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海富通贰号(519015)

海富通贰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 海富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07 年3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 海富通精 选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 【2007】63 号)和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海富通精选贰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 【2007】70 号) 的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4 月9 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 是 对原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 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上 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但本基金与海富 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 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在投资组 合上可能不同, 从而造成两只基金业绩的差异。 请投资者注意区分对待, 谨慎投 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 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 4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 基金的 转换 ...................................................... 53 十、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56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5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6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2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4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5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十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80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8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二十四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 107 二十五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109 二十六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七 、 备查文 件 ................................................... 1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海 富 通 基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海 富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对于 投资 人 通过 销售 机 构提 交 的 基 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 包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转 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有 关 法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 法注 册登 记 或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批 准 设立 和 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效 存 续并 依法 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 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第 九部 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 开并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期 满 ,基 金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募 集 金额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备案 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存 续期 间, 投 资者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存 续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基 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金 财 产进 行投 资 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 指 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销售 资 格 ,经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 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 金销 售系 统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转 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场内: 指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外办 理 开放 式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买 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其 他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 本 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基金 份 额余 额所 得 的单 位基 金 份额 的 价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现 行有 效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 释 、 地 方 法规 、地 方 规章 、部 门 规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文 件 以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疫 情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 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时间:2003 年4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1.5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 乐 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 董事, 法 国 与墨 西 哥 双 重 国 籍 , 双 硕 士 学 位,曾任 职于东 方汇理 银行、渣 打银行 和欧洲 联合银行 ,1996 年 加 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 官,2010 年 10 月至今 任法 国巴黎 银行英国 控股 有限公 司 董事,2013 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 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 银行 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 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 奚 万荣 先生 , 督 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 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 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 智慧 先生 , 管理学博 士。 曾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及管理工作。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宝兴业 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宝兴 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和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 任职时间为 2007 年4 月至2007 年 8 月。 丁俊, 任职时间为2007 年 8 月至2012 年1 月。 蒋征, 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1 月至2014 年1 月。 丁俊,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张文伟, 董事长(代行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慧, 总 经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 金祥,研究部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 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9)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 2)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管 理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保 持 相 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 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组 织体 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 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 董 事 会 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负 最 高 责 任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聘 请 公司外专业 人 士 , 组 成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会 , 提 供 有 关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专业意见。 2)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风 险 、 运 营 风 险 、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的 衡 量 标 准 , 设 定 最 高 风 险 承 受 度 以 及 审 议 批 准 防 范 风 险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政 策 。 风 险 委 员 会 责 成 管 理 层 制 定 相 应 的 监 测 系 统 、 防 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 理 层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实 施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 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 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收 集 分 析 各 类 数 据 进 行 监 测 反 馈 、 实 施 各 种 必 要 的 应 急 补 救 措 施 , 并 就 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 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 业 务 部 门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方 针 和 政 策 ,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特 点 具 体 制 定 部 门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并 负 责 日 常 的 风 险 管 理 , 通 过 部 门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5)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作 业 流 程 和 制 度 , 评 价 、 监 督 、 检 查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情 况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管 理 决 策 和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向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 董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还 应 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 3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制 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 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 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 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 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 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 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 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 设立独立董事, 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 督;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 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 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 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 定期、 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 将员工守法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对于基金经理, 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 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臵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资料保全 制度、 保密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门、 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 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展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 留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 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4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 厦25、24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5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 :www.dfzq.com.cn





