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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4007)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申 万 菱 信 安泰 添利纯 债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申 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 五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申万菱信安泰 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管理 人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申万菱 信安泰 添利 纯 债一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 监许可 【2016】278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 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0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申 万 菱 信 安 泰 添利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 申万菱信安泰 添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 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申万菱信 安泰添利 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申 万菱信安泰 添利 纯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申万菱 信 安泰 添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 信 安泰添利 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申 万菱信 安泰添利 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封闭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 推。 年度对日不存在的, 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 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 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并担任登记机构 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权结构: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 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副教授。 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 东南大 学系副主 任、副 教授。1994 年起从 事金融 相 关工作, 历任泰 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董事, 广州城市职业 学院商学部主任,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12 月起任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姜国芳先 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高级经 济 师。1980 年 起从 事金 融相关 工作,先 后任职 于中国 人民银行 上海市 分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上 海市分 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香港) 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敏杰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8 年起从 事证 券相关 工作, 先后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托银行) 任职, 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 海外资产管理事 业部科长、 次长、 副部长等。 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 长。 增田义之先生,董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 年 4 月至今在三 菱 UFJ 信托银行 株式会 社(原 三菱信托 银行) 任职, 历任资产 运用部 量化运 用组科长、 股票运用部次长、 投资工学研究所董事、 指数 战略运用部部长、 资产运用部部长, 现任受托财产企划部部长兼资产运用部部长。 来肖贤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级经济师。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际 业务总 部投资 分析师、 部门副 经理等 。2004 年加 入申万 菱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 公司督察长、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韩国釜山 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FEXCO 国际商务等, 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 (COIN) 创始人兼CEO。 阎小平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 2009 年1 月起退休。 张军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教授。 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 日本长 崎县立大学、 日本千叶大学、 早稻田大学任教; 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 会社。2001 年至今 在 中南大学 任法学 院教授 ,中日经 济法研 究所所 长,中南大 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美法律交流基 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 师、 项目经理、 团队经理, 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 总监、 执行 董事, 高盛集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业务总监、 高级业务总监、 负责人,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现任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首 席风险官,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杉崎干雄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88 年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 ,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 牛锐女士 ,职工 监事, 博士研究 生,曾 任职于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监 会上海 监管局 、中金公 司、国 泰基金 等公司。2013 年加 入 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葛菲斐女 士, 职工监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2006 年加入 申万 菱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 主要从事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现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 ,博 士研究 生 。曾任职 于申 银万国 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2003 年加 入申万巴 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筹 备组, 后正式 加入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 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少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筹备组, 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风险 管理总部高级风险分析师、 总监, 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基金经理、 副总监, 投资管 理总部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监。 张丽红女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2004 年加入 申万菱 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财务管理总部总监、 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 王菲萍女士, 硕士研究生。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 。2004 年 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监 察稽核 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丁杰科女士 , 硕士研究 生, 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 业 银行金融市场部。2015 年12 月加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申万菱信 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 信多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臻选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经理、 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 研究总监、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等 。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 投资 管理总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 本公司董事长、 督察长、 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 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本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 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非法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活动;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他任何 形式为 除本基金 管理人 以外的 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 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内控 体系注 重于建立 不同层 次的风 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 立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各机 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旗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 部门的 风险管 理总部对 各部门 、岗位 进行流程 监控和 风险管 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 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 察, 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设 议事机 构,由 公司总 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 制制度 和风险 管理流程 ,以确 保对公 司整体风 险进行 风险评 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 向投资决策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 评估和控制管理; 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 违规事件的调查, 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 察长: 本基金 管理人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主要 负责行 使法律 (和其不 时修改 的规定 )赋予其 的所有 职权, 可列席本 基金管 理人的 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 察稽核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董事会 负责。 