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创新(160613)

鹏华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盛 世 创 新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五 月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838 号文 件 《关于 同意鹏华 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 复 》 进行募集 , 并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部 2008 年10 月10 日基金部 函 [2008]438 号文件《关 于鹏华盛世 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备案 确认的函 》 确认合法 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生 效,基金管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4 月9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6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生 效 ............................................... 49 七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49 八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外申购 、 转 换与赎 回 ......................................... 50 九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与 赎 回 ............................................... 58 十 、 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和 基 金 份额的 登 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 系 统转登 记 ............ 61 十一 、 基金的 投 资 ........................................................... 62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未经 审 计 ) ............................................... 75 十 三 、 基金的 财 产 ........................................................... 76 十 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7 十 五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82 十 六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3 十 七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6 十 八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7 十 九 、 风险揭 示 ............................................................. 91 二 十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93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5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7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6 二 十 四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7 二 十 五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20 二 十 六 、备查 文 件 .......................................................... 12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盛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盛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鹏 华盛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盛 世 创 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鹏 华盛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 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算机 构 为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 登记 结算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卖 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本基 金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 面 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通过场内或场外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 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通 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日常交易





























指 场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 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 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 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京 市金杜 (深圳 )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伍旋先 生, 国籍中 国, 工商管 理硕 士,11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任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2006 年 6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2011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盛世创新混合 (LOF )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2 月 兼任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伍旋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7 月


