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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小盘混合(519026)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小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2010 年 1 月18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监 许可【2010 】83 号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0 年4 月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 中 小盘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的定 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9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 144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4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海 富通 中 小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海 富通 中 小盘 混合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海 富 通 中 小 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 售公 告 : 《海富通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中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招募说明书》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监 管机构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法 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 7 日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 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业务 规则》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根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 注 册登 记业务 :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 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 集期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 存 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认 购: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 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 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 额赎 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 时的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 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会 员单 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 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 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的 会 员 单位 基 金销 售网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场 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 外: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基 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交 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 作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收 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 币市 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 定媒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 可抗 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 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 业务部主任 ,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 乐 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 士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位,曾 任职 于东方 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和 欧洲 联合银 行,1996 年加 入法国 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 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 现 任 香 港 岭 南 大 学 校 长 。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海南 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 海富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监 事、监 察稽 核总监 、总 经理助 理。2015 年 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章明女士,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 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黄 峰先 生 , 硕士。 历任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信用分析部分析师, 深圳九富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 年 5 月加入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起担任 海富通股票 混合、 海富通中小盘 混合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和海富通领先成长 混 合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程岽,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11 月。宋 争林,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张文伟, 董事长(代行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 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 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部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 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 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 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9)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 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 核监察 职能 ,通 过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资 讯管制 、投 资决 策与执 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地 《证 券时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 、2013、2014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第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 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臵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021-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021-33830161 2 、销售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8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 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25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cn (32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3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4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35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36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37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胡莹 网址:www.xcsc.com (3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0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4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4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道 五四路157 号7 至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4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4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4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袁媛 网址:www.csco.com.cn (47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8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49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1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2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北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53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5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地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56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57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58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95317、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9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0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2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63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64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6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010-66045777、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66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67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周艳琼 网址:http://www.xzsec.com/ (68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69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70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1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 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72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3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74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http://www.tfzq.com (75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http://www.hxzq.cn (76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7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78 ) 网址:www.sczq.com.cn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79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8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2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8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8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87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88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89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1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92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3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94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95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9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97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98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9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0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 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02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3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05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06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8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09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0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11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2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13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14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15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16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7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王利民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1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10 年1 月18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0】83 号文核 准 ,由 基金管 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10 年 4 月 8 日止, 共募集1,236,887,362.6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522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2010年4 月14 日正 式生 效。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百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五千 万元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上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0 年5 月14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渠 道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 有约定 的, 从其约定 ; 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持有人 因赎回 、转 换等 原因导 致其单 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内剩余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费率与场外的申购、赎回费率相同。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 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 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1.2%