监察稽 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设立 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分析, 提出改进方案, 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层 负责, 为公司 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 测算、 日常风险点检查、 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同时, 对基金投资、 研究、 交易、 基金业务 管理、 基金 营销、 基金会计、 信息技术系统、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 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 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 报 告 , 并 抄 送 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 部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织 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 基金管 理人按 现代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立了符 合公司 发展需 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科学 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 核、晋 升、淘 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贯穿 于公司 整体的 、层次明 晰、权 责统一 、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重 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 险评估 ,包括 风险鉴别 和风险 测算两 大部分, 是风险 控制管 理的前 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 险测算 则在风 险鉴别的 基础上 进一步 对风险可 能产生 的损失 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需要从风 险损失 的领域 进行划分 ,确认 某项风 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 险管 理 总部需 要在预期 风险损 失发生 的情景下 ,评估 风险对 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本基 金管理 人各项 业务操作 均应严 格遵守 公司制定 的相应 流程, 主要的 基本业务 流程包 括:销 售和基金 募集管 理流程 、客户开 户和注 册登记 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 紧急应变程序、 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 授权管理程序、 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 责进一 步制定 具体的、 涵盖操 作细节 的操作流 程;在 销售、 注册登记、 投资、 交易、 基金清算 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 管理总 部在日 常业务运 行过程 中对操 作流程的 遵守情 况进行 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 门主管 负责对 本部门的 流程运 作进行 实时监控 以保证 本部门 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 稽核总 部以定 期稽核的 方式检 查各业 务部门对 相关流 程运作 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 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 资产与 公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 立科学 的业绩 评估和考 核体系 ,定期 对各项业 务开展 作出综 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 定切实 有效的 紧急应变 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的 机制, 明确危 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建 立公司 内部的 信息沟通 渠道, 保障信 息的及时 、准确 的传递 ,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 独立于 公司运 营管理部 门的监 察稽核 总部,监 察稽核 总部通 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设 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的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 层负责; (4 )各 部门主 管负责 本部门对 于内控 制度的 执行和监 督;在 具体的 业务运 营中, 授权管理、 岗位 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 察长、 风险管 理总部和 投资总 监有权 对整个投 资交易 过程实 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 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 )各 部门在 发现任 何有违反 内控原 则的行 为时,应 立即根 据报告 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 上报;


(7 )对 于员工 个人违 反法律法 规和有 关规定 ,视其给 公司造 成的损 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 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 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成立时间:2006 年10 月27 日 注册资本:81.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联系人:李中良 电话:020- 22389371 传真:020-2801934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 能部门, 内 设业务运营室、 监督稽核室、 产品营销室、 系统管理室,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黄镇辉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 业务交易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 务部交易科经理、 副总经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金融 同业中心总经理、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永东先 生, 工学博 士 ,FRM,中 山大 学应用 统计、华 南师 范 大学 金 融专业 兼职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山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 究员、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融投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广西师范学院信息技术 系兼职教授、 广发证券研发中心金融工程小组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筹备人、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金鹰基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金融工 程部总监 、产品 研发部 总监(兼 ) 、基 金经理 、投委会委 员等职。2014 年12 月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 年1 月9 日经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部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营运系 统、 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 银行理财、 资管计划 、 信托计划、 股权投资 基金等,截 至2017 年3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 只,托管资产规模逾 7500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确保业务的安全、 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由广州农 商银行 风险管 理部、 内部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 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 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100 号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 陈继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 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 名称: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 名称: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名称: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 名称: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6)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名称: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 名称 :申万 宏 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 名称: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0) 名称 :湘 财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1) 名称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3) 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4) 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 名 称: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6) 名 称: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17) 名称 :国 联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8) 名称 :华 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或400 888 8818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9) 名称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0) 名称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21) 名称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22) 名称 :中 国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23) 名称 :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8951 网址:www.shhxzq.com (24) 名称 :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5) 名称 :联 讯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26) 名称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27) 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8) 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热线:4008005000 (29) 名称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30) 名称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1) 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2) 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3) 名称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4) 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660526 传真:021-54660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6) 蚂蚁 (杭 州)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7) 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8) 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39) 名称 :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0) 名称 :上 海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41) 名称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2) 名称 : 众 升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43) 名称 :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 名称 :一 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5) 名称 :北 京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6) 名称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47) 名 称: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48) 名称 :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49) 名称 : 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www.dtfunds.com (50) 名称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51) 北京 肯特 瑞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fund.jd.com/


