) 保证 合同 鉴于: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的 相关 规则 公告 和 《招 商安润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合同 》 ” ) 约 定了基 金管 理人的 保本 义务 (见《 基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 益,依 照《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 指 导 意见》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保 证合同 》 (以 下 简称 “本合 同”或 “ 《保 证合同》 ” ) 。担 保人就 本基 金的第 二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承 担 保本 义 务 的 履 行提 供 不 可 撤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 合同 》 另 有约 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金额 (简 称保 本额) , 分 为 上 一 保 本 周期 选 择 或 默认 选 择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的 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额,以及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 额。分别 按以下 方式 进行 计算 : 1.1.1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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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保 本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1.1.2、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金 额为 :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1.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从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 担 保人 的保 证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相应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以下简 称“ 转入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担 保人 的保 证范 围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申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相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以 下简称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赔付差 额” ) 。 保本赔 付差 额为 转入 保本 赔付差 额与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赔付 差额 之和 。 1.3、 本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募集 上限 为 50 亿 元人 民 币。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高 限 额为 51 亿 元人 民币 。 1.4、 除上述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从 上一保本 周期选择 或默认 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及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之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内 申 购 (非 过渡 期申 购) 或转 换转入 , 或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 部分或 其他 基金 份额 均不 在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当期 保 本周期 起始 日确 认的 保本 金额 。 经 担保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双方 协商 同意 可调 增担 保责任 金额 上 限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5、 保本周期 到期日是 指本基 金保本周 期(如无 特别指 明,保本 周期即为 当期保 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日 。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起 至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次三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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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4.1、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从上一 保本周 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4.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4.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 包括该 日 ) 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4.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情形 ; 4.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4.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 金合 同》 条款 ,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4.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资 亏 损,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使基 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5.1、 在发生保 本赔付( 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从上 一保本周 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金额 ) 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履行保 本赔付 差 额 的支付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行 保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担 保人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 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 金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托管账 户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 项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代 偿 金 额 全额 划 入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 指 定 账 户中 后 即 为 完成 了保本 义务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款 项。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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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逐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5.2、 从上一保 本周期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 金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 上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要求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 应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6.1、 担保人履 行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归还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担保 人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 保全 费、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费 等) 和损 失。 6.2、 基金管理 人应自担 保人履 行保证责 任之日起 一个月 ,向担保 人提交担 保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任 支 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 自 支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以 及 担 保人 的 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如 有) 。前 述费用 须经 基金管 理人及 担保人 事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支付 相关费 用给担 保人 。 双 方就 前述还 款计 划具体 内容 磋商 、 讨 论花 费的时 间 (具 体花费 的时 间天数 以双 方 当 时一致 认可 的时 间为 准) 不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担 保人还 款义 务的 迟延 履行 , 故计 算前 述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时 应将 该等时 间合 理扣 除 。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 担保人 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7.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 支 付担 保费 。 7.2、 担保 费支 付方 式: 担 保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尽 管有 前述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首 次支 付担保 费应 以收 到担保 人的 《 付费账 户通 知》 为前 提。 担保 人于 收 到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符合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的 合法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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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7.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1.7 ‰×1/ 当 年 日历天 数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自基 金公告 的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之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任 之 日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入 期间 。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9.1、 本基金可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约定 投资于股 指期货 ,担保人 已详阅本 基金相 关法 律文件 ,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和可 能损失 , 并 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担保 人签 署的《 风险 监控 协议 》的 规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9.2、 保本 周期 内 ,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 情形的 ,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 之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更换 担保 人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保 人通 知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9.3、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9.4、 本 《保 证合同 》 自基 金管理 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 盖公司 公章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 自 当期 保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 生效 。 9.5、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担 保人双 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 同规定 的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9.6、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9.7、 本《保证合 同》一式五份 , 《保 证合同》双 方各持二 份,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一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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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寻求 组合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精确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稳健 投资, 是实 现保 本和 增值 的关键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中期 票据 、 现 金、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保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和 企业 债、 公司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到 期收 益率 为正 的可 转 换债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 投资的 收益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含各类 期权) 、 股指 期货 、 到期收 益率为 负的 可转 换债 券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 40%;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保 本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 动态 调整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以确 保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的保 值增 值目 的。 1 、CPPI 策略 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保本 资产 与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 例, 通过对 保本 资产 的投资 实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投资 本金 的安 全 , 通 过对 收益资 产的 投资 寻求 保本 期间资 产的 稳 定增值 。本 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可 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确定 保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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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三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收益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收 益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收益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收益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2 、OBPI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OBPI 策 略主 要根 据期 权 的收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 本 基金可 以通 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配 置实 现两 类 OBPI 投资 策略 , 一是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 可在买 入该 权证 的同 时, 买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类 资产 ;二 是构 建债 券组合 和看 涨期 权的 组合 。 