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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现金宝A(000371)

民生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六 月 5-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现金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3 】1244 号文 准
予募 集 注册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2013 年10 月1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基 金 投资 不 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 产 生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基 金 投 资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注意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4 月1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3月31 日。 5-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6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 27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基 金的 业绩 ................................................................ 4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45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6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50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2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4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5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60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2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6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64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4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66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7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8 
 
 5-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生加 银现金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 书”或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民 生加 银现金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民生加银 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民生加银 现 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关 于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同年8 月8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指 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 年8 月1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货 币 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5-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 国境内证 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资 人: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 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代销 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 业 务的 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登记 机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 金的登 记 机构为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或
接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9.基金 账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0.基金 交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
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 放日 
37.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5-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9.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业 务规则 》:指 《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1.认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2.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4.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 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5.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 价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1.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 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5.销售 服务费 : 指本 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 服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费 用,该 笔 费用从基 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6.摊余 成本法 : 指计 价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 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影子 定价: 为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 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发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产 生稀释 和 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5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59.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 最近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6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不能 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 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8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63.33 %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设有股东会 、 董 事会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专 门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规 与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 薪酬 与 提 名委员 会 ; 经 营 管理 层 下 设专门 委 员 会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和 产 品 委员 会 , 以及设 立 常 设 部 门。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下 设 公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专 户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常 设 部门包 括 : 投 资 部、 研 究 部、固 定 收 益 部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机 构 三部、 电 子 商 务 部、 客 户 服务部 、 交 易 部 、监 察 稽 核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运营管 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圳 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 金管理 情况: 截至2017 年4月18 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管 理39只 开 放式基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蓝 筹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民 生 加 银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稳健成 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内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景气 行 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中 证 内 地 资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信用 双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红 利 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平稳 增 利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民生 加银积 极 成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家盈理 财7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 转 债 优 选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家盈理 财 月 度 债 券型5-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策 略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岁 岁 增 利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民 生 加 银 平 稳添 利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民 生 加 银 现 金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 加银城 镇 化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优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 新 动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研 究 精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新 战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新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和鑫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量 化 中国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 鑫 瑞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现 金 添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民 生 加 银 鑫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鑫 福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 安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养 老 服 务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 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前沿 科 技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腾元 宝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民 生 加 银鑫 喜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民 生 加 银 鑫 升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 ,硕 士。历任宜兴市实验 小学 校长,无锡市委办公 室副 主任,市委 副 秘 书 长 , 江苏 省 政 府办公 厅 财 贸 处 处长 , 中 国银监 会 江 苏 监 管局 调 研 员,中 国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一 部 副 主任 , 海 南省政 府 副 秘 书 长、 研 究 室主任 , 民 生 银 行董 事 会 战投办 主 任 。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 总经 理,硕士。历任长盛 基金 管理公司研究员;泰 达宏 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助 理和基 金 经 理 ; 建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委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2011 年9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自2011 年9月至2015 年5 月担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分 管投研 ); 现任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 ,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秘 书 、 宣 传 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民 生 银 行金融 同 业 部 处 长、 公 司 银行部 处 长 、 董 事会 战 略 发展与 投 资 管 理 委员 会办公室 处长;2012 年2月 加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委 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 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管理的 首席执 行官。 现 任加拿大 皇家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维绛先生 : 董 事 ,学 士。