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全球(000041)

华夏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全球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2007 年9月21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258 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07 年10 月9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 基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全球 市场 投资 面临的 汇率 风险 、国 别风 险、新 兴市 场风 险等 特别 投资风 险; 基
金所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衍生品 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基金和 混合 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
的品种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4 月9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年3月31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风 险揭 示 ................................................................................................................................... 5 四、基 金的 投资 ............................................................................................................................... 8 五、基 金的 业绩 ............................................................................................................................. 18 六、基 金管 理人 ............................................................................................................................. 18 七、基 金的 募集 ............................................................................................................................. 26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26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35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3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8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50 十九、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3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5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试行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成 为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华夏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 夏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部 门规 章、 地 方 法 规、地 方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试行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 织。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金融 机构 ;境 外投 资顾 问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和更 换。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接 受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 责本 基金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境外 资 产 托 管人由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和 更换。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由 该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境外主 要投 资场 所: 指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 地区 , 包 括美 国 、 中 国香 港、 英国 、 日本 、 法 国和 德国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证券市 场环 境、 基金 投资 组合构 成情 况等 的变 化, 调整对 境外 主要 投资 场 所 的 解释,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列 示。 工作日 : 指同时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 作日。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T+n 日: 指 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的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和/ 或实 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影 响。 1、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全球 市场以 多种 外币 计价 的金 融工具 。 美元等 外币 相对 于人 民币 的汇率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值 ,从 而 导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此 外,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全球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部 分新 兴 市场国 家/ 地 区可 能对 外汇 实施管 制, 从而 带来 一定 的货币 汇兑 风险 。 (2)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税 法、汇 率、 交易 规则 、结 算、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 和变化 可能 会使 基金 资 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全 球投资 的成 本、 全球 市场 的波动 性也 可 能高于 国 内 A 股 市场, 存 在一定 的市 场风 险。 (3) 新兴 市场 投资 风险 与成熟 市场 相比 ,新 兴市 场往往 具有 市场 规模 较小 、发展 不完 善、 制度 不健 全、流 动 性较差 、波 动性 较高 等特 点,投 资于 新兴 市场 的风 险可能 高于 成熟 市场 ,使 得基金 资产 面 临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此 外, 新兴 市场 的经 济环境 、政 治环 境往 往更 不稳定 ,进 一 步加大 了新 兴市 场的 潜在 投资风 险。 (4)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适 用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部 分 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 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 区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法令 的 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基金 所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投资的 国家/ 地区 可能 会不 时采取 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业 的国 有 化、没 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收 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5)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对 上市 公司日 常经 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而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 税务 风险 由 于 各个 国家/ 地 区在 税 务方 面 的法 律法 规 存在 一定差 异 ,当 投资 某 个国 家/ 地区 市 场 时, 该 国家/ 地 区可 能会 要 求基金 就股 息、 利 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 构缴纳 税金 , 该行为 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影 响。 此外 , 各 个国 家/ 地区 的税 收规 定可 能发 生变化 , 或 者 实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从而导 致基 金向 该国 家/ 地 区缴纳 在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出 售投 资 当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2、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各国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各 国证券 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各国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动 ,对 各 国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的风 险; 各国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 素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 价格变 动的 风险 。 (2)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 期限、 不同 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差 变动 导致 相应 期限 和类属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债 券发 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 险。 (3)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可 能 会导致 投资 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带来 不利 影响 。此 外, 衍生品 的交 易 可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可能 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易 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报 价,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额 外损 失。 (4) 正回 购/ 逆回 购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而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5)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 获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券 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3、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在精 选个股 的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可能限 于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 走势的 判断 , 其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2)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 投资组 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所 导致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引 致风 险, 例如 , 越 权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 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外投 资顾 问 (若 有 ) 、 基 金托管 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 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 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基金主 要通 过在 全球 范围 内进行 积极 的股 票投 资, 追 求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现 基 金资产 的稳 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全球化 投资 有助 于分 散单 一市场 投资 风险 , 提高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调 整收 益 。 