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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五 月 5-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关于准予民生加银 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 】1730 号) 变更注册并
实施转 型。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10 月14 日生 效。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 】668 号 文 核 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 年7月8日至2013 年8月6 日公开 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 《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8 月12 日 生 效。 自2016 年8 月5 日至2016 年9月5日民生加银平稳 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调整运作 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 效 。 自2016 年10 月14 日 起 , 由 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修订而 成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民 生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日 起失 效。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及变更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 金募集的核准 及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 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投 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最 大 的 风 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 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 场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 影响债 券的 实际 收益 率。 这些风 险可 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5-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 谨 慎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在 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4 月1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3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5-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 34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36 九、 基 金份额 的封闭 期和开 放期 ............................................................................................. 38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39 十 一、 基 金的投 资 ......................................................................................................................... 47 十 二、 基 金的业 绩 ......................................................................................................................... 58 十 三、 基 金财产 ............................................................................................................................. 59 十 四、 基 金资产 估值 ..................................................................................................................... 60 十 五、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3 十 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5 十 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7 十 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8 十 九、 风 险揭示 ............................................................................................................................. 73 二 十、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76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78 二 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79 二 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0 二 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82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3 二 十六、 备查文 件 ............................................................................................................................. 84 5-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与 《 民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 准 予 民 生加 银 平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730 号) 变 更 注 册 并 实 施 转 型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 变 更注 册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 投资 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取 得 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并 不 以在基 金 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 必 要条 件。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民生 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5-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2 、注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53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4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的 日 期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确 定 的 日 期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 模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57 、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20 个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结 构: 公司股 东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持股63.33 %)、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 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 决策委员会下 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 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 究部、固定收 益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部、交易部、 监察稽核部、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筹) 。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至2017 年4 月14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39 只 开 放 式 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稳健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 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民5-1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生加银家盈理 财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转债优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 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 生 加 银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福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 服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 技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鑫 升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市 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 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 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 ,中国银 监会 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 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 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 战投办主任。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总 经 理;2011年9 月加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自2011 年9月至2015 年5月担 任 公司副总经 理(分管投研);现 任 总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 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 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 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 月至2014年4 月 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党委 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 产 管理 亚洲 业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理 的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行 官。 5-1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 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 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主 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 会副主席、湖 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中国长江 三峡集团公司 资产财 务部 主任 、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副 书记 。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 济 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 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 学院投资经济 系 系 主 任 , 人 民 大 学 财 金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律 师。 杨有红先生:独 立董事, 会计学博士。1987 年7月起 至今,先后曾任 北京工商 大学商学 院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学 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处 处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 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 经 理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党委 委员 。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 会 资 深 会 员 。 曾 在 普 华 永 道 国 际 会 计 事 务 所 、 黛 丽 斯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怡 富 集 团 从 事 财 务 工 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 理董事总经理 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 除外)主管。现任加拿大 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兼亚 洲业务 总主 管。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 究 员,研 究发 展部 研 究 员、 副经理 ,股 权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现任 创新 业务 部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 工 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 部总监、专户 投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 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5-1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 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 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构 一部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 林 耘 女 士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3 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2013年) ,中国外贸 信托高级投 资经理、部门 副总经理, 泰康人寿投资 部高级 投 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担任 总经理助理 兼固定收益部 总监。自2014 年3月起至今担任 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4 年4月起至今 担 任民生加银平 稳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现 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4 年8月起至今 担 任民生加银 平 稳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6月起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新动力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 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转债 优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5 年6 月 起 至今担任民 生 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4 年3月至2015 年7月担任民 生加银家盈 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担 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8 月至2016年1 月担任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慧鹏先生:首 都经济贸 易大学产业经济 学硕士,7 年金融从业经历 。曾在联 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 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研究员,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6 月 加 入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2015 年7 月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 月至今担任 民 生加银新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自2016 年4 月 至 今 担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6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 年7 月 至 今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6 年9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0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6 年12月 至今担任民 生 加银岁岁增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7 年35-1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月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鑫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下设公募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 由9名成员 组成。由 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于善辉先 生,担任专户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 资委员会委员;杨林耘女 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 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 张岗先 生,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 士,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 监;赵景亮先 生,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 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5-1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1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依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责 任。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5-1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5-1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 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 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进行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 )研 究工 作保 持 独 立、 客 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资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1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 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新 品 种 、 新 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 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 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 (9)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 验 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1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 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 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 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 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 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 5-2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 于2005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601939) 。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 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 长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 万 亿元,增长10.67% ; 客 户存 款 总 额13.67万 亿 元 , 增长5.96% 。净利润2,289 亿元 , 增 长0.28% ; 营 业 收 入6,052 亿元,增长6.09%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4.65%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 足率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 三综合 ” 建 设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2.15 万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 。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 理渠道全面转型 创 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 凸 显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 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 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 主 要快捷 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理 。 转型业务快 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 量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增长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5,31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算网络建设 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 、5-2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新疆霍 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 主要业 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 201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12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银 行 ” 、香 港 《财 资 》 杂志 “ 中 国最 佳 银行 ” 及 香 港 《企 业 财资 》 杂志 “ 中 国 最 佳银 行 ” 等 大奖。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杂 志2015 年“ 世界银 行品牌1000 强 ” 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 位列 全球第 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中 位列 第二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 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5-2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 发的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基 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等 情况 进行 监 控 ,如 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违 规 交易 ,电 话 或 书面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场外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 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 泳 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场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5-2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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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5-2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5-2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明磊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1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徐 昳绯 5-2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5-3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联系人 :姚 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5)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2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5-3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 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30)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5-3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刘 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859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5-3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 8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钟 鸣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窦 友 明 、 吴 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 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 系 人 : 吴 钟 鸣 5-3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六、 基金的历史 沿革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 予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的 批 复 》(证监许可【2016 】1730 号) 变 更 注 册 并 实施 转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3] 66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 理人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2013 年7月8 日至2013 年8月6日公 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 加 银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8月12 日 生效 。 自2016 年8月5日至2016 年9月5日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 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 运 作 方 式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2016 年10 月14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 成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平稳 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5-3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 金 修订 后的 《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5-3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八、 基 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 的上 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基金A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 点 基 金 上 市后 , 登 记在 中 登深 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中 的A 类 基金 份 额可直 接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 记在 中 登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 的A 类 基金 份额 通 过办 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 A 类 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份 额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A 类 份 额在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照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规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 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本基金A 类份 额上 市后 ,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应 暂停上 市交 易: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 款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5-3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核 准后 ,可 恢 复本 基金A 类份 额上 市 ,并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恢 复上 市 公告。 (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 份额 应终 止上 市 交易: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公 告。 (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3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九、 基 金 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自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起 , 其 封 闭 期 为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日 )一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作 模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管理人 于首 个封 闭期 前公 告的日 期。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间 原 则 上 为5 至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起的 一年 ,以 此类推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一年 ,即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 假设 第一 个开 放期时 间为 5 个 工 作日 , 则第 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一年 ,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以 此类推 。 5-3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申购 与赎 回A 类 基金 份 额;通 过场 外方 式申 购与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 。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的 日 期 。 从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起 , 其 封 闭 期 为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封 闭 期 结 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的时 间长 度)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5-4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申请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 认情况。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5-4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为100 元 , 同 时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赎 回, 每次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100份。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投资者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 金 额M ( 元)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 额均收取赎回 费。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赎回 费 如下 : 持有天 数N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60% 0.60% 5-4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持有天 数N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10%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金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担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 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 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


