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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110012)

易方达科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五 月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科汇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证 监许可[2008]1140 号文核 准的科汇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科汇 证券投资 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 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以及修 订基金合 同等 ,并更名 为 “ 易方达 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 ,由《科汇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 订而成的《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市 场,对申 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 益,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 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 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 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 因基金管理 人判断失误 而产生的基金 资产配置比 例不合理 的风险 等 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除非另有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4 月 9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 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 10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 11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2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 15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6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 17 (四)其他 事项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 18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70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 70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70 六、 基金的历史沿 革 ................................................ 72 七、 基金的存续 .................................................... 73 (一)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 73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73 八、 基金的集中申 购 ................................................ 74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75 (一)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 75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 75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 75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 75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I (五)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 76 (六)申购 、赎回的 费率 .............................................. 76 (七)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78 (八)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 79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79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80 十、 基金转换 ...................................................... 82 (一)基金 转换的开 放日及时 间 ........................................ 82 (二)基金 转换业务 规则 .............................................. 82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 82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 83 (五)基金 转换费率 .................................................. 83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 83 (七)基金 转换的注 册登记 ............................................ 85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 85 (九)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 ............................................ 85 十一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87 十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押 ........................ 88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89 (一)投资 目标 ...................................................... 89 (二) 投资 范围 ...................................................... 89 (三)投资 理念 ...................................................... 89 (四)投资 策略 ...................................................... 89 (五)业绩 比较基准 .................................................. 91 (六)风险 收益特征 .................................................. 91 (七)投资 决策 ...................................................... 91 (八)投资 限制 ...................................................... 92 (九)禁止 行为 ...................................................... 93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3 (十一)投 资组合比 例调整 ............................................ 93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II (十二)基 金的融资 融券 .............................................. 94 (十三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经审计 ) ................................ 94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99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100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100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100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 100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 100 十六 、基金资产估 值 ............................................... 101 (一)估值 目的 ..................................................... 101 (二)估值 日 ....................................................... 101 (三)估值 对象 ..................................................... 101 (四)估值 方法 ..................................................... 101 (五)估值 程序 ..................................................... 102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 102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102 (八)估值 错误处理 ................................................. 103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 104 十七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105 (一)收益 的构成 ................................................... 105 (二)收益 分配原则 ................................................. 105 (三)收益 分配方案 ................................................. 105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 105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 105 十八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107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 107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 108 十九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09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109 (二)基金 年度审计 ................................................. 10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V 二十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10 (一)披露 原则 ..................................................... 110 (二)基金 相关信息 披露 ............................................. 110 (三)定期 报告 ..................................................... 111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 111 (五)临时 报告与公 告 ............................................... 111 (六)澄清 公告 ..................................................... 112 (七)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 112 (八)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 112 二十 一、风险揭示 ................................................. 114 (一)市场 风险 ..................................................... 114 (二)管理 风险 ..................................................... 114 (三)流动 性风险 ................................................... 114 (四)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 115 (五)其他 风险 ..................................................... 115 二十 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116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 116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 116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116 二十 三、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118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8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20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121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2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128 (六)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129 (七)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9 二十 四、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30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 130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30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V (三)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34 (四)基金 财产保管 ................................................. 134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136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 138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138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 139 二十 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40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 140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 140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 ................................... 140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140 (五)资讯 服务 ..................................................... 140 二十 六、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41 二十 七、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45 二十 八、备查文件 ................................................. 14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 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 金 由科汇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 而成; 基金合同: 指 《易方 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 本基 金合同由 《科汇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易方 达 科汇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 补充 ,本托 管协议由 《科汇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修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集中 申 购期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年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 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 体 内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算和 结算、 基金销售业 务 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 人为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 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 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 及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 ,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可以 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 合同之规 定召集、 召 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进行表决 的 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 不 开放赎回 的一段时 间, 最长 不超 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 汇证券投 资基金由 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基 金存续期限、 更 换注册登 记人、 更名 为 “易方达科 汇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修改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策略 等 条款的一系 列 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易方 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基金合同自 科汇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起 生 效, 原 《科汇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自同 一日起失 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 法存续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日: 月: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投资人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 的 条件, 要求 基金购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基金净 赎回申请 份额 ( 基 金赎回申请 总 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 额) 与净转出 申请份额 (基金转 出申 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 之 和超过上 一 开放日本基 金 总份额 10%的 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 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人办 理 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 转换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 管到另一 销售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 时,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 资 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 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 议, 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 ; 销 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登 记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的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变 动 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日 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内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申请 的 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 银行存款本 息、 债券的应计 利息、 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 存 的保证金以 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律法 规 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 能克服、 不 能避免的 任何事件 和因素 , 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传 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 电或其他突 发 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等。