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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000631)

中银聚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聚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 人” ) 依据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419 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的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于 2014 年6 月5 日成立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中 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关 于中 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下 :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2017年5月24 日 起, 至2017年6月18日17 :00 止 ( 以表决 票收件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通 讯表 决票 将送 达至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 体地 址和 联系方 式如 下: 收件人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中 银 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持 有人 大会投 票 处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董莹 吉 联系电 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68680676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中 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专 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 关于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以 下简 称“ 《议 案 》” ) ,《 议案 》详 见附 件 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2017年5 月23 日, 即在2017 年5 月23 日交 易所 下午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在登 记机 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有 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四、投票方式 1、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方式仅 限于 书面 纸质 表决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四。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 报、 复印或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 下载等方式 获取 表 决票。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 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或 相关 的业 务专 用章,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决 票上 加盖 本机 构公 章 ( 如有 ) 或 由授 权代 表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 并提 供该 授权代 表的 身份 证件 、 护 照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签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 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 其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及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五、 授权” 的规 定授权 其他 个人 或机 构代 其在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投 票。 受 托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纸面 方式 授权 代理 投票的 , 应 由受 托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 原 件以及 本公 告“ 五、 授权 ( 三) 授权 方式” 中所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及 受托 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或 机构 主体 资格 证明 文件 , 但 下述 第 (4) 项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邮寄 的专 用授 权委托 征集 信函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投票的, 接受 有效 委托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应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单 位公章 , 并提供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受 托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间 内 ( 自2017年5 月24 日起, 至2017年6 月18 日17 :00止 , 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收到表 决票 时 间为准 ) 通 过专 人送 交或 邮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5 层 ) , 并 请在 信封 表面 注明 :“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 专用” 。 五、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使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充 分表 达其 意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除 可以 直接投 票外 , 还 可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投 票。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表 决需 符合 以下 规则 :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的 同时 也可 以签署 授权 委托 书, 待申 购申请 确认后 , 授权委 托书 自动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行使表 决权 的票 数按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一份 基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聚利A 、聚 利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日 未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授权 无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登 记 机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以 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定 的机 构和 个人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为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得到 有效 行使 , 建 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为 受托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发 布临 时公告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建议增 加的 受托 人名单 。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仅可通 过纸 面授 权方 式授 权受托 人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 授权委 托书 的样 本请 见本 公告附 件三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剪报 、 复印 或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下 载(www.bocim.com )等方式 获取 授权 委托书 样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授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 署的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 授权 委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 并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个人 身份 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构 ,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 如果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使用其 收到 的基 金管 理人 邮寄的 专用 授权 委托 征集 信函授 权时 , 无 需提供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在 专用 回邮 信函 上填 写个人 姓名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码 和具 体表 决意见 ,并 回寄 给基 金管 理人, 该授 权委 托书 即视 为有效 授权 。 ②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 件 (授权 委托 书的 格式 可参 考附件 三的 样本 ) , 并 在授 权委托 书上 加盖 该机 构公 章, 并 提 供该机 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 用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 件等) 。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如受 托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 托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 应由 代理 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件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 人的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 权部 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2)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销 售机 构的 授权 文件的 送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 纸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机 构进 行授权 的, 可通 过邮 寄授 权文件 或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受 托人 柜台 办理 授权事 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将其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关 文件 送交 基金 管理 人或受 托人营业 机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在授 权截止 时间 前至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或销 售机 构 的柜台 办 理授权 , 填写 授权委 托书 , 并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文 件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柜台 及 指 定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时 , 直销 柜台 及指定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将为投 资者 提 供纸面 方式 授权 的服 务。 