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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ETF(510180)

18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180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 五月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上证180交 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2006 年2月22
日证监 基金 字[2006]30 号 文批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自2006 年4 月1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托 管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特 别说明 外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4 月13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7 年3月31 日 ,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31日。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目


录 .............................................................................................................................................. 2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 拆分 与变更登记 ......................................................................................... 39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6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1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上 证1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 上证 18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证1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上 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上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上 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 管 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 更新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 会公开发售时对 基 金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月 更 新1 次, 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上 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现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法 解 释 、 行 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义 的 “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 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 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 规 定 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 在 本基金 认购 期间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 发售协 调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申购赎 回代 理 券 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 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 回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又 称为 代办证 券公 司; 销售代 理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托管 和结 算业务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期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 国 证监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月: 指公历 日/ 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投 资 人可以 现金 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购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 的 上证 180 指 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 更; 抽样复 制: 指按一定标准选取部 分标 的指数成份股,并通 过定 量优化方法,确 定 各组合证券的权重, 以使 组合表现紧密跟踪标 的指 数表现的指数模 拟 方法; 完全复 制: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 的所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 种成份证券在标 的 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 买的 比例以构建指数投资 组合 ,达到复制指数 目 的一种 跟踪 指数 方法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 ,投 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 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 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 盘 价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 券市 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人申购、赎回时 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 对应的现金差额 、 申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 金 份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 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 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值, 简 称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 理 券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的相 应 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并公布 的现 金数 额; 元: 指人民 币元 ; 指定交 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面 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 法》 中定义的“全面 指 定交易 ” ;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规 定将投资人的基 金 份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 基金份 额拆 分: 是指在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 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 净 值和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对应 关系, 重新 列示 基金 资产 的一种 方式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日, 本 基 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年 3 月 1 日、5 月1 日、9 月 1 日和11 月1 日,收 益评 价日 如恰 逢节 假日, 则自 动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如本 基金 实 施份额 拆分 ,将 按经 拆分 调整后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来计 算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 数收 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 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 比 减去1 乘以 100%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以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 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 部或部分履行 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 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7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总 支副 书记 ,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工会主 席 , 兼 任 海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 董 事长 、 法 定 代表人 。 童威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 历 。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上海 国 际 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 公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平先 生 , 本 科学 历, 高 级政工 师职 称 。 历 任上 海 红星轴 承总 厂党 委书 记 , 上海东 风机 械 ( 集团 )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 上海 全光 网络 科技股 份公 司总 经理 , 上 海赛事 商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 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上 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 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鑑华 先生 , 大学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市 审计局 基建 处科员、 副 主 任科员 、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 审 计处 副处 长 (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 上海 电气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现 任 上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 司 副总裁 、 财务 总 监。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处主 任助 理 、 董事会 秘书 处副 主任 、 董 事会秘 书处 主任 、 上市 办 公室主 任 、 国 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 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副处 长 、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合 规总 监、 副 总 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 小企业 融资 部总 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投 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 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 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 公司中国 区负责 人 。 现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高级总 监 , 华 安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先生 , 大专 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 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 兼董 事会 办 公室主 任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9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 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许之彦 先生 , 理 学博 士,13 年证 券、 基金 从 业 经验 ,CQF(国 际数 量金 融工 程师) 。 曾在 广发证券 和中山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博士后流 动站从 事金融工 程工作,2005 年 加入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发 展部数 量策 略分 析师 , 2008 年 4 月至2012 年 12 月 担任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 起同 时担 任本 基 金及其 联接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 任上 证龙头 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1 年 9 月起 同 时担任华安 深证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起担 任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2013 年7 月 起 同时担 任华 安 易富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易富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起担 任华 安中 证 高分红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起同 时 担任华 安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安中 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担任 华安 创 业板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起 担任 华安 创业 板 5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刘光华 先生 ,2006 年4 月13 日至 2007 年3 月14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卢赤斌 先生 ,2006 年4 月13 日至 2009 年10 月 20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璎 女士 ,2007 年3 月14 日至 2010 年6 月26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牛


勇 先生 ,2010 年6 月18 日至 2012 年12 月 22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章海默 女士 ,2012 年12 月22 日至2015 年9 月 11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


