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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鸿利(213001)

宝盈鸿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宝 盈 鸿 利 收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 一七 年五 月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名 而来。 宝盈鸿 利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2002 年 8 月 9 日 证监 基 金字 2002[ 53] 号 文批 准 公开 发 售 。本 基 金基
金合同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正式生效。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容包括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名称, 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分配方
式等, 以及根据 《 基金法》 和 《运作办法》 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 2015 年 7 月 10 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原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宝
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内 容 截 止 日为 2017 年 4 月 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的投资组合报 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6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资 理念 、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宝盈鸿 利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宝盈鸿 利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指 《宝盈 鸿利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 人大常 委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 :指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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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李文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 83276688
传真: 0755 - 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1 】 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 的股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 有
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 (简称 I T
治理委员会) 和产品委员会, 并设置权益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 量
化投资部、 海外投资部、 研究部、 创新业务部、 集中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渠道
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市场营销部、 电子商务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监
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19 个部室及北京办事处、
上海办事处。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二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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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科技 3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睿 丰创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泰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
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 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成 都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职 , 先 后 担 任 委 托 代 理 部 、 证 券 管
理部经理; 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 1 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
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20 02 年 1 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 2017 年 1 月 26 日至今代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 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海项目部任职 , 历任助理会计
师 、 会 计 师 、 财 务 主 管 ; 1989 年 1 1 月 至 2001 年 4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财 务
科 任 职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总 会 计 师 ; 2001 年 5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 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 2003 年 1 1 月
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专家委
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 董事, 1966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人 事 部 任 职 ; 1999 年 3 月 至 2000 年 10 月 在 四 川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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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峨 眉 山 办 事 处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0 年 10 月 至 2003 年 6 月 在 和
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2003 年 6 月 开 始 任 衡 平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栋先生, 董事, 1977 年生 , 硕士研究生。 2000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 在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一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3 月, 在中化 进出口 总公司 投资 部任项 目经理 ;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飞秒光电科技 (西安) 有限公司光 通信事业部任总经理助理 ; 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 (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冶金能源事业总部任项目经理 ; 2004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山西中化寰达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 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在中化石油有限公司炼化事业部任高级项目经理; 2010 年 7
月至 201 1 年 2 月,在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控制部任副经理; 201 1
年 2 月至 2013 年 7 月, 在中化 石油有 限公司 油品销 售南方 事业部 任副总 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工
作;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三
部任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基
础 产 业 部 任 总 经 理 ; 2016 年 7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展部任总经理。
张 苏 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9 57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1975 年 12
月 到 19 78 年 3 月 , 在 陕 西 重 型 机 器 厂 任 职 ; 1982 年 7 月 到 1985 年 9 月 , 在 陕
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任助理工程师; 1987 年 7 月到 1989 年 5 月, 在陕西省西安
农业机械厂任工程师、 车间副主任; 1989 年 5 月到 2000 年 4 月, 在陕西财经学
院财会学院任教授、 系主任; 20 00 年 4 月到 2003 年 3 月, 在西安交通大学会计
学 院 任 教 授 、 系 主 任 ; 2003 年 3 月 到 2016 年 12 月 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任副所长、 教授、 研究生导师 , 2016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
政法大学商学院会计研究所任教授、研究生导师。
廖振中先生, 独立董事 , 1 9 7 7 年生, 法学硕士研 究生 。 2 0 0 3 年到 2 0 1 4 年 , 在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讲 师 ; 2 0 1 4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 兼
任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成都市传媒集团新闻实业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 四川省住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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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厅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 艳女士 ,独 立董事 , 19 80 年生 ,中共 党员 , 会计 学博士 。 2007 年 8 月
到 2008 年 8 月 , 在 美 国 休 斯 敦 大 学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2008 年 6 月 到 2010
年 12 月 , 在 厦 门 大 学 财 务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任 助 理 教 授 ; 2011 年 1 月 到 2014 年 7
月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 2014 年 8 月 至 今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任
教授。
徐 加 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96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1991
年 至 19 96 年 在 中 国 石 化 湖 北 化 肥 厂 工 作 ; 1996 年 至 1999 年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习 ; 1999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 现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与 产 品
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 2 )监事会
张 建 华 女 士 , 监 事 , 1969 年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就 职 于 四 川 新 华 印 刷 厂 、