为保护 投资 者利 益, 投资 者在交 易时 , 不论投 资者 是否授 权或 选 择 何种授 权方 式, 均不 影响 交易的 进行 。 2、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存 在多次 有效 授权 的, 以最 后一次 授权 为准 。不 能确 定最后 一 次授权 的 , 如 最后时 间收 到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 以 表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授权 为准 ; 最 后时 间 收到的 多次 授权 均未 表示 具体表 决意 见的 , 若 授权 表示一 致 , 以 一致的 授权 表示为 准 ; 若 授 权表示 不一 致,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受托 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非 纸面方 式进 行授 权的 ,为 无效授 权; (3) 如果 委托 人签 署的 授 权委托 书没 有表 示具 体表 决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托 人 按照受 托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4) 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行 使表 决权 ; (5)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 决 票,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 3、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开 始时间 及截 止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开 始及 截止 时间为2017 年5 月24 日至2017年6 月


18 日16 : 30 时 。 将 授权 委 托书寄 送或 专人 送达 给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或 销售机 构的 指定 地址的 ,授 权时 间以 收到 时间为 准。 六、计票 1、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在表 决截 止日期 后第1个 工作 日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2、 聚利A 、 聚利B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 票权 。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决 票通 过专 人送 交 、邮寄 送达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的, 表决 时间 以收 到时间 为 准。2017年5月24 日 前及2017年6 月18 日17 :00 以后 送 达收件 人的 表决 票, 均为 无效表 决。 (2) 表决 票的 效力 认定 ①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 所提供 文件 符合 本公 告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 达本公 告规 定的收 件人 的 , 为有 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按 表决 意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②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 相 互矛盾 或无 法辨 认 , 但 其 他各项 符 合本公 告规 定的 , 视为 弃 权表决 ,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 并 按“弃权” 计入 对应 的 表决结 果 , 其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③如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盖 章部分 填写 不完 整 、 不 清 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 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或受 托人 经有 效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 能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 件人的 ,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复提 交表决 票的 ,如 各表 决票 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 为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i. 送达时 间不 是同 一天 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 写有 效的 表决票 为准 ,先 送达 的表 决票视 为 被撤回 ; ii. 送达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 出了 不 同表 决意 见, 计入 弃权 表 决票 ; iii. 送达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聚 利A 和聚 利B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2、《 关于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应当 由提 交有效 表 决票的 聚利A 、 聚 利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 代理 人) 各 自所 持分 别代 表聚 利A 、 聚 利B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将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及 《中 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本次持 有人 大会需 要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聚利A 和 聚利B 基 金份 额占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如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成 功召 开 , 根 据2013 年6 月1日 生效 的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 授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重 新 作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 细说 明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召 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人 : 董 莹吉 联系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 督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3、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电 话:021-62154848 4、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邮 寄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投资 者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电021-38834788 咨询 。 3、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附件一 :《 关于 中银 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 关于 中银 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议 案的 说明 》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 票》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5 月 20 日


附件一 : 关 于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案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中 银聚 利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审 议本基 金转 型有 关事 项 。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议 将中 银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为中 银 聚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取消 两级 份额的 分级 机制 , 同 时调 整运作 方式 、 修 改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基金 费用 、 收 益分配 方式 、 估 值方 法以 及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及前 述调 整而 需要 修改 的部分 基金 合同 条款 。 为实施 本基 金转 型方 案, 提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基 金 合 同》进 行修 改, 并办 理本 次转型 的相 关具 体事 宜。 转型的 具体 方案 和程 序可 参见 《 关于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议 案的说 明》 。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