(52) 名称 :中 民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53)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 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赵钰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2789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 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年度对 日不存在的, 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三、 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 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 构 销售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八、认购方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 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18% 0.60% 100 万(含)~300 万 0.12% 0.40% 300 万(含)~500 万 0.06% 0.20% 500 万(含)以上 300 元/笔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费 率为0.6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0)/1.00=9,975.8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 利 息为 35.5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975.86 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本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的 数额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 者认购 时,须 按照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全 额缴纳 认购的 金额的 款项。 5、具体 规则请 参照申 万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和各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基金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账 户,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交 易申请 确认的 净申购金 额(申 购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起 止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 则赎回申请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 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 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本基金 直销中 心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可 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 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账户中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18% 0.60% 100 万(含)~300 万 0.12% 0.40% 300 万(含)~500 万 0.06% 0.20% 500 万(含)以上 300 元/笔 1,000 元/笔 2、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财产,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日以内 0.50% 365 日(含)以上 0.0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 即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购 费) 。 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 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 /1.1320=8,781.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 8,781.2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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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举例说明: 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 90 日后 (未满 365 日 ) 决定 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11,320.00× 0.50%=56.60 元 赎回金额=11,320.00-56.60=11,263.40 元


即: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基金 份额 90 日后 (未满 365 日) 决定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63.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站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期 时间将 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以 外的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该单个账户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全部受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 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包括 2 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转 让、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 中期票据、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资 产支持 证券、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债 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也不参与 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基础上, 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 期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 各种投资分析技术, 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 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 配比, 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证券组合的久期、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 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较高的、 稳定的 投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 同时考虑 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 预测未来利率走势。 在宏 观经济上, 基金管理人着重宏观经济运行质量、 国内外经济相互间联系。 在金融 市场上, 基金管理人着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供求变化、 金融市场短期利率 水平的变动等。 利率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在利 率预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对市场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化, 从中总结归纳出债券市场波动特征, 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 在对组合久期整体调整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和梯子策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 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 企业盈利能力提升, 现金流充裕,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 会收窄, 反之则不然; 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 流动性等市场因子 的变化趋势, 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 便会影响到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 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利差 水平, 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 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 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 级别产生 的影响 综合评 价出债券 发行人 信用风 险,评价 债券的 信用级 别。同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 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 值和波动度,从而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 金将从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 险、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 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同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 运用国 债期货 投资控制 风险的 基础上 ,将审慎 地获取 相应的 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 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 多空比例调整, 以期 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4、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 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在流动性较高的状态。 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保障基金运作安排,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 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有关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 并按法律法规 要求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 (全价) 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 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为 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国债券总指数 的 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 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中国债券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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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 固定收益 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固定收 益品种 同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 债券 所 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上述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但如遇特殊 情况 , 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阶段性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精 度 并进行 相应公告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 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结算公 司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收益分配方式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 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再投资风险、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 管 理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 周期风 险:市 场的收益 水平随 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动 而变动 ,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 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利率风险 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 失。 整体利率水平的变化、 不同到期期限利率结构的变化以及整体市场对利率的 敏感度变化都属于能够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带来影响的 利率风险。 