在全球 范围 内进行 积极 的股 票投 资 , 以国际 化视 野精 选具 有良 好成长 潜能 、 价值 被相 对 低估的 行业 和公 司进行 投资 ,可 为投 资者 带来稳 健、 持续 的增 值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在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 国存托 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结构 性投 资 产 品、 金融衍 生产 品 和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主要 在全球 范围 内进 行积 极的 股票投 资。 但在 特殊 情况 下(如 基 金遭遇 巨额 赎回 、 基金 主 要投资 市场 临时 发生 重大 变故 、 不 可抗 力等 ) , 基 金 可将部 分资 产 临时性 地投 资于 低风 险资 产,如 债券 、债 券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银行 存款 等。基 金临 时 性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 保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 2、股 票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 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以 国 际化视 野精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潜能 、 价值被 相对 低估 的行 业和 公司进 行投 资。 基金 选股 的主要 流程 如下 : (1) 投资 对象 初选 在基准 指数 覆盖 的地 区市 场范围 内,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对象 将包 括成 熟市 场和 新兴市 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的大盘 股、 中盘 股和 小盘 股,但 市值 规模 过小 或流 动性不 足的 个股 将被 排除 在外。 (2) 股票 研究 通过成 长性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确 定值 得投 资的 股票 。其中 ,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评估包 括 行业分 析、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公 司管 理面 分析 等三 个方面 ,价 值评 估则 采用 多个指 标判 断 公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 范围。 ①行业 分析 :我 们将 重点 分析行 业结 构和 运行 机制 ,关注 是 否 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分 析要点 包括 行业 近期 和长 期的发 展前 景、 对经 济的 贡献度 、行 业进 入壁 垒、 行业竞 争格 局 等。 ②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我们 将重点 分析 公司 的经 营模 式,关 注 公 司是 否有 可持 续的、 高 速增长 的 现 金流 ,公 司的 市场份 额是 否在 不断 提升 ,并能 否带 动公 司利 润的 持续增 长等 。 我们还 将分 析公 司的 基本 面是否 在持 续改 善, 分析 要点包 括公 司定 价能 力、 产品周 期、 毛 利率、 收入 和资 产负 债质 量 、资 本回 报率 等。 ③公司 管理 面分 析 : 我们 将重点 分析 公司 管理 团队 是否具 有 战 略眼 光, 分析 要点包 括 是否具 备较 强的 商业 计划 执行能 力, 资本 扩张 政策 是否得 当, 如对 再投 资收 益率和 股本 回 报率的 判断 和合 理运 用。 ④价值 评估 :我 们将 采用 多个指 标分 析公 司股 票的 估值水 平, 如对 市盈 率、 市净率 、 市现率 进行 横向 、纵 向比 较;此 外, 我们 还将 关注 公司预 期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是否高 于市 场 内含增 长率 ,公 司是 否具 有稳定 的自 由现 金流 增长 预期等 。 (3) 确定 备选 股票 池 在经过 成长 性分 析和 价值 评估之 后, 我们 将把 个股 在全球 地区 和行 业框 架下 做进一 步 的比较 分析 。 其 中地 区因 素将重 点分 析宏 观经 济环 境及走 势、 国家/ 地区 的经 济结构 及发 展 模式、国 家/ 地区的法律制 度、国家/ 地区的监管环境 、国家/ 地区的消费者行为 特征等。经 过全面 深入 的比 较分 析之 后,我 们将 选取 最具 有投 资价值 的股 票构 成基 金的 备选股 票 池 。 (4) 组合 构建 基金将 在备 选股 票池 基础 上构建 组合 ,个 股权 重主 要根据 投资 价值 决定 。但 是基金 可 根据组 合的 风险 特征 分析 ,对个 股或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进行 一定 调整 ,以 达到 风险和 收益 的 最优平 衡。 (5) 组合 调整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基金 将卖出 所持 有的 股票 :分 析师降 低股 票评 级, 公司 基本面 出 现意外 的恶 化, 公司 股票 的估值 水平 超过 合理 范围 ,市场 发布 了新 的信 息或 研究报 告改 变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投资预 期, 公司 管理 团队 质量下 降, 出现 更好 的投 资替代 选择 等。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将根 据需 要, 适度 进行债 券投 资。 债券 投资 以优化 流动 性管 理、 分散 投资风 险 为主要 目标 ,基 金将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等级 为投 资级 以上的 债券 。 4、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 着谨慎 原则 ,适 度参 与衍 生品投 资。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策 略包 括: 利用 汇 率 衍生品 ,降 低 基金汇 率风 险; 利用 指数 衍生品 ,降 低基 金的 市场 整体风 险; 利用 股票 衍生 品,提 高基 金 的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降低 流动性 成本 等等 。 本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在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衍生 产品 (如 期货、 期 权、 权证 等) , 也可 根据 需 要投资 于在 场外 交易 市场 (OTC ) 交 易的 衍生 产品 ( 如远期 合约 、 互换等 ) 。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产品的 方式 和频 率根 据基 金投资 需要 、 基 金申 购赎 回等流 动性 因 素而定 ,但 需遵 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 等投资 ,以 增 加 收益 。未 来,随 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流 程。 严格 、完 备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贯 彻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依托 公司 整体 的 研 究平 台, 在全 面分析 全球 市场 、行 业以 及个股 的 研究报 告以 及相 关讯 息并 综合考 察各 种经 济指 标、 各类资 产及 个股 的基 本面 或技术 面指 标 的基础 上, 对大 类资 产、 行业以 及个 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进而 形成 宏观经 济、 行 业以及 个股 的投 资分 析报 告。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决 策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定 期举行 会 议,针 对全 球宏 观经 济形 势、各 国资 本市 场发 展情 况等问 题交 换意 见, 并可 随时视 国际 重 大事件 的发 生或 重大 形势 的变化 召开 临时 会议 。 3、组 合构 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本基金 的组 合构 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参 考境 外 投 资顾 问建 议的基 础 上,决 定本 基金 的组 合构 建和调 整策 略。 4、交 易执 行 本基金 的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交 易指 令由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发送 ,通 过指 定的经 纪 商执行 。香 港市 场以 外的 其他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部 分的交 易指 令可 通过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全 球交易 平台 执行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的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境外 投资顾 问 ( 若有 ) 可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人的 事先 约定 ,提 供有 关基金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与 绩效评 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这 些 报告检 讨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及执行 情况 ,从 而指 导投 资组合 的调 整决 策。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境 外 投 资顾 问 (若 有) 将跟 踪全 球及 各国经 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环境和 公 司情况 的发 展变 化。 在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评 估情 况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全 球证 券市场 投资 环境 的变 化和 投资操 作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程序做 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1、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摩根 士丹 利资 本国 际全 球指数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2、 未 来,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其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 资者 认同 度更高 的 指数, 或原 指数 供应 商变 更或停 止原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 金、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同时, 本 基金为 全球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国 内证 券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险 之外 , 本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 险、 国别风 险、 新兴 市场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含本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行 总量 。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转 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非 流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 货币市 场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 含本 基金 ) 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1、2 项 约定的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在履 行代 理 投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操作 需要 ,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或 其 他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程 序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代 理机 构 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 证券 交易 管理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 执行 能力 : 能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 实 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 可 靠、 诚 信、 及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 (2 ) 研 究支 持服 务 :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价 等 。 (3) 财 务实 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 (4)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交易 和清 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强 ,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5)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 商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 金费率 。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返 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920,575,620.60 88.28 其中: 普通 股 4,214,042,646.95 75.61 存托凭 证 706,532,973.65 12.6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0,561,943.64 10.4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72,449,395.59 1.30 9 合计 5,573,586,959.83 100.00 5.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美国 1,648,437,226.98 30.15 中国香 港 1,180,640,704.09 21.59 中国台 湾 580,083,974.66 10.61 韩国 384,021,764.84 7.02 日本 379,014,820.27 6.93 瑞士 378,749,741.70 6.93 德国 247,990,098.75 4.54 印度 121,637,289.31 2.22 合计 4,920,575,620.60 90.00 5.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信息技 术


