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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002121)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沪港深 新起点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 间: 二〇 一七 年 五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2015 年9月2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予 广发 沪港深
新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2157 号 )和2016 年10
月13日 《关于 广发 沪港 深新起 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延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机
构部函[2016]2484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 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 需承担相关汇率风险及 香港市场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5月2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0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沪港深 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港深 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指《 广发沪 港深 新起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沪 港深 新起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广 发沪 港深 新 起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简称 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 证券的机制


3 14、 《沪港通试点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6 月13 日颁布、 实 施的 《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沪港通试点办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9 月26 日颁布、 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 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等证券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9、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4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 则》 :指 《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 权结构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广发证 券” ) 、 烽 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曾任 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 经理助理 ,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 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兼任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 7 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证券交 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 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 任广东广发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 财务部副总经理 、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 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 兼任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香 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 ,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 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 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 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常务 副总经理, 兼任 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 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 员会专 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 评估专家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荆襄支公司经理 、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 部党 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 8 理、 湖北 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 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阳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 术委员会主任 , 兼任 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复旦 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 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 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 、 辽宁省 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 东北制药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 事 、 沈 阳 化 工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立董事和 中兴- 沈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 管理硕士(MBA )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 计 财 处 处 长 、 学 科 建 设 处 处 长 、 发展规划 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 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 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长 ,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 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 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 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 、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 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 曾任 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 理。 曾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 9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 资 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 曾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 总 经 理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 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 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总经理助理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 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 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 长及发展委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曾 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 10 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男, 中国籍, 理学硕士,7 年基金 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2010 年8 月至2014 年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 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8 月至2015 年12 月在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12 月17 日起任广发纳指 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 (QDII)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 广发全球 医疗保健(QDII)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9 日 起任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0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 石油指数(QDII-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Ding Tom Liang (丁靓) ,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12 月9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 成员: 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2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 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 立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的 第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 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 立以 监察稽 核部 对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 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 立以 合规审 核委 员会及 督察 长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管 理行 为进行 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 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6 年6 月,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8,600 人, 通过全 国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 各项存款余额 18,983.48 亿元, 较年初增长 9.48%,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11.67% ; 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 ,同比增长 17.59%;准备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同比 增长28.26%; 净利润 122.92 亿元, 同比增长6.10% ; 资本充足率11.82% , 满足 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 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14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家 ,具 备《 中国证 券业执 业证 书》 。长期 从事商 业银 行工 作,具 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 年11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34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74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 15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 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 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16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 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监控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17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本基 金发 售相关 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20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本基金根据2015 年9月2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 予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5]2157 号 )和2016 年10 月13 日《 关于广 发沪 港深新起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2484 号) 进行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4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11 月2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 销机 构:经 本公 司委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其 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 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24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人 开通)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各代销 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 转出 及最低 持有 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5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 生 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26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 管理人 对部 分基金 持有 人费用 的减 免不构 成对 其他投 资者 的同等 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


365 天≤N <730 天


0.25%


N≥7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27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 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28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29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技 术故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 请将 损害 现有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30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31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32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3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的股票,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精选 质地优良的股票进行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境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其中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 应调整。