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理 博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 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资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 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 任、 证券 投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董 事、 总裁 。 曾任 广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 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金 投资理财 部副总经 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经 理、 市 场部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副 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 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 董 事。 曾任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营 运部总经 理、 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 投 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广东金 融高新区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杨力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 士(EMBA) ,董 事。曾任美的 集团空调事 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 百年科技有 限公司行政 总 监;美的空调深 圳营销中心 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东盈 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副 总裁; 盈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现任盈峰 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 执行副总裁兼 首席投资 官; 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东民 营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 , 经济学 、 工 商管理 (国际 ) 硕士 , 董 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 行珠海分 行法律顾 问室办事 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 公室行长 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 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产风 险管理部 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银行 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行长; 工 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 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硕 士, 董 事。 曾任 湖 南证券 发行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 投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助理 ; 财富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副 总经理 ;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新晟 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 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资 本运营部 部长。现 任东 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产 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国土 厅广东地 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 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科 院研究生 院 讲师; 美 国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 理;美国加 州大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会 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监事会主 席。 曾任 交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 金部总经 理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李舫金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南师 范大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办处 长; 广州市 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广州股 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 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中 盈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 现任 广州金融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永期 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 根融资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广东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市场部总经 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 常务副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务 部 总经理、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裁。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 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 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理 、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区 大 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 经 理助理 、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 经 理、 总裁助理 、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 士(EMBA) ,副 总裁。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 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现 金管理部总 经 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 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 负责人、 证 券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中 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 工学硕 士, 副 总裁。 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理、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总部 总经理、 总 裁助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 督 察长。 曾 任广东省 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 总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首 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国 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 国 际部经理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 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 财务硕 士、 工 商管理硕 士,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曾任 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 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华地区高级 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区行长 、 亚洲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管 、 美国 共同基金 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 官。曾任招 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 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林高榜先生, 经济学博 士。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 易 方达科汇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 伍卫 先生, 管理 时间为 2007 年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 吴欣荣先 生, 管理 时间为 2010 年1 月 1 日至2011 年 1 月 9 日 ; 冯波先 生 , 管理 时间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郭杰先生 , 管理时间为 2014 年5 月1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 。 3、 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 吴欣荣先生、 冯波先生、孙松 先生、宋昆 先生、 付浩先生、 陈皓先生 。 吴欣荣先生 ,同上。 冯波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广东发展 银行行员,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市场 拓展部副 经理、 市 场部大区 销售经理 、 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 研究部行 业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理、 研 究部总经 理助理、 研究部副 总 经理、 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 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行 业领先企 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孙松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交易员、 集 中交易室 主管、 集 中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交易室经理、 基 金投资部 基金经理 助理兼任 行业研究 员、 机构理财部 总经理助 理、 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 、 权 益投 资总部副 总经理 、 专户投 资部总经 理、 养老金 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 部总经理 、投 资经理。 宋昆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研究 员、 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公募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公募基金 投资 部总经理、 易方 达创新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投资 二部总经 理、 易方达 科讯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新兴 成长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常态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付浩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广东粤财 信托投资 有限 公司国际金 融部职员, 深 圳和君创 业研究咨询 有限公司 管理咨询 项目经理, 湖南证券 投 资银行总部 项目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 策划部研 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权益投资总 部副总经 理、 养老金 与专户 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基 金经理助 理、 易方达策 略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科瑞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翔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募基金投 资部总经 理、投资 经理。 陈皓先生, 管理 学硕士。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兼任行业研究 员、基金投 资部基金经 理助理、投 资 一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一部 副总经理、 易方达价值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一部总经 理、 易方达平稳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 科翔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新经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国防 军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供给 改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4 、 上述人 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转型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10 、 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 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 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公 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 具有高度 的权威 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力争以合 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 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种 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 管 环境的变 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 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 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 算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 度、 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 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监 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促使公 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 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最悠 久的银 行之 一, 也是近代 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 1987 年重新组 建后的交通 银行正式对 外营业,成为 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 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 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 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 13 位,较 上年上升 4 位;根 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 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 交通银行 营业收入 位列第 153 位 ,较上年上 升 37 位。 截至2016 年12月31 日,交通银 行资产总额 为人民币84,031.66 亿元。2016 年1-12 月,交 通银行实现 净利润(归 属于母公 司股东) 人民币672.1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 务中心(下 文简称“托 管 中心” ) 。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 金、 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以及 经 济师、 会计师 、 工程师 和律师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 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 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 伍。 2、 主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 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 本行董事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副董 事长、执 行董事、 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系, 获学 士学位,1997 年毕业 于哈尔滨 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 技术经济 专业,获 硕士学位 ,1999 年 享受 国务院颁发 的政府特 殊津贴。 彭纯先生, 副董事长 、执行董 事、行长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任本行 副董事长 、 执行董 事,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执 行董事、副 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 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 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 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 行长。彭 先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行研究 生部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 管业务中 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行资 产托管业 务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本行资 产 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 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 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 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 得学士学 位,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 硕士学位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交 通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 270 只。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 划、 银行理财 产品、 信托计 划 、私 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管 理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 品。