3、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收益主 要通过 现金的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是指 本基金开放期 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五、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根据 本基金 投资范 围规定, 本基金 对 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 范围涉及公司债、 企业债等信用债, 而信用债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会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若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则会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投资 者需在 开放期提 出申购 赎回申 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 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此外, 本基金封闭期为 1 年, 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 过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 在本 基金开 放期的 最后一日 日终, 如满足 一定情形 ,则无 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动终止, 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无法存续的 风险 。 4、在 本 基金开 放期内 ,基金管 理人会 对可能 出现的巨 额赎回 情况进 行充分 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将 面临以 下风险 :1)如 基金管 理人延 期办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无法 通过赎回 及时变 现全部 资产;2 )基金 管理人 确认了全部 赎回申请 , 但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 面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 净 值 产生的负面影 响。 5、投资国债期货 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 (1 )基差风险 标的价格与 国债 期货价格的差值被称为基差。 在 国债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 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若 国债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价格差的 波动超过正常范围, 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 利方向的波动。 另外,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进行 国债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组 合资产可能因 国债 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国债 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或超过正常范围, 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 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3 )国债 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 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与 国债期 货的标 的结构 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国债 期货投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 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 金的资金 流动性 风险:1)流通 量风险 是指无 法及时以 合理价 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 处理资产 时容易 产生;2)无法 缴足保 证金的 资金流动 性 风险 指当国债 期货业务 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投资组合现金头寸, 且投资组合无力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而导致基金持有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 国债期货采用梯度 提高保证金的制度,越临近交割日,保证金比例要求越高。 (5 )交易对手风险 国债 期货 的对手 方风险 来自于两 方面: 1) 对 手方风险 :投资 于 国债 期货,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 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 损失。2)连 带风险: 为计划 资产进 行结算的 结算会 员或该 结算会员下 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计划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6 )交割风险 目前中金 所国债 期货业 务采用实 物交割 ,其交 割风险主 要有: (一) 对于国 债期货交易的买方, 在临近交割期由于融资成本提高而导致交割成本提高带来的 损失。 ( 二)对 于国债 期货交易 的卖方 ,在临 近交割期 由于最 便宜可 交割券(以 下简称 “CTD ” ) 流动性 不足而导致 CTD 券价格升高或者被迫使用次优券交割带 来的损失 。 (三 )由于 交割违约 产生的 损失。 若国债期 货的卖 方 未能 在规定期限 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 就会构成 交割违约,需按照中金所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6、 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类证券 ,由于 资产支 持证券一 般都针 对特定 机构投 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 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风险。 六、 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 无论是整体市场 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 还是 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 都会对本 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 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 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的信用级别时, 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 基金的收益下降。 七、 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 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八、 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 结构不健全, 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 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 犯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 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 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 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交 易申请 确认的 净申购金 额(申 购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 期货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 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或转 换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规则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情形下 ,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销 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部分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 止 并 履 行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交 易申请 确认的 净申购金 额(申 购确认 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 四部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机 构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第 五部分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分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货币金融服务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部分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也不参与 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 净 资 产 的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 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 暗示或表示。 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 疵而 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 如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 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 提供有关资料。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第 四部分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前, 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结 束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的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关证明文件。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如有)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管理人 根据投 资需要按 照规定 开立期 货保证金 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 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 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管 理人或存款银行移交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箱;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 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 取存单 人员的身份信息,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 行沟通。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 , 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需要移交的,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续。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 五部 分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开放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七部 分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提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 照该机 构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 八部 分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 定事项 如与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相 冲突的 ,应以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 场规则每月调整,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 因此清算备付 金账户内的资金、 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 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 也可选择 E-MAIL、 短信、 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 指定期 间的纸 质对 账单 ,可拨 打本公 司客 服电 话 400-880-8588( 免 长途话 费) 或021-962299,公司将按流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 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 、 官方微信 (SW_SMU) 、 申 万菱信 申 级宝 (SW_SMUZX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供基金 查询/交易 服 务及各类在 线 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 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 申级宝(SW_SMUZX) 4、其他:如微博等 三、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联系本公司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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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申万菱信安泰 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安泰 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