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备 管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资 官、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港 分 行 全球市 场 部 董 事 总经 理 、 加拿大 皇 家 银 行 香港 分 行 资本市 场 部 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5-1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张 星 燎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葛 洲 坝 电 厂 会 计 、 中 国 长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任 、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湖北大 冶 有 色 金 属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监事会 副 主 席 、 湖北 清 能 地 产 集 团有 限 公 司董事 、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中 国 长 江三峡 集 团 公 司 资产 财务部 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任淮秀,独立董事, 经 济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民 大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基 本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支 部 书 记,投 资 经 济 系 副系 主 任 ,投资 经 济 系 副 教授 , 财 金学院 投 资 经 济 系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 事, 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业 经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京 市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京 市 必 浩得律 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律师。 现 任 北 京 市众 天 律 师事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杨有红先 生:独 立董事 , 会计学博 士。1987 年7 月起 至今,先 后曾任 北京工 商 大学商学 院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 计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 长,商 学 院 院长 ,现 任科 技处处 长。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 主席 ,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 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财会 部副科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总 行 财 会部会 计 处 处 长 ,中 国 民 生银行 福 州 分 行 副行 长 , 中国民 生 银 行 中 小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经 理 兼 财务总 监 ,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党 委委员 。 谭伟明先生:监事, 香港 专业文凭,香港会计 师公 会会士、香港特许公 认会 计师工会资 深 会 员 。 曾 在普 华 永 道国际 会 计 事 务 所、 黛 丽 斯国际 有 限 公 司 、怡 富 集 团从事 财 务 工 作 ,曾 任 摩 根 资 产 管理 董 事 总经理 兼 北 亚 区 主管 、 德 意志银 行 资 产 与 财富 管 理 董事总 经 理 兼 全 球客 户 亚 太 区 ( 日本 除 外 )主管 。 现 任 加 拿大 皇 家 银行环 球 资 产 管 理董 事 总 经理兼 亚 洲 业 务 总主 管。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股 权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现任 创新 业务 部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于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 融创新部经 理、总裁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兼任金融 工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现 任 民 生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助 理 兼 专 户理 财 二 部总监 、 专 户 投 资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于河南叶县 教育 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 作, 中国人民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核 检 查 工作 。2008 年 加盟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现 任民 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先生:监事, 学士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 根士丹利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部 总 监 助 理 、北 京 中 心总经 理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益 民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机 构 业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民 生 加 银 基 金管5-1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有限 公 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见 上。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 融学硕士,23 年 金 融 从 业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08 年-2013 年) ,中 国 外 贸 信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部 门 副总 经 理 , 泰 康 人寿 投 资 部高 级 投 资 经 理, 武 汉 融 利 期 货 首席 交 易 员、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担 任总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自2014 年3月 起至 今担任民 生加 银 信用 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4 月起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平 稳增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民 生加银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4 年8月 起至今担 任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6 月起至 今担 任 民生加 银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6月至 今担任 民生加 银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生 加银 转 债优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5 年6月 起至今担 任民生 加银 新战 略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自2015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自2014 年3月至2015 年7月担 任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 担 任 民 生 加银 家 盈 理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岁岁 增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吕军涛先生: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本科毕业,17 年 金融 从 业 经 历 。 自2000 年7 月至2002 年4 月 在 北 京 恒 城 经济 发 展 总公 司 投 资 部 担 任投 资 研 究员 职 务 ; 自2002 年5 月至2003 年6 月在财富 网络科技 有限 公 司担 任证 券分析员 职务; 自2003 年7 月至2011 年10 月在嘉 实基 金管理公 司担 任 股 票 交 易 员 、 组合 控 制 员职 务 ; 自2011 年9 月至2013 年4 月 在 泰 康 资 产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担 任 固收交易 、权益 交易 业务 主管职务 ;2013 年5月 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交 易 部 副 总 监 职 务 ,现 担 任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助理 的 职 务。 自2016 年10 月 至 今 担 任民 生 加 银 现 金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 经 理 的职 务 。 自2016 年11 月 至 今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安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金 经理: 乐瑞祺 先 生,自2013 年10 月至2015 年1月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晋文 先 生,自2015 年1 月至2016 年12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由9名 成员 组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 席 、 公募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现 任 董 事、总 经 理 ; 于 善辉 先 生 , 担 任 专户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投 资 委 员会委 员 , 现 任 监事 、 总 经理助 理 兼 专 户 理财5-1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 部 总 监 ; 杨林 耘 女 士,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公募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委 员,现 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牛 洪 振 先 生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委 员 、 公募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委 员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委 员 , 现任公 司 交 易 部 总监 ; 陈 廷国先 生 , 公 募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委 员 , 现 任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师 ; 宋 磊先生 , 公 募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委 员 、 专 户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委 员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现 任 研究部 总 监 ; 张 岗先 生 , 公募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委 员 , 现 任 投 资部 总 监 ;李宁 宁 女 士 , 专户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委 员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委 员 , 现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专 户 理 财一部 总 监 ; 赵 景亮 先 生 ,专户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委 员,现 任 专 户 理 财一 部副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守 《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 员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防 止以 下《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1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 报,并 不得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生利 益冲 突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1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防 范 、化解 经 营 风 险 和所 管 理 的资产 运 作 风 险 ,充 分 保 护资产 委 托 人 、 公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合 法 权 益,依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 意 见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文 件 , 以及 《 民 生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 司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 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 划,在充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境 的 基 础上, 通 过 建 立 组织 机 制 、运用 管 理 方 法 、实 施 操 作程序 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 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基 本管 理制度、部门管理制 度、 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须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适 用的内 控程 序, 并适时调 整5-1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营 造 一 个浓 厚 的 内控文 化 氛 围 , 保证 全 体 员工及 时 了 解 国 家法 律 法 规和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公 司按 “ 利益公 平、 信息透明 、信誉 可靠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董 事 和 监事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正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和内 部 人 控 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 司根据 健全性 、高 效性、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瞻性及 防火墙 等原 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 范 、 管 理高 效 的 运行机 制 , 包 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 程 序 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 部控 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 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层 应 定 期对部 门 内 风 险 进行 评 估 ,确定 风 险 管 理 战略 并 实 施,监 控 风 险 管 理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5-1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内 部控制 风险评 估包 括定期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开展 新业务 之前 的风 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 权控制 是内部 控制 活动的基 本要点 ,它 贯穿 于公司经 营活动 的始 终。 