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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健回报(001205)

建信稳健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六 月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证监许可[2015]474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4 月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稳健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及《 建 信 稳健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建信 稳 健 回报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稳健 回 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建 信稳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建信稳 健 回 报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3、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出 贡 献 奖、河 南 省 五一劳 动 奖 章获得 者 。1983 年 毕 业于辽 宁 财 经学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 1985 年 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 现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个 人 存 款与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北 亚地 区 副 总 裁。1990 年毕 业 于 伦 敦政 治 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 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 亚 洲 ) 区域 副 总 裁 。1981 年 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 毕业 于 首 都经济 贸 易 大学数 量 经 济学专 业 , 获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 研 究 部总经 理 。1992 年 获 北京工 业 大 学工业 会 计 专业学 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英国 特许 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ACCA ) 资 深会 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获学 士 学 位;2010 年 毕业 于 香 港中文 大 学,获工 商 管 理硕士 学 位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 兴 华 先 生, 硕 士 ,2008 年 毕 业于 英 国 卡 迪夫 大 学 国 际经 济 、 银 行与 金 融 学专业,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2010 年 9 月,加入中 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3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任基 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13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 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 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任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 建 信 瑞 盛添 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任建信鑫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 任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起任建信鑫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 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 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 室 4 个职 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 成 立 以 来 ,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 循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提 供 优 质 托 管 服 务 ”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依 托 严 格 的 内 控 管 理 、 先 进 的 技 术 系 统 、 优 秀 的 业 务 团 队 、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和 托 管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819 只, 托管规模达到 21,732.58 亿元,同比增长 66.34%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6 、 独 立性原 则 : 资产托 管 部 内部专 门 设 置了风 险 管 理室,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能力。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统 、 完 善的制 度 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等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格;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专 门 设 置 业 务 操 作 区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受 托 资 产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比 例 、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法 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的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人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 址 : www.ccbfund.cn。 (二)其他销售 机构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网址:www.qlzq.com.cn (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3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24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6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7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0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1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3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474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0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04 月 14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部 分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 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人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 率 , 以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基 金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一 : 某投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如果 认 购 期内认 购 资 金获得 的 利 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 =49,412.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2,510,796,123.74 元。 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45,599.00 元。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51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510,841,722.74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华 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同 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 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者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 他销售 机 构 网点每 个 基 金账户 单 笔 申购最 低 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50%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 指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 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一 : 某投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7915.31 份 即 : 投 资人投 资 5 万元 申 购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假 设 申购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915.31 份基金份额。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总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法 权 益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 、 因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 金 投 资组合 内 某 个或某 些 证 券即将 上 市 等原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4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5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结算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3、4 、6、7、8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 以后续 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依 据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 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通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每年获得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股指期货、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 力争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而 后 , 进 行 各 大 类 资 产 中 的 个 股 、 个 券 精 选 。 具 体 由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 环 境 的 深 入 剖 析 , 自 上 而 下 地 实 施 积 极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包括: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 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 政 策因素 : 税 收、政 府 购 买总量 以 及 转移支 付 水 平等财 政 政 策,利 率 水 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 市 场指标 : 市 场整体 估 值 水平、 市 场 资金的 供 需 以及市 场 的 参与情 绪 等 因素。 结 合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的 研 判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 力 图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 提 高 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 自下而上” 的 主 动 选 股 能 力 , 选 择 具 有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的 公 司 。 具 体 从 公 司 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 面 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 判 断 公 司 的 核 心 价 值 与 成 长 能 力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经 营 状 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 发 展 趋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方 面 , 选 择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市 场 拓 展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选 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 管 理 水 平较高的 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 管 理 水 平 , 选 择 优 良 财 务 状 况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盈 利 能 力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销 售 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 ) 等 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 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 (EPS ) 增速、每股现金 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 )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 察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自由现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金流贴现 (DCF ) 等一 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 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且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 组 建 并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库 。 基 金 经 理 将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审 慎 精 选 , 权 衡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后 , 根 据 市 场 波 动 情 况 构 建 股 票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 投 资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选 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 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 全 面 研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 及 国 际 收支 等 主 要 经济 变 量 ,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的 预 期 , 制 定 出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 展 前 景 、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契 约 , 评 价 债 券 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 务 信 息 , 同 时 需 要 考 虑 企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等 外 部 因 素 , 着 重 分 析 企 业 未 来 的 偿 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的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积 极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若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者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这 种 稳 定 关 系 便 被 打 破 , 若 能 提 前 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强 的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换 债 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成 长 性 、 核 心 竞 争 力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研 判 发 行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及 派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估 算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换 期 权 价 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 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对冲及套利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套利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根据股指期货到期日的价格必定收敛到现 货 指 数 价 格 的 理 论 依 据 。 根 据 股 指 期 货 的 价 格 过 度 偏 离 其 理 论 价 格 时 , 通 过 买 卖股指期货及相应的指数进行套利。 在 对 冲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精 选 个 股 进 行 投 资 , 并 通 过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风 险,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具: 1 、 运 用权证 与 标 的资产 可 能 形成的 风 险 对冲功 能 , 构建权 证 与 标的股 票 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 构 建 权 证 与 债 券 的 组 合 , 利 用 债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特 征 和 权 证 的 高 杠 杆 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 针 对不同 的 市 场环境 , 构 建骑墙 组 合 、扼制 组 合 、蝶式 组 合 等权证 投 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 在 严格风 险 监 控的前 提 下 ,通过 对 标 的股票 、 波 动率等 影 响 权证价 值 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16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 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 6% 的基础上,争取获 得较高绝对回报。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届 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八、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律法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4 月19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5,018,071.39 14.64 其中:股票