(2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3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3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3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 :www.csco.com.cn (37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95335、4008866567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4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2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4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5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49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2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3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 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5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6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7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 范坤 公司网站:www.hlzq.com (59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0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95317、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61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2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63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 汤漫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dxzq.net (64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65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6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7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8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69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0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1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2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3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4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www.tpyzq.com (75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 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6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77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7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80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1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2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3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4 )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8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7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88 )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0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91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2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 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9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4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6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97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99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0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1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2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3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5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6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107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8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109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0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11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3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4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5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16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7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18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19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0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1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2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 王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 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第63 号文批准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间 :不 定期 ( 三) 基 金运 作方式 :契 约型开 放式 ( 四) 基 金类 型:混 合型 ( 五) 募 集 方 式: 募集期内本 基金管理 人 销售 网 点和 直销中心 将同时面 向个 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认购本基金: 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 六)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 限为 2007 年3 月 26 日至2007 年4 月3 日。 ( 七) 募 集 对 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法 律、 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境外合格机 构投资者。 ( 八) 募 集场 所 :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九)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 规模拟不超过 100 亿份。 本基金募集实行 “先 到先得” 的销售机制; 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 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基金管理人 设臵了 80 亿元的警戒线, 当第 N 日累计募集规模达到 80 亿的警戒线时, 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上报监管部门, 当晚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 销售 机构网站 发布提前结束募集公告, 并在第 N+1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刊登提前结束募集 公告,无论是否达到募集目标,N+1 日当天都为最后一个认购日。在 N+1 日 累计募集规模超过 目标上限的情况下,则按当日“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 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极端情况下, 如果出现正式发售当天就接近或达到发行上限时, 基金管 理人将上报监管部门 , 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及 销售 机构网站公告停止 销 售, 并于次日通过指定信 息 披露报刊刊登公告, 宣 布本基金提前结束发 售 并立 即生效、自公告发布的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具体详情请 参见发售相关公告。 ( 十) 认 购费 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 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1.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M<100 万 2.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前 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十二) 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 30 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 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本基金 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十三) 募 集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基 金募 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4月9日正式生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5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 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最高金额为99,999,9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 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场内单 笔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必须 是 整数份 ,且不 能超过 99,999,999 份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 、 转换等 导致其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10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前述调 整必须提 前3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申购 费用= 固定金 额申购费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 费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2.0 %,赎回费率不超过 0.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 购金额 确定每 笔申购所 适用的 费率并 分别计算 。实际 执行的 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1.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M<100 万 2.0%


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基金 促销计划 可以针 对特定 时间范围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者 等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 依法决 定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 依法决 定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 ,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十)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九、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 (包 括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 且开通 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2007 年5 月 21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 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 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 归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 、特别提示:由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 、 海 富 通 收 益 增 长 混 合 、 海 富 通 股 票 、 海 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海富通稳健添利 债券A、 海富通领先 成长股票 、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 、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 、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 海 富通内需热点、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 合、 海富通纯债债券 A、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 、海富通双利债券、 海富通内需热点股票、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 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和海富通东财大数据混合 转换到本基 金时, 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 的申购补 差费时 ,直接 以 本基金 该档次 申购费 率(即 1.0% )计算 申 购补差费, 将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 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份额不变。 2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金 管理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暂停期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质 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臵的投资策略, 实施全 程风险管理, 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二) 投 资理 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 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 中国资 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 待发 掘。 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 深入把握世界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 行业背景与变革、 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 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 三)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50%-80%, 债券投资20%-50%, 权证投资 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 符合本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 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 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 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臵, 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 以分散或 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 )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从定价指标 ( “向后看” ) 和盈利预测指标 ( “向前看” ) 两个方 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 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 识别和控制风险, 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可转换债) 和债券 回购等。