附件二 : 关 于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议案的 说明 一、声 明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 银行” ) 协商一 致, 拟对 中银 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实施转 型。 本次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方案 需经 参 加 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 的中 银 聚 利 A 和中 银聚 利 B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各自 所持中 银聚 利 A 和中 银聚 利 B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存 在无法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可能 。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转型 已经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 通过 的决 议需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次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方案 所作 的任 何决定 或意 见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次 转型 方案 或本 基金 的价值 或投 资 者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二、转 型方 案要 点 (一) 变更 基金 名称 基金名称由“ 中银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金名 称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变更 运作 方式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的名 称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一、基 金名 称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本 基 金 采 用 有 固 定 期 限 半 封 闭 型 的 滚 动 分 级 运 作 模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和 运 作 方 式 的 不 同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额分 为低 风险 的聚 利 A 和具有 杠杆 的 聚利 B , 两类的 份额 配比原 则上 不超过 7:3 。两类份额分开 募集, 募集后的基 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 A 的 开 放 期 为 自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6 个月 即将 届满 的最 后 两个工 作日 的 期间。 聚利 A 的开 放日 分 为赎回 开放 日 和 申 购 开 放 日 ; 自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日起 满 6 个 月、12 个 月 的开放 期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第 二 个 开 放 日为申 购开 放日 。聚 利 A 的赎回 开放 日 只开放 聚 利 A 的 赎回 , 不 开放聚 利 A 的 申购; 聚利 A 的申 购开 放 日 只开 放聚 利 A 的申购 ,不 开放 聚 利 A 的赎回 。自 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满 18 个月 的开 放期的 两个 开放 日均 为聚 利 A 的赎 回开 放日。 聚 利 A 获得 应计 约 定收益 。聚 利 B 仅 在分 级 运作 周期 到期日 开放 申购、 赎 回 , 期 间 封 闭 式 运 作 且 不 上 市 交 易 , 获得扣 除 A 份 额应 计约 定 收益后 的基 金 剩余净 资产 。 每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将 安 排 不 超 过 十 个 工 作 日 的 过 渡 期 , 基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的次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期 相应 顺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后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 6 个月 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 入第 二个开 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第 二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 6 个月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含 该日)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最 长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且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除 首个开 放期 外,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期 前 2金 管 理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办 理 聚 利 B 的申 购、赎 回以 及聚 利 A 的 申 购等事 宜。 在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公告本基金 当 前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售 情 况 对 本 基 金的发 售规 模进 行控 制并 及时公 告。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聚利 B 最 终被 确认 的发 售 规模为 基准 , 在不超 过 7/3 倍 聚利 B 最 终确认 的发 售 规模范 围内 ,对 聚 利 A 的 有效认 购申 请 进行确 认。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费用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聚利 A 不收 取认 购费 , 聚 利 B 收取 认 购 费 ,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日进行 公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 始日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则 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在 此情 形下 , 开 放期 以管理 人届 时公告 (如 有) 为准 。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 健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六、销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但不包括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 七、基 金份 额类 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收费 方式 或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三) 修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及投 资策 略等 投资 相关 条款 对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 基金 合同》 中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资限 制、 业绩 比较 基准 、风险 收益 特征 等内 容进 行了调 整。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 金 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健增值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但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月 内 卖 出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权 证 , 本 基 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 个月内 卖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 日当日 、 每 个开 放期 前 20 个工作 日和 后 20 个工 作日 期间 以及 过渡 期内不 受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在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分级运 作周 期 内的非 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 制。 过 渡期 内,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不 能 变现的 资产 除外 ) 。 (三) 投资 理念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主 动 的 投 资管理 ,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公开发 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 可 交 换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但可 持有 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成 的股 票、 因 持有 该 股票所 派发 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 基 金将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10 个 交易 日 内卖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下, 实现 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配 比。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汇 率 等 利 率 敏 感 指 标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未 来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由 此 确 定 合 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通过 跟踪、 研 判 诸 如 工 业 增 加 值 同 比 增 长 率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进 出 口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等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预 测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取 向 及 当 前 利 率 在 利 率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基 于 利 率 周 期 的判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 物 价 指 数 、 银 行 准 备 金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信 贷 状 况 等 金 融 运 行 数 据 , 对 外 贸 易 顺 逆 差 、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额 等 实 体 经 济 运 行 数 据 , 研 判 利 率 在 中 短 期 内 变 动 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策 ;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基于 对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 态 以 及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同 时 考 量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应 状 况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等 因 素 , 预 测 债 券 收 益 率 变 化趋势 ; 3) 久期 分析: 根据 利率 周期 变化、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 以 及 当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 通 过 合 理 假 设 下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观政 策方 向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进 行债券 投资 时机的 选择 和久 期 、 类 属 配置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力争获 取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投资收 益。 