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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低碳经济混合(350002)

天治低碳经济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天治 低碳 经 济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1 次更新) 
 
 
 
 
 
 
 
 
 
 
 
 
基金管 理人: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 金 由 天 治 品 质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证监 许 可【2015 】2898 号 文变 更 注册, 并依据 2016 年 4 月 18 日天 治品 质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基金 费用 、 收 益分 配方 式 、 估 值方 法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等 , 并更 名为 “天 治 低碳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起, 《天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天 治品 质 优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天治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 会变更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变 更注 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产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约和 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险 , 基金 投 资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风 险等 。 本 基金 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将 会面 临信用 风险 及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 要是由 目前 国内 中小 企业 的发展 状况 所导 致的 发行 人违约 、 不按 时 偿付本 金或 利息 的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是 由债 券非 公开发 行和 转让 所导 致的 无法按 照合 理 的价格 及时 变现 的风 险。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特殊性 ,本 基金 的总 体风 险将有 所 提 高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本 次 更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涉及 与 托 管 相关 的 基 金信 息已 经 本 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复核 , 除特 别 说明外 ,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9 七、基 金的 存续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风险 揭示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天治 低碳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天治 低碳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由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天 治 低碳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天治低 碳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天 治低 碳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天 治低 碳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7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8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1 、销 售机 构: 指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3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天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原《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终 止 27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8 、存 续期 :指 《天 治品 质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天 治低碳 经济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29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策略、 基金 费用 、收 益分 配方式 、估 值方 法、 修订 基金合 同并 更名 为“ 天治 低碳经 济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指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6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7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2 、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48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4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吕 文龙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 赵 正中 股权结 构: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出 资 98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61.25% ; 中国吉 林森 林 工业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2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38.75% 。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层成 员 吕文龙 先生 : 董事 长, 研 究生学 历 , 曾 任吉 林省 人 民 银行 金融 管理 处办 事员 、 科 员、 副处 长, 吉林省 人民 银行 银行 处副 处长, 吉林 省人 民银 行外 汇管理 处副 处长 ,吉 林省 人民银 行非 银行 处 副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长 春特 派办机 构处 处长 、稽 查处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吉 林监 管局期 货处 处长 , 吉 林省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兼任 吉林 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赵玉彪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证券 业务 部交易 部经 理 、 吉林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洪 山路 证券 营业 部经 理兼驻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出 市代表 、上 海金 路 达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天 治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天 治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 兼任 天 治北 部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柏广新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吉林 省黄泥 河林 业局 副局 长 、 党委书 记 ,中 共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吉林省 延边 朝鲜 族自 治州 委员会 宣传 部常 务副 部长 ,延边 州人 民政 府副 秘书 长,延 边州 林业 管 理 局局长 兼吉 林延 边林 业集 团董事 长, 吉林 森工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现任 全国人 大代表 。 