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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利(000030)

长城久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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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久 利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五 月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12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 可[2012]1706号文 核 准公 开募集 。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4月18 日 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4 月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6 年 12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况说 明中 涉及 的与 托管 相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八、基金的保本 ................................................................................................. 60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 62 十、保本周期到期 ............................................................................................. 69 十一、基金的投资管理 ..................................................................................... 7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九、风险揭示 ...............................................................................................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9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城 久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担保人 : 指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 基金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基金合 同:指 《长 城久 利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城久 利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城 久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8.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基 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运 作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5. 保 本周 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以 3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 该对应日,则保本 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 周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或 无该 对应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37.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 指 根据 基金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可赎 回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38.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39.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40.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 保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41.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 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 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 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部分 42.保本: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 差 额部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十个 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并持 有到 期 、 以及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3.保证 :就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该部分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 的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 证 期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 自 第 三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44.持 有到 期: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至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自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 本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至 相应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的行 为 45.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 保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认 可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 基金 管 理人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法 律 法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 46.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在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保本 周期到 期后基 金的 存续形式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将 按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变 更为 “长城核 心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如 果本基金 不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终 止 48.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长 城核 心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9.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 ( 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 为 基金份 额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折算日 50.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投 资 者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调整 5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5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5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55.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6.《业 务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 守 5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8.申 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9.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0.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64.元 :指 人民 币元 6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9.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0.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7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江 天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中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等 四十 只基 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何伟先 生 ,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 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 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上 海市 互联 网金融 行 业协会 会长 ,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事 , 通 联支 付网 络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资 金管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常务 副行 长兼上 海分 行行长( 期间 兼任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裁, 上 海国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事 长 、 总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徐英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已 退休 。 曾 任北 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 讲 师,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理事 , 新华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 现 任深 圳市证 券业 协会 常务 副会 长兼秘 书长 、 深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会长 兼秘书 长 。 曾任 江 西省 社 会科学 院经 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主 任 , 深 圳 市体改 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副 处长 , 深圳 市证 券 管理办 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 证券 公 司副总 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 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任 就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分 行非银 行金 融机 构管 理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海证 监局 稽查 处、 案件 审理处 、 案 件调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一 处、 期货 监管 处、 法 制工 作 处等部 门任 职, 历任 科员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 董 事会 秘书 、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任 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海 ( 广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券 营 业部、 总裁 办、 北方 国际 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作 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硕士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公司 电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 业务主 管、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运行 保 障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场 开发 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硕士。 曾就 职于 大 庆 石油 管理局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深 圳和 君创 业有 限公 司、 长 城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2001 年10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 历 任基 金经 理 助理、 “长 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长城 中 小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具有 13 年 债券 投资 管理 经历。