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刘郁飞先生, 监事, 1973 年生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A C C A 。 曾就职于中国林
业科学研究院、 中林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同新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德仁集团
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审计稽核部。
魏 玲 玲 女 士 , 监 事 , 1970 年 生 , 中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石 化 集 团 股 份
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监。
汪兀先生, 监事, 1983 年生 。 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 瑾 女 士 , 督 察 长 , 1964 年 生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科 技 处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 2001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俊杰先生, 副总经理 , 1973 年生, 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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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政 府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办 公 室 。 2007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张新元先生,副总经理, 1997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职于黄河证券, 2002
年 9 月 至 2004 年 2 月 任 职 于 民 生 证 券 , 2004 年 3 月 至 201 1 年 6 月 任 职 于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 1 年 7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总 经 理 办 公
室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
投资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李进先生, 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担任信贷审批员,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华泰
联合 证券研 究所, 担任研 究员。 自 2013 年 8 月加 入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鸿利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及 管 理 本 基
金时间:
张小仁,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4 日;
彭敢,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3 日;
高峰, 2010 年 2 月 12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
陆万山, 200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0 年 9 月 2 日;
刘丰元, 2007 年 4 月 1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2 日;
赵龙, 2006 年 8 月 30 日至 2007 年 4 月 13 日;
陈鹏, 200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6 年 8 月 30 日;
杨军: 2003 年 9 月 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17 日;
方晔, 2002 年 10 月 8 日至 2003 年 9 月 5 日。
3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文众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段鹏程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原鸿阳证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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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宝 盈优势 产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宝盈新 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新元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投资经理 。
陈若劲女士: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张志梅女士: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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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 按本基 金管理 人制度 进行基 金投资 外,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 票投
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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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稳健运作, 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法 律法规 及《宝 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章程 》 ,制
定《 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内部控 制大纲 》 ,作 为公司 经营管 理的纲 领性文件 ,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 种风险 ,公司 组织体 系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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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 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 等 。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 3 )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 4 )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 5 )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 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 评价。 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向有关机构、 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 各机构、 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 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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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 1 )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 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 2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 3 )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 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 持有开放
式基 金份额 的期限 不得少 于 6 个 月 (货币 基金除 外 ) ,并 应按照 法规或 监管机 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 4 )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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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 5 )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 6 )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 7 )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 8 )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 9 )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 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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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10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建立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 1 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 12 )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 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 根据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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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 、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
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 并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 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 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 对投资管理、 产品设计、 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 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 公司财务会计、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 2009] 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 1 .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66060069
传真: 010- 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部 资
产、 负债 、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 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优质, 业 绩突出 ,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 A S 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 A S 7 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 I S A E 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 金牌理财 ’ T O P 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 。 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席财务官 》 杂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托管奖 ”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 年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授予的 “ 优秀托管机构 奖 ” 称号 ; 2015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 “ 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