常永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学士, 历任 四川 省信 托投资 公司 上海 证券 总部 副总经 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公 司交 易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 申万 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理 、投 资部 总 经 理,2009 年起 就职 于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武雷先 生 : 独立 董事, 学 士, 曾 任北 京市 政府 对外 服务办 公室 公务 员、 北京 市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北 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 合伙 人, 现任君 合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合 伙人 。 陶武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研究生、 硕士 学位, 历任 上海市 司法 学校 教务 科科 长、 上海 市 联 合 律师事 务所 专职 律师 、上 海市浦 东涉 外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上海 市申 达律 师事务 所法 定代 表 人 及首席 合伙 人 。 现任 观涛 中茂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办公 室主任 。 。 王明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曾 任通 化市 矿务 局工程 处段 长、 吉林 省白 山市房 产局 技术 员、建 设银 行白 山市 支行 科长、 中国 银行 白山 市支 行副行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白 山支 公司 总 经 理、吉 林省 保险 行业 协会 中介部 主任 。 现 已退 休。 侯 丹 宇女 士: 监 事会 主席( 职 工监 事 ) , 学士 ,历 任吉 林 省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证券 业务 部营业 部经 理、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洪 山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现 任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职 工监 事) 。 牛葵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历,高 级经 济师 ,曾 在吉 林省信 托有 限公 司星 火项 目部、 证券 部 、 计划财 务部 、投 行部 、信 托资产 管理 部工 作, 现任 吉林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察审 计部 副总 经 理 (主持 工作 ) 。 姚世家 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曾任 吉林 省天桥 岭林 业局 太阳 林场 财务处 会 计 、 处 长、吉 林省 天桥 岭林 业局 总会计 师、 副局 长、 局长 、吉林 省敦 化市 林业 局局 长、吉 林省 敦化 市 市 长,现 任中 国吉 林森 林工 业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家涵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 、 商务 英语 双学 士,2007 年 起就 职于 天治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部总 监。 赵正中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1998 年 起就 职 于中国 纺织 大学 ,2000 年 起就职 于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3 年加入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信 息技 术部 副 总监 , 现 任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副总 监。 刘伟先 生: 督察 长, 学 士 ,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星火 项目 处项 目负 责人、 自营 基金 业务部 副经 理、 上海 全路 达创业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闫译文 女士 : 副总 经理, 吉林大 学法 学硕 士, 高 级 经济师, 注册 会计 师 ,曾 就职于 吉林 省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任 下属 公司财 务主 管、 公司 行政 主管、 业务 部经 理、 党委 委员、 职工 董事 等 职 务,现 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兼 任 天 治北 部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成 员 。 2 、现 任基 金经 理 曾海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证券 从业经 验 8 年。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 于上 海丝 绸(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8 月 就职 于 皮尔磁 工业 自动 化 贸易 (上 海 ) 有 限公 司 ,2008 年7 月至 2009 年2 月 就职于 交银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任 研究 员 ,2009 年3 月至 2011 年2 月就 职 于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研究 员, 2011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就 职于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任 研究 员,2013 年 9 月至今 就职 于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6 月 12 日 起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05 年1 月 12 日至 2007 年4 月 12 日, 刘红 兵先 生任 基金经 理; 2005 年3 月 11 日至2005 年8 月28 日, 袁柏 南先 生与 刘 红兵先 生共 同管 理本 基金 ;2005 年8 月 29 日 至2010 年5 月28 日 谢京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 21 日 起至2014 年1 月 29 日吴 战峰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 2010 年5 月28 日至2015 年 6 月 12 日秦海 燕女 士任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9 日 至2015 年6 月12 日 陈勇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兼 投资 总监 常永 涛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兼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许 家 涵 先生,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尹 维国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王洋 女士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无 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其 中内 控 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对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指导 ,内 控大 纲 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内控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案 管理 制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度 、行 政管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 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 工 作要求 、业 务流 程等 的具 体说明 。 1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覆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科 学、 合 理、 有效, 公 司全 体职 员 必须 竭力维 护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任 何职 员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约束 的权力 。