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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165517)

信诚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 
 
 
信 诚 双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信诚双 盈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封 闭期 届 满转 换 而来)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1 月19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2】 88 号文
核准募集。 
根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信诚双 盈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三年期
届满,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 已变更为
“ 信 诚 双 盈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 基 金 代 码 为 : “165517 ” ,基 金简 称 为 “ 信诚 双 盈
债券(LOF ) ” ,双盈A 、双盈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和 零存整取等 储蓄方式的 区别。定期 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 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 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 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 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会因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投
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独 立、谨慎决 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投 资人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 但由
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 风险,因此 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 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 年4 月13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未经 审计) 。 基 金 管理 人 :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2 ( 一 ) 基 本情 况 .......................................................................................... 12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 13 ( 四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13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 法和程序 ............................... 1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14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31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 34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34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 34 十、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36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37 十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49 十 三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满 时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 51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52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 十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 60 十 六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 62 十 七 、 基 金财 产 .......................................................................................... 62 十 八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62 十 九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 65 二 十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66 二 十 一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 68 二 十 二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9 二 十 三 、 风险 揭 示 ...................................................................................... 72 二 十 四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75 二 十 五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77 二 十 六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 77 二 十 七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8 二 十 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79 二 十 九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81 三 十 、 备 查文 件 .......................................................................................... 81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82 附 件 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 95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次更新 ) 1 一、绪言 《 信 诚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由信诚双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及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与《信诚 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指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合同: 指《信诚双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信 诚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信诚双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业务规则》: 指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 双盈 A :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A 份额。 双盈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双盈 B :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盈 B 份额。双盈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 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双盈 B 享有, 亏损 以 双盈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 双盈 B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 首先承担; 双盈 A 的开放日: 指双盈 A 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 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其 开 放 日 为 该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的 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换为 上市交易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行 为 。 转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 场外: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人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双盈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在单个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的情形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日常交易: 指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资人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T-n 日: 指 T 日前(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 满 日 )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成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长。 王 道 远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 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魏 秀 彬 女 士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施 罗 德 国 际 商 业 银 行 东 南 亚 区 域 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 风险官。 吕 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理、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全资子 公司 ,2009年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 麟 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商 科 学 士 。 历 任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香 港 ) 资 产 管 理 审 计 团 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 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 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 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 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 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 乐 女 士 , 执行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电气 金融 财务( 中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经 理。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人力资 源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 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理、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全资子 公司 ,2009年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 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 桂 思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安 达 信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 世 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 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 督察长 周 浩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公 职 律 师 、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5 . 基金经理