中国 农业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立 , 2014 年更 名为托管 业务部 / 养老 金管理中 心,内设 综合管理 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 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14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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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业务 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资 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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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李文众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 8888- 300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755- 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 w w . a bc hi na .c om
( 2) 中国工商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 w w . i c bc .c om .c n
( 3) 中国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 w w . boc .c n
( 4) 中国建设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 w w . c c b.c om
( 5) 交通银行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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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 w w . ba nkc om m .c om
( 6) 招商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 7) 中信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w w w .e c i t i c .c om
( 8) 中国民生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 w w . c m bc .c om .c 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 w w . ps bc .c om
( 10) 北京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w w w . ba nkof be i j i ng .c om .c n
( 1 1 ) 平安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1 1 - 3
公司网址: w w w . ba nk.pi ng a n.c om
(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 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客户 服务电话 : 0769- 961 1 22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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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 w w . dr c ba nk.c om
( 13) 国泰君安证券
联系 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客户 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 14) 国元证券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 w w . g y z q.c om .c n
( 15) 中信建投证券
联系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 大街188号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108 、 95587
公司 网址: w w w . c s c 108.c om
( 16) 国信证券
联系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 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 网址: w w w . g uos e n.c om .c n
( 17) 招商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客户 服务电话: 95565
公司 网址: 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 18) 广发证券
联系 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 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客户 服务电话: 95575
公司 网址: w w w . g f .c om .c n
( 19) 中信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9- 5548
公司 网址: w w w . c s .e c i t i c .c om
( 20) 银河证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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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888 、 95551
公司 网址: 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 21) 海通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001 、 95553
公司 网址: w w w . ht s e c .c om
( 22) 申万宏源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 w w . s w hy s c .c om
( 23) 兴业证券
联系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客户 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 网址: w w w . xy z q.c om .c n
( 24) 长江证券
联系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999 、 95579
公司 网址: w w w . c j s c .c om .c n
( 25) 安信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公司 网址: 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 26) 西南证券
联系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 25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096096
公司 网址: w w w . s w s c .c om .c n
( 27) 万联证券
联系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133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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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址: w w w . w l z q.c om .c n
( 28) 华宝证券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客户 联系电话: 400- 820- 9898 、021- 38929908
公司 网址: w w w . c nhbs t oc k.c om
( 29) 渤海证券
联系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 网址: w w w . bhz q.c om
( 30) 华泰证券
联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95597、 95597
公司 网址: w w w . ht s c .c om .c n
( 31) 中信证券(山东)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 266061 )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s d.c om
( 32) 东兴证券
联系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993
公司 网址: w w w .dx z q.ne t
( 33) 东吴证券
联系 地址:江苏省 苏州工业园 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客户 服务电话: 0512- 96288
公司 网址: w w w . dw j q.c om .c n
( 34) 信达证券
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公司 网址: w w w . c i nda s c .c om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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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东方证券
联系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 18号2号楼
客户 服务电话: 95503
公司 网址: w w w . df z q.c om .c n
( 36) 长城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 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666888
公司 网址: w w w . c c 168.c om
( 37) 光大证券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 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客户 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 网址: w w w . e bs c n.c om
( 38) 广州证券
联系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客户 服务电话: 961303
公司 网址: w w w . g z s .c om .c n
( 39) 国联证券
联系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客户 服务电话: 95570
公司 网址: w w w . g l s c .c om .c n
( 40) 浙商证券
联系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 A 座
客户 服务电话: 0571- 87901963
公司 网址: w w w . s t oc ke .c om . c n
( 41) 平安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客户 服务电话: 9551 1
公司 网址: w w w . s t oc k.pi nga n.c om
( 42) 国海证券
联系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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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100、 95563
公司 网址: w w w . g hz q.c om .c n
( 43) 国都证券
联系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 100007)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18- 81 1 8
公司 网址: w w w . g uodu.c om
( 44) 东海证券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客户 服务电话: 95531、400- 888- 8588
公司 网址: w w w . l ong one .c om .c n
( 45) 国盛证券
联系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22- 21 1 1
公司 网址: w w w . g s s t oc k.c om
( 46) 华西证券
联系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818
公司 网址: w w w . hx168.c om . c n
( 4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00- 0562
公司 网址: w w w . hy s e c .c om
( 48) 中泰证券
联系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 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 网址: w w w . z t s .c om .c n
