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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财富宝A(000343)

华夏财富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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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9 月6日 证监许 可
[2013]1162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0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和债 券基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年4 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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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17 
七 、基 金的 募集 ............................................................................................................................. 18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19 
十、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八、 风险 揭示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4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财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财 富宝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财富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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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财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3 、 《 管理 办法》 :指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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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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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47、 影 子定 价: 指 参照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 核算工 作小 组建 议的 估值 处理标 准
确定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 
48、 偏 离度: 指影 子定 价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差 额占 摊余 成本 法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49、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 他媒介 。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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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 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沈强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 任浙 江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金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记、 执行 董事,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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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 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 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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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总 监 、 信息 披露 负责人。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
副总裁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波先生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学硕 士。2003 年7月加 入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交
易管理 部交 易员 、 华 夏现 金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 华夏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月1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 期间) 、 华 夏安
康信用 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9 月11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 期 间) 等 , 现 任
现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 理, 华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1月18日起任 职) 、 华
夏财富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2013 年10月25日 起任职) 、华夏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7 月25 日起 任 职) 、 华夏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0月13 日起 任职) 、
华夏快线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29日起 任职) 、华夏 沃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13 日 起任职) 、华夏 惠利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2 月10日起 任
职)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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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刘鲁 旦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和社 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执行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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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 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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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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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 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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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 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中 国工 商银
行连续 十三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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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九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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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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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的 《托 管协议 》和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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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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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设 A 类、B 类两 类 基金份 额。两 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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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 100,000,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0.01 份 100,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金 A 类 和 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1 亿份 时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 自动 将该 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2 、若 本基 金 B 类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金 A 类 和 B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1 亿 份 时,本 基金 的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该 部分 B
类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 
3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否则,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无效 的后果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确 认成 交后 , 实 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上述 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为准 。 
(四 ) 投 资者 需注意 , 若 开放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 金份 额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 出及转 托管 (若 有) 等 申请 可确认 失败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数 额限 制、 相关 规则,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披露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9 月 6 日 证监 许可[2013]1162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 基 金 自2013 年10 月22 日至2013 年10 月23 日 进 行 发 售 。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共 募 集
600,507,730.2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396户。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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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销售机 构进 行。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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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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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起在 本公 司分 公司 及 理财中 心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务 。
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 , 本基金 在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杭州 分公 司、 广 州分 公 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的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平 台 ) 开 始办理 日常 申购 、 转 换等 业务 , 同 时 在本公 司电 子交
易平台 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当日收 益不 随赎 回款 项一 起支付 , 而 是结 转为 投资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若 当日 累计 的收 益为负 值, 则由 投资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0.01 元。 不 同份 额类 别的金 额限 制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的 相关 描述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 A 类、 B 类基 金 份额 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 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 不 同份 额类 别的份 额限 制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设置 ” 的
相关描 述。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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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的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4 、基金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对基金的 净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定上 限, 或对单 一账 户的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并 及时披 露。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 1-3 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正
常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1 日 内 (包 括该日 ) 支付
赎回款 项。 特殊 情况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项 。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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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 与赎回费 用。 当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度 为负 时 ,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后 , 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但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1.00元,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 假 定某 投资 者T 日申 购金额 为10,000.00 元 , 则 投资者 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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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8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 
9 、为了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4、6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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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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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 价 ”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 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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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 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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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 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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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 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 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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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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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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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 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 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根 据法 律法规 及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 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 具 体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 发 布公
告。 
( 十九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走 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并结 合各 类资 产的 流动性 特征 、 风 险收 益、 估值水 平特 征,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债券 、 银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行存款 等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 来
评估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发 掘出具 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3 、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 同银 行的 银行 存款收 益率 情况 , 结 合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期限 等因素 的分
析, 以 及对 整体 利率 市场 环境及 其变 动趋 势的 研究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银行 存款 进行 投资。 
4 、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
