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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A/B(001001)

华夏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 债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 夏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2 年8 月26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61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2 年10 月2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相 对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和平 衡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年4 月2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 和 净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6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6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90 
十、基 金的 投资 ......................................................................................................................... 9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10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10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10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7 
十八、 风险 揭示 ....................................................................................................................... 110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1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3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 理 人对其 定期 作出
的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 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销售 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回 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代 码不同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或有 不同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沈强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任 浙江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金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 执行 董事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 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 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持 工作)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党办 主任、养 老金业务 总监, 华夏资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任 财政 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总 监 、 信 息披 露 负责人。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
副总裁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镇江先生 ,北京 大学经 济学硕士。 曾任德 邦证券 债券研究员 等。2005 年3 月 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债券研究员、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4月26日至2015 年4月2 日 期间) 、华 夏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年4 月
26 日至2015 年4 月2 日 期 间) 等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监 , 华 夏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0
年2月4 日起 任职 ) 、 华夏 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17 日 起任职 ) 、 华夏
鼎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3月22 日 起任职 ) 、 华 夏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4月6日起 任职) 、 华夏 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9月27日 起任 职 ) 、 华 夏鼎 诚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3 日起 任
职) 。 
何家琪先生 ,清华 大学应 用经济学硕 士。2012 年7 月 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任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等 , 现任 华夏 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年9月5 日起任职 ) 、 华夏鼎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18 日
起任职 ) 、 华夏 可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18日 起 任职) 、 华 夏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月18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金经 理:2002 年10 月23 日至2004 年2 月27 日期 间,朱爱林 先生任 基金经 理;2004
年2月27日至2012 年4月5 日 期间,韩 会永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12 年4月5 日至2014 年10月17 日
期间, 李中 海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和社 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 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执行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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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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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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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 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 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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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 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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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交 通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 2005 年6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据2016 年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3 位 , 较 上 年上升4位 ; 根 据2016 年 美 国 《 财富 》 杂 志发 布的 “世界500 强公 司 ”
排行榜 ,交 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列 第153 位 ,较 上年 上 升37位。 
截至2016 年12月31 日 ,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84,031.66亿元。2016 年1-12 月, 交通
银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 公司股 东) 人 民币672.10 亿 元。 
交通银 行 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 称 “ 托管 中心 ” )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月 至今任 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行 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董事 长、执 行 董事、 行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月 起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10月 起任本 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任 中国投 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本行 行长 助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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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总经 理 , 本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计 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 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12月31 日,交 通银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270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 了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信 托计 划 、
私募投 资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全 国社 保基 金 、 养 老保 障管理 基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 资产 和QDLP 资 金等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部自 我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 透到决 策 、 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 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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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 模、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 效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 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到 业务 分 工合理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 控制 管 理,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通 银行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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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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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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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 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39)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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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1) 渣打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晓蕾 