( 49) 世纪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 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 1
公司 网址: w w w . c s c o.c om .c n
( 50) 第一创业证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 1 5 号投行大厦18楼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8- 1888
公司 网址: w w w . f i r s t c a pi t a l .c om .c n
( 51) 金元证券
联系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 网址: w w w . j y z q.c om .c n
( 52) 中航证券
联系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66- 567
公司 网址: w w w . s c s t oc k.c om
( 53) 华福证券
联系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0591- 96326
公司网址: w w w . hf z q.c om .c n
( 54) 中金公司
联系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 服务电话: 010- 65051 1 66
公司 网址: w w w . c i c c .c om .c n
( 55) 五矿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 49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18- 40028
公司 网址: w w w . w kz q.c om .c n
( 56) 中投证券
联系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 21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 网址: 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
( 57) 九州证券
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 座5层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654- 3218
公司 网址: w w w . j z s e c .c om
( 58) 厦门证券
联系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客户 服务电话: 0592- 5161816
公司 网址: w w w . xm z q.c n
( 59) 英大证券
联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018- 8688
公司 网址: w w w . y d s c .c om .c n
( 60) 天相投顾
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05
客户 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公司 网址: w w w . t xs e c .c om
(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166- 1 1 88
公司 网址: w e n.w e n@ j r j .c om .c n
(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920- 0022
公司 网址: w w w . he xun.c om
( 63) 上海长量基金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089- 1289
公司 网址: w w w . e r i c hf und.c om .c n
( 64) 深圳众禄基金
联系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 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 网址: w w w . j j m m w . c om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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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上海天天基金
联系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客户 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公司 网址: w w w . 1234567.c om .c n
( 6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 服务电话: 4000766123
公司 网址: w w w . f und123.c n
( 67) 上海好买基金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903- 906 室
客户 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公司 网址: w w w . e how buy . c om
( 68) 中期时代基金(北京)
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3 号
客户 服务电话: 95162
公司 网址: w w w . c i f c of und.c om
( 6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客户 联系电话: 400- 059- 8888
公司 网址: w w w . w y - f und.c om
( 7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20- 2819
公司 网址: t t y . c hi na pnr . c om
( 71) 唐鼎耀华
联系 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19- 9868
公司 网址: w w w . t dy h f und.c om
( 7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1002 室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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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公司 网址: w w w . j i y u .c om .c n
( 7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 219-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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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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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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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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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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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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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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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8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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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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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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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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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 - 1 、 N - 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 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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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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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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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 021- 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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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1 1 1 - 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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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90- 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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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0- 5919
网址: w w w . f e ng f d.c om
( 9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18- 0707
网址: w w w . hong di a nf und.c o m
( 92)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86655920
网址: w w w . c d121.c om
( 93)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67- 523
网址: w w w . z z w e a l t h.c n
( 9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 3 单元 7 楼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500-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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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 1 1 5- 1 1 1 6 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8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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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深圳新华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8 单元
网址:w w w . xi nt ong f und.c om
二、其他相关机构
1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 0755- 83276688
传真: 0755- 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电话: ( 021 ) 51 1 50298
传真: ( 021 ) 51 1 50398
3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 021 )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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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名而来。
宝盈 鸿利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02 年 8 月 9 日证