杨 立 春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江 苏省 社会 科 学院 ,担 任 助理 研究 员 。2011 年 7 月 加 入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现 任 信 诚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诚 新 鑫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惠泽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2010 年加 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 6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 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公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 金 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1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 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2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 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 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 经 理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 要 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 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3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 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4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陈强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 www.xcfunds.com 2 .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5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马旭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6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0 )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7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 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 楼第20 层(266061) 法定 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13)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4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 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8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20)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9 联系 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 西藏东 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法定代 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22)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3)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4)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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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7)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 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1 号楼6 层2 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29)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 “天相投顾”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30)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2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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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2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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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www.gf.com.cn (33 )长城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4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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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5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36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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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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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8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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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39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0 )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409010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41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4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2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3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44 )大泰 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5 )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5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46 )名称 :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7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8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49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6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0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1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 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2 )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3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4 )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7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55 )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56 )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7 )一路 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 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8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上海 中心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2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8 http://htmz.lhygcn.com/ (59 )乾道 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客服电话:400-088-8080 (60 )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 )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兴 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室(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62 )杭州 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29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3 )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64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 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5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 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 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66 )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 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 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具 体 名单详见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或相 关 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 相 应业务资 格 , 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 所募 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份额配 比为 7:3 , 具 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35 亿份,双盈 B 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份,并且双盈 A 余额原 则上不 多于双盈 B 余额 的 三分 之七倍 。 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双盈 A 的运作 1 、约定收益 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 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税后) 。 在 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双盈 A 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 双盈 A 的约定收益率 为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双盈 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 、 双盈 A 的 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 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 A 的第 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双盈 A 的第三个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8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2 例如: 若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周五) , 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 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3 月 8 日、2012 年 9 月 8 日、2013 年 3 月 8 日, 依此类推。 假设 2012 年 3 月 8 日 (周四) 为工 作日, 则 双盈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3 月 8 日; 假设 2012 年 9 月 8 日 (周 六) 为非工作日,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9 月 7 日(周五) ,则 双盈 A 的第 二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9 月 7 日;假设 2013 年 3 月 8 日 (周五) 为 工作日, 则 双盈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3 月 8 日; 其 他各个开放日的计 算类同。 (四) 双盈 B 的运作 1 、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 双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 B 享有, 亏 损以双盈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双盈 B 优 先承担。 2 、 双盈 B 的 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B 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 、 双盈 B 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盈 B 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双盈 B 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 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盈 A 和双盈B 的份额总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 A 和双盈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双盈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 假设 T 日为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 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 t A 为 T 日双盈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NUM t A 为 T 日双盈 A 的份额余额,t 为自双盈 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R 年 为上 一个开放日 (若 T 日为 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 双 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盈 A 上一次开放日或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则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 T 日双 盈 A 的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 部双盈 A 份 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t A = 1.000×(1 + t 运作当年 实际 天数 ×R 年 )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乘以 T 日双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盈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则 NAV t A = NV t / NUM t A 其中,T 日全部双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 t A ×1.000 × t 运作当年 实际 天数 ×R 年 2 、双盈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NAV t B 为 T 日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 t B 为 T 日双盈 B 的份额余额,则双 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t B =(NV 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 t B ≤0 ,则NAV t B =0 。 双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 A 和 双盈 B 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本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官方 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4 站(www.thfund.com.cn ) 披 露 了 《 信 诚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年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转换的公告 》 。投资者 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 基金 名称为 “信诚 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不再 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名称为“ 信诚 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2 年 1 月 19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88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9 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364,373,474.1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10,822.08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4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 效份额为 364,373,474.19 份基 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10,822.08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364,484,296.27 份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 者所有。 八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在 双盈 B 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双盈 B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双盈 B 份额上市 后,登记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5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双盈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双盈 A 与双盈 B 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满足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不 再进行基 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内 双盈 B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1 个月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双盈 B 份额 已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双盈 B 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双盈 A 与 双盈 B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6.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6 (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双盈 B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人自 T +1 日 (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合同终 止;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媒介 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 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假设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T 日 ,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 ,即 双盈 A 的开 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双盈 A 。 (三)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 6 个月对双盈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0 日对双盈 A 进行的折算为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封 闭期届 满前的最后一次折算。 本次折 算后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日 终转换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7 运 作 方 式 , 不 再 进 行 基 金 分 级 , 转 型 后 本 基 金 已 更 名 为 “ 信 诚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盈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 A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1.000 双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盈 A 的份额数×双盈 A 的折算比例 双盈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双盈 A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和双盈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双盈 A 的开放日 对 双盈 A 进 行申购与赎回 , 但在第六个开放日 仅可赎回; 双盈 B 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可对本基金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双盈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双盈 A 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盈 A 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8 另行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双盈 A 的 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其开 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第 六部分中“ 双盈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双盈 A 的第 1 个开放日 为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双盈 A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双盈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赎回 双盈 A 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双盈 A 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双盈 A 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优先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当 日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结 束前 撤 销 , 在当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 基金 管理 人 在 不 损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更 改 上 述 原则 , 但 应 在新 的 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 在 双盈 A 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内 , 注册登记机 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如投 资 人 未 进行 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39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 A 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 双盈 A 的 申购申请, 如果对 双盈 A 的全部有效 申购、 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双盈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 或等于双盈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 则所有经 确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申 购申 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双盈 A 的全部 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 双盈 A 的 份额余额大于 双盈 B 份 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 倍, 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盈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 双盈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 对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双盈 A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 确 认 办 法及 确 认 结 果见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双盈 A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双盈 A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 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 投资 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 销网点申购 双盈 A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 双盈 A 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 双盈 A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 100 份。