威 先生 ,总 经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0 许之彦 先生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高 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含 香港 公司 ) , 其中 57.2%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5.9%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验 。 所 有上 述人 员在 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 司业 务由 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1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2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3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 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 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 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4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 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5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 2.15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 达到 88%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 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 95.58% , 较上 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7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 23.08% ,客 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元 ,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国 最佳银 行” 及香 港 《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中 位列 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 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8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9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 (简称 :一 级交 易商 ) :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6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cjcs.com.cn (6)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10、18-19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2 网址:www.gf.com.cn (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 95587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 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4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2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6 网址:www.hfzq.com.cn (2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市鲁 木 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民 生 路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长生 (代 )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7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2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8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代行)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9 (34)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电话: (021 )36533016 传真: (021 )36533017 客服热 线: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3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扬 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1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4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2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北京 高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7 号北 京英 蓝国 际 中心18 层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7 号北京 英 蓝国 际 中心18 层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法定代 表人 :章星 电话: (010 )66273000 传真: (010 )6627300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508356 网址:http://www.ghsl.cn


(48)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3 (49)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 66555171 传真:(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 电 话: 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4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 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5)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 国旬


电话: (025 )83367888-4201 传真: (025 )83320066 联系人 :胥 春阳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5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5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大建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 http ://www.e5618.com (5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呼 和浩 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 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 街 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5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 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 安 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武 客服电话:9552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 代理发 售本基 金,并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振 波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7 六、基 金的募集 上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中国 证 监 会 2006 年2 月22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30 号 文批 准。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方 式有 网上 现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下 股票 认 购 3 种 方式 。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 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2006 年 3 月9 日至 2006 年4 月6 日 进行 发 售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 基金合 同 自 2006 年4 月13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39 八、基 金份额折算、拆分 与变更登记 一、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根据 《 上 证18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和 《 上证 1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2006 年5 月10 日为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 当 日 上 证 180 指 数 收 盘 值 为 2919.214 点 , 基 金 资 产 净值为 1,167,168,017.51 元, 折 算前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1,072,822,105 份 ,折 算前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8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0.37268313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99,822,674 份 ,折 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2.919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于2006 年 5 月 11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计 算保留 到整 数位 。 投资者 可以 自2006 年5 月12 日 起在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二、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为了更 好地 满足 广大 投资 者的理 财需 求 , 进 一步 优 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构 , 改 善二级市场 交易活 跃度, 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 “无异 议”回复( 上证产 字[2009]4 号)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职责 的前 提下 , 于 2009 年5 月19 日对 本基 金 实施了 基金 份 额拆分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基 金拆分 前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67,622,674 份 ,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6.254 元。2009 年5 月 19 日(拆 分日 ) , 本基 金管 理 人按10:1 的拆 分比 例 对 2009 年5 月 18 日(权 益登记 日)登 记 在册的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实施拆分, 增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数 , 并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于 2009 年5 月19 日 进行 了变更 登记 。 本 基金拆 分后 , 基金 份额总 额为 1,676,226,74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0.625 元 。 相 应的 , 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原 来 每1 份 基金份 额拆 分后 为 10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2009 年5 月19 日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提交 了本 基金 新增 份额 的上市 申 请, 本基 金新 增份 额已 于 2009 年5 月21 日起 上市 流 通。 自 2009 年5 月19 日 起, 本基 金的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由 30 万份调 整 为 300 万 份。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 对本 基金的 拆分 结果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 2009 年5 月 21 日 起通 过其 所属销 售机 构 和指定 交易 的券 商查 询拆 分后其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三、基 金份 额的 合并 为了满 足广 大投 资者 的需 求, 提高 本基 金 的 流动 性 , 优 化持 有人 结构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12 月 20 对本基 金实 施 了 份额 合并 。 本基金在份额合并日经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复核的合并前 基金份额 总额 为 25,082,226,74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493 元。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按 合并比 例0.25 对 2013 年12 月 19 日 (权 益登 记日 )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实 施合 并, 减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 并于2013 年 12 月 20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本基 金 份额合 并后 ,2013 年12 月20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为6,270,557,679 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974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原 来 持有的 每 4 份基 金份 额变 更为 1 份 , 合 并后 不足1 份的基 金份 额均 进位 为1 份。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201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的 《关 于上 证18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实 施基 金 份额 合并 及相 关业 务安 排的公 告》 , 本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12 月23 日恢复 交易 , 并 于当 日恢 复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由 300 万份调 整 为50 万份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对 本基 金的 拆分结 果予 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自2013 年 12 月 24 日 起通过 其所 属销 售机 构和 指定交 易的 券商 查询 合并 后其所 持有 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1 九、基 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具 备上 市 条件 , 于2006 年5 月 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 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发 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投 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 金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 中可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股 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乘 之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 成份股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 部分)/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四)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2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3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之后 、 基 金上 市交 易之 前 可开始 办理 申购 。 但在 基 金申请 上市 期间,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 购。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5 月18 日起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开 放 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开 放 日、 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50 万份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并 在更改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4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 的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根据申 购 、 赎 回 清 单备 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投 资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 回申 请 失败 。 投 资人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人T 日 申购 、 赎回 成 功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组 合证券 的清 算交 收。 申购 、赎回 发生 的现 金替 代款 和现金 差额 分别 于T+1 日和 T+2 日交 收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结算 通知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 通知 办理 资金 的划拨 。 如果 登 记结算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之间 在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 , 则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的 有关规 定和 其他 相关 约定 进行处 理 。 如 登记 结算 机 构相关 的结 算交 收规 则发 生变化 , 则按 最 新规定 办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日的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公 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和费用 1、申购对价 是指投 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2、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申购 、 赎回 清单 和投资 人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额确 定。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 告。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投资人在 申购或 赎回基 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可按照 不超过 申购、 赎回份额 的0.5% 收 取申 购、 赎回 佣 金,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费 用。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5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 赎 回清 单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 赎 回 过程中 ,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 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允许 ” )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 允 许 使 用 现金 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人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确定 原则 为: (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时 , 采用最 新成 交价 。 (i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涨 停/ 跌停 时, 采用 涨 停/跌 停价 格。 (iii )该 证券 停牌 且当 日 有成交 时,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该证 券停 牌且 当日 无成交 时, 采用 前收 盘价 (考虑 当日 的除 权除 息等 因素)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同志 规定 的参考 价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6 格为准 。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 最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如 果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参 考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入 ,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 时的 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 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 据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 还多收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 人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 额 。 在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 金管理 人 将已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 券的实 际购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 应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 照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人 或投 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 在 T 日后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 人应补交的款 项。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则为T 日 后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及汇 总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款 项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资人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7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 第i 只 替代 证券 的数 量× 该 证券 参考 价 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金 份额净 值(IOPV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 证 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量的 现金, 即“固 定替代金额 ” 。固定 替代金 额的计算 方法为申 购、赎 回清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 其T 日 预计 开盘价 。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 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 替 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 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另外 , 若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 需按T+1 日公 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 投资 人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人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 如 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 则 投资 人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人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 投资 人 将根据 其赎 回的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8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人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 年 4 月 11 日