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必须 充分 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 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须明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 须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资 产、不同 基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格 的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授 权、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录 和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和 交 易 、交易 和 清 算 、 基金 会 计 和公司 会 计 等 重 要岗 位 不 得有人 员 的 重 叠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效 的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集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活 动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统 须 保 证业务 经 营 信 息 和财 务 会 计资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必 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和 授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业 务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超 越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督 完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范 围 内 开展。 必 要 时 , 公司 董 事 会、监 事 会 、 合 规与 风 险 管理委 员 会 、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5-1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新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术 应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情 况,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原 有 的 内部控 制 进 行 全 面的 检 讨 ,审查 其 合 法 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 效 性 ,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 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 投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 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 决策应 当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符 合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 决策应 当有 充 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 投资 要有 详细的研 究报告 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 指令应 进行审 核, 确认其合 法、合 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 行,如 出现 指令 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 严格有 效的制 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 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益 。基 金投 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 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工 作,在 授权 范围 内,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确 保5-1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 管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作为会计 核算主 体, 每只 基金分别 设立不 同的 独立 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公司 应当采 取合理 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产 品开发 前应进 行充 分的市场 调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行 风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 施。 2)以竭 诚服务 于基金 投资 者为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销 售及客 户服 务等 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 对市场 的开发 和培 育,统一 部署基 金的 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 客户 服务 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 对信息 披露应 当进 行持续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循安 全性 、实 用性、可 操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信息 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 发应符合 国家 、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的 要求 ,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现 业 务 电子化 时 , 应 设 置保 密 系 统和相 应 控 制 机 制, 并 保 证计算 机 系 统 的 可稽 性。 3)对信 息系统 的项目 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 行和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公司 应当通 过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 络等硬件 要求应 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程 实5-1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公司 软件的 使用应 充分 考虑软件 的安全 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可 扩展 性, 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 计算机 系统的 日常 维护和管 理,数 据库 和操 作系统的 密码口 令应 当分 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 管理,保 证信息 数据 的安 全、真实 和完整 ,并 能及 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 当定 期稽核检查,完善业 务数 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 排除故障、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司 根据国 家颁布 的会 计准则和 财务通 则, 严格 按照公司 财务和 基金 财务 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会 计 制 度、财 务 制 度 、 会计 工 作 操作流 程 和 会 计 岗位 工 作 手册,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公司 应当明 确职责 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计 岗位职 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建立 凭证制 度,通 过凭 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 档等一系 列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 完善的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会 部门应妥 善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5-2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公司 设立 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经营层 负责 ,开 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 司应 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全面 推行监 察稽核 工作 的责任管 理制度 ,明 确监 察稽核部 门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 稽 核 人员 的 专 业任职 条 件 , 严 格监 察 稽 核的操 作 程 序 和 组织 纪律。 5)公司 应当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公司 董事会 和管理 层应 当重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违 反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3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9.5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10.49 万 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净利润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6,052 亿元,增长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 增长4.62% 。平均资产 回报率1.30%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 资本 充足率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 协同发展。营业网点 “ 三 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 。启动深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 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 步 凸显 ,电子银行 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 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升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 广 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 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8,07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2.2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5,31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 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5-2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区、新 疆霍 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主 要业 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201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12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香港《财资》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 “中国最 佳 银行 ”等大奖。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 志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中,以一级资 本 总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2015 年 度全球 企业2000 强中 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户为 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5-2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 林 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新 增 为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5-2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5-2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3 年9月25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 】1244 号 文 准予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300,020,664.46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326户。 七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0 月18 日正式生效,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5-2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系 统 进行, 暂 不 委 托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此 项 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新 增 为 此 项 业 务 的 办 理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体信息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系统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增 加销 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 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10 月2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人民币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5-2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T+1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1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在 该 等 故 障 消 除 后 及 时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0.01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不 限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5-2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精 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单笔 赎回 份额不限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在 一般 情况 下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但当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 风险 ,对 当日 单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超 过 1% 的 部分 ) 征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 益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 万元 申购民 生加 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00 元 );


