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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禧保本混合A(002398)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 年 五月


重要 提示 华安安禧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及 约 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 月20 日证监许可 [2016]143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网网 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 了公开披 露。 本基 金的基金 合 同自2016年4 月1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 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同 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者购买 基 金, 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本基金在 投资运 作 过程中可 能面临 各 种风险,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恒定 比例投资 组合保 险 策略风险、 保 证风险、 到 期赎回 风险、 技术 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 险、 不可抗 力风险等等 。 此外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中包括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该券 种 具有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水 平。 本基金是 一只保 本 混合型基 金, 为 符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提 供本金 保障,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低风 险 的品种。但 投资者 投资于本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 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 在 极端情况 下仍然 存 在本金损 失的风 险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投资者应 当认真 阅 读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 征,并 根 据自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自主判 断基金 是 否和投资 者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相 适应,并 自主做 出 投资决策 ,自行 承 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本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 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 未来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亦不构成 对本基 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 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作出 投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保 本范围 外 的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 负 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认/ 申购和赎 回 基金 份额,基 金 销售 机构名单 详见本 《 招募说明 书》 以及相关 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4 月13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的 截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有 关净值表 现 的截止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 人 ........................................................ 16 四、基金托管 人 ........................................................ 33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39 六、基金的募 集 ........................................................ 72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4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75 九、基金的保 本 ........................................................ 95 十、基金的保 本保障机 制 ................................................ 106 十一、基金的 投资 ..................................................... 119 十二、基金的 业绩 ..................................................... 156 十三、基金的 财产 ..................................................... 158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 160 十五、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168 十六、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171 十七、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75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77 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九、风险揭 示 ....................................................... 186 二十、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193 二十一、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96 二十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97 二十三、对基 金投资人的 服务 ............................................ 198 二十四、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200 二十五、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208 二十六、备查 文件 ..................................................... 209 附件一: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 210 附件二: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 256 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言 《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 意见 》 (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以 及 《华安安禧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 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 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金合 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 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 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 查阅基金 合同。 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 定。 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华安安禧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理 人:指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4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华安 安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5 、 基金 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指 《 华安 安禧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该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华 安安禧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安禧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届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指导意 见》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 并实施 的《关于 保本基 金 的指导意 见》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民 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或投 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担保 人: 指 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为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 的机构 。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 期的担保 人是重庆三 峡 担 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为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的保 本提供 不 可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23 、 保本 义务人 : 指与基金 管理人 签 订风险买 断合同 , 为本基金 的某保本 周期( 第 一个保本 周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付 责 任的机构 24 、 保 本保障 机制 : 指依据 《指导 意见 》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由担 保人为 本基 金的保本 提供连 带 责任保证 或由保 本 义务人为 本 基金承担 保本偿 付 责任, 或者 通过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 他方式, 以 保 证符合条 件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 本 周期到期 时可以 获 得投资本 金。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周 期由 重庆 三峡 担保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 为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本 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 带 责任保证; 第 一个保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期 涉及的 保 本保障事 宜, 由 基金 管理人与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届时签订 的保证 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 本周期开 始前公 告 25 、 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6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机构 和代销 机 构 27 、直销 机构: 指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8、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 理人签订 了基金 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9 、基金 销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及 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 30、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 认、 清 算 和交收、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31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32、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 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 业 务而引起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 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35、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36、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 之 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7 、存续 期:指 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 限 38 、 保本 周期: 指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保 本的期限 。 除提 前 到期情形 外,本基 金以 30 个月 为一个 保本周 期 ,第一个 保本周 期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的 对应日 止 ,此后各 保本周 期 自本基金 公 告的保本 周期起 始 之日起 至 30 个公 历 月后对应 日止; 如 对应日为 非 工作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在 提前到 期 的情况下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 至 提前 到期 日止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确定 下一个 保 本周期的 起始时 间 。 如无特 别指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中的保本 周期即 指 当期保本 周期 39 、 触发收 益率: 指 本基金在 每一保 本 周期内所 设置的 该 保本周 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期的触发 提前到 期 的参考收 益率。 在 保本周期 内,如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增 长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到或 超过预 设 的触发收 益 率,则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 连 续达到或 超 过触发收 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并进入 到期操 作 期间 40、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 期内份额 累计分 红—1 )/1×100% 41 、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或到期 日: 指 保 本周期届 满日。 在 非提前到 期情形下 ,即保 本 周期起始 之日 30 个公 历 月后 的对应 日 ,如该对 应 日为非工 作日或 无 该对应日 ,保本 周 期到期日 顺延至 下 一个工作 日; 在提前到 期情形 下, 指达到触 发收益 率 之后基金 管理人 公 告的保本 周 期提前到 期日( 距 离满足提 前到期 条 件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且 不得晚 于非提 前到 期情形 下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 无特 别指明 , 本招募说 明书中 的 到期日即 指当期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42 、 持有到 期: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整 个保本周 期内一 直 持有其 所认购、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 的基金份 额 到保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内持 有到期 是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 到保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为 43 、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指 保本周 期 届满时, 在本基 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基金存 续 要求的前 提下, 符 合法律法 规有 关 资质 要求 并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 为 本基金下 一保本 周 期提供保 本 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障。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否 则,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 本基金 44 、 到期 操作: 指 保本周期 到期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 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将本 基金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开 放 式基金基 金份额 、 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 继续持有 转型后 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 到期操 作期间: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到期 操作的 时 间期间 , 由基金管 理人在 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公 告指定 46 、 过渡期: 指 到期 操作期间 结束日 的 下一工作 日至下 一 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 作 日的时间 区间, 具体 由基金管 理人在 当 期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 处理规则 中确定 47 、 过渡期 申购: 指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在过渡 期 内, 投资 人转换 转 入本基金 基金份 额 , 视同为 过渡 期申购 48 、 份额 折算日 或 折算日: 过渡期 最 后一个工 作日, 即 保本周期 (第一个 保本周 期 除外)开 始日前 一 工作日 49 、 基金 份额折 算 : 在折算 日, 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包 括投资 人到 期操作期 间内默 认 选择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的基 金 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 其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更 登记为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数 按 折算比例 相应调 整 50、 保本金 额: 指基 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 投资人提 供保本 保 障的金 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额范围。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 金额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 基 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认 购保 本金 额, 包括该 类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购费用 及募集 期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 , 其后各 保本 周期的 保本金 额为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及 其申 购费 用之 和以 及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 计算保本 金 额 51 、 保本 : 在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 金份额净 值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 额”)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计 算 保本赔付 差 额 52 、 保证: 指担 保人 为基金管 理人履 行 保本义务 提供的 不 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担保 , 保证范围 为保本 赔 付差额部 分 53 、 保 证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指担保 人 和基金管 理人签 订 的 《华 安安禧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 合同》 54 、 工作 日: 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55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5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然数 57 、 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 58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59 、 《 业务规 则》 : 指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 务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60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集期 内,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本招募说 明书中 若 无特别所 指, 则不包括 过 渡 期申购 62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63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64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65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的 基金份额 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 C 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67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8 、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69 、元: 指人民 币 元 70 、 基金 收益: 本 招募说明 书项下 的 基金收益 即为基 金 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后 的 余额 71、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72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73、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每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 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总数 74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 媒介 76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7、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 招募说明 书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 15















































华 安安 禧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况 1 、名 称: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 住 所: 中国 (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 区世纪大道8 号 上 海国金中 心二期31 -32 层 3 、法 定代表 人:朱 学华 4 、设 立日期 :1998 年6 月4 日 5 、 批准设 立机关 及 批准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0 号 6 、注 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7 、组 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8 、 经营范 围: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务、 发 起设立基 金以及 从 事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9 、存 续期间 :持续 经营 10 、联系 电话 : (021 )38969999 11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50099 12 、联系 人:王 艳 13 、网址 :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 和 股权结构 1 、注 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1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股 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本比 例 上海国际 信托有 限 公司 20% 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 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1 ) 董事会 朱学华先 生, 大专 学历。 历任武 警上 海警卫局 首长处 副 团职参谋 , 上海财政 证券有 限 公司党总 支副书 记,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党委 书 记、 副董 事长 、 副 总经理、 工会主 席 , 兼任海 际大和 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 现任 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定代 表人。 童威 先生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发 展中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 公 司研究发 展总部 副 总经理 (主持 工 作 ) , 上投 摩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国 际集 团有 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限公司战 略发展 总 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 办公室主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 先生 ,本 科学 历, 高级 政工 师职 称。 历任 上海 红星 轴承 总厂 党委书记 , 上 海东 风机械 (集团 ) 公 司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光 网络科技 股份公 司 总经理 , 上海 赛事 商务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上 海东浩 工艺品股 份有限 公 司董事长, 上海国 盛 集团科教 投资有 限 公司党委 副 书记、 总 裁、 董 事 , 上海建 筑材料 (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 书记、 董 事长 (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现 任上 海工业投 资(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执 行董事 ( 法定代表 人) 、总裁 。 马名 驹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事 长、 总 经 理, 上 海东方上 市 企业博览 中心副 总 经理。 现任锦 江国际 (集团 ) 有 限 公司副总 裁兼计 划 财务部经 理及金 融 事业部总 经 理、 上 海锦江 国际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长兼 总经理 、 锦江麦德 龙现 购自运有 限公司 董 事、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长 江养老保 险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上海景域 文化传 播 有限公司 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上 海上国投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监事。 董鑑 华先 生, 大学 学历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 主任科 员 、 处长助 理、 副处 长, 固定 资产投 资 审计处副 处长 ( 主持 工作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财政 审计 处处 长,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 公司财 务总 监。 现 任上海 电气 (集团 ) 总 公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 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聂小 刚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三部 助理业 务 董事、 企业融 资总 部助理业 务董事 、 总裁办公 室主 管、 总 裁办公室 副 经理、 营销管理 总 部副经理 、 董事 会 秘书处主 任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处 副主任、 董事会 秘 书处主任 、 上市 办 公室主任 、 国 泰君安创 新投资 有 限公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战略管 理部总 经 理。 独立董事 : 吴伯 庆先 生, 大学 学历 ,一 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 秀律 师与 上海市十 佳法律 顾 问。 历 任上海 市城 市建设局 秘书科 长 、 上海 市第一 律师事务 所副主 任 、 上海 市金茂 律师 事务所主 任、 上海 市律师协 会副 会长。现 任上海 市 金茂律师 事务所 高 级合伙人 。 夏大 慰先 生, 研究 生学 历, 教授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 院学 术委 员会主任 、 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 工业经济 学会副 会 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委 员会咨 询 专家, 财政部 企业 内部控制 标准委 员 会委员 , 香港 中文大学 名誉教 授 , 复旦 大学管 理学 院兼职教 授,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 市委员会 委员。 享 受国务院 政府津 贴 。 (2 ) 监事会 张志红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证监会上 海监管 局( 原上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处长、 机构 监管 处副处长 、机 构监 管处处长 、机 构监 管一处处 长、 上市 公司监管 一处处 长 等职务 , 长城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党委委员 、纪委 书 记、预算 管理委 员 会委员、 合规总 监 、副总经 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中 小企业 融资 部总经理 , 国 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 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投行业务 委员会 副 总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业 务 总监兼投 行业务 委 员会副总 裁, 华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监事 长。 许诺 先生 ,研 究生 学历 。曾 任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业务 总监 ,麦 理根 (McLagan )公 司中 国区负 责人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高级 总监, 华 安资产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 诸慧 女士 ,研 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部 高级监 察 员,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助理 。 现任 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 交易部 总 监。 (3 ) 高级管 理人员 朱学华先 生, 大专 学历,18 年 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历 任武警 上 海警卫局 首长处 副 团职参谋 ,上海 财 政证券有 限公司 党 总支副书 记,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党委 书记、 副 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工会主 席, 兼任海际 大和证 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 事 长。 现任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党总支书 记、董 事 长、法定 代表人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历,15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验 。 历任上 海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究发 展中心 总 经理, 上海 国际集 团 有限公司 研 究 发展 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理, 上海国 际 集团有限 公司战 略 发展总部 总经理 兼 董事会办 公 室主任 , 华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现任华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章国富先 生, 博士 研究生学 历,29 年 经济、 金融 从业经 验。 曾 任 2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上海财经 大学副 教 授、硕士 生导师 , 上海大华 会计师 事 务所会计 师、 中国诚信 证券评 估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 司副总经 理、上 海 华虹(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部 长( 主持 工作 ) 、上 海信 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 上海新 鑫 投资有限 公司财 务 总监、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督 察长。现 任华安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 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曾 任华东 政 法大学副 教授 , 中 国证监会 上海证 管 办机构处 副处长 , 中国证监 会上 海监管局 法制工 作 处处长。 现任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督察长。 2 、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郑可成先 生,硕士研 究生,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闽发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担 任研究 员, 从事债券 研 究及投资 ,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 在福建儒 林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 ,2005 年 10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益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任 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至 今任职 于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固定 收益 部。2010 年 12 月 起 担任华安 稳固收 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2012 年 9 月 起 同时担任 华安安 心 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同时 担任华 安 日日鑫货 币市场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2012 年 12 月起 同时担任 华安信 用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 担任华 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 担任华 安 七日鑫短 期理财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安 年年 红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2015 年 3 月起 担任华 安 新动力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2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 5 月起同 时 担任华安 新机遇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起同时担 任华安 添 颐养老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 同 时担任华 安安益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起, 同 时担任 本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同 时担任 华 安安康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起, 同时 担任本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安 润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经理。2017 年 2 月 起,同时 担任华 安 安享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 ,同 时担任华 安现金 宝 货币市场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朱才敏女 士, 金融 工程硕士, 具 有基 金从业资 格证书 ,9 年基金 行业从业 经历。2007 年 7 月应届 生毕 业进入华 安基金 , 历任金融 工 程部风险 管理员 、 产品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理 等职 务。2014 年 11 月起 同时担任 本基金 、 华安汇财 通货币 市 场基金、 华 安季季鑫 短期理 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华安双 债添利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安 月安 鑫短期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2015 年 5 月起 同时担 任华 安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起, 同 时担任本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起 , 同时担任 华安新 财 富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新 希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华 安新泰利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 理。2017 年 3 月 起 ,同时担 任华安 睿 安定期开 放 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杨明 先生 ,中 央财经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16 年银 行、 基金从 业 经 历。 曾在上海 银行 从事信贷 员、 交易 员及风险 管理 。2004 年 10 月加 入华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研 究发 展部研究 员。 现任 投资研究 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 担任本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4 年 6 月 起担任投 资 研究部高 级总监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同 时担任 华 安国企改 革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起 同时 担任华安 沪港深 外 延增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 起,同 时担任本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3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 资决 策制 度,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如 下: 童


