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设大额申购业务限额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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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启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业务 并设 大额 申购 业务 限
额 的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7 年 5 月 2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20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2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5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5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交 银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A
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4207 00420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是
注: 本基金自开放办理申购业务当日对大额申购业务进行限制, 限额设定为
10,000 元。即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 以上(不含 10,000 元 )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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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于当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不含 10,000
元)的申购申请(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并予以合计) ,本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2.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 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 , 下同) 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以 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以
及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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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8%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6%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5%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3%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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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32%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18%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10%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06%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有 关养 老金客 户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的 具体 规定以 及活 动时间 如有 变化,
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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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6 个月
0.5%
6 个月以上(含)
0
上表中的“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
取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C 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30 日以内 0.5%
30 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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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目前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7.1 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务。 通过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7.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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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3 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大额申购业务, 在本基金上述暂停大
额申购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正常进行。
7.4 关于取消上述暂停大额申购业务限制的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5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查询。
7.6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7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2 月 10 日
《中国证券报》 、2017 年 2 月 11 日《上海证券报》和 2017 年 2 月 13 日《证券
时报》 上的 《 交银 施罗 德启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投资
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 销售机构查阅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 《交银施罗德 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资料。
7.8 就已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额赎回等
各项业务。具体就基金管理人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基金管理人网
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了解基金管理人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需承
8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
险;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将依 基金合 同约 定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风险; 投资
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
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