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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回报(000817)

中银安心回报: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安 心回报 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 及转换 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5 月 2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 安 心回 报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 安 心回 报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基金主 代码 000817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安 心 回 报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安 心 回 报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 
2. 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 的办理时间 
根据 《 中银 安心 回报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中 银 安 心回报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定 , 中银 安 心回 报 半 年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 自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 起 进 入 开放 期 , 期 间 可以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每 个 开 放 期最 长 不 超 过 1个月, 最短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本次 开放 的具 体时 间为 5 月 26 日 —6 月 5 日 。如封 闭期 结
束后或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务 , 或 依据
基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 ,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自 2017 年 5 月 26 日 起, 本基金 进入 第五 个开 放期 ,2017 年 5 月 26 日为 本基 金 第五 个
开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该 日起 开始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本次开 放期 间可 以办 理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业
务。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 ; 若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后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视为 无效 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上 述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 者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时 , 赎 回费 率为 0.75%;当 Y ≥ 30 时 , 赎 回费 率为 0 。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总 额 的 100%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 换费 率 
1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用 加上转 出与 转入基金 申购 费用的 补差 两部分 构
成, 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担 。 
(1)基 金转换 申购补 差费 :按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申购 费的 差额收 取补 差费。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时 , 补差 费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差额;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时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数 量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 G =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 转 出基金 净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 转 出金 额以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例如 : 某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不 到 1 年的 100 万 份中 银 安 心回报 基金 份额 转换 到中 银 新经 济
基金, 则这 部分 中银 安心 回报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为 0, 假 设转 换日 的中 银 安 心回报 基金 和
中银 新 经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元和 1.100 元, 因转 换入 金额 介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之 间, 对应 中银 安心 回报 基 金和 中银 新经 济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分 别 为 0.5% 和 1.2% , 申 购
补差费 率 为 0.7% 。则 基金 转换的 计算 结果 如下 : 
B=1,000,000 份 
C=1.200 
D=0 
E=1.100 
G=0 
H=1.2%-0.5% =0.7%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1+0.7%)+0]/1.100= 1,083,325.81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0 元 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1+0.7%)]× 0.7%= 8,341.61 元 即, 该 投资 者承 担 8,341.61 元转 换费 (含 0 元 赎回 费 和 8,341.61 元申 购补 差费 ) 后, 将 获得 1,083,325.81 份 中银 新经济 基金 。 注: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且该 销售 机构应 当能 够同 时办 理拟 转出基 金与 拟转入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 转 换费的 计算 方法 参照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 最新 业务规 则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各基 金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公 式并 公告 。 5.2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办 理时 间 本次开 放 转 换的 具体 时间 为 5 月 26 日—6 月 5 日,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时除 外 ) 。 由 于各销 售机 构系 统及 业务 安排等 原因 , 开 放日 的具 体交易 时间 可能 有所 不同 , 投资 者应 参照 相关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2 、适 用基 金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 与 中银珍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 额 :002461 、 C 类 份额 :002462 ) 、 中 银战略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 (001677)、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 额 :002413 、C 类份 额:002414 ) 、 中 银国 有企 业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1235 )、 中银 互 联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663 )、 中银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000996 ) 、 中银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000572 ) 、 中银健 康生 活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591 ) 、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市 场 基金 (000699 ) 、 中 银新 经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805 ) 、 中 银研 究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39 ) 、 中银 宏观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001127 ) 、 中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370 ) 、 中 银智 能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476 ) 及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000539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 其 中, 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平 台开 通本基 金与 中银 活期 宝的 赎回转 申购 业 务, 并 可办 理本 基金 转换 转出至 中银 活期 宝,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及非 直销 机构 可 办理 本基 金与中 银活 期宝 之间 的相 互转换 , 详 细信 息请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今 后发 行的开 放式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业务 并另 行公 告。 3 、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包 括电子 直销 平台 ) 及中国 银行 、 招商 银行 的营业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 整业 务办 理机 构, 届 时将 按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4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收到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 基金转 换申 请 的网点 或网 站进 行成 交查 询。 5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 申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单 笔转 换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如 剩余 份额 低于 1000 份,应 选择 一次 性全 部转 出,具 体 数量限 制以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为准 。 6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资 者提出 的基 金转换申 请, 在当日 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可 以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持 有人 申请 基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工 作日 为基 金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并 公 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煜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4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学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博 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本次开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 的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安心 回报 半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中 银 安心 回报 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等法律 文件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 本公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 3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及转换。投 资者投 资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基金 合同 、 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法 律文 件, 了解 拟投资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