从投资 效果 分析 ,OBPI 的 投资目 标为 一方 面可 以享 受市场 上涨 时的 收益 , 另 一方面 又 可以锁 定市 场下 跌时 的损 失。 从 这个 角度 出发, OBPI 策略 的核 心思 想为 构建 一 个投资 组合 , 使其下 行风 险可 控, 上行 可享受 投资 收益 。 例如, 本基 金在 投资 期初 同时购 买收 益资 产 ( 如: 股票) 和相 应的 看跌 期权 , 当股 票价 格下跌 时, 可执 行看 跌期 权, 以 规避 股票 价格 的下 跌, 当 股票 价格 上涨 时, 则放弃 使用 看跌 期权, 以享 受正 股价 格上 行的收 益。 或者 , 本 基金 在投 资期 初 同时购 买保 本资 产 (如 : 债 券) 和相 应的 收益 资产 (如 : 股 票) 看涨期 权, 当股 票价 格下 跌时, 放弃 使用 看涨 期权 , 当股 票价 格上 涨时 , 执 行看涨 期权 , 以 享受正 股 价 格上 行的 收益 。 通过以上 两种 不同的 资产 组合来实 现下 行风险 可控 ,上行可 享受 投资收 益的 投资目标 。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 动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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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品种。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类属资 产的 配置比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期限匹 配原 则 , 持有 债券 的到期 日控 制在 保本 周期 之内 ; 同 时通 过分散 投资 , 控 制整 体投 资 比例和 个债 持有 比例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 期策略 ; 当 预期 发债 企业 的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化 时, 采取 “尽 早出 售”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 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6 、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选股 方法 与积 极主 动的投 资 风格相 结合 ,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 长潜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优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额 收益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以 及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波 动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略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三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税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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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选择 三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场环 境下, 银行定 期存 款可以 近似理 解为保 本定 息产品 。本基 金是保 本混 合型基 金产品, 保本周 期为 三年 , 保 本但 不保证 收益 率。 以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等收 益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保本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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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的 轧 差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扣 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 目标; (16)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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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二】 变更 后 “ 招商 安润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 招商 安润 混合 基金 ” ) 的投 资 目标、 范围 、理 念、 策略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稳健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将基金 资产 在权益 类资 产和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之间 灵活配置 , 并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股 票投 资和债 券投 资, 把握 中国 经济增 长和 资本 市场 发展 机遇,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的 基础 上,遵 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注重 平衡 投资 的收 益和风 险水 平, 以实 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稳定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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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与 跟踪 中国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资本 市场变 动特 征 , 依 据定 量分 析和定 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考虑 经济环 境、 政策 取向 、 资 金供求 状况 和流 动性 因素 , 分析 类别 资产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根 据最优 风险 报酬 比原 则确 定资产 配置 比例 并进 行动 态调整 。 2 、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通过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行业 发展 空间 、 竞 争优势 和财 务状 况来 精选 个股, 并结 合市场 实际 选择 投资 机会 。 (1) 行业 发展 空间 分析 行业的 基本 特征 和所 处的 发展阶 段通 常使 行业 内的 公司具 有相 同的 特性 。 本基 金将从 行 业的波 动性质 (如周 期行 业或非 周期行 业) , 行业生 命周期 阶段( 如 萌芽 、成 长、成 熟或衰 退) 、细 分行业 在产 业链中 的位置 (上游 、中游 或下 游)等 维度出 发,全 面分 析上市 公司的 行业发 展空 间。 (2) 竞争 优势 分析 准确的 竞争 优势 分析 来源 于对产 业和 行业 的深 入认 知。 重 点使 用波 特的 五力 模型, 对处 于不同 行业 或具 有不 同盈 利模式 的公 司, 采取 不同 的竞争 优势 分析 框架 。 从 静态和 动态 两个 角度来 考察 目标 公司 的市 场份额 及其 变化 。 (3) 财务 状况 分析 资产回 报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资 本收 益率 、 毛 利率、 周转率 以及 预收 款明 显高 出行业 平 均水平 , 往往 是一家 公司 能够领 先于 行业 其他 公司 , 持 续高 速成 长的标 志和 保障 。 本 基金 将 通过 以 上指 标的 定性 分析 和量化 跟踪 ,筛 选出 具有 良好投 资潜 质的 上市 公司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政 、 货 币政 策、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央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 在 满足 组合 久 期设置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因 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偏 好 、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场 因素 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 础上, 投资 团队 构建 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合 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最佳 匹配 的组 合。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以 及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波 动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略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类属资 产的 配置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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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分 散投 资, 控制 整 体投资 比例 和个债 持有 比例 ; 本 基金 主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 期策 略; 当 预期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采取 “尽 早出 售” 策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 场风 险和 调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5%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 45% × 中信 标普 全 债指数 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公 司编制 ,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市 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整体 状况 。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数 是由 中信 标普 指数 信息服 务( 北 京) 有 限公 司编 制的具 有代 表 性的债 券市场 指数。 根据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客观、 合理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同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组成 和权重。 本基金 由 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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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 现金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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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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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债券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78,919,171.56 6.04 其中: 股票


278,919,171.56 6.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29,205,969.20 67.78 其中: 债券


3,129,205,969.20 67.7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26,666,777.50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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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32,896,707.71 15.87 8 其他资 产 49,206,434.20 1.07 9 合计 4,616,895,060.17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742,387.39 0.58 C 制造业 115,245,258.47 2.5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3,667,797.91 0.30 E 建筑业 407,341.12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755,456.00 0.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6,117.16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837,763.97 0.67 J 金融业 34,583,759.26 0.75 K 房地产 业 43,321,230.00 0.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31,226.84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0,833.44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8,919,171.56 6.0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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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94 大名城 5,348,300 43,321,230.00 0.94 2 600055 万东医 疗 2,113,287 35,418,690.12 0.77 3 002410 广联达 2,019,938 30,117,275.58 0.66 4 601318 中国平 安 696,700 25,784,867.00 0.56 5 002570 贝因美 1,223,100 15,863,607.00 0.35 6 002128 露天煤 业 1,636,552 14,728,968.00 0.32 7 300340 科恒股 份 242,516 13,782,184.28 0.30 8 601258 庞大集 团 4,776,200 13,755,456.00 0.30 9 600023 浙能电 力 2,369,731 13,507,466.70 0.29 10 002353 杰瑞股 份 586,700 12,162,291.00 0.27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9,916,000.00 1.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63,334,000.00 7.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3,334,000.00 7.92 4 企业债 券 591,655,969.20 12.9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880,000.00 1.09 6 中期票 据 562,005,000.00 12.2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92,415,000.00 32.54 9 其他 - - 10 合计 3,129,205,969.20 68.23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9053 17 恒 丰银 行 CD053 3,000,000 290,160,000.00 6.33 2 111792930 17 南 京银 行 CD029 3,000,000 287,070,000.00 6.26 3 111717085 17 光 大银 行 CD085 2,500,000 244,650,000.00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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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4 160411 16 农发 11 2,000,000 193,140,000.00 4.21 5 111612224 16 北 京银 行 CD224 2,000,000 191,900,000.00 4.18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套 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 体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授 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负 责股 指 期货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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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2,717.