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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睿逸混合(002317)

招商睿逸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睿逸稳健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一七 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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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睿 逸稳 健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2015 年12 月21 日《关于 准予 招商 睿逸 稳健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 【2015 】2995 号 ) 注册 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6 年4 月13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4月13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已于2017 年5 月8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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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7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9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0 八、基 金的 投资.............................................................. 39 九、基 金的 业绩.............................................................. 49 十、基 金的 财产..............................................................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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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 招商睿逸 稳健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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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 商 睿逸稳 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招商 睿逸稳 健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招 商睿 逸稳健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招商睿 逸稳 健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睿逸 稳健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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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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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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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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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行 业 具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势 、 一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 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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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 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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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 级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 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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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1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何文韬 ,男 ,中 国国 籍, 管理学 硕士 。2007 年加 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交 易 员、 研究 员、 助理 投资 经理 、 投 资经 理 ; 先后 从事 交易 、 研 究、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管 理等工 作 。 现任招 商丰 盛稳 定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4 年 4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丰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4 年 8 月 12 日 至今 ) 、 招商 丰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 ) 、 招商 丰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2 月 24 日至今 ) 、 招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今 ) 、招 商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至今 ) 、 招商 丰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今 ) 及 招商 丰 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 间:2017 年 1 月 14 日至今 )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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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2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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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3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 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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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4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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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5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 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 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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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6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负 责人 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 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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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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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8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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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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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0 联系人 :冯 敏 2 、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4 、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5 、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7 、 代销机 构: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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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1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黄 炫 8 、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9 、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0 、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12 、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3 、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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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常 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4 、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15 、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16 、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17 、 代销机 构: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18 、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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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3 联系人 :刘 宁 19 、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0 、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21 、 代销机 构:深 圳 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2 、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23 、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24 、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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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4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25 、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26 、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27 、 代销机 构: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28 、 代销机 构: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9 、 代销机 构: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30 、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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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31、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32 、 代销机 构: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33、 代销机 构: 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34、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5、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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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6 网址:www.gomefund.com 36、 代销机 构: 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37、 代销机 构: 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38、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39、 代销机 构: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40、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1、 代销机 构: 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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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42、 代销机 构: 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43、 代销机 构: 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 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 廖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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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8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 刘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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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9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2995 号 文 注册公开募集。募 集 期 从2016 年3 月21 日 起至2016 年4 月8 日 止,共 募 集 812,604,369.76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3,770 户。 (二)基 金的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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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0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机 构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 代销机 构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 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务 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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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1 格。 (三)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受 理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0 万 元人民 币,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 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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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2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回 成 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造 成 损害 的 前提 下, 对 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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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3 (六)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 不少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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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4 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且不 少于 30 日 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如 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制 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金 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 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且 不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7、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针 对特 定投资 人( 如养老 金客 户 等)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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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5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5%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 =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 大 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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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6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 (8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或 拒绝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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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7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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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8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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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9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 确保 基金资 产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求 较高 回报 率, 力 争实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股票) 、 债 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 50% , 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遵循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 金融要素运行情况、 中国经济发展 情况,在 权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 现金 三大 类资 产类 别间进 行相 对灵 活的 配置 , 并根 据风 险 的 评估和 建议 适度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 本基金战略 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 策将 从经济运行周期 和政策取 向 的变动,判断市场 利 率水平 、 通货 膨胀 率 、 货 币供应 量 、 盈 利变 化等 因 素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分 析类别 资产 的预 期风险 收益 特征 , 通 过战 略资产 配置 决策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各大 类资 产类 别间 的比例 , 并 参 照 定期编 制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报 告及 相关 数量 分析 模型, 适度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 以使 基 金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2、股 票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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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0 本 基 金以 价值 投 资理 念为导 向 ,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多 主 题投 资和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 股精 选方法 , 灵 活运 用多 种股 票投资 策略 , 深 度挖 掘经 济结构 转型 过程 中具 有核 心竞争 力和 发 展 潜力的 行业 和公 司,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1)多 主题 投 资策 略 多主题 投资 策略 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 资主题分析框架, 通过对 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 动 因进行 前瞻 性的 分析 , 挖 掘 各种 主题 投资 机会 , 并 从中发 现与 投资 主题 相符 的行业 和具 有 核 心竞争 力的 上市 公司 ,力 争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将从 经济发展动力、政策导向 、体制变革、技术进步、 区域经济发展、 产业 链 优化 、 企 业外 延发 展等 多个 方面来 寻找 主题 投资 的机 会, 并根 据 主 题的 产生 原因 、 发 展阶 段 、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 及 外部冲 击 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 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 (2)个 股 精选 策略 1)公 司质 量评 估 基金管理人 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 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 略、基本面变化、竞 争 优势 、 管 理水 平 、 估 值比 较和行 业景 气度 趋势 等关 健因素 , 评估 中长 期发 展 前景 , 重 点关 注 上市公 司的 成长 性和 核心 竞争力 。 2)价 值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 如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估 值分 析, 精选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 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 策略包 括:久期策略、期 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 择 策略等 。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 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 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准 确预 测,并 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期 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 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 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 场的供需关系、投资 者 对未来 利率 的预 期等 因素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及变 动幅 度做 出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的 变 动趋势 包括 : 向上 平行 移 动、 向下 平行 移动 、 曲线 趋缓转 折 、 曲 线陡 峭转 折 、 曲 线正 蝶式 移 动、 曲 线反 蝶式 移动, 并根 据变动 趋势 及变 动幅 度预 测来决 定信 用投 资 产 品组 合的期 限结 构 , 然后选 择采 取相 应期 限结 构策略 :子 弹策 略、 杠铃 策略或 梯式 策略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投资团队分 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 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 结合 流动 性偏 好、 信 用分析 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析 ,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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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1 评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 个券选 择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构 建模 拟组 合, 并比 较不同 模拟 组 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 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 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 重要的两种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 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 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 仓 位为主 要目 的。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差等特点。 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系统 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 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 及个债增信措施,量 化 比较判 断估 值, 精选 个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另外,部分 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 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 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 性 定量研 究, 自下 而上 地精 选个债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内嵌 转股 权潜 在的增 强 收 益 。 (四)投 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究 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 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投 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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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2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5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5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如不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不 受股 指期 货相 关条款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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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3 (15 )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比 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综 合反 映 了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市 值公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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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4 整体状 况。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具 代表 性的 债券 市场 指数。 根据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以及 如果 本基 金业 绩 比较基 准所 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睿逸稳健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来源于 《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2,169,464.39 20.21 其中: 股票