黄鑫先 生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


黄鑫先 生、唐文杰先生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唐文 杰先生 2011 年 12 月 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伍旋 先生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015 年 4 月 起兼任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医药科技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定 期召开 全体 中层及 以上 管理人 员会 议对各 类风 险予以 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 的 理 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 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 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 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 入 股票名单 ”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 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 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 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 ,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 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 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 品牌1000 强 ” 中, 以 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能处 室 ,在上海 设 有投资托 管 服务上海 备 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 二 ) 其他销 售 机 构 (1 )银行销 售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穆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11)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王盈虚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0571-87659554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5)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陈泾渭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9)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20)浙江民 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1)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3)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25)东莞农 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6) 东亚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总部)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关达昌 客服电话:0512-38663866 联系人:李杰 网址:www.hkbea.com.cn 27)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2 )券商销 售机构 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6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 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 -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 主)/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5)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7)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8)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9)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21) 财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 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http://www.dgzq.com.cn/ 24)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网址:www.962518.com 26)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 平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0)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联系电话:0791-8670333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1) 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2)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 座 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4)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35)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 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3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0)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 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csco.com.cn 42) 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 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186279859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70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4)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5)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46)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8)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9)长城国 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 0592-5161763 网址:www.gwgsc.com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50) 银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1)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3)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4)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 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953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6)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周照清 电话:010-85127561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7)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8) 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9)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0)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电话:0755-832194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王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61)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swsc.com.cn 62) 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传真:010-83561001 网址: http://www.xsdzq.com.cn/ 63)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64)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5)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68) 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69)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0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 )第三方 销售机构 1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8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0)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400-116-1188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8.jrj.com.cn 11)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2)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3)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 ) 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 )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T2,B 座2507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6 )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7 )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联系人:江卉 电话: 13141319110 传真: 010-89189566 18 )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 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电子邮箱:zhongqy@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销 售 机构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08 年11 月5 日发布的 《 鹏华 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 的《 鹏 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四)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六)会计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08]838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到 9 月 26 日止 ,共募集 1,144,932,018.81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0,243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10 月10 日正式生 效。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 、基金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 时 间 使 用 相 应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 基金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11 月 5 日发 布的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市交易公告书》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 易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七)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 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相应进行调整,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购 、 转 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场 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二)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 下午 1:00-3:00。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换或赎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 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 年1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 3 、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11 月 25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和相关业务规 则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1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5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8 年11 月 10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8 年11 月 5 日发布的 《 鹏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6 、基金管 理 人如果 对申 购、转 换或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在 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场 外 申 购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 投资者通 过 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 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网上 交 易系统申 购 本基金暂 不 受此限制)。 各销售机 构 可根据业 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 ,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 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 、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 、场外账户 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 、关于本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次最低扣款额按照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的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最低 申购金额的公告》执行。 6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 场外 申购 、转换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及相 关业 务规则,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用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转 换 和赎 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 转换 和 赎 回 ” 原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转 换 和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 、仅在转 出 的基金 正常 开放赎 回 , 以及转 入的 基金正 常开 放申购 的前 提下, 方可 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 、办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转出 、转入 基金 份额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5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转出 其账 户内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 、基金转 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 基金费用。 7 、当日的申 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 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转 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转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 、申购、转 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数 额 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 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 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场 外 申 购份额 、 转 换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公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 份额。 2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 ×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补差费率/ (1 +补差费率 )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接 受 申 购申请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此时,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不可抗 力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暂 停 转 换、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 出申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 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 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间转换 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 ,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 转 换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交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 一 ) 投资者 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使用账 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办 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 布的 《 鹏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该名单调整的内容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 人可不就此再行公告。 ( 四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 、本基金 场 内暂时 未开 通基金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届时 开通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及 时公 告。 ( 五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 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六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到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七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场 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 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 必须在 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 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八 ) 场内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 款 0.94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九 ) 场内 申 购 与 赎回的 登 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 办理本 基 金 份额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应遵 守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有关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规 则有新 的 规 定, 将按 新 规 定执行 。 (十一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第八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并 据 此 执 行。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和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 系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 转登 记 (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 二 ) 基金 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中国 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 、登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既可 在深交 所 上 市交易 ,也 可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3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 三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 跨系统 转 登 记 1 、跨系统 转 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精 选 具 有 竞 争 力 比 较 优 势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自 主 创 新 类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低估的股票, 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股 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第一层 次是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第 二层 次是“自 下 而上” 的 选 股策略, 主 要投资于 具 有竞争力 比 较优势和 持 续盈利增 长 潜力的自 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利率走 势、 市场技术指标、 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 性情况,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分析手段, 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 及未来一段 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 析评估, 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 债券、 现金 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自主 创新类 上市 公司, 所 投 资的自 主 创 新类上 市公 司包括 两类 : 高 新技术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 类上市公司。 本基金所投资的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 类上市公司主要是指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农业、新型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 光机电一体化、 医药与医学工程、 环境保护、 航空航天、 地球、 空间及海洋工程、 核应用等 技术领域内主业突出、 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高利润率水平 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所投资的 传统产业 创新类上市公司是指传统产业类中 已完成或正在管理 制度、 商业模式、 营销体系、 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 具有较 好潜在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会致力于发掘那些通过 在管理制度、 商业模式、 营销体系 、 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 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 具有较好潜在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增长能力 的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 )个股选 择 本基金坚持 “自下而上” 的个股 选择策略, 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 空间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主要的股票投资 对象。 除此以外, 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 上市公司股票, 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 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 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 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 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 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 )备选股票 的初筛选 首先剔除 ST 、*ST 类股票 , 然后剔除最近两年中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 司的财务报告 有重大问题的股票,剩下的股票构成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库。 2 )自主创新 型企业的界定和初步筛选 对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所属企业, 借助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分 析企业的研发(R&D )投 入规模及其强度、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企业的研发(R&D )能力、 企 业 的 自 主 创 新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对 企 业 的 自 主 创 新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来 衡 量 和 识 别 企 业 是 否 具 有 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同时对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 研发(R&D ) 投入规模及其强度分析:公司为保证技术领先地位,进而获取 超额利润率, 在研发资金上应确保资金支持的规 模和持续性; 同时, 确 保人 力资源投入与经费投入水平适当增长。 对企业 R&D 投入强度 的评判, 所采用 的主要量化指标包括:R&D 投入强度 、人均研发费用、R&D 团 队强度、技术 引进投入强度等; ? 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辨识: 通过一些可辨识的自主创新行为, 对企业的自主 创新进行分类和界定,比如: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流程创新、 管理创新 (管理方法、 制度) 等。 在辨别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 属性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为的预期效果来进行论证, 只有能够达到相关 效用、 成本与价格的协调, 实现成本与创新之间的有效平衡, 即价值创新的 行为, 才能确定为创新性行为, 这样的企业才能确定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 的属性; ? 企业的研发 (R&D ) 能力 分析: 主要采用的分析指标包括: 自主创新产品率、 主要产品更新周期、 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消化、 吸收和改进 能力等;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分析: 对有些企业而言, 尽管不断有创新活动, 却 不能产生利润, 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欠缺, 无法实 现成果的商业价值。 因此, 本基金将对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的各方面进 行分析, 比如: 企业的技术前瞻能力、 企业的技术管理能力 (是否具有科学 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激励和人 才培养机制) 、 企业创新与发展战略的匹配 能力、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等; ? 企业的自主创新效果评价: 针对具体的创新项目,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销售 收入边际增长率、 毛利率边际增长率、 投入资本回报率等指标来衡量项目的 预期投资回报率,进而对项目的创新效果进行评价;