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应 当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 构 、 部门和 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性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协 助和 配合 督察 长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内 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 置应 当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过 切 实可 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财 产、 固有 财 产和 其他财 产 的运 作应 当 分离 ,基金 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应 当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6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济 效 益, 力争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 前瞻 性 ,公 司将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 、 政策制 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体系 进 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8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在以 上原 则 的基 础上, 建 立定 量的 风 险控 制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控制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组 织体系 及职 能 公司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1 ) 董事 会合 规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作 为 董事 会下设 的 专门 委员 会 ,其 主要职 能 是: 检查 公司经 理层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情 况;监 督、 控制 公司 在机 构设置 、管 理制 度 、 经营决 策程 序、 内控 体系 等方面 的合 规合 法性 ,发 现问题 及时 向董 事会 汇报 ;研究 拟订 公司 的 风 险管理 战略 和政 策, 报董 事会批 准; 组织 制订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完 善 性;检 查评 估公 司风 险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检查 公司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完善 和执 行 ; 负责组 织对 公司 存在 的重 大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重大 风险事 故进 行内 部调 查, 并将调 查结 果和 处 理 意见报 告董 事会 ,由 董事 会决议 作出 处理 。 (2 )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公 司 的督 察稽 核 工作 ,对董 事 会负 责, 对 公司 的各项 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察、 稽核 。 (3 )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 内部 控 制委 员会 是 公司 内部协 助 经营 管理 层 进行 风险控 制 与风 险管 理的非 常设 机构 ,负 责公 司内部 控制 层面 的风 险监 控。 (4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 的最高 投 资决 策机 构 ,在 内部控 制 组织 体系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中负责 基金 投资 决策 层面 的风险 管理 。 (5 )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 部 全面 负责 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管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 意 见或建 议。 (6 )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 部门 和员工 重 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各个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本 人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基 本制度 (1)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公 司 根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责 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四层 监控 防线: 即一 线岗 位自 控与 互控为 基础 的第 一层 监控 防线; 部门 内各 子 部 门、 部 门和 部门 之间 的自 控和互 控为 基础 的第 二层 监控防 线;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层 监控 防线 ;以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为主 体的 第四层 监控 防线 , 实 施对公 司 各 类业 务和 风险 的总体 控制 。 (2)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 依据国 家的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方 法对 监察 稽 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价 。 (3) 投资 管理 制度 本 公 司制定 的基 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操 作规 程包 括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管理 制度 以及 业务 手册 三个层 次。 ①本公 司制 定的 基金 投资 基本管 理制 度用 以规 范基 金投资 管理 方面 的相 关工 作, 包括 投 资 管 理的基 本原 则、 决策 程序 、组织 架构 ,以 及投 资管 理过程 中涉 及的 投资 、研 究、交 易、 投资 表 现 评估、 投资 风险 分析 和风 险控制 等工 作的 基本 规范 、程序 和职 责等 。 ②投资 管理 相关 部门 权益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交 易部和 研究 发展 部等 分别 制定了 部门 管 理 制度, 用以 规范 每个 部门 的岗位 、职 责、 业务 和人 员等。 ③编制 投资 管理 业务 手册 ,包 括 《投 资手 册》 、 《 交 易手册 》 、 《研 究手 册 》等 ,作 为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管理 制度 的重 要补充 ,用 以保 证投 资管 理相关 工作 规范 、有 序、 优质、 高效 地 进 行 。 (4)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通过严 格执 行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会 计政 策和 制度 , 做好 公司 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会计 核算 和财务 管理 工作 ;并 做好 公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的 会计核 算工 作, 以 如 实反映 和记 录基 金财 产运 作的情 况。 公 司确 保基 金 财产与 公司 固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别 设立 账户 进行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股东 和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主张 权利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 计 核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算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 账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担保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 施、 维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本 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务 的发 展不 断 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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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时 间: 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联系人 : 罗 菲菲