监基金字 2002[ 53] 号文批准公开 发售 , 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 ,内 容包括 宝盈鸿 利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变 更
名称, 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分配方
式等, 以及根据 《 基金法》 和 《运作办法》 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 原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失效且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
为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并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
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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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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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重
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 用 类别 费率 (设 申购金 额为 M )
申购费 M < 100 万 1.50%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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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 M < 500 万 1.20%
500 万≤ M < 1000 万 0.60%
M ≥ 10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 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 < 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 日≤持有期限< 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限< 90 日 0.50% 75% 计入基金资产
90 日≤持有期限 < 180 日 0.50% 50% 计入基金资产
180 日≤持有期限< 365 日 0.20%
25% 计入基金资产
365 日≤持有期限< 730 日 0.10%
持有期限≥ 730 日 0% 25% 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 , 申购费率为 1.50% , 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 1.50% )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530.06 份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7.20 元。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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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 投资组 合内某 个或某 些证券 即将上 市等原 因,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4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4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07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宝盈鸿利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 和
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1 、转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
差 费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 补 差 费
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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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 , 补差费为零。
(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 按转出 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B 出 金额=转- D ) / ( 1+ G ) + 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 则
H = 0
例: 投资者 申请 将持有 的宝盈 鸿利收 益混合 10,000 份转 换为宝 盈核 心优势
混 合 A ( 213006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6 元 , 投 资 者 持
有该基金 7 个月, 对应赎回费为 0.20% , 申购费为 1.50%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 申购费为 1.50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
心优势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10,000 入 金 额 = 得 到 的 宝 盈 - 0.20% ) / ( 1+ 0 ) + 0=
10638.68 元
转入份额= 10638.68 / 1.163 = 9,147.62 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 、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 、 宝盈新价值混合、 宝盈祥
瑞养 老混合 、宝盈 科技 30 混合 、宝盈 先进制 造混合 、宝盈 转型动 力混合 、宝盈
新兴产业混合、 宝盈祥泰养老混 合、 宝盈优势产业混合 、 宝盈新锐混合、 宝盈医
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混合 、 宝盈消
费主题混合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宝盈泛沿海混合、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 宝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混 合 A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转入 金额在 500 万( 含)到 1000 万之 间,在 收取基 金转换 的申 购补差 费时, 将
直接 按照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收取 ,不再 扣减申 购原基 金时已 缴纳的 1000 元申 购
费。
3 、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7 日发 布的《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网
上交 易平台 费率优 惠方案 调整的公 告 》 ,投 资人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平台使 用除招
商银行直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道,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 使用招商银行直
联渠道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 标准转换补差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按标准费率执行。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 平安银行、 广发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 华夏银
行、 兴业银行 、 浦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银联通 (上海银联) 支持银行卡 、 汇
付“天天盈”支持银行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谋求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投资于
符合收益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投 资 策 略 追 求 基 金 投 资 的 长 期 稳 定 的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和
资本增值收益:
(一)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 对不同市
场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 据此调整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年 度 / 季 度 G D P 增 速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量 、 消 费 价 格 指
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政 策因素 :税收 、政府 购买总 量以及 转移支 付水平 等财政 政策, 利率水
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3 、市 场指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平 、市场 资金的 供需以 及市场 的参与 情绪等
因素。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 行业资金配置策略。 首先由行业分析师估计各行业未来的期望增长速度 ,
以行业增长率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总体市盈率进行调整, 寻找总体投资价值被相
对低估的行业。 根据调整后不同行业的市盈率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结合经济发展
不同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决定股票投资中资金在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
2 、公 司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对上市 公司投 资价值 的判断 ,主要 依赖于 两方面
的基础工作: 一是从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的角
度对公司进行定性分析, 二是通过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定
量测算。在筛 选过程中,更强调公司长 期( 3- 5 年)的发展和 竞争优势、稳定成
长的市场、 可持续的主营业务利润、 良好的现金流和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 。 在对
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合理排序的基础上, 重点投资于位于行业前列的收益型上市
公司, 排序所依据的主要指标为红利收益率和增长率调整后的市盈率。 本基金所
定义的收益型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 1 )稳 定收益 型公司 。稳定 收益型 公司指 主营业 务收入 稳定增 长,在 行业
内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现金流与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 有满意的红利分配政策
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选择稳定收益型公司的主要指标包括: 红利收益率 、 主营业
务利润率、 每股经营性现金流、 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 、 资产负债率。 基金管理人
对上述 5 项指标进行加权评分,选择排序靠前的公司。
( 2 )价 值相对 低估型 公司。 资本市 场上, 不同的 公司有 不同的 市盈率 ,公
司之间市盈率差别的两个根本原因是市场对其预期的增长率和风险的差别, 因此,
不 同 公 司 的 市 盈 率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可 比 性 。 为 此 , 本 基 金 引 入 “ 市 盈 率 调 整 系 数
( P E A F ) ” , 对公 司市 盈率 进行 增长 率和 风险 调整 ,计 算增 长率 及风 险调 整后 市
盈 率 ( P E A G ) 。 经 过 调 整 后 , 同 行 业 不 同 公 司 的 市 盈 率 就 可 以 直 接 比 较 , 从 而
可以对公司相对投资价值进行排序,寻找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股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市盈率调整系数( P E A F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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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1
) 1 (
) 1 (
r
g
PEAF
i
i
?