1、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本 基金管 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 的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做出 判断, 密 切 跟踪 CPI 、PPI 、 汇率 、M2 等利 率敏 感指标 , 运用 数量 化工 具 , 对 未来 市 场利率 趋势 进行 分析 与预 测, 并据 此 确定合 理的 债券 组合 目标 久期, 通 过 合理的久期控 制 实 现 对 利 率 风 险 的 有效管 理。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 后 确 定 最 优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值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带 来 的 资 本 损 失 ,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的头 寸。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 铃 策 略 ; 在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 行 移 动 时 , 则 采用梯 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其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或 合 理 预 期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率 变 化 , 确 定 并 动 态 地 调 整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确 定 最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 基 金 对 于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 配置 。 根 据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形态 、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变 动、 结合短 期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 弹、 哑铃 或 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 形成 具体 的期 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及 其经风 险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通 过 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 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并 动态 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 置。 4、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行 主体的 发展 前景 和偿 债能 力、 国家 信 用支撑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 用债券 进行 信用 评级, 并 在信用 评级 的基础 上 , 建 立信 用债 券 池; 然后 基 于既定 的目 标久 期、 信 用 利差精 选个 券进行 投资 。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并 限制投 资人 数量上 限 , 整 体流 动性 相 对较差 。 同债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通 过自 上而 下地 考察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趋 势 、 监 管 环 境 、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通 过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把 主 体 所 发 行债券 分 为 6 个 信用 级别 , 其中 , 1-3 级 资 质 较 好 , 可 以 长 期 持 有 , 被 视 为 配 置 类资产 ; 4-5 级则 资质 稍差 , 可以 短期 持 有 , 被 视 为 交 易 类 资 产 ; 而 规 避 类 则 资 质很差 , 信用 风险 很高 , 限制对 其投 资。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收 益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 响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响 。 因 此, 信 用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可 细 分 为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信 用 债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 略 首 先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 化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的 影 响 。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现 金 流 好 转 , 信 贷 条 件 放 松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收 窄 ; 如 果 经 济 陷 入 萧 条 ,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 现 金 流 恶 化 , 信 贷 条 件 收 紧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政 策 的 时, 受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 模较小 、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 用基 本 面稳定 性较 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 这两个 特点 要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 应采取 更 为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 本 基 金认为 , 投 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合 考 虑信用 基本 面、 债 券收 益 率和流 动性 等要素 ,确 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违 约率 、 资 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情况 等因 素, 预 判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 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时密 切 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 风险暴 露程 度的前 提下, 通过 信用 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 益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利 率 衍 生 品 的 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组 合 的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 对债券 市变 化 也 影 响 可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 信 用 债 的 需 求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不 同 风 险 类 别 的 信 用 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 策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也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包 括 股 东 背 景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融 资 能 力 等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的 信 用 债 评 级 系 统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资 质 评 估 并 结 合 其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变 化 的 方 向 , 采 用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定 价 ,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 估 债 券 或 规 避信用 风险 。 5、杠 杆放 大策 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并 将 融 入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 从 而 获 取 债 券 收 益 率 超 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 回购 率 ) 的 套利 价值。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场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 构建量 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的基 差、 国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监 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 础上,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本 质 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 扩 大 了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范 围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为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 企 业 管 理 体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弱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相 对 滞 后 , 对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的 评 估 难 度 高 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 且 定 向 发 行 方 式 限 制 了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数 量 , 会 导 致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因 此 本 基 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将 重 点 关 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建 立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 个 券 进 行 信 用 分 析 , 在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合 理 回 报 。 本 基 金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 选 择 发 行 主 体 资 质 优 良 , 估 值 合 理 且 流 通 相 对 充 分的品 种进 行适 度投 资。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利 率 衍 生 品 的 一 种 , 有 助 于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40 % , 债 券回 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风 险 水 平 。