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时 又是 严 格 按照《 公司 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 份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 成份在 中国 金融 业 的 涉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 业制度 ,使 中国 民生 银行 有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 业银行 ,而 为国 内 外 经济界 、金 融界 所关 注。 中国民 生银 行成 立二 十年 来,业 务不 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 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58 亿 元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 中 国第一 家在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级 债券 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 置改革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 行,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 分置改 革提 供了 成 功 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 格管 理,规 范行 为 , 敬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提 高效益 ,健 康发 展” 的经 营发展 方针 ,在 改革 发展 与管理 等方 面进 行 了 有益探 索, 先后 推出 了“ 大集中 ”科 技平 台、 “两 率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 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 统、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险、 快增 长、 高 效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益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生机 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 业银行 形象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中获 2009 年 中国 本 土银行 网站 “最 佳服 务质 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第 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论 坛上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评 为“2009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十 佳机构 ” 。 在 “第 十届 中国 优秀财 经证 券网 站评 选 ” 中, 民生 银行 荣膺 “最 佳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最 佳银 行网 站” 两项 大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亚 洲 最佳风 险管 理银 行”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 三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 品评选 ” 中 , 民 生银 行获 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 敬银行 ” 、 “最 佳服 务 私人银 行” 、 “2009 年最 佳 零售银 行” 多个 奖项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流 的 电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 了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的 一致 好评 , 荣 获卓 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 排行榜 “十 佳电 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报主 办的 “2009 年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 评委 会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 年改革 创新 奖” 。 这 一奖 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 司治 理、 激 励机 制、 风险 管理、 产品 创新 、管 理架 构、商 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 新表现 卓著 的银 行而 特别 设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 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联 合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国 电 子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 荣获“2011 年 中国 网上 银 行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这 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 国网 上银 行最 佳网银 安全 奖” 后, 民生 银行第 三次 获此 殊荣 ,是 第三方 权威 安全 认 证 机构对 民生 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性 的高 度肯 定。 2012 年6 月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2011-2012 年 度的 出 色业绩 和产 品创 新最 终荣 获“2012 年 中国 卓越 贸易 金融银 行” 奖项 。这 也是 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英 国《 金融 时报 》 “ 中 国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 佳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之后 第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 获 得“中 国最 佳银 行- 新秀 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投 资协 会股 权和 创业 投资专 业委 员会 年度 中国 优秀股 权和 创 业 投资中 介机 构“ 最佳 资金 托管银 行” 及 由21 世纪 传 媒颁发 的 2013 年PE/VC 最 佳金融 服务 托管 银 行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行 ” 大奖。 在“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竞 争力品 牌建 设 银 行”奖 。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业 上市 公司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中 国民 营企 业社 会责 任 指数第 一名 ” 、 “ 中国 银行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 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大 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荣 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 4 亚洲企 业管 治典 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 报 道》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 理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经济观 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 牌 创新力 托管 银行 奖”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称号 。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 企业 社会 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 中国 银行业 社会 责任 发展指 数第 一名 ”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 经 济观察 报 》 主 办的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 越金 融奖 评 选中荣 获 “年 度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 银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 银行 ”两项 大奖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 ,北 京大 学本 科、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行 总行 , 意 大利联 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和资 产托 管部 。历 任中国 投资 银行 总 行 业务经 理, 意大 利联 合信 贷银行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具 有近 三十 年的 金融 从业经 历, 丰富 的外 资银 行工作 经验 ,具 有 广 阔的视 野和 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颁布 后首 家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银行 。为 了更 好地 发挥 后发优 势, 大力 发 展 托管业 务,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 保护 基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为客户 提供 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原 则,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完善 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 前 共有员 工 68 人, 平均 年龄36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以 上学 历,80% 以 上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 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依 托 丰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专 业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 的托管 业务 平台 ,为 境内 外客户 提供 安全 、 准 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务 。 截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已 托管 14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总净值 达 到2946.99 亿元 。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2007 年 推 出 “托 付民 生· 安 享财富 ”托 管业 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效益 优异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 管 行形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 度认可 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深化 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 中国民 生银 行荣 获《 金融 理财》 杂志 颁发 的“ 最具 潜力托 管银 行” 、 “最 佳创 新托管 银行 ”和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 业务 正常 运行,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险 监督 中心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 中心 共同 组成 。总行 审计 部对 各 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独 立、 专职 的风 险监 督中心 ,负 责拟 定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与 计划 , 组 织、 指导 、 协调、 监督 各业 务中 心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实 施。 各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风险 控制 责任 应落 实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 险 负责。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 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 性 和操 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 和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 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 员管 理: 进 行 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签 订承 诺书。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 业 务不中 断。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监控等 五个 方 面 构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体系。 (1)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 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 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2)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中心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 。 (3)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中心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中 心、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建 设, 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业 务管 理办 法、 内部控 制制 度、 员 工 行为规 范、 岗位 职责 及涵 括所有 后台 运作 环节 的操 作手册 。以 上制 度随 着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 展 还会不 断增 加和 完善 。 (5)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是 风险 控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风险监 督中 心,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每两 个月 对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 次稽 核检查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 定期对 资产 托管 部 进 行稽核 检查 。 (6)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险 更加 可靠, 可将 人为 不确 定因 素降至 最低 。托 管业 务系 统需求 不仅 从业 务方 面而 且从风 险控 制方 面 都 要经过 多方 论证 ,托 管业 务技术 系统 具有 较强 的自 动风险 控制 功能 。 三、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 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 洪 韦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4800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 销: 天治 基金 网上 交易平 台“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8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 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 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晓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区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 24A、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民 生路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 :雷 宇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电 话:0551 -2272101 联系人 : 李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2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中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31)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王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20-2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jm. com.cn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 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陈 征 客户服 务电 话: 致电 各地 营业网 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47)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 区光荣 街 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 :袁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8)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 西路 63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 :曹 占强 客户服 务电 话: 甘肃 省内 :0931-96668 , 全国 :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9)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 :周 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licaike.hexun.com/ (5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7) 北京 万银 财富 投资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毛 怀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宋 丽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号 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1) 宜信 普泽 投 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 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4)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峨 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话: 021-20324159 传