3,575,217,379.76 65.39 非必需 消费 品 758,670,494.49 13.88 金融 215,225,957.51 3.94 材料 182,881,082.31 3.34 工业 80,777,830.85 1.48 保健 40,662,215.93 0.74 公用事 业 21,743,778.39 0.40 电信服 务 19,948,687.29 0.36 能源 18,554,314.46 0.34 必需消 费品 6,893,879.61 0.13 房地产 - - 合计 4,920,575,620.60 90.00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5.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 腾讯控 股 有限公 司 00700 香港 中国香 港 2,392,300 473,202,367.39 8.6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S LTD 2 AMS AG - AMS 瑞士 瑞士 1,015,010 378,749,741.70 6.93 3 SHARP CORP/JAP AN - 6753 东京 日本 9,583,000 278,800,559.32 5.10 4 APPLE INC - AAPL 纳斯达 克 美国 240,900 238,768,863.24 4.37 5 LARGAN PRECISIO N CO LTD 大立光 电 股份有 限 公司 3008 台湾 中国台 湾 211,000 229,338,111.00 4.19 6 SUNNY OPTICAL TECHNOL OGY GROUP CO LTD 舜宇光 学 科技(集团) 有限公 司 02382 香港 中国香 港 4,228,000 213,205,987.19 3.90 7 SAMSUNG ELECTRO NICS CO LTD - 005930 韩国 韩国 16,504 209,794,092.81 3.84 8 TAIWAN SEMICON DUCTOR MANUFA CTURING CO LTD 台湾积 体 电路制 造 股份有 限 公司 TSM 纽约 美国 657,900 149,062,384.61 2.73 8 TAIWAN SEMICON DUCTOR MANUFA CTURING CO LTD 台湾积 体 电路制 造 股份有 限 公司 2330 台湾 中国台 湾 822,000 35,326,409.65 0.65 9 APPLIED MATERIA LS INC - AMAT 纳斯达 克 美国 683,400 183,412,785.04 3.35 10 STMICRO ELECTRO NICS NV - STM 纽约 美国 1,614,600 172,218,367.22 3.15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5.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5.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0.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0.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352,748.65 3 应收股 利 4,400,617.68 4 应收利 息 22,491.33 5 应收申 购款 4,469,582.79 6 其他应 收款 29,203,955.1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449,395.59 5.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70% 1.60% -3.62% 0.98% -7.08% 0.6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10% 2.21% -43.54% 2.13% 2.44% 0.0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65% 1.51% 31.52% 1.51% 25.13% 0.0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86% 0.97% 10.42% 1.10% -1.56% -0.1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51% 1.25% -9.42% 1.37% -10.09% -0.1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50% 0.81% 13.44% 0.84% -1.94%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57% 0.76% 20.25% 0.64% -11.68% 0.1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64% 0.68% 2.10% 0.56% -8.74%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1% 1.37% -4.26% 0.92% -0.15% 0.4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1% 0.87% 5.63% 0.83% -7.04% 0.0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82% 0.54% 6.41% 0.36% 8.41% 0.18%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 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沈强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任 浙江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金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 执行 董事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党办 主任、养 老金业务 总监, 华夏资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任 财政 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总 监 、 信 息披 露 负责人。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 副总裁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 新先 生: 监事 , 博 士, 高级 编辑 。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室总 监 、 董 事会 秘 书 ( 兼) 。 曾 任中 国证 券报 社记者 、 编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湘杰 先生 , 国 立台 湾大 学商学 硕士 。 曾 任台 湾ING 投 信基 金经 理、 台 湾元 大 投信基 金 经理 、 华 润元 大基 金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 华 润元 大 安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年9 月11 日至2014 年9月18日期间 ) 、 华润元 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23 日 期间 ) 等 。 2015年9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国际 投资部董 事总经 理,华夏 全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5月25 日 起任职 ) 、华夏港股 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11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金经 理:2012 年2 月29 日至2014 年8月5 日期间 ,崔强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07 年10 月9日 至2015 年4月10日期 间,周全 先生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10月9日至2016 年6 月1日期间 , 杨昌桁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1 日至2016 年7月25 日期 间, 陈永 强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 3、本 公司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李湘 杰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核 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9 月21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258 号文 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07 年9月27 日 起 向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工 作已 于募 集首 日结 束。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30,055,638,128.26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836,997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 件,基 金合同于2007 年10月9日 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二 十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持有 人要 求 , 增 加申 购 、 赎 回的 开 放日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1 月9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并按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 或 华夏财 富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 其他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业务,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额 为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具体 业务 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直销 机构或华 夏财富 赎 回时,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1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时 或 赎 回 后 在 直 销 机构 或华 夏 财 富 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不 足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其他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0份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 其他 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请遵 循各销 售机构的 相关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规定。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以 上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T+2 日内 对该申 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 应在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请未 得到 基 金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 对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并 公告 。 