?
?
?
?
增长率调整后市盈率( P E A G ) :
PEAF
E P
PEAG
/
?
其中,
i
g
表示上 市公司第 i 年盈利 增长率的期 望值, r 表示与 增长率风险 对
应的期望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对上市公司的期望增长率
i
g
进行估计和调整:
( 1 )在 对公司 经营状 况和历 史财务 数据深 入了解 的基础 上,区 分不同 的公
司类 型(成 长型、 成熟型 、衰退型 、周期 型等 ) ,采 用定性 分析、 因果分 析、时
间序列等方法, 结合对未来融资结构分析, 预测公司未来 3 到 5 年的每股利润增
长率;
( 2 )以 上市公 司公开 信息批 露(招 股说明 书、配 股或增 发说明 书、年 报、
中报、 业绩预测等) 中预计的增长率为基础, 根据历史上预测数据与实现数据的
差异进行调整;
( 3 )留 存收益 比率与 净资产 利润率 的乘积 计算理 论的收 益增长 率,根 据历
史实现的增长率与理论增长率的差异进行调整;
( 4 )收 集跟踪 该上市 公司证 券分析 师对公 司增长 率的预 测值, 根据不 同分
析师的经验、 历史业绩等分配不同权重, 得出外部分析师对公司增长率预测的期
望值。
本基金综合考虑以上对增长率的预测值, 估计公司的期望增长率、 乐观预测
和悲观预测的波动范围, 从而确 定
i
g
及风险调整因子 r 。 以上任何预测值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将及时对
i
g
进行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 获
得超额收益。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1 、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 降低组合的久期 ;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 测和分 析同一 市场不 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 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
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
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 综合
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点 。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
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
研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
比例, 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 发行主
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
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 根据基金
资产现有持仓结构、 资产负债结构、 基金申赎安排等, 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 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 能形成 的风险 对冲功 能,构 建权证 与标的 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 构建骑 墙组合 、扼制 组合、 蝶式组 合等权 证投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 下,通 过对标 的股票 、波动 率等影 响权证 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 –95% , 投资 于 符合 收 益 型条 件 的上
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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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12 )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数收 %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数收 %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 流动性高,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 –95% 的股票投资,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
股 票 指 数 与 债 券 指 数 的 权 重 确 定 为 65% 和 35% , 并 用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全
价 ) 代 表 债 券 资 产 收 益 率 。 因 此 ,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 数 收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收益率(全价)×债综 % ”是衡 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 、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 使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通 过 关 联交 易 为 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1 0 , 2 2 1 , 3 0 3 . 6 8 8 4 . 1 1
其 中 : 股 票 3 1 0 , 2 2 1 , 3 0 3 . 6 8 8 4 . 1 1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6 , 3 5 1 , 7 8 6 . 6 2 1 5 . 2 8
8 其 他 资 产 2 , 2 3 3 , 7 3 9 . 5 5 0 . 6 1
9 合 计 3 6 8 , 8 0 6 , 8 2 9 . 8 5 1 0 0 . 0 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C 制 造 业 2 9 1 , 6 9 7 , 5 1 5 . 5 4 7 9 . 6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 2 , 9 9 7 , 7 8 8 . 1 4 3 . 5 5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5 , 5 2 6 , 0 0 0 . 0 0 1 . 5 1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3 1 0 , 2 2 1 , 3 0 3 . 6 8 8 4 . 6 7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0 9 7 智 云 股 份 5 7 9 , 8 8 3 3 4 , 5 6 6 , 8 2 5 . 6 3 9 . 4 3
2 0 0 2 5 6 2 兄 弟 科 技 1 , 8 5 0 , 0 0 0 2 6 , 1 7 7 , 5 0 0 . 0 0 7 . 1 4
3 3 0 0 4 5 0 先 导 智 能 6 0 0 , 0 0 0 2 5 , 6 5 0 , 0 0 0 . 0 0 7 . 0 0
4 0 0 2 8 3 3 弘 亚 数 控 4 4 9 , 9 8 6 2 4 , 9 9 2 , 2 2 2 . 4 4 6 . 8 2
5 0 0 2 2 7 3 水 晶 光 电 8 7 8 , 0 0 0 1 9 , 9 3 0 , 6 0 0 . 0 0 5 . 4 4
6 0 0 2 7 0 9 天 赐 材 料 3 4 9 , 7 6 7 1 7 , 5 4 7 , 8 1 0 . 3 9 4 . 7 9
7 3 0 0 5 4 5 联 得 装 备 2 5 0 , 0 0 0 1 7 , 4 0 0 , 0 0 0 . 0 0 4 . 7 5
8 6 0 0 9 9 0 四 创 电 子 2 0 7 , 4 7 4 1 4 , 3 0 5 , 3 3 2 . 3 0 3 . 9 0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9 0 0 2 3 5 3 杰 瑞 股 份 6 8 0 , 0 0 0 1 4 , 0 9 6 , 4 0 0 . 0 0 3 . 8 5
1 0 6 0 0 8 8 5 宏 发 股 份 3 3 8 , 9 6 1 1 2 , 3 1 1 , 0 6 3 . 5 2 3 . 3 6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所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4 2 , 4 3 0 . 1 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1 9 7 , 8 2 7 . 4 4
3 应 收 股 利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4 应 收 利 息 1 4 , 7 4 3 . 2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5 7 8 , 7 3 8 . 6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 2 3 3 , 7 3 9 . 5 5
(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
(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2 年 10 月 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完整会计
年度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2 年 - 5 . 2 7 % 0 . 5 3 % - 1 1 . 7 5 % 0 . 9 9 % 6 . 4 9 % - 0 . 4 6 %
2 0 0 3 年 1 4 . 5 8 % 0 . 6 6 % - 2 . 6 3 % 0 . 8 7 % 1 7 . 2 1 % - 0 . 2 1 %
2 0 0 4 年 - 6 . 3 7 % 1 . 0 0 % - 1 3 . 7 8 % 1 . 0 8 % 7 . 4 1 % 0 . 0 8 %
2 0 0 5 年 - 4 . 7 9 % 0 . 9 5 % - 6 . 6 9 % 1 . 1 4 % 1 . 9 0 % - 0 . 1 9 %
2 0 0 6 年 1 4 2 . 9 3 % 1 . 3 7 % 8 3 . 2 8 % 1 . 1 2 % 5 9 . 6 5 % 0 . 2 5 %
2 0 0 7 年 9 3 . 9 1 % 1 . 7 6 % 1 2 2 . 3 5 % 1 . 8 1 % - 2 8 . 4 4 % - 0 . 0 5 %
2 0 0 8 年 - 4 7 . 4 7 % 1 . 6 5 % - 5 3 . 3 3 % 2 . 4 2 % 5 . 8 6 % - 0 . 7 7 %
2 0 0 9 年 9 . 3 7 % 1 . 2 5 % 8 0 . 1 9 % 1 . 6 3 % - 7 0 . 8 2 % - 0 . 3 8 %
2 0 1 0 年 1 . 1 1 % 1 . 1 6 % - 1 . 7 0 % 1 . 2 5 % 2 . 8 1 % - 0 . 0 9 %
2 0 1 1 年 - 2 0 . 9 4 % 1 . 1 2 % - 2 2 . 3 8 % 1 . 0 7 % 1 . 4 4 % 0 . 0 5 %
2 0 1 2 年 6 . 0 7 % 1 . 0 8 % 5 . 3 9 % 1 . 0 6 % 0 . 6 8 % 0 . 0 2 %
2 0 1 3 年 1 1 . 0 6 % 1 . 0 3 % 3 . 1 1 % 1 . 0 7 % 7 . 9 5 % - 0 . 0 4 %
2 0 1 4 年 5 3 . 8 9 % 1 . 0 5 % 3 8 . 5 4 % 0 . 8 9 % 1 5 . 3 5 % 0 . 1 6 %
2 0 1 5 年 3 4 . 5 6 % 2 . 6 7 % 1 4 . 9 0 % 1 . 7 8 % 1 9 . 6 6 % 0 . 8 9 %
2 0 1 6 年 - 2 3 . 3 8 % 1 . 7 3 % - 7 . 5 1 % 0 . 9 1 % - 1 5 . 8 7 % 0 . 8 2 %
2 0 1 7 年
一 季 度
