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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新富混合(673120)

西部利得新富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西部利得新富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 西 部利 得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2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 11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 执行 ..................................................................................... 14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17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 22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 27 十、 信息 披露 ................................................................................................................. 28 十一、 基 金费 用 ............................................................................................................. 30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 管 ............................................................................. 32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 案的保 存 ............................................................................. 33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 止行 为 ............................................................................................................. 34 十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8 十七、 违 约责 任 ............................................................................................................. 40 十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 41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 42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 订 ......................................................................................... 43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西部 利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徐 剑钧 成立时 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基金业 协会 登记 编号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86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亿 伍仟 万 元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注册资 本:953725.8757 万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 证 券经 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 证 券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 证 券自 营 ; 融 资融 券;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代 销 ; 为 银河 期 货经纪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 代 销金 融 产品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 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托管 办 法》 ” ) 、 《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 开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托管暂 行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 西 部利得 新富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 同含 义 ;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95% 。 其中 ,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股票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第 12) 项以 外, 由于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 限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 金可 能变动规模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 管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5、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A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B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C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D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以 下事 项监 督: A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B .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C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D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履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履 行监 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述 损失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订 风险控 制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 制补 充协 议》 (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经董 事 会批 准的 相关 投 资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以及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据 的, 应根 据 《托管 协 议》 及相 关补 充 协议的 约 定向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 行指令 所需 相 关信息 ,并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 前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指 令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履行 托管 职责 所必 需的相 关材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的 材料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材料 不实 给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托管 资金专门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 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 认文件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为 本 基金 选 定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作 为资金存 管银行 ,并开 立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 用 于 托管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归集 、 存 放与 支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 规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 用 于证 券清 算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 保证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代表 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基金 托管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政策 的规 定 、 及 结算 制 度安排 , 本基 金可 以进 行 融资融 券业 务时 , 对 于投 资清 算与 估 值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必 要的 情况 下, 可以 通过 签 订操作 备忘 录的 形式 进行 补充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需 要在双 方系 统测 试完 成后 , 方 能进 行相 关 融资融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 以上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对 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书面 授权 文件 , 内 容包括 被授 权人 名单 、 预 留印鉴 和被 授权人签 字样本, 事先书 面通知( 以下 简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 员 名单 , 注 明相 应的 交易 权 限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 权文件 原件 并在 当日 经电 话确认 后 , 授 权 文件即 生效 。 如果 授权 文 件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 该 生效 时间 不得 早于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 点。 如早 于 , 则 以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的 时点 为 授权文 件的 生效 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 被 授权人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但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赎回 、 分红 付款 指 令、 回购 到 期付款 指令 、 与投 资有 关 的付款 指令 、 实物 债券 出 入库指 令 及 其他 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 金管 理 人发给 基金 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明 款项 事由 、 支付 时 间、 到账 时间 、 金额 、 账 户等 , 加 盖预 留 印鉴并 有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 指令 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 话确 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 系统 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0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 人尽力 执行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指 令需 要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 将视 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由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准 备足 够 资金 , 致 使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新股 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 申 购缴款 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下 班 前将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2.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 基 金托 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交 易凭 证、 合同 或其 他有 效会 计 资料 , 以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资 料来 判断指 令的 有效 性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所 提供 的文 件资料 的真 实 、 有 效、 完整 、 准 确、 合法, 没有任 何重 大遗 漏或 误导 ;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类文 件 资料仅 进行 形式 审查 , 对 其真实 性和 有效 性不作 实质 性判 断。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托 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令 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及交割 信息 错误 ,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 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立 即将 新的 授 权文件 提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 真方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经 电话 确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 文件 同时废 止。 新 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 后七 个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 正本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应与传 真内 容 一致 , 若 有不 一致 的, 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件 为准 。 新 的授 权文 件生 效 之后 , 正 本送 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 行有关 业务 , 如果 新的 授 权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 人通知 生效 后 , 对于已 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被 改变 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责 任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 以传真 方式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改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及 联系 方式 自基 金管 理人电 话确 认 后生效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 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务状 况良好, 经营行 为规范, 最近一年 未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研究实 力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研究人 员,能及 时、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题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 并 承担 相应 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关 规定 , 在 法定 基金 信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资 金调 节表 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 并 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 付金 、 结算 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 头 寸。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 内资 金结 算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 资金汇 划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 偿基金 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 事宜 ,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收数据 不完 整 , 造 成清 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 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原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 托 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解决 , 由此 给基 金 托 管 人、 本基 金和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 资产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足 透支款 项,确 保 资金清算 。如果未 遵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 寸,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导致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托 管 资金专 门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 ( 除 登记公 司收 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 上有 充足 的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拖延或 拒绝 执 行。 实行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 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如由 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算 款 , 由 此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基金清 算交 收过 程中 , 出 现基金 财产 中资 金或 证券 不足以 交收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 由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 目及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日进行 核对 。 对外 披露 基 金份额 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 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际 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 不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此 导 致的损 失由 责任 方承担 。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按 日核实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 确 保双 方账 目 相符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四) 基金申购 和赎回 业 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包 括电 子数据 和 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算 汇总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双 方可协 商解决处 理 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 为满 足申 购 、 赎 回及 分 红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7、对于基 金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收 款,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托管 资金专门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8、拨付赎 回款或进 行基金 分红时, 如 托管资金 专门 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时拨 付 ; 因 基金 资金 专门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9、除申购 款项到达 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账 外,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 投 资有关 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金 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 每 日按 照托 管资 金 专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 以 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存 在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收 日 15:00 时 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到往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 按约 定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当 存 在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 +2 交收日 14:00 之前 前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便 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管 理 。 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净应 付额 时 , 如 托管 资 金专门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时拨 付 ; 因 托管 资金 专 门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如 系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投资银行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关补充 协议 。 2.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3.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金额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交易 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个 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值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本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估 值 日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股 指期货 合约 按照 结 算价估 值 , 如 估值 日无 结 算价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8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9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 估处理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 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五)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 ,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20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季 度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5.本基金 份额的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 每 年最多 分 配 12 次;


7.本基金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份 额可供 分 配利润 的 50% , 且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 金的划 付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 业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 不 得在 其公 开披 露 之前 , 先 行对 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信息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 、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 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 披 露。 基金 托管 人 应 就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变动等 重大 事项 发布 临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规 定的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 法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 定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中 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 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 四)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 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由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 用等费用) 、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 五)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提 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 七)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费用,有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 由,可以拒绝支付。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 相关 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 本正本 传真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十 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 与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 资 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 件。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1.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1.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持有 10 %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前,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2) 承 销证券 ; (3)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4 ) 从 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5 ) 买 卖其 他 基 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6 )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8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对损害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一 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市 场交易规 则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的投 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3)基金 托管人对 存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或 交由证 券公司 、 期货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 故 意 、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 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4)基金 托管人由 于按照 基金管理 人符合本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约 定的有 效指令 执 行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5)基金 托管人对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及第三方 (包括 但不限于 交易所、 登记公 司、证 券 公司等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6) 不可 抗力 。 (四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和 律师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 金合同 》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批准 备 案 并 公 告 之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本 一式 6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构 一 式 2 份外,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 西部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本页无正文,为《 西部 利得 新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 西部 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 字) : 签署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 :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 字) : 签署日期: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