威先生,总 经 理 翁启森先 生,总 经 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 资 研究部高 级总监 许之彦先 生,指 数 与量化投 资事业 总 部高级总 监 贺


涛先生,固 定 收益部总 监 苏圻涵先 生,全 球 投资部助 理总监 万建军先 生,投 资 研究部联 席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 在近亲属 关系。 4 、业 务人员 的准备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有 员工 348 人 ( 不含 香港公 司) , 其中 57.2% 具 有硕士及 以上学 位 ,85.9% 以上具 有三 年证券业 或 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年金融 业从业 经 历, 具 有丰富 的实 际操作经 验。 所有 上述人员 在最 近三年内 均未受 到 所在单位 及有关 管 理部门的 处罚。 公 司 业务由投 资 与研究、 营销、 后 台支持等 三个业 务 板块组成 。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 金法》 的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应履行以 下职责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6、 编制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8 、办 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保 存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2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职责。 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法 》行 为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基金法 》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行为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 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 不从 事以下活 动: (1 )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 故 意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他 基金相关 机构的 合 法利益 ; (4 )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的 资料中 弄 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 重影响 中 国证监会 依法监 管 ; (6 )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不按照 规 定履行职 责; (7 )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 ) 其他法 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行为 。 4 、基 金管理 人关于 履行诚信 义务的 承 诺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 以取信于 市场 、 取 信于社会 为宗旨 , 按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发 布的 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监管规定 ,不断 更 新投资理 念,规 范 基金运作 。 5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露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 或 利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暗 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 易活动。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 司 各项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机构 和全体 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 、 监督、反 馈等各 个 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 控 制手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的 内部控 制 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 资 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 。 (4 ) 相互制 约原则 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 责 分明、相 互制衡 。 (5 )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 控 制效果。 2 、内 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 以 实现对公 司 从决策层 到管理 层 、 操作 层的全面 监 督和控制 。 具 体而言, 包括以 下 组成部分 : (1)董 事会 :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最终 责任。 (2)监 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董事 和公司 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3)督 察长 :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直 接负 责。 对公 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在业 务运作 过 程中的风 险控制 而 成立的非 常设机 构, 以召开例 会 形式开展 工作 , 向 公司总经 理负责 。 主要职责 是定期 和 不定期审 议公 司合规报 告、风 险 管理报告 以及其 他 风险控制 重大事 项 。 (5)合 规监 察 稽核 部: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 公司合规 与风险 管 理委员会 和 总经理报 告。 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各 业务 部 门: 内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和 基本的职 责。 各部 门的主管 在权限 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行 检查 监督和风 险控制 。 各位员工 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 、 公司 规 章制度 、 道德 规范和行 为准则 、 自己的岗 位职责 进 行自律。 3 、内 部控制 制度概 述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由内部控 制大纲 、 基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是对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原 则的细 化 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 标、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控措 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 制度包 括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信 息 技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核 制 度和紧急 应变制 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的具体 说明。 4 、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五要 素 内部控制 的基本 要 素包括: 控制环 境 、 风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通、 内部监 控 。 (1 )控 制 环境 控制环境 构成公 司 内部控制 的基础, 包 括公司治 理结构 体 系和内 部控制体 系。公 司 内部控制 体系又 包 括公司的 经营理 念 和内控文 化、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 系、 内 部控制 的制 度体系 、 员工 的道 德操守和 素质 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内容。 公司自成 立以来, 通 过不断加 强公司 管 理层和员 工对内 部 控制的 认识和控 制意识 , 致力于从 公司文 化 、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等方 面营 造良好的 控制环 境 氛围, 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 部 门、 各 个岗位 和各个业 务环节 。 逐步完善 了公司 治 理结构 、 加强 了公 司内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立了 公 司内部控 制体系 。 (2 )风 险 评估 公司通过 对组织 结 构、 业 务流程 、 经 营运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 检查, 发现 风险, 将 风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性排 序, 找出 风险分布 点 , 分析其发 生的可 能 性及对目 标的影 响 程度, 评估 目前的 控 制程度和 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产生 的原因 , 采取定性 定量的 手 段分析考 量风 险的高低 和危害 程 度。 在风险评 估后, 确定应进 一步采 取 的对应措 施, 对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 公司政策 等 进行修订 和完善 , 并监督各 个环 节的改进 实施。 (3 )控 制 活动 公司的一 系列规 章 制度、 业务规则 在 制定、 修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 到了一贯 的实施 。 主要包括 :组织 结 构控制、 操作控 制 、会计控 制。 ① 组织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 部门的 设 置体现了 部门之 间 的职责分 工, 及部 门 间相互 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 。 基金 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 市场 营 销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 各部 门的操 作相 互独立 、 相互 牵制 并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形成 权 责分明、 严格有 效 的三道监 控防线 : 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 制为基础 的第一 道 监控防线: 各部门 内 部工作 岗位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对不相 容 的职务、 岗位分 离 设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 间形成 一 种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的关 系, 以减 少差错或 舞弊 发生的风 险。 各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 督 和牵制的 第二道 防 线: 公 司 在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 建立标 准 化的业务 操作流 程 、 重要 业务处 理表单传 递及信 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 及岗位对 前一部 门 及岗位负 有 监督和检 查的责 任 。 以合规监 察稽核 部 对各部门 、 各 岗位 、 各项业务 全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 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 列 的基本管 理制度 , 如风险控 制制度 、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 、 信息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和紧 急应 变制度等 , 控 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 的 风险。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在实 际操 作中遵照 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 基金资 产 与公司自 有资产 完 全分开 , 分账 管理 , 独立核 算; 公 司会计 核算 与基金会 计核算 在 业务规范 、 人 员岗 位和办公 区域 上严格分 开。 公 司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设 立账户 , 分账管理,以 确保每只 基金和 基 金资产的 完整独 立 。 基本的会 计控制 措 施主要包 括: 复 核 、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 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理制度 ; 会计账 务 的组织和 处理制 度 。 运用 会计核算 与 账务系统 , 准 确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采取 科学、 明 确的资产 估值方 法 和估值程 序, 公允地反 映基金 在 估值时点 的价值 。 (4 )信 息 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 的沟通, 有 效地达 成 自下而上 的报告 和 自上而 下的反馈 ,公司 采 取以下措 施: 建立了内 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 系统与 业 务汇报体 系, 通过 建 立有效 的信息交 流渠道, 保 证公司各 级管理 人 员和员工 可以充 分 了解与其 职 责相关的 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 适 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 理和业 务 报告制度 ,包括 定 期报告和 不定期 报 告制度。 按既定的 报告路 线 和报告频 率, 在适 当 的时间向 适当的 内 部人员和 外 部机构进 行报告 。 (5)内 部 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 程,对控 制环境 、 控制活动 等进行 持 续的检验 和完善 。 监察稽核 人员负 责 日常监督 工作, 促 使 公司员工 积极参 与 和遵循 内部控制 制度, 保 证制度的 有效实 施 。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持续的 检查。 检 验其是否 符合设 计 要求, 并及时地 充 实和完善 , 反 映政策法 规、 市 场 环境、 组织调整 等 因素的变 化趋势 , 确保内控 制度 的有效性 。 5 、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度 声明 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声明 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 诺公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和业 务发展 来 不断完善 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 。 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 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 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 及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部 设在北 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 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 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18.35 万 亿元,较 上年增长9.59% ; 客户贷款 和垫款 总 额10.49 万亿 元, 增长10.67% ; 客户 存款 总额13.67 万亿元 , 增长5.96%。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0.28%; 营业收 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其中, 利息净 收 入增长 4.65% ,手 续费及佣 金净 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 本 收入比 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指标 领 先同业。 物理与电 子渠道 协 同发展。 营业 网点 “ 三综合” 建设 取得新 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 销 团队2.15 万 个, 综 合柜员占 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 等 8 家 分行物 理 渠道全面 转型创 新 试点, 智 慧 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和轻 型网点 建 设有序推 进。 电 子 银行主渠 道作 用 进一 步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 广 账号支付 、 手机 支 付、 跨行 付、 龙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五种 在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绝 大多数主 要快 捷支付业 务的全 行 集中处理 。 转型业务 快速增 长 。 信用卡累 计发卡 量8,074 万张, 消 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 核心指标 继续保 持 同业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累 计承销5,316 亿元, 承 销 额 市场 领先。 资产托 管业 务规模7.17 万亿元 , 增长67.36%; 托 管证券投 资 基金数量 和新增 只 数均为市 场第一 。 人 民币国际 清算网 络 建设再获 突 破, 继 伦敦之 后, 再 获任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清算 行资格 ; 上海自贸 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 殊 经济区主 要业务 指 标居同业 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 后获得国 内外各 类 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 荣获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香港 《财资 》 杂志 “ 中 国最佳银 行” 及香 港 《企业财资》 杂 志 “中国最佳 银行 ” 等大奖。 本 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集团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 世界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本 总额位 列 全球第二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 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设资产托 管业务 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 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 核算处、 跨境托 管 运营处、 监督稽 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 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 管 业务进行 内 部控制审 计,并 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 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 先后在中 国建设 银 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贷 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在中国 建设 银行河北 省分行 营 业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务部、 总行审 计部担任 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 信 贷业务、 个人银 行 业务和内 部审计 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军红, 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零售 业务部、 个 人银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 长期从事 零售业 务 和个人存 款业务 管 理等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 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建筑经济 部、 信贷 二部、 信贷 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 务 部, 并在 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务, 长期从 事信贷 业务和集 团客户 业 务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 管理经验 。 (三)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的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 客户为中 心” 的 经 营理念, 不断加 强 风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的 各项职 责 , 切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托 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 规模不断 扩大,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形成 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社保基金 、保险 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 账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 系, 是目前国 内托管 业 务品种最 齐 全的商业 银行之 一。 截至2016 年 一季度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得 了业内 的 高度认同 。中国 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六 年 被国际权 威杂志 《 全球托管 人》评 为 “中国最 佳托管 银 行”。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中 国建设银 行严格 遵 守国家有 关托管 业 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 全 完整, 确 保有 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关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 资产托管 业 务部专门 设置了 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 责托管业 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 具有独立 行使监 督 稽核工作 职权和 能 力。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 资格;业 务管理 严 格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 披露人负 责,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 和程序 1 、监 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 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投 资 组合等情 况进行 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 监 督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 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对 各基金费 用的提 取 与开支情 况进行 检 查监督。 2 、监 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等 情况进 行 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 与基金 管 理人进行 情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指令 要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送 中国证 监 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并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1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业 务 部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 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 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分 公 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 路 8 号高 德置地夏 广场 D 座 504 单 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壮 (4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西安分 公 司 地址:陕 西省西 安 市高新区 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 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12 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人: 翟均 (5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成都分 公 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帆 (6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沈阳分 公 司 地址:沈 阳市沈 河 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电子交 易 平台 华安电子 交易网 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 易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华安电子 交易热 线 :40088-50099 传真电话 :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 销机构 仅销售 A 类(基 金 代码:002398 ) 的 销售机构 如下: (1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郑 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河 南省郑 州 市商务外 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天 宇 客户服务 电话:967585 ( 河南地 区) 、4000-967585 (全 国) 网址:www.zzbank.cn 仅销售 C 类( 基金 代码:002399 ) 的 销售机构 如下: (1) 深圳 前海微 众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 国 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 人: 顾敏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2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 江北区桥 北苑 8 号 注册地址 :重庆 市 江北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坚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 )江 西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 南昌市红 谷滩新 区 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 省 南昌市红 谷滩新 区 金融大街 699 号 客户服务 电话:400-78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同时销售 A 类 ( 基 金代码:002398)、 C 类 (基金 代码:002399 ) 的销售机 构如下 : (1 )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客户服务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 红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牛 锡 明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 宁 客户服务 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 )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 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 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深 圳市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 一 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9 )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有 安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宏 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表 人:吴 玉 明 注册地址 :四川 省 成都市人 民南路 二 段十八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 成都市人 民南路 二 段十八号 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11 )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办 公地 址: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 邱 三发 客户服务 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上 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银 城 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冀光恒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 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 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 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东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卢 国 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华 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 地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 安 电话:(0931 )4890100 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0931 )4890118 客户服务 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5 )上 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地址:上 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继 武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6 )上 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浦东南 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 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7 )深 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南山区高 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 贺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 )珠 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珠海 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海珠区琶 洲大道 1 号宝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号码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 )一 路财富 ( 北京)信 息科技 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 秀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0 )上 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 伟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99 。 网址: www.e-rich.com.cn (21 )上 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 方财富 大 厦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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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 )大 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长宁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 明


联系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号码 :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23 )深 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4 )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西湖区文 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易 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5 )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号码 :021-22066653 (26 )上 海中正 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27 )海 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 )上 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长宁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9 )深 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 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陈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30 )上 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宝山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 继伟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31 )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西 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2 )北 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3 )申 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客服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4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 志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 国


客户服务 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7 )华 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客户服务 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8 )国 都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国 信 证券大厦 十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万 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 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 )中 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 青


客户服务 电话: 95587


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csc108.com


(42 )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3 )长 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益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4 )信 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 刚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田德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 )联 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 北 东江三 路 55 号惠 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西面 一 层大堂和 三、四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 北 东江三 路 55 号惠 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西面 一 层大堂和 三、四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中 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 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中 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 东


客户服务 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第 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福 华 一路 115 号 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福 华 一路 115 号 投 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 民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 )长 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 武汉市江 汉区新 华 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 武汉市江 汉区新 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 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51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 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客户服务 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2 )东 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 人:赵俊