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


话: 0571-88337717 传


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


称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莲振 路 298 号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电


话:021-60374960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 黄 宇星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 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首席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杭翔 、黎燕 联系人 :黎燕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六、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天治低 碳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天治 品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通 过转 型 变 更而来 。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核 准天 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04 】192 号 文) 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04 年11 月29 日至 2005 年1 月7 日 公开募 集, 募集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5 年1 月12 日 生效 。


2016 年 4 月 18 日, 天治 品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天 治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天 治品 质优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基金 费用 、收 益分 配方式 、估 值方 法 以 及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并更 名为“ 天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 2016 年4 月18 日 起, 《天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 原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 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 追 加申购 时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各 代销 机构 网点 公告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投资 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 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100 】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与 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1.50%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 而递减 :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25 万元


1.50%


25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200 元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年限的 增加 逐步 递减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2 年≤N<3 年


0.10%


N ≥3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以此 类推。 赎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25%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75%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申 购金 额 1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0%)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 购份 额=9,852.22/1.100 =8,956.56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 到 8,956.56 份基 金份 额。 例: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为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200=9,998,800 元


申购份 额=9,998,800/1.100=9,089,818.18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10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 到9,089,818.18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假 定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申 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投资者 赎 回10,000 份,持 有期 为 6 个月, 则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1.200 元×10,0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0%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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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灵活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资 产的基 础上 ,精 选受 益于 低碳经 济的 主题 相关 企业 ,追求 持续 稳 健 的超额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券 、政 府 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或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受 益 于低碳 经济 主题 相关 企业 的证券 不低 于非 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资产配 置策 略方 面, 本基 金 将采取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和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相结 合的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政策变 化、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在 长期 资产 配置 保持 稳定的 前提 下, 积 极 进行短 期资 产灵 活配 置, 力 图通过 时机 选择 构建 在承 受一定 风险 前提 下获 取 较 高收益 的资 产组 合 。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过 程中 还将 根据 各类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动 态 优 化投资 组合 ,以 规避 或控 制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 益率。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全球 气候 变暖 的背 景下 ,以低 能耗 、低 污染 为基 础的“ 低碳 经济 ”成 为全 球热点 。