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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集丰债券A(002711)

广发集丰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集丰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 间: 二〇 一七 年 五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6年4月6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71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 (申) 购费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5 月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4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 及《 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广发集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集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4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协会 道德 准则 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资产 评估协 会常务 理事 ,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理 事会理 事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 员会委 员 , 广 东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广 东省 预算 腐败工 作专家 咨询 委员 会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 成员 , 中证机 构间 报价 系统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曾任财 政部 条法 司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办公室 主任 、总 经理助 理 ,中 共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 作部副 部长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 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 5-7 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兼任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 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 总 经理 ,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 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 国政 协委员 ,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 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 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 、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 委员 会 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中 华联合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保 监会 行业 风险 评估专 家 。 曾 任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 襄支 公司 经理 、 湖北省 分公 司国际 保险 部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汉口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助理 总经 理、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 会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 事 ,博士 ,高 级 经济 师 , 现任 宁 波大 学 法学 院教 授、 学 术委 员会主 任 ,兼 任 绍兴 银行 独立 董事, 海尔施 生物 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复旦 大 学教 授 、 5-8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 姚海鑫 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 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 、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 处处长 、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支行行 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工 会主席 、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 监事 , 学 士,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 央交易 部 交 易员 。 曾任 广州 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 广 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任广 发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5-9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兼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鑫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原 南方证 券资 产管理 部产品 设计人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部 副总经 理、 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张芊, 女, 中国 籍,金 融学硕 士、MBA ,16 年 证券业 和基 金业 从业经 历,持 有中 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200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曾在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和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固定收 益类 投研 工作,2012 年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2 年12 月 14 日起任广 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12 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任 广 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29 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5-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2 月 5 日任广发安宏 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 日起 任广发鑫裕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11 日起任广发集裕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6 年11 月1 日起任广发集丰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20 日起任广发集安债券和广发集源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代宇, 女, 中国籍, 金 融学硕士,12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2005 年7 月至2011 年 6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 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 13 日起 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 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21 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7 日起任广发成 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基金和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 26 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26 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9 日起任广发安祥回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 发集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任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3 日起任广发新常态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6 日起任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8 日 起任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13 日起任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31 日起任广发汇安18 个月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副总经 理易 阳方 先生 ; 成员: 权益 投资 一 部总 经理李巍 先生 ,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孙迪 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11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12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 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 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5-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型创 新试点 ,智 慧网 点、旗 舰型、 综合 型和 轻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主 渠道 作用 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 广账号 支付 、手 机支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式 ,成 功实 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5-14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 产托管 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 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 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 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 部、总 行信贷二部、 行 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 计部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个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零售 业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户 业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5-15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1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5-1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5-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4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 可[2016]671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9月30 日至2016 年10 月28 日进 行发售 。本 基金 募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5-2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 11 月2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1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22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购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 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2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5-24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 <1 年


0.20%


25%


T ≥1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 例 T <30 日


0.60%


100%


T≥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5-25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26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2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220.00=109,78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78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6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60%=6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660.00=109,3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340.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27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28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5-29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30 十 四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别 份额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31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32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 置,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券、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大额可转让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 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股票 、债券 市场 的运行 状况 与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定性分 析和定 量分析 ,综 合分 析宏观 经济形 势、 国家 政策、 市场流 动性 和估 值水平 等因素 ,判 断金 融市场 运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阶 段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对 各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从而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依据 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5-33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 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 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本基 金的信 用债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 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34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 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 通过 选择基 本面 良好、 流动 性高、 风险 低、具 有中 长期上 涨潜 力的股 票进 行分散 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投 资价 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避免市 场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另一 方面, 利用 成长 性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会。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本 基金可 以主 动投资 于权 证,其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强 基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将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研究 ,综 合考 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5-35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5-36 理人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5-37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 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 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是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综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债券 市场和 柜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该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5-38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 八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5-39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年5月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5-40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64,482,000.00 68.68 其中:债券 264,482,000.00 68.6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00,000.00 0.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905,701.69 30.36 7 其他各项资产 2,014,151.11 0.52 8 合计 385,101,852.8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5-41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974,000.00 2.6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73,000.00 2.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73,000.00 2.60 4 企业债券 33,323,000.00 8.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781,000.00 26.05 6 中期票据 40,300,000.00 10.5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00,000.00 0.50 8 同业存单 69,231,000.00 18.07 9 其他 - - 10 合计 264,482,000.00 69.04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09121 17 浦发银行 CD121 600,000 59,346,000 .00 15.49 2 101757001 17 三安 MTN001 300,000 30,228,000 .00 7.89 3 011752012 17 桂投资 SCP001 300,000 30,000,000 .00 7.83 4 011752016 17 德力西 SCP001 300,000 29,931,000 .00 7.81 5 011698903 16 桑德 SCP008 200,000 19,956,000 .00 5.21


5-42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57.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12,493.3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4,151.11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5-4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1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1 .广 发集丰 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0.20% 0.06% -2.76% 0.23% 2.56% -0.17% 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0.60% 0.05% -4.17% 0.17% 4.77% -0.12% 2 .广 发集丰 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0.30% 0.05% -2.76% 0.23% 2.46% -0.18% 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0.40% 0.05% -4.17% 0.17% 4.57% -0.12%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5-45 1. 广发集丰债券A: 2. 广发集丰债券 C :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5-4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4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 约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 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5-48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49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5-50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5-51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5-5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5-5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5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 基金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销售 服务 费主要 用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行销 广告 费、 促销活 动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56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5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5-5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5-60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61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62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5-63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 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6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 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 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65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大 部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也存在 部分 可转 债、企 业债、 资产 证券 化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 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选 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 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 5-66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大。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 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6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6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6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5-70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5-71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72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73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5-7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 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75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5-76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5-77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5-78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5-79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5-80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5-81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82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5-8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5-84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券、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大额可转让存单和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85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 前,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股 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5-86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托管协议 中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5-87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 置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 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5-88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和信 用风 险、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以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5-89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5-90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5-91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 运营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 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 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的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92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北京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定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或其 保管 不承 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5-93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 约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 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5-94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5)同一 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5-9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5-96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 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5-97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5-98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5-99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 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5-101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5-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11 月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1月9日起新聘基金经理代宇 为本基金基金经理, 与原基金经理 张 芊 共同管理本基金。详情请见公司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12月2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2 月28日起提高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赎回费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此 调整适 用于2016 年12 月28日起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 广发 集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比例均为100%,此次调整不涉及。详情请见公司公告。


5-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5-10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集丰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 广发 集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集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