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凯 汽车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银 行总 行资金 部、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2009 年11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债 券研究 员 、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城稳 健 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自2011 年 4 月 12 日起 担任 “长 城积 极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8 月至 今任 “长 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9 月至今 任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今任 “长城 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1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祥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5 月20 日起 任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 起任 “长 城久 源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7 月14 日起 任“ 长城新 视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4 日起担 任“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 起担 任“ 长城 久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储雯玉 女士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香港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8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长 城品 牌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5 年5 月 11 日 至今 任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 8 月 11 日至 今任 “长 城久 惠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至 今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12 日 至今任 “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7 月21 日至 今任 “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长城 久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 于 雷先 生 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至 2014 年 9 月 5 日任 长城久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李振 兴 先生自2014 年4 月18 日至2015 年 10 月15 日任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史彦 刚先生 自2013 年4 月18 日至2016 年6 月20 日任 长城久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钟光正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 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6.0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 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个 ,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 启 动深 圳等8 家 分行物 理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 主 渠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 费交 易 额2.22 万 亿元 , 多 项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融 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23.08% , 客 户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32.94%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5,316 亿 元,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 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804 室 电话:021-51150756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 :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相关信 息。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马 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 汤 曾成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7779 联系人 :李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丰 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孔超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冯 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7654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9) 武汉农 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小 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2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 沈 笑天 客服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3) 申 万宏 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长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3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咨询电 话:4008 -888 -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黄 婵君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39) 中泰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0)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郑 向溢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3)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17129 联系人 :刘 莹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6)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995 联系人 : 候 艳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49)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5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张 亦潇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2)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5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5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59)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 兴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2)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其 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95188 (6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7)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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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75)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7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8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82) 上海 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3) 深圳市 新兰 德 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 务发 展需要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12 月19 日证监 许可[2012]1706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3 年3 月18 日至2013 年4 月16 日, 共募 集937,036,422.41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6,858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4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后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的 相反 顺序进 行 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依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1.自2015 年 10 月12 日起 ,本基 金 单 笔申 购 最 低金 额由1000 元调 整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本基 金 单 笔赎 回不 得 低于 100 份 ,全 额赎 回时 不受该 限制 ; 2.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8 %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16 %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核心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购费 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核心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50 元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 =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85,925.42 份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赎 回金 额 129,8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为 了 保 障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为 了 保 障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业务 (含 转换转 出业 务)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 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基 金转 换 业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交 通银 行、 兴 业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中信 银 行、 北京 银行、 民生 银行、 浦发银 行、 深 圳农 村商 业 银行、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包商银 行、 泉州银 行 、 宁 波银 行 、 华 夏 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 武 汉农 商行、 中信 建 投证券 、 国泰君 安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海通 证券 、长 城证 券、 银河证 券、 招 商证券 、国 信证 券、 国盛 证券、 华泰 证券 、平 安证 券、中泰 证 券、 广州 证券 、世纪 证券 、 安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中 信证券 、 中 投证 券、 恒泰 证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 、国融 证券 、 华宝证 券 、 华 西证 券 、 华 融证券 、 国海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广 发证 券 、 西 南证 券 、 中信 期货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兴业证 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众升 财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 有限 公 司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中正 达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金 斧 子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本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 告。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差 额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 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 保本 周期 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三)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均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 基 金份额 ; (2)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从本 基 金转换 到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3)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基金 份 额;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4)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核心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四)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九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就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 期、以 及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保 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止 。 自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 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 保机构 之 一。 集团 目前 注册 资 本 22 亿元人 民币 ,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财 政金 融 服务中 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限 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服 务中 心,2015 年 8 月完成 新增 注 册资 本26.5 亿 元, 目 前正 在进行 工商 变更 。 