基 金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0 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 申购费与 赎回费 (1 )申购费 用 双盈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 用 双盈 A 的赎 回费用由 双盈 A 持有人 承担, 在 双盈 A 持有人 赎回 双盈 A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 盈 A 的一个开放周期,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双盈 A 的赎回费率为 0.1% ; 持有期限 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 (不含) 的, 双盈 A 的赎回费为 0 。 投资 人 通 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对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 况与 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适当调 低双盈 A 的 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7 、 申购份额 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 双盈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 购 双盈 A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 投资人在赎回 双盈 A 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1 例: 某投资人 T 日赎回 本基金双盈 A 500,000 份, 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1 个开 放周 期,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500,000.00 ×1.000 =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500,000.00×0.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 -500.00=499,500.00 元 8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 投 资人 提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申购双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下一个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赎回双盈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 A 的 开放日 出现 如下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合 理判 断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发生上述 (1 )- (3 ) 、 (5 ) 项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双盈A 在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 双盈 A 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 届满日起的 1 个月内, 开 始办理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的 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不超过 1 个 月的时间开始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3 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开始办理份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业务 。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场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4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4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在 办理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 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已有 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 申购费) 。本 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 转换 等原因 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内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100 份 时,注 册登 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 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5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 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到 4,825.21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 退款 0.68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个月后( 未满 180 天) 决定赎回,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6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 个月后( 未满 180 天) 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例四: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5 、申购与赎 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2 )本 基金 申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 : 申购金 额; 单位: 元 ) 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按照持 有时 间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 :持有时 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180 天 0.1% Y ≥180天 0 由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至场外之日开始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7 计算。 由双盈 A 和双盈 B 转换而来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限按照双盈 A 和双盈 B 的认购或 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4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购 人承 担,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低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 对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 况与 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 6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8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出现或 可能 出现如 下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 管理 人合理 判断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发生上述(1 )- (4 )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2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49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 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介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为双盈 A )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0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 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盈A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双盈 A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双盈 A 赎回业务的 销售 机构(网 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双盈 A 的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盈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 统 内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办 理 基金 赎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上市 交 易或 场内 赎 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 系 统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1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 冻结。 (五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三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满 时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 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基金 名称变 更为 “ 信诚 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在份 额转换 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 以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起的 1 个月内,开 始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 前双盈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双盈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 双盈 A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 双盈 A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被默 认为转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的对应日 。 若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的对应日, 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 A 和双盈 B 按照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 (或双盈 B ) 的 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盈 A (或双盈 B ) 的基金份额 参考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2 净值/1.000 双盈 A (或双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双盈 A (或双盈 B ) 的份额数× 双盈 A (或双盈 B )的 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转换比率、 双盈 A (或 双盈 B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的具体 计算 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 告。 3 、份额转换 后 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 内办理申购与赎回。 份额 转换后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管 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前 30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双盈 A 和双盈 B 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份额转换 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双盈 B 的上市交 易等 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3 公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中期票据等)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其中, 转换后的 “ 信诚双盈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投 资 于 金 融 债( 不 包 括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 80%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股票、 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 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 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 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 、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 )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 的信用风险、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税收等因素, 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 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 )普通债 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 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略、 流动性管理、 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 资。 1 ) 目标久期 控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3 年内, 将根 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 (包 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 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 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转换后的“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在 制 定 目 标 久 期 时 , 将 首 先 建 立包 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因素的回归 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 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4 2 ) 期限结构 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前 3 年内, 本基金 将同时对双盈 A 在开放日的净赎回进行预测分析) ;在上述 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 ) 信用利差 策略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 本基金 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 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 首先, 对于宏观经济环境, 当宏观经济向好 时, 企业盈利能力好, 资金充裕,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 当 宏观经济恶化时, 企 业 盈利能力差, 资金紧缺, 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 其次, 对于市 场供给, 本 基金将从 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 个券信用影响。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 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融资能力、 抗风险能力、 经营状况 等进行综合评估, 确 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 ) 流动性管 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的前 3 年内,本基 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 、双盈 A 每 6 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 、双盈 分级 3 年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 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 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 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 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 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 ) 相对价值 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 信用度、 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寻找其 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 )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选择基础股票基本面优 良的可转换债券, 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 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 面进行研究, 评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 券的安全收入优势,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5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 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 、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 (或增发新股) 的申购中签率, 考 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 4 、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 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 风险暴露 。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以 《基金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 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6 步骤一、 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 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 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 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 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 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 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 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 态变动分析, 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 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 同时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 差的变化预期, 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 收益; 步骤三、 债券的个券选择。 根据分析师、 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 流动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 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 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其评价结果均将 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 布 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 更科学、 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 市场 认可度等因素,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盈 A 为低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盈 B 为中高 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7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 卖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 ; (5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8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 来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本 款前述 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及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 易 为 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 何 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 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2,311,155,449.00 95.91 其中:债券 2,311,155,449.00 95.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6,810,420.22 2.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7,619,768.32 0.32 7 其他资产 24,032,468.18 1.00 8 合计 2,409,618,105.72 100.0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59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 合计 -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6,334,164.80 4.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46,000.00 0.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46,000.00 0.83 4 企业债券 121,467,076.00 5.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87,680,000.00 82.5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019,208.20 0.33 8 同业存单 77,709,000.00 3.23 9 其他 - - 10 合计 2,311,155,449.00 96.01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698824 16 联通 SCP005 2,000,000 199,520,000.00 8.29 2 071721001 17 渤海证 券CP001 1,500,000 150,195,000.00 6.24 3 041662033 16 陆家 嘴 CP001 1,000,000 100,090,000.00 4.16 4 011760025 17 苏国 信 SCP003 1,000,000 99,980,000.00 4.15 5 011752003 17 日照 港 SCP001 1,000,000 99,770,000.00 4.14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15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971,309.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32,468.1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274,431.00 0.01 2 127003 海印转债 85,320.00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不存 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1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42% 0.15% 2.98% 0.04% 6.44% 0.1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98% 0.19% 1.78% 0.05% 3.20% 0.1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31% 0.37% 9.41% 0.16% 11.9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84% 0.71% 6.16% 0.07% 9.68% 0.64%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87% 0.08% 2.12% 0.08% 1.75%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0.54% 0.05% -0.13% 0.06% 0.67% -0.01%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68.57% 0.38% 24.16% 0.09% 44.41% 0.29%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本基 金转型日期为2015 年4 月13日。