客户服务 电话: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太 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 昆明市青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云南 省 昆明市青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长 伟


客服电话 :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54 )中 信证券 ( 山东)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杨 宝 林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5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 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6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7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 湖东路 268 号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 市 湖东路 268 号证 券 大厦;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xyzq.com.cn


(58 )广 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华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 康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59)中证金牛 (北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 人:彭 运 年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0)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 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1)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地址:宁 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 裕


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2)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 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 电话 :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3)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 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 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64)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刘 士 余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 洋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 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66)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 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7)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 苏州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 苏州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 凤


联系电话 :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 :0512-69868370 (68)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 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 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69)蚂蚁(杭 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 海 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市滨 江区江 南 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0)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峰


联系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 :0755-83655518 (71)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 斐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2)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丹 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丹 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荣 春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号码 :010-57569671 (73)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崇明县长 兴镇路 潘 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 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杨浦区昆 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电话 : (021)55085991 传真号码 : (021)55085991 (74)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上海 浦 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75)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 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号码 :010-62680827 (76)奕丰金融 服务( 深 圳)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77)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8)江苏昆山 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 昆山市前 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 昆山市前 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哲 清 联系电话 : (0512 )57379810 传真号码 : (0512 )57376090 (79)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海 淀北二街10 号泰鹏 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 :010-82607516 (80)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 市 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 市 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林 生 联系电话 :0573-96528


传真号码 :0573-82099678 (81)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 飞 联系人: 喻明明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 :025-66996699 联系邮箱 :15071484@cnsuning.com (82 )上 海万得 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 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号码 :021-6888 2281 (83)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南港工 业区综合 服务区办 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霄 云路26 号 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东 华 联系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号码 :010-59287825 (84)南京途牛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电话 :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 :025-86853969 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 郑东新区 东风南 路 康宁街互 联网金 融 大厦6 层 办公地址 :郑州 市 郑东新区 东风南 路 康宁街互 联网金 融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淑 慧


联系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 :0371-85518397 (86)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 装 联系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号码 :021-20538999 (87)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东 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德 外大街 合 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 吉


联系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号码 :010-82057741 (88)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石 景山区石 景山路31 号院盛景 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四 惠东通 惠 河畔产业 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 人: 许 现良 6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 : 4001-500-882 传真号码 :010-57649620 (89)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洋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90)东海期货 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 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91)济安财富(北京) 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 财 富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075-6663 (济 安财富 官 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92)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 (大连)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地址:辽 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 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 星 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3)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海 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94)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 廖冰 联系电话 : 021-80234888 传真号码 : 021-80234898 (95)贵州华阳 众惠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贵州省黔 东南苗族 侗族自治 州丹寨县 金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 :贵州 省 贵阳市云 岩区北 京 路 9 号 贵州医 科大 学学术交 流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 陆军


联系电话 : (0851 )86909950


传真号码 : (0851 )86909950 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 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上海通华 财富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 人:兰奇 客户服务 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2 ) 其他基 金代销 机构详见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 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 人: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 :40088-50099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 海源泰 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 海、 刘佳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 安 永大楼 (东三办 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 师:蒋 燕 华,丁鹏 飞 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6 】143 号文 注册募 集。 本基金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向 全社会 公开募集 ,截 至 2014 年 4 月8 日止 募集工作 顺利结 束 。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运作方式 为契约 型 开放式, 存续期限 不定期 。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者 。 经安永华 明会计 师 事务所 ( 特殊普 通 合伙)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有 效 净认购金额为 3,655,434,825.25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655,434,825.25 份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计 2,290,424.02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2,290,424.02 份。本 次 募集所有 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开 立的基 金 托管专户 。 本次 募集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22,625 户 ,按 照每份基 金份额 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计 算,本次 募 集资金及 其产生 的 利息结转 的基金 份 额共计 3,657,725,249.27 份, 已 分别计入 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 账 户,归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有。 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按照有关 法律规 定, 本基金募 集期间 所 发生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师费 、 律师费以 及其他 费 用,不从 基金资 产 中列支。 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 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完毕 基金备 案 手续,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式 开始管 理 本基金。 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赎 回 与转换场所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将 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销售机 构的 具 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与转换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 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赎回与转换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 公 告。 (二)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 资者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 换,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时除外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开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转 换,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在 确定申购 开始 、 赎回 或转换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在申购、赎回与 转换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 开始时间 。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 或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经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原 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与转换 以份额申 请; 3 、 当日的 申购 、 赎 回与转换 申请可 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与 转换 时, 除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人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 即注册登 记确认 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 额 后赎回与转 换 ,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与转换,以确 定被赎回与转 换基金份 额的持 有 期限和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5 、 若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 , 变更为 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 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 照“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6 、 投资者 办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等业 务时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机 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程 序 1、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的申请 方式 投 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的 申请。 投 资者提交 赎回与转 换申请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点)必 须有 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 基金转换申请时, 该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同时销售转 换转出和转换转入 基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 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与转换申 请无效 。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 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 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 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 。 在办理基 金转换 业 务时,基 金转换 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3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 赎回与转 换申请 的当天作 为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 请,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 担。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 投 资者通 过代销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 的电子交 易平台 申 购本基金 的,每个 基金账 户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加申购 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 元。各 代销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 额 及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构 的业务 规 定为准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机 构 ( 电 子交易平 台除外) 申 购本基金 的, 单笔 最 低申购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在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投 资者 当期分配 的基金 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制 。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 或转 换 时, 每 次赎 回 或转换申 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或 转换 时或赎回 或转 换后在销 售机构 ( 网点)单 个交易 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或转换 。 各销售机构 对赎回限 额有其 他 规定的, 以各销 售 机构的业 务规定 为 准。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或转换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申 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在申购 时收取 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由 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 资 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 用。 (1 ) 保本周 期内的 申购费用 保 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养 老 金客户与 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 人 实施差别 化的申 购 费率。 养 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如 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养老 金客户 申 购费率为 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随申 购 金额的增 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费 率 如下表所 示: 单笔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过渡期 内的申 购费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若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详 见本招募 说明 书 第九章 ) , 本基金 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 并在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前安 排过 渡期进行申购。过 渡期申购费率及收 费方式在届时的临 时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3 )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的申购费 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将 转型 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 购费率及 收费 方式以届 时公告 为 准。 2 、赎 回费用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1 ) 保本周 期和到 期操作期 间内的 赎 回费用 保 本周期和 到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赎 回费率随 申请份额 持有 时 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间的增加而递减 , 持有期从投资人获 得基金份额开始计 算。 具体费率 如下: 1 )非 提前到 期: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相同, 具体 费 率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 (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2.5 年 1.0% N≥2.5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 以此类推 。 2 )提 前到期 : 对 于适用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其他 基金 份 额仍按 1 )中约 定的 赎回费率 收取赎 回 费。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80 天 0.5% Y≥1 80 天 0 C类基金份 额 Y <30 天 0.5% Y≥3 0 天 0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长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 取 的赎回费 中不 低于总额 的 75%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 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中不 低于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未计入 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2 )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的赎回费 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 若本基金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后 的赎回费 率以届 时 公告为准 。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七)申 购、赎回金 额 与转 换份额 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1 ) 保 本周期 内, 若投资者 选择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则其 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 额=申 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 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金 额-净申 购金额 , 或,申购 费用= 固 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例四: 保本 周期内 , 某投资者 (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对 应 申购 费 率为 1.3%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额 =98,716.68/1.015 =97,257.81 份 例五: 保本周 期内 , 某养 老金客 户通 过直销机 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其申 购 费金 额为 500 元, 假 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 额=100,000-500 =99,500.00 元 申购份额 =99,500/1.015 =98,029.56 份 (2 ) 保本 周期内 , 若投资者 选择申 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 金 额/ 申 购当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例六: 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份 额计 8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 份 (3 ) 过渡期 内或转 型后申购 份额的 计 算以届时 公告为 准 。 2 、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者在 保 本周期或 到期操 作 期间内赎 回基金 份 额, 则 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总额 =赎回 份 额×赎回当 日该 类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 额-赎回 费用 例七: 某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两年 后 赎回 (非 提前到期 ) , 对应赎 回费率 为 1%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00×1% =1,015.00 元 赎回金额 =101,500.00 -1,015.00 =100,485.00 元 (2 ) 转型后 赎回金 额的计算 以届时 公 告为准。 3 、基 金转换 份额的 计算 基金转换 的总费 用 包括转出 基金的 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 费 。 转 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份额× 转出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 出 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 金额= 转出份 额×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 8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转换申 购补差费 按转入与 转出基金 之间申购 费的差额 计算 收 取,具体 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 申购补 差 费= max[ (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转 出 基金的申 购费) ,0 ] , 即 转入 基金申购 费减去 转 出基金申 购费, 如 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 额—基金 转换申 购 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 额÷转入 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转入份额 的计算 结 果四舍五 入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金 额 ÷ (1 +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入基金 固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金 额 ÷ (1 +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出基金 固定收费 金额 注1 : 转 入份额的 计 算结果四 舍五入,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资产。 注2 :本 基金暂 未开 通后端收 费模式 的 基金转换 业务。 注3 : 关于转 换费用 的其他相 关条款 请 详见公司 网站的 有 关临时公 告。 4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 特殊情况,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8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 额净值=T 日该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 产净值/T 日发 售在外的 该类别 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5 、申 购份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6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八)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 金成功后 ,正常 情 况下,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 权 益登记手 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 金成功后 ,正常 情 况下,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 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转 换基金 成 功后,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记 人在 T+1 工作日为 投资人办理转出基 金权益的扣除以及 转入基金的权益登 记并同时办理 8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相关注册 与过户 登 记手续, 投资者 于 T+2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起 可以 赎回或转 出该转 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九)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转 换转入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 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 转换转 入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 况暂停本 基金的 日 常申购和 转换转 入 业务; 7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 的技术保 障等发生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 8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无法正常 运行; 8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 以外的暂 停申购 、 转换转入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转 换转入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转 换转入业务的 办理。 ( 十)暂停 赎回 、 转 换转出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 转换 转 出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4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5 、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 况暂停本 基金的 日 常赎回和 转换转 出 业务;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 的技术保 障等发生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 8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无法正常 运行; 7 、 继续接 受赎回 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可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8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 转换 转出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 转换转出 业务的 办 理并予以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9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3 ) 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9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定媒介上刊 登 公告。 ( 十二)暂 停申购 、 赎回或转 换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公 告。 2 、 上 述暂停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情况 消 除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 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 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 与 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 非 交易过户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 制 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 有权机关规定 的方式处 理。 继 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 申请按基 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 办理 , 并按基金 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 托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 转 托管,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 购金额。 9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七) 基金的 冻 结、解冻 和质押 基 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 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登记机构 或其他机 构有权拒 绝该 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 、转出、 非交易 过 户以及基 金的转 托 管申请。 如 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 基金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 ( 十八)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9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 本周期 除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 为一个保 本周期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至 30 个公 历 月后 的对应 日 止,如该 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 无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保本周期 届 满时, 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到期 处 理规则, 确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 起始时间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 周期自基 金公告 的 保本周期 起 始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 应日止 ,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 对应日, 则顺延 至 下一个工 作日。 但 在保本周 期内, 如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 当 期保本周 期 的触发收 益率,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满 足上述条 件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告本 基金当 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 日距离 满 足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于非 提前到 期 情形下的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 (二)保 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资金 额 (即认 购保本金 额, 包括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 ;其 后各保 本 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9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份 额折算日 的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购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渡 期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将保 本赔付 差 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三)适 用保本 条 款的情形 1 、 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 2 、 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后 的保本 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 对于前述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 换转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9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都同 样适用 保 本条款。 (四)不 适用保 本 条款的情 形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于其 保本金 额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的 累计分 红 款项之和 不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 赎回或 转换 转出的基 金份额 ;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 购 或转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情 形; 6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续 承担保 证 责任或保 本义务 人 不同意继 续 承担保本 偿付责 任 ; 7 、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 不包括 该 日)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8 、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9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 人 或保本义 务 人免于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五)保 本周期 到 期处理 1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本基金满 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前提 下, 若符合法 律法规 有 关资质要 求并经 基 金管理人 认 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 保 本保障, 则 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 本基 金的 形式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下一 保本周 期 的具体起 讫日期 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公 告为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满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前提 下, 若本 基金不符 合上述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同 时,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 率等相关 内容 也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作 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但应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若本基金 不满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终止。 9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 (1)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为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及之 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 告到期操 作 期间的具 体起止 时 间及处理 规则, 并提 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此期间 内 进行到期 操作。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 额选择 如 下到期操 作方式 : 1 )赎 回基金 份额; 2 ) 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已 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其他开 放式基 金 份额; 3 ) 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将基 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4 ) 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 下,继 续持有 转型 后的“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到期 操作期 间 内未选择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到期 存续 形式 视其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 操 作日期为 到期操 作 期间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 受申购和 转换转 入 申请。 基 金赎回 或 转换转出 采取“ 未知价”原 则 ,即 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9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转换业 务,并 提 前公告。 (5)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 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3 、保 本周期 到期保 本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 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或 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 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2)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赎 回,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的 可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资 产净值总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并 由当期有 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在约 定 时间内将 保本赔 付 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3)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转 换 转出, 而 相应基 金份 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转 换 当日基金 份额对 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 为转出金 额, 并 由当 期有效的 基 10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4)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 期日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最 近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转入金 额, 并由当 期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5)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继续持 有转 型后的“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该 部 分基金份 额在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前一 日所对 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作 为转入该 基金的 转 入金额, 并由 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 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保人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对此提 供 不 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一个保 本周期 之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届满, 由当 期 10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将 保本赔付 差额支 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确 定并公告 。 (7) 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不含 ) 后至赎回 或转换 转出实际 操作日 ( 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对 于默认选 择转入 下 一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而言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不含) 后至 最近折 算日 (含) 或新基 金合同生 效日 (不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4 、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 (1)过 渡期及 过渡期 申购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 业务需要 设定过 渡 期。 过渡 期指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的 下一工 作 日至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日前 一工作 日 的时间区 间,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具 体由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到期 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 规 则中确定 。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渡期 申购”。在过 渡期 内 ,投资 人转 换转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视同为 过渡 期申购。 1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 10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担 保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预 估保 本金 额确 定并 公告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规 模控制 方 法。 2 )过渡期申 购采取“未知价” 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后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3 ) 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 持有相 应基 金份额 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该日 ) 期间的净 值波动 风 险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行承 担。 4 ) 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 的临时 公告或 更新 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由 过渡期 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5 )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 所、方 式和 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确 定并提 前 公告。 6 )过 渡期内 ,本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 常 赎回和转 换转出 业 务。 7 )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2)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即下 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前一 工 作日) 为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包括投 资人到期 操 作期 间内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10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在其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数按 折算比 例 相应调整 。 (3)下 一保本 周期基 金资产的 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 下 期份额折 算日所 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4)下 一保本 周期的 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个 工 作日为下 一保本 周 期开始日 ,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以 及 过渡期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经基 金份额 折算后, 适 用 下一保本 周期的 保 本条款。 2 )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和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期 份额 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超 过 担保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 额度 或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保 本偿付 额 度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制定 业务规 则 , 对每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 一 保本周期 享受保 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 进 行确认, 具体 确认方法 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公告。 3 ) 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 仍使用 原基 金名称 和基金 代码 办理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金 转换等 业 务。 10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投 资组 合管理需 要暂停 本 基金的日 常申购、 赎回和基 金转换 等 业务。 暂停 期 限最长不 超过 3 个 月,具体 详见基 金 管理人的 届时公 告 。 5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 金资产 的形成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自到期 操作期 间结 束日次 日起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 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继续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前一 日所对应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作 为 转入该基 金的转 入 金额。 (2)基 金管理 人可自 本基金转 型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赎 回和基 金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予 以公告。