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 及行内相 关管理规定, 加 强内部管 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 务规章的 健全和各 项规章的 贯彻执行 , 通 过对各种风 险的 梳理、 评估、 监 控, 有 效地实现对 各项业务 风险的管 控,确保 业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 托管中 心制定的 各项制度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 建立各二级 部自我监控 和风险合规部风 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 机制, 覆 盖各项业 务、 各 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 环节,建立 全面的风 险管理监 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 独立负责受 托基金资产 的保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 的受托基 金资产分 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4)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 贯彻适当授 权、相互制 约的原则,从组 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 和各岗位 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 效的相互制 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 在岗位、业 务二级部和 风险合规部三级 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础上, 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 制、 执 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 内部控制与 基金托管规 模、业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以 合理 的控制成本 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 行 法》 等法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定 了 一整套严密 、 高效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管理规 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 、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 务风险管 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 作制度》 、 《 交通银行 资 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业务资料 管理制度》 等, 并 根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 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 理, 技术系 统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度 化 , 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 管理, 有 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中心通 过对基金 托管业务 各环节的 事前指导、 事 中风控和事 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 流程 、 全链条的风 险控制管 理,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 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 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 对确认并 进 行调整。 交通 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 银行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及时纠正 的, 交通 银行须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 到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证 监会、 中国银 监会及其 他有 关机关的处 罚。 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 的高 级管理人员 在基金管 理公司无 兼职的情 况。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 机构(以下 排序不分 先后) (1)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联系人:张 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 长安银 行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1 幢1 单元 10101 室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毛亚社 联系人:闫 石 客户服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1) 成都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杨 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2) 大连银 行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3) 德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www.dzbchina.com (14)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 话 :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佛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7) 福建海 峡银行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台 江区江滨 中大道 358 号福建 海峡 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8) 富阳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富华 联系人:陈 硕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19) 广东南 粤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联系人: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20)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1) 广州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2) 广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哈尔滨 银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注册地址: 哈尔滨 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4) 汉口银 行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6558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5) 杭州联 合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6)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严 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8) 恒丰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开 平路 88 号 瀛通绿地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蒋 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站:www.hfbank.com.cn (29) 华夏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王 者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0) 吉林银 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31) 嘉兴银 行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 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任 正东 客户服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32)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3)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4) 江西银 行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联系人: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5) 金华银 行 注册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何 赛丽、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6) 锦州银 行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庞 璐璐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37) 九台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九台 区新华大 街 504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高新 开发区蔚 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兵 联系人:曲 凌 客户服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8) 昆山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黄 怡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om (39) 乐清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40) 龙江银 行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1)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42) 鹿城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43) 洛阳银 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4)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5)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 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6)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肖武 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7) 齐商银 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8)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49) 日照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联系人: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6588 (全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0) 瑞丰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站:www.borf.cn (51)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2)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3)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杨 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4) 苏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5) 天津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6) 威海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 十路奥体 金融中心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 话:山东 省内 96636 ,中国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7) 潍坊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联系人: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58) 萧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萧山区人 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萧山 区人民路25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云龙 联系人:冯 亮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59)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0) 余杭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61) 云南红 塔银行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旃绍平 联系人: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62) 浙江稠 州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 乌市江滨 路义乌乐 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延安 路 128 号 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务电 话:0571 —96527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63) 浙江泰 隆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64)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王 盈虚 电话: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5)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6)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网址:bank.ecitic.com (67) 中原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牛 映雪 客户服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68) 重庆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范 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69) 珠海华 润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广东省 外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0)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1)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2)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3)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4)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网址:www.cfzq.com (75)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6)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深 田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7)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8)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9)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办公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80)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1)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2)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3)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4)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净 月开发区 生态大街6666 号 东北 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5)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6)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7)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32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8)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9)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90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0) 方正证 券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高 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1)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2)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3)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122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网址:www.guodu.com (94)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5)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 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6)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7)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一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2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董 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8)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俞 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99)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0) 国信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1) 国元 证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2) 海通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3) 红塔 证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04) 华安 证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5) 华宝 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6) 华福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9) 华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0) 华西 证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2) 华信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3) 江海 证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4) 金元 证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5) 九州 证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罗 赛笛 联系电话:010-57672183 客户服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16) 开源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7) 联讯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18) 民族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 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齐 冬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9) 南京 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1)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22) 山西 证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3) 上海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4)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5) 申万 宏源证券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6) 世纪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7) 天风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28) 万联 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网址:www.wlzq.com.cn (129) 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30) 西南 证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1) 湘财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2) 新时 代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3) 信达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4) 兴业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5)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6) 招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7) 浙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8) 中航 