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趋 势 的 判 断 、 对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 系 ,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的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 值 的 有 效 性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最 大 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实 现 所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增值 。 (五) 投资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对中 国 债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货 币 政 策 及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投 资 和 研 究 职 能 整 合 , 设 立 了 投 资 研 究 部 , 策 略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数 量 分 析 师 和 基 金 经 理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渗 透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 群 策 群 力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9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净资 产的 200% ;开放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当期 的剩余 封闭 期;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持 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本 基 金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与 流 程 为: (1 ) 宏 观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物 价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等 判 断 市 场 利 率的走 向, 提交 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 市 场 基 本 面 、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 收 益 率 曲 线预测 的分 析报 告。 (3) 信 用分 析师 负责 信用 风险的 评 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 及信 用评级 的调 整。 (4) 数 量分 析师 对衍 生产 品和创 新 产品进 行分 析。 (5 ) 在 分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月 度 投 资 计 划 并 提 交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金经 理 提交的 投资 计划 。 (7 ) 如 审议通 过 ,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 资 产 配 置 的 情 况 下 , 挑 选 合 适 的 债 券 品 种, 灵活 采取 各种 策略 , 构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指数 (全 价)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场等 ) 、 不 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期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券衍 生品 种的, 应当 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并制 定严 格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和投资 决策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不 需要 经 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变 动 趋 势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各 项 指 标 值 的 时 间 序 列 完 整 , 有 利 于 深 入 地 研 究 和 分 析 市 场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或 者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基 金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型基 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聚利 A 持 有人的 年 化约定 收益率 为 1.1×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 +利差 , 表 现出 预期风 险较 低、 预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点 。 聚利 B 获得 剩 余 收 益 , 带 有 适 当 的 杠 杆 效 应 , 表 现 出预期 风险 较高 ,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特 点,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纯 债 型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禁 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 卖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6 ) 从 事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7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分级 运作 周 期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当 日 、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20 个 工作 日和 后 20 个工 作日期 间以 及 过 渡 期 内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在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的非开 放日 不 受 前 述 限 制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不 能 变 现 的 资 产 除 外)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指 数( 全价) 收益 率。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本债 券 涵盖的 范围 全面, 具有 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政府 、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趋 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 列完整, 有利 于深 入地 研 究和分 析市 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3) 本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净资 产的 40%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全部卖 出; (8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9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11 )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将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2、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参 与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一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四) 变更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收 益 与分配 本 基 金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 等收益 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 配, 具 体 分配方 案以 公告为 准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 届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五) 调整 基金 的费 率 对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托 管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内容 进行 了调 整。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申购费 率 (1 ) 聚利A 不收 取申购 费 。


(2 ) 聚利B 不 收取 赎回 费 用, 但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收取申 购费 用。 聚利B 的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具 体费 率如 下:


① 养 老 金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聚 利 B 份 额 时, 适 用如下 认购 费率 聚利B 的 申 购 费率 ( 仅 在 分 级运 作 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200 万 元 0.20%


200 万元≤M<500 万 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 金,包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 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者。 ②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申 购聚 利 B 份 额时 , 适用如 下认购 费率 : 聚利B 的 申 购 费率 ( 仅 在 分 级运 作 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实 行 一 定 的优惠 , 并 应按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要求 进行 公告 。 赎回费 率 (1 ) 聚利 A 不收 取赎 回费; (2 ) 聚利 B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30 天 0.75% Y≥30 天 0% 注:投 资 人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额, 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登记 之日起计算。 投资人持有转型 而来的基金份 额的,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 《中银 聚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管理费 率 0.70%/ 年 0.60%/ 年 托管费 率 0.20%/ 年 0.20%/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聚 利 A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聚利 B 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无 (六) 其他 相关 事项 的修 改 1 、考 虑到 本基 金转 型后 不 再是分 级基 金, 删除 原基 金合同 中关 与中 银聚 利 A 、中银 聚 利 B 和分 级相 关的 内容 。 2 、删 除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部 分, 并补 充基金 的历 史沿 革等 内容 。 