6 、保 本周期 到期公 告 保本周期 到期前 , 基金管理 人将就 上 述到期相 关事宜 进 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 不 限于保本 周期到 期 处理的业 务规则 、 转 入下一保 本 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 文件及其 申购赎 回 安排等。 10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基 金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 款,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人通 过与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或 与保本 义 务人签订 风险买 断 合同, 由 担保 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本偿 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其他方 式 , 以保证符 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时可以 获得保 本 金额保证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内, 由担保 人为 基金管理 人履行 保 本义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保证 范围为保 本赔付 差 额部分。 担 保 人承担保 证责任 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 71 亿元,保 证期间 为 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 起六个 月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保 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 与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决定 , 并 由基金管 理人在 当 期保本周 期开始 前 公告。 (一)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基本情 况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作 为担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 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信 息 如 下: (1 ) 担保人 名称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渝 北区青 枫 北路 12 号 3 幢 (3 )办 公 地址 10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庆市渝 北区青 枫 北路 12 号 3 幢 (4 ) 法定代 表人 李卫东 (5 )成 立 时间 2006 年 4 月 (6 )组 织 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7)注 册 资本 三十亿元 人民币 (8)经 营 范围 许可经营 项目: 贷 款担保、 票 据承兑 担保、 项目 融资担 保、 信用 证担保等 融资性 担 保业务; 再担保 , 债券发行 担保。 一般经营 项目: 诉 讼保全担 保业务 , 履约担保 业务, 与 担保业务 相关的融 资咨询 、 财务顾问 等中介 服 务,以自 由资金 进 行投资。 (9 )其 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 用担保有 限公司 , 是 经国家发 改委批 准 组建的市 级担保 公 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 。2010 年 1 月,公 司正式 更名为重 庆市三 峡 担保集团 有 限公司,2015 年 5 月, 公司 更名为 重 庆三峡担 保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公司股东 为重庆 渝 富资产经 营管理 有 限公司、 中国长 江三 峡集团公 司 和 国开 金融有 限责任 公司 。2014 年 中诚 信国 际信用 评级有 限公 司、 上海新世 纪资信 评 估投资服 务有限 公 司、 联合资 信评估 有限公司、 鹏 10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元 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评定 重庆 三峡 担保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主体 长期 信用等级为 AA+ 。 (10 )担 保人对 外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重庆三 峡担保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对外提 供的担保 资产规 模 为人民币 648.99 亿 元, 不超 过公司 2014 年度经 审 计净资产 (人民币 50.25 亿元)的 25 倍;公司 为保本 基 金承担保 证 责任的总 金额为 148.06 亿元 , 不超 过 公司 2014 年度 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倍。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及其基本 情况,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公 告。


(二)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主 要 内容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担 保人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 就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所承 担 保本义务 的履行 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 带 责任保证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视 为同意该 保证合 同 的约定。 保证 合 同的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合 同附件 : 《华安 安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 担保 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 证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中 涉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主 要内容 如 下: (1)保 证的范 围和最 高限额 1 ) 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保 本金额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10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对应的 净认购 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 集期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2 )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 (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 总金额低 于其认 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赔付 差 额 )。 3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保 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转 入的基金 份额, 以 及基金持 有人认 购 的基金份 额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转 出的部 分 不在保证 范 围 之内, 且担 保人在 本基金 项下 承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 71 亿元人民 币。 4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后 一日。 除提 前到期情 形外, 本 基金的保 本周期 为 30 个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 日或无该 对 应日, 保 本周期 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在提前 到 期情形下 , 本 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指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日(距离 满足提 前 到期条件 之日起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且 不得晚 于 非提前到 期情形 下 的保本周 期到期 日) 。 (2)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 为基金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


(3)保证 的 方式 10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4)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 情形发 生 时,担保 人不承 担 保证责任 : 1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 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 不低于其 认购保 本 金额;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3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 转 换转入的 基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5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 6 )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 不包括 该 日)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7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责 任的, 担 保人对加 重部分 不 承担保证 责任,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要求进行 修改的 除 外;


8 )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力 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定 履行全 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 履行义务 的, 1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免 于履行 保 本义务的 ; 9 ) 保证 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主张 追偿保本 金额; 10 )因不 可抗力 事 件直接导 致担保 人 无法履行 保证责 任 的。 (5)责 任分担 及清偿 程序 1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金 额, 则 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 该 差额, 并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 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 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 的指定账 户。 2 ) 基 金管理 人未能 按照本条 1 ) 款 的约 定全额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 履行保 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金管 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 保本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管理 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 清偿的 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3 ) 担保 人应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 将 《履 行保证 责 任通知书 》 载明 的 清偿款项 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 付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 述清偿款 项全额 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 托 管人处开 立 的账户中 后即为 全 部履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逐一进行 清偿。 清 偿款项的 分配与 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担保人 对 此不承担 责任。 1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 内将 根据本条 1)、 2)、 3 ) 款已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 人处所开 立的账 户 的保本赔 付差额 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5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 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 低于其认 购保本 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及担保 人未履 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1)、 2)、 3)、 4 ) 款中约定 的 保本义务 及保证 责 任的,自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约定 , 直接 向 基金管理 人或 担保人请 求解决 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 事 宜,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接向 担 保人追偿 的,仅 得 在保证期 间内提 出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当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与届 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并 披露其主 要内容 及 全文。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承诺 继续对下 一个保 本 周期提供 保本保 障 的,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署保 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 合 同。 (三)保 证费用 或 风险买断 费用 1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的保证费 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 1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 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2) 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理费 之后 的 15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上一 月份的 保 证费用,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 顺延。 担 保人于收 到 款项后的 五个工 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 有效发票。 (3)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担保 人解除 保证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到 期日中的 较早者止 , 起始 日及 终止日均 应 计入期间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保 障 机制、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情 况和届 时 签署的保 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 合 同, 确定 并披露 各保 本周期内 的保证 费 用或风险 买 断费用。 (四)影 响担保 人 担保能力 或保本 义 务人偿付 能力情 形 的处理


保本周期 内, 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出 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 力或保 本偿付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通知基金 管 理人以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将上述情 况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 处 理办法。 在确信 担保 人或保本 义 1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务人已丧 失继续 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 或 保本偿付 能力的 情 况下 (包 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 宣 告破产 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 新的担 保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 保本保障 机制,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上述情 形。 (五)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的变更 1 、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 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将 新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的资 质 情况、 新签 订的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等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备, 并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之外 增 加新的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 (2)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 责 任能力或 保 本偿付能 力的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更换 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 机制; (3)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 1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人相 应更换 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本保 障机 制。 2、 除上 述第 1 款以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 外,基 金 管理人 更换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人或保 本保障 机 制必须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此种 情 况下,具 体的更 换 程序如下 : (1)更 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1) 提名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被提 名的新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资质条 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 通过 ,并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4 )签 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 险 买断合同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11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更 换保本 保障机 制 1) 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资 质条件 ,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 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 决 通过 , 并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4 )签 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 机制的 决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与 新保本 保 障机制 下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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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 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必 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担任基金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的资 质 和条件, 并符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4 、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 原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承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接 任之前, 原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应继续承 担保证 责 任或保本 偿付责 任 。 原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职责 终止的 ,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 内 业务资料 , 及时 向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办 理保证 业 务资料的 交接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和新 任 担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应及时 接 收。 (六)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的免责 除 本章第( 二) 条“ 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主要 内容” 中的“除外 责任”部分所 列明 的 免责情 形和 未来新 签署并 公告 的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所列明 的 免责情形 , 以及 本章 第(五)条“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 的变更”中 提到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更换后 , 原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不得 免 1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除保证责 任或保 本 偿付责任 。 1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一、作为 保本基 金 运作时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运用 投资组 合 保险技术, 有效控 制本金损 失的风 险 , 在本金 安全的基 础上力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 稳 定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根 据中国 宏 观经济情 况和证 券 市场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合保 险机制 将 资产配置 于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本 基 金 投资的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为国 内依法 发 行交易的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 业银行金 融债及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分 离交易 可 转换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 、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 资 产 为 国内依 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 1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将 根据中 国 宏观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的 阶段性 变 化, 按照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整 。 本基 金投 资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 数全程 可变的 CPPI 策略 ( 恒定比 例 组合保 险策略 ) 。基 金管理 人主要 通过 数量分 析,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 调整和 修正安 全垫 放大倍 数(即 风险 乘数 ) , 动态调 整固 定收益 类 资产与权益 类 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以 确保 基金在一 段时间 以 后其价值 不 低于事先 设定的 某 一目标价 值,从 而 实现投资 组合的 保 本增值目 标。 同时, 本基 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国 家政策等 可能影 响 证券市场 的重 要因素的 研究和 预 测, 分析 和比较 不同 证券子市 场和不 同 金融工具 的 收益及风 险特征, 确定具体 的投资 券 种选择, 积 极寻找 各种可能 的套 利和价值 增长机 会 。 1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 策 略 按照恒定 比例组 合 保险原理, 本基金 将根据市 场的波 动 、 组合安 全垫的大小确定并动态调整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通过 对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实 现 保本周期 到期时 投 资本金的 安 全, 通过对 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寻求 保 本期间资 产的稳 定 增值。 本基 金 12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对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和权益类 资产的 资 产配置具 体可分 为 以下三步 : 第一步, 确 定基金 价值底线 和安全 垫 。 根据保本 周期末 投资组合 最低目标 价值 (即 最低保本 金额, 本 基金的最 低保本 金 额为投资 本金 的 100%)和合 理的 折现率, 计算当 期 的最低保 本金额 现 值(即基 金 价值底线 ) , 基金资 产净值超 过基金 价 值底线的 数额即 为 安全垫; 第二步, 确 定权益 类资产和 固定收 益 类资产配 置比例。 根据权益 类 资产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性和 我司 相关 量化 模型 确定 当期 风险 乘数 上限, 在 此基础 上结 合市场判 断和安 全 垫厚度等 因素设 定 当期风险 乘 数, 据此将 放大后 的安全垫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 其余金 额则配置 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 险 乘数及资 产配置 比 例。 在保 本周期 内 , 定期计 算风险乘 数上限 并 对实际风 险乘数 ( 权益类资 产/ 安全垫 ) 进行监控 , 一 旦实 际风 险乘 数超 过当 期风 险乘 数上 限, 则重 复前 两个 步骤 的操 作,对风 险乘数 进 而整体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动 态调整 。 CPPI 策略举例 说 明: 假定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本基金 资产净 值 为 50 亿 元,当 期三 年期无 风险利率为 3% ( 年 利率,按 复利计 算) 。 因 本基金保本比例为 100% ,则期初基金价值底线为 44 . 46 %) 3 1 ( 50 5 . 2 = + ÷ 亿 元 ,安全 垫 金额为 50-46.44=3.56 亿元 。假 设 基 金管理人 根据量 化 分析和市 场判断 等 设定初始 风险乘 数 为 3,则 期 初 本基金权益 类 资产 的配置金 额为 10.68 亿元, 相 应地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的配置金 额为 39.32 亿元。 12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假设 1 年后 权 益类资 产 上涨 20% , 固定 收益类资 产按无 风 险利率 增长,则 1 年后 基 金资产净 值为 10.68×(1+20% )+39.32×(1+3% ) =53.32 亿 元。 此时, 本 基金 的价 值底线 为 83 . 47 %) 3 1 ( 50 5 . 1 = + ÷ 亿元, 安全垫金 额为 53.32-47.83=5.49 亿元。 若此时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实际 情 况将风险 乘数调 整 为 1 , 则相 应 地本 基金 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 金 额 调整 为 5.49 亿元, 而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配 置金额上 升为 47.83 亿元, 即基 金管理人 卖出 7.33 亿元 (10.68× (1+20% )-5.49 ) 的 权益类 资产、转 而投资于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假设本基 金又经 过 1 年的运作 ,期间 权益类资 产遭受 10%的损 失 ,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继续 按无风 险 利率增长, 则此时 基金资产 净值 为 5.49×(1-10%)+47.83×(1+3% )=54.21 亿元,基 金价 值底线 为 27 . 49 %) 3 1 ( 50 5 . 0 = + ÷ 亿元, 安全 垫金额 为 54.21-49.27=4.94 亿元。 假定 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市场 经过 调整 后具 有一 定的 上涨 空间, 在不超 过当期 风险乘数 上限的 前 提下将风 险乘数 重 又调整为 3 , 则相应地本基金将投 资 4.94×3=14.82 亿元于权益类资产 ,剩余部分 (54.21-14.82=39.39 亿元) 则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即 基金管理 人 卖出 9.87 亿 元(47.83× (1+3% )-39.39)的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转而投 资于权益 类资产 。 假设在最后 6 个月 的运作期 内, 权益 类资产上涨 15% , 固定收益 类资产仍 按无风 险 利率增长, 则在保 本周期届 满时, 本 基金资产 净值 为 14.82×(1+15% )+39.39× 5 . 0 %) 3 1 ( + =57.02 亿元 。在 CPPI 策 略下, 本基金成 功实现 保 本周期到 期保本, 并取得了 14.04% 的 累计收益 率。 1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大 类 资产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和个 券选择 三 个层次 自上而下 进行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 管理, 力 求在实 现保 本目标的 基 础上适当 捕捉稳 定 收益机会 。 大类资产 配置主 要 是通过对 宏观经 济 趋势、 货 币金融 政策 和利率 走势的判 断确定 固 定收益类 资产在 利 率类、 信 用类和 货币 类资产之 间 的配置比 例,同 时 也对银行 间市场 和 交易所市 场进行 选 择性配置 。 类属资产 配置主 要 通过分析 债券市 场 变化、 投资 人行为、 品种间 相 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求 关系 变化 和信 用环 境等 进行 具体 券种 的配 置。 除了 国债、 金 融债、 央 票、 短融 、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 回购等类 型外, 本基 金还将在 综合考 虑 风险和收 益的基 础 上审慎进 行 可转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品 种的投 资 。 (1 ) 可转债 投资策 略 可转债同 时具有 债 券、 股票和 期权的 相关特性, 结合了 股票的长 期增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安 全、 收益 固定的优 势, 并有 利于从资 产整 体配置上 分散利 率 风险并提 高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将重 点从 可转债的 内 在 债券价 值(如 票面 利息、 利息补 偿及 无条件 回售价 格 ) 、 保护条 款 的适用范 围、 期 权 价值的大 小、 基 础 股票的质 地和成 长 性、 基础 股票 的流通性 等方面 进 行研究,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可 转债定 价 分析系统 的 支持下, 充分发 掘 投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种 套利机 会 , 以获取 更高 的投资收 益。 (2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投资策 略 1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 有票息收 益高、 信 用风险高 、 流动 性 差、 规模 小等特点 。 短期 内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对本基金 的贡献 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市场 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 进行择 优 投资。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的 发 行主体多 为非上 市 民营企业 , 个体 异 质性强、 信息少 且 透明度低 , 因 此在投资 研究方 面 主要采用 逐案分 析 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 指标为重 点。 此 外, 针对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制 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并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3 )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将 综合运 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 券选择和 市场交 易 机会捕捉 等积极 策 略, 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的 品种进 行 投资,以 期获得 长 期稳定收 益。 个券选择 方面, 本基 金将首先 根据保 本 周期尽可 能地投 资 于剩余 期限匹配 的固定 收 益工具并 持有到 期, 以最大限 度控制 组 合利率风 险 和流动性 风险、 实现 本金保障; 其 次, 本 基金还将 通过利 率 趋势分析 、 投资人偏 好分析 、 收益率曲 线形态 分 析、信用 分析和 流 动性分析 等, 筛选出流 动性良 好 、到期收 益率有 优 势且信用 风险较 低 的券种。