核 心业 务: 保 证担 保、 融 资担 保 、 金融 产品 担 保、 创业 投资 。 截 至 2015 年8 月31 日, 深圳 市高 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元人 民币 。 (三)担 保人 出具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 全文 详见 附 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以及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证 范围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即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 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过渡 期申 购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四)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 现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 合 同》 项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 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接 到 通知之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并 在接到 通知 之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当 确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 行《 保证合 同》 项 下保证 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就如 下事 项进行 表决 : 1.更换 担保 人;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五)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1/2 )表 决通 过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签订 《保 证合 同》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介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 。 6.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六)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 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低 出的部 分即 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且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担 保人 将在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差 额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若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合 同》及 《保 证合 同》 约定 的保本 义 务及担 保责 任的 ,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根据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约 定, 直接 就差 额部分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追 偿,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内 提出 。 担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中 后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七)除 本部 分第 五款 所指 的“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保证 责 任: 1.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 但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额 ,或 因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投 资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的 基金 份额 ; 4.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 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9.保证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 《基 金合 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的约 定主 张 权利。 (八)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担 保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 期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求 的,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混 合型 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 长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九)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 担保 费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 之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收到款 项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当 期保 本周期 起始 日 起 ,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期 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十)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义 务的 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以 下简 称“ 保本 金额 ” )为: 1)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 算日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2)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所代表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 赎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3) 除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之 外,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 入,以 及在 保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部 分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当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核算 确认的 保本 金额 。 (4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是 指本 基 金 保 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 日 。 本基 金 的 保本 周期 为 3 年,自 当期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 应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意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理 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偿 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等)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 履行 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5 个 工作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后 的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 任,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及 本合 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上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 起,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约 定, 直接 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仅 得在 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5、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长城 核心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以 及基 金 费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改 。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在 临时 公 告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核 心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 城 核心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其他 费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用 、费 率 体系。 5.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没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6. 为 了 保 障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业 务。 7.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基金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采 取“未 知价 ”原 则, 即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长 城核 心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基 金份 额 都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核心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基 金 管理人 均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担 保人 对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3.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持有 人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担 保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1.过渡 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 日 次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渡 期申 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 金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8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对于投 资人 过渡 期申 购的 、上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一 工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4.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核心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在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作 日所 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变更 后的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 购的 具体 操作 办法由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长城 核心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告 或 “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或保本周期到期 自动 转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 金的投资 适用如下约定: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券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银 行存款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转 换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和 债券 回购等 )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风险资 产为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按 照CPPI 和TIPP 策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 股票 、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 券、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基 金在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策略 ;另 一层 为安 全资 产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策略 。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 “CPPI ” ) 和 时间 不 变性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以下简 记为 “TIPP ” ) ,建 立和运 用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模 型, 动态 调整 安全 资产与 风险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在三 年保 本周 期末 本金安 全, 并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CPPI 投资 策略 1)策略 介绍 CPPI 投资 策略 的基 本步 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利 用CPPI 模 型 ,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 基金 的 最低保 本 值为保 本金 额 的100% ) 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 确 定基 金 当期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最 小比例 , 即投 资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风险 资产的 最大 比 例,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状态 ,根 据安 全资 产、 风险资 产的 价值 变动 以及 安全底 线 的变化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金 资产 在 保本基 础上 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0 ≤ M ≤3;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 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风险 资产 价值 ; t E ? 