低 碳 经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济是一 种以 低能 耗、 低污 染、 低 排放 为特 点的 发展 模式, 是以 应对 气候 变化 、 保障能 源安 全、 促进 经济社 会可 持续 发展 有机 结合为 目的 的新 规则 。本 基金将 沿着 低碳 经济 的路 线,把 握其 中蕴 含 的 投资机 会。 (1) 低碳 经济 主题 类股 票 的界定 : 本基金 认可 的低 碳经 济主 题类股 票包 括两 种类 型的 股票: 1 )直 接从 事低 碳经 济主 题 相关行 业的 股票 ①清洁 能源 :主 要包 括清 洁能源 的研 发、 生产 与运 营,如 风能 、太 阳能 、生 物质能 、水 电 及 核电等 ;也 包括 清洁 能源 的传输 、服 务等 配套 产业 ,如特 高压 输电 、智 能电 网等相 关上 市 公 司 ; ②节能 减排 :主 要包 括与 节能技 术和 装备 、节 能产 品及节 能服 务产 业的 相关 上市公 司, 如 工 业节能 、建 筑节 能、 汽车 节能; 也包 括化 石能 源减 排,如 清洁 燃煤 、整 体煤 气化联 合循 环、 碳 捕 获与封 存等 相关 上市 公司 ; ③碳交 易与 陆地 碳汇 、海 洋碳汇 :主 要包 括与 清洁 发展机 制项 目和 农林 产业 减排增 汇等 相 关 的上市 公司 ; ④环保 行业 :包 括环 保技 术和设 备、 环保 服务 和资 源利用 等相 关行 业的 上市 公司; 2 )受 益于 低碳 经济 主题 的 股票, 包括 : ①传统 高耗 能高 污染 行业 中,通 过有 效节 能减 排措 施或污 染治 理措 施, 实现 能耗降 低、 污 染 改善, 从而 实现 产业 升级 ,相对 同类 公司 受益 的上 市公司 ; ②与低 碳经 济主 题相 关的 服务行 业 ③投资 于低 碳经 济相 关产 业的上 市公 司; ④因与 低碳 经济 主题 相关 的产业 结构 升级 、消 费生 活模式 转变 而受 益的 其他 上市公 司。 未来, 由于 经济 增长 方式 转变、 产业 结构 升级 等因 素,从 事或 受益 于上 述投 资主题 的外 延 将 会逐渐 扩大 ,本 基金 将视 实际情 况调 整上 述对 低碳 环保主 题 类 股票 的识 别及 认定。 (2) 个股 投资 策略 通过行 业领 先度 和市 场领 先度的 双重 定量 评价 以及 长期驱 动因 素和 事件 驱动 因素的 双重 定 性 分析, 精选 受益 于低 碳经 济主题 相关 企业 进行 重点 投资。 行业领 先度 主要 考察 盈利 能力、 行业 贡献 度和 主营 业务显 著度 ,其 中以 盈利 能力为 主。 盈 利 能力通 过净 资产 收益 率和 毛利率 并辅 以经 营性 现金 净流量 和自 由现 金流 量进 行综合 评估 ,行 业 贡 献度依 据营 业收 入和 营业 利润在 行业 中占 比进 行衡 量,主 营业 务显 著度 通过 主营行 业或 产品 的 营 业收入 占比 和营 业利 润占 比进行 比较 。 市场领 先度 主要 考察 估值 水平、 流动 性和 机构 认同 度,其 中以 估值 水平 为主 。估值 水平 通 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PE、PS 、PB 、 净利 润增 长 率、 营业 收入 增长 率 、PEG 、PSG 等 静态 估值 水平 、 动态估 值水 平 、 历 史 成长性 、预 期成 长性 指标 以及综 合估 值水 平与 成长 性的指 标进 行横 向和 纵向 比较, 流动 性指 标 包 括自由 流通 比例 和日 均换 手率、 日均 交易 额等 交易 活跃度 指标 ,机 构认 同度 是指外 部研 究机 构 对 个股的 成长 性与 价值 的一 致性预 期。 长期驱 动因 素主 要考 察主 营业务 前景 、管 理层 能力 、公司 战略 和治 理结 构。 以上因 素作 为 公 司内生 性成 长的 基础 ,是 公司可 持续 性发 展的 保障 。 事件驱 动因 素主 要考 察公 司是否 存在 兼并 收购 、投 资项目 、资 产增 值等 基本 面的正 向变 动 。 以上因 素是 公司 外延 式增 长的体 现, 作为 长期 驱动 因素分 析的 有效 补充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发 行人 情况 和投 资人 行为等 方面 的 分 析判断 未来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并充 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性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合 信用 分析 、流 动性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再次, 在上 述基 础 上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选 择个 券,选 择被 价格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整 体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且整 体信 用 风 险相对 较高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该 类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 基 本面、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 性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 资决策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 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并 充分 考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风 险性 特征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 包 括: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杠杆 策略 、双 向权证 策略 、价 差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 权 证策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等。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 券 化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 估 后进行 投资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 风 险。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或期 限套 利 等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 指 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 风 险,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 目 的 。 今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 富组 合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投 资于 受益 于低 碳经济 主题 相 关企业 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内地 低碳 经济 主题 指数收 益率 ×50%+ 中 证全 债指数 收益 率 × 50%。 中证内 地低 碳经 济主 题指 数是为 了反 映在 中国 内地 上市的 低碳 经济 类公 司股 票的整 体走 势 , 从沪 深A 股中 挑选 日均 总 市值较 高 的 50 只低 碳经 济 主题公 司股 票组 成样 本股 ,基日 为 2010 年6 月30 日, 基点 为1000 点 。在编 制方 法上 ,中 证内 地低碳 经济 主题 指数 采用 了主流 的市 值加 权 方 法,具 有较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另 外还 采用 了分 级靠 档技术 ,分 级靠 档技 术的 采用可 以使 在样 本 公 司股本 发生 微小 变动 时保 持用于 指数 计算 的样 本公 司股本 数的 稳定 ,可 以降 低股本 变动 频繁 带 来 跟踪投 资成 本, 便于 投资 者进行 跟踪 投资 。中 证全 债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样 本由 银行 间 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 组成, 是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 易 所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 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或 者推 出更权 威的 能够 代表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指 数,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459,851.60 67.57 其中: 股票