? 初筛选:通过以上步骤,筛选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的股票。








3 )股票 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 行业研究小组会进一步地对股票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进 行综合评估, 并从中筛选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企业股票作为投资 备选对象。 对于企业是 否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行业研究小组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 企业所属产业具有较强的政策扶持力度; ? 企业所在行业具有相对合理的产业结构; ? 企业具有主业突出、 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 高利润率水平的特征 (就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而言) ; ? 企业通过在管理制度、 商业模式、 营销体系、 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 行创新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 ? 企业的 R&D 具有高投入高产出的特征,即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 企业能够在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 ? 与国际上同行业的类似企业相比, 其技术可以保持与国际领先水平同步, 同 时具有成本优势; ? 能够将竞争力优势转化为持续盈利能力。 具体体现为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 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并在可预期的未来仍将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 净 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 )股票所属 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 行业研究小组将对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进行 评估, 以便确保被筛选出来的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 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内容以及 评估中所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 盈利能力:EBITDA 、净利 润率、毛利润 率、每股收益; ? 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回报率; ? 成长能力: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PEG ; ? 负债水平:权益负债比率、净债务/EBITDA 、EBIT/ 利息支 出; ? 现金获取能力:每股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 5 )股票价值 评估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 行业研究小组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 产业特点的不同, 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同时本基金将立足全球视野, 在综合 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 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 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甄选价值 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6 )备选股票 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三类股票组成: 第一类是按照以上五个步骤筛选出来的具有竞争 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 票; 第二类是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 但现在基本面已得到改善, 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 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三类是新股。 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维护和更新。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确 定拟 买入股 票名 单:基 金管 理小组 在备 选股票 库的 基础上 ,通 过对 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市场状况的分析, 再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 从 备选股票库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在 确定 的行业 配置 权重和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初步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基 金管理小组在拟买入股票名单的基础上, 结合对行业布局 (如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 行业 配置的分散程度) 的考虑、 对股票投资基准的考虑 (如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偏离投资基准过 大, 则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就会过高) 以及对投资限制条件 (如备选股票库中各类股票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经理设定的关于大、 中、 小盘 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条件等) 的考虑, 在确 定的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范围内,初步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 投资组合优化: 组合 优化是 指在 一定的 限制 条件下 ,将 组合调 整到 具有最 优风 险收 益特征的状态。基金管理小组在一些事先设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利用 Barra Aegis 系统 , 进行组合优化。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由该系统得出的优化结果, 再结合对基本面、 政策面以及 市场状况的分析, 对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适当地调整, 然后再利用 Barra Aegis 系统进行 优化,多次反复,直至得到自己满意的投资组合为止。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 、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 略, 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优、 兼顾流动 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 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 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 四 ) 投资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货币政 策的变化; (4 )利率走 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5 )地区及 行业发展状况; (6 )上市公 司价值发现; (7 )国内及 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 在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 )行业研 究小组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 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 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 供决策支持。 (2 )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投 资组合建议审定投资原则与方向,即 确定股票、 债券以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确定基金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类资产 投资的比重。 (3 )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和 方 向, 再 结 合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断, 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管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一步的调整优化。 (4 )基金管 理小 组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的基础上,构建 债券组合。 (5 )交易室 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 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6 ) 公司风险绩效评估研究员负责对基金持仓的 品种进行风险监控、 风险预警以及投 资业绩评估。 (7 )公司风 险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管理小组提供 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小组对于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 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 内调整投资组合。 (8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控。 ( 五) 业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75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部分 以沪深300指数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选择我 国A股市 场 规 模 较 大 、 流 动 性 较 强 、 基 本 面 良 好 的300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样 本 股 , 充 分 反 映 了A 股市场的 行 业代表性 , 描述了沪 深A 股市场的 总 体趋势, 同 时该指数 还 具有指数 编 制方法透 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 的 信 用 类 别 覆 盖 全 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因 此 选 择 该 指 数 作 为 衡 量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6)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合同未订明 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 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本 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九)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7 年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9,873,639.67 91.47 其中:股票