证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9) 中金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0) 中山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41) 中泰 证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2) 中天 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43) 中投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4) 中信 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5) 中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6) 中信 证券(山 东)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赵 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7) 中银 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联系人:王 炜哲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8) 中原 证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9) 长量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50) 创金 启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51) 大泰 金石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52) 大智 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53) 鼎信 汇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54) 东证 期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电路500 号上海期货 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大印 联系人:张 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5) 泛华 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56) 富济 财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57) 海银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58) 好买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9) 和讯 信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60) 恒天 明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61) 虹点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62) 弘业 期货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63) 徽商 期货 注册地址: 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 吴国华 联系人:蔡 芳、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164) 汇成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65) 汇付 金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66) 济安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67) 金百 临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人: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68) 金观 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9) 久富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70)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71) 肯特 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72)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73)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74)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75)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6) 诺亚 正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77) 钱景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8)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79)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80) 苏宁 基金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81)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2) 同花 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3) 途牛 金服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 宋时琳 联系人: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84) 万得 投顾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185)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 站:www.dkhs.com (18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付 文红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7)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88)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 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 :郭海霞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89)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90)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91) 盈米 财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92)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93)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4) 朝阳 永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8-7172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95) 中国 国际期货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96)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97) 中期 资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98)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 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 8-B4 ,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99)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200) 中正 达广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201)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02) 众禄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3)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 大厦 10 层 负责人:王 立华 联系电话: (010)88092188 传真: (010 )88092150 联系人:王 立华 经办律师: 陈华、杨 科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雅 、 李明 明


联系人:赵雅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 汇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科 汇” )转型而来 。 基金科汇是 按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 国务 院关于原有 投资基金 清理规范 的有 关要求和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0]19 号文批 准 ,由原广证投资 基金及华信投 资基金清 理规范后合 并而成的 契约型封 闭式投资 基金。 根据2000 年6 月30 日原基金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 管理人更换 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 托管人更 换为交通 银行,并 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始 办理资产 移交手续 。根据 2001 年 5 月25 日中 国证监会 《关于同 意科汇 、 科讯 、 科翔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扩募和续 期 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2001]11 号文件) 批准,基 金合 同正式 生效 。 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7 月 2 日完成 扩募,基 金规模由 248,341,369 份 扩募至 8 亿份 基金 份额,存续 期由 1993 年12 月 14 日至 2003 年12 月 13 日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2 月13 日。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 证上[2001]61 号 文批准, 基金科 汇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挂牌交 易。 2008 年8 月5 日至2008 年8 月28 日, 基金 科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 开, 大会通过了 《 关 于科汇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 内容包括基 金科汇由 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 整 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08]1140 号 文核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依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管理 人向 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 上市, 自 基金终止上 市之日起, 原 《科汇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失效, 《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正 式转型为 开 放式基金, 存 续期限调 整为无限 期, 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 略进行调 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 “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自科汇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 人将向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取得终 止上市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之后, 将投资者 权益数据 转登记到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注册登 记系统, 进 行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 的初始登 记, 并进行 基金份 额更名以及 必要的信 息变更。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集中 申购期为2008 年 10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金的最 终有效净 集中申购 金额为 463,676,787.26 元人民币, 有 效集中申 购申 请金 额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 计 32,023.55 元人 民币。 本次集 中申购有效 净申购资 金及其产 生的银行 利息已全额 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开立 的托管专 户。 本次集中 申购 有效申购户 数为 1763 户,按照 每份基金 份额发售 价 格 1.000 元人 民币计算 ,本次集 中申购 有效净申购 资金及其 产生的利 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 共计 463,708,810.81 份,已 分别计 入参加 集中申购的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归参 加集 中申购的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场所 1、 基金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网 上交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2、 受本公司 委托、具 有销售本 基金资格 的 销售 机构 的非直销销 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或 者指 定的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 电话 或互联 网或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进行申 购、赎回 ,具体办 法详见销 售机构公 告。 (二)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 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并提前公告 。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开始 办理日常 赎回业 务,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 业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 ” , 即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采 用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 外,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 理, 即 注册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 先 赎回, 注 册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 后赎回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交易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 的原则实 施前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予以公告 。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人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 时间结束前 收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 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除非招 募说 明书另有 规定,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自 T+2 日起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 无效。 若申购 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 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指 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 购、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元人 民币,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1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直 销 中心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50,000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 或 转换不得少 于10份(如 该账户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 ,则必须一 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份 额) ;若某 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 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份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 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申购、 赎回的程序 及有关限 制, 但应在 调整生效前 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六)申 购、赎 回的费 率 1、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 、赎回费 率 本基金对通 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申购的特 定投资群 体与 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 别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的申购费率 。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 设立的基 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 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及 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如将 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 账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 资群 体申购费率 为: 申购金额 M( 元 ) (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为: 申购金额 M( 元 ) (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 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注 :对于 投资者 在基金 退市前 持有的 原科汇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自集 中申购 最后一 日 的次一工作 日起开始 计算。 对于 集中申购 所得的基 金 份额, 持有期 限自集中 申购结束 后注册 登记机构确 认登记之 日起计算 。 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的 情况下 ,如果 投资者 多次申 购, 申购费 适用单 笔申购 金额所 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 基 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率, 或 针对特定 渠 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 费率优 惠活动。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七)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 资者(非 特定投资 群体)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某投 资者(特 定投资群 体)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 计 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 回数量 ?T 日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 赎 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00 元 9,950.0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00 元 9,975.00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元 10,000.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 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3、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 计算,并 在次日 公告。遇特 殊情况,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4、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金份 额的基金 投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 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 赎回费 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八)申 购、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人申 购基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 册登 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 下 , 基金注册 登 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 益 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 2 个工 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予以 公告。 (九)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 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 基金净赎 回 申请份额 (基 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 扣 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之 余额) 与基 金转换净 转出申请 份 额 (基金转出 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 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和基 金间转 换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传真等 方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并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3、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 :本基 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 金财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2)、(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 暂停 期间结束 ,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1)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1 日,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 种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基金 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日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 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暂停期间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 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为同一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 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办理 转换业 务 , 具体实施办 法参见相 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 开放日 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日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 停转换时除 外。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 间。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提前公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 申请 ; 2、 当日的转换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 3、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 换价格以转 换申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转 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4、 基金份额在转 换后, 转入 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 日 起重 新开始计算 ; 5、 除非有特别说 明,投资者 可在同时销售 拟转出基 金及转入基金的 销售机构处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 换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在 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处注册的基 金 ; 6、 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7、 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 则, 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前的 先转换出, 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 的后转换 出 ,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 则遵 循先赎回 后转 换的处理原 则; 8、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 则,但应最 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 2 日予 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 账户 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2、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正常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以在规定 的基金业 务办理时 间段内收到 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 后查询成 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本基 金单笔转 出申请不 得少于 1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基金全 部份额) ; 若 某笔转换 导致投资 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 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基金 转换 的程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率详见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提 下,调 整 收费方 式和 费率水 平,但 最迟 应于新 收费办 法开始实 施日前2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率, 或 针对特定 渠 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 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 ×(1-D) / (1+G )+F ]/E H= B×C×D J=[B×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金 份额; B 为转出的 基金份额 ;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 基金的对 应赎回费 率,G 为 对应 的申购补差 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 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全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未 付收益 (仅限转 出 基金为易方 达货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 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增 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财基 金转出时 对应的 累计未付收 益 (转出基金 为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易方 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H 为转出基 金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1、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用构成 。 2、 转入基金时, 从申购费用 低的基金向 申购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 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 用高的基金 向申购费用 低的基金转 换 时, 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 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 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差额进行 补差, 具体收 取情况视 每次 转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 差异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 公告 。 3、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 出基金有赎 回费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 费用。收取 的赎回 费 按照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最 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投资者可 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 举例说明: 假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至 易方 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 型基金 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转入 易 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金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0 元, 假设该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为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 可获得转入 基金的 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号混 合型基金 基 金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 申请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10,000×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 ×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换金额 —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 差费率 ÷ (1 + 申购补 差费率)=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申购 补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平稳 增长基金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易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方达 积极 成长基金、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 稳健收益 债 券型 基金 时, 转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 以后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 至 易方达 价值精选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 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 基 金、 易方达 价值成 长 混合型 基 金、 易方达科 讯 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券型 基金、 易方达 中小盘 混 合型 基金、易方 达科翔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行业领先 企业 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上证 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消费行 业股票 型基金 、 易方达 医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安 心回报债券 型基金、易 方 达资源行 业 混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创业板ETF 联接 基金、易 方达 双债 增强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纯债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沪深300 量化 增强基金、 易 方达天天 理财 货币市场基 金 、 易方达信 用债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裕丰 回报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高等级 信用 债债券型基 金 、 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 债债 券型基金 、 易 方达新兴 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裕惠回 报定期开 放式混合 型发起式 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双 月利 理财债券型 基金、 易方达 财富快线 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 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纯 债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基金、易 方 达龙 宝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增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达创新 驱动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新经济 混合型基 金 、 易方达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 方达裕如混 合型基金、 易 方达新收 益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改革红 利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新常 态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利混 合型基金 、 易方 达新鑫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丝路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安心 回馈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新享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新益混 合型基金、 易 方达国防 军工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瑞享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瑞 景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恒 久添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裕祥 回报债 券型基金、 易 方达瑞财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黄 金 ETF 联接基金、 易方 达富惠纯 债债券型 基金、 易方达 瑞选 混合型基金、 易 方达裕景 添利 6 个 月定 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 、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 国开行债 券指数型基 金、易方 达信息产 业混合型 基金、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丰 和债券型 基 金、 易方达科 瑞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天 天发货币型 基金、 易方达 供给改革 混合型基 金、 易方 达瑞通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瑞程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安 盈回报混 合型基金、 易 方达瑞弘 混合 型基金 时,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转 换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工 作日为投 资者办理 减少转 出基 金份额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 +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 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 优 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 组合情况, 决定 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 出, 并且对于 基金 转出和基金 赎回, 将采取 相同的比 例确 认(另有公告的 除外) ;在转 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未确认 的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 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2、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或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 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转 入或某笔 转出; 5、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6、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暂停转 换或暂停 后重新开 放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 公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是 指投资者 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 扣 款金额, 由 指定的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 提交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长 期投资方 式。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开通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具体实 施办法详 见相关公 告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强 制 执行及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 。 其中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 公益性质 的社会团 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以 办理的非 交易过户 情形,以 其公 告的业务规 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上述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构可 代 为受理投 资 者的申请 材料, 但不 得办理 该项业务。 (三)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 两个 月 内 办理; 申请 人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 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 根据各销售 机构的实 际情况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 务规 则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五)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况下的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 (包 括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一并 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 支付。 (六)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并 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 规则。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价 值型股票 和固定收 益品种, 追求 基金资产的 持续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它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范围为: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基金持 有权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三)投 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 价值型股 票以及将 基金资产 在股票及 债券 间进行灵活 配置, 有利于 控制投资 风险,争取 稳健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 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 的宏观及 市场分析, 进 行战术性资 产配置, 确 定组合中 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比例 ,追 求更高收益 ,回避市 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 中,本基 金主要考 虑(1)宏 观经济 因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及其 构成、CPI 、 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 货 币政策 等, 以判断 经济周期 对 市场的影响; (2) 微观 经济因素 , 包括 各行业主要 企业的盈 利变化情 况及其盈 利预期; (3) 市 场因素, 包 括股票及 债券市场 的涨跌、 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 大 类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水平及 其 历史比较、 市 场资金供 求关系及 其变化; (4)政策因 素,与证 券市场密 切相关的 各种政 策出 台对市场的 影响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应用“易 方达价值股 评价模型” , 通过价值股 评价指标,包括 市净率、预 期市销 率、 预期市盈 率等指标, 从公司的 备选库中 筛选出价 值股评价指 标位居前2/3 的公 司进入本 基金的备选 库。 