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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骏盈货币A(001787)

中欧骏盈货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 中欧 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和《中 欧骏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规 定 ,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中欧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基金
管理人 ” 或“ 本公 司” ) 决 定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召 开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会议 召开 方式 :通 讯方式 。 
2、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 17 :00 止( 送达 时间 以 本基金 管
理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 
3、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基金管 理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 家嘴 环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 中心 5 层 
联系人 :曹晓 斐 
联系电 话:021 -68609600—2011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中欧骏 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修改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见 附件 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详见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方 案说 明书 》 (见附 件四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即在 2017 年 6 月 9 日 下午 交易 时间结束 后, 在本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 次会议 表决票 见附件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从 相关报 纸上剪 裁、 复印附 件二或 登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zofund.com ) 下载并打印 表决 票。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正 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 位公 章(或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印 章,下 同) ,并 提
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 加 盖本 单位 公章(如 有)或 由授 权
代表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如 无公章 ) , 并提 供该 授权 代 表的身 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 证件或 证明 )正反 面复印 件,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或 者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代 表该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签署 表决票 的其他 证明 文件, 以及该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的营 业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者 其他有 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及取 得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3)个人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资 者身 份证 件 ( 包括使
用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及 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参 照 附件三 )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正
反 面复印 件; 如代理 人为机 构,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社 会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4) 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机构 投资 者的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
复 印件等 ) , 以及填 妥的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
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 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 应由 代理 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 并提 供 该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有 效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资 格
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表 明其身 份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正 反面复 印件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加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5)以 上各 项中 的公 章、批 文 、开 户证 明及 登记 证书 等,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 准。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 17 :00 以 前( 送达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 通过 专人 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 基金管 理人
办公地 址, 并请 在信 封表 面注明 : “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专用” 。 
本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式 如下 : 基金管 理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 家嘴 环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 中心 5 层 
联系人 :曹晓 斐 
联系电 话:021 -68609600—2011 
五、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议 的计票 方式 为: 由本基 金管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管 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在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2、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1)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所 提供 文件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基金 管理 人的, 为有 效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结 果,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2)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见 未 选、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弃权”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入 参 加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如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 部分 填写 不完 整、不清 晰 的,或未 能提 供有 效证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或 代 理
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的 ,或未 能在 规定时 间之内 送达基 金管 理人的 ,均为 无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入 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复提 交 表决 票的 , 如 各表 决票 表 决意 见相 同,则视 为同 一 表决 票;如各 表决 票表 决 意
见不相 同, 则按 如下 原则 处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 回;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的时 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2 、 《关于 修改 中欧骏 盈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应当由 提交有 效表 决票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通过 方为 有效 ; 
3、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 公告的 规定 ,
并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4、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生效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七 、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集 人: 中欧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联系人 :潘婕 
联系电 话:021-68609600-5091 
传真:021-33830351 
网址:www.zofund.com 
2、 监督 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3、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电 话:021 -62154848 
4、 见证 律师 事务 所: 上海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八 、重要提示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确保 表决 票于 表 决截 止时 间前 送 达。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 资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700 咨询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布 本公 告后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就持有 人 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 ,
请予以 留意 。 
4、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中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 27 日 
 
 
 附件一 : 《 关于 修改 中欧 骏 盈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 《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说明书 》 
 



附件一 : 关于修 改 中欧骏盈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中 欧骏 盈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商 一致 , 提议 对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进行 调整, 同时 依据《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和《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对基金 合同 部分条 款进 行修 改, 中欧 骏盈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改 的具 体内 容参 见按照 附 件四 《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方案 说明 书》 。 本议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办 理本 次中 欧骏盈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中欧骏 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 书及 托管 协议 也将 进行 相 应调整。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 27 日


附件二 : 中欧骏 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注 册号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称 :


受 托 人(代 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照 注册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修改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日期:____ 年____月____ 日 说 明:1、请就 审议事 项表示 “同意 ” 、 “反对 ”或“弃 权” ,并在相 应栏内 画“√ ” , 同一议案 只能表 示一项 意见 ; 表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2、 “ 基金账 户号 ” , 仅指 持有 本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账户 号, 同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拥有 多个此 类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账 户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使 表决权 的,应 当 填 写基金 账户 号;其 他情况 可不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等 情况的 ,将 被默认 为代表 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所有份 额;3、 表 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 无法 辨认、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表决 票均视 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 、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下载、 从 报纸 上剪 裁、 复印 或按 此 格式 打印 。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生/ 女士 或



































