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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消费服务混合(481013)

工银消费服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1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属于风险水平中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在混合型基金中属于较高 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4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未经 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3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61 十、基金的投资...............................................................62 十一、基金的业绩.............................................................73 十二、基金的财产.............................................................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五、备查文件.............................................................9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13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6、日:指公历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聂瀚文先生,董事,是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聂先生是瑞信大中华区主席兼香港CEO,同时他也是亚太区资产管理主席;并为亚太区运 营委员会成员。聂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三十年, 在亚太地区工作二十年, 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经验和深入了解。聂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了十七年,担任 过很多要职,他之前曾为亚太区和新兴市场资产管理部主管。此前,亦曾担任亚洲(除日 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信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 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年 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 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 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 过 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 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 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银瑞信运作部联 席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 至 2001 年 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 理、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年 5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筱苓女士,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首席交易员;2005年 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核心价值混合基金、工银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稳健成长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 10月 11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 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6月 26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 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 4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2011年 4月 21日至 2014年 7月 30日管理本基金。 王勇先生,2011年 11月 7日至 2015年 1月 9日管理本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 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 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 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 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 2016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 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36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代行)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3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3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 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号 8号楼 4楼 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503 号 A4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 座 46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 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zscffund.com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号中期大厦 A 座 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51)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2)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号 3号楼 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号曙光大厦 C 座 1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2)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蒋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73)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7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李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 010-85932450 传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7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沈杰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7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 张晔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hkbchina.com (8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8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5)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6)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87)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8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90)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岩


电话: 022-28405684 传真: 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91)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常奕潍 电话:0877-2060607 传真:0877-2061603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http://www.yxccb.com.cn (9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93)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9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号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9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层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10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 座 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1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10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 2座 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 2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0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0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06)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甚至是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 88号中州控股中心 A 座 1606 法定代表人: 吴永宏 联系人: 邹冲 电话: 159200638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0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丰联广场 A 座 1009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电话: 15810201340 传真: 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57333 网址: www.jhjhome.net (10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0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万容 电话: 010-89188345 传真: 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11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11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1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3月 4日证监许可 【2011】319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4月 21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年 7月 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超过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100万≤M<300 万 1.0% 300万≤M<500 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年≤Y<2 年 0.25% 赎回费 2年≤Y 0% 注:Y 为持有期限,1年指 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它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 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消费服务类行业股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在合理风险限度内,力 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理念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致力于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消费 类行业股票进行投资,在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长期稳健的资产增 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央票、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 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 ,并给出每个情景 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 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 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公司治理评估、行业地 位与竞争优势评估、公司财务分析、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 投资价值的股票,构造投资组合。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的 资产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服务行业包括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界定的日常消费行业、 可选消费行业、医疗保健及金融四个行业板块。日常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行 业、家庭与个人用品行业、食品与饮料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酒店、餐馆与休闲行业,媒体行业和零售业;医药保健行业包括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行业,制药与生物科技行业;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多元金融业、保 险业和地产业。本基金投资于上述日常消费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医疗保健行业和金融行 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如果GICS行业分类标准调整,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服务行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服务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消费服务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 持有消费服务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 整。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 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特征: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尊重公司 相关利益者的权利;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 作透明;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 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 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1)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2)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3)主营业务突出且稳定; 4)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特许经营权或其它特定优势;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5)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 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 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 务危机的公司。本基金重点关注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尤其是权益资本 回报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企业。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 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 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 折现模型(DC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 的市场价格,选择安全边际高、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 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主要服务于 流动性管理,着力于短期投资。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 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 一致性。 1、投资决策依据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根据投资研究人员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 观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 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业绩基准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 势。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比例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为 80%,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 2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 的权重确定为 80%与 20%,并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及流动性资产收益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中高的 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在混合型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 (4)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17年 1月 1日起至 2017年 3月 31日止。 (本报告中的财务 资料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2,491,950.34 77.39 其中:股票 282,491,950.34 77.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940,000.00 5.46 其中:债券


19,940,000.00 5.4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952,707.45 16.97 8 其他资产


641,048.31 0.18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9 合计





365,025,706.1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7,156,465.62 40.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12,432.50 0.06 F 批发和零售业 34,051,501.20 9.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43,483.86 2.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10,570.00 3.54 J 金融业 58,769,267.66 16.24 K 房地产业 8,440,544.00 2.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16,542.20 0.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10,554.80 1.4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63,658.34 1.95 S 综合 - - 合计 282,491,950.34 78.0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3,277 20,584,101.72 5.69 2 601933 永辉超市 3,219,051 17,704,780.50 4.89 3 600079 人福医药 791,500 15,624,210.00 4.32 4 600887 伊利股份 762,701 14,422,675.91 3.99 5 600036 招商银行 600,585 11,513,214.45 3.18 6 000423 东阿阿胶 152,800 10,023,680.00 2.77 7 600085 同仁堂 279,300 8,828,673.00 2.44 8 601628 中国人寿 342,700 8,670,310.00 2.40 9 601155 新城控股 548,800 8,440,544.00 2.33 10 601166 兴业银行 448,832 7,275,566.72 2.0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40,000.00 5.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40,000.00 5.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0 合计 19,940,000.00 5.51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0401 17农发01 200,000 19,940,000.00 5.5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中国人寿: 违规行为: 公司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 处分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罚款40万元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的制度要求,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对投资无重 大影响。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830.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4,623.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293.98 5 应收申购款 152,300.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1,048.3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年 4月 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年 3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4.21-2011.12.31 -15.60% 1.05% -23.21% 1.04% 7.61% 0.01% 2012.1.1-2012.12.31 4.98% 1.10% 7.04% 1.02% -2.06% 0.08% 2013.1.1-2013.12.31 9.71% 1.15% -5.30% 1.11% 15.01% 0.04% 2014.1.1-2014.12.31 20.37% 1.10% 41.16% 0.97% -20.79% 0.13% 2015.1.1-2015.12.31 31.45% 2.28% 6.98% 1.99% 24.47% 0.29% 2016.1.1-2016.12.31 -2.15% 1.26% -8.16% 1.12% 6.01% 0.14% 2017.1.1-2017.3.31 5.71% 0.52% 3.58% 0.41% 2.13%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59.10% 1.38% 11.82% 1.25% 47.28% 0.13%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1 年 4月 21 日至 2017年 3月 31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4月 21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 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四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数据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对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或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一般来说,消费服务行业属于非周期性行业,股 票市场在不同阶段可能表现出周期性行业与非周期性行业轮动的特点,因此本基金在获取 消费服务行业长期增长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将会面临消费服务行业阶段性表现较差所带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的业绩不佳。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 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 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 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 。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 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 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 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 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6-10-24 ; 2.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6-11-07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2016-11-14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12-16; 5. 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7-01-26 ; 6. 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7-03-23 ; 7. 关于增加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7-04-20 ; 8.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 的公告,2017-04-20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 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由召集人指定监督计票人员,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 0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央票、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40%;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4、基金持有的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6、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基金管理 人没有给出针对上述情况相应的补充、或整改、或书面说明,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 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 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 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 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项、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 d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 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