M<100 万 1.5%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 整 数 位 ,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 投资者;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通过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1.5%/(1+1.5%)=73.89 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 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4,367.12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将得到 4,367 份基金份额,0.12 份所对应的资 金0.13 元(4926.11 元-4367 份*1.128 元/份=0.13 元)将返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中。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停 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4)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1、 基金 间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2、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旗下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3、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4、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0 年5 月14 日起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 金转 换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若 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5、 基 金转 换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基 金转 换费用 由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加上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按转 出基 金正常 赎回 时的赎 回费 率收取 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 特 别 提 示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 精选 贰号混 合该 档次申 购费 率(即 1.0% )计 算申 购补差 费, 将不再 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6、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 ×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7、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日 (T 日 ) , 并 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 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8、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9、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可 以 撤 销 ,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 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10、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 停 期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 束, 重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人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2010 年5 月27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已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现金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将 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将 对中国 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按 流通 市值从 小到 大排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 部 分 股 票 称 为 中 小 盘 股 票 。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 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 算流通市值。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 三) 投资理 念 企业的成长性是企业盈利的源泉, 部分中小盘成长股已具备良好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捕捉部分中小企业未来的高成长性, 分享中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导向因素、 市场环境因素等, 对证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中长期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 在投资范围内确定相应 大类资产配臵比例; 其次通过对行业及个股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 精选 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 预测和判断, 通过灵活主动且有纪律的资产配臵,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追求较高的收益, 同时规避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 在资产配臵中, 本基金主 要考虑如下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 ,经济 的景 气周 期研究 等;货 币因 素, 包括利 率水平 及其 变化 、CPI、货 币政策等; 市场估值因素, 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 估值水平等; 政策影响因 素, 包括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 市场气氛等。 通过对各种 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臵。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分析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 各行业会形成不同的景气 状态, 各个行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行业配臵将对于基金收益会有重要 影响。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 结 合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 综合分 析, 依 据对 行业 基本面 和景气 周期 的分 析预测 , 判断 各行 业的 景气程 度, 从而 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本基金将精选景气行业或者长期增长前 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臵。 在此基础上,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实施灵活的行业配臵策略, 通过跟踪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变化等因素, 动态调整 行业资产配臵权重,积极把握行 业景气变化中的投资机会。 (2)股票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 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 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续 成长的良好基础, 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价值 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 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 考察每股收益率(EPS)、 净资产 收益率 (ROE ) 等指标 , 另外 将 根 据上 市公司 所处行 业景 气度 及其在 行业 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 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 股票将丧失吸引力。 因此 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 PE、PB、PS 等 指标。对于 这些指标, 除了静态分析以外, 本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 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 内涵式增长 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 企业的创新能力、 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公司 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 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企业的 成长能力。 ? 定量分析 本基金 的公 司成长 性分 析体系 将首 先通过 成长 性指标 分析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本基金选取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 PEG、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预测增长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等等。 ? 定性分析 公司成长性既受到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影响, 又受到公司的各种外部因素影 响, 因此本基金的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将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 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 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长的 驱动因素, 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 成 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部因 素分析及 公司商业模式、 公司治理、 管理层素质、 产品竞争力、 企业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 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 并实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成长性股票的核 心, 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 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 质量以及 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 素, 通过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权 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此外, 还将充分发掘可能 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五)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 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六) 投资决 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决 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 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动 向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经 理 例 会 , 基 金 经 理 们 在 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基 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 见及固 定收 益分 析师的 债券配 臵意 见, 进行投 资组合 的资 产及 行业配 臵;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 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 与控制 。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 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7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中证7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中证200 成 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其中中证 2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500 指数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 履行相关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3,018,899.65 77.94 其中:股票 123,018,899.65 77.9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776,083.40 22.03 7 其他资产 40,665.26 0.03 8 合计 157,835,648.3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231,699.04 0.79 B 采矿业 10,427,853.25 6.65 C 制造业 71,433,343.57 45.5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3,652,968.15 2.33 E 建筑业 4,107,401.73 2.62 F 批发和零售业 6,205,440.64 3.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175,634.00 0.75 J 金融业 16,948,621.69 10.80 K 房地产业 7,835,937.58 5.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018,899.65 78.42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169 北京银行 766,129 7,362,499.69 4.69 2 000858 五 粮 液 129,600 5,572,800.00 3.55 3 600562 国睿科技 154,397 4,902,104.75 3.13 4 000666 经纬纺机 164,864 3,786,926.08 2.41 5 601166 兴业银行 230,700 3,739,647.00 2.38 6 000661 长春高新 32,500 3,575,000.00 2.28 7 002262 恩华药业 152,460 3,363,267.60 2.14 8 601600 中国铝业 695,200 3,232,680.00 2.06 9 600497 驰宏锌锗 440,200 3,068,194.00 1.96 10 002589 瑞康医药 71,800 2,945,236.00 1.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国睿科技 (600562)于2016年12月26 日公告称, 因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王贵夫作为信息 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提请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违规负有责任。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为我国雷达工业发源地中国电科 14 所唯 一上市公司和军民用资产运作平台, 依托股东研发实力和资质渠道优势, 公司在 军民用气象、 空管雷达整机市场具有绝对领先地位, 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十三 五有望增速放量。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券被纳入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621.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157.65 5 应收申购款 17,886.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665.2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标准 差 (4 ) (1)-(3) (2) -(4) 2010 年 4 月 14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2010 年12 月31 日 25.40% 1.49% 0.74% 1.50% 24.66% -0.01% 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06% 1.29% -26.46% 1.17% -3.60% 0.12%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2.39% 1.27% 1.97% 1.19% 0.42% 0.08%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70% 1.72% 9.12% 1.13% 7.58% 0.59%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6.39% 1.33% 31.10% 0.95% -24.71% 0.38%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12% 3.16% 27.65% 2.22% -16.53% 0.9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31.23% 1.91% -12.86% 1.44% -18.37% 0.47% 2010 年 4 月 14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2017 年3 月31 日 -12.70% 1.83% 22.99% 1.40% -35.69% 0.43%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4 月14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建 仓期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 (二) 、 (五) 规定的比 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未做任何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 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 不影响。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 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型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同 时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中小盘股票自身的特性,造成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一些特有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相对大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个股的流动性相对 较低, 比较容易产生价格操作风险, 导致实际流动性降低和价格波动度加大, 因 此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另一方面, 相比大盘股蓝筹公司, 很多中小盘股公司都是民营企业, 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透明性相对较差, 容易产生不规范运作、 制造虚假信息牟取暴利和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 九) 其 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八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 机构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 任;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臵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臵、 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或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身 份 证 明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未做任何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 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臵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臵为不同的分 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不 影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与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现金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将 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 末将 对中国 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按 流通 市值从 小到 大排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 部 分 股 票 称 为 中 小 盘 股 票 。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 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 算流通市值。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 二)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


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财产 净值 的估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估 算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公 告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 吴晨莺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臵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现 金、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 本基金 只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 只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合 理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于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 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或以书面确认的其他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或以书 面确认的其他形式进行复核确认,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第二十一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 持 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 金公 司网站 的在 线客服 、留 言板和 客服 信箱, 投资 人可以 实现 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包 括认购 、申 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 换、 赎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 行、民 生银 行、 光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兴业银 行、浦 发银 行、 中信银 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 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 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第二十三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6、交 接: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依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第二十四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 也可以直接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 查阅 。 上 述备 查的文 件 其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 中 小 盘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