基金名 称





上证 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181


2013 年4 月10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5340.17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999014.83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998 2013 年4 月11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6233.17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 申购 和赎 回


成分股信息内容 股 票代号


股 票简称


股 票数量


现 金替代标 志


现 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 定替代金 额


600000


浦发银行


3100


允许


10.00%





600008


首创股份


300


允许


10.00%





600009


上海机场


300


允许


10.00%





600010


包钢股份


900


允许


10.00%





600011


华能国际


1200


允许


10.00%





600015


华夏银行


1300


允许


10.00%





600016


民生银行


6300


允许


10.00%





600018


上港集团


1300


允许


10.00%





600019


宝钢股份


1400


允许


10.00%





600027


华电国际


700


允许


10.00%





600028


中国石化


1500


允许


10.00%





600029


南方航空


1000


允许


10.00%





600030


中信证券


1900


允许


10.00%





600031


三一重工


900


允许


10.00%





600036


招商银行


4600


允许


10.00%





600048


保利地产


1200


允许


10.0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49 600050


中国联通


2400


允许


10.00%





600058


五矿发展


100


允许


10.00%





600060


海信电器


200


允许


10.00%





600064


南京高科


100


允许


10.00%





600066


宇通客车


300


允许


10.00%





600067


冠城大通


200


允许


10.0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00%





600089


特变电工


900


允许


10.00%





600094


大名城


100


允许


10.00%





600100


同方股份


400


允许


10.00%





600104


上汽集团


900


允许


10.00%





600108


亚盛集团


400


允许


10.00%





600109


国金证券


100


允许


10.00%





600111


包钢稀土


400


允许


10.0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00%





600123


兰花科创


200


允许


10.00%





600141


兴发集团


100


允许


10.00%





600143


金发科技


400


允许


10.0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00%





600157


永泰能源


300


允许


10.00%





600158


中体产业


200


允许


10.00%





600160


巨化股份


300


允许


10.00%





600162


香江控股


100


允许


10.00%





600166


福田汽车


500


允许


10.00%





600170


上海建工


200


允许


10.00%





600177


雅戈尔


400


允许


10.00%





600188


兖州煤业


200


允许


10.00%





600196


复星医药


300


允许


10.00%





600199


金种子酒


100


允许


10.00%





600208


新湖中宝


700


允许


10.00%





600216


浙江医药


200


允许


10.00%





600221


海南航空


1700


允许


10.00%





600239


云南城投


200


允许


10.00%





600240


华业地产


200


允许


10.00%





600252


中恒集团


200


允许


10.00%





600256


广汇能源


900


允许


10.00%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00%





600266


北京城建


100


允许


10.00%





600267


海正药业


100


允许


10.00%





600271


航天信息


200


允许


10.00%





600276


恒瑞医药


200


允许


10.00%





600300


维维股份


200


允许


10.00%





600309


万华化学


300


允许


10.0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0 600315


上海家化


100


允许


10.00%





600316


洪都航空


100


允许


10.00%





600325


华发股份


200


允许


10.0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00%





600340


华夏幸福


100


允许


10.00%





600348


阳泉煤业


300


允许


10.00%





600352


浙江龙盛


300


允许


10.00%





600362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10.00%





600366


宁波韵升


100


允许


10.00%





600369


西南证券


300


允许


10.00%





600372


中航电子


100


允许


10.0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00%





600383


金地集团


1300


允许


10.00%





600395


盘江股份


100


允许


10.00%





600406


国电南瑞


400


允许


10.00%





600415


小商品城


400


允许


10.00%





600418


江淮汽车


300


允许


10.00%





600489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10.00%





600497


驰宏锌锗


200


允许


10.00%





600498


烽火通信


100


允许


10.00%





600503


华丽家族


300


允许


10.00%





600516


方大炭素


200


允许


10.00%





600518


康美药业


400


允许


10.00%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10.0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00%