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 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 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 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五) 投 资管 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定 息 产 品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臵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策 略 分 析 师 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策 略 建 议 、 股 票 分 析 师 的 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定量分析师的 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 中 交 易 室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及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 量 分 析 师 负 责 开 发 和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并 完 成 有 关 投 资 风 险 监 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 MSCI China A 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 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 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 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 七)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同 一 权证的总 和, 超过该 权 证 的百分之十。 6) 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除了遵守上述已有投资比例限制 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b)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c)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同一基金 管理 公司管 理 的全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八) 投 资组 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 九)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报告期末” )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3,450,069.70 75.78 其中:股票 403,450,069.70 75.78 2 固定收益投资 112,516,100.00 21.13 其中:债券 112,516,100.00 21.1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84,731.86 2.89 7 其他资产 1,017,831.30 0.19 8 合计 532,368,732.86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424,650.00 0.65 B 采矿业 5,266,544.00 0.99 C 制造业 269,796,551.08 50.9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6,980,998.00 1.32 E 建筑业 36,603,346.00 6.91 F 批发和零售业 5,314,650.00 1.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99,545.00 1.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4,858,589.00 4.6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167,678.52 5.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333,443.10 1.5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81,400.00 1.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22,675.00 0.50 S 综合 - - 合计 403,450,069.70 76.17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725 京东方A 10,906,40 0 37,518,016.00 7.08 2 601186 中国铁建 1,620,500 21,050,295.00 3.97 3 002400 省广股份 1,253,608 17,161,893.52 3.24 4 000661 长春高新 121,268 13,339,480.00 2.5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5 002564 天沃科技 1,055,301 11,840,477.22 2.24 6 601818 光大银行 2,849,500 11,711,445.00 2.21 7 600566 济川药业 340,300 11,464,707.00 2.16 8 600521 华海药业 484,700 10,663,400.00 2.01 9 300322 硕贝德 619,100 10,555,655.00 1.99 10 000903 云内动力 1,135,100 10,499,675.00 1.98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387,100.00 7.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983,000.00 13.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983,000.00 13.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146,000.00 0.4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2,516,100.00 21.24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107 21 国债⑺ 350,000 36,389,500.00 6.87 2 110217 11 国开17 300,000 30,099,000.00 5.68 3 160308 16 进出08 200,000 19,944,000.00 3.77 4 170401 17 农发01 200,000 19,940,000.00 3.76 5 019539 16 国债11 40,000 3,997,600.00 0.7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400 省广股份 17,161,893.52 3.24 重大事项 2 300322 硕贝德 10,555,655.00 1.99 重大事项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 - (4) 2007 年4 月9 日 39.60% 1.52% 46.49% 1.49% -6.89% 0.03%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683.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2,657.96 5 应收申购款 490.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7,831.3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2008 年1 月1 日 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42.36% 1.74% -45.76% 1.91% 3.40% -0.17 % 2009 年1 月1 日 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44.65% 1.34% 57.89% 1.32% -13.24% 0.02% 2010 年1 月1 日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5.26% 1.10% -3.92% 1.01% 9.18% 0.09%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95% 0.94% -17.10% 0.85% 1.15% 0.09%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6% 0.90% 6.14% 0.84% -6.30%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02% 0.95% -1.15% 0.88% 10.17%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43% 0.83% 31.14% 0.76% -26.71%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5.46% 2.08% 10.53% 1.60% 14.93% 0.48%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9% 1.14% -7.74% 0.98% 5.15% 0.16% 2007 年 4 月 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44.38% 1.30% 43.38% 1.21% 1.00% 0.09% (二) 本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2007 年4 月9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建 仓期满至今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 即股票 投资50%-80%, 债券投资 20%-50%, 权证投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同时满足第 14 章 (七) 有关投资 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申购 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 值目 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不含 本数)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 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 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 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 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不超过 12 次; 7、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 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经除息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列支。 ( 二)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三)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四) 基 金的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 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一)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定 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披露信 息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露 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3 、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臵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 别臵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 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 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但不能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 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 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 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我 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 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 四)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 他风 险 1.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 务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 )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销售协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1 、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7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 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代 表 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5)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3 、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4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5 ) 权益登记日 ; 6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 权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 和 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 5 、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 、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8 、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五)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基金终 止后 ,须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对 基金进行 清算 。中国 证 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约束力。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继续履行。 ( 七)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 办公场所 查阅 ;投资 者 可以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 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 管协 议的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行监督和核查。 1.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项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3.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3.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 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和 终止 7.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7.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 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 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 形 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 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经除息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不 同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 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 一)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批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 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概 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 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续,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者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及时接收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 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更换 后, 本基金 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 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1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退 任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并 应自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两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 公告: 基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十六、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二) 备查文件 存放 地点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投资 者如需 了 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