89,873,639.67 91.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03,946.32 8.35 8 其他资产


174,676.61 0.18 9 合计





98,252,262.60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 报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境 内股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72,858.00 1.92 C 制造业 53,655,999.78 55.1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517,116.00 1.56 E 建筑业 4,346,778.24 4.47 F 批发和零售业 6,385,652.04 6.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17,360.86 4.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84,547.64 7.48 J 金融业 1,809,236.00 1.86 K 房地产业 1,965,564.00 2.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45,377.11 2.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319.08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42,830.92 4.56 S 综合 - - 合计 89,873,639.67 92.32


(2 ) 报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沪 港通投 资 股 票投资 组 合 注:无。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098 中南传媒 247,236 4,442,830.92 4.56 2 600519 贵州茅台 10,176 3,931,599.36 4.04 3 000333 美的集团 103,100 3,433,230.00 3.53 4 600499 科达洁能 410,500 3,226,530.00 3.31 5 601006 大秦铁路 376,398 2,849,332.86 2.93 6 600885 宏发股份 76,400 2,774,848.00 2.85 7 603123 翠微股份 269,400 2,696,694.00 2.77 8 002400 省广股份 211,461 2,645,377.11 2.72 9 002531 天顺风能 349,860 2,560,975.20 2.63 10 600566 济川药业 74,233 2,500,909.77 2.57





4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无。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注:无。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无。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7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无。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无。 9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 货投资。 (2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已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受理, 目前该事 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63316 号) (以下简 称 “ 《反馈意见》 ”) 。 根 据 《反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馈意见》 的要求, 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相 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两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案披露及复牌不及时


2016 年 9 月28 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向公司 下发了口头警示通报, 警示事项如下: 公司 2016 年 9 月2 日筹划非公 开发行进入停牌程序,2016 年9 月20 日, 停牌满 十天, 应当披露 非公开发行预案。 但是由于非公开发行预案, 以及拟发行对象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尚 有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确认, 公司未在 9 月20 日 及时披露预案并复牌, 迟至 9 月21 日 才 披 露并复牌。现就公司预案及复牌不及时问题给予公司及董秘口头警告。


针对上述问题, 公司高度重视, 通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学习等方式, 提高信息 披露水平,以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二)董监高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6 年 1 月14 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口头警示通报, 警示事项如下: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有择机继续增持本公司股 份计划” , 但未明确 董 监高具体 的 增持计划 以 及期限。 次 日, 公司 披 露,除董 事 郝来春已 买入 20600 股外, 公司其他董监高尚未制定 具体增持计划。 公司在实际未制定具体增持计划 时, 对外披露用 “择机增持”此类模糊笼统的概念, 信息披露不谨慎, 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经讨论,给予公司和董秘口头警告。