如果由于 股价、 企业的 收入及收 益预 期、 价值股评价 指标的排 名情况发 生较 大变化,基 金持有的 股票已不 在本基金 的备选库 中, 基金需在半 年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通过 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 调研、 财 务报表分 析 、 国内外同业 比较等方 法, 从本 基 金备选库中 选择估值 有可能改 善的价值 型股票作 为投 资对象,主 要包括以 下几类股 票: (1) 即将走出行业周期低谷的 股票:对于处于行 业周期低 谷的股票,市场往往十 分 悲观, 股价可 能出现超 跌。 本基 金将加强 对行业的 前 瞻性研究, 在 行业盈利 改善前, 选择具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有行业核心 竞争力的 低估值公 司进行投 资。 公司的利 润率是判断 公司核心 竞争力高 低的重要 指标, 本基金还 将从公司 的管理团 队的领导 能力、 生 产技术水平 及设备先 进性、 营销战 略及 市场占有率 、创新能 力等方面 ,对公司 竞争能力 的持 续性 进行评 估。 (2) 隐蔽资产类股票: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没有准 确反映公 司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 , 包括公司持 有的股权、 土地矿 产等自然 资源、 专利 权 、 特许经营权 、 税收结 转等, 而 且市场 也没有对企 业的实际 价值给予 正确评估。 本 基金将通 过深入的研 究, 采取市价 法、 重置成本 法等, 正确评估 公司的资 产价值, 同时 分析企业 出售 资产或被其 他企业收 购的可能 性, 选择 企业基本面 良好并且 公司价值 有可能被 重估的股 票进 行投资。 (3) 成长性被低估的股票: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了较大 变化,但市场仍按历史 成 长率对公司 进行估值 。随着公 司财务报 表的公布 ,公 司股价将回 到其合理 的水 平。 (4) 从困境中复苏类股票:公 司经营面临困境, 而且公司 正在采取措施努力改变 现 状, 包括大股 东股权转 让、 进行 资产重组 及收购兼 并 、 变更管理层 、 变更主 业等, 但 是公司 股价并没有 反映出这 些有利的 变化。 (5) 防御类股票:主要包括企 业收益稳定、现金 流充裕、 股息回报率较高、市盈 率 较低的股票 。当经济 处于衰退 中或市场 处于熊市 中, 此类股票往 往为投资 者所青睐 。 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经 济、 市场环境、 企 业经营效 益以 及股票预测 收益率的 变化, 构造股 票组合,并 持续地进 行组合的 调整,争 取风险调 整后 收益的最大 化。 3、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固定收 益 品种的 配置策略 1) 平均久期 配置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变量 (包 括国内生 产总值、 工业 增长、 货币信 贷、 固定资 产投资 、 消费、 外贸差 额、 财政收 支、 价格 指数、 汇率 等) 和 宏观经济政 策 (包括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政策 、 外贸和 汇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预 测 未来的利率 趋势, 判断 固定收 益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 政策的反 应, 并据此 积极调整 组合的平 均 久期, 以 提高 投资组合 的 总体投 资 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市场 收益率 期限结构 进行 分析, 运 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 术, 预测收 益 率期限结构 的变化方 式, 选择确定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 配置各期限固 定 收益品 种的比例, 以 达到预期投 资收益最 大化的目 的。 3) 类属配置 本 基金对不 同类型固 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 风险、 税赋水 平、 市场流动性、 市 场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析, 研究 同期限的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以及 交易所和银 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 的 利差和 变化趋势 , 制 定固定收 益类属配 置策略 , 以 获取不同 固定收益 类 属之间利 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 资收益。 4) 信用类债 券投资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状 况良好的 信用类债 券。 在此基础 上, 分析各品种 的信用溢 价, 选择 信用风险较 低和溢价 较高的品 种进行投 资。 (2)固定收 益品种的 选择 在 固定收益 组合平均 久期、 期限结 构、 类属配置 和信 用风险管理 的基础上, 本 基金 对影 响个别 债券 定价的主 要因素 , 包括流 动性、 局部供求 、 信用风险 、 票 息、 税 赋、 含权 等因素 进行分析 , 选择具有 良好投资 价值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进 行投资。 随着国内固 定收益市 场的发展, 更 多固定收 益新品种 和新交易形 式将增加 投资盈利 模式 。 本基金会密 切跟踪市 场动态变 化, 选择合适 的介入机 会,谋求高于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 资回报 。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 本基金将关 注国内金 融衍生产 品的推出 情况,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 该衍 生工具, 本基 金将制定 与本基金 投资目标 的相适应 的 投资策略, 在 充分评估 衍生产品 的风险 和收益的基 础上,谨 慎地进行 投资。 (五)业 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价 值指数收 益率 ×60%+ 中债总 指数收益 率 ×40%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 数名 称、 或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本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此 基准进行调 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在考虑了 基金股票 组合的投 资 标的、 构建流 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 股 票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 历史情况 后, 我们选定 被市场广 泛认同的沪 深 300 价 值指数作 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的业绩 基准;固定 收益部分的 业绩基准则 采 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中债总指 数;此外, 还按照预期 的大类资 产平均配 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 基准 的权重 。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 基金, 理论上其 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 股 票型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 市场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 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政治形势 、政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形势 。 3) 行业和上 市公司基 本面。 4) 证券市场 发展趋势 。 (2)投资决 策流程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1)资产配置 决策 基金经理制 定资产配 置计划, 按制度提 交审议并 实施 。 2)类别资产 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 据各类资 产的投资 策略, 分别进 行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资 产类别的 投资决策。 ① 股票投资决 策 A. 基金经理 应 用“易方 达价值股 评价模型” ,选择 价值 股进入本基 金的备选 库 ; B. 基金经理 从 本基金 的 备选库中 选择估值 有可能改 善的 价值股 作为 投资对象 ; C. 基金经理 将根据 宏观经济、市 场环境、企 业经营效益 以及股票预测收 益率的变化, 构造股票组 合,并 持 续地进行 组合 调整 。 ② 债券及货 币工具的 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 据宏观研 究员及债 券研究员 提供的研 究报 告, 结合自身 的分析判 断, 选择具 体的债券( 含可转债 )和货币 市场工具 品种构造 投资 组合。 2、 投资交易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集中交 易室, 基金 经理下达 的 投资指令通 过集中交 易室实施。 集 中交易室接 到基金经 理的投资 指令后, 根 据有关规 定 对投资指令 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 法、合规 的前提下 得到 高效的执行 。 3、 投资风险 的监控和 管理 (1) 监察部对 基金的日 常投资和 交易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进行独立 监督检查 。 (2)投资风险管 理部定期出 具基金绩效 评估和风险 管理报告,供基 金经理调整 投资组 合时参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3、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30% —80%; 4、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5、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 6、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8 、权 证投资 比例遵 照《 关于股 权分置 改革 中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权 证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证监基金 字[2005]138 号) 及相关规 定执行; 9、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比例遵 照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 证券有关 事项的通 知》 (证监基金 字[2006]93 号)及 相关规定 执行; 10 、 流通受 限证券 投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 关规定执 行; 11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另有 规定的, 基 金合同将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进 行变更, 在 变更前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及指定 媒体上发 布公告, 此 项合同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 和债权人 权 利,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比例 调整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十二)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进行融 资融 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的 内容,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818,940,277.94 69.74 其中:股票 3,818,940,277.94 69.74 2 固定收益投 资 565,685,976.43 10.33 其中:债券 565,685,976.43 10.33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78,831,968.25 14.22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98,226,427.01 5.45 7 其他资产 13,993,695.30 0.26 8 合计 5,475,678,344.9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1,343,697.91 15.0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20,207,695.45 13.19 F 批发和零售 业 14,337,963.00 0.2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429,509,122.09 7.87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79,131.20 0.00 J 金融业 1,641,808,279.21 30.07 K 房地产业 51,312,474.16 0.9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55,509,804.00 1.02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80,124,974.92 1.47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4,707,136.00 0.09 S 综合 - - 合计 3,818,940,277.94 69.94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997 贵阳银行 12,623,200 220,779,768.00 4.04 2 601939 建设银行 34,166,211 202,947,293.34 3.72 3 000089 深圳机场 22,825,947 201,324,852.54 3.69 4 601818 光大银行 48,243,300 198,279,963.00 3.63 5 600036 招商银行 9,821,719 188,282,353.23 3.45 6 600068 葛洲坝 15,622,400 183,875,648.00 3.37 7 601998 中信银行 25,718,937 172,574,067.27 3.16 8 601800 中国交建 7,601,756 136,147,449.96 2.4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9 601717 郑煤机 15,595,090 133,805,872.20 2.45 10 601628 中国人寿 5,272,761 133,400,853.30 2.4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9,032,000.00 9.5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19,032,000.00 9.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46,653,976.43 0.8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5,685,976.43 10.36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50309 15 进出 09 1,000,000 100,290,000.00 1.84 2 160414 16 农发 14 1,000,000 99,940,000.00 1.83 3 160419 16 农发 19 1,000,000 99,730,000.00 1.83 4 170203 17 国开 03 700,000 69,797,000.00 1.28 5 150418 15 农发 18 500,000 49,915,000.00 0.91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10 、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中国人寿( 代码:601628 )为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 重仓证券之 一。 根据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 年6 月 23 日 发布的 《关 于收到 <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因公司采取退 保金直接冲 减退保年度 保费收入的方式 处理长期险 非正常退保 业务,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相关规定, 被中国保监 会罚款 40 万元。 招商银行 (代码:600036 ) 为易方 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前十大重 仓证 券之一。2017 年 3 月29 日, 银监 会机关针 对票据违 规操作、 掩盖 不良、 规避 监管、 乱收 费 用、滥用通 道、违背 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 等市场乱 象, 作出了 25 件行 政处罚决 定,罚款 金额 合计 4290 万 元,其中 包括招商 银行。 本基金投资 中国人寿 、招商银 行的投资 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投资制 度的规定 。


除中国人寿、 招商银行 外,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 各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8,027.8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27,652.76 5 应收申购款 38,014.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93,695.30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值比例(%) 1 110035 白云转债 140,239.40 0.00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封转开后的 2008 年10 月9 日《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以来 (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0.65% 1.00% -4.45% 1.81% 3.80% -0.8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73.39% 1.47% 55.79% 1.26% 17.60%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16.83% 1.27% -14.76% 0.98% 31.59% 0.2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5.84% 1.10% -9.79% 0.79% -16.05%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5.20% 1.12% 7.57% 0.70% -2.37% 0.4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5.65% 1.16% -9.21% 0.91% 34.86% 0.2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6.68% 1.03% 41.09% 0.80% -34.41% 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43.71% 2.40% 4.78% 1.47% 38.93% 0.9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4.61% 1.68% -3.57% 0.73% -21.04% 0.95%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28.03% 1.46% 47.55% 1.02% 80.48% 0.44%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 银行存款本 息、 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缴存 的保证金 以及其他 投资 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存 的保证金 ;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 应收申购 基金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 其他资产 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本 基金 的银行存款 托管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基金 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上 述基金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据新 规 定执行 。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十 六、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面形式传 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 人;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 八 )估 值错 误处 理 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 、 托管人应当立 即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责 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十 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收 益的 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 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 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 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 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指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前 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分红方 式为现金 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上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4、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 亏损,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份基金份 额的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6、 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十二次, 全年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年 度可供 分配收益 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7、 原基金 科汇终 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 记人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更换为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需 要对 原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确认和 重新登 记, 方可通过其办理 确权业务的 相关销售机 构办理赎回 等 业务。