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信: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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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讯 方 式 召 开 鹏华 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第二 次 提示性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
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发布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于2017 年6 月1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第 一次提 示性公告 》 。为 了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鹏华丰信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鹏华 丰信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人 ” )决 定以通 讯开会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6 月6 日起, 至2017 年7 月 3 日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11 层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鹏华丰信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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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 关 于 调 整 鹏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费 用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 关于调整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费用 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6 月5 日, 即在2017 年6 月5 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 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 或认
可 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
公章(如 有)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的 证 明
文件的复印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 3
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 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7
年6 月 6 日起, 至2017 年7 月 3 日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
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11 层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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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即 2017 年 7 月 3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信 A、 丰信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丰信 A、
丰信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份 基金份 额在其份 额类别 内拥有 同等的投票
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 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 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5
权表决票;
③送达 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有效 表决 票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占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 上(含
50% ,指 有效的丰信 A 和丰信 B 各自基金份额 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该级 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 ) 时, 表明该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
议,会议 有效召 开;在 此基础上 , 《关 于调整 鹏华丰信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费用 相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指 丰信 A、丰信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基 金法》 及《鹏华 丰信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指有效的丰信A 和丰信 B 各自基
金份额 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
内就同一 议案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林凤仪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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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 《关于 调整鹏华 丰信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费 用 相关 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 鹏华 丰信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讯表决
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调整鹏华 丰信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费 用 相关 事项的
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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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 关 于 调整 鹏华丰 信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费用相 关 事 项 的议 案 》
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 本基金的基金费用进行调整。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 关于
调整 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费用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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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鹏华丰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 鹏华 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费用 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 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 栏内 画“√” ,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 包 括 丰信 A
和 丰信 B 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或 意愿无法 判断的 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 丰信A 和丰信B 份额) 的表决结果
均计为“弃权” 。
3、本 表决票 可从 相关 网站(www.phfund.com) 下载、 从报纸 上剪 裁、 复印或 按此
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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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授 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以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 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
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包括 丰信 A 和
丰信B 份额 )向受托 人所做授权。
2、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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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 关 于 调整 鹏华丰 信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费用相 关 事 项 的议 案 的 说 明 》
一 、声 明
1、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和《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并审议 《 关于调整鹏
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指有效的丰信A和丰信B各自基金份额 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 关于调整鹏
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 指丰信A、
丰信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调 整方案 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 明
修改前 修改 后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6%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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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三 、关 于调整 鹏华 丰信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费用 相 关事 项的议 案的 主
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关于调整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 方案存在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费用 调整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 部分
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
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 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 基金费用调整方案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