针对上述问题, 公司及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反省, 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进行全面 自查,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准确、严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事项外,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的情况。 在未来日常经营中,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 继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8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64.72 5 应收申购款 149,830.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676.61


(4 )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无。


(5 )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400 省广股份 2,645,377.11 2.72 重大事项


(6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60% 0.17% -5.45% 2.28% 7.05% -2.1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0.14% 1.76% 67.59% 1.54% 2.55% 0.2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38% 1.62% -8.46% 1.19% 1.08% 0.4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1.28% 1.36% -18.00% 0.98% -13.28%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21% 0.95% 6.95% 0.96% 4.26%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71% 1.25% -5.48% 1.05% 20.19%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01% 1.13% 40.36% 0.91% -10.35% 0.2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99% 2.62% 7.71% 1.86% 37.28% 0.7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22% 1.59% -7.69% 1.05% 2.47% 0.5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3.63% 0.65% 3.27% 0.39% 0.36% 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59.88% 1.57% 73.28% 1.26% 86.60% 0.31%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财 产 的 构成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 )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2) 发行未上 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2)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根据中 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3.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 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五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开 放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 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 金 收 益的 构 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应 (或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 三)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4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 配收益的 50% ; 5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 、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但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 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 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特定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 购费率 M<50 万 0.6 % 50 万≤ M <250 万 0.6 % 250 万≤ M <500 万 0.6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 50 万≤ M <250 万 1.2 % 250 万≤ M <500 万 0.8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 转换费率 :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 通了日常转换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管理规定》 的最新相关规定, 具体转换费率和相关业 务规则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 今后本基金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时,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及时 公告,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查阅相关信息。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持 有 年 限(Y ) 场外赎 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 或收取方式,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特定交易对象、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上述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 ( 三 )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 已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应将基金 合 同、托管 协 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具体详见 基 金管理人 于 2008 年8 月 28 日公告 的 《 鹏华盛世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 鹏 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公 告的《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发售公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0 月11日 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8 年10 月10 日生效 。 ( 五)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公告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二个 工作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九)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以及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及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品种 。 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 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市场风 险 与 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及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 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财务分析、 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 的经 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 二 ) 投资风 险 与 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 股票投资的风险包括资产配 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 期限结构 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债券投资总风险 85%以上。 如 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 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 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 本基 金管理人使用了 “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 ” 进行债券投 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鹏华风险绩 效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 三 ) 管理风 险 与 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 将投资建立在研究 的基础上,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 不断总结 投资经验; 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 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 同行交流, 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 更好的投资回报。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国外证券流动性理论, 建立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系统,用数量化指标衡量基金流动性,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 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表现极大地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 上市公司的自主创新行为、 自主创新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效果的研判, 倘若判断失误, 则会 相应地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 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对这类风险的控制措施就是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本基金的投资流程, 同时将 研究工作做精、做细,力争做出正确地投资决策,力争使本基金具有较好的投资表现。 ( 六 ) 技术风 险 和 对策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 八 ) 其他风 险 和 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 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 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 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 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 本 基 金 终止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6 )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 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 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共 同 组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 一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及转换费率等 费率标准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 案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 列 的各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或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 从其最新 规定执行。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12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基金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3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期以 内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须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持 续 信 用 评级 。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合同未订 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证券投资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2)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上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或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 保 管库,保 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如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 由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在基 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 客户 专家团 ”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6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 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2016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2017 倾 心 回馈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7 日 2016 年第四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2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23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7 年 3 月 30 日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年度 度报告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亚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4 月 9 日止。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 《鹏华盛 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 《鹏华盛 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 协议》 4 、 《鹏华盛 世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 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