例1 : 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 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 外申购,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 +0.8%)=99,206.35 元 5-4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6 =97,644.05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例2:假 设某投 资者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期投 资100,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 基金的C 类 基 金份额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0 ,假 设申 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若 投资 者选 择场 外申购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 1.016=98,425.20 份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3 :假设某投资者在 场 外 赎 回 基金份额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017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17× 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4: 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持有时间为40 天, 则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0=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4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延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5-4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受 并 确 认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办 理。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 基 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5-4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2.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十六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的系 统 内转 托 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的 相关 规 定办 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十七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 体 业务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 的相 关 规 定办理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 算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八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开 放 期 前 一 个月和 后 一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适 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类 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 时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 配, 做出 投资 决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手段 ,对大 类资 产进 行合 理配 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的 目的 。 本 基 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5-4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量及其 变化 、利 率水 平及 其预期 变化 、通 货膨 胀率 、货币 与财 政政 策、 汇率 政策等 。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 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一 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等 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额 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本基金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5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总 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5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跟 踪 和 分 析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债 主 体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营 业 模 式 对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数 据 , 对 单 个 债 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尽 量 选 择 有 担 保 或 其 他 内 外 部 增 信 措 施 来 提 高 偿 债 能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私 募 债 券 , 从 而 降 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风 险 。 在 期 限 匹 配 上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与 封 闭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套 利策 略 ? 跨 市套利 。同一 品种在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 所市场、同 期限债 券 品种 在一、二级 市场 上5-5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报 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司 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5-5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国 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专 业 、 权 威 和 稳 定 的 , 且 能 够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况 的 债 券 指 数 。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市 场 范 围 基 本 一 致 , 因 此 该 指 数 能 够 真 实 反 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 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适度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5-5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80% , 但在 每 个开 放期 前 一个 月 和后 一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封 闭期 内本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0% ; 开放 期 内本基 金 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5-5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 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5-5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47,324,735.82 96.62 其中: 债券


