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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丰鸿A(004712)

中金丰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金丰 鸿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中 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金 丰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的募集 申请 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7]672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 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 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风 险水平 高于债券 型基金 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 其中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两类基 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89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以及 《中金丰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中金 丰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金 丰 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金 丰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7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林寿康先生, 董事长, 货币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部经济 学家; 香港金融管理局货币管理部高级经理; 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新兴市场部经 济学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部副主任。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委员会成员、投资管理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 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招募说明书 1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劲峰先 生, 董事 , 机 械工程专业学士。 历任英国毕马 威会计 师事务 所 (英国 及 香港) 审计、 核算见 习生 、 副经理, 经 理等职 务; 香港汇丰 银行资 本市场 财 务经理、 货 币 及外汇 市场财务 经理职务 ;高盛 (亚洲 ) ,高 盛集 团(日 本东京) 固定收益 外汇及 大 宗 商品产 品财务控 制负责人 、权益 类产品财 务控制负 责人、 日本产品 财务控制 负责人 、 香港财务 控制负 责人、 执 行董事等 职务 ; 北京 高华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中后 台 协调、 风险 管理岗位; 高盛 (亚 洲) 有限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 亚太区首 席营运 官、 亚太 除日本首 席 营运官、 产品研 发主管 和 董事总经 理职务 。 现任 中 国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 首席财务 官、 董事总经 理 。 陈刚先 生, 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 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国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厚朴香港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 陈刚先生是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中国 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赵璧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助理; 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杜季柳女士, 董事, 经济学学士 。 历任摩托罗拉 (中国)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 人员; 北电网络 (中国)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支 持部执行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张龙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内蒙康隆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宝 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独立董事 。 张春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 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 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颜羽女士,独立 董 事 ,经济法硕士、EMBA 硕 士 研 究 生 。历 任 云 南政 法 干 部管理学院教师; 四通集团条法部法律咨询副主任; 海问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律招募说明书 11 师;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 女士, 执行监事 , 数学系理学硕士。 历任普华永道 (深圳) 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季柳女士,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虹女士 ,督察 长,法 学硕士。 历任美 国众达 律师事务 所北京 代表处 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石玉女士, 管理学硕士。 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郭党钰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宁波镇海炼化投资经理; 华泰证券项目经 理; 德恒证券高级经理; 华策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副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风险监控员、 投资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 团队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一级团队负责人;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 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委员。 现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魏孛先生, 香港大学统计专业博士。 历任北京尊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策 略 研究员、 高级量化研究员。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郭党钰先生 ,简历同上。 招募说明书 12 石玉女士, 简历同上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3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招募说明书 14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率,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 遵守以下原则 (1 )首 要性原 则:公 司将内部 控制工 作作为 公司经营 中的首 要任务 ,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工 作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业务部 门和岗 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各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 佳操守; (8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9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招募说明书 15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 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 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 相互衔接原则,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 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各 机构、 各部门必 须在分 工 合作 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 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 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 事前 防范主 要是指 内部控制 的相关 责任部 门与责任 人依照 内部控 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 事中 监控主 要指内 部控制的 相关职 能部门 依照适用 的制度 和防范 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 事中监控的重点在 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 等; 3)事后 完善主 要通过 风险事件 的分析 与总结 ,使相关 部门和 岗位对 自身的 业务 流程 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 如下方面: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招募说明书 16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 )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5、 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 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 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 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 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出具专题报告。 外部专家 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 新的金融工具、 新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 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 面的检查, 审查其合法、 合规和有效性。 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6 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6885 人,通过全国 60 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9,534.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80% ; 各项存款余额 19,218.35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0.84% ; 各项贷款 (含贴现 ) 14,758.01 亿元,较年初增长 21.35% ;营业收入 1077.15 亿元,同比增长 12.01% ;准备前 营业利润 762.97 亿元, 同比增长 28.49% ; 净利润 225.99 亿元, 同比增长 3.36%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 务中心 8 个招募说明书 18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中 共党员 , 经济学硕 士、高 级经济 师、高级 理财规 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 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46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 活期添 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优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金 通 用鑫 新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 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鹏 华兴安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 2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金管家 货币市 场基金 、平安大 华鑫利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人员符 合监管要 求;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招募说明书 21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行业普 遍使用 的“资产 托管业 务系统 —— 监控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控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中心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trade.cicc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的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白娜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管 祎铭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 募集申请 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7]672 号文注册。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与 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25 四 、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其他 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人 还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www.ciccfund.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 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 人 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 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 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七 、募 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八 、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面值 与 认 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招募说明书 26 九 、认 购费用 与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0%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5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招募说明书 27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 )=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 )/1.00 =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九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 资人 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前,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5 )若 投资 人 的认购 申请被确 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 人。 3、认购 的限额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单 笔首次 认购最招募说明书 28 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认购费) ; (2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 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 一 、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提前停止基金发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基金管 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招募说明书 32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2、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进 行申购 ,单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含申购费) , 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招募说明书 34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 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两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0.0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招募说明书 35 500 万≤M 5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0.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90 日 0.50% 0.00% 90 日≤T<180 日 0.50% T ≥180 日 0.0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 于 18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在基金合 同约定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招募说明书 36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0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600=12,600 元 赎回费用=12,600× 0.50%=63.00 元 净赎回金额=12,600-63.00=12,537.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37.00 元。 3、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招募说明书 38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39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 6、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招募说明书 4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招募说明书 41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招募说明书 42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十、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并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3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 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 利率走 势 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 等宏观基本面研究, 结合 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波 动性及流动性等因素 的评估 ,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 基本配置比例并进行调整。 (二)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4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研 究国民 经济运行 状况、 货币市 场及资本 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分析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 预测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 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 , 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 并优化投资组合。 (1 )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 基 金 选 券 的 原 则 包 括 :