3 、权益 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 股票投 资策略 1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将 充分发 挥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 优势, 将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与严谨 规范的 选 股方法相 结合, 综 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 法进行 行 业配置和 个股选 择 ; 在对宏观 经济运 行、 行业景 气 变化以及 上市公 司 成长潜力 进行定 量 评估、 定 性分析 和实 地调研的 基 础上, 优选重 点行业 中基本面 状况健 康、 具有估值 优势、 成长 性良好 、 定价相对 合理的 股 票进行投 资,以 谋 求超额收 益。 (2 )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权证 定价模 型 分析其 合理定价 的基础 上 , 充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的 收益率、 流动性及 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力 求规避 投资风险、 追 求稳定的 风险调 整 后收益。 (3 )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时, 首 先将 基于对证 券市场 总 体行情 的判断和 组合风 险 收益的分 析确定 投 资时机以 及套期 保 值的类型 (多 头 套期保 值或空 头套 期保值 ) ,并根 据权 益类资 产投资 (或 拟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 系数决定 股指期 货 的投资比 例; 其次, 本基金将 在 综 合考 虑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特 征和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进 行投资品 种选择, 以对冲权益 类 资产组合 的系统 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 此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建立 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 部 门或小组 , 授权 特定 的管理人 员负责 股 指期货的 投 1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审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 定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等 制度并报 董事会 批 准。 (四)投 资决策 程 序和投资 管理程 序 1 、投 资决策 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环境 变化、微 观企业 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 场 走势。 2 、投 资决策 体系 本基金实 行三级 决 策体系下 的基金 经 理负责制 。 三级 决策 体系的 责任主体 是投资 决 策委员会、 投资协 调小组和 基金经 理 。 决策管理 的 原则是集 体决策 、 分层授权 、职责 明 确和运作 规范。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 基金投资 的最高 决 策机构, 公募资 产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由公 司总 经理 室管 理层 成员 、各 相关 投资 部门 第一 负责 人、 研究 发展部 第 一负责人 、 集中 交 易部第一 负责人 组 成, 督察 长和 监察稽核 人员可 列 席会议; 投资协 调小 组是基金 投资的 协 调机构和 中 间桥梁, 投资协 调 小组由基 金投资 部 、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益部 和量 化投资中 心的负 责 人及业务 骨干组 成; 基金经理 是基金 运 作的直接 管 理 人,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包括 一名 债券 基金 经理 和一 名股 票基 金经 理。 3 、投 资管理 程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 程序是投 资取得 成 功的关键 ,也是 稳 定管理、 规范运作 和风险 控 制赖以实 现的保 证 。 本基金实 行以资 产配置、 证 券 1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选择、 组合 构建、 交易执行、 评估与 调整、 数量 分析及 投资风险 管理 为核心的 投资管 理 程序,强 调“ 投资始于研究, 研究创 造 价值”。 (1 )资 产 配置 投资研究 部、 固 定收 益部和量 化投资 中 心向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提交 宏观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告 、 市场分析 报告、 利 率分析报 告和 数量分析 报告; 在 此基础之 上, 投资 协调小组 提交投 资 策略分析 报告 及资产配 置建议 报 告, 基金 经理提 交基 金组合分 析报告 和 未来操作 建 议,供投 资决策 委 员会会议 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 议, 两名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决定的资 产配置 比 例范围内, 协 商决定基 金的大 类 资产配置 和类属 资 产配置。 (2 )证 券 选择 在资产配 置框架 下, 债券基金 经理和 股 票基金经 理根据 决 策会议 的决议、 基金的 投资 限制和市 场判断 分 别选择符 合相关 要 求和本基 金 投资风格 的券种 以 构建核心 资产池 。 (3 )组 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研 究 员提交的 研究报 告 , 结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基 于核心资 产池决 定 具体的投 资品种 及 其买卖数 量、 时机, 其中超权 限 投资安排 等需经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 。 对于拟投 资的个 券, 基金经 理 将采取长 期关注、 择 机介入的 方法, 以降 低买入成 本、 控制投 资风险 ; 对于已经 买入的 个 券, 基金一 般采取 长期持有 策略, 以 有效降低 基金 的交易费 用和变 现 成本、提 高基金 的 收益水平 。 1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交 易 执行 集中交易 部负责 具 体的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一 线监控 的 职责。 (5 ) 风险与 绩效评 估 基金风险 评估采 用 风险管理 部门开 发 的量化模 型,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风险乘 数、 行业配置、 估 值、 流动性、 利率 和信 用等风险; 绩 效 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的组 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 方绩 效归 因系统, 对投资 组 合指定时 间段进 行 绩效分解 ,归因 收 益风险来 源。 风险管理 部定期 和 不定期对 基金进 行 风险和绩 效评估 , 并 提供相 关报告。 风险评 估报 告使得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和基 金经理 能 够随时了 解 组合承担 的风险 水 平以及是 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 策略; 绩效 评估报告 则 有助于确 认组合 是 否实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收益 的来源 及 投资策略 成 功与否。 基金经 理 可以据此 检讨投 资 策略,进 而调整 投 资组合。 (6 ) 组合监 控与调 整 合规稽核 部依据 证 券基金相 关投资 法 规和本公 司实际 情 况, 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 合 规监控。 基金经理 将跟踪 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和具体企 业的发 展 变化, 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流 量情况 以 及组合风 险与绩 效 评估的结 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 监 控和调整 ,使之 不 断得到优 化。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1 、业 绩比较基 准 选择 本基金整 体业绩 比 较基准: 三年期 银 行定期存 款收益 率 (税后) 1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 布的三年 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 准 利率”。 基金存 续期 内, 三年 期 银行定期 存款收 益 率随中国 人民银 行 公布的利 率水平 的 调整而调 整。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 用 于本基金 的 业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 略, 确定变 更基金 的比较基 准或其 权 重构成。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及时公 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2 、比 较基准 选择理 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 考虑如下 : (1 )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 通过第 三方担 保机 制的引 入和投 资组 合保险技 术的运 用 实现基金 资产的 保 值增值目 标, 其 主要 目标客户 为 低风险偏 好的定 期 存款客户 , 以三 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作 为 业绩比较 基 准,符合 本基金 的 产品定位 和风险 收 益特征。 (2 )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为 30 个月, 通过 保本周期 内高赎 回 费率的 设置和随 持有期 限 递减的赎 回费率 结 构安排, 鼓 励长期 持有、 稳 健投 资。 以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收 益率作 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与 目 标客户群 的 预期持有 期限基本 一致。 (3 )相 较于两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率 ,三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 收益率期 限结构 更 合理、 在利 率市场 中适用更 广, 容易 被广大投 资人 1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理解和 接受, 其 收益水平 也与保 本 基金的实 际收益 特 性更吻合 。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能比较 贴切地 体现和衡 量本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以及 投资 业绩。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 型基金, 属于证 券 投资基金 中的低 风 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 或 存 款类金融 机构, 保 本基金在 极端情 况 下仍然存 在本金 损 失的风险 。 (七)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4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1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得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9 )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10 ) 本基金 仅在 投资股指 期货时 遵 守下列要 求: 本基 金每日所 1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持 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保本部 分资产 后 的余额;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必须符 合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保本 策略和 投 资目标; (11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 (12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 程和风险 控 制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 风险; (13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另 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关 约 定。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2 、禁 止行为 1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7 )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1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 权 利及债权 人权利 的 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权 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4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二、 转 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后的 投 资 1 、投 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 券子市场 的绝对 收 益机会, 在 合理控 制风险、 保 障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前提下, 力求持 续 高效地获 取稳健 回 报。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 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 1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3 、投 资策略 (1 )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在投资 中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国 家政策等 可能影响 证券市 场 的重要因 素的研 究 和预测, 结合投 资时 钟理论并 利 用公司研 究开发 的 多因子模 型等数 量 工具, 确 定基金 资产 在权益类 资 产和固定 收益类 资 产之间的 配置比 例 ; 当市场环 境发生 变化时, 本 基 金 将依 托仓 位弹 性优 势并 借助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工 具快 速灵 活地 作出 反应,对 大类资 产 配置比例 进行及 时 调整。 此外, 本 基金还 将广 泛运用各 种定量 和 定性分析 模型研 究 和比较 不同证券 子市场 和 不同金融 工具的 收 益及风险 特征, 积极 寻找各种 可 能的套利 和价值 增 长的机会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在 各类具 体 券种间的 配 置比例。 (2 ) 权益类 资产投 资策略 1 )股 票投资 策略 1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 投资,并 以公司 开 发的数量 分析模 型 为支持, 以有效 地 增厚收益 。 ①行业配 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 处的位置 , 确定 重 点投资的 行业。 在 此过程中 , 基金 将 利用分类 行业 模型和公 司有关 研 究部门的 分析结 果 提供决策 支持, 动态 地建立起 一 个包含所 有行业 的 系统, 数 量化地 分析 各行业与 整体经 济 变动的相 关 性及各行 业自身 的 周期性, 判断和 预测 行业的相 对价值 以 及不同行 业 之间的估 值水平 差 异。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将重点 关注增 长 率不低于 同 期国内 GDP 增长率 的行业、 具 有较大 市值的行 业、 价值 低估的行 业、 具有持续 分红能 力 的行业等 , 同时 适当 配置或调 节经济 周 期敏感性 行 业的比例 。 ②个股选 择 行业配置 确定后 , 基金经理 将对股 票 库中个股 进行分 类 和筛选, 对上市公 司的预 期 收益和风 险做出 评 级,对重 点公司 建 立财务模 型, 预测其未 来几年 的 经营情况 和财务 状 况, 在此 基础上 对公 司股票进 行 估值,以 决定是 否 纳入本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在个股选 择的过 程 中,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华安开 发的各 类 股票估 值模型和 公司有 关 研究部门 的分析 结 果作为决 策支持 , 对 影响市场 和 股票价格 变动的 诸 多因素进 行考察 , 获取股票 内在价 值 的相关参 数, 动态地建 立起个 股 分析体系, 对 个股风 险特征、 预期 收益、 预期分红 、 与行业和 整体市 场 相关性进 行量化 , 判断股票 的内在 价 值。 1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权证 定价模 型 分析其 合理定价 的基础 上 , 充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的 收益率、 流动性及 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力 求规避 投资风险、 追 求稳定的 风险调 整 后收益。 3 )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时, 首 先将 基于对证 券市场 总 体行情 的判断和 组合风 险 收益的分 析确定 投 资时机以 及套期 保 值的类型 (多 头 套期保 值或空 头套 期保值 ) ,并根 据权 益类资 产投资 (或 拟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 系数决定 股指期 货 的投资比 例; 其次, 本基金将 在 综 合考 虑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特 征和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进 行投资品 种选择, 以对冲权益 类 资产组合 的系统 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 此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建立 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 部 门或小组 , 授权 特定 的管理人 员负责 股 指期货的 投 资审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 定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等 制度并报 董事会 批 准。 (3 ) 固定收 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总体而言 ,本基 金 将灵活运 用目标 久 期策略、 收益率 曲 线策略、 相对价值 策略、 骑乘 策略和利 差套利 策 略等对债 券和货 币 市场工具 进 行投资; 具体券 种 方面,本 基金除 了 投资低风 险的利 率 类品种之 外, 1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还将在综 合考虑 风 险和收益 的基础 上 , 审慎投 资信用 债 、 可转债、中 小企业私 募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 收益工具 。 1 )目 标久期 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 结合 基金未 来 现金流的 分析, 确 定债券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如果 预测未来 利率将 上 升, 则可 以通过 缩短 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 的办法规 避 利率风险, 相 反, 如 果预测未 来利率 下 降, 则延长组 合平均 剩余期限 , 赚取利率 下降带 来 的超额回 报。 2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在目标久 期确定 的 基础上, 通过对 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线 形 状变化 的合理预 期, 调 整 组合期限 结构策 略 (主要包 括子弹 式 策略、 两 极策 略 和梯式 策略 ) , 在短 期、中 期、长 期债 券间进 行配置 ,从 短、中 、 长期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变化中 获取收 益 。 其中, 子弹式 策略 是使投资 组 合中债券 的到期 期 限集中于 收益率 曲 线的一点 ; 两极 策略 是将组合 中 债券的到 期期限 集 中于两极 ; 而梯 式策 略则是将 债券到 期 期限进行 均 匀分布。 3 )相 对价值 策略 相对价值 策略包 括 研究国债 与金融 债 或企业债 之间的 信 用利差、 交易所与 银行间 市 场利差等。 如果预 计利差将 缩小, 可 以卖出收 益率 较低的债 券或通 过 买断式回 购卖空 收 益率较低 的债券 , 买 入收益率 较 高的债券 ;反之 亦 然。 4 )骑 乘策略 1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通过分析 收益率 曲 线各期限 段的利 差 情况, 买 入收益 率曲 线最陡 峭处所对 应的期 限 债券, 持有 一定时 间 后, 随着债 券剩余 期 限的缩短 , 到期收益 率将迅 速 下降,基 金可获 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 收 入。 5 )利 差套利 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 差, 实行 滚动套 利 的策略。 只要收 益 率曲线处 于正常 形 态下, 长 期利 率总要高 于短期 利 率。 由于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资 产期限 通 常要长于 回 购负债的 期限, 因 此可以采 用长期 债 券和短期 回购相 结 合, 获取债 券 票息收益 和回购 利 率成本之 间的利 差 。 在制度允 许的情 况下, 还可 以 对回购进 行滚动 操 作, 较长期 的维持 回购放大 的负债 杠 杆, 持续获 得 利差收益。 回购放 大的杠杆 比例根 据 市场利率 水平、 收 益率曲线 的形 态以及对 利率期 限 结构的预 期进行 调 整, 保持 利差水 平维 持在合理 的 范围,并 控制杠 杆 放大的风 险。 6 )信 用类债 券投资 策略 根据对宏 观经济 运 行周期的 研究, 在 综合分析 公司债 、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等发 行 人所处行 业的发 展 前景和状 况、 发 行人 所处的市 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 等因素 后 , 结合具体 发行契 约, 通过内 部 信用评级 体制对 债 券进行信 用评级、 建立债券 库并进 行 动态管理, 以 期实现对 信用风 险 的免疫。 在 控制风 险的基础 上, 管理 人可以通 过利 差曲线研 究和经 济 周期的判 断主动 采 用相对价 值策略 。 7 )可 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同 时具有 债 券、 股票和 期权的 相关特性, 结合了 股票的长 1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期增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安 全、 收益 固定的优 势, 并有 利于从资 产整 体配置上 分散利 率 风险并提 高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将重 点从 可转债的 内 在 债券价 值(如 票面 利息、 利息补 偿及 无条件 回售价 格) 、保 护 条款 的适用范 围、 期 权 价值的大 小、 基 础 股票的质 地和成 长 性、 基础 股票 的流通性 等方面 进 行研究,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可 转债定 价 分析系统 的 支持下, 充分发 掘 投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种 套利机 会 , 以获取 更高 的投资收 益。 8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 有票息收 益高、 信 用风险高 、 流动 性 差、 规模 小等特点 。 短期 内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对本基金 的贡献 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市场 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 进行择 优 投资。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的 发 行主体多 为非上 市 民营企业 , 个体 异 质性强、 信息少 且 透明度低 , 因 此在投资 研究方 面 主要采用 逐案分 析 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 指标为重 点。 此 外, 针对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制 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并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9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将 综合运 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 场 交易机会 等积极 策 略, 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后相对 价 1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值较高的 品种进 行 投资,以 期获得 长 期稳定收 益。 4 、投 资限制 (1)组 合 限制 1 )本 基金的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15 ) 本基金 仅在投 资股指期 货时遵 守 下列要求: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6)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1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产净值的 10%; 17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8)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 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和风险控 制 制度,防 范流动 性 风险、法 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19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或 期货市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另 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变更为 “ 华安安禧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期间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 1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 6 )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5 、业 绩比较 基准 (1 ) 业绩比 较基准 选择 本基金整 体业绩 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60%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40% 1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指数 公司开 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统 一指数 , 它的样本 选自沪 深 两个证券 市场、 覆 盖了大部 分流通 市 值, 其成份 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 强、流 动 性高的主 流股票 ,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 趋 势, 具有权 威性, 适 合作为本 基金股 票 投资业绩 比 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 国债券指 数。 该指 数同时覆 盖了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银行 间以及银 行柜 台债券市 场上的 主 要固定收 益类证 券 ,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能 够 反映债券 市场总 体 走势,适 合作为 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 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 用 于本基金 的 业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 略, 确定变 更基金 的比较基 准或其 权 重构成。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及时公 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2 ) 比较基 准选择 理由 1 )基 金投资 范围 ①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组合 注重 对于股票 和债券 资 产的灵 活配置 , 股票 投资 的目标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60% , 债券 投资的目 标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40%; ②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 票的投资; 1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③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 种。 2 )沪深 300 指数特 点 ①指数样 本覆盖 了 沪深市场 六成左 右 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②指数表 现稳定 并 且成份股 具有良 好 的流动性 ; ③筛选成 份股时 加 入了基本 面选股 的 因素, 成 份股收 益和 利润状 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 份股数 量 适中,便 于跟踪 和 分析。 3 )中 国债券 总指数 特点 ①指数样 本同时 覆 盖了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银行 间以及 银行 柜台债 券市场上 的主要 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具有 良好的市 场代表 性 和较高的 透 明度;