3,347,324,735.82 96.6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961,611.02 1.18 8 其他资 产


75,973,313.59 2.19 9 合计





3,464,259,660.43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377,492.00 0.3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384,000.00 0.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384,000.00 0.69 4 企业债 券 2,126,014,243.82 75.2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29,781,000.00 22.28 6 中期票 据 562,768,000.00 19.9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47,324,735.82 118.40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559035 15 中 航机 MTN001 1,300,000 130,455,000.00 4.61 2 124342 13 黔 南资 1,500,000 124,680,000.00 4.41 3 101453022 14 五 矿股 MTN001 1,000,000 101,440,000.00 3.59 4 041664033 16 苏 沙钢 CP002 1,000,000 100,110,000.00 3.54 5 011698516 16 云 能投 SCP006 1,000,000 99,910,000.00 3.53 5-5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 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912.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5,956,400.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973,313.5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5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二、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 银平稳 添利 债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2017 年1月1 日至3 月31 日) 0.46% 0.06% -1.24% 0.07% 1.70% -0.01% 2016 年 5.08% 0.09% -0.57% 0.08% 5.65% 0.01% 2015年度 14.90% 0.09% 3.18% 0.01% 11.72% 0.08% 2014年度 14.85% 0.19% 4.15% 0.01% 10.70% 0.18% 2013年度 (2013 年8 月12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1.60% 0.11% 1.65% 0.01% -3.25% 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3月31 日) 37.07% 0.13% 7.27% 0.05% 29.80% 0.08% 民生加 银平稳 添利 债券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2017 年1月1 日至3 月31 日) 0.46% 0.05% -1.24% 0.07% 1.70% -0.02% 2016 年 4.62% 0.09% -0.57% 0.08%


5.19% 0.01% 2015年度 14.35% 0.10% 3.18% 0.01% 11.17% 0.09% 2014年度 14.39% 0.19% 4.15% 0.01% 10.24% 0.18% 2013年度 (2013 年8 月12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1.70% 0.12% 1.65% 0.01% -3.35%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3月31 日) 35.13% 0.13% 7.27% 0.05% 27.86% 0.08%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 国债 券综 合指数 收益 率 5-5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三、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6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四、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适 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存 款 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5-6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5-6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6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五、 基 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合 同 生效满6 个 月后 ,若 基金在 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 盘 后每10 份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 利润 金额 高 于0.1 元( 含本数,以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依 据) ,则基金须在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封 闭 期间 ( 指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处 于封 闭期 ) ,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用现 金 分红 的 方式, 开放 期间 ( 指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处于 开放 期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5-6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6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六、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 、销 售服 务费 ;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5-6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0.4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 述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七、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6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八、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5-6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转型经中国证 监会 变更注册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A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 前,将A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七) 临时 报告 5-7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5 、基 金暂 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5-7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内 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 十四)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5-7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7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 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 能5-7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力降低 ,由 此造 成债 券信 用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 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 值 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 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基 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造 成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A 类 基 金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持 有 人 也 可 能因交 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基金 除第一个 封闭期外(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管理人于 首个封 闭期 前公 告的 日期 ),每 封闭 运作 一年 后开 放5-20 个工作 日的 申购 赎 回业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 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 款 项 。 因 此 , 持 有 人 此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的 风险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 开放期间终止的风5-7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险: 在开放期的最后 一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数少 于200 人,则无 须召开持 有人大会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并根 据 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4)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本基金的A 类 基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后, 受 市 场供 求 关系 等 的 影响 , 其 上市 交 易价 格 与 其基 金 份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7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 意见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 元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少 于200 人 , 则 无须 召 开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并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5-7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7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5-7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5-8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 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 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 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 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服 , 实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续,同 时为 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 传 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 资5-8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 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 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 服 务代 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 手机 短信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 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 理人 将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 十 四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5-8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四、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6 年 10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0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1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1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1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1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住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夏 财富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8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8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文 本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处,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民 生加银 平 稳 添 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注册 登记 协议 ; ( 八)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五 月 二十 七 日 5-8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 要如 与基 金合 同正 文不符 ,以 基金 合同 正文 为准)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5-8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5-8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5-8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5-8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2 ) 终止A 类份 额 上市, 但 因 本基 金 不 再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被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市 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9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本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并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三) 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配 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9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若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5-9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若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 有 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5-9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5-9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5-9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 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12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5-9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9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本摘 要如 与基 金托 管协 议正文 不符 ,以 基金 托管 协议正 文为 准)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5-9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 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2)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8)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5% 的 限制 ; (9)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11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0%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5-9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5-10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5-10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 财产 ,如 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 资产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基 金 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5-10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下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 金托 管人 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 金资 产 的支付 。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5-10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5-10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