4 . 3 9 % 0 . 7 8 % 2 . 4 1 % 0 . 3 4 % 1 . 9 8 % 0 . 4 4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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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基 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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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 中 第 3 -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 定不 得 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 资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 管 人每 月 与 基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独 立 的 具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1 、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
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市公司, 信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 投资比例限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制、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构 、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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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而 产 生 的 流
动性风险; 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 无需审批, 也不要求评级, 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
用风险; 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 上述风险需要重点关
注。
1 1 、其他风险
( 1 ) 在符 合 本 基金 投 资 理念 的 新 型投 资 工 具出 现 和 发展 后 , 如果 投 资 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3 ) 因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影响 基 金 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 金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点 和 指 定的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公开 发 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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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 金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基 金 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存 15 年 以 上,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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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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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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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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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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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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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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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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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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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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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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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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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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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预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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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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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费率计提。管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年费率计提。托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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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谋求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投资于
符合收益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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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票投资占, 投资于符合收益型条件的
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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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12 )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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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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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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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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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 1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第 10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1] 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 1 .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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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 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 金的配置,其 中投
资于符合收益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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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 投 资 于 符 合 收 益 型 条 件 的 上 市
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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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第 12 项 另 有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责任保管真实 、 完整、 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至对方, 对方应及时确认现有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但经基金托管人