②指数表 现稳定 并 且在计算 中加入 了 流动性调 整, 能 更为 客观地 反映债券 市场现 券 交投不活 跃的特 点 ; ③指数由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编制 ,具有 权 威性。 6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和风 险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 而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的 中高 风险品种 。 7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及 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2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与 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3 )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三、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 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根据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于 2017 年4 月20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组 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 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2,772,278.23 6.52 其中:股 票 212,772,278.23 6.52 2 固定收益 投资 2,381,957,347.90 73.04 14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其中:债 券 2,381,957,347.90 73.04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89,520,494.28 2.75 其中:买 断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543,621,759.24 16.67 7 其他各项 资产 33,205,988.51 1.02 8 合计 3,261,077,868.16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724,477.08 5.34 D 电 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60,331.21 0.00 E 建筑业 596,235.48 0.02 1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F 批发和零 售业 130,984.00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131,314.89 0.00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 息传 输、软 件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1,548,873.09 0.36 J 金融业 644,701.08 0.02 K 房地产业 12,025,258.32 0.37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 务业 77,636.96 0.00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 设施管理 业 13,732,466.12 0.42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2,772,278.23 6.55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4,329 40,308,552. 44 1.24 2 600019 宝钢股份 5,462,8 00 35,562,828. 00 1.09 3 600585 海螺水泥 1,069,9 60 22,190,970. 40 0.68 4 000651 格力电器 600,000 19,020,000. 00 0.59 5 000423 东阿阿胶 231,975 15,217,560. 00 0.47 6 600340 华夏幸福 441,132 12,025,258. 32 0.37 7 002475 立讯精密 452,000 11,435,600. 00 0.35 8 002555 三七互娱 535,900 11,130,643. 00 0.34 9 002831 裕同科技 148,000 10,257,880. 00 0.32 10 300070 碧水源 619,908 10,054,907. 76 0.31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1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82,845,000.00 17.93 其中:政 策性金 融 债 582,845,000.00 17.93 4 企业债券 265,074,813.90 8.1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740,083,000.00 22.77 6 中期票据 379,520,000.00 11.67 7 可转债(可 交 换债) 11,124,534.00 0.34 8 同业存单 403,310,000.00 12.41 9 其他 - - 10 合计 2,381,957,347.90 73.27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223 15 国开 23 1,200,00 118,332,000 3.64 1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0 .00 2 140202 14 国开 02 1,000,00 0 103,060,000 .00 3.17 3 130245 13 国开 45 1,000,00 0 101,750,000 .00 3.13 4 111709059 17 浦发 银 行CD059 1,000,00 0 98,900,000. 00 3.04 5 111716033 17 上海 银 行CD033 1,000,00 0 98,900,000. 00 3.04 6 报 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贵 金属投 资 。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投资 。 1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 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时, 首 先将 基于对证 券市场 总 体行情 的判断和 组合风 险 收益的分 析确定 投 资时机以 及套期 保 值的类型 (多 头 套期保 值或空 头套 期保值 ) ,并根 据权 益类资 产投资 (或 拟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 系数决定 股指期 货 的投资比 例; 其次, 本基金将 在 综 合考 虑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特 征和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进 行投资品 种选择, 以对冲权 益类 资产组合 的系统 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 10 报 告期末本基 金 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没 有投资国 债期货 。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评价 无。 1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也没有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 的情况。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 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251,386.3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766,679.2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182,926.35 5 应收申购 款 4,996.5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205,988.51 11.4 报 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1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例(%) 1 128013 洪涛转债 181,615.00 0.01 2 127003 海印转债 944,919.00 0.03 11.5 报 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十名股 票中不 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 1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 业绩指 标 不包括持 有人认 购 或交易基 金的各 项 费用, 计 入费用后 实际收 益 水平要低 于所列 数 字。 (一)基 金净值 表 现 历史各时 间段基 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截止时间2016 年12 月31 日)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13 日)至 2016 年 0.30% 0.06% 1.98% 0.01% -1.68% 0.05% 1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月31 日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2016 年 4 月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0.10 % 0.06% 1.98% 0.01% -2.08% 0.05%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1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 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 1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1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 资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而计算 出 的基金份 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 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 券 的估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1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指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行 债、 政策性 银行债 、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证 券 公司短期 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 非公 开 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 、 同业存 单等 债券品种 ,下同 )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债券 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1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以及 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收盘 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对于 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 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对市 场 报价进行 调整以 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或市 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 下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其公允 价值。 4 、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估 值。 5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1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五)估 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每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1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 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 下 约定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身 的 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 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 偿责任。 估 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1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 责 , 不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得的 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 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 有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进 行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1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八)基 金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1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政 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16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五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1 ) 保本周 期内: 仅采取现 金分红 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 ; (2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 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 式, 同一投资 者持有 的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 择 一种分红 方式。 如投 资者在不 同销售 机 构选择的 分 红 方式 不同 ,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1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准; 2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3 、 本 基金同 一基金 份额类别 内的每 一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经与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 条件下调 整基金 收 益的分配 原则, 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确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1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在保本周 期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 则前 述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 用 可由相应 销 售机构 (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 构)代 为支付 ;本 基金 转 型为“ 华安 安 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 1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六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 、基 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 10、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保本 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 =E×1.2%÷当年 天数 1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支付 日 期顺延 。 2 、保本 周 期内 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取, 基金 管理人无 需再出 具 资金划拨 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 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3 、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 资 产 净值的 0.6%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1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E×0.6%÷当年 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划 出 , 由登记机 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 关合同 规 定支付给 基金销 售 机构等。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 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期顺 延至最 近 可支付日 支 付。 4 、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和 过渡期 内免 收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 服 务费。 5 、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而变 更为 “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自变更 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当日 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 提,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同上。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的计提标 准和方 法 保持不变 。 6 、 除基金 管理 费、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 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1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 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销售服 务费率 。 降低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于 新的费率 实施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1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七 、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 会 计年度披露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托 管协议约 定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1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需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八、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 发生变 化 时,本基 金从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1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 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 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 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1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协 议、保 证 合同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明基金 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 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 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 特 性、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 1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 文件。 (4 ) 保 证合同 作为 基金合同 的附件, 随 《基金合 同》 一 同公告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及保 证 合同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1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 5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 资人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 前 述信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1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7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 名称、住 所发生 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 生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发生变 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 超过百分 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 理业务 、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或仲 裁; 1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 (13 ) 基 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联 交 易事项; (15 )基 金收益 分 配事项; (16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 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 发 生变更; (17 ) 基金 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 点 五; (18 )基 金改聘 会 计师事务 所; (19 )变 更基金 销 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 登 记机构; (21 )本 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 基金发 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连 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 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 基金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变 更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或 保 本保障机 制; (27 ) 保本 周期即 将到期, 本 基金将 进入下一 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8 )本 基金变 更 份额类别 设置; 1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本 基金推 出 新业务或 新服务 ; (30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 行公开澄 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相 关 信息 (1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名称 、 数 量、期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2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 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的投资情 况。 11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相关 信息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 期 货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 况 、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示 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 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 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 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 标 等。 12 、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相关信 息 1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报 告期末 按 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明 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 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持证 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 所有的资 产支持 证 券明细。 13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 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 指 定媒介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 容应当一 致。 18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到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八)暂 停或延 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 、不可 抗 力; 3 、 法律 法规规 定、 中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九)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对信息 披 露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18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九、 风险 揭示 基金主要 投资于 证 券市场, 而 证券市 场价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 种 因素的影 响而产 生 波动, 从而 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发 生变化, 产生风 险 。 另外, 本基金 为 保本混合 型基 金, 就第一 个保本 周期而言, 投资者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存在 着仅能收 回本金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的可能性 ; 未持 有 到期以及 保本 周期内申 购或转 换 转入的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时不能 获 得保本保 证, 将 承 担市场波 动的风 险 。 此外, 投资者 投 资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 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 构, 在极端情 况 下, 投资 者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亦存在着 无法收 回 本金的可 能 性。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可能 到 期终止、 转入下 一 保本周期 或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转为 其他类 型 基金, 到 期具体 操 作以届时 公告 为准。 具体而言 ,投资 者 主要面临 以下风 险 :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债券和股 票市场 , 市 场价格可 能会因 为 国际国 内政治环 境、 宏 观 和微观经 济因素 、 国家政策 、 投资 者 风险收益 偏好 和市场流 动程度 等 各种因素 的变化 而 波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险, 这 种 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财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观政 18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策发生变 化,导 致 市场波动 而影响 基 金收益, 产生风 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 期性变化, 国家经 济、 各个行 业及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也呈周 期 性变化, 从而影 响 到证券市 场走势 。 3 、利 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 失, 包括价 格风险 和再投资 风险。 利 率风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息票 利率、 期 限和到期 收益率 水 平都将影 响债券 资 产的利率 风 险水平。 4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发 行 人是否能 够实现 发 行时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本 付息的风 险。 信 用 风险主要 来自于 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用风 险可以 视 为零, 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险 可按专 业 机构的信 用 评级确定 , 信用 等级 的变化或 市场对 某 一信用等 级水平 下 债券收益 率 的变化都 会迅速 的 改变债券 的价格 , 从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 而 使其购买 力下降 。 6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 影 响, 如经营 决策、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研 究开发 、 高级专业 人才流 动 、 国际竞 争加剧 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 公 司基本面 或发展 前 景产生变 化, 其 所发 行的股票 价 18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格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 少, 将使基 金预期 的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 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 风 险, 但不能 完 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和 对 经济形势、 市场走 势和证券 价值的 判 断, 从而影 响 本基金的 投资有 效 性和收益 水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 临的证 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主 要表现在 几个方 面 : 基金建 仓困难, 或建仓 成 本很高; 基金资 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 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不 能应付 可能出现 的投资 者 大额赎回 的风险; 证券投资 中个 券和个股 的流动 性 风险等。 这些风 险 的主要形 成原因 是 : 1 、 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不足 。 证券 市 场的流动 性受到 市 场行情 、 投资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响 ,在某 些 时期成交 活跃, 流 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 则可能成 交稀少 , 流动性差 。 在市 场 流动性相 对不 足时, 本 基金的 建仓 或变现都 有可能 因 流动性问 题而增 加 建仓成本 或 变现成本, 对本基 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 不利影响。 这种风 险在发生 大额 申购和大 额赎回 时 表现尤为 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 匀,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风 险。由 于流动性 存在差 异 , 即使在市 场流动 性比较好 的情况 下 , 一些个券 或 18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个股的流 动性可 能 仍然比较 差, 这 种情 况的存在 使得本 基 金在进行 个 券或个股 操作时, 可能难以 按计划 买 入或卖出 相应的 数 量, 或者买 入 卖出行为 对个券 或 个股价格 产生比 较 大的影响 , 增加 个券 或个股的建 仓成本或 变现成 本。 这种风险 在出现 个 券或个股 停牌或 涨 跌停板等 情 况时表现 得尤为 突 出。 (四)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 1 、恒 定比例 投资组 合保险策 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 风险资产 的配置, 该投资策 略在理 论 上可以降 低资金 损 失风险、 保 障 本金安全, 但其中 蕴含一个 重要假 设 , 即投资组 合中基 础资产与 风险 资产的仓 位比例 能 够根据市 场环境 的 变化作出 适时、 连 续的调整。 但 在实际投 资中, 流动 性限制或 者市场 环 境急剧变 化可能 导 致本策略 不 能有效发 挥保本 功 能。 2 、保 证风险 本基金虽 引入第 三 方担保机 制, 但也 会因下列 情况的 发 生而导致 保本周期 到期日 不 能偿付本 金, 由此 产生保证 风险。 这 些情况包 括但 不限于: 在 保本周 期内本基 金更换 管 理人, 而担 保人不 同意继续 承担 保证责任; 发生不 可抗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亏 损或担 保 人无法履 行保 证责任; 在保本 周期 内担保人 因经营 风 险丧失保 证能力 或 保本周期 到 期日担保 人的资 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能力 发生不 利 变化而无 法 履行保证 责任等 。 18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到 期赎回 风险 本基金在 过渡期 将 暂停基金 份额赎 回 和转换转 出业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 法在过 渡期 内变现或 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 从 而面临 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同时 , 为了 保障持 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理 人可能 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基 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业务, 不欲持 有到期的 投资 者若不及 时赎回 , 将同样面 临赎回 失 败的风险 。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与 一般信用 债券相比, 存在更 大的信用 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 更大的 信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券 发行主 体 的资产规 模较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 大 , 信息披露 不 透明,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踪发 债 主体信用 基本面 的 难度。 更大 的 流动性风 险在于 该 类债券采 取非公 开 方式发行 和交易 , 外 部评级机 构 一般不对 这类债 券 进行外部 评级, 可能 会降低市 场对该 类 债券的认 可 度,从而 影响该 类 债券的市 场流动 性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 水平 波动 而引 起的 价格 较大 幅度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总 体投 资收 益; 同时 , 流动 性 差导致的 变现困 难 , 也会给 基金总 体 投资组合 带来 流动性冲 击。 5 、股 指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的 投资风 险 金融衍生 品是一 种 金融合约, 其价值 取决于一 种或多 种 基础资产 19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自对 挂钩资 产 的价格与 价格波 动 的预期。 投 资 于衍生品 需承受 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由 于衍生 品通常具 有杠杆 效 应, 价格波 动比标 的工具更 为剧 烈, 有时候 要承担 比投资标 的资产 更 高的风险。 并且由 于衍生品 定价 相当复杂 ,不适 当 的估值有 可能使 基 金资产面 临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 采用保 证 金交易制 度, 由 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 股 价指数微 小的变 动 就可能会 使投资 者 权益遭受 较 大损失。 同时, 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 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有在 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 证 金, 按规定 将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投 资带来重 大损 失。 (五)其 他风险 1 、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 通讯 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 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致基 金日常 的 申购赎回 无法按 正 常时限完 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 痪 、 核算系统 无法按 正常时限 显示产 生 净值、 基金 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 及时传输 等风险 。