23,459,851.60 67.5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0,000.00 0.52 其中: 债券


180,000.00 0.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0,713,337.90 30.86 8 其他资 产


363,940.42 1.05 9 合计





34,717,129.92





100.00





2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549,431.60 52.8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910,420.00 17.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459,851.60 70.66





3 、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60,000 1,902,000.00 5.73 2 002236 大华股 份 110,000 1,756,700.00 5.29 3 002456 欧菲光 44,000 1,665,840.00 5.02 4 601186 中国铁 建 100,000 1,299,000.00 3.91 5 600690 青岛海 尔 100,000 1,218,000.00 3.67 6 000333 美的集 团 35,000 1,165,500.00 3.51 7 600110 诺德股 份 80,000 1,077,600.00 3.25 8 300088 长信科 技 70,000 1,061,900.00 3.20 9 600104 上汽集 团 40,000 1,015,200.00 3.06 10 600068 葛洲坝 84,000 988,680.00 2.98 4 、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0,000.00 0.5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0,000.00 0.54 5、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五名 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800 180,000.00 0.54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6、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五名 权 证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7、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786.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0,667.0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35.33 5 应收申 购款 37,351.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3,940.42 (4) 期末 本基 金持 有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88 长信科 技 1,061,900.00 3.20 重大事 项停 牌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 尾差。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2016 年 4 月 1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14.87% 1.29% 0.11% 0.49% -14.98% 0.80%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的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使用 估值 技术或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对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 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6 、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按照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 金 申购 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 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1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2 、 本 基金 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年 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3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本 基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后 两个 交 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三)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 本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风险 , 有 可能 因为受 到经 济周 期、市 场环 境或 管理 人能 力等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优 化水 平, 给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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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2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能 存在 信用 风险与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 小、经 营历 史短 、业 绩不 稳定、 内部 治理 规范 性不 够、信 息透 明度 低 等 因素导 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的 责任 而使 预期 收益 与实际 收益 发生 偏离 的可 能性, 从而 使基 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发行 人信 用风 险 。 其次,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的 限制 ,存 在变 现困难 或无 法在 适 当 或期望 时变 现引 起损 失的 可能性 ,从 而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3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衍生 品,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 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五)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 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 售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 售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 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 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6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 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其他 有限 责任 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结 汇 、 售 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业 务 ( 有效 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 持 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或 票据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0%-95% ,其 中,投 资于 受益 于低 碳经 济主题 相关 企 业 的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其中, 投资 于受 益于 低碳 经济主 题相 关 企业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6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 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 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 的 责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预先 确定 的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项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 况。 3)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六)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 规 定,制 定了 经公 司董 事会 批准的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相关制 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以 规范 对 中 期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度》 的内 容与 本协 议不 一致的 ,以 本协 议 的 约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 于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 制;


(2)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公 募 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 企业发 行 的 单期 中 期票 据 合计不 超 过 该期 证 券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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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如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10个 交易日 内将 中期 票 据 调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 七)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应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信用风 险处 置预 案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 关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 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述 资料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风 险,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 应风 险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的, 应及时 修订 后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 常 情 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所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就 相应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的除 外) ,导 致基 金 出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须 承担连 带责 任。 (八)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事 先 确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当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存 款银 行 名 单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在 签署银 行存 款协 议前 ,应 将草拟 的银 行存 款协 议送 基金托 管人 审核 。首 次投 资银行 存款 前, 基 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二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十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 和 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4.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6.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支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 定 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在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小数 点 后 第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 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提 交 给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提 交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所 上市 的固 定收 益类 有价证 券,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使用 估值 技术或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C.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D. 交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价值; D.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 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6) 基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按 照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7)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 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C.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但若未 能以 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上海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本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本 托管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托管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注册 登记 中心, 配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帐 户的 开立 、变更 、注 销等 业务 ;为 投资者 登记 存管 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所 发 生的基 金份 额;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和 基金 交易 的资料 查询 。 (二)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如 无需 求一 律默 认为 不寄送 。 (2) 对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默 认为 电子邮 件方 式。 如投 资者 需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 寄送 频率, 请致 电 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与网 上交易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者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 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者 可 以 根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 方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 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开 户、 网上 交易、 帐户 查询 、修 改密 码等多 种 服 务 。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 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 所 定制的 信息 ,内 容包 括:每 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公司最 新公 告等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8 :30-17:00 为投 资 者提供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 免长途 通话 费用 )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天治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在 2 个工 作日 之内对 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复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期 间, 与 本基金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公 告如 下: 1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2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3 、2016 年 12 月 1 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 低碳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 》 。 4 、2016 年 12 月 8 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5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基 金 所 持长信 科技 、万 家文 化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6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7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7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8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9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在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 深 圳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0 、2017 年 1 月 3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净值 公告 》 。 11 、2017 年 1 月 17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基 金 所 持中鼎 股份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告 》 。 12 、2017 年 1 月 20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13 、2017 年 2 月 23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4 、2017 年 3 月 10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参 加宜 信普 泽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15 、2017 年 3 月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 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6 、2017 年 4 月 17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法 定代 表 人 变更的 公告 》 。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处 供投 资人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天 治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文件 (二) 《天 治低 碳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天 治低 碳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天治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6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