审核同意的关联交易除外。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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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与 存 款 银行 建 立 定期 对 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加 强 对基 金 银 行存 款 业 务的 监 督 与核 查 , 严格 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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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包 括由 《 上 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办 法 》 规范 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提前 一 个 交易 日 向 基金 托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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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 基金 托 管 人在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过 程 中, 如 认 为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 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 金名 下 , 并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照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向基 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关 数 据 或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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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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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合法 程 序 作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 为 基金 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 集 期间 的 资 金应 存 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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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3 、 若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 管 人可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本 基 金 的资 金 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 管 资金 帐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通 过 基 金托 管 人 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 人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 管 人以 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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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立 的 其 他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 法 规 等有 关 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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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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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 债 券 同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债 券 所 处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估值 。 如 使用 的 估 值技 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 如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0
(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由于 证 券 交易 所 、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1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 2 )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 次,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3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 管 理 人接 管 基 金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4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5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6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帐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 、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 : 30 - 1 1 : 30 , 13 : 00- 17 : 00 。
三、对账服务
1 、自助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 、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 、纸质对账单
基金 持有人需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 400- 8888- 300 )定 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 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 留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7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 ( ht t p: / / w w w . by f unds .c om )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账户信 息
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 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300 (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ht t p: / / w w w . by f unds .c 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publ i c @ by f unds .c 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 0755- 83515880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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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1 2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2 0 日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0 月 3 1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1 0 日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1 1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1 7 日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2 9 日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1 月 2 9 日
1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1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1 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银 行
“ 基 金 通 ” 平 台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2 日
1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1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1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9 日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9
1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9 日
1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3 日
1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4 日
1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1 5 日
2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2 2 日
2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盈 基 金 管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3 0 日
2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 交 易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1 2 月 3 0 日
2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新 华 信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4 日
2 4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4 日
2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1 3 日
2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1 月 1 7 日
2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2 月 7 日
2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2 月 2 3 日
2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2 日
3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8 日
3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1 6 日
3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2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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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0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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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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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 《 宝盈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宝盈 鸿 利 收益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三)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四)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