电话:021-50163812 
传真:021-50162407 
联系人 :乌 彬 
网址:ww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8088 
(42)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 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 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4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5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5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5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6)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5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9)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6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6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62)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6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6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66)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7)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68)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70)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71)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72)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7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7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75)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76)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7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7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8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8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8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8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8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85)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8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8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8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9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9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9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9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9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9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9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00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01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102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103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04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0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06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107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8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109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1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11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12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13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1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15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1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17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18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19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20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 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21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2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2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24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25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26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27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28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29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30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31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32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33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34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35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36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37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38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39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40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41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42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43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44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45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46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47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48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49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50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51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52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53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54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55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 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56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5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58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59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60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61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62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63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64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65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 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赵雪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债 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照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 办法 》 及 其 实施准则、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等有关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定 ,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2 年 8 月 26 日 证 监基 金字[2002]61 号 文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发售 。 本基金 自 2002 年 9 月 16 日至 2002 年 10 月 18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5,132,789,987.2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71,229 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2 年 10 月 23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1 月 19 日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开 放基金 转 换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 该 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 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 基金投 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 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直销 机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本基 金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每 次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 者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A 类 ;在 投资 者赎回 时 收 取后 端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B 类 。 不收取前/ 后 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B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八) 申购 费 与 赎回 费 1、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2、申 购费 (1) 投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申 购 A 类、B 类或 C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前 端申 购费 用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率 100万 元以 下 1.0% 100万 元以 上( 含100万元) 0.8% 投资者 选择 申购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后 端申 购费 用 的 费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率 1年以 内 1.2% 满1年 不满2 年 0.9% 满2年 不满3 年 0.7% 满3年 不满4 年 0.6% 满4年 不满5 年 0.5% 满5年 以后 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投资者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费 用 为 0,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投资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人 的同 等义 务。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一: 假定 T 日的 A/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两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0 元、 100 万 元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 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00% 0.80% 净申购 金额 (C=A/(1+B) ) 9,900.99 992,063.49 前端申 购费 (D=A-C ) 99.01


7,936.51


申购份 额(E=C/1.200 ) 8,250.83 826,719.58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用 ,各 笔申 购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3 833,333.33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 ,该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99 元 , 则各笔 申 购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 购金 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199 ) 8,340.28 834,028.36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 回 A 类 基金份 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在募 集期内 认购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 后端 认购 费率 )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在基 金开放 后申 购 的 B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 购费率/ (1 + 后端 申 购费率 ) 。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申购 费用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该日A/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例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募 集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 , 并分别 在半 年后、 一年 半后 和两 年半 后 赎回 10,0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 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为 1.025 、 1.080 和 1.140 元, 各笔 赎 回扣除 的后 端认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 1.00 1.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 1.00% 0.70% 0.50% 后端认 购费 (F=A× B× E/(1+E) ) 99.01 69.51 49.75 赎回金 额(G=D-F ) 10,150.99 10,730.49 11,350.25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 A/B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并分别 在半 年后 、一 年半 后和两 年半 后赎 回 10,000.00 份, 赎回 当 日的 A/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30 、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除 的后 端申购 费用 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 1.20% 0.90% 0.70% 后端申 购费 (F=A× B× E/(1+E) ) 142.29 107.04 83.42 赎回金 额(G=D-F ) 12,157.71 12,892.96 13,516.58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10,000.00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该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5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05=12,050.00 元 3、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 同, 本基 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转 换转 出 总额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代 理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1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单位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指扣 除赎 回费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 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 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 收取 的申购 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 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 ) 之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持 有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 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 业务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以 及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 其 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 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有 关规 定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属于 高信 用等 级债 券基金 , 投资 目标 是在 强 调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 追 求较高 的当 期收入 和总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债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还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股 票派 发或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非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基 金将 在其可 交易 之 日起的60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基 金不 通过 二级 市场 买 入股票 或权 证 。 此 外,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 以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市 场失 衡 中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实现 组 合 增 值 ”。 1、市 场失 衡蕴 育投 资机 会 我国债 券市 场的 不完 全有 效及其 新兴 市场 的特 点为 管理人 提供 了实 施积 极投 资策略 、 实 现组合 增值 的机 会 。 我 国债 券市场 存在 结构 性低 效率 , 主要表 现在 利率 结构 低效 和市场 分割 。 利率结 构低 效的 例证 包括 利率变 动非 市场 化并 滞后 于经济 波动 、 不 同期 限债 券 收益率 的结 构 性缺陷 和相 似期 限债 券收 益率的 差距 ; 而 市场 分割 的 例证包 括相 似债 券在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 所市场 的收 益率 差距 。 此外, 我国 债券 市场 属于 新兴市 场, 运作 时间 较短 ,市场 规模 相对 发达 国家 市场较 小 , 市场参 与主 体也 比较 少 , 市场规 则还 在不 断发 展和 完善当 中 。 市 场参 与主 体 的不同 需求 、 市 场规则 的变 化 、 债 券市 场 与股票 市场 的联 系给 某一 市场 、 某 一债 券类 属或 单 只债券 带来 不平 衡的需 求, 使得 其价 格偏 离价值 ,这 都给 债券 基金 的积极 管理 带来 了机 会。 2、基 于系 统化 的价 值分 析 ,通过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实 现组合 增值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可以 利用 市场的 低效 实现 组合 增值 。 本基金 的积 极管 理以 价值 导向的 研 究为基 础,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基本 面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 相对 价值 比较 ,发 现和 确认市 场失 衡 。 在组合 构造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还通 过研 究发 现 市场校 正失 衡的 动力 , 以 顺应市 场进 行操 作,把 握获 利机 会。 3、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是实 施 积极投 资策 略、 有效 管理 投资风 险的 保证 严格的 投资 程序 使得 投资 成为一 个严 密的 过程 , 它 使 得投资 管理 团队 的资 源得 到最有 效 的配置 。 严格 、 有 纪律 的 投资方 法提 供了 一个 发现 和确认 市场 失衡 的框 架 ; 程序化 、 规范 化 的决策 机制 保证 投资 理念 得到一 致性 的贯 彻; 严格 的 投资程 序还 可以 保证 每一 项重大 投资 决 策都是 集体 决策 的结 果 , 都是基 于审 慎的 风险 管理 作出的 , 对有 效控 制组 合 风险具 有重 要意 义。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为高 信用 等级 债券 基金, 组合 的平 均信 用等 级为高 于或 等于AA 级。 在组合 平均 信用 等级 的计 算中, 按国 债、AAA 级 债 券、AA 级债 券等 信用 质量 依次下 降 的顺序 对其 赋予 不同 的分 值, 然后 根据 其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加 权平 均计 算 。 其中现 金视 同国 债, 没 有信 用评 级的 债券 根 据其保 证人 的信 用等 级或 其担保 资产 质量 与前 述债 券信用 等级 的 比较确 定。 所使 用的 债券 或 保证人 的信 用等 级是 由国 家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 进行的 信用 评级 。 上述平 均信 用等 级的 计算 方法将 根据 债券 市场 新工 具的出 现、 社会 信用 质量 的 变化等 情 况进行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布。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久 期偏 离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类 属配 置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发 现 、 确 认并 利 用市场 失衡 实现 组合 增值 。 