3、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应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10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 申购费由 申购人 承担,用 于市场推 广、销 售、登记 结算等各 项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6%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3%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9%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2、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为0.5%。其 中, 须依 法扣 除所 收取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 结算费 、 销售 手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续费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5、 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一 :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若三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6% 1.3% 0.9%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4.25 987,166.83 4,955,401.39 前端申 购费 (D=A-C ) 15.75 12,833.17 44,598.61 申购份 额(E=C/1.200 ) 820.21 822,639.03 4,129,501.16 若申购 金额 为 1000 万元 ,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二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 则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公告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制因 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 2、 基金 投资 的重 要市 场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基 金资 产规 模达 到中 国 证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核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 额度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7、 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 致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 生损害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制因 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基金 投资 的重 要市 场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基 金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则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10 个工 作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10 个工 作 日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进行 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销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售机构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与 转托管等业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交 易账 户间 的 转托 管手续 ,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 (9)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 (10)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1.8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可 以基金 名义 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并保 证基 金财 产与 托管 人、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的财 产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和/ 或其委 托 的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 分。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开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品等 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收 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中成熟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兴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和卖 价 的均值 估值 。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汇 率 人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以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为准 。 8、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8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变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任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相 关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人 追偿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仅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其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0.5%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重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收市 后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 三 ) 款 第 9 项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但 是,对 于其 中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税务 顾问 (称为 “责任 人 ”) 业务 操作 不当 、疏 忽或者 故意 违约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实际 税收 负担 (含 罚金等 )与 估 值有所 差异 的, 该等 差异 应由责 任人 负责 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代表基 金利 益 进行追 偿。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本 基金 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外 汇兑 换损 益 。 5、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 费用后 的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6、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7、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和其 他手 续费 用 应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和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 份额。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并 可参 考国 际会计 准则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 ” )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 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 转换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果出 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并 说明 改 变的理 由。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的 汇率 应当 以报 告期 末最后 一个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 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 日内,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定期 报告 基金的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6、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经纪商 、 基金通 过该 经纪 商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支 付的 佣金 等予以 披露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更 换或 解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6、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 完成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款第 2 项 规定 的情 况之一 时, 变更 基金 合同 可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015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增 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 6.09% ,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长 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比 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8% 。 启动 深圳 等 8 家 分行物 理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 主 渠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5.58% ,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 融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 23.08% , 客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 元 ,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 等大 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 跨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 托管 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 人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总资产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9 万亿 美元 实收资 本(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85 百万 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5 万 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高级 信用 债券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准时将 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 得收入 。