600546


山煤国际


300


允许


10.0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00%





600549


厦门钨业


100


允许


10.00%





600583


海油工程


500


允许


10.00%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许


10.00%





600588


用友软件


100


允许


10.00%





600597


光明乳业


200


允许


10.00%





600598


*ST 大荒


200


允许


10.0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00%





600633


浙报传媒


100


允许


10.00%





600637


百视通


200


允许


10.00%





600639


浦东金桥


100


允许


10.00%





600643


爱建股份


200


允许


10.00%





600649


城投控股


400


允许


10.00%





600663


陆家嘴


100


允许


10.00%





600674


川投能源


300


允许


10.00%





600675


中华企业


300


允许


10.00%





600684


珠江实业


100


允许


10.0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1 600690


青岛海尔


500


允许


10.00%





600702


沱牌舍得


100


允许


10.00%





600703


三安光电


200


允许


10.00%





600705


中航投资


200


允许


10.00%





600736


苏州高新


200


允许


10.00%





600739


辽宁成大


400


允许


10.00%





600741


华域汽车


300


允许


10.00%





600747


大连控股


300


允许


10.00%





600748


上实发展


100


允许


10.00%





600759


正和股份


200


允许


10.00%





600765


中航重机


100


允许


10.00%





600770


综艺股份


200


允许


10.00%





600773


西藏城投


100


允许


10.00%





600795


国电电力


2400


允许


10.00%





600804


鹏博士


300


允许


10.00%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00%





600816


安信信托


100


允许


10.00%





600823


世茂股份


100


允许


10.00%





600832


东方明珠


400


允许


10.00%





600837


海通证券


2300


允许


10.00%





600875


东方电气


200


允许


10.00%





600880


博瑞传播


200


允许


10.00%





600886


国投电力


1000


允许


10.00%





600887


伊利股份


400


允许


10.00%





600893


航空动力


200


允许


10.00%





600895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10.00%





600900


长江电力


1400


允许


10.00%





600970


中材国际


100


允许


10.00%





600999


招商证券


700


允许


10.00%





601006


大秦铁路


1700


允许


10.00%





601009


南京银行


600


允许


10.00%





601088


中国神华


900


允许


10.00%





601099


太平洋


300


允许


10.00%





601111


中国国航


500


允许


10.00%





601117


中国化学


600


允许


10.00%





601118


海南橡胶


300


允许


10.00%





601166


兴业银行


3200


允许


10.00%





601168


西部矿业


500


允许


10.00%





601169


北京银行


1500


允许


10.00%





601186


中国铁建


900


允许


10.00%





601216


内蒙君正


100


允许


10.00%





601288


农业银行


7300


允许


10.00%





601299


中国北车


1200


允许


10.0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2 601318


中国平安


1300


允许


10.00%





601328


交通银行


4400


允许


10.00%





601336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00%





601377


兴业证券


400


允许


10.00%





601390


中国中铁


1400


允许


10.00%





601398


工商银行


4600


允许


10.00%





601555


东吴证券


300


允许


10.00%





601588


北辰实业


400


允许


10.00%





601600


中国铝业


800


允许


10.00%





601601


中国太保


900


允许


10.00%





601607


上海医药


300


允许


10.00%





601628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10.00%





601633


长城汽车


100


允许


10.00%





601668


中国建筑


4200


允许


10.00%





601669


中国电建


1100


允许


10.00%





601688


华泰证券


800


允许


10.00%





601699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10.00%





601717


郑煤机


200


允许


10.00%





601766


中国南车


1300


允许


10.00%





601800


中国交建


700


允许


10.00%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10.00%





601818


光大银行


4500


允许


10.00%





601857


中国石油


1000


允许


10.00%





601888


中国国旅


100


允许


10.00%





601899


紫金矿业


2200


允许


10.00%





601901


方正证券


1000


允许


10.00%





601928


凤凰传媒


200


允许


10.00%





601939


建设银行


2700


允许


10.00%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00%





601988


中国银行


1800


允许


10.00%





601989


中国重工


1500


允许


10.00%





601992


金隅股份


300


允许


10.00%





601998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10.00%





603000


人民网


100


允许


10.00%





603993


洛阳钼业


100


允许


10.00%