152,169,464.39 20.2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66,058,227.60 61.89 其中: 债券


466,058,227.60 61.8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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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5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3,000,267.00 13.6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278,762.91 3.62 8 其他资 产


4,523,031.17 0.60 9 合计





753,029,753.0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864,290.63 12.7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5,628,156.00 0.89 E 建筑业 212,404.44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0,421,629.05 7.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504,611.20 0.71 J 金融业 3,148,890.00 0.5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194,513.10 1.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2,169,464.39 24.01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11 英特集 团 678,588 16,191,109.68 2.56 2 601607 上海医 药 608,127 14,175,440.37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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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6 3 002053 云南能 投 646,300 11,678,641.00 1.84 4 600511 国药股 份 296,800 9,954,672.00 1.57 5 000985 大庆华 科 302,700 9,153,648.00 1.44 6 002539 云图控 股 697,100 7,235,898.00 1.14 7 600138 中青旅 329,570 7,194,513.10 1.14 8 600482 中国动 力 206,130 6,664,182.90 1.05 9 002430 杭氧股 份 620,300 6,606,195.00 1.04 10 002353 杰瑞股 份 292,900 6,071,817.00 0.96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913,000.00 4.7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913,000.00 4.72 4 企业债 券 255,007,323.60 40.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796,000.00 12.59 6 中期票 据 30,672,000.00 4.8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707,904.00 0.59 8 同业存 单 66,962,000.00 10.57 9 其他 - - 10 合计 466,058,227.60 73.55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93532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038 700,000 66,962,000.00 10.57 2 136544 16 联通 03 500,000 48,685,000.00 7.68 3 011752009 17 深 能源 SCP001 400,000 39,996,000.00 6.31 4 041653066 16 首 机场 股 CP001 400,000 39,800,000.00 6.28 5 127292 15 国网 03 400,000 39,668,000.00 6.26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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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7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598.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46,939.07 5 应收申 购款 493.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3,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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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8 11.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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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9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4.13-2016.12.31 0.70% 0.25% 1.98% 0.43% -1.28% -0.18% 2017.01.01-2017.03.31 0.89% 0.27% 2.03% 0.26% -1.14% 0.01%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3.31 1.60% 0.26% 4.05% 0.40% -2.45% -0.1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6 年4 月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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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0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 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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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1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 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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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2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主 要责 任方。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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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3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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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4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 4、如 出现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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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5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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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6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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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7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业 务规 则 》 的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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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8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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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9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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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0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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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1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 的冻结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五)基 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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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2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主要 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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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3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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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4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 金 份额 申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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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5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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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6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本 基 金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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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7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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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8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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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69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对 市 场 走 势的 正 确 判 断 实现 较 高 的 回报 率 , 但 并 不保 证 基 金 投资 收 益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五)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作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投 资管 理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具有 对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能 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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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0 金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场 上涨 幅度 。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 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 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六)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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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1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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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2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 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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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3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 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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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4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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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5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及 投 资所需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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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6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依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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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7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2、 除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及《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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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8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条 件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基 金份 额 类 别设置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 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条件下 ,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形 。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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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9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 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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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0 6、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 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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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1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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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2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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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1 、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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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业 务规 则 》 的相关 规定 。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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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5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 - (9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 确保 基金资 产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求 较高 回报 率, 力 争实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2、投 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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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6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股票) 、 债 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 50% , 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遵循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需 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50%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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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7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如 不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限 制; 15) 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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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8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方式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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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9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7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主 要责 任方。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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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0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 日 起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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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1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和 律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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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2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基金 托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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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3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股票) 、债 券( 含 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 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 券、中 期票 据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权证 、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50%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遵循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时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 不高 于 50%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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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4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如不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不 受股 指期 货相 关条 款限制 ; 12)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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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5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提 示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本协 议规 定的 , 应 当 及时提 示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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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6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 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 存款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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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7 (4)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 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正本 , 自身 保留 加盖公 章的 合 同 复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 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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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8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 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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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9 标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方 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分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 公 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 加密 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进 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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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0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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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1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 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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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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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 告 2017/3/31 2、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7/3/31 3、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申 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3/31 4、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22 5、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6、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手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7/2/23 7、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7/1/13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12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11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 中国工商 银行“2017 倾心 回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1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3 1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2/22 1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5 15、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30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1/29 17、 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 二零 一六 年 第一号 ) 2016/11/25 18 、 招 商 睿 逸稳 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二 零 一 六 年第 一 号)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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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4 1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6/11/24 20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22、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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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5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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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6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招 商睿逸 稳健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 (二) 《 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招 商睿 逸稳 健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