2 、本基金建 仓 期自2012年4 月13 日至2012 年10月13 日, 建仓期 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


3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由 “ 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 变更为“ 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2 十 六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七 、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八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3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4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和/ 或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5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九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如下: 1 ) 场外 转入 或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6 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 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额 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收益 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 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如 果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具 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双盈 A 的 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7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 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或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盈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 , 双盈 B 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双盈 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双盈 A 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双盈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双盈 A 前一日资产净值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8 双盈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自动转换为 “信诚 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 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4 、 本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11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69 二十二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双盈 B 上市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在双盈 B 上市交 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双盈 A 、双盈 B 和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双盈 A 、双盈 B 和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0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 基 金 获 准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1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 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盈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双盈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 放日日终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份额配 比; 25、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2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7、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31、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2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 、 风险 揭 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 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3 .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 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 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 收益率曲 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6 .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 利率 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 . 购买力风 险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3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8 . 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 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 市场整体 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 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针对债券品种来说 , 一般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 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 券和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强制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 六)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4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双盈A 和双盈B 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投 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 双盈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双盈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 月开放一次,双盈A 的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双盈A 。在非开放日,双盈A 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双盈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双盈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双盈A 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 风险。 (2 )利率风 险 在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双盈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双盈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 如果在非 开放日出现 利率上调, 双盈A 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 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 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 若双盈A 发生巨额赎回, 本基金 可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 双盈A 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 )开放日 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 双盈A 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盈A 的 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 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 (5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盈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双盈A 的 约定收益, 在极端情形下, 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 双盈A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 )基金份 额转换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 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 内双盈A 的最后一个 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A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 其持有的双 盈A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被默认为转入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 双盈A 转入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 . 双盈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 B 享有, 亏损以双盈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 首先承担。 因此, 双盈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5 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在极端情形下, 双盈B 可能遭 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存款 利率设定双盈A 的年 约定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上调,双盈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上调整,双盈B 扣除双 盈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杠杆率 变动风险 由于双盈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盈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上。 但是, 双盈B 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 的份额配比以及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双盈A 与双盈B 的份额配比越小或双盈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越高,则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 )基金份 额转 换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 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 期届满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双盈B 将被转入“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双盈B 转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5 )二级市 场交易的折溢价风险 双盈B 在封闭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 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 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双盈B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低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 七)其他风险 1 .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 四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6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应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 并 自 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并属 于 基 金 合同 必 须 遵 照进 行 修 改 的情 形 ,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 个月 内 没 有 新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组 织 清 算 组对 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成立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7 (6 ) 聘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将优先满足 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由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五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 十 六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基金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8 二十七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 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至少向 所有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一次 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 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 基金 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寄出交 易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 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 招商银行、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银联 电子支 付服 务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银联 通” ) 合作, 面向 中国建 设银 行龙卡 持卡 人、农业 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 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 和银联通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 ,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 有 以 上银 行卡 或 账户 的投 资 人,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www.xcfunds.com ) 登 陆 网上 交易 ,按照 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 相关公告。 在条件 成熟 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的发展 状况, 适时扩 大可 用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 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79 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 告。


(六 )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或转接 专人服务。


(七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利 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xcfunds.com ) 为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 网上 查 询、 网上资 讯服务以及 网上留言服务。


(八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网站留言、 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但 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以 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 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0 月 25 日; 2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2016 年 10 月 26 日; 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9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0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12 日; 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17 日; 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17 日; 7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红公告,2016 年 11 月 22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29 日; 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2 日; 1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16 日; 1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22 日; 1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22 日; 1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2017 年 01 月 03 日; 15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四 季度报告,2017 年 01 月 20 日; 1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 年 02 月 23 日; 1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03 月 28 日; 18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9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7 年 03 月 31 日; 2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04 月 07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1 二十 九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三十、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信诚 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7 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2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本基 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选择 适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并 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3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 请并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4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5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6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 从事 任何有 损基 金、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份 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基 金 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 指 “单独或合 计持有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7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 载明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89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盈 A 、双盈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下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为 本条 前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0 b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参加大会的 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 A 、双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十)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为召集 人授 权出席 大会 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所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担 任召集 人的 情形下 ,如 果在计 票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一)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2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 自表决通过之日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以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3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将优先满足 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由 双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4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5 附件二、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6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等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2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投资于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 基金可变 更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并为基金 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 、为对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8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 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也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2 )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99 (4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对法律法 规规定的 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0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1 2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 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分别计算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3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 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4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105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