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8)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2)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3)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4)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6)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 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7)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9)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1)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4)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6)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0)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4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8)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 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4)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7)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8)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5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61)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62)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6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8)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7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75)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7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8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8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8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8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9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1)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9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9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9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00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01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02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03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4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05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06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7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8 )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09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10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11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12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13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14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15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16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17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8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19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20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21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2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23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24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5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26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2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28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9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 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30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31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33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34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35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3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37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8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39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40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41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42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43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4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45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47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48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9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50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51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52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53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 另 行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 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赵雪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3、发 售基 金份 额 。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境 外投 资顾 问, 并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7、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1 、选 择、 更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控 制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 , 境外投 资 顾 问应 符合 《 试 行办法 》 规定 的有 关条 件 , 在挑选 、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受信 责任, 履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6、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 实、 准 确、 完整, 如因 数据 发送 错误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协 调 解决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 8、 委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代理买 卖证 券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严 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息 披露 、记 录保 存进行 管理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机 构之 间 的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 排,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原 则进 行 。 9、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 当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 易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0、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有关 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制 的规 定 , 确 定清 晰 、 可执行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对 超范 围、 超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1 、如 需在 基金托 管人 选 择的机 构之外 保管 、登记 基金财 产的, 应严 格审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收 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财 产 。 12、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3、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14、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5、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6、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7、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9、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0、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21、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试 行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2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23、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24、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25、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6、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7、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如授 权境 外 投 资顾 问负 责投资 决策 的, 应当在 协议 中明 确境 外投 资顾问 由于 本身 差错 、疏 忽、未 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财 产受 损 时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8、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托管人 追偿 。 29、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3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 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选 择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负 责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4、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5、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4、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报 告 。 