单位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 的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中欧 骏盈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全 权行使 所有 议案的 表决 权。 表决 意见 以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本 授权 不得 转授 权。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或 名称(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 委托日 期:____ 年____月____日 附 注:1 、此 授权 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 或按 以上 格式自 制,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盖 章 后均 为有 效。2、 “基 金账户 号” , 仅指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账户 号 , 同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 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 应 当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他 情况可 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 无 法识别 等 情况 的, 将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所有份 额 。3 、受托 人的 表决 意 见代 表委 托人 本基 金账 户 下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中欧骏 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修改方案说 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市 场竞争 力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和《 中 欧骏 盈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提议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关 于中 欧骏 盈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2、本 次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需经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 因此 方案 存在 无法获 得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 决通过 的可 能。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 过的 事项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 生效。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次 中欧骏 盈货 币市 场基 金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的 备案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次 基金 合同 修改方 案或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或 投资 者的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二、 《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 要点 本次修改 的合 同条 款列 示如 下 : 1、修 改“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修改后 为: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是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 基金 运作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3、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 2、修 改“ 第一 部分 前言 ”第三 段: 修改后 为: “ 三 、 中 欧骏 盈货 币市 场基 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基 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修改 “摊 余成 本法 ”的释 义 修改后 为: “46、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 修改 “投 资范 围” 修改后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 5、 修改 “投 资限 制” 修改后 为: “ (一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5)非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 告。 (二)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限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 行的 债券、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 权益 人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5)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 得低于 5% ; (6)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7)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30% ; (8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5%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3)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1)项 、第(5)项 、第(11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在履 行相 关法 律程 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上述 限制 。 根据《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本 基金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之 前(不 含 ) 已经持 有的 金融 工具 及比 例不符 合《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应 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调 整, 但新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及比 例,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应符 合要 求;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资 产比 例不 符合上 述第 (6)、( 7 )项 规定的 ,应 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调 整。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资 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 6、修 改“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期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 修改后 为: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的 计 算公 式如 下: (Σ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 余期 限-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余期 限+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 限)/(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为: (Σ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 余存 续期 限- Σ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剩 余存 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存续 期限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逆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 券投 资成 本和内 在应收 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备 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余 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 通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有存 款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 的天 数,以下 情况 除外 :允 许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回 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 购)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8)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7、 修改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修改后 为: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投 资 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具体 规定请 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 下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以 上的资 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8、修 改“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修改后 为: “1、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2、 发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 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赎 回申 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4、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9、 修改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修改后 为: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申 购。 7、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时。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10、修 改“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修改后 为: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6、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本 基金 的赎 回。 7、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 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0%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11 、修 改“ 估值 方法 ” 修改后 为: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基 金 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者 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 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12、修 改“ 管理 费率” 修改后 为: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自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并公 告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 修订 后的 《中 欧骏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 案相 关事项的说明 (一)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 基本情 况 中欧骏 盈货 币市 场经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准予 中欧 骏 盈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1826 号) 准 予注册 , 《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正式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为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必 要性 中欧骏 盈货 币市 场的 基金 合同中 , 约 定了 管理 费率 为0.20% , 然而, 考 虑到 同类 型基金 出现 了费 率降 低的 趋势 , 本基金 拟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将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降低 至0.15% , 以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同时 , 由于相关 的 法律法 规变 动, 对本基 金的相应 条款 同步 进行 了调 整。 (三) 中欧 骏盈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可 行性 1、法 律可 行性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的报酬 标准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要 求,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一 般决 议,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因此,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碍 。 2、技 术运 作可 行性 本次基 金合 同修 改不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登记 机构 的变 更, 技术 上可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 开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顺利 执行 。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 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 施 (一) 预防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否决 的风 险 为防范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将 提前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征 询意见 。如有必 要,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意见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进行 适当修 订, 并重 新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必 要情 况下 ,推 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如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批 准,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有关规 定重 新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提 交新 的基 金合 同修 改方案 议案 。 (二) 预防 基金 合同 修改 后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相关 运作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做 好充 分的内 部沟 通及 外部 沟通 , 避免基 金合 同修 改后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出 现相 关操 作风险 、 管理风 险等 运作 风险 。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 若对 本方 案的 内容 有任何 意见 或建 议, 欢迎 及时反 馈给 本基 金管 理人 。 联系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服 中心 联系电 话:021-68609700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