为风险资 产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t D 为 t 期的 安全 资产 价值 ; t D ? 为安全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2)风 险乘 数M 值的 调整 方 式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根据CPPI 投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当 市场波 动较 大时 ,为 维持 固定风 险乘 数 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 整将 给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 易成 本;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来 市场环 境将 发 生较大 变化 时, 固定 风险 乘数 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产 的灵活 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 一般地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 M 值范围 报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之后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 风险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 行 灵活调 整 。 另一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对 风险 乘 数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性 两 个方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宏 观经 济 运行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提 出投 资 策略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风 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 大影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上报 的风 险乘 数 M 值 范围 配置 提案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3 。 (2)TIPP 投资 策略 当保本 期间 基金 资产 上涨 时,投 资者 的需 求不 仅是 保证本 金的 安全 ,而 且还 要求将 基 金的收 益能 得到 一定 程度 的锁定 ,使 期末 得到 的回 报回避 其后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因 此 , 在 CPPI 策略 的基 础 上 引入 TIPP 策 略。


TIPP 的投 资策 略是 改进 CPPI 中 安全 底线 的调 整方 式, 当 投资 组合 的价 值上 升时, 安 全底线 随着 收益 水平 进行 调整, 即每 当收 益率 达到 一定的 比率 ,则 将安 全底 线相应 提高 一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定的比 例。 这样无 论以 后市 场如何 变化 , 当前 投资 者所 获的部 分收 益在 期末 都能 得到 保 证 。


TIPP 在操 作上 大致 与 CPPI 相同 , 唯 一不 同的 是动 态调整 安全 底线 , 并 且这 种调整 一 般只在 投资 组合 是盈 利的 情况下 使用 。 TIPP 策 略相 比 CPPI 策 略可 投资 于风 险资产 的额 度 相应减 少 , 因 此多 头行 情 期间获 取潜 在收 益的 能力 会有所 降低 。 总体 来说 ,TIPP 策 略是 一 种较 CPPI 更为 保守 的策 略。 2.安全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 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 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 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 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债 券评 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级BBB+ 以上 (含 ) ,债 项评 级A+ 以上 (含) ,同时 考察 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4)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 易, 放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例 , 追 求债 券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3.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生 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企 业 。 根据CPPI 和 TIPP 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限额 之下 ,发 挥基金 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控 制股 票 资产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成 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 的优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生 根本 变 化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中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 性风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性 和收 益性 。 (2)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适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 含增 发新股 ) , 以增 加收 益。 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新股 )策略 主要 是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 择新股 申购 的参 与标 的、 参与规 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通 过深 入分 析新 股上 市公司 的基 本 情况, 结合 新股 发行 当时 的市场 环境 ,根 据可 比公 司股票 的基 本面 因素 和价 格水平 ,预 测 新股在 二级 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其 发行 价格 ,指 导新 股询价 ,在 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险 的前 提 下,获 取较 高的 低风 险收 益。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保本 周期 是 3 年, 以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选择 该业 绩比较 基准 体现 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能 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保本 保证 的 有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6) 本 基金 股票 、权 证等 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银 行 存款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 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募集 保 本基金 , 不得 在与 担保 人签 订担保 合同 后直 接或 间接 与担保 人签订 反担 保协 议, 约定 对担保 人承 担的 保证 责任 提供反 担保 ; (9)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二、若 本 基金 保 本周 期 到期 后 变 更 为“ 长 城核 心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 以 下 简称 该 基金 ) ,则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 业绩 比 较基准 和 风 险 收 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 (一) 投资 目标 该基金 采用 “核 心 — 卫星 ”投资 策略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把握 中国 经济 成长带 来 的投资 机遇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的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该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 稳定成 长 前景和 内在 价值 的行 业和 公司, 把握 中国 经济 成长 带来的 投资 机遇 ,并 通过 对风险 的精 确 度量、 分解 和规 范的 投资 流程, 降低 投资 风险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该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益 类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100%; 其中,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该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股票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采用 “核心 —卫 星” 投 资策 略 , 同时, 将采 用 “ 优化 动态 技术” 对 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比例进行辅助决策。优化动态技术是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的发展, 主要 根 据 卫星 组 合 相 对于 核 心 组合 的表 现 来 确 定股 票 资 产在 核心 组 合 和卫 星组合 之间 的投 资比 例。 其中投 资核 心组 合的 市值 不低于 该基金 股 票市 值 的60%。 (1) 核心 组合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的核 心组 合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的 成分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作 为投 资对 象, 从 中精选 50 至 100 只股 票进 行投 资,以期 获取 与该 指数 所代 表 的市场 组合 收益 联动 的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 是从 上海 和深 圳 证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流 动性 高、 可投 资性 强,综合 反映 了中 国证 券市 场 最具市 场影 响 力 的 一批 优 质大 盘 企业的 整 体 状况, 其中 包 括 的上市 公 司 对中 国 经济 的 发展具 有 举 足轻 重的作 用。 在构建 核心 组合 时, 该基金 将运 用公 司自 主研 发的 数量选 股模 型, 考虑 增长 性 指标 、 估 值水平 指标 、 盈 利质 量指 标、 趋 势性 指标 以及 市场 预测数 据等 变量,对 沪深300 指 数的 成分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进行 排序, 选取排 名在 前50 名到100 名的股 票, 同时, 该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数量 模型 报告 、指数 调整 周期 等, 对核 心 组合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维护和 调整 。 (2)卫 星组 合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卫星 股票 资产 以非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为投 资对象 ,着 重考 察价 值显 著低估 的 公司股 票, 基本 面良 好且 具有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公司 股票, 以及 有望 进入 沪深300 指 数的 公 司股票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 价值 显著 低估 的公 司 。 对于行 业处 于成 熟期 或衰 退期或 者现 状不 甚理 想的 公司 , 该 基金 管 理人 经过 调研 发现 , 公司的 基本 面将 发生 使未 来业绩 得以 大幅 度增 长的 实质性 变化 , 且市场 反应 滞后 ,该 变化 尚未充 反映 至股 票价 格中 的上市 公司 。 2) 高成 长潜 力的 公司 。 该 基金管 理人 在全 面考 察公 司的基 础上 对一 些成 长性 因素进 行 重点考 察, 包括 公司 经营 战 略分析 , 如 企业 创造 新机 会 的能力 、 企 业成 长方 向和 竞 争对策 、 企业资 源分 配能 力; 产品 市场分 析, 如产 品定 价能 力分析 、上 下游 产品 分析 、替代 产品 分 析,考 察企 业是 否能 充分 把握行 业发 展的 机遇 、保 持领先 ;公 司的 竞争 力分 析,如 公司 管 理者素 质及 应变 能力 、 市 场营销 能力 、 技术 创新 能 力、 品牌 、 专 利权 、 客户 资源等 ; 公司 财务状 况及 财务 管理 能力 分析; 公司 潜在 风险 及应 对措施 分析 。选 择具 有持 续高增 长潜 力 的公司 股票 构建 卫星 股票 资产。 3) 沪 深300 指 数潜 在成 份 股。 国 际证 券市 场的 实践 表明, 由于 投资 者结 构的 改善、 流 动性的 提高 等因 素, 投资 于即将 进入 市场 认知 度较 高的指 数的 股票 ,能 够获 得显著 的超 额 收益。 该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沪深300 指数 调整 原则 ,在每 次指 数调 整前 对可 能调入 指数 的 股票进 行预 测, 以期 获得 指数效 应所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3) 组合 构建 在股票 资产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 该 基金 管理 人着 重对 以下两 个方 面加 以考 虑: 1) 个股 的相 关性 矩阵 。 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个股 间的 相关性 矩阵 分析 , 在优 选 个股的 基 础上达 到分 散投 资从 而分 散风险 的目 标。 2) 个股 买卖 的时 机和 操作 周期 。 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数量分 析模 型和 自身 判断 , 选 择合 适的市 场时 机和 个股 的价 格拐点 ,在 预期 的操 作周 期内完 成资 产组 合的 构建 。 3.债券 投资 策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该基金 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或通过 参与 一级 债券 市场 交易获 取低 风险 收益 ,以 此降低 基金 组合 资产 风险 水平。 