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招利: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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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鑫元招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鑫
元招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 规定 , 现将 鑫元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本 公司” ) 旗下 鑫元招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以 下简 称“ 大会”) 的 决议及 相关 事项 公告 如下 :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 况
本次大 会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表决 投票 时间 从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 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17 :00 止 ( 送 达 时间 以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出席 本次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4,191,619,605.13 份,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 权益 登 记日为2017
年4 月 27 日,权 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为 4,191,647,657.99 份)的 99.9993% 。 大会 审议 了
《 关于 修改鑫 元招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 案 》 ( 以下简 称“本 次会议
议案” ) ,其 中 4,191,619,605.13 份基金 份 额代 表的 表决权 表示 同意 ,占 参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00%;0 份 基金 份额 代表的 表决 权表 示 反 对, 占参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0%;0 份基 金 份 额代表 的表 决权 表示 弃权 , 占 参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0% 。
本次大会 参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超过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同意本 次会 议议 案的 表决 权超过 参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 本次 大会 符 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鑫元 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规 定 , 本次
会议议 案通 过。
此次大 会的 计票 于 2017 年 6 月1 日 在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及上海 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的见 证下 进行 , 并由 上海市 东方 公证 处 对 计票 过程及 结果 进
行了公 证。 本次 大会 的公 证 费 10000 元 , 律 师费30000 元, 合 计40000 元, 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 生效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本次大 会 于 2017 年6 月 1 日表决 通过 了《 关于 修改 鑫元招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本次 大会决 议自 该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决议生 效 起 五日 内将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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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大会决议相 关事 项的实施情况
(1) 与决 议有 关的 管理 费 率调整 安排
将 《基金 合同》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中 “二、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的“1、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由原 来的: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修改为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调整 后管 理费 率的 执 行
在通过 《关 于修 改鑫 元招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的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前 , 本基 金仍 执行调 整实 施前 《鑫 元招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管理费 率。 自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之日 即 2017 年 6 月 1 日 起, 本 基金 将执 行
调 整后 的管 理 费 率。
(3) 本公 司将 于下 次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时 同步 更新 相关内 容,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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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 ( 附件一 : 《 关 于修 改鑫 元招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 附件 二: 《关 于 修改鑫 元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说 明 》 ,
附件三 : 《 鑫元 招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 四 : 《授 权委 托
书》 )
2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出 具 的公证 书
3 、上海 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的 法律 意见 书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七 年 六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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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10683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31 楼
法定代表 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 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
司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鑫 元 招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
关规定和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四月二
十 四 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刊 登 了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月二十六日在有
关 报 刊 上 分 别 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性公告和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大会 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修改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
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
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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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合法资格。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 的 规 定 , 本 处 公 证 员 林 奇 、
公 证 人 员 印 嘉 琪 于 二 ○ 一 七 年 六 月 一 日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在 上 海
市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申请人的 办公场所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
场监督公证。
基 金 持 有 人 大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沈 璘 倩 的 监 督
下, 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魏鑫、 许天洲进行计
票。 截至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
讯方式) 的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
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4,191,619,605.13 份,占二○一 七年四月二
十 七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鑫 元 招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4,191,647,657.99 份的99.9993%,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191,619,605.13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0 份 基 金 份 额 表 示弃 权, 同 意 本 次议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参加 本 次 大
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鑫元 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监 督 , 兹 证 明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召 集 的 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鑫元招利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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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修改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
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复印件内容与原
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 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