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009,336.91 5 应收申 购款 4,379.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206,434.2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128 露天煤 业 14,728,968.00 0.32 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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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4.19-2013.12.31 -4.40% 0.18% 2.99% 0.01% -7.39% 0.17% 2014.01.01-2014.12.31 19.67% 0.25% 4.22% 0.01% 15.45% 0.24% 2015.01.01-2015.12.31 24.30% 0.94% 3.37% 0.01% 20.93% 0.93% 2016.01.01-2016.12.31 -4.73% 0.24% 2.75% 0.01% -7.48% 0.23% 2017.01.01-2017.03.31 0.20% 0.08% 0.68% 0.01% -0.48% 0.07% 基金 成 立起 至2017.03.31 35.75% 0.51% 14.01% 0.01% 21.74% 0.50%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3 年4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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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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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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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金融 衍 生品的 估值 (1)上 市流通 的股票 指数 期货等金 融衍 生品按 估值 日其所在 交易 所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未 上市的 金融衍 生品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转 让 的非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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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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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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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若《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商 安润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投资者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可以 选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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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润 混合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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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 按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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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招商 安润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 式 同上 。 4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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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十五 、 基金份额的 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基金投 资者 基金账 户建 立和管理 、 基金份 额登记 、 基金 份额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 的登记 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 务的 , 应 与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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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登记 机 构办理 。 基金登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执行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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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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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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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2 、基 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合同 》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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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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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或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本 基金 转为 “招商 安润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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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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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十八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 情 况下 仍然存 在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 回本金 (含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 的可 能性 ; 未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赎回 或转 换出 时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 将 承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 此 外, 如 果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不 适用 保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能 性。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 本基金 可能 到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转为 其他 类型基 金, 到期 具体 操作 以届时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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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 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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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 险资 产 的 仓位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适 时 、 连 续 地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 组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保 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 购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 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 人 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 。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同时 担保 人 也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 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担保 人 的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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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择 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提出 申请 至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之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 转 出业 务。 此期 间如 投资 者需 要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基金份 额, 将有 可能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六) 其他 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 错误 、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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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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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九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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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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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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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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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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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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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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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 招商安 润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招商 安润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以 及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 商安润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 内变更 为 “ 招商 安润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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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因 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因歇 业、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告 破产、 丧失 担保 资质 或其他 足以 影响 继续 履行 担保责 任能 力 或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以及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执行 ; (3)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4)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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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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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或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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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任 何不符 合上 述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条件的 情况 ,则对 同一 议题可 履 行再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发 生变 化。 再次 开会 仍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件 , 才 能视 为有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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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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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 或 法律 法规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 基 金转 型为 “ 招商 安 润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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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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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招商 安润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 式同上 。 