这些积 极投 资策 略是 在遵 守投资 纪律 并有 效管 理风 险的基 础上 作 出的。 1、久期偏 离是根据 对利率 水平的预 期,在预 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合 久期, 以较多 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2、收益率 曲线配置 是在确 定组合或 类属久期 后,确 定采用集 中策略、 两端策 略和梯 形 策略等 , 在长 期 、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 以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 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类属配 置包括现 金、各 市场债券 及各债券 种类间 的配置。 类属配置 主要根 据各部 分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 将上 升 的类属 ,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将 下降 的类 属,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 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 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 程。在研 究、 决策 、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程 中 , 我 们重 视对 投 资风险 的管 理 。 我 们运 用 结构化 、 严格 的 方法管 理风 险 , 通 过久 期 、 平 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 中度等 指标 , 将组 合的 风 险控制 在合 理的 水平 。 风 险报 告与 业绩 分 析则为 基金 经理 把握 投资 风险 、 了 解投 资策 略的 效 果提供 了支 持和 独立的 视角 。 在此 基础 上 , 通 过各 种积 极投 资策 略 的实施 , 有意 识地 承担 有 价值的 风险 , 追 求组合 较高 的回 报。 (六) 决策 与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 制, 投 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执 行代表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投 资总 监的主 要职 责是 确定 组合 久期偏 离和 类属 配置 政策 、 审批重 大 单项投 资决 定等 。 基金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公司宏 观经 济研 究员 和债 券研究 员的 协助 与支 持下 , 在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并 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指 令。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和一线 监控 。 通过 严格 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七) 投资 程序 1、确 定投 资策 略 投资策 略的 形成 过程 是通 过研究 发现 、 确认 市场 失 衡的过 程 。 基 金每 一个 投 资策略 的确 定都是 建立 在基 本面 研究 基础之 上的 ,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 、 市 场结 构变 化、 资 金流动 情况 和发 行人信 用变 化的 研究 , 我 们可以 确定 在不 同市 场上 交易的 不同 类型 、 不同 到 期年限 债券 的预 期价值 , 据此 可以 发现 市 场的失 衡情 况 , 并 通过 实 施久期 偏离 、 收益 率曲 线 配置 、 类 属配 置 等投资 策略 加以 利用 。这 是一个 自上 而下 确定 投资 策略的 过程 。 2、个 券选择 通过考 察收 益率 曲线 的相 对位置 和形 状 , 对 比不 同 信用等 级 、 在 不同 市场 交 易债券 的到 期收益 率等 方法 , 结合 考 虑票息 、 税收 、 可 否回 购 等其他 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因 素, 我们 可以 发 现市场 中个 券的 相对 失衡 状况。 这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选择个 券的 过程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在类 似信 用质 量和 期 限的债 券中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的债 券。 (2)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较 好 的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3)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4)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 改善的 金融 债或 企业 (公 司)债 券。 (5)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6) 其他 有 增 值潜 力、 价 格被低 估的 债券 。 3、组 合构 建 组合构 建是 一个 自上 而下 形成投 资策 略与 自下 而上 进行个 券选 择相 互结 合的 过程。 在 确 定备选 个券 的基 础上 ,基 金经理 遵循 以下 原则 构造 投资组 合: (1) 确保 投资 策略 执行 , 组合久 期保 持在 规定 的范 围之内 。 (2) 保持 组合 分散 化, 减 少非系 统风 险。 (3) 保持 组合 适当 的流 动 性。 (4) 将下 行风 险控 制在 一 定的范 围之 内。 4、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5、风 险报 告与 业绩 分析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报 告和业绩分析使得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状 况, 确认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业 绩分 析则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 资组合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评价 基准 设定 为“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 本基金 业绩 评价 基准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每半 年审 核一 次, 如所 用 基准不 再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将对 其进 行调 整,新 基准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在更具 代表 性的 新债 券市 场指数 推出 、 债券 市场 发 生重大 变动 等情 况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可 根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临时 确定 变更 基准 指数 ,并及 时公 告。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进 行证 券承 销。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 投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投 资组 合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金 投资于国 债、央 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及 信用等级为BBB 级或以上 (或者 有 高信用等 级机构或 相当优 质资产担 保)的金 融债、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债券 类资 产的80% 。 前述信 用等 级是 指由 国家 有权机 构批 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进 行的信 用评 级。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 合超出 上述规定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4,510,175.74 96.77 其中: 债券 1,220,426,175.74 84.69 资产支 持证 券 174,084,000.00 12.08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 产 1,300,000.00 0.0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66,835.68 0.9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1,155,292.66 2.16 8 合计 1,441,032,304.08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94,000.00 0.8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835,000.00 4.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835,000.00 4.11 4 企业债 券 852,186,449.60 70.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19,535,000.00 9.8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8,875,726.14 15.5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0,426,175.74 100.67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2616 12 黔 铁债 756,420 82,018,620.60 6.77 2 124167 PR 滇投 债 1,079,940 66,437,908.80 5.48 3 124811 14 滇 投债 501,490 51,693,589.20 4.26 4 170204 17 国开 04 500,000 49,835,000.00 4.11 5 101558026 15 南玻 MTN001 500,000 47,925,000.00 3.95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2371 中融 优 A2 800,000 80,000,000.00 6.60 2 119240 南方 A4 300,000 30,000,000.00 2.47 3 142343 易鑫 优 A 210,000 13,177,500.00 1.09 4 119239 南方 A3 130,000 13,000,000.00 1.07 5 142392 PR 远东 5A 160,000 12,976,000.00 1.07 6 119238 南方 A2 120,000 12,000,000.00 0.99 7 142400 聚肆 A2 100,000 10,000,000.00 0.82 8 142399 PR 聚肆 A1 50,000 2,930,500.00 0.24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21,751.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182,516.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361,381.24 5 应收申 购款 489,643.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55,292.66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41,583,862.00 3.43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8,260,091.00 1.51 3 110032 三一转 债 14,151,265.20 1.17 4 123001 蓝标转 债 13,388,847.18 1.10 5 128009 歌尔转 债 11,154,281.60 0.92 6 110035 白云转 债 5,372,841.60 0.44 7 113009 广汽转 债 3,633,000.00 0.30 8 113010 江南转债 2,189,600.00 0.18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 110030 格力转 债 928,627.20 0.08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华夏 债券 (A/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07% 0.14% 10.53% 0.08% -1.46% 0.0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0.45% 0.11% 2.36% 0.05% 8.0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7.25% 0.19% -1.27% 0.06% 18.52% 0.1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52% 0.15% 11.91% 0.14% -0.39%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19% 0.21% -0.18% 0.09% 2.37%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81% 0.14% 1.94% 0.09% 3.87% 0.0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8% 0.16% 5.12% 0.08% -7.10%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1% 0.09% 3.13% 0.05% 4.68%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9% 0.10% 0.07% 0.08% 1.02%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0% 0.12% 7.19% 0.12% 2.81%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13% 0.09% 5.66% 0.11% 3.47%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7% 