在投资者 办理确权登 记之前,如 本基金进行收益 分配,则未办 理确权手续 的基金份额 产生相应的基金 权益将以红利 再投资方 式 进行处 理, 分红后 基金份 额继 续托管 在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登记注 册中心, 直 至投 资 者办理确权 登记。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载明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分 配时 间、分配数 额、分配 方式等内 容 。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则可 从分红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现金中提取 一定的数 额或者比 例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业务 手续费, 如 收取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 标准和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 列示。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3、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 务规则》执 行。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十 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4) 信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7) 基金银行汇 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列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于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于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 (8) 项费用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8 4、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5、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按照相关 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公告 或备案。 6、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应按国家 税收 法律、法规 履行其纳 税义务。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费、 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 、收取方 式和计 算公 式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中的 “ ( 六) 申 购、 赎 回的费率 ” 和 “ (七) 申购份额 、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的相关 规定。 2、 转换费率 目前, 基金管 理人已开 通了本基 金与旗下 部分开放 式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 办 法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 关公告。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及 基金申购 补差费用 构成, 其中 赎回费用 按 照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分用 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 3、 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 购、 赎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请 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 金管理人应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 定 渠道、 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 的费率 优惠活动。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9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 托管人应各 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 同意可 以更换,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0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 站披露, 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数字 ;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二)基 金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集 中申购期 开始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2、 《基金 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4、 基金集中 申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就基金集 中申购的 具体事宜 编制 基金集中申 购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1 (三)定 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四) 基金资产 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集 中申购期 开始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自集中申购 期开始之 日起,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五)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2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 变更基 金 销售机 构; 20 、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人; 21 、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六)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七)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八)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 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4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购买力下 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 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 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 售股票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5 或债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 利影响。 ( 四)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为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为 30%-80%。 当市场 出现剧烈 下跌时, 由 于要保持最 低 30% 的 股票投资 比例, 本基金仍 将承担 一部分市场 系统风险 ; 如果 市场出现 大 幅上涨,由 于最高股 票投资比 例限制为80% ,本 基金 难以充分分 享市场上 涨的收益 。 本基金股票 部分主要 投资价值 型股票。 如果 市场偏好 于成长型股 票而价值 型股票受 冷落 , 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将受影响。 此 外, 如基金管 理人 对市场判断 失误, 则本基 金存在资 产配 置比例不合 理的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 机、代理商 违约、基金 托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涉及基金合 同第十节第 (二)项规 定的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 意 。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 情形外,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 记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基金 财产清算 组作出清 算报告; (6)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7 (8) 将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支付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2)缴纳基 金所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清算后 如有余额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立 后 2 日内 应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的 成立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期限 为 6 个月 。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8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 (3)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 、转托 管、基金转 换、非交 易过户、 冻结、收 益分配等 方面 的业务规则 ;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之规定销 售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 续费及 其它法律法 规规定的 费用; (7)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 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8)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人或 选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11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 (12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3 ) 按照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7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8 )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订 的其它法 律文件所 规定 的其它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9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转型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业务; (6)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设 施进行基 金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9)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10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 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等申请, 及 时、 足额支付 赎回 和分红款项 ; (15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8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 (19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20 )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能在规定 时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 印件; (21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2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0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4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6 ) 公平对 待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和受托 资产, 防止 在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 有损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及资 源分配; (27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8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的 ,不 予执行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 设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以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按规 定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1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7)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2 )按规 定保存有 关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基 金 转换转出款 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0 )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3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本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投资人购 买 或通过其 他合法方式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取得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2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 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申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其他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理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2、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 一时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的合并 ; (7)变更基 金类别;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3 (11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它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外 的其它情 形。 4、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5、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 会议通 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4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 6)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 )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和收取 方式 及截止时间 。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 人确定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 ( “以 上”含本 数,下同 ) ; ②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 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 确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5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 表,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人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 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 间, 但确定 有 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 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 案应当最 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 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 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 前 30 天公 布。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 核: ①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 出决定。 如 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6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公告, 否 则会议的 召 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有1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8、 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除 下列第 2 ) 项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 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运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同必 须以特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7 别决议方式 通过。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 不配合计 票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由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在至 少一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8 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 更 涉及本基 金合同第十 节第(二) 项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 (2) 除上述 第 (1) 项 规定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可 对基金合 同的 内容进行变 更,该等 变更应当 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 理 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 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 基金财 产清算组 作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8)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9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2)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 债务; 4)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立 后 2 日内 应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的 成立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 产清算期 限为 6 个 月。 (8)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六)争 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法 律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 或调解解 决。 自一方书 面要求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六 十日内如 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 解决,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设在上 海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七)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住所, 供投资人 查阅, 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0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日期: 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银 行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1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 同的相关 约定进行 监督 ,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有超 出以上范 围的 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纠 正。 2、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根据《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30%—80% ;