155,018,071.39 14.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63,669,000.00 43.79 其中:债券


463,669,000.00 43.79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 0.4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5,231,753.32 40.16 8 其他资产


9,942,221.86 0.94 9 合计





1,058,861,046.57





100.00 2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13,919,100.00 1.3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760,538.70 5.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516,171.87 0.72 E 建筑业 15,906,775.27 1.52 F 批发和零售业 5,520,591.00 0.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03,942.89 0.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775,805.00 0.55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J 金融业 44,896,939.50 4.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01,277.00 0.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5,018,071.39 14.79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001 平安银行 3,234,466 29,660,053.22 2.83 2 601398 工商银行 3,148,117 15,236,886.28 1.45 3 000998 隆平高科 670,800 13,919,100.00 1.33 4 600104 上汽集团 425,226 10,792,235.88 1.03 5 600068 葛洲坝 680,200 8,005,954.00 0.76 6 002635 安洁科技 159,891 7,498,887.90 0.72 7 000997 新 大 陆 279,700 5,775,805.00 0.55 8 600029 南方航空 703,800 5,672,628.00 0.54 9 300232 洲明科技 365,400 5,389,650.00 0.51 10 600688 上海石化 799,100 5,114,240.00 0.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32,000.00 5.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32,000.00 5.74 4 企业债券 84,011,000.00 8.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9,526,000.00 30.49 6 中期票据 -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3,669,000.00 44.2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01 15 国开 01 600,000 60,132,000.00 5.74 2 1480064 14 北辰建 发债 500,000 52,745,000.00 5.03 3 041658067 16 蒙中电 CP001 500,000 49,725,000.00 4.75 4 011698917 16 华鲁 SCP001 400,000 40,032,000.00 3.82 5 011764012 17 中铝业 SCP001 400,000 39,960,000.00 3.81 5 041764002 17 阳煤 CP002 400,000 39,960,000.00 3.8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7,187.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2,629.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42,404.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42,221.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70% 0.13% 4.41% 0.02% 3.29% 0.11%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84% 0.15% 6.29% 0.02% -5.45% 0.13%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9% 0.11% 1.51% 0.02% -0.1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 2017 年 3 月31日 10.11% 0.14% 12.65% 0.02% -2.54% 0.12%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 (1 )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1 ) 小项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方法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法 估 值。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任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由 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各 项 权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生重 大 事 件,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期货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人按 1.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 ,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债 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 影 响 。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可 能 会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优 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 本 基 金投资 理 念 的新型 投 资 工具出 现 和 发展后 , 如 果投资 于 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 业 务 快速发 展 而 在制度 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控 制 度 建立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 然 灾害等 不 可 抗力可 能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中心 提 供 每周一 至 每 周五, 上 午 9:00 ~17 :00 的 人 工电话 咨 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人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 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的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人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人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6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29 2 关于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25 3 关于召开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6 4 关于召开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4 5 关于召开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6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活动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 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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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改《 基 金 合同》 的 重 要内容 或 者 提前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 合 同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以 及 对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在 不影响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销售 机 构 、登记 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每年获得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股指期货、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16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终 止 本 基 金合 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 同 》 经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 方 法定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 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至基 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 同 》 自生效 之 日 起对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合 同 》 正本一 式 六 份,除 上 报 有关监 管 机 构一式 二 份 外,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股指期货、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16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前 3 个工 作 日 内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解 决。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基 金托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 后 ,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与 存 款 银行建 立 定 期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加强对 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 务的监 督 与 核查, 严 格 审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遵守 《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 、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 提 前一个 交 易 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完整。 5 、 基 金托管 人 在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过程 中 , 如认为 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证基 金 投 资的受 限 证 券登记 存 管 在本基 金 名 下,并 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未按 照 本 协议的 约 定 向基金 托 管 人报送 相 关 数据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 核 查 义 务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合 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息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获 取 到 账 日 信 息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设 本基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托管 资 金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证 券账户 卡 的 保管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等 银 行 间 交 易 场 所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股 指 期 货 、 应 收 款 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 在 任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法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值。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 期 货 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主 责 任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3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 理 。如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 期 货交易 市 场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每月 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内完 成 ; 招募说 明 书 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 事项。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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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 六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