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现金增利: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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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信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5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发布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 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安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代码: A 类 份额 000750、
B 类份额003539,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 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司” ) 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 时间:自2017 年6 月6 日起,至2017 年6 月29
日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为准)。
(三 )会议计票日:2017 年7 月3 日
(四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名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 “ 安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说明书》
(见附件二)。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6 月5 日, 即在2017 年6 月5 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一)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
印附件 三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essencefund.com ) 下载并打印
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经授权的业
务章 , 下同) , 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如 有 )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件 四)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四)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 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6 月6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29 日17 :00 以前 (送达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
收件人名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五 、计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
截止日期 (即2017 年6 月29 日) 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
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5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一)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时, 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
讯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 在此基础上, 《关于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 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 《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
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 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6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 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三)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北京INN 大厦五层
A528 室
联系人: 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四) 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一)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400-808-8088 咨询。
(三)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 下个工作日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四)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17 年 6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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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附件二 :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说明书》
附件三 : 《安信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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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 于安 信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议案
安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提议对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 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确保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顺利完成,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其余法律文件进行相 应 的 修 改和必要补充,
并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6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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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安 信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的说明 书
一 、声明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704 号文批准,于 2014 年11 月24 日成立,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建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本次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
有效, 故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
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二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要 点
(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要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 体 指定媒体 媒介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
则 10
……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入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等相 关问
题的通 知》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 金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货 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基金管理公
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
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及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前言 三、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三、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收益 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11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释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管理办法 》 :指《货 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释义 46 、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647 、摊余 成本法:指估值 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
余存续期内 平均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12
日计提 损益
释义
新增释 义
48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估 , 即 “ 影
子定价 ”
基金备
案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说明原因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206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报送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新增内 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13
申购,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为准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均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 元 ,赎 回所 得的 金 额等于 赎回
份额乘 以 1.00 元。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均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要 求的 前
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超 出
基金总 份 额 1% 部分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
情形除 外。
3 、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 回所 得的 金额 等于赎 回份 额
乘以 1.00 元。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0%时。 14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 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
形
5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
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将暂停 本
基金的 赎回 。
6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
7 、 为公 平对 待不 同类 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8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
合同的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基金份 新增内 容 15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
的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则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周慕 冰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合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16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新增内 容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
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17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 案
手续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短 期融 资券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或18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同 业存 单的 , 在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同 业存单 的投
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回售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的 中期 票据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期 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
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 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可 参与 同业 存单的 投资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
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现金 ; 期 限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
市场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
2 ) 可转 换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权 证 及 股指 期货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19
3 )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 信 用评 级 在 AAA 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 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6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 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
的除外 ;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 评级 在 AAA 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的债 券与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
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
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
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 结
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
断与认 定。
基金的
投资
(2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20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中 期票 据, 不 超过 该
中期票 据 的 10 %;
4 )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 外,本基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5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 融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基 金 销售资 格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业银 行 ) 的 存款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行 存款 ,
不受此 限制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不得投 资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中 期票 据,不 超过 该
中期票 据 的 10 %;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 基金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因 发生 巨
额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5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债 券的 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397 天;
7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 (指 具有 基金 销售资 格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不
受此限 制;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 得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21
率债券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 于有基 金托
管资格 、 基 金销 售资 格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
12 )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 准: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 期信 用 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 级别;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基 金销 售资 格以 及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的 短期 信用 级 别;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
期融资 券, 其发 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
级和跟 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一 :
i )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 别;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信 用级 别(例 如, 若22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 中 国主 权评 级为 A- 级,则 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③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4)、 10)、 12 ) 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中国主 权评 级 为 A- 级 , 则 低于中 国主 权
评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
际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
③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3)本 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5% ;
5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足 够比 例的流 动性 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 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
应当符 合下 列规 定:
1>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23
金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
得低 于 5% ;
2>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
得低 于 10% ;
3>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20% ;
6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7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24
9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低 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本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1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以
上规定 的比 例的 ,除 上述 第 (5 ) 条第
1> 项、 第 (6 ) 条 、 第 (9 ) 除上述 第 4)、
10)、 12 ) 条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2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的
投资
2 、 禁止 行为
……
(7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 、 禁止 行为
……
(7 )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
份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
审查。
基金的
投资
七、投 资组 合 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 、平均剩余 期限(天 )的 计算公式如
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剩余
期限- ∑投资于金额工具产 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 余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额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 购)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 余
存续期 限 计 算方 法
1 、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 投 资 于 金 额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余期限+ Σ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资
于金额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 券正回 购)
26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 清算 款 、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中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 现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息。
2 、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存 款、清算 备付 金、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限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2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2 、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天 ) 的计 算公 式
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 余
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
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 剩
余存续 期限 ) /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 括
现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 购
履 约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 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
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
的;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银 行
存款、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期限 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等 。 27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中 债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中 期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行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期票 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9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 成
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 利
息。
3 、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期 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 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
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
计算。
(2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同业存单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 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存
款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
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
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28
券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4 )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5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票据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
中期票 据 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 买 断式 回 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
剩余期 限;
(7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
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 的方法 计
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短期 融
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 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结
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29
规定。
基金的
资产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 平均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 本法”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 参 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使 基金 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平均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 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30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
等措施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26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
形;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 到 0.50% 或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发 生其 他因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31
计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 告
的情形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生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 决议 生效 之 日起 按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
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 生
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媒介 公 告。
( 二 ) 授权基 金管 理人修 改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自《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法
律法规 陆续修改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
内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基金合同修改要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修改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合法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修改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后, 修订内容将在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 《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可行 性
( 一 ) 法律方 面 3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合同的修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要求,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 二) 修改基 金合 同后投 资 运 作的可 行性
为实现修改基金合同的顺利完成,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做好同时本公司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 人员准备、 客户服务和
市场推广、 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 力求最大
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三) 关于本 次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合规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出具了无
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的内容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向证监会备案,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 一) 修改基 金合 同方案 被持 有人大 会否 决的风 险
为防范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 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33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重新表决或 二 次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修改基 金合 同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 本基金在召开持有人大会后将保证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赎回, 降低净值波
动率。
( 三 ) 预防及 控制 在修改 基金 合同过 程中 的操作 及市 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
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 效评
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34
附件 三:
安 信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受托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安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7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反对 ”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
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
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 “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5
附件 四: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 安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
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 安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 若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 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 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