0.11% 2.12% 0.08% -1.95%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00% 0.08% -0.13% 0.06% 0.13% 0.02%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华夏 债券 (C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9.07% 0.14% 10.53% 0.08% -1.46% 0.0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0.15% 0.11% 2.36% 0.05% 7.7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90% 0.20% -1.27% 0.06% 18.17% 0.1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13% 0.16% 11.91% 0.14% -0.78% 0.0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85% 0.21% -0.18% 0.09% 2.03%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52% 0.14% 1.94% 0.09% 3.58% 0.0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0% 0.16% 5.12% 0.08% -7.42%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54% 0.09% 3.13% 0.05% 4.41%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3% 0.10% 0.07% 0.08% 0.66%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71% 0.12% 7.19% 0.12% 2.52%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77% 0.09% 5.66% 0.11% 3.11%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1% 0.11% 2.12% 0.08% -2.23%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19% 0.07% -0.13% 0.06% -0.06% 0.0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等有 价证券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 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签 章后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人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 投资人 后 , 有 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买 卖证 券价 差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其 他收 入。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于 本 基金 A/B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 资形式 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分红 资金 将按分 红实 施日 该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份 额 免收前 端申 购费 或后 端申 购费。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由 于不 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不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本条 第( 一) 条第 1 款第(4) 至第 (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关合同 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 ( 八) 申购 费 与 赎回 费 ” 与“ ( 九)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十 三 )基 金 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进行 年度 相关审 计工 作。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供 公 众 查阅 ,同 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 其他募集申 请 文 件 一 并 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90 日 内公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 3、季 度报 告 :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债 券市 场变化 或波 动所 引起 的资 产损失 的可 能性 。 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性 ,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动 , 以 及政府 对证 券市 场的 监管 政策的 变化 等因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素都会 对债 券市 场造 成不 同程度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市场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 (1)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果 市场 利率 上升 ,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 利息 的 再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 中 、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3) 利差 风险 如果金 融债 、 企业 债等 债 券与国 债的 利差 扩大 , 对 金融债 、 企业 债等 相对 基 准的超 额持 有将导 致基 金资 产收 益低 于基准 。 (4)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 、 低 成 本地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赎 回的 风险。前者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 按照 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 而引 起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 基 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 的 流动性 ,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 面可能 会有 些损 失, 影响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在 开放 式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3、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其 他风 险 随着可 转换 债券 和具 有赎 回权等 隐含 期权 债券 等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 果投资 于 这些工 具 , 基 金还 会面 临 一些特 殊的 风险 。 这些 风 险包括 : 利率 和可 转换 债 券对应 股票 价格 的波动性变化可能引 起债 券所附带的期权价值 的变 化,进而影响债券投 资收 益的波动性风 险; 债券 发行 人行 使赎 回 权使得 债券 投资 收益 下降 的提前 偿付 风险 ; 市场 状 况变化 等原 因使 得可转 换债 券只 能转 换为 股票, 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超出规 定范 围的 风险 等。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 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后终 止: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 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的清 算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律师、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清算小 组于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债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 独 立运用 基金资 产并独立 决定其投 资方向 和投资 策 略 。 2、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3、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决定本 基金的 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5、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申 购) 费 。 6、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7、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 理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8、基金合 同规定的 情形出 现时,决 定拒绝或 暂停受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暂停 受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9、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0、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1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 4、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外,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资 产 。 6、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8、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0、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1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 理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5、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7、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0、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2、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外,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 资 产 。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 账户、银 行存款账 户等基 金资产账 户,负责 基金投 资于证 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 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以及 其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取 得基 金收 益。 3、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 况的公 开资 料。 4、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赎 回、转换 基金份额 ,并在 规定的时 间取得有 效申请 的款项 或 基金份 额。 