申购费 用0 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 额1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 份。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 份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份 额1,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00 元 );


赎回费 用0 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1,000.00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5-3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 7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8 、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 时。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7、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5-3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公 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5-3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2 日,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1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十一) 基金 转换 本 基金 暂 不 支 持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5-3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 基 金 暂 只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因 此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相 关 规 则 请 参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3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九 、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 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 含 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 力 求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科 学 预 计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置投 资范 围内 的各 种金 融工具 ,进 行积 极的 投资 组合管 理。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2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等 因素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 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分析 通 过 对 各 种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观 察 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 场供 求变 化趋势 ,以 此为 依据 预测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2) 平均 剩余 期限 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下 降时 ,适 度延 长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配 置 的 比 例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个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政 策 倾 向 、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5-3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采 用 相 对 价 值 和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的结 构性 投资 价值 ,制 定并调 整类 属配 置, 形成 合理组 合以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4 、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 优 先 配 置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 此 外 , 本 基 金 也 将 配 置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等 级 较 高(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的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 除 安 全 性 因 素 之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 在 此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5 、套 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 ) 跨 市 场 套 利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有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构 成 , 由 于 其 中 的 投 资 群 体 、 交 易 方 式 等 要 素 不 同 ,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 时 机 , 进 行 跨 市 场套利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2 ) 跨品种套利。由于 投资群体存 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 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6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 正 向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前 做 好 资金准 备。 (四) 投资 决策 制度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和 投资策 略等 贯彻 实施 。 1 .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 股 票 组 合 以 及 重 点 个 股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5-3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险、资 产配 置建 议以 及基 金经理 的基 金投 资报 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5-3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期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 七)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5-3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 剩 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 但 如 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4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 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8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9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0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评 级 , 并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与 认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AAA 级 或 相 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2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 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 ) 、 (8 ) 、 (10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5-3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自2016 年2 月1 日 起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已 持 有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不 符 合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的 , 可 以 在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调 整 ; 投 资组合中已有 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 上述第(5)、(11 )项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 基 金监督管理办 法》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调整。但 新投资的金融工具 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施行 之日 起应符 合要 求。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责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责 + 债券正 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 余存 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 工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一年以内(含一 年)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5-4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 算。 (4 )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平 均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5-4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908,071,802.89 47.04 其中: 债券 9,813,571,802.89 46.59 资产支 持证 券 94,500,000.00


0.45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438,200,897.29 25.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77,611,079.80 26.48 4 其他资 产 138,278,892.83 0.66 5 合计 21,062,162,672.81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30,452,184.32 5.6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发生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5-4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30 天 以内 34.10


5.6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5 - 2 30 天( 含)-60 天 16.7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5 - 3 60 天( 含)-90 天 29.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4.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0.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5.06 5.68


4、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61,182,687.52 6.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61,182,687.52 6.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423,702,242.99 17.1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028,686,872.38 25.25 8 其他 - - 9 合计