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方 法参 照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
理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剩 余期 限或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
外。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4)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形外 ,债 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 资券及其 他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 债券的 信用 评级在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及以 上, 或者 相当 于 AA+ 级及 以上 的信 用级 别。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 管理 办法 》规 定的时 间内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符合 上述 (1 )- (5)的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业 务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4,158,701,314.16 57.56 
 其中: 债券 14,158,701,314.16 57.5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99,761,469.64 3.2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86,030,596.41 38.97 
4 其他各 项资 产 54,431,186.38 0.22 
5 合计 24,598,924,566.59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99,372,570.93 5.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20 天 的情 况。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14.39 5.58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27.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5.55 - 
3 60 天( 含) —90 天 44.3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6.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12.4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5.39 5.58 
5.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33,926,498.29 6.5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33,926,498.29 6.5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99,615,985.48 5.5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1,325,158,830.39 48.63 
8 其他 - - 
9 合计 14,158,701,314.16 60.7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1,292,044,457.79 5.55 
5.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20040 17 广 发银 行 20,000,000 1,980,265,354.39 8.50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CD040 
2 111717075 
17 光 大银 行
CD075 
20,000,000 1,955,890,053.76 8.40 
3 160309 16 进出 09 13,000,000 1,292,044,457.79 5.55 
4 111695732 
16 盛 京银 行
CD086 
10,000,000 997,923,662.11 4.28 
5 111720052 
17 广 发银 行
CD052 
10,000,000 989,363,554.08 4.25 
6 111611326 16 平安 CD326 9,000,000 897,430,928.19 3.85 
7 111694842 
16 贵 州银 行
CD013 
6,800,000 674,706,452.57 2.90 
8 111695656 
16 汉 口银 行
CD078 
6,000,000 598,770,079.34 2.57 
9 111695646 
16 广州 农村 商
业银行
CD110 
5,000,000 499,016,670.15 2.14 
10 111720055 
17 广 发银 行
CD055 
5,000,000 498,142,430.87 2.14 
5.7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5%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9.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
有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摊余 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变 动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 额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价 值。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 定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5.9.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投 资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9.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4,005,840.11 
4 应收申 购款 425,346.2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4,431,186.38 
5.9.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9.4.1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9.4.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财 富宝 货 币 A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阶段 
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718% 0.0008% 0.2515% 0.0000% 0.8203% 0.0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161% 0.0027% 1.3500% 0.0000% 3.6661% 0.0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773% 0.0047% 1.3500% 0.0000% 2.7273% 0.004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025% 0.0025% 1.3500% 0.0000% 1.4525% 0.002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7902% 0.0034% 0.3329% 0.0000% 0.4573% 0.0034% 
华夏财 富宝 货 币 B :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308% 0.0007% 0.0148% 0.0000% 0.0160% 0.000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498% 0.0034% 0.3329% 0.0000% 0.5169% 0.003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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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且每 日进 行支 付。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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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进行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日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日 收益支 付时 ,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者 基 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不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直至累 计基 金收 益为 正的 工作日 ,方 为投 资者 增加 基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五)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十 八
部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 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0.01% 。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具体 如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1 项中第 (4) 至第 (10 )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三 )基 金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指定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6)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7)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8)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19)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0)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1)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3)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每日 分配的 收益 将 根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 在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2 、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从 而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20 天 ,所以 市场 利率 上升 导致 基金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较小 。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4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较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5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 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证券 公司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7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 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方案 1 、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 的 基金合 并 当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第一款 第 3 项的 情形 时 , 如 果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与 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则需 按照 以下 方案进 行: (1)合 并方基 金的选 择: 合并方基 金需 与本基 金的 基金类别 相同 ,且为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同一 基金 托管人 ; 若 满足条 件的 基金 有多 只, 则选择 最近 一季 末规 模最 大的基 金作 为合 并方基 金。 若按 上述 条件 选择的 基金 因特 殊情 况无 法接受 本基 金合 并的 ,则 剔除该 基金 后 , 按上述 条件 重新 选择 , 以 此类推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条 件确 定合并 方基 金并 协商确 定合 并基 准日。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方 基 金及合 并基 准日 后, 基金 管理人 需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 发布基 金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相 关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 ,本基金 将以 基金资 产( 证券、存 款、 现金等 )申 购合并 方 基金份 额, 申购 价格 为申 购当日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合并 后的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合 并后 , 本 基 金 资产 和合 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即成为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申 购赎 回 按照合 并方 基金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 2 、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 金合并 当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第一款 第 2 项 第(6) 小项 的情形 时, 本基 金作 为合 并方与 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需 按照 以下方 案进 行: (1)确 定合并 基准日 :本 基金作为 合并 方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 合并基 准日 ,合 并基 准日 可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或非 开放日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公告: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后,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15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 告, 公 布 合并基 准日 及相 关 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 ,被合并 方基 金可以 其基 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 金等)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申购 价格 为申购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 赎回:基 金合 并后本 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不 受影响 ,申 购赎回 相 关业务 仍按 照原 规则 进行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 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或调 整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 在基 金合 并中 , 本 基 金作为 合并 方的 。 本 基金 可针对 被合 并方 基金 开通 特殊申 购, 即被合 并方 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证券 、存 款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本基 金可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终 止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3)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份额数 之和 在本基金 总份 额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的 要求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财富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 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方 法参 照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 理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剩 余期 限或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②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③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④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5%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 行 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30%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形外 ,债 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⑤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及其 他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 债 券的 信用 评级 在国内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及以上 ,或 者相 当 于 AA+ 级及以 上的 信用 级别 。 ⑥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⑦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⑧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本基金 在《 管理 办法 》规 定的时 间内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符合 上述 ①- ⑤的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向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 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 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与本 公司 达成 机构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 关手续后 ,即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账户 开立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密 码修 改、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 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 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6 年11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 二) 2016 年11 月28 日 发 布关于 取消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 华夏薪 金宝 货币申 购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三 ) 2016 年12 月2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订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 四 )2016 年12 月27 日 发 布 关 于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加B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公 告。 ( 五 ) 2016 年12 月3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货币 市场 基金 限制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 ( 六)2017 年1 月19 日发 布 华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年第4季 度报 告。 ( 七)2017 年3 月29 日发 布 华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 年 年度 报告 。 (八)2017 年4 月24 日发 布 华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年第1季 度报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财 富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华 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〇一 七 年 六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