1)债券 的信用 风险可 承担。通 过对债 券的信 用风险和 收益进 行分析 ,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债券 的信用 利差合 理。债券 信用利 差有明 显的周期 性变化 ,本基 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债券 的期限 合理。 根据利率 市场的 波动性 , 在相对 高利率 环境下 ,选择招募说明书 45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 )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 ,在自 下而上 的个债精 选策略 基础上 ,采取适 度分散 的行业 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 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 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 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其次,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行人的经 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可招募说明书 46 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 ,对盈 利能力 或成长性 较好的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的可转 债进行 重点关注, 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五)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 还将根据 新发可 交换债 券的预计 中签率 、模型 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 购。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 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基础资产的类型,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 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 货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交易 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八)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纳两种选股投资思路, 一种是纯粹的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一种是运用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选股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 估值水平合理、 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将基于公司 基本面分析, 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 市公司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对个股予以动招募说明书 47 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 2、量化选股策略 本基金采取量化选股模型自上而下选股, 在注重基本面研究的同时, 通过构 建行业因子库和风格因子库, 包括, 价值因子、 动量因子、 交易活动因子、 波动 性因子、 规模因子以及指数关联性因子等, 结合因子的经济意义、 投资者交易行 为等, 分析因子的历史表现, 自上而下的确定因子组合, 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 结果动态调整, 精选出一篮子具有基本面良好、 估值适当、 投资者预期较好等特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九)股 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并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辅助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 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50% 。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招募说明书 48 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 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 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今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履行适当程序,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流程 1、决策 和交易 机制: 本基金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的 基金经 理负责 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 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 类资产 配置范 围内构建 和调整 投资组 合。基金 经理负 责下达 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 配置策 略的形 成:研究 部提供 宏观经 济分析报 告、利 率走势 分析报 告、 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 研究结 果,以 及外部研 究机构 的资料 ,进行资 产配置 方案的 制定工作,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 组合 构建: 研究员 根据自己 的研究 独立构 建债券投 资品种 的备选 库。基招募说明书 49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需由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 操作和 执行: 交易部依 据基金 经理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并 执行交 易,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 任何情况, 交易部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 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及时反馈。 5、风险 评估和 绩效分 析: 风险 管理部 负责对 基金 运作 进行监 控,对 组合的 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研究 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 帮助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 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 决策委 员会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七、 投 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招募说明书 50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本 基金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招募说明书 51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 (12) 和第 (18)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52 八、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重大关联交易将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招募说明书 53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非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本 基金 在 对银行 间和交易 所市场 的固定 收益品种 估值时 ,主要 依据由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招募说明书 56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7 5、本基 金投 资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8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9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招募说明书 60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证 券 、期 货 经纪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均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招募说明书 62 媒介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65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招募说明书 68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6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招募说明书 70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7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招募说明书 72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73 七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本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 区域发展政策 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 而 对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招募说明书 75 (7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8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世行前 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 从而导致基金 投资收益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是不能 完全规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 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等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 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 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 险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招募说明书 76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 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7、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股 票等权益类产品出现市场性整体下跌时将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 )采用量化投资策略 风险 1)规模风险 规模风险是指管理资产规模过大导致的获利空间缩窄、 投资回报下降的风险。 若相似策略的产品规模过于庞大, 各产品的交易单量大又相对集中, 可能导致较 大的滑点, 从而影响本基金表现。 所有的量化选股策略对资产规模都有一定的限 制,过大的规模会对投资收益有影响。 2)模型有效性及策略失败风险