3 、 考 虑到 自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以 来,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配套 准则 等法律 法规 陆续 修订 , 基 金管理 人需 要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及 转 型后 的 中 银 聚 利半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产 品 特 征 修订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内 容。 综上所 述 , 基 金管 理人 拟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转型 后的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产品 特征 、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内容 。 三、转 型前 后的 赎回 安排 1 、赎 回选 择期 自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议案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之后 , 本 基金将 安排 不少 于 20 个 工 作日的 赎回 选择 期 ( 具体 以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 在赎回 选择 期 间,投 资人 仅可 以申 请赎 回,不 可以 申请 申购 。 (1)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投 资 比例 在 赎回选 择期内 ,本基 金不 再受“ 基金 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2)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份 额 配比 在赎回 选择 期内 ,本 基金 不再受 聚 利 A 与 聚利 B 不 超过 7:3 的限 制。 (3)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份 额 净值 自赎回 选择 期首 日起 ,聚 利 A 不再 获取 约定 收益 , 聚利 B 不 再内 含杠 杆机 制 ,两级 份 额各负 盈亏 。聚利 A 份 额 、聚利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某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聚利 A 份额 、聚利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聚 利 A 和聚 利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赎回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对投 资者 未赎 回的 中银 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折算 为 1.0000 元( 其 基金 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加 或减少 ) , 并 对投 资者 未赎 回的中 银聚 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份 额统一 结转为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结 转后 的基 金份额 数,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计算 误差 归入 基金 资产。 具体赎 回选 择期 安排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2 、 《中 银聚 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赎回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执 行基金 的正 式转 型 , 将 原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份额结 转为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自原中银聚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结转为中银聚利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下 一工作 日起, 《中银 聚利半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 中银聚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时失 效, 中银聚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为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将 按照 《中 银聚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中 银聚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当 日公 告《中 银聚 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情 况。 3 、恢 复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在 《中 银聚 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含 生效 日当日 ) 起 进入首 个开 放 期 ,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开放期 时间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且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 如有必 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对转 型方 案进行 适当 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的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关 规定 重新 向持 有人 大会提 交 转型方 案议 案。 (二)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 赎回, 基金 在转 型期 间将 尽可能 保证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应付 转型前 后可 能出 现的 较大 规模赎 回, 降低 净值 波动 率。 五、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请 通过 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样本) 本人 ( 或本 机构) 持有 了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基 金份额 (□ 聚利A 份 额、□ 聚利B 份 额) ,就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官 网(www.bocim.com ) 及2017 年





日 《中 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公 布的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公 告》 所 述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事 项, 本人 (或本 机构 ) 的 意见 为 ( 请在意 见栏 下方 划“√”):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本人 (或 本机 构) 特此 授 权__________ 代 表本 人 ( 或本机 构 ) 参 加审 议上 述 事项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按照 上述意 见行 使表 决权 。 本 人 (或 本机 构) 同意 受托 人转授 权, 转 授 权仅限 一次 。 上述授 权有 效期 自签 署日 起至审 议上 述事 项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止 。 若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重 新召 开审 议相 同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 本 授权继 续 有 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填 写)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填写 ):













































































受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













































































以上表 决意 见代 表委 托人 本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 额(包 括聚 利A 和 聚利B 份 额)的 表 决意见 ,委 托人 所持 基金 份额数 以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为准 。 签署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 事项 : 1.本 授权 委托 书仅 为样 本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行 制 作符合 法律 规定 及《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要求 的授 权委托 书。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以 及其他 符 合 法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代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 3.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托 书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 人按照 受托 人的 意志行 使表 决权 ; 如 委托 人在授 权委 托表 示中 表达 多种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委 托人授 权受 托人 选择其 中一 种授 权表 示行 使表决 权。 4.本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中“ 委托 人证 件号 码”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 时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5.如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附件四 : 中银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 聚利 A □ 聚利 B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 执照号/ 其他) : 基金账 户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人)签 名或 盖章 : 2017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 后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 必 须选择 一种 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决 意见 。 表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额 (包 括聚利 A 和聚利 B 份额 )的 表决意 见。 表决 意见 未选、 多选或 字迹 无法 辨认 或意 愿无法 判断 或表 决意 见空 白的表 决票 均 视为投 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 委托 人本 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金 份额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权”。签 名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 表决 票计 为无 效表决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