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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4007)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申万菱信 安泰 添 利 纯 债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申 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2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5 第四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12 第六部 分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 16 第七部 分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3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费 用······················································································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5 第十五 部分


禁 止行 为······················································································ 48 第十六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9 第十 七 部分


违 约责 任······················································································ 51 第十八 部分


争 议解 决方 式 ··············································································· 53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54 第二十 部分


其 他事 项······················································································ 55 第二十 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 56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申万菱信 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 万菱信 安泰添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 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义务 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申万 菱信 安泰 添利 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第 一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成立时间: 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经营范围: 货币金融服务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第 二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含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也不参与 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1 个月和后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的 前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后,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证监会的规定,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 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 暗示或表示。 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 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因提供投 资监督 提示函 而承担任 何因基 金管理 人违规投 资所产 生的有 关责任, 。 如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 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 提供有关资料。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前, 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结 束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的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如有)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报中国 人民银 行备案后,基金 托管人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管理人 根据投 资需要按 照规定 开立期 货保证金 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 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 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管 理人或存款银行移交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箱;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 则上采 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 取存单 人员的身份信息,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 行沟通。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需要移交的,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续。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第 六部 分


指 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后,授 权文件 即生效。 如授权文件载明有生效日期的, 以电话确认之日和所载生效日期的二者 最晚日期为生效日期。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款指 令、回 购到期 付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账户、 收款 人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由于基金管理人指令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 话确认。 如需下达T+0 日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 个工 作小时前发送,并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 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 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 金等的划拨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但应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有) 。基金 托管人 仅对查 基 金管理 人 发送 指令同时 提交的 其他文 件资料 进行 形式审查,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 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 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保留指令正本, 基金托管人保留指令正本传真件。 指令正本 应与传真内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传真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按收到的指 令传真件操作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行, 并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 以弥补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并及 时通过电话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 收。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 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 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 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托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对基金财 产造成 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第 七部 分


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 将被选 中证券经 营机构 提供的 《基金用 户交易 单元变 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 发现不合理现象, 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 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应共同 遵守中 登公司 制定的相 关业务 规则和 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 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资基金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 T+1 日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和 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 如果 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响资产的 清算交 收及托 管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之间的 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代理委托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 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若由于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由此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 法按时向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 的 其 他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 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 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 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 不提供交收担保。 为确 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 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 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 大宗专场以及 部分发行类业务 (公司债场内分销) 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 收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 确认。 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 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 报当日 15:0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5:00 。如需基金 托管人交易当日进行划款的, 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交易当日 14:00 分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确有足额头寸用于上 述交易, 并必须于 T+0 日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 并 确保指令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 成交编号) 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 如 若 在业务发生当日的 15:00, 基金托管账户的余额不足或基金管理人尚未出具划款 指令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头寸不足的业务进行不交收操作, 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的原因导致T+0 非担保交收失败,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组合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 致, 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仍无法核对一致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 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 的加密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包 括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登记业务 ,上述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 17: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 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 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 回基金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 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 金 (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 于 T+3 日下午 12:00 前划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特 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 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 现金分红 1、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应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双方 核定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 合约、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央行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 固定收益 品种。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固定 收益品 种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等衍 生品种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利 息。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上述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1 )估 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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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为现金 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能选 择红利 再投资 的收益分配方式;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 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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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开放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 接: 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 接: 原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同时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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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8 第 十五 部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第 十六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 定事项 如与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相 冲突的 ,应以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 场规则每月调整,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 因此清算备付 金账户内的资金、 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 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第 十七 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 《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 等。 (二) 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三)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 于不可 抗力,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 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但违约方有权 向第三方追偿。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第 十八 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 照该机 构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第 二十 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6 第 二十 一部 分


托 管 协议 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