9,813,571,802.89 49.2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59,997,327.96 0.30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0208 14 国开 08 6,000,000 600,290,776.91 3.01 2 011698674 16 首钢 SCP004 5,000,000 498,284,607.84 2.50 3 111794670 17 合 肥科 技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CD008 5,000,000 494,287,797.35 2.48 4 111697310 16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4,000,000 397,633,549.62 2.00 5-4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行CD070 5 011698958 16 沪 华信SCP005 2,000,000 199,966,103.72 1.00 6 011698685 16 珠 海华 发 SCP006 2,000,000 199,951,024.55 1.00 7 111698654 16 萧 山农 商银 行 CD044 2,000,000 199,679,990.53 1.00 8 111698791 16 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CD057 2,000,000 199,606,485.69 1.00 9 111699930 16 阜 新银 行CD126 2,000,000 199,283,847.45 1.00 10 111791380 17 汉 口银 行CD013 2,000,000 199,060,016.76 1.00 7 、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1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8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1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89267 16 鑫浦 2A 1,000,000 94,500,000.00 0.47 9、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产生重 大偏 离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5-4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38,278,892.83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8,278,892.83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度 (2017 年 1 月1 日至3 月31 日) 0.8403% 0.0004% 0.3329% 0.0000% 0.5074% 0.0004% 2016 年度 2.6583% 0.0011% 1.3537% 0.0000% 1.3046% 0.0011% 2015 年度 3.8372% 0.0022% 1.3500% 0.0000% 2.4872% 0.0022% 2014 年度 5.0038% 0.0023% 1.3500% 0.0000% 3.6538% 0.0023% 2013 年度 (2013 年 10 月18 日至 12 月31 日) 1.1028% 0.0051% 0.2774% 0.0000% 0.8254% 0.005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7 年3 月 31 日) 14.1167% 0.0034% 4.6640% 0.0000% 9.4527% 0.0034%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天 通 知存款 利率(税后)


5-4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一 、 基金 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 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4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二、 基金 资 产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1.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 子 定 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 离 度 绝对值 达到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绝对 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 调 整 到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当前述 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5-4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 七 日 年 化 收益率指以 最近7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5-4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5-4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轻或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5-5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三、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的 方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费用 。 3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付”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进行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第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完为 止。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则 不缩 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待其 后累 计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即增 加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天 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5-5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招募说 明书第十五部 分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5-5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 工 作 日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应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8%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应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5-5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 本章第( 一) 款第4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5-5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5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 “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1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 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说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5-5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 《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前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 10000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公式 为: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为 最近 第i 个自 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暂停 公告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情形 :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货币 市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5-5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 核。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体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5-5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 达 到0.25% 、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0% 、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0% 以 及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0% 的 情形;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公 开澄 清 在本《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11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5-5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年。 12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6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七、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货币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从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 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 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产 的 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发行 债券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 (三) 份额 面值 与影 子价 格偏离 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 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 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 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 放 弃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六) 流动 性风 险 5-6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八)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 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 时 为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 时,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 工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6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八、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当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 ( 四 ) 清 算费 用 5-6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6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九、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 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 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 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投资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 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5-6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续,同 时为 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 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 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 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 一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 服 务代 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 传 真 、Email 、 手 机 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 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 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6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6 年10月19日至2017 年4月18日 发布 的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6 年10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第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1 月 2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2 月1 日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 要(2016 年第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2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恢 复大 额申 购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2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12 日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制金 额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19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住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30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 宜,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5-6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四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在办 公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民 生加 银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六月 二日 5-6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5-7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5-7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5-7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5-7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7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4)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7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 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5-7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5-7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5-7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5-7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5-8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8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5-8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 用等 级在AA+ 以 下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016年2月1 日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 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 组合 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9)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 理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调 整 。 但 新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 自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施行 之日 起应 符合 要求。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除外 ; (3)本 基 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 金 投资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5-83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7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0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 内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 认 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1 )、(8 )、(10 )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与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5-84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六)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七)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八)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5-85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 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5-86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5-87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 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 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5-88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子定价 ” 。 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 到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25%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 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错 误的处 理方 式 1. 当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 生5-89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当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 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错 误 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2. 当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 的 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5-90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5-9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与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