模型有效性风险主要是模型捕捉的机会消失可能导致获利能力下降甚至丧招募说明书 77 失, 所有的模型均有失效的可能, 从而影响基金的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量化选股策略和其他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但有可能因投资 策略 的失败而导致基 金损失。 3)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的 量化选 股模型 在注重基 本面研 究的同 时,结合 多种统 计量化 策略, 主要包括多因子模型和统计套利模型等, 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个股有超 额收益的股票。 但有可能在某区间本基金买入的股票收益率低于做空的股指收益 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4)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收益策略来对冲基金的系统性风险或进行投资个股的 筛选, 但投资策略的失败和投资市场的波动会可能会导致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遭 受本金损失,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5)卖空风险 本基金 适时采用股指期货对冲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 但可以不完全对 冲, 根据合同本基金可以持有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 将来亦有可能会优选做空个 股、 做空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 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可能导 致本基金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无法跑赢普通偏股型基金, 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 生比普通偏股型基金更大的损失。 6)金融数据的风险 本基金应用量化模型和外部提供商的金融数据协助进行量化选股。 数据通常 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 且在进行数据清洗、 加工后作为量化模型的输入变量。 采集到的原始金融数据的错误或不完整、 预处理过程中的缺陷都可能直接影响量 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 险,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 性风险 :基金 在股指期 货市场 成交不 活跃时, 可能在 建仓和 平仓股 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 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若产品运作招募说明书 78 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 则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影响。 3)合约 展期风 险:本 基金所投 资的期 货合约 主要包括 股指期 货当月 和近月 合约。当 基金所 持有的 合约临近 交割期 限,即 需要向较 远月份 的 合约 进行展期, 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到期 日风险 :股指 期货合约 到期时 ,基金 财产如持 有为平 仓合约 ,中金 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导致基金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股指 期货保 证金不 足风险: 由于股 指期货 价格朝不 利方向 变动, 导致期 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 如果不能 及时补充 保证金 ,股指 期货头寸 将被强 行平仓 ,导致无 法规避 对冲系 统性风险, 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 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7)对手 方风险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 资于股指 期货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 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 金财产遭受损失。 8)平仓 风险: 期货经 纪公司或 其客户 保证金 不足,又 未能在 规定的 时间内 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可能 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 )国债 期货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对国债 期货的 投资可能 面临市 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9 (5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由非上市公司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该类证券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锁定期内不 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由此可能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估值风 险等各类风险。 9、 其他风险 (1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 )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 销售 机构销招募说明书 80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8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对 账单 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 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 纸质 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 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 、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iccfund.com ) 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 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 和机构投资 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临时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相关 资料。 四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 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 查询等服务。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 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 (免长 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 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 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 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 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联系基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并 转人 工电话 服务 进行咨 询。


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cc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中金丰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金丰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


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 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1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92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招募说明书 93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94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5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6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97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本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招募说明书 98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99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招募说明书 100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招募说明书 101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招募说明书 102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招募说明书 103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招募说明书 104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0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招募说明书 106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7 附件 2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 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 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招募说明书 108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招募说明书 109 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 110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本 基金 持有的单 只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招募说明书 111 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上 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 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 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除第(12 )和第(18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将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招募说明书 113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流通受限期结束 后合理 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招募说明书 115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招募说明书 116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 117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专门 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托管人办 理托管 专户的 开立、销 户、变 更工作 ,本基金 托管账 户无需 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招募说明书 119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招募说明书 120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非固定 收益 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本基金在对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的固 定收 益品种估值时,主 要依 据由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固定收 益 品种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招募说明书 121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招募说明书 122 (5 )本基金投资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招募说明书 124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明书 125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2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招募说明书 128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