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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高端医疗股票(004683)

建信高端医疗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7]673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高端医疗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
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
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
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
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
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
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
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
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
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
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年毕
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
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
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
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
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
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
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
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
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
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
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
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
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
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
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
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
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
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潘龙玲女士,硕士。2006年8月至2008年4月任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药品临
床研究员;2008年4月至2010年8月任凯维斯医药咨询公司药品临床研发项目经理;
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任安邦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2014年6月加入我公司,任
研究员;2016年3月30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
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
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
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3.4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502.07亿元。在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
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36位;在2015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73位;在2015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271位,
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
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
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14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678.33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
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
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7]673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
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
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
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
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
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
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
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赎回适用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
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挖掘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对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的投资机会,以高端医疗服
务为切入点,投资医疗、制药、器械、养老等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及上下游产业链的
上市公司。通过深入研究发达国家新的医疗模式和医疗产业升级状况,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高端医疗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趋势、市场政策、资
产估值水平、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1)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界定
  高端医疗即指医疗保健的高端领域,包括技术高端、价值链高端和处于产业链核
心三个方面的内涵,具有高成长性、高盈利性和高壁垒性的基本特征,代表着未来产
业发展升级的主要方向。  本基金投资的高端医疗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
事医疗保健行业(涵盖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
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的上市公司;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隶属于医疗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医疗需求演变、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对相关
行业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医疗保健相关行业研究的基础上,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行
业竞争格局多个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素的共
同影响,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并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
策、消费者需求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考虑
的因素包括行业规模、利润率水平、技术进步和技术成熟程度、开工率、从业人员收
入水平等。
  3)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考虑的
因素包括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行业进入壁垒、生产厂家的数量及相对规模、购买者
的数量及相对规模等。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多维度认可
标的价值,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a、公司所处的产业链地位;b、公司创新能力;
c、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公司的治理结构;e、公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基金采取的
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
价(E/P)、年现金流/市值(C/P)、销售收入/市值(S/P)、过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在综合考虑
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
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
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
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长、中、短期债券的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
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
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估值合理的
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
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5)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在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
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
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高端医疗相关行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取
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股市场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
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不可抗力、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
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
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
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高端医疗
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
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
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公司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受限证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
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
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
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基金管理
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
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
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
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
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基金管理人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
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
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金
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
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
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
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
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高端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
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
理由。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上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高端医疗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提供同高端医疗相关的行业证券池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以此进行投资监督,定期的频率应不高于每半年一次。在调整高端医疗相关的行业证
券池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将更新后的证券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高端医疗相关行
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上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
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
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前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
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
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
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
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
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10、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11、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
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
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
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
关资料。
  (七)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
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
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
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则基金
托管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直接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6、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
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
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
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
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
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
质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