2 、道 德风险 由于人员 的机会 主 义行为等 主观因 素 带来的风 险,如 内 幕交易、 欺诈、 舞 弊等行 为可 能给基金 资产带 来 直接损失 或损害 基 金管理人 声 誉从而损 害本基 金 投资人利 益。 3 、合 规风险 19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由于操作 疏忽、 制 度不健全 或者外 部 法律法规 环境变 化 等原因造 成基金运 作违反 相 关规定的 风险。 这种 风险可能 表现在 基 金整体的 投 资组合管 理上, 例 如资产配 置、 类 属 配置不符 合基金 合 同的要求 ; 也 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 股的 选择 不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4 、不 可抗力 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 基金资产 遭受损 失 ;同时, 证券市场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代 理 人可能因 不可抗 力 无法正常 工 作,从而 有影响 基 金正常申 购和赎 回 的风险。 1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 决议 生效后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19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 算费用 19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19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详见附 件一。 19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 容摘要详 见附件 二 。 19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对 基金投 资人 的服 务 本公司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一 系列的服 务,并 将 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适 时对服务 项目进 行 调整。 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投资 人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寄送纸质 对账单 ; 每 月向定制 电子对 账 单服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发 送 电子对账 单。 (二)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值 信息、 投 资人账 户交 易情 况、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信息 的自助 查 询。 客户服务 中心人 工 座席在交 易日提 供 人工服务 , 基金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客服 热线获 得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 息定制、 账 户 资料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三)网络 在 线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本 公司网站 的 “在 线 客服” 在 线就基 金 投资、 交 易操作中 的各种 问 题进行咨 询互动 或 留言。 (四)信息 定 制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发送 邮件或 者直接 登录 本 公司网站 定制电 子 对账单及 资讯服 务 等各类信 息服务 。 (五)投 诉受理 服务 19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服 热线人 工服务 、在 线 客服、客 服电子 邮 箱、纸质 信函等 多 种不同的 渠道提 出 投诉或意 见。 本 公司对 于工作 日期 间受理 的投诉 ,原 则上在 受理投 诉后2 个工作 日 内 回复;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延 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 复。 (六)网 站交易 服 务 依据相关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 《业务 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 个人 投资 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具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金 管理人 网 站说明。 (七)基 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 中心热线:40088-50099 (免 长途话费 ) 客户服务 传真 :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 市 四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广场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9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过 中国证 监会 及工商、 财税等 有 关机关的 处罚。 2 .本 期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美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0.18 2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0.25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0.27 20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01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 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10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 投资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10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乾道 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16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号的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2016.11.16 20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告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9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6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26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 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29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1.29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懒猫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2016.11.30 20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站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鑫 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06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 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13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 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0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2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上海证券 2016.12.28 20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8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行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6.12.28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 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11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诚 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 报》、《 中 2017.01.18 20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1.20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肯特瑞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08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 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13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武钢 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14 20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朝阳 永续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22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华安华安双债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分 红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2.22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阳 众惠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02 29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微众银 行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18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2017.03.21 20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财富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31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3.28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 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03.28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通华 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中 国证券报》 和 公司网站 2017.04.06 20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五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投资 者 可免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20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六 、备 查文件 (一)备 查文件 1 、中 国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2 、基 金合同 3 、托 管协议 4 、法律 意 见书 5 、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6 、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7 、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二)存 放地点 : 除第 6 项在 基金托 管人处外 ,其余 文 件均在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 。 ( 三) 查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 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五月二十 六 日 20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者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资料;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 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未履 行其保 本清 偿责任 ,或担 保人 未履行其 连带责 任 保证义务 时, 就 其享 有保本权 益的基 金 份额直接 向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担保 人追偿 ; 10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2 )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 利 和履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理 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2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金 份额; 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 配 方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范围内 ,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 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定期 定额投 资等方面 的业 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 托 管费率之 外的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17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作基 金 2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财产;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 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 2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 本的条 件 下得到有 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费用 , 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 按照 基金合 同以 及基金管 理人与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签订的 21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证合 同》或 《 风险买断 合同》 履 行约定的 保本义 务 ; 28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3 、基 金托管 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 7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21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 , 及时办理 清 算、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8 ) 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 项; 2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托 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 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 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2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自己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2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决 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设立 日 常机构。 1 、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但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 同变更 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2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计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 会要求 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或 销售服务 费的 除外; 6 ) 变更基 金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 后依据基 金合同 变 更为“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除外; 7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8 )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 略,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 略 执行以及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序 ,但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10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1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 份额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 保本 周期内 更 换担保人 、 保本 义 务人或保 本保障 机 制, 但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或其他 已丧失 继 续履行保 证责任 能 力的情况 , 或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发 生合并 或 分立、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法人 或者其 他 组织承继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的 情 况除外; 22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对基 金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 14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 取; 3 )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 率; 4 )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金份 额 类别及定 义,变 更 收费方式 ; 5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 6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保证 责 任能力的 情 况, 或者在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发 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 承继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权利和 义 务的情况 下,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7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周 期,并 维 持或变更 担保人 、 保本义务 人或保 本 保障机制 ; 8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 22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执 行; 9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 为“ 华 安 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管理费 和托管 费 ; 10)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11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化 ; 12 )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机构 、 基 金销售机 构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基金 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定期定额 投资、 收 益分配等 业务规 则 , 或推出新 业 务或新服 务; 13 )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 召集,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2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时 间、通知 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 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 3 )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 须 履行的手 续;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2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召集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效 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通讯开 会以及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 2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 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 告载明的 其 他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 取表决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 2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上 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 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以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或者 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 5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会 2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7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二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 有 效; 除 2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2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 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 进行重新 清 点。监票 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8 、生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生 效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定或相 关规定 发 生变更时, 从 2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相 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的保 本 1 、保 本周期 除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 为一个保 本周期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至 30 个公 历 月后的 对应 日 止,如该 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 无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保本周期 届 满时, 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到期 处 理规则, 确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 起始时间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 周期自基 金公告 的 保本周期 起 始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 应日止 ,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 对应日, 则顺延 至 下一个工 作日。 但 在保本周 期内, 如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 当 期保本周 期 的触发收 益率,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满 足上述条 件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2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内公告本 基金当 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 日距离 满 足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于非 提前到 期 情形下的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 2 、保 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资金 额 (即认 购保本金 额, 包括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 ;其 后各保 本 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份 额折算日 的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购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渡 期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将保 本赔付 差 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3 、适 用保本 条款的 情形 2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 (2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 期而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对于前述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 换转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都同 样适用 保 本条款。 4 、不 适用保 本条款 的情形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于 其保本 金 额;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 红款项之 和不低 于 其保本金 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前 ( 不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的 基金份 额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内 申 购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情形; (6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 管理 2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的情形 , 且担 保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或 保本义 务 人不同意 继 续承担保 本偿付 责 任; (7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后 (不包 括 该日) , 基金 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的 净值减 少 ;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履 行义务 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 务人免于 履行保 本 义务的。 5 、保 本周期 到期处 理 (1 )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基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本基金满 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前提 下, 若符合法 律法规 有 关资质要 求并经 基 金管理人 认 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 保 本保障, 则 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 本基 金的 形式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下一 保本周 期 的具体起 讫日期 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公 告为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满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前提 下, 若本 基金不符 合上述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同 时,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 率等相关 内容 也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作 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但应在报 中国 2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若本基金 不满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终止。 (2 ) 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 1 ) 本基 金到期 操作 期间为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 日 (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 告到期操 作 期间的具 体起止 时 间及处理 规则, 并提 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此期间 内 进行到期 操作。 2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就 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份 额选择 如 下到期操 作方式 : ①赎回基 金份额 ; ②将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已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其他开放 式基金 份 额; ③在本基 金符合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 ④在本基 金不符 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 的情况下 , 继续 持有 转型后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到期 操作期 间 内未选择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到期 存续 形式 视其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 操 作日期为 到期操 作 期间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2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 基金接 受赎回 和转 换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购和 转换转 入 申请。 基 金赎回 或 转换转出 采取“ 未知价”原 则 ,即 赎 回价 格或 转换 转出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4 )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转换业 务,并 提 前公告。 5 ) 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不 收取基 金管 理费、基金 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3 ) 保本周 期到期 保本 1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 于认购 并持有 到期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或 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 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2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赎 回,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的 可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资 产净值总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并 由当期有 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在约 定 时间内将 保本赔 付 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3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2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作期间内 选择转 换 转出, 而 相应基 金份 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转 换 当日基金 份额对 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 为转出金 额, 并 由当 期有效的 基 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4)对 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 期日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最 近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转入金 额, 并由当 期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5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继续持 有转 型后的“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该 部 分基金份 额在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前一 日所对 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作 为转入该 基金的 转 入金额, 并由 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 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6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期 到期 2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保人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对此提 供 不 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一个保 本周期 之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届满, 由当 期 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将 保本赔付 差额支 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确 定并公告 。 7 ) 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 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不含 ) 后至赎回 或转换 转出实际 操作日 ( 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对 于默认选 择转入 下 一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而言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不含) 后至 最近折 算日 (含) 或新基 金合同生 效日 (不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4 )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处 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 1 )过 渡期及 过渡期 申购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 业务需要 设定过 渡 期。 过渡 期指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的 下一工 作 日至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日前 一工作 日 的时间区 间,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具 体由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到期 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 规 则中确定 。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渡期 申购”。在过 渡期 内 ,投资 人转 换转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视同 为过 渡 2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担 保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预 估保 本金 额确 定并 公告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规 模控制 方 法。 ②过渡期 申购采 取“ 未知价”原 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后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③投资人 进行过 渡 期申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金份 额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值 波动风 险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承担 。 ④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由 过渡期 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⑤过渡期 申购的 日 期、 时间 、 场所 、 方 式和程序 等事宜 由 基金管 理人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⑥过渡期 内,本 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 常 赎回和转 换转出 业 务。 ⑦过渡期 内, 本基 金不收取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 2 )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即下 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前一 工 作日) 为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包括投 资人到期 2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操 作期 间内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额) 在其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数按折 算比例 相 应调整。 3 )下 一保本 周期基 金资产的 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 操作 期间 内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 下 期份额折 算日所 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4 )下 一保本 周期的 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个 工 作日为下 一保本 周 期开始日 ,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以 及 过渡期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经基 金份额 折算后, 适 用 下一保本 周期的 保 本条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期 份额 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超 过 担保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 额度 或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保 本偿付 额 度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制定 业务规 则 , 对每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 一 保本周期 享受保 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 进 行确认, 具体 确认方法 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公告。 ③本基金 进入下 一 保本周期 后, 仍 使用 原基金名 称和基 金 代码办 理日常申 购、赎 回 和基金转 换等业 务 。 ④自本基 金进入 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投 资组合 2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理需要 暂停本 基 金的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金 转换等 业 务。 暂停期 限 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具体详 见基金 管 理人的届 时公告 。 (5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资 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自到期 操作期 间结 束日次 日起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 ) 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 的基 金份额 (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继续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前一 日所对应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作 为 转入该基 金的转入金 额 。 2 )基 金管理 人可自 本基金转 型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赎 回和基 金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予 以公告。