本投 资 组合对 于债 券的 投资 以久 期管理 策略 为基 础, 在此 基础上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个 券选 择 策略、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对 债券资 产进 行动 态调 整, 并择机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 易机会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该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该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形势、 财政 与 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 产 投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该基金 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该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该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该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 该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 该基金 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4.现金 管理 该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5.权证 投资 策略 该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此外, 该基金 还 将根 据市 场情况 , 适 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含 增发 新股) , 以 增加 收益。 该 基金 组 合的 新股 申购 (含 增发新 股) 策略 主要 体现 在从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 申购 的参与 标的 、参 与规 模和 新股的 卖出 时机 。通 过深 入分析 新股 上 市公司 的基 本情 况, 结合 新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 的基 本面因 素和 价 格水平 预测 新股 在 二 级市 场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 格,指 导新 股询 价, 在有 效识别 和防 范 风险的 前提 下, 获取 较高 的低风 险收 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该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55%×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45% ×中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 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该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对 沪深300 指数 和中 债总财 富指 数分 别赋 予 55% 和 45% 的权重 符合 该基金 的 投资 特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该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该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产 品。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该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该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该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该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该基金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6)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5-100% ; (7)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该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该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该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该基 金 的 总资 产,该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该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 该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基 金 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基 金 ,则 该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该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该 基金,则 该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三、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4 月26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529,519.65 0.62 其中: 股票


26,529,519.65 0.6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70,709,771.70 78.29 其中: 债券


3,370,709,771.70 78.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10,901,738.35 18.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347,019.31 1.01 8 其他资 产 53,691,448.12 1.25 9 合计 4,305,179,497.13





100.00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873,600.00 0.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351,651.75 0.5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0 E 建筑业 1,017,924.74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5,794.62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49,592.20 0.01 J 金融业 256,480.00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6,600.0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0,50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529,519.65 0.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50 深天马 A 550,000 10,351,000.00 0.24 2 300263 隆华节 能 600,000 4,422,000.00 0.10 3 002821 凯莱英 21,409 3,071,977.41 0.07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002200 云投生 态 80,000 1,873,600.00 0.04 5 603823 百合花 36,764 1,203,653.36 0.03 6 603660 苏州科 达 26,007 837,945.54 0.02 7 002775 文科园 林 35,000 788,900.00 0.02 8 601689 拓普集 团 10,000 294,200.00 0.01 9 600996 贵广网 络 12,500 234,875.00 0.01 10 600343 航天动 力 10,000 210,200.00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15,366,603.60 5.0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30,749,000.00 14.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30,749,000.00 14.70 4 企业债 券 1,066,765,663.10 24.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97,505.00 0.00 8 同业存 单 819,584,000.00 19.10 9 其他 638,047,000.00 14.87 10 合计 3,370,709,771.70 78.5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6455 16 银河G1 3,000,000 294,570,000.00 6.86 2 111699046 16 贵 阳银 行CD053 2,700,000 267,543,000.00 6.23 3 111698979 16 萧 山农 商银行 CD049 2,700,000 267,489,000.00 6.23 4 1550028 15 上 海债 28 2,400,000 239,832,000.00 5.59 5 136513 16 电投03 2,000,000 197,580,000.00 4.60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 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不 参 与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9,633.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52,898.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356,459.13 5 应收申 购款 12,456.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691,448.1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050 深天马 A 10,351,000.00 0.24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821 凯莱英 3,071,977.41 0.07 新股锁 定 3 603823 百合花 1,203,653.36 0.03 新股锁 定 4 603660 苏州科 达 837,945.54 0.02 新股锁 定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 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 可能 存在尾差。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1.60% 0.13% 3.00% 0.01% -4.60% 0.1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日 42.28% 0.45% 4.22% 0.01% 38.06% 0.44%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日 40.79% 0.83% 3.37% 0.01% 37.42% 0.82%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59% 0.45% 2.76% 0.01% -8.35% 0.4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86.08% 0.55% 13.35% 0.01% 72.73% 0.5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 衍 生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存在 活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 估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 活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 估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当投资 品种不存 在活跃 市场,采 用市场参 与者普 遍认同, 或被以往 市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如有充 足理由认 为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在保本 周期 内 ,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则所 需的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如基金转 型为“长 城核心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当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 每 次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如基 金 转型为“ 长城核心 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 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15个 工作 日; 7. 基金收 益分配 后每一 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核心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个 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核心 优 选灵活 配置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个 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 协商 解决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和 托管费 。 (3)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投 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 万元 0.8% 200万元(含)-500 万元 0.4 %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16 %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10,000.00 元,T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100元,其 获得的基 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100 =8,983.11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10,000.00 元 ,获 得8,983.11 份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50 元 , 投 资 者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满1年 ,则 : 赎回总 额=10,000 ×1.150 =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1.5% =172.5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0 -172.50 =11,327.50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获得赎 回金 额11,327.50 元。