(八 ) 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 情形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3 3、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申购、赎 回;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在暂 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 多 个投资 人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申 购 、 赎回代 理券 商可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 服务 , 双 方 需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金融工程的技术和手 段实现基金组合收益率和 标的指数收益率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 最小 化 , 从 而以 较 低的成 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获 得中国 资本 市场 的平 均水 平回报 , 并通 过 金融创 新, 满足 投资 人长 期、短 期、 套利 等多 种投 资需求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 对象 , 投 资于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如因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清单 内现 金替 代 、 现 金 差额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同时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 可少 量投 资 于新股 、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该 部分 资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 整 。 但 因特 殊 情况 (例 如因 受 相关法 规限 制而 无法 买入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等情 况 ) 导 致无法 获得 或无 法获 得足 够数量 的股 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运用 其 他合理 的投 资方 法构 建本 基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 , 追 求尽可 能贴 近目 标指数 的表 现。 1、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2)标的指 数编制 、调整 等相关规定 ,以及 基金管 理人事先制 定的指 数模拟 和跟踪策 略。 2、决 策程 序 研究开 发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维护 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 格的 投 资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 免重 大 风险的 发生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5 (1)研究开 发:金 融工程 小组通过对 成份股 公司行 为等相关信 息的搜 集与分 析,进行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分析 、 跟 踪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等工 作, 定期 撰写 研究 报告 , 作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2)投资决 策:投 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产品开 发小组 所开发的指 数模拟 策略, 以及金融 工程小 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 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关 事项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每日 进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组合构 建:根 据标的 指数,结合 研究报 告,基 金经理以完 全复制 标的指 数成分股 权重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 求 跟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 适当的 方法 ,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 (4)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资绩 效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定 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 关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合监 控与调 整:基 金经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 动,结合成 份股基 本面情 况、流动 性状况 、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新 中公 告。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2%。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将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组 合构 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按时 间跨 度可 分为 两个阶 段 , 即 募集 期前 , 及 募集开 始 至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1) 募集 期前 :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事先 确定 的指 数跟 踪策略 确定 纳入 目标 组合 的成份 股, 并根据 市场 状况 及个 股成 交情况 , 运用 流动 性惩 罚 模型确 定募 集期 内 , 网 下 股票认 购中 个股 认购规 模受 限制 的个 股名 单。 (2)募集开 始至基 金份额 折算日:募 集开始 至基金 份额折算日 ,基金 经理根 据事先确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6 定的指 数跟 踪策 略确 定目 标组合 内各 股的 权重 构成 , 并通过 对成 份股 流动 性及 证券市 场交 易 情况的 分 析 , 确定 合理 的 建仓策 略 。 基 金经 理在 规 定时间 内采 用适 当的 手段 调整实 际组 合直 至达到 跟踪 指数 要求 。 2、组 合管 理 按对组 合监 控 、 管 理的频 率, 组合 管理 可分 为每日 组合管 理 , 月 末组 合管理 、 半 年组 合 管理以 及不 定期 组合 管理 。 (1) 每日 组合 管理 ?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跟 踪与分 析 : 跟 踪基 金组 合 内成份 股公 司的 行为 ( 如 : 股 本 变化 、 分 红、 停牌 、 复 牌 等) 信息 , 以 及成 份股 公 司其他 重大 信息 , 分 析这 些信息 对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组合调 整分 析, 为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 每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析 : 跟踪 本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信息 , 分析 其对 组 合的影 响。 ? 成 份股 流动 性分 析: 基金 经理以 定量 指标 对成 份股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为 确定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的现 金替 代部 分提供 决策 依据 。 ? 成份股 权重 偏离 分析 : 对投 资组合 成份 股实 际权 重与 指数成 份股 权重 之间 的偏 离进 行归因 分析 ,为 组合 调整 提供决 策依 据。 ? 现金头 寸分 析: 根据 成份 股信息 的分 析, 确 定 T 日 基金所 应持 有的 现金 头寸 。 ? 以T-1 日 指数 成份 股构 成 及其权 重为 基础 , 考 虑T 日 将会发 生的 上市 公司 变动 情况, 构建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并公告 。 (2) 月末 组合 管理 ?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的 支付 要求 , 及 时检查 组合中 现金 的比 例, 进行 支付现 金的 准备 。 ? 在基金 经理 会议 上对 投资 操作 、 组 合、 跟踪 误差 等 进行分 析 。 分 析最 近基 金 组合与 标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 离度 情况, 找出 未能 有效 控制 较大偏 离的 原因 。 (3) 半年 组合 管理 (标 的 指数调 整周 期)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基金 经理 在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 分析并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 并 报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 基金 经 理通过 执行 批准 后的 组合 调整策 略 , 尽 量 减少变 更成 份股 带来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4) 不定 期组 合管 理 若基金 投资 组合 表现 与指 数组合 表现 偏离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预 警水 平 , 基 金经理 将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7 根据市 场状 况及 个股 权重 偏离状 况, 制定 组合 调整 策略, 降低 组合 跟踪 偏离 度。 3、投 资绩 效评 估 (1) 每日 ,基 金经 理分 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每月 末, 金融 工程 小 组通过 定量 指标 对投 资组 合与标 的指 数的 拟合 情况 进行评 价 。 (3)每月末 ,基金 经理根 据评估报告 分析当 月的投 资操作、组 合状况 和跟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 分析 基金 的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 现金控 制情 况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前后 的操作 、以 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发 生的 变化 等。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 若 本基 金标 的 指数发 生变 更 , 则 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随之 发生 变化 。 (七)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 风 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 采 用完 全复制 策略 , 跟 踪上 证180 指数 , 是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较低 、 收 益中 等的 产 品。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单 只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超过 基金总 资产, 单只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等 约定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情 形。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成 份股 价格 的市 场变 化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理 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8 若本基 金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 资的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第 3 、4 条比 例 限制的约束 ,本基 金完全 按照标的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投资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95%以 上的 股票投 资的 个股 权重 构成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权 重构 成一致 。 日后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改 变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则本 基金比 例限 制将 进行 调整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所有行为 均应在 合法合 规和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财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7 年 4 月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59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2、 投资 组合报 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753,490,979.14 99.52 其中: 股票 17,753,490,979.14 99.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497,000.00 0.18 其中: 债券 32,497,000.00 0.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362,490.21 0.3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6,806.46 0.00 8 合计 17,839,697,275.81 100.00 注:此 处股 票投 资含 可退 替代款 估值 增值-6.00元。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2.2.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970,798.62 0.1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970,798.62 0.15 2.2.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956,379.60 0.12 B 采矿业 759,559,485.24 4.26 C 制造业 4,526,842,789.80 25.3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58,951,197.81 3.70 E 建筑业 1,139,413,007.25 6.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9,368,423.64 2.0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38,496,020.16 3.58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2,505,040.00 0.0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22,788,328.31 3.49 J 金融业 7,869,659,894.26 44.14 K 房地产 业 953,032,270.91 5.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8,141,424.88 0.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1,822,194.80 0.1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679,729.36 0.12 S 综合 54,304,000.50 0.30 合计 17,727,520,186.52 99.43 2.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的股票投资明细 2.3.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9,157,021 1,079,101,347.21 6.05 2 601166 兴业银 行 35,965,629 583,002,846.09 3.27 3 600016 民生银行 63,634,093 539,617,108.64 3.0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27,815,490 533,222,943.30 2.99 5 600519 贵州茅 台 1,353,899 523,092,417.64 2.93 6 601328 交通银 行 74,094,354 461,607,825.42 2.59 7 600000 浦发银 行 23,320,162 373,355,793.62 2.09 8 601668 中国建 筑 40,374,607 371,446,384.40 2.08 9 601288 农业银 行 103,088,816 344,316,645.44 1.93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21,227,164 341,969,612.04 1.92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2