35 三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一只股票型基金,其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 所投 资主要市场的估值水平、 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合理地进行股票、 债券 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在境内股票和香港股票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两地股票的配 置: 1、宏观经济因素 (如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 率水平与走势等) ; 2、估值因素(如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等 ) ; 3、政策因素(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 4、流动性因素(如货币政策的宽松情况、证券市场的资金面状况等) 。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图对公司及行业所处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 采取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 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定量分析的选择标准包括成长性和盈利质量分析相结合, 本基金特别注重盈 利质量的分析,主要分析有: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 这是企业竞争力提 高的重要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EPS 增长质量分析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EPS 增长的 质量 和可 持续 性 ,同时 判断 增长 的原 因 与公 司 战略的吻合度。 3、财务健康度分析 本基金通过研究财务数据, 判别企业风险。 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益、 市场 36 占比、成长、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 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 包括对公司 治理、 核心业务竞争优势、 所处行业生命周期和外部环境、 商业模式以及潜在机 会的分析,重点考察行业 龙头、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资源或技术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是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的优秀公司, 并且每只重点投 资的股票都应有清晰的投资主题、投资逻辑和估值分析。 (三)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和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 具体 策略如下: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 对各类债券品种进行 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 债券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 风 险结构、 不 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固定收益组合,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固定收益类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 预测, 并及时调整固定收益组合 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 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37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 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 议, 结合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 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 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 央交易部 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 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 益率+1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 为专 业指数 提供 商提供 的指 数,中 证指 数公司 提供 的中证 系列 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 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恒 生指 数是由 恒生 指数服 务有 限公司 编制 ,是香 港市 场存在 历史 最长久 38 的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 适合作为本基金港 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风险。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39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40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提前公告 。 八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41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42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5 月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1,257,805.30 86.90 其中:股票 561,257,805.30 86.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3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067,016.00 8.37 7 其他各项资产 30,541,285.83 4.73 8 合计 645,866,107.13 100.00 注: 权益投资中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561257805.30 元, 占 基金总资产比例 86.90% 。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电信业务 2,690,385.45 0.42 房地产 22,902,633.78 3.55 非日 常生活消费品 99,357,932.28 15.42 工业 78,926,628.86 12.25 公用事业 84,020,006.14 13.04 金融 52,453,924.24 8.14 能源 10,105,553.77 1.57 日常消费品 3,753,469.59 0.58 信息技术 136,413,762.17 21.17 医疗保健 35,117,487.81 5.45 原材料 35,516,021.21 5.51 合计 561,257,805.30 87.09 注: (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 由于 四舍五 入的 原因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能 有尾差。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44 净值比例( %) 1 00700 腾讯控股 316,100 62,524,457.35 9.70 2 00285 比亚迪电子 4,982,000 47,768,073.62 7.41 3 00027 银河娱乐 950,000 35,886,691.28 5.57 4 03898 中车时代电气 973,000 35,675,752.37 5.54 5 01193 华润燃气 1,052,000 25,683,764.70 3.99 6 02688 新奥能源 654,000 25,401,891.38 3.94 7 00384 中国燃气 1,752,000 19,473,709.16 3.02 8 01928 金沙中国有限 公司 570,000 18,217,450.80 2.83 9 02600 中国铝业 3,748,000 12,644,260.30 1.96 10 02628 中国人寿 564,000 11,942,018.41 1.85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在 本报告期 内没 有出现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5 (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30.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21,968.97 3 应收股利 496,619.14 4 应收利息 21,767.3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541,285.83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1.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单位基 金资 产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2-2 016.12.31 -3.00% 0.46% -3.11% 0.61% 0.11% -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0.00% 0.60% 2.92% 0.53% 7.08% 0.07% 注: (1)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4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 生指数 收益率+1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广 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47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02 日,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 立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于建 仓期。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权益 类 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0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5、同 一证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国 债期 货合约 以估 值日的 结算 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51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52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53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55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57 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60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61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2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63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 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64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65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由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深 度和 宽度相 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6)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 资风险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7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 执行中 ,由 于投资 指令 不明晰 、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 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 业道 德风险 :是 指公司 员工 不遵守 职业 操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 资管理 风险 : (1 )本基 金为股票 型 基金 , 其预 期收益 和风 险均 高于货 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 益的基金类型; (2) 选 股方法、 选股模型风险; (3) 基金经理主观判 断错误的风 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港 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或 “联交所” ) 上市的股票, 除与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 资金流动 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 港股 价格 的 影响 巨大 ,港股 价格与 海外 资金 流动 表 现出高 度相 关性,本基 金 在 68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因素所导 致 的 系 统 风 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 对个 股 不 设涨跌 幅限制 ,加 之香 港市场 结构性 产品 和衍 生品种 类相 对丰富 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 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价波动,本基金 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 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 留港( 港股 交易 后结算 的净资 金余 额头 寸以换 汇的方 式兑 换为 人民币 )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 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 69 原因休 市而香 港市 场照 常交易 但港股 通不 能如 常进行 交易) ,而 导致 基金所 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 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 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在交 易所认 为所 要求的 停 牌 合理而 且必 要时, 上市 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 入 相 应 标 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 板,联 交所 采用 非量化 的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公 司退市 过程 中拥 有相对 较大 的主导权 ,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 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70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 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 ; (二 )结 算参 与人对 本基金 出现 交收 违约导 致本基 金未 能取 得应收 证券 或资金 ; (三 )结 算参 与人向 中国结 算发 送的 有关本 基金的 证券 划付 指令有 误的 导致本 基金权 益受 损; (四) 其他因 结算 参与 人未遵 守相关 业务 规则 导致本 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8、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71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 品种差 异造 成的风 险。 合约品 种差 异造成 的风 险,是 指类 似的合 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格 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种 情况 :1 )价格 变动 的方向 相反;2) 价格 变动的 幅度不 同。 类似 合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素 作用 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 物风险 。股 指期货 交易 中,标 的物 风险是 由于 投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 导致投资 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 风险。 (4) 衍生 品模型 风险 。本基 金在 构建股 指期 货组合 时, 可能借 助模 型进行 期货合约的选择。 由于模型设计、 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 按模型结果 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10、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2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76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77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 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8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79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81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82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83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4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85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 、或者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86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88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89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0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 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92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 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境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93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权 证、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同一 家公 司在境 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4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95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 96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行 时有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97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98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99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100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开设 或协助 基金管理人开设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9、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01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或开设 基金 托管专 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 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投 资地法 律法 规要求 或行 业惯例 需要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 或 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 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于 合法合 规、 符合基 金合 同的境 外交 易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时, 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 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 关的投资资格。


102 6、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103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104 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105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 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T 日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打印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 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 呼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07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 可订制 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 留手机号码, 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等。 已开 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 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查 询 客 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 话 呼叫 中心 (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 途 费) ,该 电话 可转人 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0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09 日起新增李耀 柱 为 本基金 基金经理, 与原基金经理 丁靓共同管理本基金。详情 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12 月10 日起解聘原基金经理丁靓。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根据 《关于 2016 年岁末 及 2017 年沪港通下港 股通交易日 安排的通知》 , 1 月25 日 (星期三) 至2 月2 日 (星期四) 不提供港 股通服务, 2 月3 日 (星期五) 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从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暂停赎回 (包含转 换转出)业务,从 2017 年 2 月3 日起恢复正常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券报》 发布公告, 根据 《关于2017 年清明节期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 的通知》 , 3 月30 日 (星期四) 至 4 月4 日 (星期二) 不提供港股通服务,4 月 5 日 (星期三) 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从 2017 年 3 月 30 日起暂停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 2017 年 4 月 5 日起恢复正常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 另行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4 月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券报》 发布公告, 我 司决定从 2017 年4 月19 日起恢复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1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 发沪 港深 新 起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