4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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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 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交 易的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中 期票 据、 现金、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 含各 类期 权 )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保本资 产与收益资产 。本基金投 资 的保本 资产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 的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和 企业债 、公 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到期 收益 率为 正的可 转换 债券 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本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资产 为股 票、 权 证 (含 各类期 权) 、 股指期 货、 到 期收益 率为 负的 可转 换债 券等。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保本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中 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等收 益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保本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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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的 轧 差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扣 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必 须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 目标; (16)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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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变更为 “ 招商 安润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投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 现金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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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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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20)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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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金融 衍 生品的 估值 (1)上 市流通 的股票 指数 期货等金 融衍 生品按 估值 日其所在 交易 所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未 上市的 金融衍 生品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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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转 让 的非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应当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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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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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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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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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中期 票据 、 现 金、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 股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保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和 企业 债、 公司 债、 金 融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股 指期 货、 可转 换 债券等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保 本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变更 “招 商安 润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投资 范 围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股票 等收 益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保本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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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的 轧 差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扣 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保 本策略 和投 资 目标; (16)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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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变更 “招 商安 润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将依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股 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 现金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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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除投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3 、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本 基金 基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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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 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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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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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3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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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4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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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5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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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6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且仲 裁费及 律师 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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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 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通过手 机短 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定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信 息包 括:基 金净值 、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公 告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定制 的上 述信 息之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 产品 推广 等信息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受 到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服 务。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基金账户号/ 开户证件号码 及 登录密码 登录招商基金 网站,可享 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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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8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时 限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工 作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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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3/31 2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3/31 3 、关 于招 商基金 旗下部 分 基金继 续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31 4 、招 商基 金旗下 部分基 金 增加联 储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22 5 、招 商基 金旗下 部分基 金 增加创 金启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6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7/2/23 7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8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1/12 9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业 人员在 子公司 兼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10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产 品参 加恒 丰 银 行 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7/1/3 11 、 招商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基 金申 购 、 基 金组 合 购买 、 定 投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9 12 、关 于 招 商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参 加中 国 邮 储银 行个 人 网 上 银行 和 手 机银 行基 金 前 端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9 1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华宝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8 14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基金 增 加 中 正达 广 等 机构 为代 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 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3 15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 渠 道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2 1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增 加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12/21 17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基金 增 加 途 牛金 服 等 机构 为代 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 并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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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0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5 18 、 招 商 安 润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2016/12/1 19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二 零一 六年 第二 号)2016/12/1 20 、招 商 基 金旗 下 部 分 基金 增 加 华 信证 券 为 代销 机构 及 开 通 定投 和 转 换业 务并 参 与 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1/30 21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 渠 道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1/29 2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6/11/24 23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2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降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2016/11/2 25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相 关 基 金增 加杭 州 科 地 瑞富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6/10/26 26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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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存 放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记 人 的住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查 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 《 招募 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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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商 安润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商 安润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 (七) 《招商 安润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