5、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6、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7、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契约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8、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的 过错导致 利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有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会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会 召集人在 公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 1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 提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多 数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方可作 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 3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采用 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公告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商 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可 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 后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修改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自批准 之 日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 存续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 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债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金 销售; (三 ) 资产管 理; (四 )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注册日 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 基金 托 管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 基金 资 产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资 金的 划拨 、 基金 收 益分配 以及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价格计 算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对基 金管 理人 因以 上 方面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或 处 于危险 状态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应立 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 损 失 。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执行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专用 账户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因 以上 方面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 立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 安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2、基金资 产应独立 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资 产。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它 资产 或其 它业 务以及 其它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3、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 基金的全 部资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基金 合 同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一个 至多个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银 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中国 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可按 照有关规 定,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债券 托管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开 立和 管理。 2、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 债券托 管账户, 用于债券 的交易 和清算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 定签 订相关业务协 议。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其它账 户 , 可 以根 据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名 义开 立。相 关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 所 有以 基金 名义 开 立的资 金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和管 理 , 证 券账 户 卡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原 件。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入有 权办 理存 管业务 的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其 它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的 名义盖 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八、资 产净 值估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计算得到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的每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签 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和 基金账 册的 定期 核对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按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用于 对基 金会 计的 复 核。 双方 应指 定 经办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人 员 负责编 制 、 保 管基 金的 会 计账册 ; 双方 管理 或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应 完全 分开 ,单 独编制 和保 管。 2、凭 证保 管及 核对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建账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券 实物 出入 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原 件并记 账, 每天 将指 令回 执和单 据传 真至 基金 管理 人核实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持双 方的 账 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基 金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截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招 募说 明 书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45 日 内公 告。 中期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 年度前 六个 月结 束 后 60 日 内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 截至日 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 表编 制, 对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中期 报告 内容 截至 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 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年度 报告 内容 截至 日的 50 日内 完成 报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告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双方各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期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月 最后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保 管。 十二、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基 金账册 、 原始 凭证 、 记 账 凭证 、 交 易 记录、 公告 、重 要合 同等 文件档 案及 相应 的电 子文 档,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管就 基金 资产对 外签 署的 全部 合同 (席 位租 用合 同除 外) 的 正本 , 并 建 立基金 资产 的合 同档 案。 (三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 未 变 更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 接收相 应文 件。 十九、 争议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 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或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 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 不包 括已 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本 公 司达成 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 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后,即 可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理基金账户 开立、基 金 申购、赎回、 转换、密 码 修改、 信息 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一) 2016 年11 月1日 发布 关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中国 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公 告。 ( 二) 2016 年11 月2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泰 诚 财 富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三)2016 年11 月16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 增奕丰 金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四)2016 年11 月16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 增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五)2016 年11 月18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 六) 2016 年12 月8日 发布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七 )2016 年12月22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 植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八 )2016 年12月23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九) 2017 年1月16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直 销机 构及 华夏 财富 调整 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 ( 十)2017 年1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债 券投 资基 金2016年第4季 度报 告。 ( 十一 ) 2017 年1 月2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聘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的公 告。 ( 十二 ) 2017 年2 月15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天 津 国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三 ) 2017 年2 月1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上 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四 )2017 年3 月7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 君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十五 ) 2017 年3 月1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北 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六 )2017 年3 月27 日 发 布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第四 十次分 红公 告。 (十七 )2017 年3 月29 日 发 布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夏 债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 2、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华 夏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 年 六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