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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招财(001266)

国投招财: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 重要 提示】 国投瑞银 招财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由 国投瑞银 招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655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 对转型 为 本基金的备案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金融 衍生品投资风险 、其他风险,等等。 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注 意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在 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为 灵 活配 置 的 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 基 金 中的 中 高 风 险 品种 , 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22 六 、 基 金的 基 本情 况 及 历 史沿 革 ...............................................................................................................49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51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52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62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70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71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76 十 三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78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80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81 十 六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87 十 七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90 十 八 、 《基 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9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108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120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21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22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123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一 、绪 言 《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及《国 投瑞银 招财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投 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起始日, 《国投 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 失 效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常交易日 3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业务规则》 : 指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49、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国投 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 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 董事, 中国香港籍, 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 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 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 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 李涛先生, 董事, 中国 籍, 管理学硕士, 现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 董事, 中 国香港籍, 西澳大学工商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 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 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 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 区域投 资解决方案及 基 金 平 台 主 管 , 富 达 基 金(Fidelity) 亚 洲 产 品 部 董 事 , 苏 黎 世 保 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务规划及项 目高级经理, 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 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 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 史 克 通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籍 , 法学 学 士 ,现 任 北 京 金 诚同 达 律 师事 务 所 高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 、上市公司再融 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 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北京市国资委任命) 。 曾任 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 京海 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 2、监事会成员 卢 永 燊 先 生 ,监 事 会 主席 , 中 国 香 港籍 , 工 商管 理 硕 士 , 现任 瑞 银 资产 管 理 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 瑞银资产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 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 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金 融风险管理师(FRM) 、 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部门总经理 。 曾任职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 总部审计总监 。 冯 伟 女 士 , 监事 , 中 国籍 , 经 济 学 硕士 , 高 级会 计 师 。 现 任国 投 瑞 银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 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 校(现重 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 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 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轩 先生, 中国籍, 英国利兹大学管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德邦 证券研究员, 上海复星 高科技集团产业投资公司分析师。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 年 12 月 3 日起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2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8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綦缚鹏先生, 中国籍,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 4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策略分析师。2010 年 6 月 29 日起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0 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9 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 瑞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担 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颜文浩先生,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2013 年 7 月转岗固定收益部。 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业 混合、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选混 合、医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4 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 李怡文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 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 部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 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 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 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1 ) 最高性原则: 风险 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 诺。 (2 ) 及时性原则: 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 具体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 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 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 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 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如计算 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 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 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制理 念,坚 持 “ 规 范运作、 稳健经 营 ”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 基于 “ S AS70” 、 “ AA F 01/06 ” 、 “ I S AE 3402” 和 “ S S AE 16” 等国际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6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续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E 3402” 和“ S S AE 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 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 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 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8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021-5097938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25 楼2501 室、26 楼、27 楼 2701 室、 28 楼、37 楼、38 楼 ( 名义楼层 28 楼2801 室、29 楼、30 楼3001 室、31 楼、41 楼、 4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垂询热线:800 830 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网址:www.hysec.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 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 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7)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5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6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7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7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 www.66zichan.com (7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17 层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联系人: 昌华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六 、基 金的 基 本情 况及 历 史沿 革 (一)基金 的基本情况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 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根据《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国投 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55 号文 注册,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期间公开募集,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 17,737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2,604,299,055.26 元,折合基金份额 2,604,299,055.26 份。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获得书面确认,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生效。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 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有 限公司 。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即 2015年6 月3日) 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2017年6月3日为 非工作日, 故2017 年6 月5 日为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由于保本周期到期,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根据 《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为 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即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自2017年6月 10 日起“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自该日起生效。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七 、基 金的存 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对于由 转型前的保本基金 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 ” 原则, 发生申购 、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 如 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基金份额 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 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 ≤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 ≤ 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 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 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50%÷ (1+1.50% )=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 1.050=9,383.0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8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62.50=12,437.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8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九)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等于或超过 50% 比例部分的申请。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根 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 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 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混合型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 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 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 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 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 “ 自上 而 下 ” 的 多因素 分析决 策 支持系统 ,根据 股票和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市 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调 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 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 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 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 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分散 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 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股 票 投资 策 略主 要 采 用 “ 自 下 而上 ” 选股 策 略 ,辅 以 “ 自上 而下 ” 的行业 分析进行 组合优 化。 “ 自下而上 ” 的 选股策 略 ,通过对 上市公 司基本 面的深入 研究, 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 高速增长 或业绩 质量优 秀的股票 作为主 要投资 对象。 “ 自上 而下 ” 的行 业分析根 据宏 观经济运行、上 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 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①“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 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 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 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 股票组合。 a. 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 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 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b. 全 面 考 量 公司 基 本 面。 本 基 金 评 估公 司 基 本面 的 主 要 指 标包 括 价 值 评估、成 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 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 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 业成长源头 (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 , 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 研判公司 的利润增长率和 PEG 水平。 c. 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d. 构 建 和 调 整股 票 组 合。 根 据 个 股 的安 全 边 际和 市 场 投 资 主题 确 定 股票 基 础 组 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 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 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 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资产管理人借鉴风险 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 与归因分 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②“ 自上而下” 的行业优 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 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 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 财政、 货币、 利率、 汇率等政策, 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 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 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 链中的地位变化 ,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 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 UBSGlobal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 “ 自上而下 ” 的债券 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 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 进 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 用 转 移 概率 、流 动 性等数 量 分 析) ,在 遵 循价格/ 内在 价 值原 则下 ,根 据 类别 资 产 间 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 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互换套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抛出高估债券。 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 内在价值分析基 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2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为: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 × 40% 。 沪深 300 指 数 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 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 数加 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灵 活配 置 的 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 基 金 中的 中 高 风 险 品种 , 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 )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为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十 三、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十 六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 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 )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 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 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 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五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 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 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有可能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 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 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在下一工作日前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本协议和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 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21: 00 , 周 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 账户查询” 平台完 成基金账户的 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暂无。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 银招 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 招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本基金转型前) (二)《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 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