2.3.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200 上海环 境 886,678 25,970,798.62 0.15 2.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497,000.00 0.1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497,000.00 0.18 2.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 债 324,970 32,497,000.00 0.18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3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2.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2.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无。 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2.10.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无。 2.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2.10.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的投 资评 价 无。 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也没 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2.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514.18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5,659.1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33.1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6,806.46 2.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1.5 报 告期 末投 资的 股 票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2.11.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的 情况 。 2.11.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2016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2006-4-13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6-12-31 81.63% 1.48% 87.32% 1.53% -5.69% -0.05% 2007-1-1 至 2007-12-31 146.39% 2.25% 151.55% 2.28% -5.16% -0.03% 2008-1-1 至 2008-12-31 -64.55% 2.96% -66.34% 3.07% 1.79% -0.11% 2009-1-1 至 2009-12-31 87.82% 2.03% 91.77% 2.06% -3.95% -0.03% 2010-1-1 至 2010-12-31 -15.45% 1.55% -16.04% 1.56% 0.59% -0.01% 2011-1-1 至 2011-12-31 -22.58% 1.30% -23.14% 1.30% 0.56% 0.00% 2012-1-1 至 2012-12-31 12.40% 1.25% 10.80% 1.25% 1.60% 0.00% 2013-1-1 至 2013-12-31 -7.24% 1.43% -9.19% 1.44% 1.95% -0.01% 2014-1-1 至 2014-12-31 62.72% 1.26% 59.60% 1.26% 3.12% 0.00%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6 2015-1-1 至 2015-12-31 1.42% 2.48% -0.61% 2.49% 2.03% -0.01% 2016-1-1 至 2016-12-31 -7.87% 1.36% -9.64% 1.36% 1.77% 0.00%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 上证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6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代 理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有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开放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 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如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 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1%以上 , 方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 至 少分 配1 次 , 最 多 分配 4 次, 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为符合 上述 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可 分配 收益 的 100 %。 6、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 年 3 月1 日、5 月 1 日、9 月 1 日和 11 月1 日 ,收 益 评价日 如恰逢 节假 日, 则自 动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2、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 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 净 值之 比 减 去 1 乘以100% ; 如本 基金 实 施份额 拆分 或合 并 , 将 按 经拆分 调整 或合 并调 整后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来计 算基 金累计 报酬 率; 标的 指数 同 期累计 报酬 率为 收益 评价 日标的 指数 收 盘价与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1 乘以100% 。 基金管理 人将以此 计算截 至收益评 价日基金 超过标 的指数的 收益: (基 金累计 报酬率 -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收益 评价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 3、计 算截 至收 益评 价日 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4、基金收 益分配数 额为上 述计算的 基金超过 标的指 数的收益 、本基金 可分 配 收益中 的 较小值 。 5、每基金 份额的应 分配收 益为上述 确定的基 金收益 分配数额 除以收益 评价日 发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第 4 位 舍去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执行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并 公告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4、证券交 易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基 金合同生 效后的 会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费用 、 基金 上市 费 及年费 、 基金 分红 手续 费 以及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等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申购、 赎回 佣金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投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 明书第 十节 第 (六 ) 款 的 规定 , 交 纳 一定的 申购 、赎 回佣 金。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申 购、 赎回 佣金 比率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佣金 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人申购 、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 用 于市 场 推广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基金 标的指 数使 用费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应 事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2 日内 公告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并至 少提 前 3 个工 作 日将基 金份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及 网站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 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3 个工作 日内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上 。 (六)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的 3 个 工作日 前在 指 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 告 。 (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九)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 十)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十一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二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十 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 五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 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人 心理 等市场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等相 关当 事人 的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员 配 备、 管理 水平 与内 部控 制 等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如 , 申 购与 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 越权 违 规交易 、 欺诈 行 为及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在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时 , 由 于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 差 , 导 致本基 金难 以及 时完 成组 合调整 , 或承受 较大 市场 冲击 成本 ,从而 造成 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的 风险。 (四)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机 构等 。 (五) 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于标 的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值 配 售收益 将导致 基金收益 率超过标 的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4、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以 及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 存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在本基 金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能力,例 如跟踪指 数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7、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入 股数的 限制,基 金投资组 合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六)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持一致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七)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 通 过 有 效 的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制 在 一 定 范围内 ,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在 不同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八) 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 算 并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 资人 交易 、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算 可能 出 现错误 , 投资 人若 参考IOPV 进行 投资 决 策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九 ) 退市 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 投资 人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清 单 中,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 份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 且 设 置现金 替代 比例上 限 , 因 此, 投资 人 在进行 申购 时 , 可 能存 在 因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 临 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 法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十一 )投 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人按 原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十二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变 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 ,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场 变化 、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等 因素 , 导致 投资 人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 存 在变现 风 险 。 (十三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回业务 受到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记结 算机构可 能调整 结算制度 ,如对投 资人基 金份额、 组合证券 及资金 的结算 方 式发生 变化 , 制度 调整 可 能给投 资人 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险 。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 违约,导 致基金或 投资人 利益受 损 的风险 。 (十四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完 成。 (十五 )声 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 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理机 构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销 售代 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项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清算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帐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业务 的规 则;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择 、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并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8)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 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 投资 人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股 票、现 金替 代以 及现 金差 额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 管 基金 资产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 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事 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决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的 30 天前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相 符;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 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的 40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的 30 天 前公 告。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的 30 日前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从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 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 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 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会 议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绝到 会的 , 经 公证 机 关将拒 绝到 会情 况记 录在 案的, 不中 断计 票程 序, 并不影 响计 票结 果。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项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其他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上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以上 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 投资对 象 , 投 资 于上 证 18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如因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内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等因 素导 致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标 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同时 为更 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 部分 资产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单 只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总资 产,单 只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等 约定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情形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基 金建仓 期不 超 过3 个 月。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成份 股价 格 的市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比例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若本基 金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 资的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第 3 、4 条比 例 限制的 约束 。 日后 如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改 变上 述比例 限制 的 , 则 本基 金 比例限 制将 进行 调整。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七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及发 售代理机 构将网 下发售的 认购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 在银行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网上 现金 认购 结束 , 登 记结算 机构 应将 网上 现金 认购的 资金 划 入发售 协调 人在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网下 股 票认购 结束 , 登记 结算 机 构应根 据基 金管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理人提 供的 资料 对募 集的 股票进 行冻 结。 基金募 集期 满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资 金 专户中 ,基 金募 集的 股票 存放在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方式 开立 的证 券账 户下。 2、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募集 资 金的退 款和 募集 股票 的解 冻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可以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关 规定 办理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 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提供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规定 建立并 保 管。 在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1、客 户服 务热线 客服热 线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的 自动 语音 服 务和查 询系 统, 投资 者 可 通过电 话 收听最 新公 告 、 基 金份 额 净值等 信息 。 客服 热线 人 工服务 在交 易日 提供 人工 咨询服 务 , 一 对 一为投 资者 解答 基金 投资 疑问。 华安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50099 。 2、网 上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登录 网站 ,查询 基金 相关 资料 等信 息。 3、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客 服热 线投 诉处 理专席 、 在 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投 资者还 可以 通过 发售 代销 机构 、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 商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4、网 址及 电子 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的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 证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 以披露 ,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华安 上 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增 加申 购赎 回代 办券 商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0.13 2


华安上证18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季 度 报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0.25 3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结 算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1.10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统一 客 户服务 热线 号的 公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1.16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的公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1.18 6


华安上证18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2016 年第2号)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1.26 7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电子 直 销 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6.11.29 8


华安上证18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4季 度 报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7.01.20 9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台 延长 工行 直联结 算方 式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2017.02.13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10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武钢 股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7.02.14 11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华安 华 安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 红公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7.02.22 1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电子 直 销 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7.03.28 13


华安上证18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 (摘 要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站 2017.03.28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代 理机 构营 业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180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上 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上 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券 登记及 服务 协议 》 4、 《上 证1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营 业场 所及 网 站免费 查阅 备查 文件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投 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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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七 年五 月二 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