5、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应得收 入; 6、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业 务 。 9、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0、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基 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其指 定的 境外 资产托 管 人名义 登记 资产 。 11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12、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按规定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13、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 14、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 20 年。 1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16、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7、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8、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确保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进 行计 算 。 21、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2、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23、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24、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免除 。 25、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资 产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托 人 职责, 选择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应 符合 《试 行办 法》 规定的 有关 条件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在 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 应责任 。 26、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9、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0、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根据 审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以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关 赔偿责 任。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召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 求 增加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8)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9)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大 会 表决效 力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登 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 不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 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 完成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四、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在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 国存托 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金融衍 生产 品 和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 资商业 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或 在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 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 含本 基 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总 量 。 其 中,此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非流 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 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含 本基 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该 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8、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七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五、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试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行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等额 债务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撤 销或 清 盘程序 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于 清算 财产 外, 该等 现金归 入清 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金 托管 人 违反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 金划拨 使用 。 基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 外资 产托管 人开 立境 外资 金账 户,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根据 基金托 管人 的 指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根 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地 区市 场法 律法 规规 定,开 立 和管理 证券 账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境外 资 产托管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十、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收市 后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与各 自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 能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二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公 司未 详 实填写 或更 新客 户资 料( 含姓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 如 基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相 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银 行借记 卡、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活期 账户 一本通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平安 银行借 记卡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华夏 银行 借记 卡等 银行 卡的个 人投 资者 ,开 通天 天盈账 户等 第 三方支 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以 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中 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在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与 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相 关协 议,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办 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金申 购、 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回、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 红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及 业务 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 构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登录本 公司 网 站(www.ChinaAMC.com ) , 办 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 金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密 码修改 、 信息 查询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 定 期通过 邮件 、短 信形 式获 得市场 资讯 、产 品信 息、 公司动 态等 服务 提示 ;同 时,如 需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方 式操 作。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 询基 金 账户 情况 、 更 改个 人信 息、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 线客 服”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30~21 :00,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节 假 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基 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 资者还 可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 回、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二)2016 年 12 月 8 日 发布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 回、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四 ) 2016 年 12 月 2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北 京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五)2017 年 1 月 14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境 外主 要投资 场 所 2017 年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告 。 (六)2017 年 1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直 销机 构及 华 夏 财富调 整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七)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 布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八)2017 年 2 月 1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天 津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九)2017 年 2 月 1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 2017 年 3 月 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君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一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十二 )2017 年 3 月 29 日发布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 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五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