(4)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6)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留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8) 权证投资 比例遵照 《 关于股权 分置改革 中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权证有关 问题的通 知》 (证监基金 字[2005]138 号) 及相关规 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比例 遵照《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有关事 项的通 知》(证监 基金字[2006]93 号 )及相关 规定执行 ; (10) 流通 受限证券 投资遵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证监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关规 定执 行;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 改 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 时, 本基金 不受上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2 述投资组合 限制并相 应修改其 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有超 出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基金投融资 比例限制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 交易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纠 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以上名 单发生变 化的,应 及时 予以更新并 通知对方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以上投资 禁止行为 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 托 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3 (2)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由 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 当负责 向相 关责任人追 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 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理 、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 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7、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说明。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纠正, 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 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反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4 馈,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在 10 个交易 日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 交易日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 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 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是否及 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如 遇到问 题是否及时 反馈, 是否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是 否对非公 开信息保 密。 基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 10 个 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对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5 (2)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 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资产。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 基金托 管 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 实际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 担保 管责任。 2、 集中申购 资金的验 证 集中申购期 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 约定 , 将集中申购资 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集中申购 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基 金集中申购期满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集 中申购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 3、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 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 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 简称 “交 通银行网 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 》、《支 付结算办 法》以及 其他 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核 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 户余额。 4、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6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 户。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 。 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后, 由 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金实物 证券、银 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应 与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存入登 记结算机 构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 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的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7 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总份额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盖章后, 将复 核结果以 传真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待 条件成熟后 ,双方可 协商采用 电子对账 方式。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8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人登记 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 负 责编制和保 管, 并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 和准确性 负责。 1、 基金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及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 注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管理人 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人 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 间外,如果 确因业务需 要,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商议一致 后,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者调解解 决。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 解决或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分会, 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9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的地点在 上海,仲 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相关 各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的 新协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 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 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0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交 易确认 服 务 注册登记机 构保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上列明的 所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交易记 录 。 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点 应 根据在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非直销 销售机构 应根据在 销售网点 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对账 单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的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 四)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网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的定期定 额投资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 , 具体 实施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 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 需要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投 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的 具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上述电话 详询。 2、 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1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富阳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富阳农商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0-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10-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与钱景财富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0-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弘业期货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6-11-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与新浪仓石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和讯信息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1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汇成基金 为销 售机构、参 加汇成基 金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11-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吉林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民生银行 直销 银行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江苏 如通 石油机械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6-12-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萧山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萧山农商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2-0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江苏 苏利 精细化工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6-12-0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聘任基金 经理助理 的公 告 2016-12-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浙江 仙通 橡塑股份有 限公 2016-12-24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2 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的 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佛山农商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佛山农商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2-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凯石财富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恒丰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苏州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7 倾 心 回馈 ”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个人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海利 尔药 业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 的公告 2017-01-0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广东 翔鹭 钨业股份有 限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的 公告 2017-01-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广州 视源 电子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1-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广东 雄塑 科技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1-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7-01-1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浙江 正裕 工业股份有 限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的 公告 2017-01-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江山 欧派 门业股份有 限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的 公告 2017-02-0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 证明文件的 公告 2017-02-09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7-02-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7-02-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2-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肯特瑞为 销售 机构、参加 肯特瑞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拉芳 家化 股份有限公 司首 次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3-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龙江银行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龙江银行 为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广东 三雄 极光照明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3-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广东南粤 银行 为销售机构 、 参加 广东南粤 银行申购 与定期定 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朝阳永续 为销 售机构、参 加朝阳永 续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上海 华测 导航技术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3-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期货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证券 (山 东)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华龙证券 定期 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宜信普泽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江苏 美思 德化学股份 有限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 的公告 2017-03-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济安财富 费率 2017-03-27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4 优惠活动的 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泛华普益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4-0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申购广东 凯普 生物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2017-04-07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5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说明 书》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基金 销售机 构住所, 投 资者可在 营 业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6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科汇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公告; 2、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科 汇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 关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决议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08]1140 号) ; 3、 《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4、 《易方达 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5、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6、 法律意见 书; 7、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8、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5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