(6 ) 保本周 期到期 公告 保本周期 到期前 , 基金管理 人将就 上 述到期相 关事宜 进 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 不 限于保本 周期到 期 处理的业 务规则 、 转 入下一保 本 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 文件及其 申购赎 回 安排等。 (四)基 金的保 本 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 款,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人通 2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过与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或 与保本 义 务人签订 风险买 断 合同, 由 担保 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本偿 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其他方 式 , 以保证符 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时可以 获得保 本 金额保证 。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作 为担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 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保证范围 为保本 赔 付差额部 分。 担 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 高限额不 超 过 71 亿元 ,保 证期 间为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其 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 本 保障机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 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 周期开始 前公告 。 2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主要内 容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担 保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保 证合 同, 就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内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所 承 担保本义 务的履 行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 同的约定 。 保 证 合同的 具体内 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 《 华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担 保人的 保证责 任以 保证合 同为准 。保 证合同 中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主要内 容 如下: 1 )保 证的范 围和最 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 本金额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2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对应的 净认购 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 集期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 (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 总金额低 于其认 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赔付 差 额 )。 ③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购、 转 换转入 的基金份 额, 以及 基金持有 人认购 的 基金份额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转 出的部 分 不在保证 范围 之内,且 担保人 在 本基金项 下承担 保 证责任的 最高限 额 不超过 71 亿 元人民币 。 ④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 周 期届满的 最后一 日。 除提前 到期情形 外,本 基 金的保本 周期 为 30 个月,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至 30 个公 历月 后对应日 止,如 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 日 或无该对 应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顺延至 下一个 工 作日; 在 提前到 期 情形下, 本基 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满 足提 前到 期条 件之 后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提 前到期 日 (距离满 足提前 到 期条件之 日起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且不 得晚于 非 提前到期 情形下 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 2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 为基金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


3 )保 证的方 式 2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4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 情形发 生 时,担保 人不承 担 保证责任 : ①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项 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不 低于其认 购保本 金 额; 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 ③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保本 周期内申 购或转 换 转入的基 金份额 ; ④在保本 周期内 发 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情 形; ⑤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 ⑥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⑦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 同》 条款 , 可能 加 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 担保 人对加重 部分不 承 担保证责 任, 但根 据法律法 规要 求进行修 改的除 外 ; ⑧因不可 抗力的 原 因导致本 基金投 资 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直接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 行全部 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 行义务的 , 或 2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 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 本 义务的; ⑨保证期 间,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主张追 偿保本金额 ; ⑩因不可 抗力事 件 直接导致 担保人 无 法履行保 证责任 的 。 5 )责 任分担 及清偿 程序 ①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额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4 个 工作日内 将该差 额 支付至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 指定账户 。 ②基金管 理人未 能 按照本条 ①款的 约 定全额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 履行保 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金管 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 保本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管理 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 清偿的 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③担保人 应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 《履行 保证责 任 通知书》 载明的 清 偿款项划 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的 账户中 , 由 基金管理 人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担 保人将 上述 清偿款项 全额划 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 人处开立 的 账户中后 即为全 部 履行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无须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逐 一进行清 偿。 清偿 款项的分 配与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担保人对 此 不承担责 任。 2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④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日 ) 内将 根 据本条① 、 ②、 ③ 款已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托管 人处 所开立的 账户的 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⑤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项 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低 于其认购 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 人 及担保人 未履行 《 基金合同》 及本条 ①、 ②、 ③、 ④款 中约定的 保本 义务及保 证责任 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 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以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 关 约定, 直 接向基 金 管理人或 担保 人请求解 决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事宜 , 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直 接向担保 人 追偿的, 仅得在 保 证期间内 提出。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当期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与 届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 容 及全文。 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 诺继续对 下一个 保 本周期提 供保本 保 障的, 与 基金管 理人 另行签署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3 、保 证费用 或风险 买断费用 (1 ) 第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证 费用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证 费用按 前一 日认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日 历天数 2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 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2 ) 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 收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列 支,逐 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理费 之后 的 15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上一 月份的 保 证费用,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 顺延。 担 保人于收 到 款项后的 五个工 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 有效发票。 3 ) 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担保人 解除 保证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到 期日中的 较早者止 , 起始 日及 终止日均 应 计入期间 。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其 后各 保本周期 的保本 保 障机制、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情况和 届 时签署的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确 定并披 露各 保本周期 内的保 证 费用或风 险 买断费用 。 4 、影 响担保 人担保 能力或保 本义务 人 偿付能力 情形的 处 理


保本周期 内, 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出 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 力或保 本偿付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通知基金 管 理人以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将上述情 况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 处 理办法。 在确信 担保 人或保本 义 务人已丧 失继续 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 或 保本偿付 能力的 情 况下 (包 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 宣 告破产 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 新的担 保 24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 保本保障 机制,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上述情 形。 5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变 更 (1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新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资 质情况、 新 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等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备, 并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上公告。 1 )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在原 有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 人之外 增 加新的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 2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 责 任能力或 保 本偿付能 力的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更换 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 机制; 3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由合 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4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人相 应更换 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本保 障机 制。 (2 ) 除 上述第 (1 ) 款以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更换 担保人 、 保 本义务人 或保本 保 障机制必 须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大会决议 通过。 此 种情况下 ,具体 的 更换程序 如下: 1 )更 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被提 名的新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资质条 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 通过 ,并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④签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 险 买断合同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 )更 换保本 保障机 制 2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①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资 质条件 ,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 决 通过 , 并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④签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 机制的 决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与 新保本 保 障机制 下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⑤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具 有法律 法规 2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 资 质和条件 , 并 符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4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 ,原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承担; 在 新任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接任之前,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继续 承担保 证 责任或保 本偿付 责 任。 原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职责 终止的 ,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 内 业务资料 , 及时 向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办 理保证 业 务资料的 交接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和新 任 担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应及时 接 收。 6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免 责 除本节 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主要 内容”中的“ 除外责 任” 部 分所列 明的 免 责情形 和未 来新签 署并公 告的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同所 列明的 免 责情形, 以及本 节 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的 变更”中提 到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更换后, 原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承担”之外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不得 免除 保证责任 或保本 偿 付责任。 (五) 基金 合同变 更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及 基金财 产 清算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2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2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而 不 能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 支付。 5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2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六)争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束 力 , 除非仲裁 裁 决另有规 定,仲 裁 费、律师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七)基 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 资人取 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2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 2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 件二 :托 管协议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朱 学 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起设 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 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 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 格式提供 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的事 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如下: A 、作为保本 基金运 作时 2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根 据中国 宏 观经济情 况和证 券 市场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合保 险机制 将 资产配置 于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本 基 金 投资的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为国 内依法 发 行交易的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 业银行金 融债及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分 离交易 可 转换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 、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 资 产 为 国内依 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 本基金将 根据中 国 宏观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的 阶段性 变 化, 按照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整 。 本基 金投 资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 不 高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B、转型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后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2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 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A 、作为保本 基金运 作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2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得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8 )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9 ) 本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 2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 8% 。 B、转型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后 (1 )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9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2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1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12 ) 本基金 仅在 投资股指 期货时 遵 守下列要 求: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3 ) 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40% ; (15 )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 8% 。 2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2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以上的独 立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 关联交易 事 项进行审 查。 4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 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 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易 对手进 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 由, 并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 造 成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 失。 若未履 约 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 律责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予以 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 应 2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 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 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 并 可在证券 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记 存 管在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 正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 造成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 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及 因受限证 券存管 直 接影响本 基 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2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不得 预付任 何 形式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 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 因 投资受限 证 券需要解 决的基 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 及相关损 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 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 的 流动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内有 效解决 基 金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剧烈变 动等原 因 而导致基 金 现金周转 困难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提 供足额现 金确保 基 金的支付 结 算,并承 担所有 损 失。对本 基金因 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本 基金出现 损 失致使基 金托管 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托 管 人由此遭 受的损 失 。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 面资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供的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 的 资料。上 述书面 资 料包括但 不限于 : 1 )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批准 文件。 2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2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签 订 的证券登 记及服 务 协议。 4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 名称、 数量 、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 限证券比 例如违 反 有关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 未能 进行 及时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 规 遵守情况 。 2 ) 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3 )有 关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 )信 息披露 情况。 (6 ) 相 关法律 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有新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和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董事会 批准, 以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 26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行事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情 况,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乙方 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导致 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 基金出 现 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 人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 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 的 损失。 7 、 本基 金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期 货公司三 方一同 就 股指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 交收 等 事宜另行 签署 《期货投 资托管 操 作三方备 忘录》 8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9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 提醒或书 面提示 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 11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由 此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 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3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 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2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 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 内交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开户银 行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扣 收结算费 和账户 维 护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 2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开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任何其 他 银行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规定 。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 4 、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付 金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 意擅自转 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2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外的活动 。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 本基金财 产承担 。 此 项开户费 由基金 管 理人先 行垫付, 待 托管产 品启始运 营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将 代垫开 户费从本 产品托 管 资金账户 中扣还 基 金管理人。 账 户开立后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将证 券 账户开通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 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托 管银行 证 券资金结 算协议 》 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 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 格 , 并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的 有 关规定, 在 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 机构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结算 账 2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等 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开户证 实书等 有 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证实 书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 转让,按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双 方约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别由 基 2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 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 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合同复 印件, 并 在复印件 上加盖 公 章, 未经双 方协商 或未在合 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 原 件不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复 核与完 成 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 每 类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2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殊 情形的 处 理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 (2 )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及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2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指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行 债、 政策性 银行债 、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证 券 公司短期 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 非公 开 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 、 同业存 单等 债券品种 ,下同 ) 的估值 ①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 行估值; ②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债 券应收 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及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减 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④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2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值; 对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对市场 报 价进行调 整以确 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其公允价 值。 4 )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估 值。 5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出具加盖 公章 的书面说 明后,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2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3 )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3 、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应 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1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 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管 理人的 建 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2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基 金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管 理费和 托 管费的比 例 各自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3 )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4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 回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3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 、 市场规则 变更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 造成 的 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5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2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 协商。 4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期 货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5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6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7 、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编制,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2 )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财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 符 时, 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 完全一致 。 2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 报 告的编制 ;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 编制。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 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完成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复核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 充分的时 间, 便 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相 关 报表及 报告。 8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基础数 据 和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2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 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有 要 求的除外 。 2 、合 同档案 的建立 (1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 合同文 本后, 应及 时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协议传 真 基金托管 人。 3 、变更 与 协助 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职 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录和 重 要合同等 , 承担 保 密义务并 保存 至少十五 年以上 , 但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或有权 机关另 有 要求的除 外。 (七)争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 仲裁费 用及律 师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2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 (4 )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