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投资 者持有 长 城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10万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为100 天,决定 转换为本 基金,假 设转换 当日转入 基金(本 基金) 份额净值 是1.050 元,转 出 基金(长 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对 应赎回费 率为0, 申购补差 费率为1.2%,则 可得到 的 转换份额 及基 金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2%) =1,185.77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 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185.77 =1,185.77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10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 满2 年,决定 转换为长 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假设转 换当日 转出基金 (本基金 )份额 净值是1.150元 ,转出基 金 对应赎回 费率 为1.0%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50 =11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1.0% =1,1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15,000 -1,150 =113,8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13,850 -0 =113,850 元 转入份 额=113,850/1 =113,850 份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转 换费 =115,000 ×1.0% =1,150 元 (2) 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 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应 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以 转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 计入转 出基 金资 产 ( 基金 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 计算基 金转换 费用所 涉 及的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合 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归 基金管 理人及代 销机构所 有,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项费 用 。 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 赎 回费 将 按照赎 回当 时适 用的费 率收 取 , 所 收取 赎 回费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支出。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保 证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保 证合 同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 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继 续存 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到期 操 作及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前的过 渡期 申购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长城 核心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告 或 “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3.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对 到期 时间 和到期 处理 安排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 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降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其次 ,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 CPPI 和TIPP 策 略在 理论 上可 以 实现保 本的目 的, 但其 中的 一个 重要假 定是 投资 组合 中安 全资产 和风 险资 产比 例能 够根据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连 续的调 整,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中可 能由 于流 动性 或市 场急速 下跌 这 两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CPPI 和TIPP 策 略的保 本功 能, 由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 资组 合保险 机 制 的风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法 在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的期间 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后 的“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但保 本 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 转型为 “长城核心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由 此变 更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的 情况 除外 ;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 人,但担保 人已丧 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 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除 外;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3) 保 本周 期内 , 增加 担保 人, 或 在担 保人 已丧 失继 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更 换担保 人; (4)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由 此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严 格遵 守《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中关 于保 本 和保本 条款 的各 项约 定;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 事由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但 在保 本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下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为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执 行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保本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但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7)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在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9)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长城 核心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长 城核 心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执行; 7)某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保本 保 障机制 ; 8)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5)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 (10) 项召开 事 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 行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 型为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由 此变 更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的 情况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但 担保 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除 外;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保本 周期 内 , 增 加担 保人 , 或 在担 保人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更 换担保 人;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转型为 “长 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由此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 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基 金 合 同 经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 章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权 代 表 签章,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基 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1)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券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银 行存款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转 换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和 债券 回购等 )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风险资 产为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按 照CPPI 和TIPP 策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 股票 、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 券、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变 更后 的“ 长城 核心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该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益 类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100%; 其中,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 金股 票 、 权 证等 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银 行 存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3)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2)变 更后 的“ 长城 核心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1)该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该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该基 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40% ; 4)该基 金 股 票等 权益 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5-100% ; 5)该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该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该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该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该基 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 该 基金 的总 资产 , 该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该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该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20%; 该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该基 金,则 该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 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管理人 并 改 正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 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0/19 2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0/21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讯科 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1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2 5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29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13 7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21 8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农业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26 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万得投顾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4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14 11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2/23 1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咨询为旗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4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14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广发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0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 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16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 城久 利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 城久 利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